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行为过程中整理出的关键字,两者的“走婚”在行为、关系、私密性、结果等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所以,通过以上关键字的比较,法律领域当中利用摩梭人的“走婚”来称呼都市中老人的非婚同居似乎也并没有哪里有问题。
但是,这样的解读和重新建构很明显是只基于表面上对摩梭人行为符号的单纯解读,看似没有问题,可实际上漏洞百出。这就像高汝所指正当中的那样,笔者在分析《花楼恋歌》的时候也是只看到了能够解读的符号,并没有将背后的语言沟通与行为结合在一起。如果没有深入的进行田野调查之前对“走婚”的行为关系有所了解,就很容易被眼前单纯的行为符号所迷惑,从而做出误读的判断。
因此,就出现了这样在法律研究领域的讨论当中,误将摩梭人的“走婚”行为定义为与现代都市当中老人不登记结婚却同居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是仅从单纯的行为过程就建构的,并没有对摩梭“走婚”的民俗文化进行过深入了解。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对民俗的重新建构的现象?这样的建构是基于怎样的思考?而这样的思考又意味着什么?笔者将从中心化的视角出发,针对以上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三 “走婚”消费现象下的反思多数的文章当中都会提到关于摩梭人有一种“特别”的婚姻习俗被称为“走婚”。或是在论述的过程中对“走婚”的“特别”之处进行叙述,诸如此类的论述比比皆是。首先,我们要来考虑的问题就是“特别”,如果从二元对立的视角来观察,称某一现象或是行为是一种“特别”,那就必然会存在“不特别”也就是所谓“正常”或是“通常”等表达常态的状态进行比较之后,与“正常”不同的即是“特别”。
所以,在提到摩梭人的“走婚”是一种“特别”的婚俗形式的时候。我们将其对比的另一面就是“登记结婚”。我们国家在婚姻结构上的制度中: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结构形式,也就是契约制婚姻形式。符合《婚姻法》中条款的男女(本文中泛指社会性别)双方,在婚姻
【田野】
登记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就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及约束。但是,摩梭人的“走婚”是不进行契约制婚姻登记的。所以,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摩梭人就不在《婚姻法》的保护及约束范畴之内。这样也就构成了在法律意义的概念下,“走婚”这一习俗成为了与《婚姻法》对立的状态。并且,这样的不受法律约束的婚俗形式也被视为一种没有法律保护的“特别”。
笔者在宁蒗县调查时了解到,我们国家对于摩梭人的“走婚”虽然在文革时期曾被强制要求需要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文革之后我们国家还是对摩梭人的走婚给予了相应的身份认定的。关于结婚认定方面笔者在2021年4月采访的时候曾了解到如下的情况:“我走婚是2000年以后,那时不用办,我不用办的,好像现在的年轻人都需要办这个,好像是什么地方用,以前我们那个时候是还不用办啊。2010年左右开始,就需要婚姻证明了。我们走婚的时候不用办的,具体原因我也不知道。可能年轻人比较清楚吧。”【杨永刚,摩梭人,司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记载,中国的事实婚姻证明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对之前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存在婚姻事实的夫妻进行事实婚姻证明。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确立婚姻关系必须根据《婚姻法》进行登记注册。在宁蒗县内,事实婚姻证明的开始时间在2010年左右就已经存在,由此可见对于「走婚」这样区别于契约制婚姻的情况,政府借鉴了1994年的事实婚姻证明方式,应用在了2010年左右的宁蒗县。在杨永刚的口述当中,2000年至2010年之间「走婚」的摩梭人是不需要进行事实婚姻证明这样的认定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2010年之后需要这样的证明呢?
对此摩梭人曹永琪和熊艳对于她们当时在办理结婚证时的情况是这样的:现在不办证孩子就落不了户,出生证也办不了“从前是有事实婚姻证明的,但是现在不行了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大概在2015年左右的时候开始就不能用事实婚姻证明来办理新生儿的户口手续了。即便是五六十岁的人也是一样的,特别是和外族人通婚的情况下结婚证也是必要的。”【曹永琪,摩梭人,服装设计师】“事实婚姻证明这个我还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开婚姻证明是因为孩子落户要父母结婚证,现在中国落户要出生证、结婚证才可以。我不知道婚姻证明和结婚证有什么不同,我妹妹他们办了结婚证才可以孩子落户的。中年人城里买房子那些听说也需要。”【熊燕,摩梭人,教师】根据两人的描述可以看到,对于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商品房购买、通婚、落户等与社会生活相关的认定都是需要《结婚证》的。也就是说,国家虽然给予了摩梭人的“走婚”相应的包容,但是这样的认定却并没有获得更多的来自社会福祉认定方面的“兼容性”。而这样的“不兼容”状态也导致了摩梭人如果需要获得与主流社会人群平等的社会福祉待遇,就必须进行登记结婚。所以为了获得这些资源摩梭人也只能“自愿”放弃原有的“走婚”关系而选择登记结婚。
四 结论本论当中通过在法律研究领域中对于摩梭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人“走婚”民俗意义的重新建构为例进行深入分析。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批判在法律研究领域中对民俗行为及关系的误读,更多的是希望可以通过这样对民俗误读的现象来分析这样的误读是因为什么而产生的。笔者分别采用了田野调查法和表象分析法来分别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讨论后得出;在这样的法律领域讨论下重新结构“走婚”的含义,只是从“走婚”最单纯
的行为过程当中罗列出了一些关键词语后,将
都市当中老年人的非登记同居生活定义为与之相同的“走婚”。乍一看来这样的行为与原本的“走婚”习俗是完全重合的,所以就将其认定为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称之为“走婚”。但是,在没有经过深入的了解就仅通过行为过程进行结构定义,显然造成了对“走婚”的误读。
当然,这样的误读并不仅存在法律讨论当中,笔者也通过在田野调查中的事例来证明了:即便是在民俗学研究的领域当中也是存在对民俗分析不足的情况出现的,而这样的情况往往却只有更加深入的加强田对野调查的数据积累后,才能够尽可能的将差异减小。但是,这样的误读也只能是对已发现的现象中出现漏洞的弥补。既然出现了在法律领域上的讨论就自然的要沿着误读的脉络找出为什么这样的误读会出现。对于摩梭人来说“走婚”在法律意义上的矛盾究竟出现在哪里。通过走访调查,笔者发现对于非《婚姻法》结构当中的“走婚”与《婚姻法》结构本身就存在着冲突,而这种冲突虽然得到了在身份上的包容,却并没有得到在社会福祉认定上的共同认定。因此,为了可以获得平等的社会福祉资源,摩梭人实施了“策略性”自愿施行契约制婚姻的情况。
所以,摩梭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登记结婚,《结婚证》也变相的成为了能够获得主流社会当中平等社会资源的“资格证”。如果将这样的福祉认定边缘视为是一种规训的范围,将摩梭人视作一个被规训的他者群体。就可以得出:在这样的边缘内,摩梭人是获得了自由权利的。但是,即便在这样的自由环境当中,社会制度也将社会福祉资源的认定作为手段,对契约制婚姻的兼容性在摩梭人的群落中进行了文化的规训。当摩梭人尝试走出边缘,就必须提出规训后的成果,体现出自己完成了规训。也就是契约制婚姻的《结婚证》。如果不能,则只能在边缘范围内活动。所以,这也就构成了在边缘内的摩梭人如果想跨出边缘,就需要获得契约制夫妻关系身份的认定。这也是对摩梭人“走婚”关系的“自愿”放弃,或者说是对契约制婚姻“策略性”认同。
本论的目的并不是对当前《婚姻法》及其所连带的社会福祉资源认定方式的反对,只是主张在在现代社会当中,婚姻的概念实际上已经变得更为多元化,随着现代社会正在朝着更为多元化方向发展的同时,诸如LGBT 群体的婚姻关系认定、“走婚”形式的婚姻关系认定也都开始被学界广泛关注及讨论。这就证明在现代社会当中,通过少数群体婚姻就开始逐步认识到多元化共生的重要性。如果法律结构可以对多元化的婚姻形式采取一个更加包容的态度,那么对于本论中所提及的:在法律相关学术领域讨论过程当中,对少数群体婚姻重新结构定义的误读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