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 言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发展史,法律思
想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由精英思想家的伟大构想从而推动制度发展的过程。精英思想家的思想作为制度建构的模型从而直接影响制度的制定和发展是非常罕有的事情,而商鞅作为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是漫长的古代中少有的在他的当下促成了法律思想成为刚性的制度的转变的人。即便是后世人们尊敬的孔子也没有在他的那个时刻促成“周礼”的复兴。但商鞅的成功是即时的同时也是长时段的,他的理念所奠定的政治身体在中国历史上投下长长的阴影,这道阴影所代表的政治身体甚至是理解古代中国的王朝不断更替的入门钥匙,所以在戊戌变法以前,谭嗣同才有这样的观点:“两千年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1
商鞅的理念系统所奠定的秦政虽然打败了其它六国,但秦朝本身又二世而亡。尔后的汉朝却又成为外儒内法的代表。这样的即时成功又几乎即时的衰败,后世朝代又重新使用这套观念系统所形成的制度,反映出既短又长的双重性和商鞅作为士大夫的中间阶层被五马分尸后他所构造的制度不断成为后世君王必备的治理工具中的身体性的死亡和历史性的永恒,这种性质与《国王的两个身体》所描述的有相似之处。因此笔者想借鉴坎托洛维奇的《国王的两个身体》的视角来尝试对商鞅的遭遇作出不一样的解读。
所记录的 18 世纪中叶一位尝试刺杀国王失败的刺客达米安被分尸的过程。这个分尸过程的描写的漫长和痛苦某种程度上反映商鞅的两个身体出罪与罚中的仪式性和某种基督教的神圣气质。
福柯在第一章的结尾这样解读:“坎托罗维茨对‘国王的身体’做了一个精彩的分析。按照中世纪的司法神学,国王的身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含着有生有死的暂时因素,又包含着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不变因素。后者需要受到维护,因为它是该王国的物质的但又无形的依托物。这种二元性从根本上讲很接近于基督教神学模式。围绕着这种二元性形成一种肖像学,一种关于君主制的政治理论,一些将国王本人与王位的要求既区分开又联系起来的法律机制,一些以加冕典礼、葬礼和征服典礼为登峰造极的仪式。在相反的一端,人们会想到罪犯的肉体。后者也有其法律地位,也造就了自己的仪式。他们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理论话语,但不是为了证实君主本人所拥有的‘过剩权力’,而是为了说明这些受惩罚者所显示的‘权力的匮乏’。在这个最黑緊的政治领域里,罪犯是国王的对称而颠倒的形象。
借用坎托罗维奇的说法,我们应该分析‘罪犯的微不足道的身体’。”2
《史记·商君列传》和《战国策 ·秦策一》均有提到商鞅之死的原因和结果:“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人说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深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商鞅作为战国时期士阶层崛起背景中的一员,他毛遂自荐携《法经》入秦,并获得秦孝公的赏识和授权。商鞅在运行权力中得罪了秦国的王公贵族,但是由于秦孝公的信任使其没有在当时受到惩罚。在商鞅独掌大权和后来车裂死亡的两个时刻中均可以反映出一种权力结构。孝公臣子般维护着商鞅的权威,商鞅则君主般地进行着社会改造工作,共同的政治目标和相互的肝胆相照,使二人在秦国构建起一个平衡稳定的二元政权或二元“君主”格局。为了强秦这一压倒一切的目标,孝公集权于商鞅,并心甘情愿地在法的约束下行使君权,从而暂时掩盖了法治与君权的矛盾。但孝公与商鞅二元政权的“公性”与一姓家族专权的“私性”的矛盾终究不可调和,随着太子嬴驷年龄的增长,他萌生了新的集权思路。嬴驷不愿继续扮演孝公的角色,孝公所需要和依靠的二元“君主”政权,对惠王已成掣肘。要独掌政权的惠王决定采取谋杀手段来终结二元政权格局和消弭商鞅的巨大权力3
法家实际上想向君主推介两个东西 : 一方面,他们向君主揭示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以此推销其法治思想 ; 另一方面,他们又想让君主相信他们赤胆忠心,尽瘁事国然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冲突的。如果君主相信他们的人性学说和治国思想,就不可能认为他们忧公无私,赤心奉国 ; 如果君主认为他们公而无私,就不能相信他们的人性学说和治国之术。法家政治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意味着法家人性理论的破产,而法家政治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则是法家人性理论的胜利。法家的理论与实践的成败是正相背反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家之死既宣告了法家学说的失败,也宣告了法家学说的成功。所以秦以后的法家学说必定是在死亡的同时获得新生。这正是它在秦以后的历史命运 : 自汉朝开始,虽然各朝皆反思秦朝人亡政息的教训,然而百代犹行秦之法。4
社会权力的类型可以区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军事权力。由于士阶层没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只能游历各国对各国君王提出建议,是松散无组织的,所以当主张国家权力(政治权力)为上,战争驱动的公域的工具理性压抑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这三个维度的权力时,主张此种变革的士人只有一个人,并没有如教会、商会或大学那样的组织在背后支持,所以商鞅本身的死亡也如期而至。
在分析了商鞅本人的历史处境、其学说的吊诡及其社会组织基础后,我们可以看出背后的权力结构:秦惠王对商鞅处以极刑固然是王权与相权这对关系中的复仇和彰显权威也是王权与相权因高度依附个人人身性所造成的不稳定性质。后代的王朝政治中君权和相权的紧张关系都会因为不同的个人性格和能力形成不一样的君权相权之间的均衡或失衡关系。君权可以轻易地灭掉担任相权职位的个人甚至取消整个职位,但是具有相权模样的个人或官僚机构永远存在。所以为什么君权与相权的不平衡的结构不断在单方面碾压后这个结构又不断地重新生成?笔者认为这和商鞅的理念所构造的政治身体的稳定性有极大关系。
,但是他留下的法律理
。所谓“分家”,也即分家析产,将过去的宗族大家庭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明确要求强制分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所谓“立户”,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所有民众编制为户籍人口,负责纳税、服役、完成官府任务。这种编户齐民的做法会产生以下的两种效果 : 其一,个体家户对于国家统治的敏感性显著增加 ; 其二,个体家户的天然脆弱性愈加凸显。编户齐民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了无数个体小家户,这些个体家户具有天然的脆弱性。一方面,个体家户人口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极易受到外部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冲击。由于敏感性和脆弱性的共同作用,个体家户与 “大一统”国家间的张力日益凸显。一旦遇到苛政,沉重的赋役势必将脆弱的个体家户拖垮,以至出现普遍性的家户破产。从历史上看,家户破产往往是农民叛乱的先兆,也会对 “大一统” 国家形态构成潜在的裂变风险。实际上,中国历代王朝的覆灭都与大规模的农民破产和叛乱相关。
编户齐民实际上是权力对信息的垄断,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境内十九》)获取民众的人口信息是税收的基础。而与编户齐民所配合的政策就是“重农抑商”。商鞅在《商君书》中对商人抱持极大的警惕, 他认为商人比较注重 “交换价值”,容易享受奢华的生活,更为关键的是商人的“流动性”。古代的信息流动一定是商鞅的两个身体空间地理性的,而不是当下的网络空间的及时获取,一个个人的活动空间越大,他可以获取的信息就越多,而商人几乎是本质的“流动性”就意味着对国家所硬性规定的编户齐民所带来的信息垄断的打破。商人天然是会争夺社会权力中的经济权力,商人群体自主地开展商业活动便可塑造和开拓出社会中的另一块场域,如果国家想对此场域信息进行汲取,势必要和商人进行协商。因此编户齐民一定要和重农抑商配合以达到信息的垄断。
,通过“集小( 都 ) 乡邑聚为县 , 置令、丞 , 凡三十一县” ,把原来分散的土地和人民纳入县的管辖之下。县是中央直接在地方派驻的地方政权机构 , 使县成为国家政权在地方上普遍设置的政权形式。
而作为县之长的 “令” 和 “丞” , 均由国家任命,这些官吏与国君不一定有血缘关系 , 他们领取封建朝廷的俸禄,其官职并非终身 , 更不能世袭, 国君可以随时任免、 升降或调任他们。 这样,废封建为郡县 , 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禄 ,将过去各级封建主的权力收归以君主为核心的最高权力中枢,有效地加强了君权。这种郡县制是宗法分封制的对立物,它直接瓦解了宗法分封制。5
“县之治一形,则徙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某种意义上,古代中国发达的官僚僚制度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当然,任何政体的统治都需要一套文官体系作支撑,但是需要突破周代封建政制下中央与地方之间小共同体与周王室的相互牵制的藩篱是需要有统一且同一有效的官僚系统,不能同时存在两套有效力的官僚体系,而郡县制正是打破两套官僚体系不互通的基础制度。
,将官僚制定义为其中各种任务均依规定来行事的一种行政体系。韦伯式样的官僚制有如下四个主要特征:(1)它具有等级化的结构;( 2)其运行遵循规则与程序,而非某人的指令;( 3)它根据绩效选拔官员;( 4)作为酬劳,它向官员定期发放工资。6
军爵与禄秩支撑的“爵一秩体制”:随战国社会的剧烈转型,专制官僚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品位结构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周爵的衰落,以及二十等军功爵和禄秩的兴起。二十等军功爵与周爵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功绩制性质。其斩首得爵之法,为平民提供一个前所未有的获得爵位、提高身份的机会,大大增进了社会流动。所以军爵的意义,不亚于一场社会革命。但是同时,军功爵又具有双重性,它依然带有早期社会的色彩。
“爵”这种位阶所赋予其拥有者的,是一种贵族式的荣耀。田宅依爵级而分配,众多待遇与爵级挂钩而且待遇优厚。7
除了关注商鞅在当时所确立的官僚体制外,我们还要关注它在历史长时段中的演变,时刻与商鞅及其观念的双重性作出对照。阎步克在他的中国古代的官僚制研究中总结了以下的规律:一、 周代爵命, 具有最浓厚的品位分等性质。
这是与贵族政治相适应的。二、 汉代禄秩, 呈现了职位分等的浓厚色彩。在强大皇权之下,新兴吏员的“服务取向”相当鲜明。三、魏晋南北朝的位阶体制高度品位化,士族门阀与部落贵族显示了重大的“自利取向”。
,属品位分等,表明此期官僚的“自利取向”仍很浓厚;但因门第淡化、科举繁荣和考课进阶的发达,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了。五、明清时散阶制变质,官僚的各种权益向官品、甚至职位靠拢,从而使品位结构向职位分等明显偏转。随皇帝专制的强化,官僚的“自利取向”受到了较大抑制。8
这就是相权被碾压但又不可磨灭的原因。在品位——职位的框架下观看官僚制的起伏,可以看到官僚制在品位主导和职位主导之间摆动,唐宋以前的官僚制偏向品位主导,唐宋以后偏向职位主导,相权在这两个阶段由稳定的丞相职位与人选到后期相权职位的消失但其职能的承担落到其它官僚机构,如:内阁大学士和军机处。郡县制的由上而下的中央——地方的宪制结构使官僚制保持稳定,这个作为中流砥柱的政治身体确保了相权不灭,并且和王权处于或博弈或均衡或被单方面碾压后重生的起伏状态。
四 、结 语在德国的神学家坎托洛维奇所著《国王的两个身体: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中,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国王拥有自然身体与不朽的政治身
商鞅的制度体系中的皇帝不受法律约束,他所奠定的秦制中的法治阶段在中华帝国时代一直处于依法律统治( rule by law)的形态,所以普遍皇权和依法律统治的结合的社会形态和欧洲对比,变动的主体是相权和官僚体系,而不是更高一级的主权受不同主体争夺与占有,在长时期的演化后转变为绝对王权的合法性转移至抽象的人民或无产阶级,其主权本身又依功能分权制衡形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互相拉扯的格局。商鞅作为战国时期的士大夫,并不是国王,但是春秋战国时代所崛起的士大夫阶层,奠定了中华文明的底色。某种程度上,士大夫的观念决定了古代中国的历史走向。商鞅被五马分尸的事件也有类似于欧洲国王被砍头但政治身体不死的相应的意象。一个战国时期商鞅的两个身体的士大夫代表人物的肉体被分尸了,但是他的政治身体也具有某种不朽性。
商鞅既是在当时秦国掌握相权之人,也是他法家理念中的官僚制的一员。他被车裂的意象既不是法国大革命中被砍头的国王所映射的启蒙运动的理念:从 “朕即国家” 到人民主权;
也不是福柯笔下所探索对犯人仪式性的死刑所反映的权力在微观层面对人的规训。而是古代中国里,皇权对相权的初次压制,而皇权碾压相权后仍继承他的体系,犹如皇权祭奠相权换取的一种果实。如他被分裂的身体一般,他的政治身体所投射出的阴影散落在官僚制的君臣关系、郡县制的中央与地方以及编户齐民的信息垄断这一整套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