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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ocal Grammar of Evaluation Approach 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Rights Discourse in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 Local Grammar of Evaluation Approach 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Rights Discourse in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 Local Grammar of Evaluation Approach 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Rights Discourse in China’ 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期刊信息

2025年特刊 / P.192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Criminal Procedure Law lies not only inits normative constraints on the exerciseof power by state authorities, but also,and more profoundly, in its embodimentof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rights.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impact of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Procedure Law on the expression andtransformation of rights discourseconcerning victims and defendants,through an appraisal-based local grammaranalysis of rights-related language in thelaw. The findings reveal a neglect of thedefendants subjectivity and an imbalancein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and rights.Although victims have been assigned amore active functional role compared todefendants,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in the allocation of their rights. This studyargues that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shouldplace greater emphasis on enhancingvictims participation and the protectionof their rights throughout the litigationprocess. This would ensure equal respectfor and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bothvictims and defendants, and promotea more balanced and comprehensiveconfiguration of rights within criminalproceedings.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ights discourse; appraisal-based localgrammar; historical evolution《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作为国家机关权力运作的规范,更在于其深刻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彰显程序正义与程序理性的核心价值。被誉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其地位与作用显而易见。在该法律框架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衔接,形成刑事诉讼的纵向构造(陈瑞华, 2021)。本研究虽以审判程序为核心,但同样关注到,在人权保障的维度上,公检法三机关展现出一致性与连贯性。研究显示,个体在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或在审判阶段作为被告人,其权利保护在不同诉讼阶段呈现出一致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 2012 年至 2018 年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显著提高了个人权利的保护标准,标志着我国在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机制方面的重大进步。

鉴于此,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演变历程,分析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2

1.1 《刑事诉讼法》三次重要修订自 1979 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刑事诉讼法》经历三次重大的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这些修订不仅展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持续完善,也反映被害人和被告人维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

1996 年的首次修正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次修正案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初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焦悦勤,2007),这一原则体现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进步。2012 年的第二次修正案明确提出“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这一表述凸显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表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受到同等关注(荆龙,2019)。此次修正案还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为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更好的上诉权和辩护权保护(王公义,2011)。2018 年的第三次修正案引入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保障了被告人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孔令勇, 2016),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 1996 年的修正案改变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提升被害人的程序地位,并正式赋予其当事人身份(刘根菊,1997;杨正万 , 2007;高建军 , 2008;

万毅,2016)。这一变革打破刑事诉讼仅涉及国家与被告人双方的传统观念,强调被害人的参与及其权益的重视(杨正万, 2007;万毅,2016)。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增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吴卫军,2018)。然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平衡和完善。

与日常交谈不同,立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通过立法过程,立法者试图告知现在或未来的人们应当遵守的规范(马克,2008)。因此,立法文本不仅确立了行为准则,而且蕴含着对法律过程中当事人的评价及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中,这种评价和取向尤为明显地体现在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上。通过审视法律条文的演变,我们可以洞察社会对于正义、人权和法律公正的不懈追求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 ( Fairclough,1995;2015)。

由此,本文采用局部语法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话语表达,并探讨这些话语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具体而言,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采用局部语法分析方法,对自 1979 年迄今四个版本的《刑事诉讼法》文本中涉及被害人、被告人权利的条款进行分析,揭示法律文本如何通过特定的结构和词汇选择构建和强化这些权利。 其次, 考察四版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话语表达的变化趋势,分析不同阶段法律文本对这两类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诉讼主体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及表述差异。最后, 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案例分析, 评估 《刑事诉讼法》中权利保护条款的实践效果,并探讨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体现。

1.2 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表达相较于传统语法和一般功能语法,局部语法分析更侧重于描述具体的语言事实,能揭示一般句法分析无法触及的特定功能成分(董敏,2017)。局部语法的关注点不在于单个词汇的孤立使用,而在于词汇与特定语法型式的共现(Hunston,2002)。此外,局部语法分析能够有效地量化权利话语的实现形式,从而为对比分析提供基础(苏杭、卫乃兴, 2022)。这种方法为深入探究法律文本中权利话语的深层结构和功能提供重要视角。

局部语法的概念源于 Firth 提出的受限语 法(Firth,1968;高歌 、卫乃兴 ,2020)以及 Harris 提出的子语言理论 ( Harris,1991)。局部语法专注于特定领域的意义构建,而非整个语言系统的意义(Hunston,2002;

董敏,2017),通过型式中各成分与语用功能之间的映射构建局部语法(卫乃兴, 2017)。评价局部语法在此基础上由 Hunston 提出(Hunston & Sinclair,2000) ,评价局部语法采用语料库的方法,基于评价子语言的词汇—型式组合体来识别并提取显性评价形式,发现特定的语法型式构建特定的态度意义(董敏 、徐琳瑶 ,2021) 。评价局部语法包括评价者、评价范畴、评价对象、评价反应等功能范畴 ( Francis,Hunston & Manning,1998;卫乃兴,2017)。目前,国内评价局部语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术语言(张磊、卫乃兴,2017;张磊、卫乃兴,2018;刘国兵、王凡瑜,2019; 刘国兵等,2021) 和商业语言 (王赢,2018) 。尽管张磊和卫乃兴 ( 2017,2018)

对法律学术语言进行了关注,但将局部评价语法应用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仍相对较少。本研究为确保局部语法功能术语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借鉴张磊和卫乃兴( 2017)针对法学学术论文提出的评价局部语法功能术语分类体系。该体系继承了 Hunston 和 Sinclair(2000)所确立的评价范畴的核心内容。

表 1-1 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主要功能术语功能术语 定义及示例评价对象 被评价的人、物、行为、命题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评价范畴 所表达的评价观点或态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法院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行为 由评价对象所实施或引起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被影响者 动作、行为所作用或指向的人或事物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链接 功能范畴之间的联结成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为区分功能术语内部的语义差异,张磊和卫乃兴(2017)参考 Francies et al.(1998)

和 Bednerek(2006) ,在评价范畴中进一步区分可能性、确定性、能力 / 责任等语义参数。由于本研究关注立法文本中的权利话语表达,评价范畴只涉及可能性和能力 / 责任两个参数(表 1-2)。

表 1-2 评价范畴主要语义参数语义参数 定义及示例可能性 事物、行为或陈述的不确定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力 / 责任 人或事物所具备的或被赋予的执行某事的能力或职责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类似地,评价对象和被影响者的主要语义参数包括法律实体、 法律行为和法律命题 (张磊、卫乃兴,2017),详见表 1-3。表 1-3 评价对象和被影响者的主要语义参数语义参数 定义及示例法律实体 法律过程 ( 立法、司法等 ) 涉及的人或事物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律行为 法律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法律命题 法律陈述或表达没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自 199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颁布起,《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了明确区分。 根据该决定第34 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的称谓修改为‘犯罪嫌疑人’”。鉴于此,本研究所提的被告人实际包括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两类,但在对比被害人的权利表达时,我们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视为同一类别进行分析。同时,自 1996 年修订以来,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被正式认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避免概念上的混淆,本研究在分析中不再单独使用“当事人”这一术语。

1.2.1 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话语变化理论上,对被害人的重视程度与“被害人”一词在《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出现的频率呈正相关 ,反之亦然 (吴卫军 , 2018) 。换言之 ,如果“被害人”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出现频率较高,这通常意味着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重视和保障。同理,这一分析方法也可应用于探讨被告人权利话语。由此,通过对四版《刑事诉讼法》文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我们能够大致勾勒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演进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权益保护状况的变化轨迹(图 1-1)。

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图 1-1 《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频率变化由图 1-1 不难发现,随着刑事诉讼法四次的修订,被害人的出现频率从 14 次增至 54 次,增幅达 285.71%。同样,被告人的出现频率也从 89 次增至 198 次,增长了 122.47%,而犯罪嫌疑人的出现频率从 1 次猛增至 166 次。三个法律实体出现频率均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

这表明,立法者对于保障三方权利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特别是,被害人出现频率的增幅远超被告人,这一变化表明自 1996 年修正案以来,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显著提升,其权利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保护(石英,2001)。

1.2.2 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型式比较在本节中,我们将进一步剖析在《刑事诉讼法》文本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权利话语构建中的具体语法型式特征,以揭示二者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差异。依据被害人、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三个法律实体在局部语法中所承担的功能角色——评价对象和被影响者,本研究将语料所涉及的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分为以下六类:(一)被害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

;(三)被告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四)被告人作为被影响者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五)犯罪嫌疑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

;因篇幅限制,为深入剖析其语言特征和权利话语的演变趋势,本研究将集中探讨在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中呈现较高频次的语法型式,具体包括出现频次达 4 次及以上的与被害人相关的语法型式,出现频次不低于 10 次的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语法语法型式。

显然 ,本文以及张磊和卫乃兴 ( 2017)所运用的评价局部语法分析框架与 Hunston(2002) 提出的框架相比, 一个明显差异在于 “评价者”(Evaluator)这一功能术语并未被明确纳入分析范畴。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立法文本的本质特征,在立法文本的语境下,评价者的角色通常被内化为立法者及其所代言的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隐性组成部分。这种内化过程体现了立法文本在评价机制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据此,依据张磊和卫乃兴( 2017)的分析框架,本文评价对象和受影响者均可细分为法人实体和法律命题两个类别。在法律命题层面,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不仅作为行为主体, 同时也承担着行为承受者的角色。 研究显示,在《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主要围绕“可能性”与“能力 / 责任”两个评价范畴,其中“能力/ 责任”范畴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本研究将重点深入分析“能力 / 责任”这一关键局部语法范畴。

需要指出,尽管在四个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表述及其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存在某些具体型式的重复,考虑到这一现象在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话语实践中均有体现,本研究不仅着眼于双方权利话语发展的动态趋势,而且致力于全面分析《刑事诉讼法》在构建双方权利话语体系时的表达方式及存在的差异。

首先是被害人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型式,详见表 1-4 和表 1-5。表 1-4 被害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 1 评价对象 ( 法律实体 )+ 评价范畴 + 被影响者 + 行为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型式 2 评价对象 ( 法律命题 )+ 链接 + 评价范畴+ 行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型式 3 评价对象 ( 法律实体 )+ 链接 + 评价范畴+ 行为 + 被影响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型式 4 评价对象 ( 法律实体 )+ 链接 + 评价范畴+ 被影响者 +行为被害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表 1-5 被害人作为被影响者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 5 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行为+ 被影响者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在上述五种评价模式中,评价范畴均位于评价对象之后,这反映法律评价的本质,即对评价对象的权利赋予与法律约束。如表 1-4 所示,评价范畴通过“有权”和“可以”等词汇体现,其评价功能属于能力评价的范畴。如前文所述,评价范畴揭示《刑事诉讼法》对评价对象的法律立场,这里具体表现为对被害人权利的赋予。当评价对象为法律命题时,例如在型式 2 中,法律命题主要用于详细阐述或限定被害人使用相关权利的具体情形。 而在表1-5 中,型式 5 的评价范畴 “应当” 通过规定其他主体 (如“侦查机关”)的责任与义务,来实现对被影响者——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这一型式整体体现了法律约束效力以及立法文本对责任评价功能的运用。

比较表 1-4 与表 1-5 的数据显示,以被害人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在总体出现频率上显著高于以被害人为被影响者的评价型式。据此可以得出,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中,被害人被赋予的主动权利明显多于被动权利,且其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轻。这一趋势表明《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配置与责任分担上的倾向性,反映立法者在权利保障与责任约束之间的权衡。

接下来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权利话语评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价局部语法型式,详见表 1-6、表 1-7 和表 1-8、表 1-9。表 1-6 被告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评价对象 ( 法律命题 )+ 评价范畴 + 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型式评价对象 ( 法律实体 )+ 评价范畴 + 行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表 1-7 被告人作为被影响者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行为 + 被影响者 ( 法律实体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型式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被影响者( 法律实体 )+ 行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型式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行为 + 被影响者 ( 法律命题 )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型式评价对象 + 被影响者 ( 法律实体 )+ 评价范畴 +行为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监视居住。

型式评价对象 + 链接+ 评价范畴 + 被影响者 ( 法律实体 )+ 行为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比表 1-6 与表 1-7 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被影响者的角色较之评价对象更为常见。首先,在被告人作为评价对象的两个局部语法型式中(表 1-6),评价范畴通常由 “可以” 和 “有权” 体现, 这反映出 《刑事诉讼法》在评价被告人能力与赋予其权利方面的统一性 。深入分析 “可以”和 “有权”的评价功能,我们注意到,在立法文本中,对能力的评价与权利的赋予呈现出共通性,其中,“可以”这一能力性表达实质上直接对应于法律权利的赋予。据此,本研究认为,在赋权语义上,“可以”与“有权”具有一致性,它们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范性语言体系,从而在立法技术上确保权利与能力的相互映射和实现。

其次,在被告人作为被影响者的局部语法型式中(表 1-7),评价对象指向其他诉讼主体。在这些型式中,评价范畴普遍采用“可以”这一表达,而表示责任规定的“应该”则相对较少出现。这种语言选择反映出刑事诉讼立法中对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配置倾向于主动权利的赋予,而非仅仅是责任的规定。同时,这种权利保护实际映射了被告人作为被影响者所必须履行的一些责任和义务。此外,在涉及被告人的法律命题中,被告人往往被定位为受动的客体,而非行为的主体,这一现象凸显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被动角色(陈瑞华,2021)。被告人在立法文本中的主体地位呈现出一种客观化的趋势,其在权利享有方面相较于法院、检察院等其他诉讼当事人呈现出明显的局限性(刘仁文,2017)。这一发现进一步揭示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分配的不均衡性,以及对被告人主体性的忽视。

表 1-8 犯罪嫌疑人作为评价对象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评价对象 ( 法律命题 )+ 评价范畴 + 行为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型式评价对象 ( 法律实体 )+ 评价范畴 + 行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型式评价对象 ( 法律命题 )+ 评价范畴 + 被影响者 + 行为讯问聋 、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表 1-9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影响者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序号 评价局部语法型式示例 频次型式 4 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被影响者 ( 法律实体 )+ 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型式 5 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行为 + 被影响者( 法律命题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型式 6 评价对象 + 被影响者 ( 法律实体 )+ 评价范畴 + 行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型式 7 评价对象 + 评价范畴 + 行为 + 被影响者( 法律实体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话语,我们基于表1-8 和表 1-9 可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对其被动赋予的权益上。虽然型式 2 表明犯罪嫌疑人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利,但整体来看,犯罪嫌疑人在作为评价对象的法律命题中多处于客体地位(如型式 1 和型式 3 所示),或是承担被影响者的角色(如型式 5 和型式 7 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描述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影响者的权利语境时(表 1-9),局部语法型式中的评价对象虽然也是其他诉讼主体,但评价范畴主要通过“应当”体现,与被告人权利话语中常用的“可以”形成对比(表1-7)。

这种语言使用上的差异不仅揭示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诉讼地位上的差异,也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权利配置的特点。在上述针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局部语法型式中,评价范畴普遍位于评价对象之后,与被害人权利话语的评价模式呈现出一致性,均表征了对评价对象的权利赋予及法律限制。但在表 1-7 的型式 6 和表 1-9 的型式 6 中,评价范畴位于被影响者之后,而非紧随评价对象,虽然其功能仍然是对评价对象的权利赋予或法律约束,但与其他型式相比,更凸显了立法文本对被影响者权利及责任的态度和立场。

综上,本研究深入比较了刑事诉讼中被害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人与被告人的权利话语模式,旨在揭示两者在权利表述上的共性与差异。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存在对被告人主体性的忽视,以及权力与权利分配的不均衡。在权利配置上,尽管被害人相较于被告人获得了更为积极的角色定位,但与被告人相关的评价模式在出现频次上显著高于针对被害人的评价模式。这一话语现象反映出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配置的不均衡,这可能意味着在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未能得到与被告人同等的关注和保护。

1.2.3 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历时分析与功能角色比较在构建《刑事诉讼法》中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具体型式之后,本研究进一步考察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四个版本《刑事诉讼法》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型式中出现的频次变化(图 1-2)。结果显示,被害人在评价局部语法型式中的出现频次在 2012 年达到最高点,共计 25 次,整体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与此同时,被告人在评价局部语法型式中的出现频次也经历了显著增长,从 36 次增至 84 次。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在 1996 年之前尚未得到正式的官方确认,其在评价局部语法型式中的出现频次经历了从零到显著数值的剧烈跃升,从最初的 0 次急剧猛增至 91 次。这一数据变化不仅揭示法律文本中权利话语的演进,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角色定位和权利保障的逐步完善。此外,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分析也表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局部语法型式中的出现频率远高于被害人。

图 1-2 被害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评价局部语法中出现的频次为探究《刑事诉讼法》如何实现对上述法律实体的权利保障,以及如何通过其他法律实体为其分配相应的责任,本研究进一步聚集于这三个法律实体在评价局部语法中所承担的功能角色。

图 1-3 三个法律实体在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中的角色由图 1-3 可知, 在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中,被害人多以评价对象的角色出现,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配置相较于其责任承担更为显著。相较之下,被告人则更多是以被影响者的角色出现,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被告人的责任负担重于其权利保障。例如:(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例( 1)展示了被害人在评价局部语法中作为评价对象的话语角色,其功能是对被害人权利的话语表达,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相对应地,在例( 2)中,犯罪嫌疑人承担了被影响者的角色,评价对象转移至人民检察院,是后者的权利话语表达。对于犯罪嫌疑人这一被影响者而言,此话语表征了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即接受人民检察院的讯问。因此,本研究认为,在权利话语评价局部语法中,法律实体作为评价对象时,相关语法结构旨在赋予其合法权利;而当法律实体作为被影响者时,该语法结旨在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研究结果显示,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变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实体所受到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如图 1-3 所示,无论是作为评价对象还是被影响者,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出现频次普遍增加,尤其是作为被影响者时,在1996 年到 2012 年修订之间经历了显著的增长。

1.3 刑事判决书中权利话语的实证分析裁判文书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变化,涉及法律制度、司法政策与当事人权利之间复杂关系,但正如前文所述,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频次变化是探讨其权利话语变化的一个间接但有力的指标。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正式记录,其内容直接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正式立场和法律适用情况。文书的规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范性确保了其中语言的使用及其频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征法律实践中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视程度。同时,从话语分析的视角来看,语言不仅作为交流的媒介,更是塑造社会现实和权力关系的方式(Fairclough,2015)。因此,裁判文书中的语言选择及频次分布可揭示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态度和立场,为我们理解司法实践中权利话语的变迁提供线索。

为探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版发布前后的权利话语变迁,本研究以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为节点,将裁判文书分为三个阶段:1997 年至 2011 年、2012 年至 2017 年,以及 2018 年至 2023 年。在此框架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选取 25 份司法裁判文书为研究语料。需特别说明的是,本研究未将 1997 年之前的裁判文书纳入分析范畴,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提供该时期的文书资源。在本研究中,我们采用语言分析工具 CorpusWordParser对裁判文书进行分词处理,并利用 AntConc软件进行统计词项数并检索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不同时期出现的频次(表 1-10)。

表 1-10:三个阶段裁判文书词项数及被害人与被告人出现频次时期 词项总数 被害人出现频次被告人出现频次1997-2011 14609 65 2792012-2017 13773 62 1722018-2023 20016 73 322考虑到不同阶段裁判文书的词项总数不一致,本研究对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三个阶段内出现的频次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具体为计算每千词的出现率。通过比较各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的相对频率,我们能够直观地观察到不同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的动态变化(图 1-4)。

图 1-4 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在裁判文书中的变化由图 1-4 可见,被害人在裁判文书中的出现频率在三个不同的阶段保持了相对稳定,这表明自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被害人正式确立为诉讼当事人以来,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不仅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的认可,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巩固。历次修正案均重申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追求实体正义还是确保程序正义方面,被害人的权益始终是法律制定和司法执行中的关键焦点。这种持续的重视是裁判文书中被害人提及频率保持稳定的主要因素。

相对而言,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的出现频率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尤其在 2012年修正案达到最低点。这种变化可能归因于几个方面:2012 年修正案更加注重程序正义,明确提出了“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原则,对被告人的隐私权和人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可能导致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司法人员更加谨慎地处理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以减少不必要的公开披露。同时,2012 年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使得文书撰写过程中更加注重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相对减少了关于被告人的信息。至 2018 年第三次修正案,情况发生了变化。修正案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原则,这要求裁判文书中更加详细地记录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量刑情节以及其他与判决相关的个人信息,从而提高了被告人在文书中的出现频率。此外,修正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保障了经济困难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这可能使得更多被告人的声音和观点在文书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本研究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尽管被告人出现的频次有所波动,其出现的频次明显高于被害人在裁判文书中的出现频次。这一发现与先前对《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配置的分析结果相呼应。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任何不当使用都会对被告人权益造成侵犯。因此,《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必须赋予被告人广泛的权利,以使其具有与刑事司法权力相抗衡的能力与机会(陈晓东, 2007)。

然而,为促进刑事诉讼权利配置的公平性与全面性,刑事司法改革应当重视提升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和权利保障,确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的尊重与实现,以推动刑事司法体系的整体公正性与公信力的提升。

1.4 结语权利话语的演变不仅凸显刑事司法改革对程序正义的持续重视,也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文化的不断成熟与进步。无论是裁判文书中被害人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的稳定呈现,还是被告人出现频率的波动,这些变化都揭示了司法实践与《刑事诉讼法》在权利保障领域的内在一致性与连贯性。这一演变趋势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所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该理念不仅在立法过程中得以体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实施与持续的发展完善。同时,本研究发现指出,《刑事诉讼法》在对待被告人主体性方面存在忽视,以及在权力与权利分配上存在不平衡。在权利配置方面,尽管被害人相较于被告人获得了更为积极的功能角色定位,但针对被害人的评价模式在频次上明显低于与被告人相关的评价模式,这一现象在裁判文书中也得到了实证验证。据此,本研究认为,为了推动刑事诉讼中权利配置的公平性与全面性,刑事司法改革应更加注重提升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和权利保障水平,确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的尊重与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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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本研究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庭审中程序正义话语重构历时研究”(19CYY015)阶段性成果。摘要:《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制约,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其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本研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权利话语的评价局部语法分析,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对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话语表达及变迁的影响。研究发现,《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主体性方面存在忽视,以及在权力与权利分配上呈现出不均衡态势。尽管被害人相较于被告人获得了更为积极的功能角色定位,但在权利配置方面仍存在不足。本研究认为,刑事司法改革应更加注重提升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和权利保障水平,以确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的尊重与实现,促进刑事诉讼中权利配置的均衡性与全面性。 ↩
  2. 本研究采用“权利话语”这一概念,既包含权利的范畴,也涉及义务的维度,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性。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保障了被告人在量刑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孔令勇, 2016),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
  3. : 803-814.[25]万毅 . 2016.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若干问题研究 [J]. 兰州学刊 (12):127-134. ↩
  4. :23-27.[27]王赢 . 2018. 基于评价局部语法的商务翻译教学研究 [J]. 黑龙江教育 ( 高教研究与评估 ) (09):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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