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linguistic philosophical views of thelater Wittgenstein as its theoreticalfoundation to explore the ways to dealwith the drawback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ambiguity.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language, legislative language has alwaysbeen the focus of legal studies due to itsambiguity. While ambiguity providesroom for the flexibility and adaptabilityof the law, it also brings many drawbacks.Traditional research has mostly focusedon addressing the drawbacks of ambiguitythrough the precision or standardizationof legislative language, but these methodsare difficult to completely solve theproblem. Wittgensteins language gamestheory offers a new approach, which isto elucidate the meaning of languagethrough specific examples rather thanabstract definitions. In the field of law,this means clarifying the meaning of legalprovisions through examples such asguiding cases to deal with the drawbacksof ambiguity. By conducting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ways to deal withlegislative language ambiguity using thelanguage games theory as a tool, thispaper proposes specific measures to dealwith the drawbacks of legislative languageambiguity,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for improving the strategies to deal withlegislative language ambiguity.
Keywords: Legal language;
Ambiguity; Later Wittgenstein; Languagegames theory; Guiding cases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准确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效果和司法公正。然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模糊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还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确定,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传统研究多集中于通过精确化或规范化立法语言来应对模糊性的弊端,但这些方法难以完全解决问题。
如何在最大程度上维持模糊性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对模糊性带来的弊端,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晚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18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意义并非固定于抽象定义,而是通过具体情境中的使用来生成。这一理论强调通过“举例”( Beispiel)而非固定的抽象定义来解释语言的含义。在法律领域,这意味着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具体实例来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应对模糊性的弊端。
本研究以晚期维特根斯坦的 “语言游戏论”为理论基础,探讨立法语言模糊性弊端的应对路径。通过分析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生成机制与功能,结合“语言游戏论”的哲学启示,本文提出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公共性法律事件的“举例”(Beispiel)方式,为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治理提供新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语言的自身质量,还能为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供保障。
顾名思义, 立法语言 “是制定法的言语总和,或者说是制定法表义单元的总和。”1
概念——法律语言,显然更为人所知。尽管法律语言的研究在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但在中国,这一领域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方兴未艾”2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还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确定,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结合晚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探讨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弊端应对策略,对于提升法律语言的自身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活动的重要工具,对其的初步探讨,可以为后续对立法语言模糊性弊端应对的深入分析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研究框架。因此,为了建立全文的理论基础并达成语境共识,此处仍需对 “法律语言” 这一概念作出初步阐述。
有学者言:“尽管可以有‘法律语言’这个词,但别滥用,尤其是别当真。……不存在一套据说特别精密准确的抽象的法律语言……如果把法律语言界定得过窄……就无法讨论许多新领域和传统领域的新问题……而如果把法律语言界定得宽一点,就会发现法律语言与非法律语言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区别。”3
例如,街边经营架设气枪发射橡胶子弹射击气球的收费游戏的摊主对顾客说“这不是真枪,没事放心玩。”由于“用法语言是公民应用法律的言语总和。”7
但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其文书中称“摊主非法持有枪支”,由于其语言代表一定的法律意义或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故此时的“枪”是法律语言 , 其含义是法庭上的控辩双方、法庭外的法学学者乃至社会上的守法公民所念兹
在兹的。而之所以法律语言中的“枪支”的含义有争议空间和不同的解释路径, 正是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的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枪支”做出诸如尺寸、口径等直接具体的规定,即相关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
领域的普遍问题 , 而且是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8
1.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客观恒常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工作者力求消除却难以消除的现象9
14141414142. 模糊性功能的双向张力: 秩序维护与解释冲突学者一般将模糊性的功能表述为“法律中模糊语言的使用,具有正面的、积极的功能,它可以使法条表述简洁,概括力加强……当然,立法语言中的模糊性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导致判决的不一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社会生活的预见性和稳定性等。”15
之于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客观要求,以及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积极与消极影响。”16
“语言游戏论” 在法律运行中的理论适
用性分析1. “语言游戏论” 的提炼与阐释晚期维特根斯坦思想以《哲学研究》为标志, 提出了 “语言游戏” 和 “家族相似” 等观点,因此又被学者称为“语言游戏论”
以《哲学研究》为核心文本的维特根斯坦晚期哲学,不仅推动语言学向实践哲学转向,更对当代立法模糊性治理的范式革新具有重要理论启示。该理论将法律运行过程视为一种全景式“语言游戏”,其中立法模糊性治理的核心命题恰对应于“如何确立语言游戏规则的可理解性”。《哲学研究》第 7 段(即 §7,后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文同)揭示:“语言游戏包含命名与行动关联的原始形式……语言与活动交织构成整体”。
此命题在法律场域具象化为三重实践:其一,行为类型化对应命名游戏,如“某行为构成某罪”的罪名认定;其二,程序性权利行使体现语言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如辩护权、陈述申辩权;其三,司法裁判与执行彰显语言游戏的制度效能,如 §23 的“命令及遵令行事”。
此三者共同构成法律语言游戏的基本框架。而就规则生成逻辑而言,§54 指明:“规则并非先验存在,而是在游戏实践中被识别与重构”,具体而言,法律规则的生命力植根于社会实践中对规则的“一致遵守”——这种一致性“非意见的趋同,而是生活形式的共在”(§241)。在法律演进史中,前法典时代通过实践观察习得规则、形成习惯法,成文法时代则通过规范文本传递规则,但二者均需经由违法责任承担与行为后果预测的实践验证,方能区分“正确与错误玩法”( §54)。规则的社会实践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本质特征:其一,规则遵守具有公共性标准,无法通过私人化解读实现;其二,规则随实践需要动态调适,每一次司法适用都是对规则的重构,如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要件的迭代解释;其三,规则共识的达成依托于“生活形式”的共享基础,如社会伦理对“公序良俗”的塑造。此三重特性证成了法律系统作为制度化语言游戏的理论正当性,为破解立法模糊性困境提供了哲学依据。
2. 理论融合的哲学基础: 意义生成的同构性语言游戏论与法律解释方法在理论层面的融合,根植于二者意义生成机制的同构性,具体而言有如下三个方面:(1)语境依赖性的共享逻辑维特根斯坦的“语境决定意义”强调语词
的意义来源于其在特定语境中的使用规则和实践,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则是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这一大语境中,通过考察其与其他条文、原则等的关系来确定其意义。
两者都拒绝孤立地理解语词或条文的意义,而是注重从整体的语境或体系中去把握其真正的含义,这种从整体到局部、从联系到意义的逻辑是它们共享的。例如,在法律语境中,“善意”这一词语的意义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条款所处的法律关系、立法目的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语境来确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且无重大过失;
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善意”则更多地涉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情况。换言之,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方法要求将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使其与其他条文、法律原则等相互协调、统一。
对于“善意”的解释,也需要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出发,考虑其在不同编章中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条件。例如,结合物权编对物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追求,以及合同编对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的强调,来确定“善意”在不同条款中的具体内涵。
(2)反私人语言的公共性约束语言游戏论否定私人语言的可能性,强调意义的公共可交流性。法律解释同样排斥主观任意性,拒绝法律意义沦为个人主观臆断,要求通过如合议庭讨论、判决书说理等制度化程序确保解释的公共理性。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解释的客观性只能从多方主体对话协商22
(3)规则动态化的共同需求语言游戏的规则随生活形式演变,法律解释也需回应社会变迁。例如,美国 Obergefellv. Hodges 案23
学研究》中提出的“意义即使用”理论(§43)及“名称依赖语境”的论断(§49),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哲学基础。
可具体提炼为以下两个层面。1. 语言游戏论的核心命题对法律解释的启示首先,维特根斯坦指出,“一个词的含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 §43),否定词语存在固定本质意义,强调意义生成的动态性。这与法律解释中“法无解释,不得适用”24
25一语恰说明,法律规则的真正意义并非凝固于条文,而是在解释过程中被动态建构。如“合理注意义务”在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中需通过司法实践赋予具体的差异化内涵。在交通事故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侧重于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以及对他人安全的保障。在医疗纠纷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业的特点、医疗水平的限制以及患者的具体病
情等因素。其次,语言游戏论强调“词语只有处于句子语境中才有意义”( §49),暗含对本质主义的否定,这一立场与哈特的“开放结构”理论相通29
最后,语言游戏的规则并非先验存在,而是由参与者的实践共识所维系 。法律解释同样依赖于 “解释共同体” ( interpretivecommunity)的共享实践。费什指出,法律规则的意义由法官、律师等职业群体在解释活动中共同塑造31
2. 法律解释作为 “制度化的语言游戏”法律解释的权威性源于制度化的解释主体即立法者和英美法系的法官对语言游戏规则的共同遵守。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强调,法律解释需在既有制度框架内追求 “最佳证成”34
法律文本的动态解释循环过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具有“意义再生产”特性,法律解释同样形成“文本—实践—文本”的循环:首先是语义的初始化,即立法文本提供初始语义框架;其次是实践的填充,即司法裁判在个案中赋予具体内涵;最后是规则的重构,即解释共识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反馈至文本体系。例如,《民法典》第1165 条规定了“过错责任”,但是“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认定标准是在一桩桩具体案件中确定的,最后实践经验总结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 2017〕20 号) ,以更准确的“游戏规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过错的含义。 这一循环既是§49 的实践延伸,也印证了法学者的观察:“一个难以定夺的案件的裁决 ( 通过对制定法进行解释 ) 使制定法更为精确,但也允许相关词项的外延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变化”35
根据《哲学研究》 §71“而人们恰恰就是这样来解释什么是游戏的。举出些例子,希冀这些例子能在特定的意义上得到领会。但我的说法并非意谓他应该从这些例子看出我由于某种原因说不出来的某种共同点;而是:他应该以特定的方式使用这些例子。举例在这里并不是由于缺少更好的办法而不得不采用的 -—间接的解释办法。因为任何一般的解释也都可能被误解。 而我们正是这样来做游戏36
将这一理论应用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常常存在模糊性。有些模糊性并非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法律语言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因此,试图通过精确的定义来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不现实的。相反,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释法律语言的含义,能够更有效地解决模糊性带来的问题。
因此,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和“家族相似”理论不仅为理解语言的模糊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应对其弊端提供了最佳的路径——通过具体“举例”( Beispiel)而非细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抽象定义来阐释立法语言的含义。
11 世纪诺曼征服以后,出于对一套新的适用全国的法律的迫切需要,以王室法院法官在各地巡回审理,并从其判决中脱胎的判例法38
指导性案例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展示法律条文的适用,为法官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参考。这种通过具体案例来阐释法律条文的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因模糊性而产生的弊端,还能够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可条陈为如下三点。
1. 语义锚定: 从抽象条款到情境化规则指导性案例通过具体场景赋予模糊术语可操作的语义边界:如在检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将《刑法》第 20 条“行凶”解释为 “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40
2. 规则再生产: 判例群的 “家族相似性” 网络指导性案例通过累积形成法律概念的语义扩展网络。以“正当防卫”的规则演进为例:从物理暴力防卫的于海明案到救助他人防卫的赵宇案,再到住宅防卫的涞源反杀案,系列判例虽未统一“正当防卫”的终极定义,但通过“紧迫性”“必要性”等核心要件的反复确
认,构建了“家族相似性”的规则网络。再比如“个人信息”一词的跨部门跨场景解释现象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理论。以“人脸识别第一案”42
3. 公共共识: 从司法裁判到生活形式基于“语言游戏论”,可以通过多样的普法路径将法律语言的含义融入社会常识。最经典最常见的是热点案件的社会化传播这一途径,如 “江歌案” 的民事判决通过媒体解读, 将 “公平责任”转化为公众可理解的道德与法律平衡规则,强化了“公平”一词的公共共识。其他灵活方式包括庭审旁听、模拟法庭与普法短剧等,例如最高法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通过动画短片还原校园欺凌场景,使“欺凌行为”的法律界定在公众认知中具象化45
失之规范法律语言可以模糊,但不能错误。以“举例”(Beispiel)应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弊端,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不意味着拒绝规范的成文法。在立法技术上如何通过精心挑选语言形式来平衡表达的模糊性与精确性,其实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因为上文已经论证了法律语言最佳的释义方式是“举例”(Beispiel)而非仅规定“ A 是一种如何如何的 B”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成文法只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极具权威性参考性的“例子”,是全社会范围内的“语言游戏”的规则之一。无论再怎样追求语用学上的严谨、推崇《唐律疏议》《秋审章程》为参照的典范、通过定义模糊度给每个法律概念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46
然而根据现实情况,这一基本标准仍未普遍达到,如《法律语言》一书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存在表述过度、表述不足、表述不当、表述不美等20 处语言失范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 3 条49
场景的规则再生产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指出,概念的意义需通过具体例子的使用来锚定,而非依赖抽象定义。这一“举例”( Beispiel)逻辑为立法语言模糊性的治理提供了关键启示:法律术语的开放结构需借由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动态填充其意义边界。指导性案例制度正是这一理论的制度化实践,其通过规则再生产、语义网络构建与公共共识凝聚,成为破解立法模糊性困境的核心机制。
1. 指导性案例的现状及分析: 规则再生产效能不足自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 ,截至 2024 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 43 批 247 例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 54 批 218 例指导性案例。数据显示,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中, 70% 以上予以参照,裁判要点是被援引频率最高的内容,占54.06%。57
在效力层面上,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未明确,导致法官在应用时存在顾虑,多隐性援引 56%58
在规则迭代层面上,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首次宣布 2 例指导性案例失效。然而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系统化和透明化的操作流程,缺乏明确的评估标准和程序。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再具有援引价值的指导性案例仍滞留在案例库中,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整体质量和应用效果,阻碍规则随社会“生活形式”演进。在技术适配层面上,案例检索依赖人工比对,法官难以快速匹配“家族相似性”情境,如 “个人信息”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差异化解释,因此降低“举例”(Beispiel)效率。
这些问题本质上源于指导性案例制度尚未完全实现 “语言游戏论” 所要求的动态规则协商,导致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未能通过司法场景有效化解、规则未能进一步明确。2. 指导性案例的改进建议: 具体落实 “语言游戏论”对于“语言游戏论”的落实途径,晚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只抽象地表示应“以特定的方式使用这些例子”,具体的实践路径,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可以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遴选与发布机制以及发展应用方法等路径有效提升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应用效果,推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正所谓,“指导性案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参照”
(1)规则分层: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层级建立核心规则与边缘规则的动态分层机制。语言游戏论主张规则随“生活形式”动态调整,法律规则需区分核心语义这一刚性约束与边缘语义这一弹性解释。因此可将指导性案例依效力进一步细化为强制参照型案例和参考指导型案例。前者意味着赋予涉及基本权利如罪刑法定原则、正当防卫标准的案例强制效力。
可以参考德国判例制度中的 “偏离报告义务”
(2)动态反馈:完善案例退出与更新机制首先要建立实效评估与退出程序。语言游戏的规则需随实践迭代,失效案例应及时退出以维持规则活力。具体而言,可以建立 AI 驱动的实效监测系统,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案例援引率、改判率与社会反馈,自动标记低效案例。如在全国所有 P2P 网贷机构已全部停业, 行业风险得到全面清理的现在, 涉及 “P2P借贷”的案例被引用的可能性就极低。同时可以考虑每三年由最高法组织专家评估失效案例,通过官方公告废止。
其次在案例的动态补充领域,可以考虑基层案例优先入库。从唐代《龙筋凤髓判》的地方判例采编机制中汲取智慧,将村务纠纷、网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络侵权等基层法院高频争议案件纳入遴选范围,形成 “基层问题—基层经验—基层指导” 的闭环,提升定分止争的效率。
语言游戏依赖多样化的“例子”构建意义网络,因此应多元化遴选标准。形成新型案件优先、社会热点覆盖的原则。重点遴选涉及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案例。将性别歧视、环境公益诉讼等公众关注案件纳入案例库,增强法律解释的公共说服力。
(3)技术赋能:发展案例智能应用方法建立语义检索与智能推送自然语言检索系
统,允许法官输入模糊的关键词后自动推送相
似案例,并生成裁判规则摘要,类似于欧盟
“EUR-Lex”系统的语义分析功能。同时在系统内形成案例解释图谱,构建如“个人信息”在民法、刑法中的差异化定义等法律术语的跨场景语义网络,辅助法官理解术语的“家族相似性”。还可以量化分析判例影响力,通过大数据评估案例的援引频率、地域适用差异等指标,动态优化案例库结构,优先展示高频援引案例。
(4)共同体参与:构建开放的解释生态语言游戏的规则由参与者共同建构,在法律解释领域则表现为司法共同体的规则协商。具体表现为判例听证会制度和法官说理强制化。重大案例发布前组织法官、 学者、 公众代表听证,确保解释结论符合社会共识。要求判决书必须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时需详细说明理由。同时,不能忽视公众参与的普法转化,将案例进行“生活化”改造。将指导性案例改编为普法短视频、模拟法庭剧本,使法律术语融入公众的“生活形式”。
从“规则依赖”到“意义共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揭示了法律解释的本质是动态的意义协商,以此为基础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改进,需以“规则分层—动态反馈—技术赋能 -- 共同体参与”为核心逻辑,构建开放、弹性且具社会适应性的“法律语言游戏”生态。
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法律确定性与实践创造性的辩证统一,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规则发生器。(三 ) 以公共性法律事件为 “举例 ”(Beispiel) ——守法维度的共识凝聚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法律事件尤其是那些引发重大舆论关注的社会热点法律事件,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往往会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这些事件不仅涉及专业人士对于法律适用的争议,还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鲜活的案例对社会公民的教育作用不可谓不大,尤其是在社会热点法律事件发生时,公众常常大范围热烈地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并给出自己的预测或期待,而及时得知预测是否正确是人们习得法律的一种直接有效的途径。
此时以法律为依据进行预测的“应用法律”者所使用的语言就是法律语言中的用法语言。这一过程正是社会上广大守法者以法律语言在进行以法律为规则的“语言游戏”,即前文所说的“人们根据……依法预测他人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后果,并以后续事实验证预测的准确性等方式来区分出错误和正确的‘玩法’。”因此,对于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社会热点法律事件,应当在确保公众能够充分参与讨论的前提下,尽快将正确的法律适用结果和事件的法律处理后果公之于众。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还能有效引导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在各可使用语言交流的社交平台设立各地官方热点法律事件通告账号,与当地的司法执法机关紧密合作,及时公布事件的真实案情及相应的法律处理后果。这些官方账号应当具备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平台也要在技术上配合,在搜索和推送环节为此种官方信息设置优先地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噪声和误解,确保公众接收到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以此实现对于社会上的广大守法者通过这一场“语言游戏”习得某条或某几条法律在适用层面的意义的辅助功能。法律不仅是抽象的条文,更是通过具体案例在实践中得以体现的规则。通过公布具体社会热点法律事件及其法律处理结果,公众可以进一步确认法律这种“语言游戏”的规则,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适用,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这种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普法的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还能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举例”(Beispiel)而非抽象定义阐释立法语言的含义,优化、发扬指导性案例的效用,能为法律解释与适用提供明确参考,促进“同案同判”;在大众领域强化社会热点法律事件的指导教育意义,两路并行应对模糊性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