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There is a gradually blurringboundary between legal language andeveryday language. With the progressof human society, legal language hasbecome increasingly specialized.However, in the digital age, society hasundergone tremendous developmentand transformation, and legal languagehas begun to combine with emergingeveryday language. On one hand, manynew social problems keep emerging; onthe other hand, everyday language hasbecome more concise and even vulgar dueto 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et. To solvenew social problems and adapt to newlanguage changes, legal language needs tochange and is indeed undergoing changes.Legal language and everyday languagehave both 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There are continuous collisions betweenthem, leading to integration. Todeconstruct and analyze legal language,and then integrate everyday language intolegal language to reconstruct the legallanguage system, while maintaining thestandardization of legal language, is theway for legal language to adapt to thetransformation of the times.Keywords: Legal language; Everydaylanguage; Digital society; Popularization一、问题意识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曾言:“日常语言所建构的日常世界与法律语言所建构的法律世界之间存在某种区隔。 ” (陈兴良,2012)[1]“法律世界”中的法律人讲究所谓的“法言法语”,无论是法律实践还是法学研究,法律人都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专业的术语。“法言法语”设置了专业门槛,有的法律语言晦涩难懂,超脱于日常用语, 使处于 “日常世界” 的公众难以理解。
那为何不将这两个“世界”打通,或者说将二者融为一个世界?因为这是矛盾的, 困难的, 理想的。 一方面,法律不应只是法律人手中的工具,而应是无数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民众也要踏入法律世界,法律世界与日常世界必然存在重合的范围。“能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伽达默尔,1999),[2]语言如果不能作为理解的存在,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就失去了它的本真,更不必说法律语言。同时,从“法治”角度看,法律语言并非法律人的专属语言,其受众群体为普通大众,因此应具有大众化和通俗化的特点,成为一门具有“相对语码” 特点的 “大众化” 语言 (刘承宇, 汤洪波,2020)。[3]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世界和日常世界完全混同,或者说法律语言完全降维为日常表达,专业术语的精确性便不复存在。法律也会因此失去神圣与威严,难以对人们产生强制力的内心束缚,人们便会觉得法律不过是普普通通的白纸黑字。
法律世界无法与日常世界完全打通,两者之间的区隔永久存在。当然,这只是或有或无的判断。区隔存在是真实的,然而,区隔究竟多大是存疑的。不可否认的是,专业化的法律语言与通俗化的日常用语之间存在一条界限,但是,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当今数字化发达的时代,法律语言需要向日常用语的通俗化表达方式转变,并且这种改变正在悄然发生。那么,法律语言如何在“法律”与“语言”的“自我矛盾”中寻求数字时代下的出路?
,而是随着媒介技术的更新而变化。语言的传播发展进程可以划分为口语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和数字时代。这个历史进程,并不是各种媒介依次取代的过程,而是一个依次叠加的进程 (郭庆光,2010)。[4]法律语言在各个不同的阶段存在差异。
,法律更多地表现为统治者对臣民的命令。因为并没有纸质的可供检验的凭证,心中的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举止的重要因素。口语传播时代所谓的法律, 体现为人们的习惯, 不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文字初露萌芽。文字作为人类掌握的第一套体外化符号系统(郭庆光,2010),[4] 促进了信息的形成、交流与扩散。以中国法制史为例,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的成文法立法活动呈上升趋势。在文字传播时代,人们有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法律日趋成熟。 在印刷传播时代,伴随印刷术的迭代更新与人们读写能力的提升,法律的规范化愈发明显。正当人们对权利分配普遍感到不满的时候,先是报纸,后是电子媒介, 让普通民众有可能了解和参与政治 (施拉姆,2010), [5] 法律与公众的互动频繁。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个领域包括法律的专业性增强,立法语言也由粗到细。之后,人类社会又步入电子传播时代。此处的电子传播时代主要指广播电视时代。在这个时代,广播与电视从多维度展现法律,人们也有了更多的途径去了解法律。法律变得鲜活、具体、生动。各种各样普法类的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的中规中矩,科普性质强;也有的悬疑恐怖,引人入胜。广播电视等媒介向公众传达法律内涵时,不是一板一眼的,往往是娓娓道来,否则,收听率或收视率就会直接下降。在该时代,法律语言又开始有了简明化和大众化的趋势。
,更新速度迅猛。互联网络高度普及,人工智能迭代更新,数字化技术正深刻地改变着当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模式与社交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深刻影响法律语言。
1.新型问题层出不穷2025 年 1 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55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 78.6%,稳居全球第一。当前,网络已高度发达,人人手机不离手。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畅游,享受着信息技术提供的便捷与快乐。但是,网络空间也埋藏着危险,稍有不慎就会被卷入网络的漩涡。
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愈演愈烈。网络暴力造成了无数悲剧,严重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一个又一个生命因网络暴力而消失;网络谣言凭借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优势,四处扩散,干扰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状态;网络诈骗让当事人痛失钱财,引发社会大众负面情绪。各种各样的新型问题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与发酵,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由于识别困难、取证不易,相较与传统的社会问题,这些新问题的治理难度更大,成为了社会的顽瘴痼疾。
2.网络用语鱼贯而出网络的快速发展激发了语言新思潮,网络用语相继诞生。在网络空间,人人互相看不见、摸不着,存在着隔阂,网络用语的出现活跃了网络的氛围,拉进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网络用语简洁明了、短小干脆,便于记忆,且往往有着深刻的“内涵”。网络用语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现实状况与公众的精神状态。 “数智化” “偷感” “松弛感” “班味” “小孩哥 / 小孩姐”… …仅2024 年一年产生的网络流行词就数不胜数。网络用语自带大流量,不仅仅被线上大量使用,而且还延及到了线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交流时也会使用网络用语,网络用语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日常用语的重要组成部分,映射了日常用语的变化趋势。网络用语使日常用语的通俗化特质更为显著,甚至使日常用语向庸俗化演进。
3.法律语言进退两难法律语言作为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发挥作用与价值的呈现手段;法的作用与价值是为了预防与处理社会问题,保障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这是法制定与修改的重要目的;而制定与修改法实际上就是在法律语言上做工作,这形成了一个循环。在这个循环外,上述的两股力量正在不断侵扰,分别是数字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与新的语言变化趋势。“‘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没有人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有限的法律经常无法适应无限发展的社会生活。”(罗翔,2023)[6] 法律本身就有滞后性,阻碍了循环的速度。在数字时代,新兴事物接连涌现,法律的滞后性更为凸显。在这个循环中,能做出改变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的有且仅有法律语言。但是守旧易,创新难。一则法律语言是书面语言,必须严肃规范,不能随意创新;二则语言通俗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语言也是语言,难以抵挡大潮流。加之传统的法律语言在应对新问题上已力不从心,法律语言进退维谷,难寻出路。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有必要及时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应对,就要观法的遣词造句。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有时会相互碰撞,擦出新的火花。
业黑话” ,法律语言也不是例外,这无可非难。法律语言不可能也不适宜完全由日常用语表达。其一,法律语言相比于日常用语,更为严谨。对于同义词,比如“较大”“巨大 / 重大”,日常用语通常不作区分、互相混用,多义性和模糊性突出;而法律语言则会严格划分,甚至会有一个标准,比如司法解释会对立法中出现的相关词语等作出更为详细的界定。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不仅是法律规范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基础。 其二,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法律语言中的某些词语的含义不等于日常用语所理解的字面意思,比如“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王利明,2020)。[7]若是未接触过法学的公众理解这个词语,虽然也能大体理解这个词语的含义,但是不会意识到这个词语的重要性。再如“想象竞合”这一专业术语,该词的字面意思和实际意思相差甚远,法律初学者学习该词时经常会闹笑话,更不必说对法律接触甚少的公众了。 又如, “ (直接)故意”在刑法中的含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是日常用语中的“故意”常带有道德评价色彩,比如,“他故意刁难别人”,更多承载情感宣泄或人际关系调节功能。其三,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的功能不同。法律语言的主要功能在于构建规则体系,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持法的安定性;而日常用语则是人际交往的基础工具,用于传递信息、表达情感及建立人际关系等等。其四,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依赖语境的程度不同。法律语言承载和反映的是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其语境基本是特定的,且并不容易引起歧义。而日常用语高度依赖具体语境,同一词汇在不同语境下可能所指不同,比如,“炒”,在厨房里说出该字,表达的意思就是“炒菜做饭”;在职场中,则表示 “辞退, 解雇” ;在网络中, 则往往用于 “炒作”等等。甚至同一词汇在不同场景可能承载相反语义。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可见,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存在许多不同,法律语言不可与日常用语混同。
,但抽象于日常用语。一些词汇的一般用法已经被熟知,但与绝大部分日常用语相比,法律词汇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变异性(哈特, 2005)。[8] 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虽然存在着“鸿沟”,但是并非毫无联系。在构成方面,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都是由同样的文字构成,只不过在词语的组成、 句式的搭配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在使用方面,法律语言是法律人的“语言”,日常用语是所有人的“语言”。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人既需要掌握法律语言,又需要使用日常用语。法律人不只和法律人交往,也要与非法律专业的公众打交道。在与公众交流的过程中,法律人为了能把某一术语、某一条文等法律语言解释清楚,必须使用日常用语。其实,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之间的自由转化,相比于自然科学用语与日常用语之间的同义解释,要简单容易许多。
会影响到其说服力(李晟, 2013)。[9] 早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应然原理”和“实然表达”的复杂联系即使在经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阶段后仍未能得到解决,原因就源于沟通“人”与“对象”的语言问题 (张纯辉 , 2012)。[10] 语言关过不了,就不必谈法律认识与法律应用。在传统法律语言无法适应崭新的数字时代时,法律语言有必要做出改变,需要在数字时代的新兴产物中找到归宿。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之间融合的苗头已经萌发。在最近几年掀起狂风热浪的数字法学便是最好例证。“数字法学”这个术语的词语构成就是通俗化的,后被流传、推广、研究,成为了学者笔下的法律语言。关于数字法学的内涵与外延,百家争鸣,未有定论。
主流观点认为,数字法学不是现代法学的理论增补,也不是现代法学的新兴分支,而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转型升级(马长山,2022)。[11] 可以肯定的是,数字变革已经蔓延至各个领域,传统的民法、商法、刑法等经典部门法的研究,都已有数字法学的影子。数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将数字社会与法学研究紧密相连,其项下的法律语言,自然很多都源于当今社会的日常用语。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会不断冲击传统的法学领域,造就新的词语。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在未来擦出的火花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亮。
,中国法学界有关法律语言的追求主要源自历史悠久的部门法或理论法学学科,这造成了法律语言完全可以自给自足而不受外界影响的错觉(苏力, 2023)。[12]“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的思维都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物的发展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语言不能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法律语言要为了推动清晰且准确的交流而服务 ( Tiersma,1999)。
[13] 如果呆板固执、不思变通,法律语言就会把公众拒之门外,加深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困惑甚至曲解误解。法律语言几乎以传统的用词为主,但是新兴的社会问题都有新的名字。因此,要想更好地妥善解决这些新问题,发挥法的应有作用,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甚至创造新的法律语言, 以适应新的社会。 不破不立, 对此,可遵循“解构 - 重构 - 修饰”的思路。
,法律语言必须是书面化的。我国的法律是成文法,具有确定性,法律文件通常需要准确无误地传达法律意图。法律语言既然以书面形式呈现,就要符合书面的表达规范,语言风格须清晰、确切且正式,不能使用口语化的表达。其次,法律语言是严谨的。在词汇选择上,不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法律语言中的术语都经过了反复的检验;在句式结构上,法律文件中的句式多为陈述句,且逻辑严密。再次,法律语言是中性的。法是理性客观的,要确保公平与正义,因此,法律语言不宜带有任何的情感色彩,也不能带有偏见或歧视的态度。 最后, 法律语言是明确的。 这里的 “明确” 是相较于日常用语而言的。 法律语言的含义、适用范围等应尽量精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语言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很多情况下是语言自身的模糊性导致的。
础上,应适当融合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使法律语言向通俗化转型, 使法律语言成为 “共核语” (廖美珍,2006)[14]。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实现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的融合。
第一,创设包含日常用语的法律语言。创设的前提是遵循替代关系 ( Relation ofSubstitutability)构筑新的术语 。替代关系 ,是指在相同结构的句子中,或者在多个词组成的词组中,语法上可以互相替代的词类或语词的集合(胡壮麟,2019)。[15] 数字社会催发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与对应的利益,这些社会关系值得通过法或法律予以调整,相关的利益也应当转化为人的权利。 诸如 “离线权” (rightto disconnect) 、 “被遗忘权 ” ( right tobe forgotten)等数字时代的特有产物,已被域外的法律或判例确立,成为了法律语言。以“离线权”为例,“离线”不是法言法语,甚至“离线”一词都没有被《现代汉语词典》(第 7 版)收录。“离线”本身与网络社交有关,是网络用语,被人“口口相传”而成为了日常用语。但是“离线权”的词语组成,即“某某权” , 符合法律语言关于权利的构词规范, “离线”完全可以替换这里的“某某”。在法学研究中,学界对“离线权”这一表达已基本达成共识。如果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尝试给“离线权”做解释,只能牵强附会、生搬硬套,并且也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直接使用规范化的日常用语。数字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是传统的法律语言难以涵法律与语言的交响曲:从语言变奏到边界探寻盖的。为治理这些问题,法在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应当使用这些新问题的“本名”。以网络暴力为例,网络暴力是日常用语,而不是法律术语。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并未直接规定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属性,这就导致如果网络暴力的严重程度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会陷入模糊不清的境地。为了妥善治理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 2024 年 8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规制网络暴力。上述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部门规章均直接使用“网络暴力”一词,为防治网络暴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随随便便一个日常用语就可以成为法律语言,只有规范化的日常用语才能被纳入法律语言中。 “网络暴力”的词组构成符合基本中文规范,可以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但是“网络暴力”的简称“网暴”,在词语组成上为分别截取“网络”与“暴力”的开头一个字,过于粗暴,偏向口语化,就不适合作为法律语言。学界有不少学者指出, 应在 《刑法》 中增设 “网络暴力罪” (石经海,黄亚瑞,2020),[16] 或者制定《反网络暴力法》 等专门法规 (刘艳红,2022),[17]试图在法律的层面直指网络暴力的特殊性,但是这一思路饱受争议。 笔者认为, 无论是在 《刑法》中单独设立罪名抑或出台专门立法,均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将反网络暴力提升至法律高度,会对当前屡禁不止的网络暴力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实现长效治理。
虽然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融合的趋势已经显现,但是态势仍然较弱,法律语言通俗化的转型还在起步阶段。通俗化的法律语言未来应从理论界迈向实务界,从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上升至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文件,从法的非正式渊源延展至法的正式渊源。
掀起 “简明英语运动”后,法律界也出现了“简明法律语言运动” , 以使法律语言更加简明和亲民 (Williams,2004)。[18] 如今,人类正在经历“数字化生存”(尼葛洛庞帝, 2021)[19],法律作为人类头脑的产物,会与人类的“数字化生存”相适应,故而发生改变。虽然法律语言需要做出改变,但是不能破坏已有的语言特点。
数字时代法律语言的“通俗化”是指法律语言有条件、有选择地吸收符合正式语体表达规范的日常用语,而不是强硬使用法律的专业术语闭门造车。“通俗化”是法律语言缓缓前进的方向,在宏观层面是法律语言顺应数字潮流的潜在的发展趋势,在微观层面可以体现在个别立法词语的新增或修改。但这一切动态进展的前提,都是建立在规范化的底线之上。社会语言学家莱可夫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点 : “言为身份。”(Lakoff,1974)[20] 这一观点同样可以适用于具有专业身份的人及其所使用的语言。法律语言再通俗化也仍会保留“法律”的“身份”,不会跳脱出“法律语言”的范畴。
因此,法律语言的“通俗化”绝不等于“口语化”“去专业化”抑或是“网络化”,更不意味着法律语言走向“娱乐化”的极端。法律语言通俗化的目的是避免模糊,如果使用的日常用语反而加剧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则就是偏离了法律语言通俗化转型的正路。
,法律语言也应降低理解壁垒,与时俱进,逐渐向通俗化转型, 紧跟数字时代的步伐。 “语言构筑了法律”( Gibbons,1994),[21] 从立法技术的观点而言,法律语言就应该明白易懂(吴大英,1982)。[22]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让法律语言完全成为日常用语,法律语言仍应保留自己的特性。 可以 “旧瓶装新酒” : “旧瓶” 是法律语言的呈现形式, 仍应当严谨规范;
“新酒”则是需要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以及由此而来的新的词语。“旧瓶”是硬性的,不能被打破;但里面的“新酒”是流动的,可以不断调适。法律语言通过通俗化的转型,既能够让公众深入理解法律,也能更好地规范当今的数字社会。当然,法律语言通俗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虽然道阻且长,但是道路的方向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兴良 . 法律在别处 [J]. 法制资讯 ,2012,411111
[M]. 何道宽 , 译 . 北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16.[6]罗翔 . 法律的悖论 [M]. 云南人民出版社 : 昆明 ,2023:215.[7]王利明 , 杨立新 , 王轶 , 等 . 民法学[M]. 法律出版社 : 北京 ,2020:195.[8]哈特 .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M]. 支振锋 , 译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5:25.[9]李晟 . 社会变迁中的法律修辞变化[J]. 法学家 ,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