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本期目录

人民话语与司法叙事的内在关系与协同表达

人民话语与司法叙事的内在关系与协同表达

人民话语与司法叙事的内在关系与协同表达

期刊信息

2025年特刊 / P.124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construction of a modernized rule oflaw system, the realistic expression ofthe peoples discourse has been deeplyembedded in the judicial narrative,specifically in the shaping of the imageof the profession, the formation ofthe legal sources and participation inthe trail. The image of the judge’ sprofession is influenced by the traditionalconcept of justice and integrity inthe minds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ebasis of judicial decisions follows thelogic of “people-centeredness” . Thepeople’s jury system communicates theprofessionali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of the judiciary. The role of peoplesdiscourse in driving judicial activities ismanifested in the provision of a basis forthe legitimacy of judicial activities andthe strengthening of social supervisionof judicial work. The involvement ofpolitical factors in the present timemay make the judicial work face acutechallenges such as mechanization of lawapplication, increase of judicial costs and“public opinion judging ”, etc. Judges,while respecting the common sense ofthe public, should be alert to the adverseimpact of “proposed public opinion” onthe judicial narrative, and stand firmly onthe standpoint of legal dogmatics in order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emotion,reason and law” in the adjudicationresults.

Keywords: peoples discourse;

Judicial democracy; judicialtransparency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认为,法律在政治上的正当性来源于它们必须符合该社会的信念、愿望及价值。如果正当的权力机关行使强制力是依据该社会的意愿,那么这种决定在政治上是正当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司法主体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则包括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1

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在于弥合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鸿沟,5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思、卢梭等政治学家纷纷著书立说进行概念的解读与传播,才形成了现代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人民”。6

董必武强调, 司法面临 “为谁服务” 的问题,在“人民司法”话语构建历程中,司法人员思想改造的基本标准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的利益。”9

,可以发现普通民众对于 “法官” 的印象深刻受到 “清官” “青天”等公平正义与清正廉洁之代表的传统观念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的影响。中国社会对于好法官的形象塑造,总体上依然遵循 “神话—英雄化” 这一传统观念。11

在这样的民众观念土壤上,法官不仅需要完成追求司法公正的职业任务,还可能面临人们对法官形象塑造的更高要求。法官形象塑造包括行为塑造与品格塑造,行为塑造法是指法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社会角色的功能定位在于服务人民,职责是保障人民诉权。品格塑造则要求法官认真思考自身的权力来源,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司法事业,要求法官明辨职业行为善恶、树立荣辱的职业道德标准、在审判活动中诠释公平正义的法治信仰以及在审判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重视程序价值和兼顾法律与社会效益”的公正理念。12

,法律是审判活动中的度量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6 条明确了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渊源的制定角度来看, 在追问 “立法者” 的意志或者其规范立场时,必然绕不开谁是“立法者”这一前提。现代国家中的立法者通常不是以个人,而是以会议组织的形式存在。而大多数议员难以就某个制定法的细节形成个人的见解。他们能形成看法的以及他们事实上同意的,乃是制定法的调整意图以及目的、法律中显而易见的社会政治效果和制定法的总体“倾向”,这使得社会政治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真正决定了制定法规范的立场。13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不仅需要专家在对社会现状调研的基础上论证其必要性,而且还要多次通过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在向人民群众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彰显其合理性。尤其是那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第 1064 条着力回应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通过严格地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帮助深陷债务泥潭的夫妻不知情一方走出困境。国家政策在一些情况下也上升到法源地位,即将政策作为为处理诉讼纠纷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6 条曾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也就是说,“国家政策”曾在法律缺位的时候扮演着替补性的认知渊源的角色。 虽然随着 《民法典》的生效和《民法通则》的失效,民事领域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变得微妙起来,但仍有现行立法认可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14

而政策的制定往往遵循“人民满意”的生成逻辑。在国家治理的话语体系下,政策议程设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核心场域,发挥着人民利益表达、决策共识凝聚等重要治理功能。15

要组成部分,是沟通民主化和专业化的重要制度性中介。17

19为裁判结果的情理与法理的融贯搭建了桥梁。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的表决权重相同,还有权在审理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案件的裁决提供多元化的视角和思考。甚至有学者指出,不宜在七人合议制中做出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规定,应当回归更符合国情的一元审判模式。20

达,隐含了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和权力施展理路。21

授权。 《理想国》一书中有两个关于自由的观点:“在自由的地方,每个人都能够按照他的意愿去安排生活。”“无论在城邦还是个人中,过渡的自由都会变成极端的奴役。”根据社会契约论的原理,每个人通过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得到让渡权利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22

2424242424加强权利的司法保护,需要强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制度保障。25

2727272727在审判程序中具体体现为法官全方位掌控了诉讼推进和证据开示的进程。法官不仅操作程序法,而且适用实体法,甚至违反处分原则地处分当事人的权利。随着司法观念的转变,人们开始意识到,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司法机关的角色应当由“主宰型”向“主导型”进行转化。法官可以通过话语权限的赋予或共享来保障当事人自主表达态度的权力,28

来看,司法权力呈现出业务职能与政治功能相结合的格局。29

的过程中应兼顾社会政治价值”来看,都不可否认政治化是司法的一种应然面向。30

诉讼程序与文书公开拓宽公民司法监督渠道 。公生明 ,偏生暗 。1998,北京一中院首次向社会作出的公开庭审承诺,此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公开机制的构建方式,陆续建成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 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 开放、 动态、 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成为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到法院主动、精准推送审判流程信息;从媒体事后报道案情,到公开平台上观看现场直播;从担忧执行不到位,到执行信息“一网打尽”……公民通过各种媒介与渠道参与、 旁观、 监督司法活动的开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人民群众的朴素法感情介入机械化断案。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基于深刻的历史文化渊源,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泛伦理化”的倾向。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对法的完全去伦理化的终点就是制定法沦为权力政治的纯粹的工具,法律人沦为“执行权力的技工”。31

重追责机制下适用法律的机械化大多数法官同时具有法官、公务员、党员等多重身份,不同身份体系对法官采取“分而治之”的追责模式,形成了多重性的法官责任体系。多种责任往往相互交织混同,法官的一次不当履职行为可能会在问责目的不同的多种问责体系下,被法院内外不同职能机构的的追责主体,按照不同的方式追究责任。法官除了自身的违法审判行为将受到司法追究,其审判瑕疵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违反职业伦理责任的行为也将按照职业伦理责任、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面临法源系统内部的内部非公开审判指引、审委会决定以及上级法院的改判压力,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可能存在“政治正确”的顾虑而变得不坦诚。此外,中共党组

织亦会制定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来约束党员的行为,作为中共党员的法官可能会受到法官的党纪责任的追究。从 2015 年起,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立了故意与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裁判的案件范围以及相对终身负责制的期限范围。《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由此,我国建构起以违法审判责任为核心,以错案审判为表征的司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制度是指在案件中出现裁判错误的情况下,通过责任倒查,追究存在过错的法官之责任的制度模式。33

司法过程不是“自动贩卖机”,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创造性工作。“错案”建立在“一个案件只有一种正确裁判结果”的逻辑起点上,违背了司法裁判的基本裁判规律,即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规范适用存在不可避免的容差空间。

另一方面,错案的结果导向突出了对案件结果的过分审查,实则忽视了从职业伦理的角度对法官在司法活动的监督。34

所谓“机械司法”,就是指法官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意涵以及立法意旨的考量,僵硬地适用法律条文,作出与社会实际或者公众认知相背离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的司法裁判。36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判断的负担,但成文法条不能作为法官逃避主观判断的负担的盾牌。法官高阶职业责任的核心,并不在于为免受追责而避免错误,而是在于对法律命题作出最佳的道德证立,矢志追求司法的卓越品质。37

工作应当尊重与吸纳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完成“息讼止争”的社会功能。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融入民众的常识与常情,促使法官做出符合常情常理,契合公众道德的公正裁判,最终实现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回应和引领,从而彰显司法的价值,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制度建设正式开始。《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遵循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近日,实施近十余年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再度引发公众的关注与热议。对于“仅支持法院干警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取代旨在向公众公开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猜测,以及进而引发的对司法公开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回应“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后将继续发挥其应有作用”,为广大群众、法律服务者与法学工作者都打下了一剂强心针。

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但仍然存在诸多诸如文书公开不及时、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不足、文书质量不高以及裁判文书获取不便利等问题。38

3939393939不可否认,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中仍存在案多人少、法官非司法负担繁重、审判辅助人员短缺等问题,40

外部监督带来的办案压力不是司法公开的掣肘,而是司法公正的收益。我国法院的的全称少不了“人民”二字,人民两字是摆在法院前边的,这说明我国的法院服务于人民的司法机构。每一桩案件都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决定了他的法槌如何落下可能会决定数个家庭的命运。正因为承载着这样的使命,我们才会期待法官对每一桩案件的重要细节都做仔细的斟酌与考量,寻求裁判结果的实质正义。承载着公众监督的压力反而会敦促法官对案件事实、对事实的自我感受和表达

更仔细,更精细,会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文书公开的收益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想象层面。我们正处于一个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人治思维、同态复仇思维、非法的私力救济期待依然广泛存在,法治要跟这些思维和习惯去竞争去争取普通公众的认可,才能构建法治信仰。在语音听写、文字识别、互联网信息存储等科技手段的帮助下,法院有能力,更有义务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民众对法院的信心关乎法治信仰的建立,司法公开为构建普通民众心中的法治信的仰重要一环。中国推进司法公开的步伐只能加快,不能停歇。(三) 舆论断案: 在司法裁判中处理 “情理法”关系司法以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为载体,阐发正义、公平和良善的内涵,展现对价值体系的判断、选择和引导。41

4242424242首先,民意是一种无形的权威,而人民的存在形式并无定形。人民依其本质上的公共性和同质性,43

4646464646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经由媒介进行加工、扭曲与操纵,从而丧失其原初的内涵。最后,在任何场合,人民都不可能全部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必然有出席者与缺席者的差别,所代表的只能是出席者的意见,这种“拟制公意”偷换了司法叙事的民主内涵,47

南京彭宇案给司法带来的反思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徐老太去世 5 年后,彭宇承认撒了谎,其实彭宇在派出所的笔录,以及判决后在媒体采访的时候,都承认了撞到了老太太。但是在彭宇案真相浮出水面之前,大量的道德审判,推波助澜、杞人忧天的批评,都是建立在媒体错误的口号煽动之上。由此看来,如何把人民无定形的至上权威体现出来,或在司法秩序受到威胁时,依人民的意见保护司法秩序的常态是个根本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要求我们回到政治和法律等实践性问题的讨论上来。这种讨论的前提是,即便不必然能够现实化,至少在理论上存在获得共识的可能性,“而且这并不是一种虚假的同意,而是一种有充分根据的共识”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社会中的职能就是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 7 条规定了法官裁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顾名思义,

51达致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衡平。■

注释

  1.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第二版),第 198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
  2. 朱孝清:《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年第 2 期。 ↩
  3. 李芳、高扬:《中国共产党“人民司法”话语构建历程及其经验启示》,《社会主义研究》,2022 年第 6 期。 ↩
  4. 邵六益:《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法商研究》,2021 年第 3 期。 ↩
  5. 孙海波:《中国司法回应道德的法理与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 年第 5 期。 ↩
  6. 祝灵君:《读懂“人民”的含义与价值》,《学习时报》,2019 年 10 月 21 日。 ↩
  7. 史敏、王贵熙:《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思想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人民”话语的价值性论析( 1921—1949)》,《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
  8. 陈培永:《“人民”范畴究竟何指》,《北京日报》,2019 年 1 月 21 日。 ↩
  9. 参见董必武:《旧司法人员的改造问题》,《董必武法学文集》,第 33 页,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
  10. 谢凡:《坚持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人民法院报》,2021 年 8 月 5 日。“人民”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罗马人把贵族、平民看作人民,人民是正义的化身,人民对应外邦敌人。“人民”真正具有现代政治意味源于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人们对于 “解除桎梏, 推翻封建” 的革命思想逐渐觉醒。 ↩
  11. 杨建军:《好法官的两种形象》,《法学论坛》,2012 年第 5 期。 ↩
  12. 黄明耀、 曾进 : 《现代法治与法官品格塑造建立在中西法治比较分析之上的路径思考》 , 《法律适用》 ,2010 年第 11 期。 ↩
  13.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第 414 页,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 ↩
  14. 雷磊:《法的渊源:一种新的分类法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运用》,《河北法学》,2021 年第 11 期。典》)在制定编纂过程中,先后 10 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 42.5 万人提出的 102 万条意见和建议,才形成适应时代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该法第 184 条回应了现实生活中频频上演的“救不救”“扶不扶”的故事,保护见义勇为者 “不寒心” ; 第815 条让制止 “霸座行为”有法可依,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第 1064 条着力回应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通过严格地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帮助深陷债务泥潭的夫妻不知情一方走出困境。 ↩
  15. 汪家焰:《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策议程设置:理论阐释、生成逻辑与实现机制》,《学习论坛》,2023 年第 6 期。 ↩
  16. 李锦峰、俞祖成:《全过程人民民主与社会政策优化》,《行政论坛》,2023 年第 4 期。 ↩
  17. 王翔、于晓虹:《再探人民陪审在司法治理中的作用机制:一项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青海社会科学》, 2022年第 6 期。 ↩
  18. 肖周录、何旺旺:《模式、评议规则与症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20 年第 4 期。 ↩
  19. 刘奕君:《模式、依据与冲突 :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法学杂志》,2018 年第 9 期。 ↩
  20. 左卫民 :《七人陪审合议制的反思与建言》,《法学杂志》,2019 年第 4 期。 ↩
  21. 于龙刚:《群众话语如何“塑造”警察执法》,《求索》,2020 年第 1 期。 ↩
  22.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 26 页,商务印书馆,2011 年版。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的表决权重相同,还有权在审理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案件的裁决提供多元化的视角和思考。甚至有学者指出,不宜在七人合议制中做出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规定,应当回归更符合国情的一元审判模式。 (6) 由此可见,陪审员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的能动性和可能性,陪审制度在潜移默化地释放着“司法民主”的活力。 ↩
  23. Aristotle,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translated by Ernest Bark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
  24.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第 133 页,商务印书馆,2017 年版。 ↩
  25. 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权利司法保护理论》,《法学家》,2022 年第 5 期。 ↩
  26. 王利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历史渊源》,《政法论丛》,2023 年第 5 期。 ↩
  27. 赵贵龙:《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法官角色转换”》,《人民司法》,1995 年第 4 期。 ↩
  28. 方硕瑜、王振华:《中国民事庭审中话语主导权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2023 年第 4 期。 ↩
  29. 彭涛:《司法权力运行模式的选择及重构》,《河北法学》,2023 年第 12 期。 ↩
  30. 周赟:《政治化:司法的一个面向——从 2012“涉日抗议示威”的相关案件说起》,《法学》,2013 年第 3 期。的过程中应兼顾社会政治价值”来看,都不可否认政治化是司法的一种应然面向。(8) 正因如此,基于政治上“司法民主化”的考量,司法公开既是彰显司法文明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抑制司法受到法外因素侵蚀的防腐剂。 ↩
  3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第 66 页,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 ↩
  32. 陆永棣:《法官良知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展开》,《现代法学》,2020 年第 3 期。 ↩
  33. 孙辙、杨春福:《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南京社会科学》,2021 年第 8 期。 ↩
  34. 张莹、冀宗儒:《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制的构建——由错案追究制所带来的困境谈起》,《河北法学》,2019 年第 4 期。 ↩
  35. 周长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法官问责——兼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学家》,2016 年第 3 期。 ↩
  36. 胡昌明:《论机械司法》,《经贸法律评论》,2023 年第 4 期。 ↩
  37. 黄伟文:《从道德责任到职业伦理——法官责任的道德性》,《广东社会科学》,2017 年第 5 期。 ↩
  38. 相庆梅、梁喆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问题、理论与完善》,《社会科学家》,2022 年第 5 期。工作应当尊重与吸纳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完成“息讼止争”的社会功能。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融入民众的常识与常情,促使法官做出符合常情常理,契合公众道德的公正裁判,最终实现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回应和引领,从而彰显司法的价值,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39. 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法律适用》,2010 年第 1 期。 ↩
  40. 刘香玲:《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员额制建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 年第 2 期。 ↩
  41. 徐骏:《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以公众为中心的司法话语模式变革》,《学术论坛》,2017 年第 4 期。 ↩
  42. 李瑜青、张建:《司法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批判》,《学术界》,2014 年第 7 期。 ↩
  43. 邹益民:《现代法律与政治中的多元价值冲突》,第 204 页,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 ↩
  44. 周永坤:《政治当如何介入司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11 期。 ↩
  45.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第 264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更仔细,更精细,会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文书公开的收益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想象层面。 ↩
  46. 〔法〕古斯塔夫·庞勒:《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王浩宇译,第 91 页,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 年版。 ↩
  47. 徐骏:《网络传播与司法叙事:以公众为中心的司法话语模式变革》,《学术论坛》,2017 年第 4 期。 ↩
  48. 〔德〕马丁·克里勒:《法与实践理性》,第 33 页,1979 年。 ↩
  49. 王琳、范海玉、孟庆瑜:《法官职业形象与伦理形象的博弈》,《广西社会科学》,2012 年第 9 期。 ↩
  50. 马长山:《公共舆论的“道德叙事”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浙江社会科学》,2015 年第 4 期。 ↩
  51. 夏纪森、 王梦洁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研究》 , 《常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23 年第 4 期。应当以法为据,而不是司“民意”。我们理解,当严格按照法律行事有违民众的美好情感时,有些法官往往采取或者变相地采取一些有违法定原则的方式来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这种现象常常为大众所接受,认为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法官造法”的内涵,是“公正合理”的。 (4) 但是,面对民众意见的介入导致的可能出现的规则逃逸和法外裁判等困境,法官应当时刻警惕“舆情公案”中明显的“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对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产生的不良影响, (5) 区分民众的道德伦理与价值观念所扮演的“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两种不同角色,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漏洞的确定与填补方法,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6)达致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衡平。■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