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田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乾隆二年、三年,汪辉祖九岁时,其父汪楷任河南卫辉府淇县任典史,“读书官署 ”,所读大概率是经史之类的“业儒”之书。乾隆四年,随父母回乡,“ 仍从静山师学 ”,2
乾隆五年,其父赐给他陈检讨四六一册,令其“每日读半篇,不得下楼 ”,算是要自学四六骈文做法。汪辉祖称,“后佐幕,以骈体文受知当事, 本于是也”。3
汪楷不得已远去广东谋生前,教导汪辉祖要先做好人,“求做官未必能做人,求做人即不做官, 不失为好人” , “杂举经书, 令辉祖背诵”,后又杂举《论语》中的《学而》《孝弟》等数章 ,“讲说之夜分” , “又手授纲鉴正史一册”。4
父子从此别离。5
父亲去世后,汪辉祖在两位寡母的督促下,不敢心有旁骛,整日埋头苦读。乾隆十年,他在《病榻梦痕录》中写,自己 16 岁时,教书先生“以疾去,辉祖力不能更从他师,依两母起卧小楼,两母督之学,不敢跬步出外也 ”,此时在家翻到了先人留下的善书《太上感应篇》,“读之凛凛”。7
屡试不中,至乾隆十七年,因“外舅署松江金山令,三月十五日赴金山” ,23 岁的汪辉祖“自此入幕”。此时他“月修三金而已 ”,且“颇不欲以幕为业” , 而只当成一个过渡, “掌书记外,读书如故 ”。8
辗转多处 ,至乾隆二十年 ,受常州知府“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胡偶韩 (文伯)的聘请 , “馆常州” ,岁修二十四金,9
1111111111当然,他以“有用”为原则的阅读,范围一向颇广,如自记用《曝书亭集》中“跋吾妻镜”一文,解决有关“私铸小钱”禁令实施中的日本“宽永”年号问题,“开卷之有益如此,自此幕务稍闲, 即从公假书记诵, 不敢自暇逸矣”。12
此外,他所读之书,未必皆是自购。幕宾利用工作之便,从官员处借书阅读,也是常态。13
1414141414至乾隆四十年,会试“中式第四十六名 ”,年46 岁。15
》,https://mp.weixin.qq.com/s/MspnuMm3ilOygjsDH3K4yQ, 2018年 4月10日访问。他的儿子汪继培、汪继壕在续补病榻梦痕录时记叙,汪辉祖“生平略无嗜好,惟癖耽经籍。向幕游时,暇即浏览书史。归里后键户读书,往往至夜分不止。尝笑曰:‘吾依书为命,子但见吾废书,当为料理后事。’易箦前三日,犹坐堂中看书。数数折角若将复阅者。”韦力:《【书楼】汪辉祖环碧山房:出为师爷,退隐著藏(下)》, https://mp.weixin.qq.com/s/LEApjhZkEZ8qHAqMGxOzFw,2018年4月11日访问。
例如在论“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四叔经私”案中关乎罪刑轻重的服制问题时,无锡县令的刑幕秦某“专法家,熟律令”,“依服制拟军”。汪辉祖则认为“童养也,可以凡论”。“以凡论” ,即按照《大清律例 ·刑律·犯奸》中的“犯奸”律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17
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18
2020202020常州府、 江苏臬司及巡抚均驳, 汪辉祖引经据典,从容说理,并申明“罪疑惟轻”的原则,折中建议王氏在与奸夫“以凡论”的基础上“从重枷号三个月 ”,21
又如,汪辉祖其后入胡公幕,分工上“仍司书记”,但能协助钱粮幕友朱某办理被户部议驳的漕运问题,又得到了巡抚庄有恭的关注。朱某一味“遵例”,但汪辉祖另有看法,朱某只能承认“吾念实不在此 ”。依汪辉祖的见解,
如并未起意,但知情同谋者,即于凌迟处死律上,量减为斩立决。若奸夫自杀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于奸妇不知情绞监候律上,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实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奸妇破案者,再于流罪上减为杖一百、徒三年。至童养未婚妻因奸谋杀本夫,应悉照谋杀亲夫各本律定拟。”薛允升的评价更加直接,“此二条未免过重,以未婚究与已婚不同也”。也就是说,嘉庆六年条例、道光二十三年条例,均将“童养”参照“已婚”办理,这其实与汪辉祖在乾隆朝办案时根据“礼”而“以凡论”思路是相悖的。薛允升在光绪朝评析前朝定例,其实心中未必赞同“照已婚”而重罚,因为“童养媳”毕竟“与已婚不同”。但由于民间“相习成风”,所以在“捉奸”与“杀奸”场合将并不符合严格正式婚姻条件的童养媳视同“已婚”,也是“舍礼从俗”的不得已而为之。
23再如乾隆二十五年,汪辉祖在长洲县作幕。当地富户周张氏为亡夫立嗣,但嗣子早夭,再选继承人时,她与周氏族人意见不一,“前令皆批‘房族公议’,历十八年未结” 。汪辉祖代县令拟批中,明确支持周张氏。其中有“律所未备,可通于礼 ”之论,态度是“与其绝殇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殇以全贞妇之志 ”。但县令与同事均有异议,有的担心“事关富室,舍律引礼”,有的顾虑此次“官独臆断 ”,与前任官员“累批”不同,都怕招致上控和长官批评。汪辉祖坚持把自己放在“为主人代笔 ”即帮助县令“为民父母 ”的位置上,认为判案不可“令节妇抱憾以终 ”。完案后果然遭遇周氏“不肖族人”上控,生员上控也果然惊动了巡抚陈宏谋。但汪辉祖自信“ 吾无私,天可见。
“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况上官乎”。结果陈宏谋“盛赞此批得体”。24
王晴川传讯汪医,根据医案确定卢标死于伤寒。这一命案覆审时, 臬司李公 (封) “欲迁就初详”,亲检时以“方骨黑色”作为死者死于殴伤的证据,但汪辉祖认为《洗冤录》中“并无小腹受伤须验方骨之说”,且结合事实与常理,强调“伤痊则归期可证,病死则医药有凭 ”,死因为内科伤寒,而非外科殴伤。“反复禀辩,臬司均不批阅,惟云王君倔强。 ”杭城的官、幕均以卢标死于保辜限外则“余某拟绞,亦须奏
法止于笞,而欲入之于绞,分不敢安。 ”27
乾隆五十二年, 汪辉祖正式赴湖南为官。32
3535353535此外, 从 《病榻梦痕录》 等汪辉祖自述可见,“佐治”“学治”的技能,不仅来自“读书”与“读律”,还有日常的观摩体悟及对同事乃至雇主(官员)处事的自觉仿效。相比最初入幕的完成本职工作后“读书如故 ”,向同事“究心刑名之学”,以及受胡偶韩(文伯)器重,因材施教,即长官认为“汪君明爽,吾欲以细致成之”,“汪君必不久于人下,异日国家有用材也”,“每遇大事,必招与议” ,使汪辉祖此后“佐幕数十年,得免粗疏之咎,皆公之教也” 。36
至乾隆五十年汪辉祖最后一次“馆归安”,56 岁的他自述 “自壬申佐幕, 至是三十四年”。38
人。
由汪辉祖自述的疑难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如果将 “礼” 归类于 “读书” , “律” 对应 “读律” ,汪辉祖协助解决不少民间讼争的方式,其实是利用包括“礼”“律”在内的各种说理,来抓住症结、 主持公道。 他不仅不以自己的去留为意,也建议官员和同事不要只顾个人得失。这其实是他的“读书有用”论在官场的表现,职责所在时尽可能通情达理、 造福百姓, 意见不被理解、采纳时也要据理力争、 “守身” 为大。 追求 “有用” 的心术, 驾驭了他包括 “刑名” 在内的才学。
这就印证了汪辉祖于乾隆三十一年时在平湖作幕,办理富户争继案件时获得官员的犀利评价,
即邹公语刘君曰 : “汪友之议创而确, 吾细察之,甚敬其为端人。倘万一有是识,有是笔,心术不正,不可倚也。”41
也就是说,作幕时,面对刑名钱谷等琐碎事务, 不必妄自菲薄, 仍可以用经史功底作为原则,更好地“奉法”与“佐官”。做官时,对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双重把握也不失为优势。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