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解读1
述了这个问题,并将其包含在脚注的参考文献
中,“法律同人们的生活秩序共生。”在长期以来有关法律的道德权威的争论中,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岌岌可危;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贡献方式已经成为“法律与社会”研究的焦点。
首先,我将法律与社会的两种关系并置,即自然法传统和社会学视角。以社会学视角对法律进行了工具性的描述。这种观点下,法律为构建社会秩序提供了可用的工具、资源、象征和语言。相反,自然法理论主张发挥人的能动性的作用,从而否认社会生活秩序,寻求普遍的、非历史的“自然法”的道德层面的指导。在阐述社会学家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后,我将简要介绍法律社会学认为什么是法律实践以及人们如何利用法律资源。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自然法的理论是一种理想主义,也许是一种危险的理想主义,因为其忽视了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没有回应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我将用传统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结果来说明这一点。
在第三部分中,我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因法律社会学揭示了自然法传统的理想主义,这有可能会形成虚假或部分的理想主义。我将其定性为传统研究中的“法律危机”。“法律危机”将立法者描述成善意的(benign),将法律描绘成相对无效(relatively ineffective)的,因其主要关注国家的合法性,所以在更普遍和突出(pervasive)的层面上排斥法律。最后,我提请大家注意,学者在建构与解构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一有关法律与社会的讨论由来已久,如若追溯,可以从古典自然法到当今文学与法律解释的争论。6
比如,自然法理论在有关传统与现代的表达中,存在一套指导人类行动的普遍的、永恒的和变化的社会行为与秩序的原则。这些可知的模式描述了人类生活的偏好和本质特点。尽管在一段时间之后,他们认识到自然正义不同于法律,不足以治理人类社会,最终就演变成人为地衡量法律的标准,并让实证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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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例如,哈德利·阿克斯(Hadley Arkes)在近期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文章中,试图从第一性原理来揭示法律的来源。阿克斯引用了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话,表明对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特定的道德和法律判决可以从一套描述人类理性的第一性原则中提炼出来。他认为,做出判决并使他人遵守是可能的,因为法律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体现。继康德之后,阿克斯认为,只有理性人才能构思法律的概念,这是一种“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道德规则。”并且法律是集体社会生活的体现,是道德的存在和“有道德的人之本性”。7
另一种观点显然是现代的。在法律与社会分离的前提下,该观点强调了二者之间存在工具性的关系,并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为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缩影。这根植于十八世纪欧洲的政治斗争的背景,这种观点区分了法律与社会并以此限制国家的权利。8
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动荡的政治局势及与启蒙运动有关的社会变革,产生了一种由契约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1895;New York: Free Press, 1964);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7).
为了回应人们对这种社会秩序脆弱性的认识,并努力支撑欧洲共同体在这一个世纪的重大变革中受到严重冲击,学者们开始研究系统而科学地研究了集体社会生活的结构和过程。经由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产生的社会科学经典著作突出了对法律现象和各种形式合法性主张的分析。10
因社会学传统始于道德在法律定位的矛盾态度,所以强调了作为多重用途的法律,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从一些研究中读出有关法律规范性的观点。我将以标题的形式阐述我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观察结果,然后表明法律社会学的道德愿景及可能的形态。
二社会学家将法律看作一种社会制度,法律既不是自然界所给予的,也不是从第一性原理所推导出来的,而是从人际互动的模式中所创造出来的。这种观点认为,人类是所有社会安排的缔造者,包括法律和关于法律的研究;
社会秩序和合法性是“人类持续不断的生产”。11
13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制度,为社会秩序或向我们自己解释生活的故事提供合法性。
关于法律与社会群体使用暴力之间关系的讨论,见本文注释4中引用的马克斯·韦伯的著作;另见Oliver WendellHolmes,American Banana v.United Fruit Co.,213 U.S.347,356(1908);和Holmes Pollock Letters,vol. 2(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1), p. 212. 有详实的文献将法律作为一套由暴力保障的规则的概念与法律作为一整套暴力规则的概念区分开来。见Karl Olivecrona,Law as Fact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134; 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9), pp. 25, 29;
和Alf Ross, On Law and Justice (London: Steiner & Sons, 1958), p. 134. 另见H. L. A. Harts The Concept of Law(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认为暴力或胁迫是实现法律的手段,而不是法律概念的基本特征。但是,如果法律不是一套由武力保障的规则,而是一套关于暴力或胁迫的规则,如Kelsen、 Olivecrona和Ross所说,在表述上显得简介明了,这就避免了法律理论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并将法律作为对暴力的规范的概念提升到了更高的地位。关于法律作为一种有关暴力的规则体系,参见Roberto Bobbios Law and Force, The Monist 4815
1.法律作为制度和实践,由历史和文化发展的活动组成,这些活动规范了社会群体使用暴力并使其合法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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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活动。尽管如此,生产这些“发生在一个痛苦的领域和死亡。”在他去世后不久的 1986 年,一篇文章表明了法律实践与暴力之间的关系:法官阐明了他对文本的理解,并作为重新结果,有人失去了自由,财产,孩子——道德伦理,乃至生命。法律解释也构成已经或将要发生暴力的理由。当法官(interpreters)完成他的工作时,常常使得受害者的生活被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暴力行为撕裂。17
法律体系还具有一系列其他功能,如调节和合法化强制力。这些功能通常也由替代性的机构所发挥,但通常是私人机构。而且,法律在发挥作用时往往是冗余的。18
19191919192.在法律工作中,官员都是针对具体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回应,而不是对一般方法作出回应。基于此,法律工作与其他工作没有什么不同,它是由特殊情况而非一般原则构成,并且是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的,20
62828282828这也是民事执行和一般商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代理人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并根据特定的服务需求制定法律规则。为了应对永无休止的案件,服务需求是执法的核心时,案件管理成为法律行为者的一项关键技能,通常是工作的决定性特征。29
由于法律实践是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它涉及法外性质的决议和程序。法律行为者(legal actors)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授权官员对犯罪的反应和对业务的监管,涉及法律既没有授权也没有表述的决议和程序。30
3232323232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来源于相互冲突的授权、资源限制以及无法将经验完全封存在公式或规则中。这些限制在法律内部创造了解释、创新和阐述的空间。33
41客户是组织的生命线,但不是决策的主要群体。因此,很难评估和奖励工作表现代理商通过开发节约资源的常规和简化来应对这些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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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力,他们使得程序能够满足有效性的定义。42
434.法律行为者对案件的反应是基于典型性,而不是基于法律或政策的标准,而是基于情况的正常和反复特征。 这些“民间”类别用于代表组织工作量的变化,并发出适当的反应信号,这些反应由这些类别所包含的情况的显著特征决定。苏德诺(David Sudnow)
描述了公设辩护人对特定犯罪“正常”特征的理解,事件“常常发生的方式和犯罪者的性格(以及典型的受害者和场景)”……如入室盗窃被视为涉及惯犯,没有武器,价格低廉的物品,几乎没有财产损失,下层机构主要是黑人被告,独立经营者,以及对犯罪的非专业指控。44
法院工作人员还通过典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案件,并对案件作出回应。这些类别往往反映了法律行为者对平息困难的威胁,而不是对利益或权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罪问题的确认和解决。法院所说的“酒吧斗殴”(barrom brawl)案件是陌生人之间的斗殴,而不是亲密朋友之间的斗殴。“邻里”(neighborhood)案件将涉及居住在附近的人,尽管不一定住在相邻的住宅中,以及它通常涉及空间、噪音和儿童行为等问题。“朋
的关系;此外,这个标签几乎从一开始就表明了案件的孤立或结果将集中。“恋人”(girlfriend-boyfriend)案件通常涉及青少年或其他生活在父母家中的人,父母对恋人之间情感关系的不认可是产生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爱人”(lovers )案件通常指的是成人之间的关系,至少是不涉及父母的关系。
法院很明显不愿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法院认为,犯罪记录会改变关系,他们不愿意将这些记录在册。48
50505050505.法律体系反映并再生产包容性的社会结构。51
5454545454尽管法律的应用可能是依情况而定的,但法律行为者的反应和行为是累积的,结果是其反映了比特定事件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例如,动员警察和提供法律的方式是由执法人员之外的社区决定的。55
56法律的应用不仅反映了阶级差异,也反映了不同的规范和价值观。一项对家庭和青少年纠纷调解的研究表明,对家庭冲突的影响并不
一项针对歧视受害者的研究表明,应用法律的成本远远不限于经济和阶级问题;事实上,法律似乎是以定义和管理自身呈现的能力为代价的。克里斯汀 ·布米勒(KristinBumiller)在一项研究中指出人们会因年龄、性别或种族而遭受到不同形式的歧视,受访者拒绝诉诸法律来改变他们的不满,因为他们想规避法律程序将不满个人化,并要求他们通过职业的律师进行沟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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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般规则——这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优势,但这些被客观化的人们则认为这是一种压迫。65
在一个异质且复杂的社会中,对于实质性价值观的共识很少,隐私和自主性可能是比职业或收入更好的权力与阶级指标。众所周知,隐私与权力关系、社会的垂直组织密不可分:拥有更大权力的个体和机构强迫那些权力较小的人透露信息。我们知道,对法院的看法变化也与阶级和职业有关,也可能与要求和控制自己隐私的能力有关。法律过程的使用和效果的明显阶级差异,特别是刑事过程,可能也反映了一些参与者控制什么被暴露以及谁可以接触到关于自己的信息的能力。因为下层阶级进入法院时相对缺乏这种自主性,显然法院可以从他们身上剥夺的自主性也相对较少。他们在法庭上被暴露,他们可能会受到羞辱,但他们并没有像那些占据更高社会地位的人那样看到或经历社会降级。
7373737373关于法院和法律是社会控制机制的论断在理论和经验上都不足为奇,有关社会控制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观点更是不足为奇的。74
6.法律是公民和法律行为者用以解决问题的资源。 法律是一种可变的文化现象,每个社会、文化及亚文化都将其视为属于该群体。根据这一观察结果,法律社会学揭示了自然法传统是一种特定的文化发展愿景或理想;有些人甚至认为它是一种有害的理想,理由是它以一种自然和普遍的法律的名义否定了其他文化发展的理想。
法律的应用可以根据有无经验者进行区分。非专业人士求助于法律来解决他们无法自己解决的问题。尽管诉诸法律被视为一种战略决策,解决特定问题的几种可能方式之一,但调动法律资源往往需要克服对此类行为的规范约束,而这本身被视为“制造困难”的形式对法律或其替代物效用的任何计算,都必须考虑到文化背景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以及这些手段的可用性和效率。
在一项关于文化背景的研究中,我发现人们更喜欢通过谈话或回避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问题。76
对法律程序的观察表明,法院很少提供辩方想要的东西,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但缺乏经
对于经验丰富且专业的法律行为者来说,法律提供了一种多用途的解决问题的工具。
法律上的歧义,或者说存在歧义的可能性,不仅体现在语言和滥用法律上,而且体现在合理使用法律的领域。法律的每一条规定,稍有不慎,都可能有各种用途。法律有其含义和用法发生变化的历史,通常是非常激进的。
法律史学家们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论据。钱布里斯(Chambliss)描述了流浪法是通过何种方式转变的,在黑死病摧毁英国人口后的四十年代,为了控制十六世纪在高速公路上的流浪汉们,确保劳动力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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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宏伟大厦是建立在税收措施的基础之上的。
换句话说,虽然法律的多样性超越了理想主义和机械主义,更使得我们相信,但这种变化既不是确定的,也不是完全由外部变量决定的。法律不仅仅是一套学说,政治不是唯一的现实。法律的实践方式或以法律的名义所做的事情,都受到其自身创造的世界的约束。它与自身及其做事方式相互作用,从而使可能的事情受到限制。法律既是一套社会制度,也一种实践,其特点是法律形式、案件作用以及在具体特定情况下的决策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便是汤姆森(E.P.Thompson)将法律描述为中介工具之意,即加强和合法化社会关系、掩盖和神秘化阶级规则。”
三
社会学的调查始于一个普遍存在却又简单的观点,即包括法律机构在内的机构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环境。在社会学家坚持将社会学纳入法律的同时,很少关注构成法律制度及其环境。我们在推广法律社会学中社会学的方面做得不太好。描述法律制度如何运作的大量文献不仅描述了通过法律所做的事情,而且定义了什么在法律上可能的。描述性的研究成为合法性建构中的一个变量,因为我们创造的叙事看似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但同时也限制和约束了人们可能想象的东西。当法律社会学研究揭露了自然法视角的幻觉时,它们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幻觉。
我们对法律的实证研究构建的合法性愿景是什么?是由我们做出的许多选择决定的。首先,我们从关注社区与法律的关系转向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从法律和道德产生的特定情况和环境中抽象出了构成法律和道德的社会关系,提出了一种普遍性的话语——只有社会,没有社区;只有法律,没有法则。
其次,我们接受了法律与社会区分的政治表达,但没有将这种关系定性是存在问题的。社会科学学者认识到社会是存在问题的,但没有将法律本身的概念定性为问题。我们去寻找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好像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最后,在接受并将法律与社会的具体化的区分之后,我们可以开始探究法律在这种关系中的有效性。学者们探讨了法律的后果和实施,意外地发现了法律的无效性,即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
研究往往基于法律可以且应当更加有效的前提。与早期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一样,法
因此,法律社会学家认为自己在法政策世界中是边缘的,仍然致力于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
和罗伯特·卡根(Robert Kagan)在执行健康和安全法规方面的努力。
学者们接受了国家合法性的价值观念与预设,从而忽视了法律在社会权力组织中的作用,因此未能将法律作为社会权力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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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的领域进行研究。
有关法律的道德权威的研究如若想要取得成功,就必须从走上不同的道路,而非研究法律的有效性。我们应该关注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最不起眼的地方,法律文化正在以一种平静但平常的方式传播和塑造人们的态度和行为。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律师只掌握了法律的一部分——有困难的部分或对困难的预期。而专业人士无法掌控的法律领域,是奥地利法理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所说的现行法律,我们在日常的交易行为中都可以视为法律关系,无论它们是否符合律师花费大量时间所做之事的实质。”
埃利希表明法院审判同社会日常生活中完成的无数合同和交易相比,是一种例外。鉴于在负责纠纷解决的官员面前,我们只能看到生活的一小部分,所以必须超越为判决而制定“决策规范”,转向源于社会的“组织规范”,并决定陷入无数法律关系的普通人的实际行为。
一个人付钱给店主买牙膏,所有权就完成了转移。这并不是由国家对判决或强制的威胁促使一个人履行这些义务,尽管这是一部分。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更为危险的是;法律形式是组成部分指导社会关系和实践所采取的形式。
法律深深植根于这些规则和实践中,对人们来说几乎是看不见的。正是这种无形性,这种被视为乏味的东西,使合法性和法律形式如此强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将法律视为国家权力的工具,是政治同法律斗争的结果与一套复杂的、历史演变的规则和预期的主流观点是片面的。在所有情形下,法律都是贫乏的,被认为是一种不完善的工具或技术;忽视了传统方式和法律的组成方面。为了描绘出更丰富多彩的图画,一些学者开始将法律视为文化和象征语言。
四最后,我想重申我对法律研究的看法,并尝试回应法律危机。我批评社会研究项目,并不是说希望回归到理想主义世界(world)的问题上,拒绝经验主义。而是在肯定社会关系的建构同时,强调这些建构的后果以及限制可能性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是一种社会建构,自然法的视角限制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与可能。我们这些法律社会学家经常写作,好似在描述一个客观但被操纵的社会关系世界;但事实上,这就是所谓的“社会现实”(socialreality)。
我认为法学研究应该从自然法视野和工具的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转向埃利希提出的“活法”,我很可能高估了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就像社会科学家夸大了法律的无效性。因此,更为恰当的做法是,不应只关注法律的手段与变革,不能只关注霸权领域,而是去关注问题、关注人以及这些问题从一个领域转向另一个领域的方式。随着人们重新关注知识资源,现有专业知识的存量以及公民和国家代理人的形象,我们可以观察到这种斗争从一个赛道转移到另一个赛道。然而,我要提请大家必须注意到,我们作为社会科学的学者,在这场运动中,在法律与合法性的社会建设中,所应当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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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