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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地区的民间调解文化研究——以“斯 巴”调解为例

丨论文丨青藏高原地区的民间调解文化研究——以“斯 巴”调解为例

青藏高原地区的民间调解文化研究——以“斯 巴”调解为例

期刊信息

2024年特刊 / P.34

:在推进依法治藏、溯源治理和涉藏地区法治建设的大力进行中,以1“斯巴”调解为切入点,挖掘社会转型时期17“斯巴”调解蕴含的优秀传统习惯、高效解纷、构建德治体系和缓解司法压力的现实功能。同时探究发现“斯巴”调解存在藏族传统习惯法落后现代司法体系、“斯巴”调解适用民间规范和法律时错位以及调解队伍法律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通过推动藏族习惯法成文化、限定民间调解范围、提高调解员法律素养和构建网络化调解平台等多元综合治理措施,使20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与国家法交互衔接并日趋法治化,为青藏高原地区的民间调解文化提供法治保障。

正文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涉藏地区治理的成功与否,直系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实现。“斯巴”是藏语音译而来18,“斯巴”调解是指在青藏高原地区的活佛和高僧、原部落头人、宗族内德高望重的老人、民间精英人士和村、镇的基层组织干部等人的主持下,针对当地发生的各类社会矛盾。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依据藏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传统道德以及宗教戒律等社会规范,说服矛盾双方互谅互让,达到定分止争效果的一种活动。随着理论研究对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概念下多元文化的逐渐关注,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的文化属性也得以彰显。法律的产生与一个民族和生产生活、居住环境等密切相关。

历史脉动民间调解依赖于传统权威得以顺利实施。传统权威在本文中是指青藏高原地区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法凭借强制力之外的能力使得人们普遍遵从的权力,形成以部落权威为核心,环绕宗教、制度、精英、族属四大权威的综合权威体系。2

1.部落权威部落权威即部落族人对部落体系的共同认可。藏语称“部落”为“tsho-khang”,青藏高原地处世界“第三极”,气候恶劣寒冷干燥,山脉纵横河流交错,正因这种自然封闭型地貌阻隔了当地与外界的经济文化交流。据《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青海历史纪要》载:“青海藏族原分布于青海湖地区、长江源头和黄河上游等处……解放以前,对青海藏族各部,习惯上按其游牧和农耕的地区,划分为玉树二十五族、环海八族、果洛三族和海东各族。”3

2.宗教权威宗教权威是指宗教领导、组织和僧侣得到当地人们的认可和发自内心的服从。青藏高原地区历经自然宗教和苯教后迎来了藏传佛教为主导的宗教权威,藏传佛教是民间调解中高僧调解的基础,纵观藏传佛教历史沿革,具体可分为藏传佛教的“前弘期”、“灭法期”、“后弘期”、“重弘期”。时至今日,以藏传佛教为基础的高僧调解、活佛调解凭借其“藏区经验”的优势和特色已融进当地各类调解之中,成为当地民间调解中的宝贵资源。4

3.制度权威制度权威是指藏民对制度的认同感,犹如权力驱使下产生的服从和遵守行为。6

藏族法律制度内核源于佛教思想,松赞干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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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制定的人世十六净法,尤其是包含不杀生之法、未予不取法、不淫乱之法等的戒十恶之法;7

4.精英权威传统的精英权威是指青藏高原地区活佛、头人等统治阶级的权威。传统精英的权威源自于其较好的出身和高素质的处理问题能力。随着中国法治化程度逐渐加快,精英权威不仅对传统精英加以栽培,使其在纠纷处理中以国家法律规范为主导适用青藏高原地区习惯法,还培养了一批国家基层干部加入了民间调解队伍里,为传统精英队伍注入了适应法治社会的新鲜血液。如王玉琴等学者在甘孜藏区(九龙、得荣等地)做田野调查期间,认为“地方精英团体”比乡政府或村委会更重要的人数比例为56.86%。8

5.族属权威族属权威概指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9

不断加大,藏民在体会到少数民族的福利待遇后更为自己藏族身份而自豪,族属权威进一步提高。(二) “斯巴” 调解的基本模式“斯巴”调解是普遍适用于藏族社会的民间调解中的调解方式之一。在藏族民间调解的细化问题上,部分学者认为“喇嘛调解”、活佛调解等和“斯巴”调解属于横向分类。但“斯巴”的含义是活佛、高僧、部落头人、乡村干部等民间威望人士在调解纠纷时的统称,因11而“斯巴”调解应是涵盖了上述调解。笔者通过“斯巴”调解主体、范围以及程序三个方面展示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之特点。

1. “斯巴” 调解主体第一,“斯巴”调解有着藏族社会民间调解共有的历史性、民族性,其本身还有着浓烈的本土性。有学者对青海省果洛藏区“斯巴”调解的田野调查中可知,“斯巴”调解员身份中当地牧民和村干部分别占到了54.5%和36.4%。10

2. “斯巴” 调解范围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新中国成立以前,“斯巴”调解在青藏高原地区适用范围极广。从草山、牧场的侵占纠纷、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到打架斗殴引起死伤等刑事案件,均能通过“斯巴”调解来解决。只要纠纷双方愿意,“斯巴”调解可以没有部落和地域的限制,也不区分刑民案件,通过“赔命价”、“赔血价”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对于致人重伤和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当地习惯通过物质赔偿和吃咒等方式来解决,其自然有着特定的历史及文化因素。第一是地域环境影响。青藏高原地区几乎均处于气候恶劣、交通受阻的地理位置,生产力极度缺乏,通过赔命价等方式可以保存部落劳动力,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二是宗教文化影响。青藏高原地区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其教义对生命有着极高的尊重,因而更加珍惜现有生命,避免杀生。而随着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涉藏地区的推进,国家司法逐渐限制了民间调解的调解范围,只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中的民事纠纷,且增加了房地产纠纷、担保权纠纷等新型民事纠纷。

3. “斯巴” 调解程序中国现阶段法律纠纷解决结构主要为纵向三角结构,即纠纷解决者——法院、仲裁机构等与纠纷双方并不在同一平面内,而是踞于三角顶端,以国家权力和意志引导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具有国家权威。

,既存有国家法律法规又保留了族群传统习惯法。而青藏高原地区习惯法作为藏族族群的内生规则,深深扎根于本民族之中。只要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适应的法律才得以贯彻执行。因此,青藏高原地区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必须对“斯巴”调解中的传统习惯法进行国家法治化归导,创新和规范“斯巴”调解适用范围,使乡土民间社会自生的传统习惯法与国家法协调一致。为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法治、德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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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的治理体系提供创新方向和地方性资源。(一) 传承优秀的传统民间习惯和民俗文化文化自信源于“古”而成于“今”。唯有源自历史的文化自信,才是有“根”和“魂”的文化自信。“斯巴”调解是青藏高原地区民众长期社会实践中诞生的智慧结晶,是藏传佛教中众生平等、“十善”等教义的文化价值传承。“斯巴”调解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追求和谐精神的体现,正是传统法律文化基本价值中的“无讼”思想。这种法律观念不仅是诉讼法律文化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也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并影响整个法律文化的走向。“斯巴”调解时衍生出的民间谚语、名言警句以及广为流传的调解故事不仅为当地社会文化添砖加瓦,也是“斯巴”调解在青藏高原地区社会中得以延续的文化载体。如甘青藏区群众中极具威望的贡唐仓大活佛,在上世纪90年代应甘肃、青海两省政府邀请,参与了三起难度较大的草场、草山群体性纠纷调解。在政府主导下,贡唐仓活佛调解后的纠纷再未复发过。14

至此民间便流传下贡唐仓活佛的调解故事:凡是草原上剑拔弩张的危机时刻,只要贡唐仓大师出现调解,仇视的双方便会安静下来聆听大师教诲。因此“斯巴”调解的优秀文化得以流传至今,不仅对青藏高原地区优秀独特的民间调解文化传承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对当地优秀

转变,且这种非现实性冲突导致的矛盾与隔阂相较于现实性冲突更为严重与不可调和。因此,诸如“斯巴”调解此类的民间调解旨在遏制15这种社会冲突的恶化与转变,及时疏导双方而避免日后产生宿怨。

不同于现代司法调解的申请、立案等前置性程序的冗余,“斯巴”调解机制更具灵活和简便。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诞生于本土,服务于本土,与当地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高度一致,因此当事人更乐于以“斯巴”调解处理纠纷。且近年来在政法系统的主导下,配合党政机关介入纠纷,极大提高了民间调解的维稳功能。2004年青海省循化县与夏河县发生的“9.10”重大械斗事件后,在两县政法委牵头组织下,由嘉木样活佛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关于循化县与夏河县做好当前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的协议书》,纠纷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上被正式确立,在基层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长期实践中,基层人民的自我认同感、集体认同感得到空前提升。国家发展里离不开乡村发展 ,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和创新极为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性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6

策和优惠待遇不断增大,青藏高原地区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人员地域流动性的加剧和日常经济活动的多元化使得新型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有限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审案压力。

在青海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年依法审理民生案件50224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相邻纠纷等案件14318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份;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537件;审结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2869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310件”。19

而大量的案件堆积在基层人民法院头上,长期以往给基层人民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并且不利于诉讼的高质量审理,容易为追求效率而草草了事。而青藏高原地区社会里发生的大部分纠纷均来自于本地区,双方都可能存在一定血缘或地域的传统社会关系,比起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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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处理结果,他们更倾向于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和情理上的认可,献上一条哈达的作用远大于赔偿一头牦牛。“斯巴”调解作为一种适用普遍且高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处理民事纠纷,还能有效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在源头化解了矛盾。合理适用“斯巴”调解可以将大量普通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化解于法院之外,极大缓解了基层司法工作压力。

随着法治文明在青藏高原地区的逐步推进,传统民事习惯法的缺陷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显现,其局限性阻碍了实践中的司法运用。

扩大和门第不衰。但现今青藏高原地区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且有着国家的政策大力扶持,其落后的婚姻观念与现代婚姻法体现的价值格格不入。其落后封闭的内容更是无法成为现代司法审判的审理依据。第三,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藏族习惯法的强制力来自于人们的内心道德和宗教约束,而现今青藏高原地区传统的社会结构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逐渐解体,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人们所依赖的淳朴道德观、宗教观难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秩序。

解中,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斯巴”们的法律素质和对当地风俗习惯的熟悉程度。实践中的“斯巴”调解中规则适用多元且零散,在某些方面甚至与制定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以“斯巴”调解为代表的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是当地人民长期实践而来的文化结晶,以维护青藏高原地区社会稳定为政治目的,以定纷止争为社会目的,以发展传承藏族文化为文化目的。21

教育程度偏低,导致法律知识储备不足且学习调解知识能力受限。有学者调研所得数据表明,果洛藏区“斯巴”调解员中“未接受教育”和“小学文化程度”人数占74.6%,“大学及以上”人数占比3.6%。“斯巴”调解员认为担任“斯巴”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因而热衷于参与调解工作以维护地区社会安定和解决纠纷。“斯巴”虽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和民间调解规则,但鉴于其受教育程度导致法律素养不足,在适用国家制定法时捉襟见肘。其次是对于新型纠纷的应对能力不足。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进入青藏高原地区,新型经济关系带来的纠纷层出不穷,如旅游开发纠纷、征地纠纷和知识产权纠

惯法成文化,不仅可以祛除传统习惯法中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规定,还能赋予其国家强制力保障。将藏族传统习惯法纳入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使其成文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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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参考依据和后备资源。25

。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诸如“斯巴”调解一类的民间调解员博弈于依清理还是依制定法之间,甚至是缺乏法律素养和因利益驱使在刑事纠纷中排斥刑事法律规范而大面积适用“以金代罚”。鉴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公诉性质,犯罪性纠纷和侵权性纠纷应是民间调解范围依法框定的关键因素。从刑事司法视角下将民间调解从刑事纠纷中情理和国法纠缠不清的误区中剥离开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虽规定了部分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下以赔偿被害人等方式获得谅解而达到刑事和解条件。但刑事和解制度与“斯巴”调解中的“赔命价”、“赔血价”并非同一范畴。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以被害人自愿为前提,并且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调解。因此对于民间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民间调解,应以被害人自愿为前提,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后,由国家司法人员现场指导才可进行。第二是确立民间调解的司法审查机制。该机制参考于人民调解中的司法确认制度,即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确保了其法律效力。这种“准司法确认”制度是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关键,即是对调解协议是否公平的检

》2016年第5期。验,也是国家法律规范对调解的认可。借鉴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在结合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基础上设立类似调解机构,或是由司法机关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实质审查,对民间调解的规范性做二次检验。以此达到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契合不悖、渐趋调适之目的。

;邀请懂政策和法律,又熟悉调解规则和技巧的当地户籍的退休司法工作人员等。文化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吸纳高中及以上的群体以保证民间调解中能够不断涌入与时俱进的调解规则。而邀请的退休司法工作人员,既满足了民间权威人士的属性,又有着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第二是强化法治培训,在调解员学习能力基础上,加大调解员的依法调解培训力度。首先是培训切合当地实际的法律课程,培训倾向于实战化,优化培训内容,拟建立培训考核制。对于最终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聘用或延长聘用期,不断为民间调解队伍注入素质过硬的调解员。第三是大力开展多元一体法治宣传,塑造法治氛围良好的当地社会环境。普法多元是指普法主体多元、普法对象多元和普法方式多元,以当地各司法部门、律师团体和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对民间调解员和普通民众开展各式各样、线上线下结合的普法宣传。第四是建立纠纷网络调解平台。这是青藏高原地区在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是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初步实现网络调解平台试运行。其次是培训民间调解员网络调解技术,从调解员中挑选出有电脑基础或者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快的人,首先学习网络调解技术。

复次是向当地普通民众宣传网络调解的诸多便利,减少群众抵触情绪。综上,符合时代特色法律人类学观察:跨越边界 文脉 法律人类学特刊 2024的复合型调解人才是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不断传承进步的必要保障。

,是藏族传统文化、习惯法传承的重要载体。在定纷止争、恢复社会关系上仍有着现代司法体系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弥补了国家制定法在青藏高原地区部分领域内真空的现状。青藏高原地区法治化不啻是民间调解祛除糟粕的过程,也是淬炼其精华的过程。“斯巴”调解在顺应当代法治改革征途中虽能将纠纷止于村口,消于萌芽,但仍存在着种种不合时代发展的问题。鉴于此,探索适合青藏高原地区民间调解法治建设的多元路径,确保民族法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上,实现诸如“斯巴”调解的传统民间调解文化的传承,不仅裨益于青藏高原地区社会法治化的实现,也得以彰显中华传统优秀的民间文化。■A Study on Folk Mediation Culturein the Qinghai Tibet Plateau Region——Taking "siba" mediation as anexampleMei Zexing(School of Law and Sociology,QinghaiNormal University,Xining,810000,Qinghai,China)

Abstract:

In the vigorous promotion of ruleof law in Tibet, traceability governance,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in Tibet-related areas, we take Sipamediation as the entry point. Our focusis to explore the excellent traditionalpractices, efficient dispute resolutionmechanisms, the construction of avirtue-based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practical functions of alleviating judicialpressure inherent in Sipa mediationduring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At the same time, we identify issues suchas the lag of Tibetan traditional customarylaw behind modern judicial systems,misalignment when applying local normsand laws, and inadequate legal expertiseamong mediators.Through diversecomprehensive measures, including thecodification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limiting the scope of informal mediation,enhancing the legal competence ofmediators, and constructing a networkedmediation platform, we aim to facilitatethe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ofinformal mediation with national law,moving towards greater legalization.These measures provide a legal safeguardfor the folk mediation culture in theQinghai-Tibet Plateau region, ensuring itscompati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within thebroader legal framework.Keywords: Siba mediation; Diverseresolution of disputes; Traceabilitygovernance; Ethnic customary law

注释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
  2. 参见陈晓枫、徐惠东:《论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中传统权威与现代法律权威之互洽——以青海涉藏地区为例》,《青海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
  3. 参见拉毛措:《青海藏区部落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
  4. 参见杨雅妮:《藏区治理的本土资源: 藏族高僧调解及其功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
  5. 参见张济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8页。 ↩
  6. 参见谷宇:《资本积累与权威竞争——中国传统官僚制度体系内的制度博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其一教义“众生平等”缓解了社会紧张,视暴力、杀生为佛教伦理摒弃之内容,力求慈悲之心平等处理纠纷双方关系;其二教义“缘起性空”认为生命与环境相互依存,极其重视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妥当处理。以藏传佛教的教义为媒介的宗教权威在青藏高原地区的民间调解中比比皆是,如玉树当地习惯法规定:夫妻自愿离婚财产各半,女儿结婚带走一份财产。倒淌河一带习惯法规定:打死人者以“赔命价”偿还,打伤人者赔血价和诵经费。而甘肃省夏河县的甘加乡习惯法中也规定了致死人命赔偿命价,甘加草原禁止捕捉旱獭违者罚款等。 (3)种种民间习惯法均与藏传佛教的“十善”教义、众生平等以及尊重生命关系密切。在此宗教权威影响下,当地纠纷发生时以人际关系修补、维和部落环境为重点,而有时高僧、活佛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甚至大于司法人员。不仅是当地纠纷双方更倾向于先找宗教人士调解,跨区域的纠纷调解中更是宗教权威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宗教权威通过藏民信仰的力量使双方达到共同认可以规避后患。 ↩
  7. 参见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3-574,726-724,809-811,949-956页。 ↩
  8. 参见王玉琴,德吉卓嘎,袁野:《藏族民间调解的脉动》,《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
  9. 参见王希恩:《民族认同与民族意识》,《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 ↩
  10. 参见牛绿花、马俊、扎西才让:《区民间调解存在的困境及脱困路径研究——以青海果洛藏区“斯巴”为例》,《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
  11. 参见冯露:《法律多元视角下的凉山彝族民间调解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
  12. “斯郭”是藏文音译而来,意为“斯巴”之首。 ↩
  13. “噶尔托”是藏文音译而来,意为平反补偿费。当地有威望的人士作为“斯巴”进行调解,一般为二到十人。第二,制定规则和要权。“斯巴”们根据纠纷性质制定相应规则以及选定“斯郭”(2)——“斯巴”调解的主要执行人。同时向当事人要权,即要求纠纷双方将本次纠纷的处理权交于“斯巴”,同意交权后就要听从“斯巴”对调解的时间、地点等的安排和遵守调解秩序。第三,进行事实和证据调查。“斯巴”往返于纠纷双方之间,听取双方诉求并传递对方信息,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双方的陈述进行分析辨别真伪。第四,制定纠纷解决方案。“斯巴”根据了解的事实制定调解方案并告知双方,均同意则宣布调解结果,若任意一方不同意则进入“立誓”环节,即不满方对争议的事实或证据以“立誓”的方式证明己方清白。在不满方立誓之后,另一方在支付对应的“噶尔托” (3)后便不再争执,“斯巴”基于新的证据事实重新制定调解方案。第五,举行结案仪式。纠纷双方均同意“斯巴”制作的调解方案后,“斯巴”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双方调解方案的内容以确认双方同意,并组织双方会面以互献哈达的方式握手言和。 ↩
  14. 参见赵书文:《国家权威阴影之下的宗教权威——以甘青藏区纠纷调解为例》,《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
  15. 参见杜雁军、马存利:《社会冲突论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经济问题》2015年第6期,第100-103页。传统民间习惯和民俗文化的良好继承。 ↩
  16. 参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第2版。 ↩
  17.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
  18. 参见刘静:《新时代“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优化路径》,《商业经济》2022年第9期。 ↩
  19. 参见张泽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青海日报》2022年2月11日第6版。中再次提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2)“斯巴”调解蕴含着青藏高原地区民众淳朴的道德观念,又包罗藏传佛教教义、藏族习惯法和当地风俗习惯,传承至今早已融入青藏高原地区乡村生活之中。随着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推进 (3),“斯巴”调解在“三治融合”理念的指导下寄托了青藏高原地区乡村民众对于良好家风、优秀村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美好愿望,构建并完善了青藏高原地区乡村德治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活力。 ↩
  20. 参见徐清宇,周永军:《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
  21. 参见杨雅妮:《“依法治藏”视域下的藏族传统调解:功能及其实现路径》,《民间法》2018年第2期。 ↩
  22. 参见何真,唐清利:《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交叉渗透的生产性实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
  2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 ↩
  2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纷等。“斯巴”调解员由于惯性思维仍然选择传统规则和有限的知识储备化解纠纷,最终导致调解结果偏离国家制定法预测效果,双方均不满意从而又选择法院调解或诉讼的方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复次是调解平台单一,利用网络调解付诸阙如。利用网络终端进行民间调解是信息化技术运用在司法领域的一大优势,也是新冠疫情下防控疫情传播的有效手段。但局限于“斯巴”调解员电脑操作问题和青藏高原地区经济水平和地理位置等原因,信息化民间调解的转型仍是青藏高原地区法治化道路的一大艰巨挑战。 ↩
  25. 参见王楚云,贺葸葸:《藏族民事习惯法与现代制定法的冲突及其消解》,《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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