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说理Abstract: In cases where there is aconflict between legal reasoning andemotional reasoning, it is difficult toconvince the reader emotionally withpurely legalistic arguments. By analysingthe role of rhetoric in the adjudicationof disputes over bodily rights, we canfind that the judge uses rhetoric tobuild up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thedetermination of facts and in the part ofargumentation and reasoning the judgecoordinates the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reasoning through rhetoric. Rhetoric inthe judgement documents of emotionaland legal conflicted disputes can play fourgeneral roles. Firstly, rhetoric enables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the judical instrument easily. Secondly,the judge’ s value choice is implied in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cts of the casein order to guide readers’ judgement.Thirdly, rhetoric gives the abstractvalue a concrete situation throughcontextual imagination, so that thejudical instrument depicts the justice inpeople’ s hearts. Fourthly, emotionalreasoning used in judicial instrument,as a supplement of legal reasoning,achieving the unity of emotion, reasoningand legislation. Judicial instruments asa platform enable judges and readers tocommunicate, it is important for judges tofully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the readers,improving the acceptability of judicialdocuments through the use of rhetoric,and achieve the unity of social and legaleffects.
Keywords: rhetoric, emotional
reasoning, emotion, factual construction,argumentation and reasoning裁判文书的语言往往强调理性,要求逻辑严密,用语精确。修辞常常被认为是感性的话语,应当避免在裁判文书中使用。然而,裁判文书的一大写作目的是说服读者认同裁判结果。
“人们一旦企图透过沟通来影响某人或者某些人、引导他们思想、激发他人情绪、指引他人行动者,即进入修辞学王国”1
3沈某某与杨某某为小学同班,2018 年时在徐泾一小处就读。一日,沈某某和杨某某在课间时玩闹,杨某某扶着沈某某的肩膀摇动时突然撤手,致沈某某脖子与桌角接触。当时沈某某未就医,下午仍参加了体育课,数日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脱位,双方遂发生诉讼,沈某某要求杨某某赔偿医药费 598.40 元、医疗器械费 360 元、交通费 2,069 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结合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沈某某伤情与玩闹一事有因果关系,均不受理本案的鉴定工作。11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杨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如果侵权,杨某某侵犯了沈某某的何种权利,三是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与徐泾一小就未经保险部门处理的医疗费用 508 元以及颈托费用360 元进行赔偿,酌定杨某某承担沈某某各项损失的 15%,徐泾一小承担沈某某损失 5% 的责任。上海二中院对其进行了改判,最终判决不认定杨某某侵害沈某某健康权。但因杨某某侵犯沈某身体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理的检查手段、合理的就医次数以及沈某某从住所到医院的距离,将医疗花费酌定为 500 元。徐泾一小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故判决承担按份责任。相应的赔偿费用由杨某某承担 60%,徐泾一小承担 20%。
主要组成部分。 在事实认定中, 修辞构建起案件事实;在裁判说理中,消极修辞4
经过,语言难以做到绝对的中立无偏,必定会隐含价值选择。在身体权纠纷的判决书中,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写道 , “ 2018 年 9 月 13 日,沈某某和杨某某在课间时玩闹,杨某某扶着沈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某某的肩膀摇动时突然撤手,致沈某某摔至课桌角,脖子撞到桌角。当晚及当月 15 日至第一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18 日又至儿童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就诊并做 CT,19 日又在该院骨科和鼻咽喉头颈外科就诊,后又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颈椎半脱位。”在这一事实叙述中,一审法官在描述时使用了“撞”这一动词,且后文紧接着讲述了当天以及之后的一个星期内,沈某某多次就医检查的事实。
这一描述隐含着沈某某因杨某某摇动的行为受到了确实的损害结果,可以让读者明显感受到沈某某的就医行为与杨某某的摇动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容易让读者联想到沈某某的颈椎半脱位结果就是由杨某某的行为导致的。就同一事件的描述,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 十大经典案例”微信公众号推文中写道,“沈某某脖子与桌角接触”“接触”一词的表达较为中性、客观,没有突出沈某某可能会造成严重损伤。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经过的叙述中,可以感受到两者对杨某某的行为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的不同态度,这一潜在判断会进一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阅读案件经过后,读者会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形成初步判断。读者在阅读司法判决前,不了解案件当事人与案件经过,需要透过判决书的事实描述,观察其中人物的行为与关系。这也让判决书的读者能够独立于判决书之外,成为一个中立的观察者。观察者基于事实认定作出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朴素的道德情感与自身的生活经验。认知科学的研究表明,当人们面对一个问题时,直觉和情感会首先做出判断,然后通过理性的思考去检验并修正这个判断,进而做出决策;如果受阻于高昂的信息费用,理性思考无力做出检验,人们的决策就会“跟着感觉走”。5
这一叙述容易引起读者对学校的谴责,认为老师没有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此后,二审法院查明的部分补充“事件发生当天下午有网球课,沈某某参加了该课程。”这一查明的事实补充解释了事件发生当天,学生有过剧烈运动,增加了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原因。加之,如果读者能够对判决书一审认定事实部分, “沈某某和杨某某在课间玩闹”有印象,就能够理解老师没有对事件及时干预的原因,消减了读者先前产生的谴责情绪。如此,在事实认定部分就有了情理上的铺垫,为后文判决书在法官后语部分论述虽然学校需要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依据法条规定,而根据情理与日常认知,学校没有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干预属情有可原。如果法官能够察觉到裁判文书读者在阅读每一段案件事实时会产生的价值判断,在法律语境下顺应普通人的价值判断进一步得出自己的结论,更容易得到读者的认可,加强论证的效果。
,以及如果侵权,杨某某侵犯了沈某某的何种权利的争议焦点上,判决主要通过法内论证,说明由于沈某某无法证明其健康权的损害与杨某某的摇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同时,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杨某某的摇晃行为是对沈某某自由支配身体的限制,构成了对沈某某身体权的侵害。“……,但杨某某摇晃沈某某肩膀并导致沈某某颈部与桌角发生撞击的行为,违反了沈某某本人的意愿,致使沈某某的身体在非自主状态下与其他物体发生不当接触”“从一般社会认知出发,当身体与坚硬物体发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后,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担忧其身体是否因碰撞发生不良影响,从而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查以排除上述可能。”进而证明了杨某某的摇晃行为对沈某某的身体权产生侵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点,二审判决书先由法内论证得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因为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与杨某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按份责任。根据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第一,沈某某受到的损害并不严重。第二,事件发生当天下午,沈某某有网球课,身体不适的结果也可能来源于网球课上的剧烈运动。第三,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为课间休息,老师没有在班中轮值属于正常情形。综合上述三点,学校虽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但面对并不严重的损害,学校也确实难以保证每一位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没有任何磕磕碰碰16。也就是说,从情理上来看,损害结果的产生在徐泾一小不可控的范围内,认定学校承担责任,实质上是扩大了学校的安全管理义务。让学校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但于情理与实际情况,即使扩大了安全管理范围,学校也难以保证不发生轻微意外事件。在这一情形下,需要从情理出发,让学校知道法官有考量现实因素。情理论证要在说理时明确听众,根据其需求,选择合理的表达方式。66666
论述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合理的观点。这一段论述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合法性只是裁判文书正当性的表层要求,而合理性是深层次要求,且裁判文书的效力实质上由合理性决定。7
,不难发现无论是案件事实叙述的建构,还是法外论证时以具体现实情形完善论证,修辞在其中都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进一步,本文试图在理论上,对普遍的情理与法理相冲突的案件中,修辞所能起到的作用作出归纳分析。
过社会一般情形的展现,拉近说理与生活的距离,让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知道裁判结果需要根据法律认定,但也不能随意加重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过上文的分析会发现,身体权纠纷的论证会关注到社会公众的阅读体验,以及注重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与所有的文学作品相同,裁判文书的写作有其受众,面对不同的受众,运用修辞的方式也不同。将佩雷尔曼关于听众(也就是受众)的三种分类投射于司法判决可能面对的听众上,可以将司法判决的听众分为四类:法官自身;
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关注该案的人。8
对于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人,修辞的运用让当事人与关注该案的人更容易理解判决书。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正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中所提到的“以适合低龄幼童理解的方式加强安全教育”9
在听众能够接受判决书的话语体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裁判文书中的修辞会如何影响听众,进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二) 以修辞凸显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判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处处都有修辞的作用。案件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指的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原汁原味”的事实;案件事实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所证明的事实,它以客观事实为依托, 意在还原、 重现已经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12
也因此,客观事实无法做到完全还原。案件事实的“原料”是双方当事人递交法庭的证
51313131313其次,故事构建是案件事实叙述中最常用的一种修辞策略,“用讲故事的方式描述事实,形成情节完整的故事轮廓,使听众认为案件事实就是故事所描述的那样。故事构建的修辞策略使听众在相信故事的同时,不知不觉地相信修辞者所描述的故事就是真实的案件事实”14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经过双方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对案件经过进行还原,而“人们对事件的描述往往跟其对此的规范性评价不可分割的同时存在。因而法庭诉讼中的‘事实’往往是被构造出来的”15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认定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如果叙事修辞使用不当,在司法裁判中容易出现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故事构建过程中可以用连接词, 例如 “因为……, 所以……” “不仅……,而且……”,对证据进行串联,以想象情景串联起证据展现出的事实片段,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叙述,而串联的方式依靠法官的生活经验。在这过程中,连接语的补充暗含了法官自身的价值取向。甚至像身体权纠纷中一审法院的写作方式,不使用连接语,将有关联性的事件连续摆放,形成隐含因果关系的表达。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部分写道,杨某某的摇晃行为与沈某某的颈部脱位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沈某某当天即有疼痛以及其后短时间内多次治疗的行为,法院认定其治疗行为与其摇晃存在合理的关联”。虽然事实认定部分的隐含信息与论证部分对应,为法院认定部分作出的判断埋下了伏笔,增强了论证效果,但这种增强论证效果的方式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凭空认定了“合理关联”,得出侵犯健康权的结论,导致错判。
使用“一般认知”,让读者不断思考一般人在遇到该情形时会如何行动。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假设在个案中的使用会具有个别化的风险17
这说明,在论证部分,法官也可以通过修辞的运用建构具体情境,引起读者联想,起到将抽象价值判断与具体情境相关联的作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例,短短十二个词是非常抽象的,通过修辞的运用能够将抽象的价值观与具体情境之间架上桥梁。例如,在蔡某某与吴某某等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18
,是修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如果民众心中的正义观念, 与法律存在冲突,而裁判文书又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正义观念又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该在何处写明?身体权纠纷将情理写于法官后语,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起到了安抚作为败诉方的学校的作用,告知学校,法院知道学校难以保证所有学生在校期间没有任何一点轻微损伤,但裁判需要依据法律,学校需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以预防法律风险。这样的写作方式让法理与情理有明晰的界限,同时可以在完成法理论证之后,再从情理上对论证进行整体完善,明确“法律的基础性地位,情理是辅助依法裁判的手段”19
情理论证虽不具有导出裁判结果的法律效力,但仍是必要的。法律系统在规范上闭合,认知上向环境开放运作的。20
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是与当事人、社会公众沟通的过程,要实现有效沟通,需要存在沟通的“桥梁”。242323232323
对普通人看到判决书的反应进行预判,从而了解自己的表达能够被当事人准确理解。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是与当事人、社会公众沟通的过程, 要实现有效沟通, 需要存在沟通的 “桥梁” 。
在这里,情理就是协助沟通的桥梁。如果没有法官后语,徐泾一小可能会认为判决机械适用法律, 并不合理, 仍然无法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一份判决书的功能不仅仅是就当前案件的定纷止争,更进一步的要求是,面向未来,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从根源上减少类似情形的出现。当司法进入回应型阶段,其核心功能不再是单纯适用法理,应聚焦于对争议问题及其牵涉的一般社会问题的回应。25
,可以发现,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在论证说理方面,修辞技巧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情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案件中,裁判文书不仅需要有严谨的论证,还需要在具体情境中讲明情理。裁判文书是法官与读者沟通、交流的媒介,其语言运用旨在说服读者接受并认可判决结果,尤其是说服败诉方。在说服过程中,仅仅使用法律语言会对没有经过法律培训的读者形成阅读门槛。
为了消除专业壁垒,法官可以借助贴近生活情境的情理修辞,从情理角度对法理论证进行阐释和补充。论证过程中,修辞技巧可以构建起具体的假设情境,如“一般人假设”,引导读者思考在相同情境下自己会如何行动,并与当事人的行为形成对比,理解当事人的行为或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修辞不仅在论证中可以构建起具体情境,其在事实认定部分的作用同样显著。事实认定的叙述需要将证据串联起来,而证据的串联体现了法官自己的价值判断,也为之后作出的裁判结果做出铺垫。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文阐述了修辞在裁判文书中的诸多积极作用,但修辞的运用必须适度,避免过度依赖修辞技巧而削弱了法律依据,让判决变成一个道德教化公告。在裁判文书中适用修辞的目的是确保裁判结果在法律正义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正义,其根本目的是在法律语境中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理性。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