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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科学的现实图景与未来图景——评《法社 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丨评论丨法社会科学的现实图景与未来图景——评《法社 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法社会科学的现实图景与未来图景——评《法社 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期刊信息

2024年特刊 / P.107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出版于2008年,作为一本跨学科合作作品由比较法学家乌戈· 马太和法律人类学家劳拉·纳德合作而成。这本著作以其丰富的案例论证和极具战斗性的观点对“法治”这一概念的神圣性发起了挑战,揭示了其与当代帝国主义掠夺的强烈关联性。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于对本作人类学一侧的分析,从创作背景和创作意图出发,通过解释作者之一的纳德之学术思想,结合她在本作中对法治进行的解构和再建构,彰显现代法治同时存在的积极与消极意义,以及法治在社会正义伦理层面基于立场的辨证发展。AbstractionPlunder: When the Rule of Lawis Illegal was published in 2008 as an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betweencomparative jurist Ugo Mattei and legalanthropologist Laura Nader. This workchallenges the sanctity of the concept of the“rule of law” with its rich case argumentsand combative perspectives, revealingits strong relevance to contemporaryimperialist plunder. In this article, theauthor will focus on the anthropologicalside of this work, starting from the contextand intention of its creation, explainingthe academic thought of one of the co-authors Nader, and combining it with herde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rule of law in this work, which highlightsthe simultaneous positive and negativesignificance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aswell as the discursive development of therule of law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ethical dimension of social justice.一、作者创作《掠夺》的用意(一) 创作背景如果想要对《掠夺》中有关法治的论述进行彻底的理解,就必须要对了解本书的写作背景,以及作者的学术理念及理念。本书在距今并不算久远的2008年成书于美国:巴拉克·奥巴马总统于这一年带着“将军队撤出伊拉克”的政见成为了这个同时出兵多个中东国家的总统(尽管如此,他也在就任总统的下一年宣布向阿富汗大量增兵)

《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出版于2008年,作为一本跨学科合作作品由比较法学家乌戈· 马太和法律人类学家劳拉·纳德合作而成。这本著作以其丰富的案例论证和极具战斗性的观点对“法治”这一概念的神圣性发起了挑战,揭示了其与当代帝国主义掠夺的强烈关联性。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于对本作人类学一侧的分析,从创作背景和创作意图出发,通过解释作者之一的纳德之学术思想,结合她在本作中对法治进行的解构和再建构,彰显现代法治同时存在的积极与消极意义,以及法治在社会正义伦理层面基于立场的辨证发展。AbstractionPlunder: When the Rule of Lawis Illegal was published in 2008 as an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betweencomparative jurist Ugo Mattei and legalanthropologist Laura Nader. This workchallenges the sanctity of the concept of the“rule of law” with its rich case argumentsand combative perspectives, revealingits strong relevance to contemporaryimperialist plunder. In this article, theauthor will focus on the anthropologicalside of this work, starting from the contextand intention of its creation, explainingthe academic thought of one of the co-authors Nader, and combining it with herde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rule of law in this work, which highlightsthe simultaneous positive and negativesignificance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aswell as the discursive development of therule of law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ethical dimension of social justice.一、作者创作《掠夺》的用意(一) 创作背景如果想要对《掠夺》中有关法治的论述进行彻底的理解,就必须要对了解本书的写作背景,以及作者的学术理念及理念。本书在距今并不算久远的2008年成书于美国:巴拉克·奥巴马总统于这一年带着“将军队撤出伊拉克”的政见成为了这个同时出兵多个中东国家的总统(尽管如此,他也在就任总统的下一年宣布向阿富汗大量增兵)

《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出版于2008年,作为一本跨学科合作作品由比较法学家乌戈· 马太和法律人类学家劳拉·纳德合作而成。这本著作以其丰富的案例论证和极具战斗性的观点对“法治”这一概念的神圣性发起了挑战,揭示了其与当代帝国主义掠夺的强烈关联性。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于对本作人类学一侧的分析,从创作背景和创作意图出发,通过解释作者之一的纳德之学术思想,结合她在本作中对法治进行的解构和再建构,彰显现代法治同时存在的积极与消极意义,以及法治在社会正义伦理层面基于立场的辨证发展。AbstractionPlunder: When the Rule of Lawis Illegal was published in 2008 as an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betweencomparative jurist Ugo Mattei and legalanthropologist Laura Nader. This workchallenges the sanctity of the concept of the“rule of law” with its rich case argumentsand combative perspectives, revealingits strong relevance to contemporaryimperialist plunder. In this article, theauthor will focus on the anthropologicalside of this work, starting from the contextand intention of its creation, explainingthe academic thought of one of the co-authors Nader, and combining it with herdeconstru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rule of law in this work, which highlightsthe simultaneous positive and negativesignificance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aswell as the discursive development of therule of law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ethical dimension of social justice.一、作者创作《掠夺》的用意(一) 创作背景如果想要对《掠夺》中有关法治的论述进行彻底的理解,就必须要对了解本书的写作背景,以及作者的学术理念及理念。本书在距今并不算久远的2008年成书于美国:巴拉克·奥巴马总统于这一年带着“将军队撤出伊拉克”的政见成为了这个同时出兵多个中东国家的总统(尽管如此,他也在就任总统的下一年宣布向阿富汗大量增兵)

近年来,中国法学学术界最著名的争论莫过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并且,从目前来看,争论形式从激烈地互相批评与“攻击”演化成温和地为自己“正名”和“辩解”2

不可否认的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激发了两大学派对自身发展的自觉与反思。在《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中,中国人民大学侯猛教授表示本书主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社科法学?(第1 页)当前提出这一基础问题,体现了中国社科法学的学科焦虑以及急切的身份认同。这种焦虑,不仅仅来自于西方世界法社会科学发展的领先,更来自于中国法学学科内部发展的困境。首先,本书通过理清法社会科学与法教义学、部门法学、法社会学、法的实证研究的关系、以及回应其他学派的批评,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功用。然后,本书从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社会科学三个方面构筑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并具体介绍了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观察视角、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等内容。最后,作者通过引证研究、期刊研究、学科建设、学院发展、自身经历等方面对中国法学学科的发展进行反思。

本文在提炼本书主要思想内容的基础上展开评述,采取“夹叙夹议”的写作方式。主要沿着本书的框架结构,挑出某些重点问题进行回应。首先,“法社会科学是什么?”这个问题包含三个方面,不仅仅是对它的定义,分析性的描述,还有位置问题。本书对法社会科学的位置问题的立论之一是基于法教义学的批评,就此本文想谈谈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的看法。再次,对作者关于法社会科学发展图景的“分析报告”中解决路径的思路进行补充。最后,本书主要从宏观角度描述法社会科学未来发展的图景,那本文想借用“立法者”与“阐释者”这一概念框架,从知识分子这一微观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在现代社会,我们希望看到法学界有什么样的知识分子?

?(一) “法社会科学” 的名称问题作者从“法社会学”和“法社会科学”、“社科法学”与“法社会科学”两组概念的区分出发,强调为什么建议使用“法社会科学”这一名称。在中国,虽然最先与法教义学相对的是法社会学。但是随着法学研究进路的扩展,法社会学只是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之一。现在更加强调不同进路研究法律问题,所以不适宜继续沿用“法社会学”这一名称。不再沿用约定俗成、长期使用的“社科法学”,一是“社科法学”总是以“法教义学”相对应的意义出现,使用范围有限;二是其他学科更容易理解,“法律的社会科学”就很容易让人直观地感受到: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使用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为了避免说“词”,从而聚焦说“事”。(第68页)本书作者也是为了避免争议问题,认为“法律的社会科学”比“社科法学”这一名称更有优势。

“社科法学”曾被诟病构词存在逻辑错误。有学者3

两者都是以法律系早就存在为论据,但是结合其他因素却得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局势发生改变、人口激增以及生产力提高、大学系统扩张对社会科学内部结构造成影响7

“在西方,讨论的发展脉络是:19世纪聚焦于对静态法律的理解,以科学为楷模,认为法律同样是一种可分析的外在客体,故法学为科学或类科学,学者默克尔、边沁、奥斯丁、兰德尔及20世纪的学者凯尔森为这种观念的代表;19世纪末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应用中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因而认为法学非科学,属社会学科,学者埃利尔希、霍姆斯及20世纪的学者波斯纳等持此立场。因法律及应用的价值判断性,法学也可被归为人文学科,近代的自然法学、20世纪的评价法学、批判法学诸子如是说;还有诸多法学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不同理由,但主要都是围绕静态的法律展开”11

【评论】

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与社科法学之争。首先,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某些批评立足于勾画出来的对立,即一种“稻草人谬误”13

,不是学科(discipline)概念。(第6 页)作者表示在本书中,某些情况会将“社科法学”与“法社会科学”混用。所以这里的社科法学也指“法社会科学”。既然是跨学科领域,其实法学的学者与社会科学的学者都可以是参与者。韦伯14

本书作者也认同“法社会科学”一定是包含法学以外的社会科学家立场的研究。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双重面向,主要是回应法律和法学的问题,但未来也要自觉回应其他社会科学的问题。(第84页)纵观全书,作者在第三编和第四编中对立法问题、司法问题的研究以及在第四编中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反思都能够看出其属于法学家立场。本书如果想回答“法社会科学是什么”这一问题并且想强调其“跨学科”属性,分别介绍不同立场的研究会更加合理。法社会科学不仅仅是法学学者的“法社会科学”,还是所有社会科学学者的“法社会科学”。法社会科学想走的更远,一定要发挥“跨学科”的优势。具体而言,要促进法学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对同一现象或者问题的交流与对话。

是能够连接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促进知识的交流。二是通过经验研究提炼出中国法律理论。三是在法秩序稳定建立的阶段,发挥自身优势,弥补其他学派解决问题的缺陷。四是能够给法学人提供跨学科知识,加强处理转型问题与重大个案的解释力以及使得法学人在面对政治问题时持中立态度。这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引入社会科学的方法。

不过,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各个交叉学科已经存在的局面下,我们还要强调统一的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知识体系呢?作者认为强调统一的“法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有以下几个功用:一是弥补单一学科解释法律问题的局限性。法律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文化、人类行为、人类心理等多个面向,在方法论上坚持整体论,建立起统一的知识体系,方便各学科的学者对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交流与合作。在做经验研究时,需要有社会科学的分析进路,否则只能说是做朴素的经验研究(第164页)。“法社会科学”强调多条研究进路分析法律问题,增强对复杂法律问题的解释力。二是增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促进学术竞争与知识生产。以往社科法学被批评知识杂糅,我们只有反思自己,建立统一的“法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才能应对法教义学的挑战。

在笔者看来,不能只强调法社会科学的“统一”去应对法教义学的挑战,还应当强调各研究进路发展的独特性以及独立性。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法社会科学内部不仅应当保持各交叉学科的独特性,也应当互相交流与合作,有意地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跨学科优势。

角研究法律问题,主要研究“行动中的法”;“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则属于内部视角,更注重法律实务中如何运用社会科学知识与方法,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领域;“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是对法学学科的发展进行学术性反思;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究范式,在分析各研究研究范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意见。作者提出法的社会科学经验研究的主线总体上围绕社会情境(Context)、社会后果(Consequence)

、社会约束条件(Constraint)展开(第167页)。作者特别强调对法律这一规范性事务的经验事实研究,这也是法社会科学与政法学派、法教义学相比的优势与特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1、侧重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作者表示法律实证研究应当与法律实证主义研究相区分,前者关注实证法的运行过程与社会影响,后者主要分析实在法律规范。法社会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都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但法社会科学更强调研究法律问题的多个研究进路,法律实证研究就强调实证研究而非规范性研究。目前,我国很多法律实证研究学者偏好基于法律数据的定量分析方法,但是法律实证研究不止定量方法。作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的定量分析应当关注法律实际运行中的差异事实,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因果解释,基于中国经验进行理论反思和理论创新。具体来说,法律的实证研究的研究者应当培养经验感,科学地进行实验研究,也注重跨学科研究,形成方法论上的自觉和实证研究传统。

2、侧重定性的法律经验研究作者认为法律的经验研究主要分为研究法律的运行过程、研究法律的实际影响以及研究法律与各类社会规范的关系三种类型。法律的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不同,经验研究注重解释法律现象的因果关系,而非进行法律解释。

与规范研究的“解释问题的同时也是在解决问题”(第120页)不同的是,法律的经验研究要想解决问题可以在立法论意义上转化为法律政策分析,也可以在解释论意义上将研究结论

【评论】

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运用于司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经验研究主要在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官自由心证上发挥作用。作者强调法律的经验研究要注重规范面向。具体而言,法律的经验研究应当关注支撑法律运行的社会机制,在个案分析中结合规范分析和经验分析,重点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建立覆盖整个法律体系的知识体系,不断进行理论反思。在方法论上,法律的经验研究强调整体论(第126页)。这和上文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原理相通,在此不赘。

3、立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我国立法研究中的规范性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尚不成规模。但是,已经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制度基础和代表性研究(第133页)。立法的跨学科研究主要集中在部门法之间(如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如法学与政治学)。作者借用费里德曼17

在中国进行立法的经验研究,还必须以两个基本的制度事实为前提:一是《宪法》,特别是《立法法》;二是党的体制和政策(第136页)。我们可以从立法组织、立法行为、立法人员等三方面进行立法的经验研究。作者借用斯科特的“制度- 组织分析框架”18

,社会科学在实务中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领域,故作者也是在该领域中考察。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沟通法律实务和社会科学知识的中介。笔者突破以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二元关系,将社会科学知识的接受者即法官引入形成新的三元关系。作者主要从事实认定阶段以及法律适用阶段分析社科科学的运用。

1、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目前,中国法律实务界对社会科学的引入和关注还不够,学术界也没有对实务中如何运用社会科学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工具。在实务界注重社会科学的运用主要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国家。其实,学习社会科学有助于法律人增强对事实的判断力和对案件的说服力。作者强调社会科学不只用来处理疑难案件,而且可以贯穿整个司法裁判过程(第173页) 。“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而对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主要针对事实认定问题展开。与法教义学注重的法律事实不同,法社会科学更注重案件事实即没有根据法律“裁剪”过的社会案件事实。

作者将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事实分为“裁判事实”和“立法事实”。“裁判事实”是指与具体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事实,而“立法事实”是指不针对特定案件纠纷,但对案件有潜在的影响力。认定裁判事实就涉及证据问题,而社会科学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作者表示不同国家的证据规则不同,自然对社会科学材料的准入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例如,美国的证据规则要求社会科学与裁判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关联性才能被推定准入。根据社会科学方法,作为证据的社会科学可以分为定性证据(如司法鉴定)和定量证据(如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调查报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证据载体变得多样化,这就在证据判断方面增加了对认知科学的需求。中国的证据规则并不接受作为社会科学的证据形式,社会科学材料往往只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例如:专家意见、文学典籍。在美国,立法事实是法官造法时使用的事实。而在中国,司法解释和特定案件(如

轰动案件或者已经形成裁判摘要、具有法律使

用意义的案件)都有立法事实的需要,进而适合引入社会科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表律师基于自身的利益和立场都坚持后果导向的态度,而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得不对后果做出取舍。并且,对于显示公平和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案件,法官不得不面临后果衡量。作者认为,在法律适用阶段,司法裁判不免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所以社会科学的引入是必要的。如果能够建立起一个司法竞争市场,通过双方当事人律师让更多社会科学进入裁判过程中,这样,就能帮助法官进行更好的社会科学判断(第192页)。换句话说,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法官主观恣意性。

2、司法中的人类学思维作者表示法律纠纷的背后蕴含着文化冲突。例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地区之间风俗习惯的冲突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观念冲突等。人类学思维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对司法裁判具有积极作用:一是能够弥补法律人思维的局限性。例如,法律人思维比较注重规则,而人类学思维善于发现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其他社会规范。二是利于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和理解各民族的文化观念。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强调深入群众调查案件事实。三是利于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和正义。法官是人民的法官,要想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依法裁判还需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适度地理解人民的需要。

作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裁判中进入人类学思维。在事实认定阶段,人类学意义上的材料有可能成为证据;而作为专家证人的人类学者,能够帮助法庭确认事实。在法律适用阶段,人类学可以在心理认知方面发挥作用(第208页)。在后果衡量时,不仅得考虑司法后果和社会后果,也需要考量情理或风俗习惯。在司法中引入社会科学不免存在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作者表示庭前调解程序以及对抗制审判方式都能使得司法成本的减少,从而使社会科学的引入成为可能。

3、司法中的经济分析作者以“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司法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了我国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经济学关键概念的使用情况,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经济分析运用程度低的结论。具体来说,法官运用经济分析的类型有一般条款具体化和法律漏洞的填补(第222页)

。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某些法律原则或者具体制度的适用原则。例如,法官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或边际成本等概念将诚实信用原则

【评论】

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具体化。填补法律漏洞19

法官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行为不仅存在提升工作能力、升职加薪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也存在各方面的约束,例如:受到依法裁判原则的约束,直接适用于司法裁判可行性的约束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缺乏的约束。作者认为未来司法实践运用法律经济分析取决于社会现象复杂化以及司法改革带来的需求变化、法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术体制的改进以及司法竞争市场的知识供给。

4、司法中的科学运用作者主要从非科学视角讨论司法实践中传统科学和新兴科学技术的运用。传统科学指的是司法鉴定技术、社会科学、文化科学。传统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屡见不鲜,不同程度地体现在事实认定、裁判说理以及后果考量的环节,贯穿整个司法裁判过程。而近些年,新兴科学技术的兴起对我国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例如,学界对于智慧司法21

综上所述,作者强调社会科学知识的引入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作者对事实认定阶段中证据材料与社会科学之间关系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在我国,社会科学知识的引入必须通过证据规则进行转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社会科学“证据”支撑。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影响评价和损害结果报告需要借助社会调查以及经济分析等社会科学工具。他也认识到社会科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实情况和约束条件。但是,社会科学的作用发挥不出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过度强调这种作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更多值得讨论的是如何改进制度性要素促进社会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挥。

作者将法官作为知识的接受者纳入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的讨论中。其实,对知识的提供者的讨论也十分必要。社会科学“证据”需要由专家利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并形成专业报告。毫无疑问可以联想到很多问题: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不如自然科学,那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需不需要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程序?这一认定标准由谁制定,怎么制定?

不同研究领域的社会科学专家资格如何认定?不同专家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怎么办?以具体措施为例,作者提出可以聘请人类学者作为专家出庭作证(第209页)。那么中国人类学家有多少个,能否覆盖整个“市场需求”?

德里克·弗里德(Derek Freeman)对玛格丽特·米德的批判

即使是能够邀请这些“专家”,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百里不同乡,十里不同俗”,同一地方的人对风俗习惯都有不同的理解。又怎么解决这种“认知偏差”呢?结合本书第四编的内容,作者还提出应当在法学院中建设不同研究方向的法学理论专业,使得法律人受到更多的社会科学训练,锻炼其分析因果关系的能力。如果能够实现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广泛运用,为了法学生具备足够的社会科学知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否需要一个标准衡量其社会科学知识储备呢?法律人进入法律职业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需要添加相应的考试内容?中国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道路任重而道远,我们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完善。

,作者从法律理论学科中的课程设置问题以及知识竞争问题谈起,其认为应当在法学院建立“多元化”的法学理论专业,如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等,以此通过知识分化促进中国法学的本土化建设。其次,作者通过对法学核心期刊的知识影响力进行分析,提出法学期刊应当采取多重措施促进知识生产,如鼓励不同类型的法学文章写作、认真展开学术批评工作、组织研讨前沿法律问题以及鼓励判例研究等。再次,作者通过学术文章的引证情况分析各学者的学术影响力以及法学各个学科的实力分布。希望以此推动学术规范化和评价科学化的讨论(第337页)。然后,作者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发展历程为例,提出精英法学院未来的发展方向,如重视法律的跨学科研究、增强和拓宽国际视野等。最后,作者以“局内人”的视角,对法理学知识的形成过程进

,本书作者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知识社会学对法学学科进行了反思。笔者想从微观角度即知识分子的角度讨论法社会科学的功用以及在这个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分子。齐格蒙·鲍曼

这两者境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不过可能一个占主导地位而另一个就占非主导地位。知识分子历史实践中“现代”和“后现代”的对立也体现在世界观的不同。现代型世界观认为世界本质上和总体上是有秩序的,是存在“宏大叙事”的,只要充分了解和正确解释这种知识就能控制和预见事物的发展,事物发展又会促进和完善知识产出;而后现代型世界观认为世界本质上是由无数相对自主的秩序组成,那么知识是“地方性”的,检验知识的标准也是“地方性”的。前者反对知识相对主义的,后者反之。可以看出来“立法者”更倾向于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的特征,而“阐释者”更偏向于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特征。“立法者”角色与“阐释者”角色就是对现代型知识分子和后现代型知识分子策略的描述。此处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应当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区分开来。前者不是后者的同义替换。“现代主义”一般是指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文艺领域的“作为一场整体的文化运动和阶段”

【评论】

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和超越。笔者想借“立法者”与“阐释者”即知识分子的“理想类型”分析中国法学界的两大学派即法教义学派和法社科学派。

根据“立法者”和现代型世界观和“阐释者”的后现代型世界观的特征来判断,本书讨论的法社会科学学派更倾向于“阐释者”角色,而法教义学更倾向于“立法者”角色。法社会科学的视角更加符合现代型世界观中的“文化相对主义”以及“多元主义”特征。法社会科学中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经典议题之一即“法律多元主义”

“立法者”基于知识正确性与控制有效性的双向关系,对实践产生出一套评价标准。其认为知识的正确性能够说明控制的有效性,控制的有效性反过来可以证实知识的正确性。我国近现代以来的法律系统是法律移植而来的,法教义学也是以德国为标杆。“他们为中国的法律观念、法律规则、法律实践所找到的评判标准,就是具有典范意义或规范意义的西

鲍曼表示“立法者”角色的历史生成与“权力/知识共生现象”密切相关。近代国家的诞生以及国家将管理高等教育的“权力”让渡给大学共同作用形成了这种“权力/ 知识共生现象”,这也是中国法学教育中“立法者”角色形成的历史条件。随着国家“科层制”组织的建立与完善,社会控制系统不断精细化以及专业化。“消费者文化”使得知识分子从中心走向边缘,因为消费者文化由市场的逻辑主导,而在市场中不存在权力的中心。全球的“多元化”趋势也导致了““立法者”从中心走向了边缘。曾经追求现代社会的知识分子看到特定历史规划没有实现,丧失了他们的自信心,这预示着他们的危机也到来了。而上述提到的社会条件的变化有利于“阐释者”的兴起。中国现代社会受到全球化浪潮的侵袭,具有“消费社会”以及“多元性”的特征。随着“公知”的消失,我们也能感受到知识分子从中心到边缘的变化。多元主义是不可逆转的。在多元化世界,不同文化传统并存,对于如何破译其他文化传统和如何促进不同文化传统的交往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有学者

式的“百科全书”,那内容未免显得过于单薄。本书介绍了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以及研究进路,但是对于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操作指南、各研究进路的内部发展缺乏详细梳理,并且对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的细节问题讨论不够全面。本书更像是基于中国法学界知识竞争格局下法社会科学力求自觉的“宣言书”以及对未来发展图景的“分析报告”。换句话说,作者更多的是从中国法社会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本学派发展的现有不足以及以后如何改进的分析。本书对如今学派发展的问题认识十分到位,但解决方式带有一点理想主义色彩。但作为对学派发展的未来图景的勾勒,也是合理的。如果此书力求唤醒各法社会科学研究进路的学者们和同学们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和知识体系达成共识,呼吁各

如作者所说这本书的潜在读者是同学们,那我们更期待本书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式有更细致的介绍。希望作者即将出版的新书《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能够补充这部分内容。■

【评论】

注释

  1. 。无疑,20世纪的最后10年和21世纪的最初十年是新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随着90年代初苏联的垮台以及冷战的终结,西方社会中许多原本的左派政党以计划经济的失败为理由,急速转向,支持原本受到一定程度抵制的里根—撒切尔资本主义,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来自工党的英国首相安东尼·布莱尔的支持“第三条道路”的政治主张
  2. 、以及左倾德国社民党财政部长奥斯卡·拉方丹于1999
  3. 。无疑,20世纪的最后10年和21世纪的最初十年是新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随着90年代初苏联的垮台以及冷战的终结,西方社会中许多原本的左派政党以计划经济的失败为理由,急速转向,支持原本受到一定程度抵制的里根—撒切尔资本主义,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来自工党的英国首相安东尼·布莱尔的支持“第三条道路”的政治主张
  4. 、以及左倾德国社民党财政部长奥斯卡·拉方丹于1999
  5. 。无疑,20世纪的最后10年和21世纪的最初十年是新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随着90年代初苏联的垮台以及冷战的终结,西方社会中许多原本的左派政党以计划经济的失败为理由,急速转向,支持原本受到一定程度抵制的里根—撒切尔资本主义,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来自工党的英国首相安东尼·布莱尔的支持“第三条道路”的政治主张
  6. 、以及左倾德国社民党财政部长奥斯卡·拉方丹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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