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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从汪辉 祖《双节堂庸训》与《病榻梦痕录》中的“读书应世” 切入

丨远史追尘丨“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从汪辉 祖《双节堂庸训》与《病榻梦痕录》中的“读书应世” 切入

“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从汪辉 祖《双节堂庸训》与《病榻梦痕录》中的“读书应世” 切入

期刊信息

2025年第4期 · 总第12期 / P.86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 张田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乾隆二年、三年,汪辉祖九岁时,其父汪楷任河南卫辉府淇县任典史,“读书官署 ”,所读大概率是经史之类的“业儒”之书。乾隆四年,随父母回乡,“ 仍从静山师学 ”,2

乾隆五年,其父赐给他陈检讨四六一册,令其“每日读半篇,不得下楼 ”,算是要自学四六骈文做法。汪辉祖称,“后佐幕,以骈体文受知当事, 本于是也”。3

汪楷不得已远去广东谋生前,教导汪辉祖要先做好人,“求做官未必能做人,求做人即不做官, 不失为好人” , “杂举经书, 令辉祖背诵”,后又杂举《论语》中的《学而》《孝弟》等数章 ,“讲说之夜分” , “又手授纲鉴正史一册”。4

父子从此别离。5

父亲去世后,汪辉祖在两位寡母的督促下,不敢心有旁骛,整日埋头苦读。乾隆十年,他在《病榻梦痕录》中写,自己 16 岁时,教书先生“以疾去,辉祖力不能更从他师,依两母起卧小楼,两母督之学,不敢跬步出外也 ”,此时在家翻到了先人留下的善书《太上感应篇》,“读之凛凛”。7

屡试不中,至乾隆十七年,因“外舅署松江金山令,三月十五日赴金山” ,23 岁的汪辉祖“自此入幕”。此时他“月修三金而已 ”,且“颇不欲以幕为业” , 而只当成一个过渡, “掌书记外,读书如故 ”。8

辗转多处 ,至乾隆二十年 ,受常州知府“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胡偶韩 (文伯)的聘请 , “馆常州” ,岁修二十四金,9

1111111111当然,他以“有用”为原则的阅读,范围一向颇广,如自记用《曝书亭集》中“跋吾妻镜”一文,解决有关“私铸小钱”禁令实施中的日本“宽永”年号问题,“开卷之有益如此,自此幕务稍闲, 即从公假书记诵, 不敢自暇逸矣”。12

此外,他所读之书,未必皆是自购。幕宾利用工作之便,从官员处借书阅读,也是常态。13

1414141414至乾隆四十年,会试“中式第四十六名 ”,年46 岁。15

》,https://mp.weixin.qq.com/s/MspnuMm3ilOygjsDH3K4yQ, 2018年 4月10日访问。他的儿子汪继培、汪继壕在续补病榻梦痕录时记叙,汪辉祖“生平略无嗜好,惟癖耽经籍。向幕游时,暇即浏览书史。归里后键户读书,往往至夜分不止。尝笑曰:‘吾依书为命,子但见吾废书,当为料理后事。’易箦前三日,犹坐堂中看书。数数折角若将复阅者。”韦力:《【书楼】汪辉祖环碧山房:出为师爷,退隐著藏(下)》, https://mp.weixin.qq.com/s/LEApjhZkEZ8qHAqMGxOzFw,2018年4月11日访问。

例如在论“县民浦四童养妻王氏与四叔经私”案中关乎罪刑轻重的服制问题时,无锡县令的刑幕秦某“专法家,熟律令”,“依服制拟军”。汪辉祖则认为“童养也,可以凡论”。“以凡论” ,即按照《大清律例 ·刑律·犯奸》中的“犯奸”律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17

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18

2020202020常州府、 江苏臬司及巡抚均驳, 汪辉祖引经据典,从容说理,并申明“罪疑惟轻”的原则,折中建议王氏在与奸夫“以凡论”的基础上“从重枷号三个月 ”,21

又如,汪辉祖其后入胡公幕,分工上“仍司书记”,但能协助钱粮幕友朱某办理被户部议驳的漕运问题,又得到了巡抚庄有恭的关注。朱某一味“遵例”,但汪辉祖另有看法,朱某只能承认“吾念实不在此 ”。依汪辉祖的见解,

如并未起意,但知情同谋者,即于凌迟处死律上,量减为斩立决。若奸夫自杀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于奸妇不知情绞监候律上,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实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奸妇破案者,再于流罪上减为杖一百、徒三年。至童养未婚妻因奸谋杀本夫,应悉照谋杀亲夫各本律定拟。”薛允升的评价更加直接,“此二条未免过重,以未婚究与已婚不同也”。也就是说,嘉庆六年条例、道光二十三年条例,均将“童养”参照“已婚”办理,这其实与汪辉祖在乾隆朝办案时根据“礼”而“以凡论”思路是相悖的。薛允升在光绪朝评析前朝定例,其实心中未必赞同“照已婚”而重罚,因为“童养媳”毕竟“与已婚不同”。但由于民间“相习成风”,所以在“捉奸”与“杀奸”场合将并不符合严格正式婚姻条件的童养媳视同“已婚”,也是“舍礼从俗”的不得已而为之。

23再如乾隆二十五年,汪辉祖在长洲县作幕。当地富户周张氏为亡夫立嗣,但嗣子早夭,再选继承人时,她与周氏族人意见不一,“前令皆批‘房族公议’,历十八年未结” 。汪辉祖代县令拟批中,明确支持周张氏。其中有“律所未备,可通于礼 ”之论,态度是“与其绝殇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殇以全贞妇之志 ”。但县令与同事均有异议,有的担心“事关富室,舍律引礼”,有的顾虑此次“官独臆断 ”,与前任官员“累批”不同,都怕招致上控和长官批评。汪辉祖坚持把自己放在“为主人代笔 ”即帮助县令“为民父母 ”的位置上,认为判案不可“令节妇抱憾以终 ”。完案后果然遭遇周氏“不肖族人”上控,生员上控也果然惊动了巡抚陈宏谋。但汪辉祖自信“ 吾无私,天可见。

“学与仕合”的循吏成长路径(二)况上官乎”。结果陈宏谋“盛赞此批得体”。24

王晴川传讯汪医,根据医案确定卢标死于伤寒。这一命案覆审时, 臬司李公 (封) “欲迁就初详”,亲检时以“方骨黑色”作为死者死于殴伤的证据,但汪辉祖认为《洗冤录》中“并无小腹受伤须验方骨之说”,且结合事实与常理,强调“伤痊则归期可证,病死则医药有凭 ”,死因为内科伤寒,而非外科殴伤。“反复禀辩,臬司均不批阅,惟云王君倔强。 ”杭城的官、幕均以卢标死于保辜限外则“余某拟绞,亦须奏

法止于笞,而欲入之于绞,分不敢安。 ”27

乾隆五十二年, 汪辉祖正式赴湖南为官。32

3535353535此外, 从 《病榻梦痕录》 等汪辉祖自述可见,“佐治”“学治”的技能,不仅来自“读书”与“读律”,还有日常的观摩体悟及对同事乃至雇主(官员)处事的自觉仿效。相比最初入幕的完成本职工作后“读书如故 ”,向同事“究心刑名之学”,以及受胡偶韩(文伯)器重,因材施教,即长官认为“汪君明爽,吾欲以细致成之”,“汪君必不久于人下,异日国家有用材也”,“每遇大事,必招与议” ,使汪辉祖此后“佐幕数十年,得免粗疏之咎,皆公之教也” 。36

至乾隆五十年汪辉祖最后一次“馆归安”,56 岁的他自述 “自壬申佐幕, 至是三十四年”。38

人。

由汪辉祖自述的疑难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如果将 “礼” 归类于 “读书” , “律” 对应 “读律” ,汪辉祖协助解决不少民间讼争的方式,其实是利用包括“礼”“律”在内的各种说理,来抓住症结、 主持公道。 他不仅不以自己的去留为意,也建议官员和同事不要只顾个人得失。这其实是他的“读书有用”论在官场的表现,职责所在时尽可能通情达理、 造福百姓, 意见不被理解、采纳时也要据理力争、 “守身” 为大。 追求 “有用” 的心术, 驾驭了他包括 “刑名” 在内的才学。

这就印证了汪辉祖于乾隆三十一年时在平湖作幕,办理富户争继案件时获得官员的犀利评价,

即邹公语刘君曰 : “汪友之议创而确, 吾细察之,甚敬其为端人。倘万一有是识,有是笔,心术不正,不可倚也。”41

也就是说,作幕时,面对刑名钱谷等琐碎事务, 不必妄自菲薄, 仍可以用经史功底作为原则,更好地“奉法”与“佐官”。做官时,对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双重把握也不失为优势。42

注释

  1. 鲍永平称《病榻梦痕录》与《梦痕录余》均为:“汪辉祖自定年谱,是他晚年回顾一生而写的自传。”胡适在《中国的传记文学》中甚至认为“二千五百年中,只有两部传记可算是第一流:汪辉祖的《病榻梦痕录》及《梦痕录余》,王懋竑的《朱子年谱》”。转引自韦力:《【书楼】汪辉祖环碧山房:出为师爷,退隐著藏(下)》,https://mp.weixin. ↩
  2.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6页。 ↩
  3.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7页。 ↩
  4.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7页。 ↩
  5. 乾隆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汪楷卒于南海旅邸。乾隆六年四月丧归。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7页。 ↩
  6.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7页。 ↩
  7.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8-9页。 ↩
  8.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10页。三、 “学与仕合” 的实现《病榻梦痕录》对研究汪辉祖和了解他为学、为幕、为官等处境及所处时代情况等都非常重要,(1) 本章据此观察汪辉祖成长经历中的知识获取 (广义的 “读书” ) 、 技能掌握 (以 “读律”和 “奉法” 为核心) 及贯穿其求学、 入幕、 求仕、入仕全过程的品格塑造。 ↩
  9.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11页。 ↩
  10.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11-12页。 ↩
  11. “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为了作幕而读律,就能与“士人干讼”划清界限。汪辉祖本人在《病榻梦痕录》余(清道光三十年龚裕刻本)中记录自己曾经表态“官事非绅士可阻,越俎多事,实干例禁”,但“闻者不以为然”。结果是“既而郡尊临县劝谕,颇费周章”。他因而感叹“读书万卷不读律,东坡所虑远矣”。这种对读书人“多事”阻碍地方官治理的警惕,一定程度上正是基于儒者对法律知识的复杂态度。 ↩
  12.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12页。 ↩
  13. 藏书家韦力先生曾关注汪辉祖的故居、著述与藏书。嘉庆年间,汪辉祖退休返回家乡,整理藏书编成《环碧山房书目》。序中写道:“余小孤露,先世手泽仅坊刻《古文阶凤》《陈检讨四六》二书。《纲鉴正史约》一部,假诸舅氏,未几归焉。年十四五,见《五经类编》,如得琅嬛秘简。既补博士弟子,家奇贫,衣食出两母十手指,力不能具一卷书。间从友人借读经史古文选本,率意抄撮,不终卷辄索去。已而读律餬口,寄迹官中,主人有插架书,稍稍翻阅,官事不易了,未能卒读,读亦无所得也。忝赋鹿鸣,年已三十有九。游京师,侧闻大人先生绪论,甚愧向学之晚,亟走琉璃厂西门,市得《汉书》,归寓读之。”韦力:《【书楼】汪辉祖环碧山房:出为师爷,退隐著藏(上)》,https://mp.weixin.qq.com/s/MspnuMm3ilOygjsDH3K4yQ, 2018年 4月10日访问。他的儿子汪继培、汪继壕在续补病榻梦痕录时记叙,汪辉祖“生平略无嗜好,惟癖耽经籍。向幕游时,暇即浏览书史。归里后键户读书,往往至夜分不止。尝笑曰:‘吾依书为命,子但见吾废书,当为料理后事。’易箦前三日,犹坐堂中看书。数数折角若将复阅者。”韦力:《【书楼】汪辉祖环碧山房:出为师爷,退隐著藏(下)》, https://mp.weixin.qq.com/s/LEApjhZkEZ8qHAqMGxOzFw,2018年4月11日访问。 ↩
  14.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28-29页。 ↩
  15.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第32页。 ↩
  16. 张伟仁先生归纳汪辉祖的四类断案依据:(1)律文明确,严加遵守;(2)数条并存,须加甄别选择;(3)律文不够明确,须加诠释;(4 )法无明文,援引别条、成案和礼经、道义。在此基础上,徐忠明教授收集35个汪辉祖断案故事加以编排和统计,“单单援引法律的裁判只有8件……再加同时援引经、情、礼的2件,也只占总数的29%不到,但是,没有提到任何裁判依据或者仅仅以经、礼、情理、酌情乃至《北溪字义》为依据的裁判,却占总数的71%有多”。徐忠明对统计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有清晰的认识:“这一统计只是一种形式化的分析,仅仅根据案件叙述是否出现律例、经义和情理作出的概括,而没有对案件内容细加辨析。事实上,有些援引律例的案件,也未必抛弃了经义和情理上的衡量。”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
  17.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0页。验证。乾隆二十一年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他对案件办理等地方公事的辨析说理,“颇为抚军知”,即通过辅佐州、府级别的官员,而得到省级官僚如庄有恭的关注与认可。其过人之处,体现在不止“循例”,而能把握关键、“理足词达”上。能做到这种程度,依靠的不仅是刑名知识,更重要的是将各类知识融会贯通、运用自如的实践技能, (8) 因而能从一般的幕友中脱颖而出。 ↩
  18.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6页。 ↩
  19.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7页。 ↩
  20. “杀死奸夫”律附一则嘉庆朝定例:“凡童养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均照已婚妻例问拟。”后续的法律修订,根据薛允升《读例存疑》:“此条系嘉庆六年,安徽按察使恩长条奏,未婚妻本夫之父母、伯叔、兄弟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请定条例一折,奏准定例。”在薛允升看来,“未婚妻系已聘定,尚未迎娶者。童养妻系送至夫家,尚未完婚者。童养之名不见于古,民间贫乏之家安于简陋,遂至相习成风,到处皆然,舍礼从俗,盖亦不得已之意也。”另一道光朝定例即“道光二十三年,安徽巡抚程雷采奏宋忠因奸谋杀未婚夫査六寿身死二案,附请定例”中的规定是:“聘定未婚妻因奸起意,杀死本夫,应照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凌迟处死。 ↩
  21. “从重”之法,律例不言。相关的是《大清律例通考》中“亲属相奸”律的“第三条例文”:“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吴坛称,“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馆修入律”。(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7页。另,“犯奸”而“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的,有康熙朝制定的“犯奸第一条例文”的“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受刑,以及“犯奸第三条例文”的男子“和同鸡奸”等。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1页。所以汪辉祖对此案中的通奸者,虽然主张“以凡论”而不判处充军之刑,但“枷号三个月”也不算轻纵了。 ↩
  22. “犯奸”律条的规定是“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50页。本案中直接判令离异,丈夫另娶,应是考虑到童养媳与夫家亲属通奸,直接离异,可防后患。 ↩
  23. 《病榻梦痕录》,第13-14页。胡公呈稿之后, 庄有恭注意到 “此稿另一手笔”,询问钱粮幕友是否换人。胡公回复此稿为汪辉祖所做,庄有恭记起汪辉祖在浦姓案中的表现“甚有胆识”,指名要求“将来条议,当令此君为之”。(6)再如乾隆二十五年,汪辉祖在长洲县作幕。 ↩
  24. 《病榻梦痕录》,第17页。在汪辉祖看来,陈宏谋“事皆亲办,凡上控之案,莫不批查 ”,如遇错漏,“戒官而兼训幕,故一时吏治,无不肃然”。 ↩
  25. 所谓“保辜”,律注释曰“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结合案情,卢标殴伤余某后,求医问药,能够保余某不死,就可以避免被追究“殴人至死”之责,也就是“保己之罪”。依照《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的“保辜限期”条,律文规定:“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其伤轻),限二十日(平复)。”但如果认定余某受了不易痊愈的致命重伤,“折跌肢体及破骨坠胎者,无论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22页。 ↩
  26. 所谓绞罪,依“保辜限期”律文:伤者“辜限内皆须因(原殴之)伤死者,(如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论(绞)”。所谓“奏请”和“减流”,或为吴坛按语所言明代“嘉靖四年六月内,都察院题准改正旧例”的“保辜限期第三条例文”即“ 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限外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正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与“康熙五十七年十二月钦奉恩诏”定例的“保辜限期第四条例文”即“原殴伤轻不至于死者,越数日后,或因伤风身死,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杖一百、流三千里”。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23页。 ↩
  27. 汪辉祖所认定卢标之罪“法止于笞”,依据是“保辜限期第四条例文”的后半段“其因患他病身死与本伤无涉者,虽在辜限之内,仍依律从本殴伤法”与律文“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安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律注中还举例说明,“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故而死者,是为他故”。《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22页。在汪辉祖看来,卢标踢伤余某,但余某死于伤寒,而非外伤,明显是“因他故死者”,卢标不应抵命。“本殴伤法”,即“斗殴”律条所规定的以手足殴人成伤,“笞三十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6页。 ↩
  28. 《病榻梦痕录》,第38页。 ↩
  29. 审案的委员为迎合臬司,片面采信“方骨”为证,将“法止于笞”的卢标,“入之于绞”,在汪辉祖看来,已经是办案违规、不遵律例的了。但汪辉祖无权改变,无能为力。有研究者从道光年间德清命案的审理切入并揭示“《洗冤录》的内容并非全然精确,难以在客观上真正区别部分尸伤和死因,故官吏得以在权威文本的背书下混淆案情、改换死因。而审转制下,官员出于利己或规避司法责任,其对《洗冤录》的运用与解释时有恣意和庸俗化之虞,使之成为粉饰案情的工具与回避问题的借口”。孟孜谦:《“洗冤”还是“沉冤”:案例所见< 洗冤录>与清代命案检验实效》,载《南大法学》2024年第3期。 ↩
  30. 《病榻梦痕录》,第39页。请, 罪可减流”即余某实际可能被减死从流为由,(3)反倒认为是王晴川、汪辉祖二人固执。但汪辉祖偏要坚持原则:“吾以律例佐吏,知奉法耳。 ↩
  31. 《病榻梦痕录》,第39页。 ↩
  32. 《病榻梦痕录》,第56页。 ↩
  33. 《病榻梦痕录》,第57页。 ↩
  34. 乾隆五十七年正月,汪辉祖被“奉旨革职”。《病榻梦痕录》,第90页。前一年他已被臬司严责和弹劾。湖南省多位长官,对他的褒贬不一。他自己的剖析是“藩司专钱谷,以余清查积欠为功。臬司专刑名,以余不速检办为罪。两姑之间难为妇,信矣”。《病榻梦痕录》,第83页。 ↩
  35. 例如乾隆五十三年郴州寡妇为夫选立侄儿(独子)为嗣引发争议,“诉县及州,越四年,诉本道,发余关讯”,汪辉祖辨析经典所言“已孤不为人后”的原义,并申明律法规定,强调“例得出继,天子之命也”。以此解决纠纷,获得认可。长官以此提醒地方官:“若此一批可结,何至延案累民。律例未明,便不能制断。诸君可竟委幕友乎?”《病榻梦痕录》,第70页。 ↩
  36. 《病榻梦痕录》,第12页。 ↩
  37. 事实上,汪辉祖对“刑名幕友”方面技能的学习,固然是积极自觉的,但在师从的人选上也是挑剔的。“幕途甚杂……生平所师事者一人,诸暨骆炳文先生”。《病榻梦痕录》,第41页。 ↩
  38. 《病榻梦痕录》,第40页。结论要想研究古代个人的“读书—读律”抉择与生涯, 如 “学” 如何 “致用” , “知” 与 “行”能否合一等,作为一位“读书”自觉与“读律”尽职的主体,兼著有“官箴”“自传”“家训”等类型作品的汪辉祖,是不可错过的研究对象。 ↩
  39. 《病榻梦痕录》,第41页。 ↩
  40. 乾隆中后期生,嘉庆、道光时在山东各地担任幕友的王贤仪,理刑近四十年,奉汪辉祖言行为准绳。“王贤仪将刑幕定义为弥补主官司法能力欠缺的‘刑名专家’,认为合格的刑幕除需具备审状折狱的基本能力外,还要通晓经济典则,接触幕馆当地的社会风俗,使裁处时无纰漏。”邵剑书:《清代山东刑幕王贤仪的生活世界——以〈家言随记〉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 期。“学者服古人官簿书未谙,惧或枉法而诬民也,乃延刑名专家相助为理,一状之来,必质其隐;一狱之折,必循其指。决大疑,临大事,定大计,筹之于帷幄而著之为章程,分以重禄,尊为宾师”。周生杰、周恬羽整理:《家言随记》,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245页。这一“宾师”的定位,即幕友相对于官员,亦宾亦师,幕友要有真才实学,用心辅佐官员,“州县官随处用心,即可以随处造福。佐治者,更当然也”(周恬羽整理:《家言随记》,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276页),正是继承了汪辉祖的“佐治之道”。“在实现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意义上,古代幕友职业伦理与当代法律职业伦理有相通之处”。陈新宇:《中国传统法律职业伦理及其现代价值——从〈佐治药言〉中的刑名幕学谈起》,载《法治日报》2025年9月24日。 ↩
  41. 《病榻梦痕录》,第25页。 ↩
  42. 从史籍来看,正如“官”时常强调“幕”的刻板印象,包括汪辉祖在“引律”“避律”等方面也会提及幕友、书办“照章办事”、不知变通的特点,其实幕友群体也或多或少以自身知识、技能为豪,为此也会与表面上位尊的官员相比,并强调“居官者不善读律”从而不得不依赖幕友帮助。汪辉祖在《双节堂庸训》论及读书,讲到“高古”而“无能”者,既考虑到了在野的穷困潦倒的读书人,恐怕也暗指那些科举出身但只尚空谈、不谙实务的在朝为官之人,后者“读书”而“无用”的消极影响无疑是更大的。 ↩
  43. 阮元的《循吏汪辉祖传》记载了汪辉祖包括办案特长在内的一系列治理成绩:打击首恶、迅速解决前任失控、姑息的“多讼”等问题,以诚相待、温和化解民间的“积逋”问题,断案公正、惩恶扬善,使两造乃至旁观者都信服,倡导礼教、移风易俗,使百姓知礼义廉耻,自然能守法远罚,这些都表现了施政的实效,使百姓“相戒无负好官”,“人藉藉颂神明”,“他邑有讼,闻移君鞫之,则喜”,“政声大播”。阮元对汪辉祖传记的总结,突出了汪辉祖因其“以身作则”“知行合一”的特点,强调他能够成为寄托传统儒家“州县尽得孝廉者治之”“良吏之所以必举于孝廉”理想的榜样。(清)阮元:《揅经室集•二集》,邓经元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3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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