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 significant boundarybetween the professionalism of legallanguage and the colloquialism ofeveryday language often leads to publicmisunderstandings and confusionregarding legal provisions in legalpractice. Taking the crime of high-altitude littering as an example, thisstudy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legal language and everyday languagefrom three dimensions: vocabulary,grammar, and context. It also exploresthe causes of these differences, includingthe professional barriers of law, theinterference of everyday language,and the disconnection between legalpractice and public life. Furthermore,it proposes strategies for balancefrom a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including balancing professionalism andcolloquialism in legislative language,strengthe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provisions, and increasing the intensityof legal education. These measures aimto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understandingthe law, enhance the accessibility andacceptability of legal provisions, improvethe publics legal literacy, and promote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society.Keywords:linguistics; crime of High-altitude littering; Legal Language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决定》 指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1
然而,由于16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日常用语的通俗性之间存在矛盾,社会公众在充分理解法律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甚至可能因此引发诉讼。在“白某某诉仁化某有限公司”一案中,便因为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理解出现差异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告白某与被告仁化县某有限公司因购车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 2024年 9 月 28 日,原告白某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 5000 元。原告在支付时明确标注该款项为“订金”,并在与被告工作人员的沟通中多次提及“订金”一词。然而,合同中却将该款项约定为“定金”,并明确指出买方退订视为违约,已交定金不予退还。原告因贷款资质问题无法获批银行贷款,资金有限,于 2024年 10 月 5 日正式向被告提出退订申请,要求退还 5000 元订金。 但被告以合同约定为 “定金”且原告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原告认为,其支付的款项应为“订金”,且在支付及后续沟通中均以“订金”称呼,被告应退还该款项。被告则坚持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原告退订行为构成违约,定金不应退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至法院。22222
虽然该案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但仍然反映出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之间的冲突。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术语的精确性、逻辑的严谨性以及规范的稳定性等方面。法律术语,如“诈骗”与“欺诈”,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诈骗”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构成要件,旨在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相比之下,日常语言的通俗性则体现在其表达的直观性、使用的灵活性以及内容的多样性。日常语言注重直观表达,常使用具体、形象的词汇以及比喻、拟人等修辞手法,使信息易于理解和接受日常语言的使用极为灵活,可根据不同的语境、对象和目的进行调整,既可以是正式的, 也可以是随意的 ; 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种灵活性使得日常语言能够适应各种复杂的社会交往场景。内容的多样性也是日常语言的一大特点,它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能精准地传递信息。
但正是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日常用语的通俗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界限,这一差异常常成为公众理解法律的障碍。当公众接触法律条文、法律文件或参与法律事务时,往往会因不熟悉法律语言的特殊表达方式和含义,而对法律规定产生误解、困惑,甚至畏惧心理。这种理解上的困难不仅可能影响公众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因此,深入研究法律语言专业性与日常用语通俗性之间的界限,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困惑, 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研究价值。 基于此,本文拟以法条规定为切入点, 分别从词汇、 语法、语境三个维度分析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区别,进而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最终从立法语言、法律解释、普法措施三个角度提出建议,以期能够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显著差异的语言体系。法律语言是法律活动的工具和载体,其主要功能是表达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推理等法律内容;而日常用语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交流和沟通的工具,其功能是表达思想、情感和意愿等。二者在词汇、语法和语境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界限,这些界限是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得以区分的重要标志。
,以适应法律推理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之下,日常用语为了满足多样化的语用需求,其词汇往往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例如, “高” “矮” 等词汇在不同语境下含义各异,这种模糊性为日常交流提供了灵活性,但与法律语言的精确性要求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差异在法律解释中尤为突出,尤其是当日常用语中的模糊词汇被引入法律条文时,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6
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民法规范因紧密关联社会成员日常交往,其语言表达虽具有实践面向,但仍需通过概念重构实现法律评价的精确性。典型如“善意”这一基础概念即存在规范意义与生活语义的二元分野,在生活语境中,“善意”通常指向道德评价层面的良善动机或积极态度倾向;而民法学视域下的“善意第三人”则特指在非基于自身过错的前提下,信赖权利外观并完成有效权属变动的交易主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称 《民法典》 )
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范构造,其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三重要件:认识要件(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处分权瑕疵)、对价要件(支付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价款) 及公示要件 (动产须完成交付,不动产须经登记)。以动产善意取得为示例模型:甲所有的自行车遭乙窃取后,乙通过具有公信力的交易场所向丙出售该物。如果丙的交易行为完整符合前述三项规范要件,则其虽非所有权继受主体,仍可基于占有公信力产生的权利推定效力原始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此时甲对丙的物权请求权因权利外观责任而受阻断,仅得向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需特别阐明的是,此时的“善意”仅仅是法律层面对无过错的第三人保护,并非道德层面的评价。即便丙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存在道德瑕疵或违法行为,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只要符合法定善意认定标准,其民事法律地位仍受优先保护, 即仍应当肯定丙在本案中的 “善意”性质。
在句子结构、 要素覆盖、 逻辑关系等方面。首先,法律语言的句子结构通常较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源于法律规则的精确性和全面性需求。法律文本需要对各种情况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常使用长句、复合句以及多重从句结构,以确保法律条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例如,在法律条文中常见条件句和因果句,通过复杂的语法结构明确行为与后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在法条中被广泛使用的“但书”,其借形于日语的“但し書き”,指在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但书与但书前的句子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9
其次,法律语言与日常话语在语法结构层
例如在《行政处罚法》第 36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此处通过全称判断 + 期限排除 + 消极后果的三段论构造,配合“应当”等义务性模态词,构建起包含行为要件、时效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完整规范模型。这种嵌套结构本质上是通过语法形式的严密性保障制度性事实的规范建构,确保法律适用时各要件可被逐层解构与验证。日常交流则呈现出显著的单层直陈特性。
例如表达合同履行要求时,日常话语可能简化为 “按时交货” , 仅完成行为指引功能;而 《民法典》第 509 条则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 后者通过 “应当……履行义务” 的主干结构, 嵌套 “全面履行” “诚信原则”“附随义务”等多重规范要素,形成完整的义务体系。
最后,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在逻辑关系上的差异是二者语法特征的重要体现。法律语言的逻辑关系极为严谨,这是法律推理和司法实践的基础。法律文本中的句子必须遵循严格的逻辑顺序,确保条件、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明确,不容许存在逻辑漏洞或歧义。
例如, 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 “如果……则……”的结构被广泛使用,以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旧以高空抛物罪为例,其法条便含有“如果……则……”的句式,即“‘如果’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 , “ ‘则’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过明确的行为模式(抛掷物品)和后果(刑罚),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日常用语的逻辑关系相对灵活,允许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多样性,以适应不同的语境和情感表达。在日常交流中,人们可能仅用“不要从楼上扔东西”来表达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禁止,这种表述仅强调行为的禁止性,而不涉及后果的明确说明。这种灵活性虽然增强了语言的表现力,但也可能导致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法律条文仅采用这种模糊表述而不明确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那么在司法层面,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因缺乏明确的后果要件而导致同罪异判;在社会层面,则可能导致公众基于刑法的不确定性而面临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久而久之亦会致使法律的公信力丧失。
在语境是否具有特定性和功能性之中。 法律语言的语境具有高度的特定性、 功能性,其使用严格限定在法律活动的场景中,如立法、司法审判、法律文书撰写等。
首先,这种特定性要求法律语言必须精准地反映法律规则、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而随意解释。比如在高空抛物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在刑法语境中应当基于抛掷物体的危险性、抛掷的地点、时机等,结合所有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10
中,其因为情节并不严重,并不构成犯罪,仅依照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处理。11
另外,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在语境中的功能性也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语言的使用目的和效果。法律语言的使用是为了明确行为的边界,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哪些是被禁止的。相比之下,日常用语的功能性则更加多样化和灵活。日常用语的主要功能是表达情感和态度。在日常交流中,语言的使用更多是为了传达个人的感受、情绪和观点,而不是为了规范行为或提供明确的指引。例如,在醉酒驾驶罪的认定中,“醉酒”这一表述并非模糊不清,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及以上即构成醉酒驾驶13
在适用上的界限,与多个维度皆有一定关联。笔者试从法律壁垒、语言习俗与实践三个角度加以阐述,以期能够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有自身的特点和风格,因此应当用“法言法语”来表达,多使用专业术语来表述,这在一方面能够使法律语言在使用中减少歧义、多义,但在另一方面法律的专业性也会造成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壁垒。
有学者提出法律语言应当更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但由于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词和语法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简单的同时也会造成种种歧义,影响法
,它是人们交流沟通的基石,人们依靠各种各样的交际用语沟通交流,维系社会运转。大众在使用日常用语时,往往不会考虑其严谨性,追求的是能够迅速表达自己的意思,对于词义、语法的使用具有随意性,甚至输出的是错的句子,只要听话人能够“心领神会”,那么就是一次成功的对话。
同时,日常用语也是构成法律用语的基础性材料,法律语言是建立在日常用语之上的,具有无可辩驳的社会性与世俗性。法律归根到底是服务于民众事务的,从立法文本到司法实践,处处离不开日常用语。可以说日常用语是表达法律规范的基础性语言材料,没有日常用语就没有法律语言。
与日常用语的随意性不同,法律语言需要严谨性。同样的词语,在日常交际对话中的含义与立法文本中的含义大不相同,但民众往往不会认识到这一点。以“代理”为例,在日常用语中,“代理”通常指一种非正式的、基于个人信任的代为处理事务的行为,例如委托他人帮忙代收快递或代为传达信息,其核心在于一种简单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严格的权限范围界定。然而在法律文本中,“代理”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它涉及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代理权的合法授予、代理行为的范围限定以及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且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如书面授权委托等,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在民事纠纷中,存在大量因为日常用语应用在法律中产生定义的变化,但当事人并不了解,从而产生矛盾与冲突的案件。
或是对法律上对相关词的定义一知半解,或是一窍不通,这些都造成民众对法律用语的困惑。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遵循语言的省力原则,使用更简单、更能迅速传达自己意思的简单句式,例如“我看见她打电话”这个句子,既有可能是指说话人目睹一个女性正在打电话,应用在语境中还可能含有说话人目睹该女性正在谈论某件事等多种含义,但因为日常交际中是具备具体语境的,所以很难理解错误。14
,其应当具备服务性与一定的通俗性,以求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发挥司法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一方面,法律服务于民众,如果过于佶屈聱牙,不仅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甚至对于整个法治社会都会造成威胁。法律作为如果法律语言只能依靠法律专业的人士进行解读,那么公众就陷于被动的境地,而专业人士则将法律解释的特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与法治的初衷背道而驰。毫无疑问,法律是需要专业术语与严
另一方面,法律语言即使需要具备通俗性,但仍需要保持本身应有的庄重肃穆,因此在立法文本等中应当多用书面语,同时要注意语法的严谨性,不能产生词义、句义的模糊或歧义。倘若一味为了追求通俗易懂,则极易失去法律的约束功能,从而造成混乱。在司法实践中,民众往往会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语言的了解不足,即使是法律语言中存在日常用语,但其内涵与外延往往并不等同。在互联网信息发达的今天,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依旧匮乏,法律相关人员在面对民众时,对法律的解释往往也不能使民众真正理解,更遑论有许多普通人无法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与解释。民众与专业人士理解上的脱节、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在司法实践中的脱节都是造成民众对法律语言困惑的原因之一。
日常用语的使用界限问题,应当分别从立法语言、司法解释、普法工作三个维度分别改进。(一) 平衡立法语言之专业性与通俗性在立法层面平衡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是确保法律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关键所在。
法律语言的专业性是其准确性和权威性的基础,而通俗性则是法律得以广泛理解和有效实施的前提。立法语言的核心目标在于规范社会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行为,其受众既包括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也涵盖普通民众。因此,立法语言必须在专业性与通俗性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以 《民法典》中新增的 “居住权”为例 ,这一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专业性角度看,“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明确了权利人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能,同时排除了收益权能,确保居住权的设立仅限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种表述在法律逻辑上清晰且严谨,符合专业术语的使用要求。
从通俗性角度而言,“居住权”这一术语相较于“用益物权”等高度专业化的词汇,更易于被普通民众理解。它直观地反映了权利的属性和目的, 即保障居住需求, 而非获取经济利益。17
这种平衡不仅降低了法律适用的难度,还增强了法律的亲和力和可接受性。在立法实践中,这种平衡的实现需要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条文时,充分考虑法律语言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对于那些无法用日常语言替代的专业术语,应保留其专业性,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在不影响法律
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以便普通民众能够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此外,立法语言的通俗化还应避免因过度简化而导致法律意义的模糊,确保法律条文在通俗性与准确性之间达到最佳平衡。
,通过配套的释义和解读工作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内容,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和普及的关键环节,也是减少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隔阂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法律文本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表述往往较为精炼和专业,而法律解释能够对法律条文中的关键术语、概念进行明确和细化,使公众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字面含义。比如在实践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而根据《民法典》第 170 条的规定,职务代理行为在职权范围内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对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8
然而, 在具体案件中, 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否 “善意”以及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某些行为可能在表面上看似属于职权范围,但实际上超出了内部授权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一致。而在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就明确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款规定,超越职权订立合同,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作人员越权行为承担不合理责任,又维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平衡了双方利益关系,同时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法律解释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和新问题的出现,原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新的情况。法律解释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合理解读,填补法律漏洞,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
《解释》第 10 条的背景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对于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通过勾选、弹窗等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但这些提示方式是否足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存在争议。19
障性工程,对于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其必要性在于,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能够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从而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的良好氛围。同时,普法教育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如前所述,之所以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在实践中出现较大鸿沟,根本原因仍在于实践脱节。因此在社会层面,应注重加大普法力度。在普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以便取得更加良好的普法效果:1. 术语替换法律语言通过高度专业化的术语体系确保规范表述的准确性,避免因语义模糊导致适用偏差。 然而, 过度依赖诸如 “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等晦涩术语可能形成公众认知壁垒,影响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在普法实践中,术语替换需遵循“概念等值”原则,即在简化表达时严格保留原术语的法律内涵。例如,《民法典》中“要约”与“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在普法宣传中可替换为“提出条件”与 “接受条件” , 既降低理解门槛, 又未改变 “意思表示一致”这一法律实质。然而此类转换需警惕“语义耗损”风险,依旧以“善意取得”为例,其法律定义包含“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等复杂要件,若简单替换为“好心买到”,可能误导公众忽视权利瑕疵审查义务。成功的术语替换案例可见于司法解释的表述优化。比如 《刑法》 中 “情节显著轻微” 可以被阐释为 “危害非常小” , 同时通过脚注说明其排除标准 (如是否造成实害结果) ;在劳动关系领域, 将 “解除劳动关系”表述为“终止工作关系”,但配套图表仍标注法定解除情形(如试用期不符条件、严重违纪等)。这种“术语 - 通俗词 - 限定说明”的三层结构,既实现了认知减负,又通过附加说明维护了规范完整性。
2. 多渠道传播在数字时代,应尤其注重发挥自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并非源于抽象的逻辑推演,而是植根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法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律规范本身是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提炼、抽象而来,其本质是对社会实践的总结与规范。因此,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必须将法律知识重新还原到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使其与大众的实际生活紧密相连。在短视频时代,法律传播者在讲解法律知识时,应注重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生活实践相结合。这种结合可以是主讲人自身的亲身经历,也可以是典型的司法案例。通过将法律知识置于大众熟悉的生活场景中,能够使法律知识更加生动、具体,从而让大众更容易感同身受,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内涵与适用场景,进而把握法律的实用价值。例如,李叔凡在讲解“强制报告义务”时,巧妙地从电影《少年的你》中的校园霸凌情节入手,构造了一个未成年人遭受霸凌的具体场景,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解释了在该场景下哪些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这种以生动案例为切入点的讲解方式,不仅通俗易懂,还能够让观众迅速理解法律在现实中的应用,从而有效提升了法律传播的效果。
3. 普法效果评估在一系列普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普法效果进行评估,从而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下一轮工作中及时调整与改进。在评估中,首先要确立一套完整成熟的评估体系,将如受众群体、参与程度、接受程度、实际应用效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其中,再根据具体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调整。其次,要通过多种收集方式如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相关数据,以便了解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对普法工作的满意程度等。最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对普法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从而提出改进措施,优化普法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普法效果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的平衡不仅是提升公众法律素养的关键,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多维度的努力,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亲和力和可接受性,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法律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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