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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孝道文化的儒法之辩——聚焦《走错家门的 孩子》张家女的阅读思辨

丨文学宿画丨传统孝道文化的儒法之辩——聚焦《走错家门的 孩子》张家女的阅读思辨

传统孝道文化的儒法之辩——聚焦《走错家门的 孩子》张家女的阅读思辨

期刊信息

2025年第4期 · 总第12期 / P.45

:本文以1《走错家门的孩子》第十四章张家女阅读思辨为切入点,试图追寻张家女这一声叹息引发的千年回响。本文首先探寻儒家思想奠基于孝道之上的理想国;其次深入法家思想内部,审视其对上述儒家理想的批判;再次,本文将两种思想置于历史长河中,论证“真孔子”的理想主义与“韩非子论调”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根本对立,并揭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外儒内法”的统治策略如何成为张家女感慨的现实根源;最终,本文将宏大叙事回归到个体命运,探讨关于孝道的儒法之辩又是如何在一个鲜活生命个体上留下深刻的印记。

正文

在《走错家门的孩子》第十四章中,张家

女依父母之言嫁入韩家后, 闲来无事阅读了 《孝经·谏诤章》、《孔子家语 ·六本》以及《韩非子·忠孝》后发出“世间已忘真孔子,尽是韩非子的论调在世间通行。我的命运又能好到哪里去!”的感慨。《说文解字》中讲“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个哲学体系。3

1. 作为个人道德根基的孝道伦理亲情通常肇始于生命的诞生,从父母到子女,体现着血缘伦理的纵向延伸。4

是更强调对父母精神层面的“敬”。《论语·为政》载 :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 ; 不敬 , 何以别乎 ?”孔子将犬马的孝与人类的孝道进行对比,强调孝道的本质在于子女对父母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爱戴。这种情感的真实性是儒家孝道的核心要求。 没有 “敬” 的孝道,在儒家看来与犬马无异。因此,在“真孔子”的世界里,家庭关系的基础并非基于权力或利益衡量,而是内在情感与外在行为的统一。7

2. 作为家庭伦理的孝道的政治化作为孝道理论的集大成者,《孝经》首次提出“以孝治天下”的理论模式8

911111111在儒家看来,能够在家中尽孝的人,也自然能够将这份对父母的孝转移到对君主和国家的效忠上。只要统治者倡导孝道,使人人尽孝,便可自然而然地过渡到国家治理层面,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求忠出孝”成为一种普遍的政治共识。12

3. 作为双向伦理实践的孝道《孝经·谏争章第十五》有云:“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过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过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过不失其家;士有争友, 则身不离于令名;

父子有争,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13

儒家的孝是一种双向伦理实践,它通过子对父、 臣对君的 “争” 避免了 “愚忠” 与 “愚孝” 。这种通过“争”来实现的孝与忠,无疑是一种理想化的家国治理模式。然而,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是 : 在一个权力结构固化的父权体系中, 子、臣进行“争”的实际风险有多大?被采纳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孝经》 构建了理想的孝道模式,却在现实操作中留下了巨大的权力真空——当“父不慈”或“君不明”时,“争”未必导向道德的升华,而有可能演变为个体对权威的悲壮牺牲。

建的孝道理想国,法家以其冷峻的现实审视和对人性恶的悲观假设,对儒家所构建的孝道理想国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

法家并非简单地反对孝道本身,而是质疑以孝道为核心构建政治体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甚至认为它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统治的障碍。1. 从 《孝经》 到 《韩非子》 的文本考察在儒家核心经典中,孝是一个高频词。在《孝经》这部专门论孝的著作中,孝字及其相关概念的出现频率极高,构成了全书的核心话语。在《论语》中,孝字同样频繁出现,且在儒家经典中孝总是在积极的语境中,与“仁”、“礼”等儒家核心价值词汇紧密关联。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韩非子》这一法家代表传统孝道文化的儒法之辩——聚焦《走错家门的孩子》张家女的阅读思辨作中,孝字即便出现,其频率也极低,几乎不成体系。在法家文献中,占据核心位置的高频词是“法”、“术”、“势”等。法家的整个话语体系围绕着君主、权力、控制和功利计算展开,而家庭和情感的则处于一种相对边缘的

地带。这种关键词频率和语境的巨大反差,直

观地揭示了儒法两家世界观的根本不同。儒家的话语体系是从亲密的家庭关系出发, 构建 “差序格局”式的社会伦理结构。而法家的话语体系则试图建立君主与臣民之间单向的控制关系。

因此作为家庭关系核心的孝道在儒家那里备受尊崇,却在法家那里备受冷落也就不难理解了。2. 法家对儒家孝道观念的釜底抽薪与儒家“性善论”或“性可善”的道德根基不同,法家的各种理论学说奠基于“性恶论”或更准确地说是“人性利好”。15

在儒家看来,这是“父为子隐,子为夫隐,直在其中”的亲亲相隐。但在韩非看来,这个告发父亲的儿子才是国家的“直臣”。他进一步提出,如果人人都像儒家提倡的那样,为了孝而包庇亲人的罪行,那么国家的法律将形同虚设,盗贼将横行无忌。因此,为了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必须确立忠对孝的绝对优先权。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体必须无条件地牺牲家庭伦理,以服从国家意志。这种思想,彻底打破了儒家“家国同构”的和谐图景,将其中的内在张力暴露无遗。法家明确地将国家置于家庭之上,将君主权力置于人伦亲情之上。“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主张,更是要用统一、严苛的国家法令来取代儒家多元、含糊的道德教化,从而将整个社会纳入一个高度集权、整齐划一的控制体系之中。

女发出“世间已忘真孔子,尽是韩非子的论调在世间通行”这一感慨,精准捕捉到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矛盾——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理想主义,与作为实际统治术的法家现实主义之间的巨大鸿沟。

1. 人性、 社会与权力: 两种世界观的根本对立儒法之辩的根源在于对人性、社会和权力三种基本要素的不同认识。一是人性论的对立。儒家相信人性本善(或有向善的可能)19

20202020孟子提出“性善论”的观点,认为人天生具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因而只需通过个人教育和自身修养即可实现仁政。法家则从人性利好的角度出发,认为治理的唯一可靠手段是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即赏罚分明的法律和无上的君主权威。韩非子强调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质必须通过严刑峻法加以约束。二是社会观的对立。儒家将社会看作一个由亲亲、尊尊构成的“差序格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道德义务。孔子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认为社会应建立在血缘和等级的自然秩序之上,通过礼来维持和谐。与之截然不同的是,法家将社会视为一个由追求私利的个体组成的集合,因而必须用统一、无差别的法律之网将其牢牢控制,其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君主的权威。三是权力观的对立。儒家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道德,君主应作为道德上的领路人,通过自身的德行感化万民。孔子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认为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是政治稳定的基础。法家则认为权力本身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强调权势的重要性,君主无须是圣人,只需掌握好驾驭臣民的 “法” 与 “术” 即可。21

法处势则治”,主张君主通过法律和权术巩固权力22

儒法之争不仅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核心对立,也深刻影响了后世治国理念的演变。汉代以后形成的“外儒内法”的政治格局,正是儒家与法家在实践中的调和与妥协。2. “外儒内法” : 被掩盖的真实社会运行逻辑自汉武帝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之后, 儒家思想取得了官方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23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家思想的消亡。恰恰相反, 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在实践中普遍采取了 “外儒内法”的策略。24

然而,在“外儒”的华美外袍之下,隐藏着的却是 “内法” 的坚硬内核。25

张家女的悲剧性觉醒,正在于她通过阅读,穿透了“外儒”的幻象,触碰到了“内法”的现实。她所生活的世界,无处不在念诵着“真孔子”的经文,要求她做一个“孝女顺妻”,并许诺给她一个儒家式的道德回报。但她却通过《韩非子》看清了这道德说教的背后是权力关系和利益交换。她信奉的“父母之言”,名为“孝”,实为一场以父母意志取代子女意志的隔代式择偶26

儒家的“孝道”理想,在这里沦为了一套服务于法家式权力结构的说辞。那些被包装成“礼教” 的儒家规范, 在 “外儒内法” 的社会结构中,往往异化为压迫个体、扼杀人性的工具27

! ” :个体悲剧与思想史的交响张家女这一沉重的感叹将宏大的儒法之辩拉回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个体层面。这一问,是她对自己未来的绝望预测,也是对整个社会结构最沉痛的控诉。

1. 作为非正式规范的孝道的强制性作为非正式规范28

孝道在此不再体现为《孝经》所倡导的、基于“敬”与“争”的双向伦理实践,而是成为一

而张家女依父母之命出嫁,并非出于内在的情感认同,而是对一种被工具化了的“孝”的履行。 她阅读 《孝经·谏诤章》 与 《孔子家语·六本》后所发出的“世间已忘真孔子”之叹,实则是她清醒地认识到,儒家原典中所蕴含的“谏诤”精神在现实中已被抽空。取而代之的是《韩非子·忠孝》中所宣扬的、不带任何道义回旋余地的绝对服从。从社会运作机制来看,上述孝道作为一种非正式规范,通过代际间的权力结构与外部舆论压力得以强制执行。传统家庭中的代际冲突,往往折射出“传统孝道与现代平权理念之间的动态博弈”。29

2. 从觉醒到绝望: 知识的诅咒或许对于张家女而言,阅读既是启蒙也是诅咒。在阅读《孝经》与《韩非子》前,她或许能一无所知地接受现实,将这份“父母之言”中的一切苦楚归结为“命运”。但经过关于儒法的阅读思辨后,她认清了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她知道了“真孔子”构建的世界是何等美好,她也知道了“韩非子”的逻辑是何等现实。

这种“知道”本身,构成了她最大的痛苦来源。她看到了自己被禁锢的牢笼,也理解了这牢笼的构造原理,却无力从内部打开它。这种清醒的绝望,远比无知的麻木更令她难以忍受,最终却也只能在深夜无人时分化作一声沉重的叹息。

张家女的这一声叹息, 是历史上无数在 “外儒内法”这一社会结构中被牺牲的个体的集体呐喊的缩影。尤其是女性,她们被置于家庭与社会权力的最底层,被要求践行最严苛的“孝”与“顺”,却往往成为儒家理想与法家现实之间巨大鸿沟的最大受害者。她们以儒家的标准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却最终发现自己活在一个由法家逻辑主宰的世界里,她们所奉行的孝道并未换来儒家理想中的尊重与幸福,反而成为维系这个体系运转的燃料。

总而言之,儒法之辩的本质在于个人情感、家庭伦理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张力。儒家代表了从家庭内部自然生发的情感与伦理秩序,强调其自主性与优先性,而法家则体现了国家机器对社会进行的全面控制。汉代以降的“儒法合流”并非思想的真正融合,而是一场政治上的实用主义的产物——国家权力征用儒家孝道并将其改造为服务于政治稳定和君主统治的工具,使孝道在获得至高地位的同时,丧失了作为纯粹情感表达的本性并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政治义务。这种传统孝道中的儒法张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随着现代化浪潮的冲击,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正经历剧烈转型,我们正面临与历史相似的困境: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责任?当“亲亲相隐”的人情传统与现代法治的 “大义灭亲” 要求冲突时,法律与社会应如何抉择?国家在养老等家庭事务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依赖法律强制,还是鼓励道德自觉?

《走错家门的孩子》第十四章以张家女阅读《孝经》到《韩非子》的心路历程,象征了理想主义的幻灭与现实主义的确认,张家女的叹息不仅是个人命运,更是对“外儒内法”这一治理模式的深刻揭示。重新审视儒法之辩,并非意在凭吊历史,而是理解儒家对孝道文化的珍视,警惕法家对权力的迷信与对孝道的异化,以更深刻的历史纵深和更审慎的现实判断,构建既遵循法治精神、又富有人文关怀的现代伦理与法律体系。■

注释

  1. (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73页。 ↩
  2. 伊涛:《走错家门的孩子》,东方出版中心2025年版,第261页。内容摘要:本文以《走错家门的孩子》第十四章张家女阅读思辨为切入点,试图追寻张家女这一声叹息引发的千年回响。本文首先探寻儒家思想奠基于孝道之上的理想国;其次深入法家思想内部,审视其对上述儒家理想的批判;再次,本文将两种思想置于历史长河中,论证“真孔子”的理想主义与“韩非子论调”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根本对立,并揭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外儒内法”的统治策略如何成为张家女感慨的现实根源;最终,本文将宏大叙事回归到个体命运,探讨关于孝道的儒法之辩又是如何在一个鲜活生命个体上留下深刻的印记。 ↩
  3. 王书芹:《中国传统孝文化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3页。 ↩
  4. 伊涛:《伦理类案的古今发生和裁判:伦理的司法司法安置》,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2期。 ↩
  5. (清)皮锡瑞:《孝经郑注疏》,常达点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64页。 ↩
  6. 朱岚:《中国传统孝道思想发展史》,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
  7. 值得一提的是,伊涛先生对这句话的现代适用性做出了翔实的解释,这或许会给我们关于传统儒学的当下生成提供一些启发。参见伊涛:《家庭伦理的儒学内涵与权利的备选位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
  8. 李仁君:《中国孝文化初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
  9. 释慧固:《从孝德到孝治——探讨<孝经>孝治思想的渊源》,载《伦理与文明》2016年第4期。 ↩
  10. 张聪先生认为父子关系与君臣关系的等同是为了缓解为家尽责和为国尽忠的矛盾,但其结论仍然承认孝作为政治方面的美德。参见张聪:《家庭·乡里·朝堂:北宋人士与孝道》,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第10页。 ↩
  11. 陈坚:《儒佛“孝”道观的比较》,载《孔子研究》2008年第3期。 ↩
  12. 即使在今天,是否孝顺父母也依然会被纳入官员选拔考核指标当中。参见刘兴元:《金昌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出新招孝敬父母关爱家庭占决定一票》,载《甘肃日报》 2006年11月12日;许祖华:《陕西富平县将孝敬父母纳入干部考察内容》,新华社2008年4月8日电。 ↩
  13. (清)皮锡瑞:《孝经郑注疏》,常达点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08页。 ↩
  14. 黄修明:《论儒家 “孝治”司法实践中“孝”与“法”的矛盾冲突》,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这种超越功名利禄、 为道义而争的境界。 而 “子不可以不争于父” 与 “臣不可以不争于君” 并列,说明这种基于道义的谏诤精神是维系社会与国家健康运转的基石。 一个敢于向君主直谏的 “争臣”,同一位敢于向父亲劝谏的“争子”一样,都是忠诚与德行的最高体现。 ↩
  15. 吴凡明:《先秦儒法忠孝观比较》,载《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
  16. 冯国超:《人性论、君子小人与治国之道——论<韩非子>的内在逻辑》,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5期。 ↩
  17.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注》,钟哲点校,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455页。 ↩
  18. 孙家洲:《先秦儒家与法家“忠孝”伦理思想评述》,载《贵州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利避害本性的“法”与“术”。 ↩
  19. 刘旻娇:《“可以为善”与“应然向善”——再议孟子性善论》,载孔子研究2025年第4期。 ↩
  20. 方朝晖:《孝治与社会自治——以<孝经>为例》,载哲学研究2018年第11期。 ↩
  21. 杜保瑞:《论<韩非子>法家思想的内在理路及其与儒道的关系》,载管子学刊2019年第1期。 ↩
  22. 蒋重跃:《韩非对传统观念文化的批判——兼论其政治实用主义本质》,载辽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 ↩
  23. 崔欣欣:《汉武帝外儒内法的治国思想》,载《中国民族博览》2019年第1期。 ↩
  24. 黄玉顺:《仁爱以制礼,正义以变法——从 <商君书>看法家的儒家思想渊源及其变异》,载《哲学动态》2010年第5期。 ↩
  25. 屈永华:《准五服以治罪是对儒家礼教精神的背离》,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法处势则治”,主张君主通过法律和权术巩固权力 (4),无需依赖个人德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观,决定了它们在“孝道”问题上的分歧是不可调和的。对于儒家而言,孝是仁爱之心的起点,家庭伦理的自然延伸;而对于法家而言,孝是实现君主绝对统治目标的一个工具,其根本目的是要巩固权力,因此对孝道这种东西采取的是 “有用则用之, 有碍则弃之” 的措施。 ↩
  26. 伊涛:《习俗与法律在婚姻缔结中的纠葛与融合》,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
  27. 王丽萍:《<孝经>在巩固封建统治中的作用机制分析》,载《宁夏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 ↩
  28. 关于非正式规范的定义,详见陈永奎、蓝晓宁:《法律与非正式规范的效应分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
  29. 熊英、牟哲平:《孝道与平权:冲突、融合中的家庭代际伦理建构》,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种强调子女对父母绝对遵从的法家体系。上述孝道模式将 “顺从父母” 塑造为不可违逆的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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