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本期目录

习惯与法治之间:“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理 及规制路径——基于云南巡津街“鬼市”的法律人类学 研究

丨田野丨习惯与法治之间:“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理 及规制路径——基于云南巡津街“鬼市”的法律人类学 研究

习惯与法治之间:“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理 及规制路径——基于云南巡津街“鬼市”的法律人类学 研究

期刊信息

2024年特刊 / P.65

:巡津街“鬼市”长期存在经营者公然出售“假货”,消费者明知却仍自愿购买的“假货”交易习惯。由于场域的特殊性,国家法难以对其深入规制。基于对巡津街“鬼市”的法律人类学考察,从经营者、消费者、城管人员三方主体认识“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理,解读法律“不在场”的表现形式,并通过7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进路,以“三治融合”推进巡津街“鬼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发展。

正文

Abstract:The Ghost Market on

Xunjin Street has long sustained a tradingpractice where operators flagrantly sellcounterfeit goods, and consumers,while aware, willingly purchase thesefakes. Due to the unique nature of thevenue, national law finds it challengingto impose in-depth regulation. Based ona legal anthropological examination ofthe Ghost Market on Xunjin Street, thisstudy explores the intrinsic dynamicsof counterfeit transactions from theperspectives of operators, consumers,and urban management personnel. Itinterprets the manifestations of legalabsence and, employing the theoreticalapproach of legal pluralism, advances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in the Ghost Market area of Xunjin Street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rule of law,rule of virtue and autonomy.KEY WORDS:Trading of counterfeitgoods; Endogenous mechanism; Legalabsence; Legal anthropology一、导论(一) 问题的提出及田野点的选取“你知道怎么分辨这些玉器的真假吗?”“这个,最好是拿去给专业机构来鉴定吧,自己看可能看不太出来啊,还是说有什么好的方法吗?”“不知道了吧?咱小声点儿,别影响到他们做生意,你过来看一下我卖的这些,用手拿着感受下,稍微轻一些就是假的,这两个相对较沉,应该是真的,你看他们卖的那些也多半都是假的,不过咱肯定不能跟人直说,想要去买到好货啊,最好还是去南屏街顺城那边的商场里买!”“那确实,不过商场里卖的贵啊,没想到还有这种鉴别方法。”“还不止这些,这里还有卖捡来的衣服的,卖过期的零食的,哦对,过期的药也有拿来卖的!”“过期的药也能拿来卖吗……”

【田野】

2022年7月,我们第一次前往云南巡津街“鬼市”访谈,一位以回收垃圾为生的老大爷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生平、云南巡津街“鬼市”近年的发展情况以及其对云南巡津街“鬼市”存在的认识。

“鬼市”一词由来已久,历史上最早起源于唐代。唐朝中后期,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商业兴起等原因,人们不满足于白日的集市,开始了“鬼市”交易。所谓“鬼市”,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早市,一般于凌晨两三点开始,持续到四五点结束,以其专门在半夜开办,很像传说中鬼出没的时间,鬼味森然;

且“鬼市”中的物品多种多样,真假难辨,内有诸多门道,所以被称为“鬼市”。此外,“鬼市”最初的交易地点都比较偏僻,在凌晨时分“鬼市”的灯火忽明忽暗,里面的人来来往往,远远望去如同鬼魂游荡,“鬼市”由此得名。最为经典的“鬼市”便是清末北京城的琉璃厂附近,落魄的王公贵族失去了往日的特权,又碍于面子,不便将家藏的书画名迹售于送入当铺,故而选择在这种地摊式的旧货市场出售。为了不被人认出,他们往往会以“大围巾、大口罩把脸蒙得严严实实,只剩下两只眼睛”,同时最忌讳被别人用提着的灯笼照,怕因此暴露了自己的身份,因此,“鬼市”也有了“千万只照货,不要照人”的规矩。到了今天,人们大多是通过一些文学影视作品或者相关新闻报道来了解到“鬼市”的存在。

云南昆明的“鬼市”主要有两处,分别为位于五华区江岸小区盘江西路的夜市与位于西山区巡津街的早市,两个“鬼市”均在盘龙江边。盘江西路的夜市的经营者多以出售二手相机、老物件、CCD为主,更像是一个交易二手物品的“跳蚤市场”。而位于巡津街的早市则相对鱼龙混杂,十余年前由当地人自发形成,所交易的物品不仅包括开市之前菜贩所售各类肉菜、当地居民所售的二手衣物,还囊括过期食品、过期药品与假冒伪劣玉器首饰等等,被老一辈的昆明人称为12“云津鬼市”(后文均以“云津鬼市”代称云南巡津街“鬼市”)。

鉴于“云津鬼市”中大量存在的消费者明知经营者所售食品或药品已经过期、却仍然愿意购买的行为完全符合“假货”交易行为的构成条件,故以此作为田野点进行研究。巡津街北段临近昆明市中心,背靠盘龙江边,街对面是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临近南站新村与巡津街小区。从得胜桥至巡津桥的范围均是经营者的摆摊范围,近期有不断向南扩张的趋势。随着疫情管控的放开,“云津鬼市”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早年间“云津鬼市”曾位于盘龙江对面的临江路,后来受到附近小区居民的扰民投诉,不得已改到巡津街北段一带。巡津街东北方临近地铁二号线塘子巷站的A、H出口,西北不远便是五华区南屏街,北接青年路、南临南坝路,向南也可直达环城南路的大悦城,交通相对较为便利,每天车辆来往非常频繁,早高峰之时常常堵车,得胜桥上也有不少共享电单车停车点,故而不少摊贩选择骑共享单车来此摆摊。

对于“云津鬼市”中的人们而言,消费者在明知买到的物品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向经营者购买“假货”的“知假买假”行为早已习以为常。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云津鬼市”中所交易的“假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假冒伪劣产品,而是指“云津鬼市”这一特定的场域中,摊贩出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又或是自家冰箱里类似冻鱼、冻肉的“三无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出售“假货”做了明确规定,销售过期药品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国家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云津鬼市”中仍存在不少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买卖双方自愿的“假货”交易行为,对于这种国家法与现实中习惯上的冲突,仅从强制性规范设计的角度探讨难免有所局限,更需要“目光向下”,着眼基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并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明确“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直到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确定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揭开了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的法治建设新篇章。“社会治理”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始终围绕着“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什么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及“怎样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三个基本问题展开。而“法治化”既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前进目标,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实现途径,还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近年来,“引摊入市”工程在昆明开展如火如荼,在西山区的大观街道市场、官渡区的羊甫商业中心均设置了专门的“引摊入市”场所。同那些傍晚的小吃摊一样,“云津鬼市”也属于特殊的地摊经济,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终极目标,亦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将“云津鬼市”中买卖双方自愿交易“假货”这一行为放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展开研究具有必要性,基于此,本文将从消费者、经营者、城

,“云津鬼市”中“假货”交易最特殊之处在于消费者的“知假买假”,故以“知假买

假”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学术期刊库进行检

索,共计476个结果,其中北大核心期刊60余篇、CSSCI期刊40余篇。1

【田野】

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也时常被驳回,这方面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类似“云津鬼市”中消费者购买经营者的“假货”这一自愿的行为却在学界中鲜少得到讨论。此外,有关“鬼市”研究的学术论文相对较少,中国知网上的检索结果以报刊为主,多是对各地“鬼市”的简单介绍,例如从文物鉴定角度介绍如何从“鬼市”“淘金”,5

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为法治的社会基础理论与法律多元主义理论:法治的社会基础理论认为,社会中需要有足够的非正式制度等本土资源,能够促成社会局部和微观领域秩序的形成,以支持法治的推进和法律的实施,或者弥补法律体系本身的不足和缝隙;

鬼市”这一特定场域中可以长期存在的原因,有必要先从三大主体切入剖析“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理。具体而言,其一在于考察摊贩作为“云津鬼市”的经营主体,为何要出售“假货”、所售“假货”的来源、对“假货”有何看法;其二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了解消费者购买“假货”的内在缘由、“假货”的售后情况;其三是研究城管人员这类名义上的“云津鬼市”监管者,掌握他们对“云津鬼市”的执法方式、对“假货”交易的态度等。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我们于2023年12月每天早上五点左右前往巡津街参与摆摊,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持续观察。在整个12月中,平均每天约有73个来摆摊的经营者,其中,卖菜的摊位平均有28家、专门出售二手衣物、旧鞋的摊位平均有17家、专门出售过期食品或药品的摊位平均有12家,剩下的摊位则是各种零碎物件混搭出售。以后新街丁字路口的红绿灯为界,红绿灯以北至得胜桥段的摊贩,出售的商品相对种类更为繁杂,过期的药品、食品、旧书、古钱币、二手衣物、家用电器应有尽有;而南段则以当季时蔬为主。12月下旬,天气较为恶劣,前来摆摊的人数明显呈现下降趋势。部分统计信息如下表所示:表1 各类摊贩数量统计(单位:个)

日期 摆摊总数二手衣物过期食品、药品季节时蔬混搭 其他12月7日81 19 14 32 14 212月8日76 16 16 27 16 112月13日69 16 9 26 14 412月17日75 17 12 34 11 112月18日71 14 8 29 17 312月23日51 13 7 16 13 2“云津鬼市”中的摊贩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分别是因为市场未到开放时间段而提前来此卖菜的菜贩、住在附近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居民与走街串巷回收破烂的城市保洁工作者。

菜贩来到这里只是为了等候菜市场开门,出售的商品也是以应季蔬菜为主。一位菜贩表示,她一般等到早上八点左右就准备收摊,将当天出售的蔬菜装车前往纂新农贸市场并重新开始摆摊经营,经常跟她搭话的菜贩一般是去官渡

区的小板桥农贸市场与马街。在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居民当中,将近有一半左右主要出售过期药品、食品这类“假货”,另外一半中的绝大部分则并不完全出售“假货”,摊位上有时将一些过期药品或过期糖果与其他二手闲置物品混搭。只有极少数当地居民完全出售二手衣物或二手厨具,可以说附近的居民便是“云津鬼市”中出售“假货”的主要人员。而回收破烂的城市保洁工作者通常会将收到的破烂中自以为存在一定价值的物品拿来这里售卖,他们出售的物品千奇百怪,有时也会出售仿制的玉器、项链等“假货”,但总体出售“假货”的情况较少。

依据出售“假货”的群体的特征可以初步了解其行为逻辑。前来摆摊的南站新村、巡津街小区的居民,以中老年人为主,几乎从来没有年轻人的踪迹。老年人对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掌握程度低,不了解时兴的线上二手交易平台。有一位来自青岛的女摊主总是抱怨很难以满意的价格出售摊位上的二手衣物,并出于摆摊原因总是睡眠不足,我们向她推荐了“闲鱼”11

【田野】

此赚多少,只算是留给有需要的人们。下表记录了部分常见的过期药品的平均价格:表2 部分过期药品平均价格统计(单位:元)药品名称 价格双黄连口服液 4/盒复方甘草酸苷片 2/板西瓜霜 2/瓶金嗓子喉片 1/包健胃消食片 2/盒莲花清瘟胶囊 3/盒蒙脱石散 1/瓶同样,对于婚丧仪式剩下的糖果或其他小零食,经营者自己不感兴趣,便同样来此销售。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部分食品最初都还在保质期内,能够正常食用,只是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卖出,最终超出保质期,变得更难出售,偶尔遇到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才能卖出。

“云津鬼市”经营者对于“假货”的认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关于那些过期食品,由于最初并没有超出保质期,也不期望以此牟利,仅是每天早上出摊顺手带上,期望哪天“运气好”可以售出,因此并不具备定期查看所售食品是否过期的意识,直到有消费者以此为由向他们砍价之时,其才“猛然醒悟”,意识到这些食品已过期许久,因为本就一直无法卖出,加之过期的原因,摊贩们便也欣然同意低价出售。对于过期的药品,他们则是另外一种态度:这些药品已经用不上了,虽然其中的部分药品已过期,但或许也有人仍有需求,不一定完全没用,出于提供便利的目的,低价出售过期药品。换言之,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出售“假货”,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除此以外,在少数人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看到别人来这里卖药而“人云亦云”,从众心理驱使他们也将自家囤积的药品拿出来售;二是将自家吃不完的冻肉、冻鱼打上真空包装前来出售,他们出售这种“三无食品”,也是出于自己不需要但或许别人有需求的心理,只是卖出去的可能性较小。作为“云津鬼市”的经营者,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提及所售物品的过期与否,也不会过问买家的需求,更不在乎买家买回假货后的用途。当我们向他们问起为什么买家明知过期还要来购买之时,得到回答不是很敷衍,就是以不屑的口气表示自己并不关心,正如一位回收破烂的老大爷所说:“在这里买卖东西讲求的就是看对眼,看上了就买,看不上就不买,谁还管那么多呢。”(二) 消费者—— “假货” 去向何处从“云津鬼市”整体人流量来看,每天总共约有将近500人往来,据统计,上述人群的平均年龄超过55岁,也就是说,“云津鬼市”的消费者也以中老年群体为主。

相比于二手衣物与闲置的家用电器,“假货”以其低廉的价格在巡津街鬼市更为畅销。过期外用药品在通常情况下只会减弱药效,不会对人体造成额外的损害,然而,即便内服药品或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食用难免会影响健康,其在鬼市中亦十分畅销,最为抢手的是双黄连口服液与头孢胶囊。一位大娘常常会将自家冰箱里吃不完的冻鱼拿来出售,这虽然不属于“假货”,但至少算是“三无食品”,基本很难卖出,不过她对此倒是非常乐观,“带过来权且就当化冻,没人买的话中午拿回家自己吃就是了,如果真的有人要买那就卖给他,反正冰箱里的冷藏的吃不完”。而有一位家住巡津新村的中年妇女,她每天都前来出售闲置物品,所出售的过期药品常常被“抢购一空”,而二手衣物则总是无人问津。另一位来自重庆万州的老大爷坦言,两个月前他的脚后跟不知是穿鞋磨损还是冻伤导致剧痛,有时甚至严重到无法正常走路的地步,之前也曾去过医院,但依照医嘱购买的药品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正好这里有人卖外敷膏药,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了两包膏药回去用,虽然这里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的膏药已经过期,但疼痛确实有所缓解。他还抱怨,这两天卖外敷膏药的不知道为什么不来了,本来他还想着买一些回去备用,结果人却联系不上了,等哪天碰上了一定要再买回去两副备用。“云津鬼市”低廉的价格则为这些消费者提供了试错成本——即使没有对病痛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消费者也不算吃大亏。

出于调研的需要,我们曾尝试14在“云津鬼市”摆摊出售过期的药品。当有消费者前来购买之时,我们提醒他,这些口服药品已经过期,最好还是不要买回去服用。其中一位中年妇女在听到善意的提醒后,表示自己买回去是给自家宠物用,它们只是普通的病症,去宠物医院买专门的药品太贵了,这笔额外的开销令她难以承受,故而选择来鬼市碰运气,反正同样都是药品,人可以吃,动物为什么不能吃,说不定吃了还有用。最后,我们欣然同意将过期的药品低价出售给她。同样,不少家中养了宠物的居民会选择来此购买过期的面包、蛋糕,以此来作为自家宠物的“饭后甜点”,这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倘若人吃了会造成腹泻,危害身体健康,但对宠物却不会有严重的影响。事实上,每当我们提醒前来闲逛的消费者摊位上出售的药品超出了保质期,常常得到他们开玩笑似的嘲讽,表示买这些过期的口服药品为另有他用,并不会亲自食用。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云津鬼市”中的买家仍是认为从正规途径购买的商品不划算,“假货”价格更低,出于节约又或是本身没有能力负担这笔开销,但他们也不会不顾自己的生命健康。并且,“云津鬼市”就位于小区附近,无需舍近求远去其他地方购买所需物品。

基于上述心理叠加作用,“云津鬼市”有了对应的消费群体。

动摊贩并不具备合法性地位 ,因而被城管部门打击和取缔是必然的。

运动式执法需要有关部门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自身资源, 对某些管理顽症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表现出临时性、间断性和强制性等特征。13

【田野】

驱赶摊贩的具体时间,除周一城管来的明显较早一些外,其余基本都稳定在早上八点左右。表3 城管人员驱赶“云津鬼市”摊贩时间记录日期 12月5 日周二12月7 日周四12月11日周一12月12日周二12月15日周五12月18日周一开始时间7:55 8:04 7:35 7:52 8:09 7:28日期 12月20日周三12月22日周五12月25日周一12月26日周二12月28日周四12月29日周五开始时间8:12 8:04 7:32 7:48 7:56 7:50在驱赶时,城管人员虽然也是言辞激烈,催促在十分钟之内收摊离开,否则就采取一些严厉的强制措施,但终究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笔者从来没有看到过野蛮执法的行为,收摊稍微慢一些的摊贩最多受到言语上的训斥,不会有特别严重的后果。一位城管人员在访谈中表示,他们其实并不愿意每天都来赶人,无奈的是这些摊贩屡教不改,每天早上把他们赶走了,第二天的同一时间又来,而他们其实也知道,这些“云津鬼市”经营者讨生活并不容易,更不便给这么多人行政处罚,故而每天七点半上班的第一件事就只是来把这些人赶走,不要妨碍人们早高峰期间正常的出行交通,至于在他们开始上班之前的时间段摆摊,他们就没办法管理了,也不愿主动去管,“大家都不容易,何必把他们逼上绝路呢”。只有偶尔接到临江路附近居民的举报时,又或者是每周周一,他们才会提前半小时到一个小时出动,驱散这些占道经营者,这些经营者也是比较配合,在半小时之内基本都离开了。

我们观察过一次“提早出警”的情形:在接到南站新村的扰民举报之时,城管人员提前半小时前来驱赶“云津鬼市”经营者。其先在敞篷警车上用喇叭循环喊话催促经营者抓紧时间离开,在下车之后则是一名城管负责一小部分路段,分工配合极其到位。借此机会,我们接触到一位城管队长,他提到,这些经营者早些年并不在巡津街摆摊,而是在盘龙江对面的临江路,后来因多次受到扰民举报才搬到巡津街来,疫情期间还没有这么多人出摊,现在这段时间又开始逐渐扩大规模,因此他们最近每日来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之前只需要一两个人来就够了,现在总是要一辆车人:“摊太多了,人少害怕镇不住场子。”城管人员通常“一刀切式”地管理“云津鬼市”的所有占道经营行为,而对于存在的“假货”交易行为则不予打击。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的第七条规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其中包括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但并不包括类似“假货”交易的行为。当我们以过路人的身份向城管人员询问他们是否知道“云津鬼市”中所交易的物品,他们通常表示应该是二手衣物、旧物件或蔬菜。我们进一步提到这里还存在买卖过期食品、药品的行为之时,他们则表现出义愤填膺的态度,“每天早上让他们在这里摆摆摊也就罢了,还敢卖过期的东西?”足以可见,城管人员并没有深入地了解“云津鬼市”具体的交易物品。

城管人员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总体而言不存在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但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半运动式半一刀切”的城管执法模式在“云津鬼市”内部造成了法律的“真空”,形成了流于表层的面上管理。

图1 “假货”交易行为内生机理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三、“云津鬼市”交易场域中的法律“不在场”(一) 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薄弱公众的理性未必都能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程度,公众逻辑与法律逻辑出现差距是社会常态,但如立法所确立的核心价值和所保护的利益与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利益较高程度的一致时,自愿性守法的程度或许能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水平和状态。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从未见有任何买家以卖家所售物品过期为由提出要向相关部门举报,超过保质期在更多时候只被当作砍价的理由。与通常情况下直接将过期的食品、过期的药品丢弃不同的是,“云津鬼市”中的食品、药品过期与否只是商品的一种属性,类似衣服的大小、裤子的长短,仅属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的一种衡量因素。具体而言,可能有消费者因为价格的原因选择购买不合身的衣物,同样也存在消费者并不在意过期与否。《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主动退货或者更换;在法律责任部分也引申出民事意义上的侵权与赔偿,但上述民事侵权行为,如消费者不进行主动维权,便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药品自然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但是,在“云津鬼市”的消费者看来,他们并不认为买到过期的药品是一种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相反,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知假买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拒之门外”,自愿购买价格相对较为便宜的“假货”。在该种消费心理、价值取向的驱使下,购买“假货”现象在“云津鬼市”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主体与消费主体的自律尤为重要,在已有强制性规范对“假货”交易进行规制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守法自觉性薄弱是“假货”交易屡禁不止的基础性原因。

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领导与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以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框定

【田野】

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行政主体,但事实上,“云津鬼市”在过去的十多年鲜少受到全方位的有效监管。我国行政法尚无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刑法》的成文法典,根据现有的各层级规范透视,普遍认为一个合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在主体、权限、内容及程序四个方面均为合法。“云津鬼市”因其内部的人员构成、经营时间、交易物品等具备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属于特定的交易场域,不能机械适用一般规范下的监管方法。以经营时间为例,凌晨开市的“云津鬼市”开放时间与城管人员的法定工作时间错开,形成了前文中双方“井水不犯河水”的场景,要真正将其取缔就必须在非工作时间加班驱赶。立足“云津鬼市”执法的现状,基层执法主体主要为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则从根本上缺乏积极执法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欠缺主要源于先前管理的成效不佳:“云津鬼市”所属的金碧街道曾尝试利用花台、共享单车、充电柜建立隔离带以阻隔摆摊场地,由于经费等原因未能长久落实;当地公安人员与城管人员曾联合开展了一次整治,期间产生冲突,由于涉事人员年龄较大无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保障行政主体得以严格执法的各类要件无法满足,亟需进一步予以补强。

,从法律原则来看,“意思自治”是我国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之一,给予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而“云津鬼市”中的“假货”交易符合买卖双方的意思自治:经营者将闲置的“假货”在摊位上出售,消费者明知该物品为“假货”而仍然自愿购买,没有违背任何一方的真实意思。从法律规则来看,买卖双方的缔结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标的物为特殊的“假货”的买卖合同也并未违反《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转让标的物,而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章节对标的物的质量限制为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假货”能否作为正当的标的物,双方只要就标的物质量达成合意便足以进行交易。虽然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交易默认卖方要保障所出售物品的质量,但在“云津鬼市”这一特定的场域中,买方清楚所交易物品为“假货”,对“假货”的质量已经认可。换言之,“云津鬼市”的“假货”交易双方并没有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云津鬼市”中的经营者销售“假货”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一般需要先由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与生效的判决后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但实际上,“云津鬼市”的消费者一直为自愿购买“假货”,从不认为自己属于“被侵权人”,自然不需要这些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民事法律难以深入其中。

在刑事法律中,《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据此严厉打击销售劣药的行为。针对过期食品,《刑法》同样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针对这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多是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式来实现司法的介入,而“云津鬼市”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基本得不到司法的关注。“云津鬼市”里“假货”交易的情形,多为消费者以极低的价格购买过期物品,例如以一两元买到一整盒过期一年多的双黄连口服液、以十元不到买到刚过期的市场价要几十甚至上百的外敷膏药。低廉的价格不符合“销售金额较大”的刑事定罪条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无论是销售假药还是销售过期食品,侵犯的法益均是人的身体健康,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基于对人的身体健康的危害程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度来考量。换言之,倘若没有危害到人的身体健康,这类出售“假货”的行为便没有侵犯到该项法益,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云津鬼市”的消费者自愿购买过期的“假货”,基本不是给自身用,自然不会出现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综上所述,在“云津鬼市”的交易中,国家刑事法律难以“入场”。四、未来展望:“云津鬼市”路在何方2021年,《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第十二篇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立足“云津鬼市”的发展现状,需以“三治融合”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发展,在法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德治与自治的效能,摒弃立法、执法、司法各自为政,以实现普遍守法为目标,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充分发挥法律共同体作用。15

长期以来,国家法难以深入的“云津鬼市”形成了一套包括“假货”交易在内的独特运作机制,却从未得到政府与社会更多的关注,对其规范管理被迫“让路”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但该“灰色地带”不能被长期放任。“云津鬼市”看似只是一个交易的场所,

其实更类似于一种城区中老年居民特殊的生活习惯。附近的中老年居民长期与子女分居,又因为年龄原因睡眠较少,凌晨五点钟左右来到巡津街,不一定仅是为了买卖商品,而是借此机会来与同龄人相聚。据观察,他们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用于相互问候或是闲聊家常,而为了避免与城市管理秩序发生冲突,在每天的早高峰到来之前,他们便都悄然离去。从这个角度看,倘若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直接禁止巡津街占道经营,在不久的将来,拓东路、环城南路可能会有新的“鬼市”出现,而不能从根源上限制。王启梁教授曾通过对纳西族“情死”现象的描绘,指出了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法相冲突之时造成的可怕后果,并强调“健全的社会需要多种多样的生活方式,在私人领域人们有权利选择和塑造自己的生活以完成对人生意义的追寻和实践”。16

17171717作为监管者,政府首先要主动为“云津鬼市”正名,承认其正当身份、纳入整体布局,以专项政策牵头建设巡津街“引摊入市”工程,打造“云津夜市”特色品牌,盘活隐患丛生的“云津鬼市”,并在大框架下针对巡津街的特征制定特殊的管理规范。其次,我国有着深厚的自治传统与自治经验,“云津鬼市”中已存在着自发的自治体系,只是尚未形成自觉的高度,为进一步在“云津鬼市”发挥基层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外在力量的双重作用,18

,我们对守法的理解还太少,需要多面向的经验性素材来提供智识上的补充”21

【田野】

注释

  1. 该统计结果截至2024年7月20日16时。 ↩
  2. 参见刘保玉、魏振华:《“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第67页。 ↩
  3. 参见郭明瑞: 《“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第72页。 ↩
  4. 参见应飞虎:《禁止抑或限制?——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第63页。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人员)三大主体出发,力图厘清“云津鬼市”中“假货”交易行为的内生机制,并通过探索特定习惯场域下法律“不在场”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提出相应的规制办法。 ↩
  5. 参见余野:《鬼市“捡漏”也要有个方法》,载《文物鉴定与鉴赏》2013年第2期,第117页。 ↩
  6. 参见秦杰:《从华威桥“鬼市”到潘家园旧货市场》,载《北京档案》2009年第6期,第47页。 ↩
  7. 参见王启梁:《法治的社会基础——兼对“本土资源论”的新阐释》,载《学术月刊》2019年第10期,第110页。 ↩
  8. 参见王启梁:《国家治理中的多元规范:资源与挑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第7页。 ↩
  9. 参见侯猛:《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第13页。 ↩
  10. 参见王启梁:《进入隐秘与获得整体:法律人类学的认识论》,载《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163页。对既有理论的辩驳和修正。 ↩
  11. 一个以个人卖家为主要构成群体的线上二手交易APP。区的小板桥农贸市场与马街。在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居民当中,将近有一半左右主要出售过期药品、食品这类“假货”,另外一半中的绝大部分则并不完全出售“假货”,摊位上有时将一些过期药品或过期糖果与其他二手闲置物品混搭。只有极少数当地居民完全出售二手衣物或二手厨具,可以说附近的居民便是“云津鬼市”中出售“假货”的主要人员。而回收破烂的城市保洁工作者通常会将收到的破烂中自以为存在一定价值的物品拿来这里售卖,他们出售的物品千奇百怪,有时也会出售仿制的玉器、项链等“假货”,但总体出售“假货”的情况较少。 ↩
  12. 参见李文军、张欣:《“地摊经济”下的城市基层治理转型——从运动式管控走向包容性治理》,载《新疆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第136页。 ↩
  13. 参见唐贤兴:《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解释》,载《探索与争鸣》 2009年第2期,第31页。 ↩
  14. 参见李娜:《守法作为一种个体性的选择——基于对建筑工人安全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6期,第118页。 ↩
  15. 参见王和平、殷书建:《现代化语境下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路径》,载《江苏社会科学》2023年第2 期,第172页。 ↩
  16. 参见王启梁:《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对纳西族“情死”的法律人类学解读》,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70页。 ↩
  17. 参见前引[13],王启梁文,第70页。其实更类似于一种城区中老年居民特殊的生活习惯。附近的中老年居民长期与子女分居,又因为年龄原因睡眠较少,凌晨五点钟左右来到巡津街,不一定仅是为了买卖商品,而是借此机会来与同龄人相聚。据观察,他们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用于相互问候或是闲聊家常,而为了避免与城市管理秩序发生冲突,在每天的早高峰到来之前,他们便都悄然离去。从这个角度看,倘若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直接禁止巡津街占道经营,在不久的将来,拓东路、环城南路可能会有新的“鬼市”出现,而不能从根源上限制。王启梁教授曾通过对纳西族“情死”现象的描绘,指出了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法相冲突之时造成的可怕后果,并强调“健全的社会需要多种多样的生活方式,在私人领域人们有权利选择和塑造自己的生活以完成对人生意义的追寻和实践”。 (2)虽然在“云津鬼市”这一特定场域中,人们自愿买卖“假货”这一习惯作为非正式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的客观要求产生冲突,但不能据以直接得出“法律失败”的结论,而是带来了启发:至少从法律制定层面来看,国家不能要求社会的太多整齐划一,不能把国家和精英们的全部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应当是宽容的,允许社会中多元价值和文化的平等存在。(3)作为监管者,政府首先要主动为“云津鬼市”正名,承认其正当身份、纳入整体布局,以专项政策牵头建设巡津街“引摊入市”工程,打造“云津夜市”特色品牌,盘活隐患丛生的“云津鬼市”,并在大框架下针对巡津街的特征制定特殊的管理规范。其次,我国有着深厚的自治传统与自治经验,“云津鬼市”中已存在着自发的自治体系,只是尚未形成自觉 ↩
  18. 参见龚廷泰:《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进程的逻辑展开》,载《法学》2022年第6期,第18页。 ↩
  19. 参见张文显、徐勇、邱泽奇、何显明:《“三治融合”与重构基层社会》,载《治理研究》2023年第6期,第6页。 ↩
  20. 参见李娜:《守法社会的建设:内涵、机理与路径探讨》,载《法学家》2018年第5期,第28页。 ↩
  21. 参见前引[14],李娜文,第119页。在“云津鬼市”中广泛存在的经营者公然出售假货、买家“知假买假”的现象,表面上是由民间习惯与国家法对立、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耦合所致,但从更深层次看,还与整个社会对中老年群体心理关注不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生存困难等民生问题紧密相关,对其进行有效综合规制具有紧迫性与现实价值。据此,结合“云津鬼市”场域特征,将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导向,以法治为基础,尊重群众自治,提升德治水平,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新图景,对突破“云津鬼市”治理困境具有深远价值,并可为面临相似阻碍的区域治理提供重要参照。■【田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