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As judicial texts instrumentalin resolving disputes, affirming justice,and clarifying rights and wrongs, judicialdecisions (judgment documents) haveheld exceptional significance throughoutboth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Owing totheir embodiment of legal principles (fa),moral reasoning (li), human sentiment(qing), and rich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they warrant extensive scholarlyinquiry. This paper adopts the lens of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to examineand excavate the legal reasoning andcultural expressiveness embedded in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documents. Inconjunction,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stateof judgment writing in contemporaryPeople’s Courts. Through a comparativestudy of these two traditions, both intheir divergences and convergences, thepaper aims to identify potential avenuesfor enhancing and refining the writingpractices of modern judicial decisionsin China. By engaging multiple layers oflegal-linguistic and cultural comparison,the study contributes to the ongoingdiscourse on optimizing the clarity,persuasion, and cultural resonance ofcontemporary judicial writing.Keywords: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judicial document writing; comparativestudy裁判文书作为一种特有文体形式于古今中外而言,都被视作一门充满了浓郁文化特性的专业化技术,在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始终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由宏观层面上理解,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实行的是超强的职权主义模式,由于司法与行政职能的深度叠加,当时的裁判文书所针对的社会冲突纠纷问题并不繁冗复杂,裁判文书受众对象是普通民众,但裁判文书的写作却呈现出较为纷繁斑驳的景象,不仅体现在文本格式上,还有就是天理、人情、法意的衡平与协调,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判词的文辞讲究道德教化和情感同化,其中又充满人性化、人情味色彩,在彰显文学性、法理性、情感性基础上,也一定程度折射出中国古代政治社会法律文化、国家治理法制意旨的内涵隐义。1
反观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则是伴随了“法治”这一现代社会根本特征而不断完善成熟,正义、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也决定了现代法律必须以保障多面向的、各类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为己任,司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用来承载公正的容器,也是体现人民法院裁断是非、衡量正义的圭臬,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用来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关键依据,故而, 当代裁判文书涵盖更广, 更需要凸显事理、法理、情理,依托于科学的体例编排、深远的司法语境、宏阔的逻辑思考与广博的论证理念等及其间闪烁的司法智慧光芒,对于推动今天我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而重大的贡献!
,中国古代曾一度将制作司法裁判文书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标准,一千四百余年前的唐朝开科取士,裁判文书写作即已成为吏部铨选科目之一,至宋、明各朝,考取功名,均有此一项,明代文体论学者吴讷、徐师曾在其著作《文章辨体》《文体明辨》 中分别对裁判文书予以专题论述, 有 “国朝设科,第二场有判语,以律为题,其文亦用四六,而以简当为贵。”“其后乃有判词。唐制取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由此亦可见得古代国家政治对依法治世观念的重视程度。今天我们依然可以自历代文人墨客文集专著中常见收录为官所作裁判文书,此如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卷六十七中有一则作者应试时所拟处理牛马相牴导致损害赔偿争执的判词,其中谓以 “马牛于牧, 蹄角难防 ; 苟死伤之可徵,
在故、误而宜别。”“情非故纵,理合误论。”根据事件发生场所与牧主有意“故纵”或无意“误失”等情由,作出情理法交融的判决,可谓是建立在查明案情基础上的论点明晰、论证全面、论断公允的裁判文书。2
中国古代的裁判文书注重于说理,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据引圣贤言论之余,更会大量使用义、礼、天理、人情之类,以使精神内蕴与律法条文相辅相成。虽不见得长篇大论阐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述,但却须见文字精炼,详略得当,叙事说理,论证充分,饱含说服力。古时两汉时以“春秋决狱”的司法裁判活动,各类判词在经义断狱方面,于司法判词中即注重有关诉争当事人的身份,重视对引发其争执的行为动机、目的取向等方面内容的分析阐述,在判决论理上更是突出纠葛重点,充分强化以理服人。后世以宋范西堂所拟《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判词为例:“蔡安政生子三人,长男新,次男先,幼男安仁单身,将所受分田逊与二兄,藉以供养,其意甚佳,今安仁虽无户,而元来分关声载分明。二兄俱丧,其侄却欲给据出卖。既卖此田,则安仁何所仰给?合且存留,为安仁以瞻日用。
候其身故,却照元约为主。”区区百余字,却也是结构谨严,内容充实,情理并茂,首先明确了诉争各方之间关系及法律地位,引出争议焦点,随之加以论证各方附条件遗嘱内在效力及所应认可的基础性条件,末了得出“照元约为主”的裁断结论,也可谓之“有理有据,一气呵成” 。 清末知名幕僚葛世达在其 《审看略论》中对司法判词的制作曾有这样一段论述:“审看乃文章家先叙后断之法。叙笔宜精要,断笔贵简严。平铺直叙,漫无断制,固属不可,然不可横亘成见,于犯供之中夹下断语;亦不可矜才使气, 词意抑扬, 或有意仿作, 勉强牵合;
一案有一案之真情,深文周纳,不特死者含冤,抑且情节失真,必致狱多疑窦。往反驳诘,贻累无穷。善治狱者,只就案犯真情形,平平叙去。而眼光四射,筋脉贯通,处处自与断语关合,语语皆为律条张本。……叙完之后,加以断语,拍合律条。”4
当代社会,各级人民法院生成的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表述案件处理裁判结论、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其制作不仅是司法审判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履行国家审判职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裁判文书也不仅仅是向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宣布公示裁判结论的一种方式,更是展现当代法治社会诉讼民主、程序公开、司法公正的重要平台渠道。裁判文书对于法官而言,是体现其政治素养、思想作风、业务能力水平及职业道德的重要尺度;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其接受并认同法律权威、满足司法需求和期待的主要依据 ; 对社会而言, 是展示司法公正与效率、普法宣传的生动形式。今天的裁判文书更强调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其内容不仅记录了司法权的运用,诸如审判方式、审判制度、程序要求等,较之古代裁判文书,更为重视释法说理及论证,其中蕴含了诉讼观念的变迁、人权的尊重及对法治的追求,明确一种价值导向。抽象的法律条文需要在实践生活中转变为具体生动的行为准则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文本到个案的转变即是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宣示法律的真谛和价值;说理则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角度对案涉诉争行为的评判、指导;论证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主张,依据有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支持与否的理由和结论,揭示结果与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科学的裁判方法,深入查明案情、明确分清是非、周密论证、辨法析理。6
与古代裁判文书相比较,当代裁判文书的体系周延性更强,论证过程高度浓缩精简,保证了裁判文书格式的合理规范及其内容架构的详尽周全。古代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可以根据需要在裁判阐述中或先叙后议,或夹叙夹议,或引入先例,或引经入判,在围绕裁判主旨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风格,很多裁判文书就是一份绝佳的议论文。然当代裁判文书由于受到司法审判机关整体意志等因素影响,在个性风格和文辞表述方面暴露出一定的短板,裁判文书缺乏表达技巧和个性风格,很多时候是千篇一律、千判一面,不仅框架格式大同小异,其中阐述论理也是多有雷同、粗略肤浅,这也就需要法官在拓宽法律思维,增进文辞技艺学习运用及锻炼中多自古代裁判文书中开阔视野、汲取有益养分。
,我国自古就是以一个“礼仪之邦”,重视德育教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
化传统, 而且始终贯穿在法制的历史脉络之中。7
近代以降,伴随着学者继承中华古文经学训诂方法的条分缕析,改进了各行的治学方法,“朴学”理念甚嚣尘上,为司法判词文体制作及语体修辞的变迁奠定了新的理论依据,加之近代西方法学创制及学说东渐,文体侧重于学理考证和法条辨析,更多从法律规范层面和特定专业文辞角度制作判词,促使司法判词在讲求法言法语同时, 尽量趋向清楚叙事、 充分说理,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论理阐述结合具体事宜,注重文辞平实、字斟句酌、简洁明了、突出逻辑,结构严谨。从现代视角理解司法裁判文书的概念意义,它就是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处理某一类型冲突纠纷终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性司法裁断结论,它体现出学科文字符号特性,在阐述查明事实同时,秉承专业术语文本表达,是裁判者描述论证审判活动中所察所思所定的书面记录,制作的合法性是一份裁判文书生命力之所在,内容需反映一定法律程序、环节运作,需要于法有据、合乎程序;从其内容的法律性来讲,实质上是法学理论和逻辑学、文辞学等学科基本原理与技巧的具体、综合运用,也就是首先要求叙事、认证、论理合法;作为一种庄重严肃的公文文书,文字表述必须准确、精炼,通俗易懂,遣词造句符合文辞规范,文风鲜明朴实,杜绝夸张渲染和模棱两可,尊重法律事实,力求于接近客观真实,详略得当,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基础上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又要防止缺乏感情色彩的平铺直叙。对比西方法律世界裁判文书文体格式,如英美法系少格式规制, 叙事论证凸现个人特质 ; 大陆法系崇尚威严,注重格式的特点,9
裁判文书本质上是具有独特写作规矩和美学价值的公文,内在的独特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特点又赋予该类文体格式更高要求,刘永章先生曾在其 《诉讼文书解析》 著作中谈到: “写作实践证明,裁判文书写作一个难,并非难在格式掌握,而主要难在语言表达。”10
裁判文书是全部诉讼活动的载体,其中凝聚裁判者的素养、见识、智慧、经验,也蕴含着裁判者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逻辑是裁判文书的起点,实现“合法的司法”是每一名法官必须周详考虑和思索的问题,需要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贯穿于一份裁判文书中,另还需要一种正确无误的辨析解读,适当的采取形式逻辑论证方法,目的就是更好地运用法律规范,正是因为今天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着诸多逻辑思维的相互矛盾和不相协调,才导致我们时常会看到令人不堪卒读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应用公文,与常规意义的论说文体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需要作予宏论,更不需鼓动性的上纲拔高,要的就是建基于事实,着眼于法律,以事说理,以法论理,上承事实,下续论点而已。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在适用法律时,从法律规则中、法理隐义里充分论证,阐明案情性质,明晰当事人责任,辨析是非黑白,解决矛盾纠纷。11
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要根据案情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曾讲道:“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与情两全,使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是良吏追求的目标。”值得各级人民法院每一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候品咂深思并借鉴参考。
9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明确要求,要求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并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执政中的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真,增强裁判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作为法官运用法律语言、依凭一定的逻辑内蕴生成的精神产品,表达着博远的司法主题思想,传承着绵延不绝的法治文明。13
积淀于丰厚历史文化,创新于新时期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也日益呈现出由传统到现代的演变:(一)诉讼模式的变迁。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的司法模式更多是一种封建社会背景下的浓厚职权主义色彩,当代审判诉讼模式已经步入当事人主义阶段,裁判文书由传统的司法官员查明事实基础上的主观阐述发展到体现当事人权益、引入当事人参与的样态,裁判文书内容中分列有 “原告诉称” 、 “被告辩称” 、 “第三人述称”等格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的基础;当事人主张的理由,是裁判文书法律推理的内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裁判文书判决结果的对象,其中最大化折射出当事人主义的价值追求,以及对于诉讼主体更加切实充分的尊重。
。中国古代社会所形成的裁判文书虽然同样建基于结合证据所还原的客观真实,但其中更多偏重于原则和结果,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当代司法理念下形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成的裁判文书则从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出发,偏重于更为科学合理的操作过程,讲求一种法律方法论,则更具有现实主义意味,后者较之前者更加注重证据事实的辨析,在裁判文书中也会更加客观阐释证据的质证、认证,脱离了传统的先认定事实后展示证据的样式,更加合乎逻辑地反映事实论证过程。
。当代司法较之于古代更加突出程序正义的价值,秉持程序正义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离开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不够稳定可靠和令人信服的理念,以当代裁判文书相关内容而言,最能体现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优先发展趋势的是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叙述中,普遍增加了审判程序性内容的阐述,更加全面地反映了诉讼活动起始阶段至终结时期的整个过程,诸如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审限中止或延长情况、审判程序和审判组织变更等等程序事项内容,就是为了强化司法程序要求,促进实体审判的公正。
。古今中外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不言而喻,但绝非简单意义的“国家机器”和“阶级统治的工具”,何谓“良法善治”?充满人文关怀功能的法律才是良法,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法律之治还是更为具体的裁判文书内容体现仍需吸收古代礼法合流、德刑相辅的法律传统,当代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功能更多集中于裁判理由中,分析法律行为性质、界定法律责任,既考虑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更注重权益保障 ;
阐释法律原理、适用法律规范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更辅以道德教化引导。14
当今世界,裁判文书也正在成为一种典型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