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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独立主格结构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分析

基于独立主格结构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分析

基于独立主格结构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分析

期刊信息

2025年特刊 / P.171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Abstract: The American Second

Amendment defends the right of civiliansbearing arms from constitutional level,and is one of the crucial reasons of thewide-spread gun-violence in America. Theinterpretation of the Second Amendmentis one of the core focal points in debatesover the right to bear arms. However,while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s anddiscussions on the Second Amendment,the absolute construction employed in thetext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doesn’ treceive enough concentration. This paperwill focus on the absolute constructionemployed in the “ bearing armsprovision”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history of theSecond Amendment and exploring thereason of such grammatical phenomenon,combined with the Linguistic knowledgeof absolute constructions, this paper isgoing to discuss why the gun controller’sprevious attempts of restricting gunsthrough interpreting the text of SecondAmendment didn’t have much effects.Key words: American Constitution,the Second Amendment, AbsoluteConstructions一、引言枪支泛滥是美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直以来持枪派以及限枪派两股政治势力之间围绕着这个议题的争辩未曾停止,而在这一系列争辩中,对第二修正案的解读无疑是其中的核心。作为美国公民持枪的法律基础,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一直以来围绕关于第二修正案的解读,持枪派和控枪派在争辩中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持枪派的“个人权利学说”以及控枪派的“集体权利学说”。持枪派认为,第二修正案中“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强调持枪权是个人的权利,且不得侵犯;而控枪派则认为,第二修正案中“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前提,也即人民之所以持有武器是因为人民需要参加民兵组织,强调持枪权属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于民兵这一集体而非个人,因而对持枪进行管制是符合宪法的。

自制宪 200 多年以来,虽然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在 2008 年的“哥伦比亚诉赫勒案”(简称赫勒案)之前却一直未对第二修正案做出全面、清晰以及权威的解释。在 2008 年的赫勒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个人拥有携带和持有武器的权利,确定了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枪权属于个人权利而非集体权利 ( 任东来 , 江振春 ,70)。由于赫勒案的判决效果只适用于受联邦直接管辖的地区, 因而, 为了能够让这一权利适用于各州,需要运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吸纳《权利法案》中的内容。( 江振春 , 任东来 33)

2010 年 6 月 28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简称麦克唐纳案)以 5 比 4 做出裁决,支持原告 .1

作为麦克唐纳案的基础,两起诉讼中的赫勒案无疑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而在赫勒案中,对第二修正案原文本的解读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在斯卡里亚起草的64 页法院意见书中,有 28 页之多是在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文本,逐字逐句考察了它的本义以及后来联邦与各州法院的理解。2

本文将从第二修正案所采用的独立主格结构出发,从语法的角度,结合第二修正案诞生的历史背景,探究第二修正案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给出为何从解读第二修正案的角度进行控枪效果不佳的原因。

,当时的各个殖民地开始筹划成立政府。在这些殖民地的法律建设呈现出多样化的情况,有的起草了带有权利宣言的宪法,有的起草了不带权利宣言的宪法,也有的依旧沿用殖民地章程,而并未采用宪法或是权利宣言 (Halbrook, 135)。在这些殖民地的宪法或是权利宣言中均能发现关于民兵组织以及持有武器权利相关的条款。4在制宪会议的时代背景下,当时的美国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威胁。谢斯起义让当时的领导人担忧这个年轻的共和国正在滑向无政府状态;南方的种植园主们担心非洲奴隶可能发起的反抗;国家的边境面临着美洲原住民的攻击;与此同时英国军队在边境处驻防;西班牙也加紧了其对密西西比河以及新奥尔良港口的控制。 (Cornel,39)

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之初,“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组织是保卫共和国自由的唯一手段”这一共识广为传播3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美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才能够应对这些威胁并保障国家的安全。费城制宪会议的工作始于对《邦联公约》的修改。弗吉尼亚的方案最终成为美国宪法的基础,新的政府将会是联邦以及国家特征的结合,在新政府中各州在大部分领域仍然拥有自己的主权,而国家政府在诸如对外事务等方面拥有最高地位。

对于民兵组织的辩论反映出当时美国对于民兵组织的不同观念,这种不同反映了各州代表们对中央以及地方权利制衡的思考;一些代表认为在邦联制的状态下各州的相对独立使得整个国家缺乏应对外来威胁的防御手段,因而认为应当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利,建立一支国家军队;而另一些州的代表们则认为一个过于强大的联邦政府可能会试图解除各州的民兵武装,让各州面对联邦政府缺乏有效的应对和反制手段。在独立战争期间就多次发生过英国军队解除殖民地人民武装的事件,这无疑使得这些代表在面对成立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政府和建立一直常备军这两个问题上更加谨慎。

在当时的制宪会议上,即便是那些偏向于强化联邦政府权利的代表也认为各州不应轻易放弃对各自民兵组织的控制 (Madison,482)最终,制宪会议达成了国家权利和各州权利之间的和解;在宪法中,新的国家政府有权组织、武装和管理民兵组织,而各州则通过指派民兵军官以及训练民兵的权利保留对民兵的一定控制。在宪法制定即将完成时,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乔治·麦迪逊提出要在宪法中添加一份与其为弗吉尼亚州所起草的相似的权利宣言,然而他的提议被拒绝了。权利法案的缺失引发了之后在各州批宪阶段的一系列讨论。

在宪法起草完成并交由各州进行审查批准后,这份宪法在各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讨论。宪法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们,即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也开始了辩论。《联邦党人文集》的出现标志着两派人员辩论来到了新的高度,联邦党人借由“普布利乌斯”的笔名,对反联邦党人的言论进行驳斥。在对于反联邦党人“民兵组织是维护共和国的最佳方式”的论点进行驳斥时,普布利乌斯首先指出当前的宪法是联邦与国家特点的结合,中央政府与各州共享对民兵的控制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同时,普布利乌斯根据民兵组织在独立战争期间的表现指出过度依靠民兵组织并不明智,同时补充道大部分美国人其实并不愿亲力亲为参与组建民兵组织,从而得出结论:最好将决定民兵组织构成的权利交给国会。针对反联邦党人“新政府对民兵组织的权利会对各州或公民造成威胁”的观点,普布利乌斯首先表明当前的宪法中政府框架内的制约平衡已经有效地消除了任何威胁。随后又列举一个极端案例:“即便所有的防范措施都失效,美国人也能通过与生俱来的革命权利做到对集权的最终限制。”指出这样的情况在新宪法实行的情况下极其不可能发生 。 (Hamilton, Madison et al,160-161) 为了进一步说服读者,其指出美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都不同,因为美国拥有一支由大约五十万拥有武器的公民组成的民兵。出于对民兵问题上极端的州权利理论的反驳,普布利乌斯实际上维护了民兵作为约束联邦政府的角色。

(Cornel, 50) 尽管出发点不同,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兵组织的作用以及地位,这也为之后在第二修正案中民兵条款的出现做了铺垫。尽管在各州审查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关于常备军以及联邦对民兵控制的问题不断得到讨论,保护持有武器权利这一话题实际上并未得到较多关注。直到在宾夕法尼亚宪法批准会议上代表罗伯特·怀特希尔提出了一份十五条建议修正案时才明确出现在文本上。在十五条建议修正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案中,除了强调禁止设立常备军以及保留各州对民兵的控制以外,怀特希尔还增加了“确定持有武器权”的需求。在联邦党人主导的大会中这些需求都被拒绝,而反联邦党人组成的少数派则将这些修正案建议整理后取名《宾夕法尼亚少数派异议》发表。在这份少数派异议中,出现了两条来自宾夕法尼亚宪法的条款,分别是持有武器权和狩猎权,这两个条款反映了反联邦党人对于新的宪法可能会剥夺公民狩猎权以及处于民事用途使用武器权利的担忧。在联邦党人对《宾夕法尼亚少数派异议》的批评中,特奇·考克斯提出持有武器的公民观念深深根植于美国的文化中,因而宪法权利会对民兵造成威胁这一观点并无依据,他声称国会没有权利解除民兵的武装,因为“他们(民兵组织)的利剑,以及其他士兵所运用的武装,时美国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在考克斯的反驳中实际上也可以窥见当时的美国文化中已经具有持有武器权利不可侵犯的特征。

尽管宪法在各州通过批准的过程中充满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两派之间的激烈辩论,这场辩论事实上较为和平。大部分的反联邦党人在得知失败的消息后都迅速接受这一结果并迅速投入到为第一次国会选举而争取席位的工作中以便能够进行修正案的制定。然而,小部分的反联邦党人并不接受这一结果并展开了激烈的抗议,这其中发生于宾夕法尼亚西部的卡莱尔暴动便是其中之一。卡莱尔民兵拒绝被大多数反联邦党人接受的民兵的州权利理论,认为民兵应当由当地社区而非各州控制。作为卡莱尔暴动者发言人的威廉 ·帕特里金指责联邦党人试图“解除农民、工匠(以及)劳动者们”(Herbert,3:202-203),帕特里金并未接受失败,而是支持武装抵抗。除了卡莱尔,在其他乡下地区也发生了针对宪法的暴动。这些暴动事实上推动了宪法的接受,让主流的反联邦党人转向联邦党人的阵营,因为可以预见的是这样持续的反对导致的是国家的不稳定,而这最终促进了 1788 年九月月末的哈里斯堡会议。与会代表并未如帕特里金所希望的那样发起反宪法运动,而是关注于如何在第一届国会中赢得更多席位以及建立一系列可行的修正案以便实现州权利的诉求。在极端的反联邦党人发起了一系列暴动后,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都意识到修正案是解决宪法中存在问题的合适方法。

尽管联邦党人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获得了胜利,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焦虑对新政府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联邦党人逐渐意识到修正案对于缓和温和派反联邦党人的态度以及扩大对宪法的支持有着重要作用。而詹姆斯 ·麦迪逊则承担着审阅各州在批准宪法的讨论过程中提出的各种修正案并以它们为基础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中起草修正案的工作。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来自弗吉尼亚、马塞诸瑟、纽约、马里兰和新罕布什尔这几个州的修正案建议。在这些州的建议修正案中,五个州都要求禁止在和平时期设立常备军,四个州要求明确写明保护持有武器权,两个州强调各州对民兵的控制,两个州提出对民兵在州外的运用加以限制。 [8]在这些建议修正案中,既能发现对于民兵控制权、 民兵运用、 民兵与常备军取舍等问题的关注,也能看到对于保护持有武器权的诉求。

在综合了各州的修正案建议后,麦迪逊最终起草了持有武器权修正案的草稿:“人民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一支武装完备,训练有素的民兵组织是保卫自由州的最佳手段;但不应强迫因为宗教原因不愿意持有武器的人进入民兵服役。”这份草稿与经过众议院辩论后修改过的第二修正案的正文存在着一定出入,其中最明显的是第三条关于不强迫因宗教原因不愿持有武器的人加入民兵组织的条款被删去。这一变动的原因在于反对者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掌权者借由宣布某人存在宗教方面原因而组织其持有武器,从而解除民兵的武装。

这一辩论实际上反映的是当时的人们对于政府解除人民武装的担忧,在殖民地时期英国就多次试图解除殖民地武装,这一条款的删去反映了人民对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保护自身权利的诉求。除此以外,第二修正案的草稿与最终通过的正文相比还有多处改动。修正案草稿中第二句描述民兵作用的条款被前移,成为修正案中的第一句,同时补充了“由人民组成”这一表示民兵组织构成的文本,同时将草稿中的分号改为逗号。这些改动看似将民兵条款与持有武器条款进行了更加紧密的结合,使得两个条款间形成了“持有武器的目的在于参加民兵组织”的逻辑关系。然而,在赫勒案中,经过对第二修正案文本的详尽解读说明后最终获得胜利的是持枪属于个人权利的解读呢?分析第二修正案所采用的独立主格结构或许能够提供一定的解答。

,独立结构指的是句子中的其他词或成分没有正常的或惯常的句法关系的一种句法结构 ( 何清顺 , 6)。独立结构有自己的概念意义,不依赖主句的主语 (Zandvoort, 36-37),与主句在语法上没有联系 (Kane,754)。独立主格结构中分句与其修饰的主句在逻辑上的联系并不明显 (Stump,1)。第二修正案的原文 “ A well regulated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一句中包含了两个条款, 将其划分后可以得到 “a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以及 “ the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两个条款,即所谓的“民兵条款”与“持有武器条款”。两个条款之间通过逗号连接且没有明确表示逻辑关系的连词衔接两条款。

观察民兵条款可以发现其具有完整的主语和谓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句子。通过比较麦迪逊起草的第二修正案草稿与第二修正案正文可以发现除了原本的民兵条款被前置以外,草稿中的分号也变为了逗号。韩礼德认为,衔接是一种语义关系,当语篇中的某一语言成分需要另一语言成分来解释时,便产生衔接关系。

( 胡明亮 ,128) 韩礼德和哈桑将小句间的语义逻辑分为三种:详述、延伸和增强。详述是对前句或基本小句中的某一成分给以进一步的说明、评论或举例。详述又包括两个亚类:同位与阐明。延伸是表达在前句或基本小句的语义关系之外,从正面或反面增加新的陈述,或交代其例外情况。延伸可分为增补、转折和变换三个亚类。增强指语篇中的一个成分为另一个成分补充必要的信息,从而达到增强语义、使其更完整的效果。( 朱永生等 ,172) 英语分号的详述功能体现在用于分项列举的各项之间 ( 林穗芳 ,235),英语分号的延伸功能体现在分号主要用于从正面或反面增加新的陈述,或交代其例外情况, 具体表现在增补、 转折和变换 (贺桂华等 ,79) 。在麦迪逊的第二修正案草稿中,民兵条款与持有武器条款之间的分号起到了详述的衔接作用,体现了两条款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持有武器条款与被删去的不得强迫因宗教原因不远持有武器者进入民兵服役的条款之间的分号则体现了两条款之间延伸关系中的转折关系。在第二修正案正文中,标点符号由分号变为逗号,使得原本处于平行关系的两个条款在形式上看似变为了起到介绍作用的民兵条款以及讲解具体操作的持枪条款。然而,两条款中持枪条款在经过标点符号与位置的变动后实际上成为了一个独立主格结构。

在《独立结构的语义多样性》一书中,斯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坦普提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立主格结构和其所修饰的主句之间的逻辑关系仅仅由语言使用者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句子的解读受到多个不确定因素的左右,而消除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则是非语言学的解读方向。 (Stump,xiv)

斯坦普同时指出了五种非语言学的解读方向:独立主格结构中出现的是个体谓词还是阶段谓词;独立主格结构和其主句所指示事件的时效性;独立主格结构与主句的语序;语言使用者的个人知识;独立主格结构和其主句中是否存在连接副词。(26-27)

由于第二修正案中的持有武器条款是由麦迪逊的草稿中的独立句子通过改变标点的方式将原本的一个独立句子变为了一个长句中的独立主格结构。由于持有武器条款原句就已经具备主谓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因而其在变为独立主格结构后与一般的独立主格结构存在着差别,例如不包含连接副词,其本身和主句的内容也不具备明确的时效性等。因而,对于该独立主格结构的解读便只能从独立主格结构与主句之间的语序和语言使用者自身的知识两方面入手。而从这两个角度对这一独立主格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两个角度恰恰是控枪派和持枪派所持的立场。

控枪派从独立主格句与主句的语序出发,将语序角度上民兵条款在前,持枪条款在后的文本现象作为依据,指出民兵条款是介绍条款,而持有武器条款则是操作条款,因而持有武器条款应当隶属于民兵条款,从而将其作为论据支撑“持有武器是集体权利因而对持枪进行管制不违宪”的观点。而持枪派则从自身的知识出发,如在赫勒案中斯卡里亚在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中指出了源自于英国《权利法案》的持枪权,同时指出在第二修正案起草时代背景下美国普遍持枪且持枪用途不同,不仅仅局限于民兵的史实。通过对历史背景的分析推断出持枪与参与民兵组织之间并无强关联关系,从而得出“持枪是个人权利”的观点。由于第二修正案的两个条款之间并没有明确提示逻辑关系的连词,且独立主格结构中包含的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使得对独立主格结构的两种解读都能够达到逻辑上的完整自洽。控枪派一贯以来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文本进行阐释,试图从两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得出“从宪法的层面来保护用于军事目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以及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个人权利不能脱离民兵的语境这两点实际上一开始就无法成立,因为宪法第二修正案所采用的独立主格结构使得其所表达的是两段互相独立,在逻辑上无前后隶属关系的两个句子,也即,“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各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须”与“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所呈现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含义表达,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不存在隶属或是限制关系,这无疑使得将持有武器条款解释为“持有武器限定在民兵武装和训练中”的尝试在一开始就缺乏文本的有效佐证。

。为了防止国家的动荡,在各州批宪中获得胜利的联邦党人选择接受反联邦党人的诉求,其中便有对于民兵的控制权问题。

反联邦党人对于联邦政府对民兵的控制以及对于民兵组织可能被解除武装的担忧最终促成了第二修正案的诞生。而第二修正案的文本作为两派人员之间和解的产物,其文本中持有武器条款独特的独立主格结构使其从不同的立场解读均能达到逻辑上的自洽。最关键的是,独立主格结构与主句之间明确表示逻辑关系连词的缺失使得两句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隶属关系,这使得控枪派通过对第二修正案文本的解读而佐证其控枪观点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文本中的民兵条款与持枪条款本身就是两个互不隶属的条款,将持有武器条款解释为民兵条款的操作条款从而证明持枪属于集体权利一开始就缺乏有力的文本支持。因而,要想在当前推动有效的控枪政策,对第二修正案进行解读显然不是合适的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相比逐字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文本,分析两条款的逻辑关系,设立全新的修正案来对枪支进行管控是更为有效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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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指出,“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同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的吸纳,各州不得损害这一第二修正案权利;本案的裁决使得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适用于全美。这两个判决对美国联邦及各州进行枪支管理产生了极大的限制作用,无疑是持枪派在法律领域的重要胜利。 ↩
  2. 从中可以看出第二修正案原文作为持枪权法律基础的关键作用。然而,在过往对于第二修正案的各类诉讼以及研究中,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第二修正案的各个词语的具体含义以及其指涉的范围,而对于第二修正案原文所采用的独立主格结构则并未有多少关注。 ↩
  3. ,然而独立战争中民兵组织褒贬不一的表现让许多人对其逐渐失去了信心。 ↩
  4. 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各州代表在多方面领域展开了辩论,这其中就包括了常备军以及公民民兵组织的问题。在辩论中,各州代表就“民兵组织由什么组成”这一问题上就有较大的分歧,一些代表坚持传统的“民兵由人民组成”的观点,而另一些代表认为这样的观点既不实际也很低效;一些代表认为民兵组织应当由一小部分经过完备训练并且装备精良的公民组成;而还有一些代表则完全拒绝民兵组织的观念,认为美国应该效仿欧洲建立一支专业的常备军。最终,制宪会议并未直接将民兵组织的具体构成写入宪法,而是将决定民兵组织构成的权利授予之后的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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