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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权益:苏北地区农村残障人士法律保障困 境的法人类学解读

丨田野丨沉默的权益:苏北地区农村残障人士法律保障困 境的法人类学解读

沉默的权益:苏北地区农村残障人士法律保障困 境的法人类学解读

期刊信息

2024年特刊 / P.54

:通过分析有关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包括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以及农村残障人士自身法律互动关系等方面,研究发现,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但22在农村地区,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相较于城市地区仍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日常照护与救济职责等方面,农村残障人士往往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针对这一问题,应结合我国农村家庭聚居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家庭整体帮扶救助体系。此外还应重视残障人士法律权益保障在实践层面的路径,引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角色作为执行层面的“协调人”与“监督人”,以更好地保障农村残障人士的法律权益。

正文

Abstract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obstacles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pertain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and interes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encompassing inconsistencies in policyexecution, unequal resource allocation,and the legal interaction dynamics specificto rural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study reveals that despite the enactmentof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bythe state aimed at safeguarding theirright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lawsin rural areas continues to confrontnumerous challenges compared to urbansettings. Notably, in areas such as accessto education, labor rights, and dailycare-giving and relief responsibilities,rural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often findthemselves in an even more vulnerableposition. In response to this issue, it isimperative to tailor a more targeted andoperable comprehensive family supportand relief system that is grounded in theunique realities of rural family cohesionin China. Furthermore, emphasis shouldbe placed on exploring practical avenuesfor safeguarding the legal rights andinteres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and introducing the role of legal publicinterest litigation as a coordinator andsupervisor at the execution level, therebyenhanc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afforded torural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一、问题与方法本次田野调查的资料源自笔者在家乡的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实习期间,跟随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前往本县的L 镇进行的民生走访。通过入户访谈和与村干部联系等方式来了解本镇生活困难的残障人士的真实情况,并借此探究其困境的生成原因与相关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残障人士因身体上的限制,一直是社会中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的弱势群体,而农村残障人士更是这一群体中的边缘化存在。对于农村的残障人士群体,一旦发生纠纷与侵害,在农村地区法律资源匮乏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下,法律手段往往成为最后的选择,甚至有时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故他们所能选择的也多半是沉默与妥协。在日常生活中,残障人士的受教育权、性自主权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发生频次较高,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士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残障人士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他们在制度层面保驾护航,但实际落实的情况并不乐观。除了少量媒体会进行个案报道外,残障人士,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残障人士的相关权益现实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针对众多农村残障人士无监护人且生活无法自理的问题,《民法典》第三十二条1

,主要以结合入户访谈和个案分析等方式,对调查地区残障人士的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通过直接与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访谈以及对其所在的周边环境进行走访观察,本研究能够获取到第一手、真实可靠的资料,有效地揭示了残障人士在保障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此外,本研究注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观察。这种方法聚焦于中国农村地区以家庭聚居为常态的社会现象,脱离了孤立看待残障人士的困境的观察视角。从家庭成员之间互动关系

在数据收集方面,笔者以所实习检察院司法人员的身份进入田野,相较于个人走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收集更为真实的信息,对于此类现象的成因亦可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另外,笔者通过电话回访村干部的方式,对个案分析中的家庭进行持续跟踪。这种动态的数据收集方法,使得本研究能够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和救助措施对残障人士及其家庭产生的实际影响。

另外,由于农村残障人士的生活状况和保障政策可能随时间而发生变化,但是本研究只能提供某几个特定时间点的快照,而无法完全反映这些动态变化。(二) 文献综述在本次田野调查之前,已有许多专家学者对于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问题做了各种角度的研究。这些角度大体可分为就业、教育、社会救助和政策制定四个方面。

在残障人士就业议题上,有学者对我国的残障人士就业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中指出,影响我国残障人士就业的主要因素包括残障人士的身体状况、受教育水平、社会保障状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之间亦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尤其是残障人士的就业率,其与第一,三产业的比重呈正相关趋势,与第二产业的比重呈负相关趋势。值得关注的是,文盲、未接受过服务或救助的残障人士在当地残障人士中占比越高,其就业率也随之增高。2

【田野】

人士就业促进中的主导作用3

4444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上来看,残障人士受教育状况与普通人的教育状况差距较大,其中15~19岁的残障人士的文盲率高达48.4%;学龄残疾儿童的就学率仅为45.3%5

4446666在残障人士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承担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残障人士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存在着缺乏层次和未考虑对残障人士的特别扶助等问题7

,位于苏北地区,其地理位置独特,处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带。这一地理位置使得L 镇在区域合作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气候方面,L 镇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降水充沛,为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交通方面,L 镇交通便捷,有省道贯穿全境,并与运河相连,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支持。这种交通优势促进了L 镇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为当地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在人口和经济方面,L镇常住人口约7万人,人口规模适中,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人力资

,从残障人士视角进行探析随着城乡差距的逐渐扩大以及人口流动的日益加剧,农村地区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所面临的法律保障的挑战愈发凸显。在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如何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残障人士救助系统,以更好地满足农村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其实农村残障人士的生活大体都是围绕着上学、工作和家庭等方面展开的。故下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全面揭示农村地区的残障人士法律权益的保障所面临的困境。

?在笔者对L 镇进行的调查中,发现该镇并未设立专为残障人士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残障儿童如若有接受相关教育的意愿,则须前往县城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然而,当前的教育救助体系存在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救助政策呈现出阶段性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残障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案例1 :小健作为困境学龄残障儿童,须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前往县城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但L 镇距离县城的这所学校有40里路,对于小健来说,独自去上学是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在学校与家之间往返的唯一途径就是依靠年迈的奶奶使用三轮车进行接送。除了交通因素上的阻碍,在经济层面上,小健的家庭也是承担了很多的压力,当地政策规定对于学龄儿童的特殊教育仅免除前九个月的学费,当九个月的“体验期”过去后,后续需按月缴纳2000元学费,这对于小健的家庭而言无疑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

从生命历程视角来看,小健上学之路的阻碍不仅影响他当前的受教育机会,还可能对其未来的职业发展、社会融入等产生长远影响。早期的教育中断和经济压力可能限制了他的发展潜力,形成了一种“贫困陷阱”的循环。

在残障人士的教育领域,除了特殊学校的教育外,康复教育同样至关重要。然而,目前康复教育政策也存在阶段式救助的“体验期”现象。按照本市政策,仅有0-6岁残疾儿童以及7-14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可享受免费基本康复救助。然而,对于绝大部分的残障儿童而言,即使经过免费阶段的康复训练,其恢复程度依然有限,仍需要长期的治疗与康复。那么问题就来了,我们知道此类救助的初衷是为了高效利用现有的康复救助资源,本质上是“将资源花在刀刃上”,但什么是“刀刃”?什么是“刀把”?对于康复可能性的预估与康复救助期限的调整仅仅凭借年龄就可以划分了吗?

康复救助讲究的是持续性,如果按照一个硬性的标准强行拆分接受康复救助的人群,那么就会陷入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之中。但是,造成残障儿童上学难的困境的根本因素不在于经费的政策保障,而是在于其有关

案例2 :巧儿患有唐氏综合征,经县里的专门机构鉴定后,智力残疾评定为二级,笔者走访时的巧儿已经五岁了,正好到了要上小学的年纪。虽然她有想要上学的意愿,但镇上学校均不予接纳。从学校的角度来思考,其一方面是担心学校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的师资无法满足残障人士正常上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同龄学生的态度与刻板印象会影响巧儿的融入与参与。不仅如此,巧儿母亲也于2019年去世,此时的巧儿身边没有配备照护人,无法独自前往县城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故在L镇,学龄阶段的残障儿童的教育之路算是被“堵死”了,唯一的解决途径也只有特事特办。

针对小健和巧儿的困境,笔者进行调研时,所跟随的检察院也只得与县教育局进行协商,以一种协调“特批”的方式(其实这些是法律所明文规定好的)来进行解决。费孝通曾将乡土中国社会结构概括为“差序格局”,以亲属关系为主轴向外延展,形成社会关系网。10

【田野】

序格局”的主要维系者为其祖辈与父辈。但是从案例2 中不难看出,在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且留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严重的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主要维系者常常存在着缺位的现象,加上残障儿童自身心理或生理上的不便,使其常常徘徊在社交圈之外,无法真正进入,这也是农村残障儿童相较于城市地区的残障儿童所独有的困境。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L 镇在残障人士教育及康复救助方面存在明显的政策执行不足和体系缺陷。为解决这一问题,光凭借“特事特办”的路子是行不通的,这种偶然性的帮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于残障人士救助事业的信心与期望。并且,“简单粗暴”的救助划分标准所造成的“体验期”现象,也使得康复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景下,城市与农村残障人士的就业与生活状况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况。城市中,得益于一系列减税补贴政策,众多企业积极为残障人士提供工作机会,使他们更加融入社会,并且给予了经济方面的保障。然而,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像L 镇这样的地方,情况却显得尤为严峻。L 镇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且分布集中,这使得农村残障人士在就业选择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对于大部分的家庭来说,要想留在家中就业,无非就两种选择:一种是前往本镇或者本县的产业园区进行工作。但对于残障人士的家庭来说,由于家中有残障人士照顾或者自己本身就是残障人士,普通“上班族”的工作模式与时间安排显然无法让其兼顾家庭与工作,其现实阻力较大;另一种则是在家找一些手工散活,例如装笔芯、串珠子手串等,收入往往微薄且不稳定。单纯依靠残障护理补贴,很难支撑起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残障人士联合会联合发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困难残障人士生活补贴和重度残障人士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明确自2021年 1月1日起,省定城镇、农村重度残障人士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130元、90元/月·人发放。

然而,在L 镇的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只有部分残障人士能够享受到低保补贴,仍有一小部分人因身份证明缺失或其他条件不符而无法申请。对于这些人来说,省民政厅的90元补贴几乎成了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还有一些家庭,家中仅有年迈的老人作为唯一的劳动力,他们的收入来源就变得更为有限。

案例3 :周大哥因身体原因无法外出务工,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长期的失业状态不仅使其更难融入正常的工作环境,还直接导致了他与原本所属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业群体的社会联系断裂。在传统观念中,工作不仅是经济收入的来源,也是个人身份、地位和社会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大哥的失业状态让他失去了这一重要的社会身份标识,进而感到自我价值被削弱。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体倾向于通过群体归属来获得积极的自我认同和社会支持。缺乏这样的群体归属感,周大哥的被孤立感进一步加重,使其容易产生焦虑与抑郁情绪。而女儿雨欣的精神残疾,更是让家庭在教育、医疗及日常照护上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尽管因为鉴定出二级精神残疾,女儿享有护理和重度残疾补贴的支持,但面对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和特殊教育需求,这些补贴往往只是杯水车薪。此外,来自亲戚邻里对于精神残疾的偏见与误解,也给雨欣和周大哥家庭带来了额外的心理压力,影响了他们的社交与生活质量。

案例4 :司大哥一家共有六口人,只有56岁的司大哥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其妻子16年前从四川阆中嫁到本地,但是在精神方面存在障碍,虽然没有攻击性,但是因其神志常年处于模糊状态,需要在家中留人来长期进行照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护。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司大哥的妻子的户口始终存在问题,进而无法享受相关补贴。这使得司大哥也无法像其他家庭的劳动力一样去企业工作,只能依靠在周边打零工来贴补家用。

对于农村的残障人士来说,家庭成员及亲属所提供的非正式社会支持是他们一生中处于基础地位的重要保障机制。11

相较于城市地区发达的交通与数量众多的企业,农村地区的残障人士家庭如果想要去企业工作,就要承担着比城市家庭更多的压力。由于残障人士身体上的不便或者是家中有残障人士需要照顾,农村家庭的活动范围将会比以往更加“限缩”,所以在此情况下前往当地企业工作就有了一种“出海打鱼”的意味,这对于大部分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进退两难的选择。

,残障妇女性自主权的保障现况值得尤为关注。由于社会的偏见、农村地区保守的观念以及身体上的不便本身所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问题,使她们的活动范围严重受限,长期留守在家中,属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状态。进而导致社会适应性行为障碍、语言表达能力较弱,以及难以在家庭和社会活动中建立亲密关系等问题12

案例 5 :牛桔,一位 34 岁的智力残障妇女,父母双亡,早年与丈夫结婚,不料丈夫却因意外去世。在丈夫去世之后,牛桔受到打击和刺激,进而出现了精神障碍。相较于城市中有较多的相关救助机构与爱心人士对此类人群进行帮扶救助,在农村地区这一职责主要由村干部自发承担。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护和照顾,她选择了离家出走,而后生活便陷入困境,一度处于四处游荡的状态,因其只会说胡话,并不会伤人,所以村民们也没有将其情况放在心上。2019年,她因意外怀孕而被村里协调与隔

【田野】

壁村一位单身老汉共同生活,但孩子的亲生父亲却无人知晓。这一事件揭示了农村地区存在精神障碍的妇女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她们在长时间处于意识混乱状态下,一旦离家出走后无人看管,被性侵的危险性将大大增加。

类似的事件,如“湖南沅江的七旬老汉强奸智障女事件”,一个邻居老汉正是利用了残障妇女没有性反抗能力的弱点,用金钱与零食将其多次哄骗到家中进行性侵犯的事情,更是暴露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这些犯罪人利用智力障碍的幼女无性防卫能力且不敢声张的弱点,进行哄骗和奸淫,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在农村社会中,其关系网络或如杜赞奇所称是一种“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乡村公共权力)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15

, 无处安放的职责在当下人口迁徙频繁的社会背景下,农村空心化现象日趋显著,很多村庄仅剩下一支“三八六一九九部队”:“三八”者为妇女;“六一”者为儿童;“九九者”为老人。16

在这样的情境下,无人照料的残障人士的生活问题显得尤为严峻。他们往往只能依赖村干部的个人行为,进行有限的帮扶与照看。由于养老及残障人士护理机构的匮乏,很多时候只能采取临时协调的方式进行特殊安排。然而,缺乏制度化的设计和法律规定责任的落实,这样的救助体系显得极不稳定。

在本次调研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大部分家庭成员都是残障人士的家庭,该如何实现整体性帮扶?即在保证原有的家庭生活方式不受大的改变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性的救助。笔者走访了多个这样的家庭,发现残障人士无人照看的问题普遍存在,甚至偶尔还会出现精神残障人士离家出走、走失的事件。仅仅依靠村干部的个人行为,纵使村干部都有着“三头六臂”,亦是难以实现对这些残障人士的有效照看。因此,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与监管体系进行帮扶显得尤为迫切。

案例6 :以李绒花家庭为例,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自主生活能力,家中还有一位高龄且行动不便的母亲躺在床上。丈夫因生计所迫外出打工,留下两个孩子在家中无人照看,进一步削弱了家庭内部的支持系统。对于这样的家庭,村干部所能做的也仅限于逢年过节送些生活用品,偶尔前来探望,并在发现生活困难且未申请低保的情况下,为其申请低保。村干部的探望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情感上的关怀,但这种支持是间歇性的,且难以替代家庭成员间的日常陪伴和照顾。这反映出农村地区残障人士的照看与救助主要依赖于村干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缺乏相关报告与救助体系的有效实施,这显然是不够的。

此外,遗传因素在农村地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父母存在精神疾病,那么其子女有很大概率也会患精神疾病。这种情况下,家中的有效劳动力往往只能是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其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他近亲属。

案例7 :浩楠本人经鉴定属于二级智力残疾,其父母也被鉴定出三级智力残疾,除此之外,家中还有八十岁的奶奶和正在读技校的弟弟。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它不仅是经济生活的组织,更是情感支持、文化传承和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浩楠家庭的情况凸显了家庭在面对多重挑战时的脆弱性,但同时也展现了其作为共同体的坚韧与互助。二级智力残疾的浩楠、三级智力残疾的父母、年迈的奶奶以及正在成长的弟弟,共同构成了这个复杂而坚韧的家庭网络。只不过在这个特殊家庭中,每个成员都在扮演着与平常家庭不同的角色,但这些角色可能因残疾而受到影响。例如,父母可能无法充分承担照顾和教育子女的责任,而弟弟则可能需要在成长过程中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这种角色转变对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同和心理健康可能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这种情况,整体性的帮扶相较于分开送进养老院、托儿所和残障人士收容站来说,会更有利于这个家庭的恢复与生活。整体性帮扶之所以比分开送进不同机构更为有利,是因为它尊重了家庭作为情感与经济支持系统的核心地位,符合人类对于家庭团聚、情感联系的普遍需求。同时,这也反映了社会对于特殊家庭特殊需求的深刻理解与回应,体现了法律与社会政策在促进社会包容与公平正义方面的努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地区婚姻中,外嫁女扮演着不一样的角色,她们往往来自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常常是以一种“经人介绍”的方式与苏北地区的未婚男子进行婚

配。其中的未婚男子往往是在本地难以进行婚配的男子,就笔者所进行的调查来看,其中存在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占据着一定的比例,并且进行婚配的女子也多多少少带有一些身体上的疾病。此类婚姻的目的只有一个——传宗接代。故在遗传因素的影响之下,其生下的孩子也存在很大的概率会患相关的疾病,对于整个家庭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巨大的负担,陷入了一种“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

对于上述农村残障人士家庭的生存现状,笔者在走访调查后,特意咨询了残联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回应,残联确实会定期派遣专业团队至各乡镇进行走访,旨在识别那些尚未获得相应补贴的残障人士,并将其信息登记在册。那么频率有多少?除了主动走访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报告途径?都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的问题。所以,这种措施似乎只是缓解问题的表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核心。

实际上,我国对于无人照料的残障人士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九条17

而第六十九条则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个体,应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供养和救助。18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些法律规定的供养照护职责在实践中往往未能得到理想地执行。尤其是当涉及家庭整体式帮扶救助时,现有的制度和资源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系统的帮扶体系。

【田野】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养老和残障人士护理机构的建设、优化现有的制度与监管体系、提升村干部在帮扶工作中的专业能力。三、成因与出路:社会、心理与制度的交织在审视农村残障人士面临的法律保障困境时,笔者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张力衔接。这种张力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冲突,更深刻地体现了冲突平衡理论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践应用。社会结构对残障人士的自我定位的影响,以及资源与权力分配的不均衡,共同影响了他们在法律层面有效享受保障的效果。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就必须从法律、政策、社会观念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和调整,以确保残障人士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促进他们在社会中的全面参与和平等机会。

,劳动能力与个体的社会地位紧密关联。那些无法为生产劳作,甚至需要投入额外的精力进行照护的人群,往往被边缘化、排挤到主流话语之外。在这种背景下,残障人士,特别是那些无法为生产劳作贡献力量的个体,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偏见与歧视。这种偏见与歧视不仅源自普通村民的观念,还可能与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刻板印象有关。

当今,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提升,对于残障人士的这种赤裸的歧视也在发生着转变,现在更多的是以一种“怜悯”的姿态出现。殊不知这种视角在某种程度上会伤害残障人士的自

尊心。

与歧视,许多残障人士会产生自卑心理,认为自己低人一等,从而避免与他人交往。此外,受到“惯习化”的影响,残障人士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交往屡屡碰壁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他们内心孤僻的心理。所谓“惯习化”,指的是通过日常生活的反复实践,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主观体验之中,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无需讨论或质疑的社会互动方式和价值观。它被建构为一种社会情境下的反应性行为,个体通常视之为“无足轻重”或认为“造成的后果微不足道”。21

例如救助资格审核中,基层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可能导致残障人士感到不公平和不信任,从而影响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在这种心理状态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社会边缘化,使他们变得越来越孤僻,与集体渐行渐远,进而形成恶性的循环,对于残障人士的恢复与心理健康有着较大的影响。另外,在后疫情时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防疫政策的执行,导致很多残障人士与社会更加脱节,农村地区信息不畅通和资源匮乏可能导致残障人士难以获取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增加了他们的孤立感14。并且在农村地区,法律资源严重匮乏,对于行动能力不便的残障人士来说,连基本的法律咨询都是一种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奢侈的方式。

想要改善这一状况,不仅需要通过社会舆论的施加影响,还在于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残障人士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信心和社会适应能力。并且,对于残障人士的心理健康问题也要给予充分的关照。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组织和网络化时代的社交媒介为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建构“缺场空间”中的真实情感和形象,促进自我接纳,并构建社会关系网络,这有助于打破心理孤僻的状态,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双向融合。此外,地方政府还需要从就业上入手,要综合考虑到帮扶的残障人士家庭的情况,为其安排最适宜的岗位,避免对其生活产生较大的不便,这将是以后针对性帮扶的工作重心。

访的L 镇农村地区,许多家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低保,只能领取微薄的残障护理补贴,这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为了维持生计,这些家庭不得不依靠有限的土地或手工劳动来维持生计。另外,L镇在前几年曾被评为“年度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且本身地处四省交界地区,经济与交通条件已超越大部分农村地区。举轻以明重,一些偏远山区,由于交通等方面的限制,当地政府无论从资金上还是从人员配置上,都很难达到需求。这种情况下,残障人士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农村地区,关于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职责划分往往不够明确。虽然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地区性的差异,由于同一项义务有多个承担主

目前,仍没有可靠数据能准确量化我国儿童性侵现状。体,在部分地区会存在着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此类权益实际上处于一种“无处安放”的状态。这种模糊性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从而影响了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

其实上文所提到的无论是残障儿童上学难还是康复难的问题,虽然看来是由于经费分配不均、“把钱花在刀把上”,但本质上还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到位所导致的。由此可看出,建立一个跨部门协作与救助的机制和平台,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相关政策与保障措施的实际落地,是极为必要的。

一系列关于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这既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执行力度有关,也与残障人士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有限有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这么一个“熟人社会”,一旦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就意味着“抛头露面”与“撕破脸”,和解或隐忍似乎是妥协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每一个报案的性侵犯案件,实际上可能已经发生了六个相似的案件没有声张。

在这一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或许可以发挥监督与督促作用。因本次笔者是跟随所实习的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进行走访,故大多数的情况是在检察院的主持之下,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督促他们积极行使自己的职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

【田野】

关键角色。并且检察院作为专业司法机关,与地方既得利益的关系相较于一般行政机关而言相对疏远;且由于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有较强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容易抗衡来自地方压力。23

24为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残障人士权益保障中的作用,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联席会议、执行情况评估、责任追究等机制,并且可以和残联、妇联等组织形成互动关系,从多维度进行问题的解决;其次,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最后,完善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审判程序等,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们怎么做?随着对残障人士权益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议题。从受教育权到劳动权,再到日常照护与救济职责的细化,每一个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

去关注、去改善。不仅要注重“法律怎么说”,现阶段更为迫切的任务是明确“我们怎么做”。然而,笔者从田野中发现,虽然对于残障人士的保障已经构成体系,并且国家也投入针对资金进行帮扶,但是在一些细化性问题与法定职责的督促层面还存在相应的缺失。农村残障人士保障问题涉及社会观念、法律法规、政府职责等多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入手,包括转变社会观念、加大政府的针对性帮扶投入、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和明确职责划分等。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残障人士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与检察院的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为残障人士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支持。■

注释

  1.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2. 赖德胜、廖娟、刘伟:《我国残障人士就业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入手,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他们所遭遇的社会问题和困扰。这种从残障人士视角出发的研究方法,不仅增强了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更加精准、有针对性的参考建议。 ↩
  3. 许琳:《残障人士就业难与残障人士就业促进政策的完善》,载《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
  4. 廖娟:《残障人士按比例就业 : 实践发展与政策完善》,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年第2期。 ↩
  5. 尹海洁:《残障人士受教育状况及对其生存的影响》,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
  6. 陈颖:《从应然到实然:残障人士受教育权保护之法律形塑》,载《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6年第9期。 ↩
  7. 包学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残障人士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路径》,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2期。 ↩
  8. 相博元:《新冠疫情时代下农村残障人士社会救助困境研究》,载《南方论坛》2022年第8期。源。三大产业占比约为24.1:38.4:37.8,显示出农业在L 镇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养殖业的发展也为当地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地区的重视和支持,L 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在教育领域,L 镇的教育资源丰富,共有九所幼儿园和托儿所,七所小学,二百余名小学教师和五千余名小学生。 ↩
  9. 《残障人士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
  10.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政策实际的执行。在L 镇所属的地级市层面,有关部门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经费按照普通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8 倍以上标准拨付,同时残疾学生和残障人士子女享受优先资助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L 镇的实际执行中并未完全落实,残障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根据《残障人士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1),义务教育阶段的残障人士有权就近接受普通教育,若无法接受普通教育,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不过,即使案例1 中的小健不接受特殊残障人士教育,进入镇里面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也是困难重重。 ↩
  11. 许琳等:《关于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现状研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
  12. 参见邓咏妍等:《成年女性精神及智力残疾者脆弱性分析》,载《残疾人研究》2023年第3期。 ↩
  13. 参见王竹青:《论残疾妇女的自主权》,载《人权研究》2020年第2期。 ↩
  14. 同上注。于社会建构和传统文化之中,难以被察觉,却对残障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深远的影响(3)。 ↩
  15. 参见侯猛:《转型社会的乡村法律民族志:方法与对象》,载《清华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 ↩
  16. 曾令健:《镇域纠纷运动二重性:隆镇土地纷争及其协调失败的法律民族志》,载《中国不动产研究》2023年第1期。在这样的情境下,无人照料的残障人士的生活问题显得尤为严峻。他们往往只能依赖村干部的个人行为,进行有限的帮扶与照看。由于养老及残障人士护理机构的匮乏,很多时候只能采取临时协调的方式进行特殊安排。然而,缺乏制度化的设计和法律规定责任的落实,这样的救助体系显得极不稳定。 ↩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
  19. 参见廖慧卿等:《社会救助提升农村贫困残障者的生活机遇了吗? ——残障污名与街头官僚、救助政策的交互效应研究》,载《公共行政评论》2020年第6期。 ↩
  20. 参见庞文:《残障模式的代际演替与整合——兼论迈向人类发展模型的残障观》,载《残障人士研究》2021年第3期。 ↩
  21. 参照周锦章:《欺凌的惯习化——基于J市33名农村边缘青少年的质性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尊心。(1)例如在讨论残障人士治疗与康复的医学模式时,由于这种模式由于将残障个体化和病态化,导致残障者被视为生理上低人一等、“特殊”或不正常的群体,这种简单粗暴的分类方法更容易催生偏见和歧视。 (2)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从观念和行动上进行转变,由原来的怜悯型帮扶转化为“平等互助型”帮扶,当然这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
  22. 该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教授王大伟。是多年前英国的警察系统根据当地情况得出的结论,尽管有借鉴意义,但在性观念文化背景、司法体系和救助体系不同的情况下,完全不可类比到中国。 ↩
  23. 王越端:《比较视域下的司法主导型公益诉讼:中国方案及其世界意义》,载《法学家》2024年第3期. ↩
  24. 司法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通常涉及三个时间点,即法定的整改回复期、整改方案拟定的整改期和检察机关宽限期。 若未在规定期限回复,直接判定未整改落实。 根据最高检《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整改回复期限为2 个月或紧急情况下的15日,如果检察机关在规定的整改回复期限内未收到整改回复,直接判断其未整改落实,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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