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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叙事整合:以监护制度为 例

丨哲海集思丨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叙事整合:以监护制度为 例

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叙事整合:以监护制度为 例

期刊信息

2025年第3期 · 总第11期 / P.70

:本文从我国监护制度的视角出发,探究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传统文化与监护制度未来更深层次的结合。我国当代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三种结构,即家庭监护、社会监护与国家监护。其中家庭监护的结构主要整合了“孝”、“慈”与“天伦之乐”文化;社会监护则主要发挥补充作用,体现出“慈”文化;而国家监护的结构也整合了“慈”文化。 “孝”、 “慈”与“天伦之乐”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里不可或缺的部分,三者最终都旨在实现“大同社会”这一终极目标, 这一目标又影响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 4由此,“孝”、 “慈”、 “天伦之乐”、 “大同社会”等传统文化鲜活地融入我国当代监护制度,实现了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有机整合。

正文

引言监护制度是我国当代民法体系之中必不可

少的一部分,将其真正付诸实践去实现监护制度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传统文化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整合程度事关其有效运行。尽管现如今我国已经在强调传统文化的作用,并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但人们对我国当代监护制度中蕴含的传统文化认识并不清晰,更不能推动传统文化与我国监护制度进一步整合去实现我国法律的发展。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与社会的进步,这已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本文也是对该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

我国古代并没有明文规定的监护制度,其实然的监护制度主要是基于人们的道德观念而存在,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调整较多。传统文化一直伴随着我国古代的监护制度,及至现代,作为法律规范的监护制度仍然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发扬。我国现代的监护制度属于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吸纳了西方的法律文化而形成的,西方各国现代监护制度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在立法体例上与亲权制度并行的一种保护制度。1

配偶、兄弟姐妹进行的监护,此种监护则蕴含了天伦之乐的观念。社会监护作为现代一种补充监护制度,用以弥补家庭监护的不足同时减轻国家监护的负担,其与国家监护均与“慈”文化相联系,由“慈”文化的不同内涵打底分别建立。通过这些制度的构建,传统文化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浑然天成地融合在一起。

的历史,其含义也在一代代思想家的阐发中得到更加全面的体现。“孝”文化丰富的内涵使得其在我国当代监护制度中仍然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坚实文化根基。

起源时期和其最初意思的认识并不一致,但可以确定的是“孝”文化在西周时期便已然盛行,此后又经历了三个时期的转折性发展,“孝”的内容与性质等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

周代的“孝”表现出一种报本返始的精神,通过祭祀过世祖先表达了尊祖敬宗的核心内容 , 达到凝聚本族关系的根本目的, 基于 “孝”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嫡长子继承制构成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3

春秋战国时期, “孝” 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孔子将西周时期的 “孝” 改造成了一种普遍性的、对在世父母的孝,“孝”开始成为一种普遍化的伦理规范而存在,

秦汉时期,“孝”文化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孝”文化基本延续了先秦儒家的主张,但同时其又在“孝”文化之中加入了政治因素,由此基本确立了传统孝道的框架与结构。在汉代,以“孝”治国被落实到了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孝”文化成为之后中国人的具

随着唐代佛教的盛行,儒、佛的冲突日趋严重,儒家学者开始着手构建新的思想体系,以应对佛教入华的巨大思想冲击,在二者的对抗中,儒家思想也在不断发展,5

综上,“孝”文化产生伊始与监护制度并无牵连,自春秋战国时期始,“孝”文化才开始逐步作用于监护制度,并在秦汉时期、宋明时期经过思想家与统治者的双重选择与改造,成为监护制度内在不可或缺的部分,其深层次的影响延续至今。

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关系,有学者认为, 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外,“孝”文化已经从现行政治制度和法律之中全面退出,恢复了纯粹的伦理道德地位,致使其外部价值遭到严重的削弱。6

“孝”文化经过历史的演进发展,无论是否使用具体规范予以明示,其一直内含于我国监护制度之中,即使现如今我国监护制度采用了具有西方文化色彩的成文法形式,也依然能从中找出“孝”文化存在的证据。首先,从我国目前监护制度的监护人与监护内容来看,我国《民法典》第 26 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 28 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子女、第三项其他近亲属中包含的(外)孙子女也表明晚辈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重要监护人,其具有相当的优先顺位。对这两条法律规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阐发。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4 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综上所述,“孝”文化通过历史演进逐步作用于监护制度,并日益得到更为精深的阐释,同时,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其强制力也日渐增强。及至现代,“孝”文化经过一定的扬弃,适应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具有了融入现代社会的潜力。经过法学家与我国其他相关人才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了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在新时代重新焕发出活力。

之于晚辈”是监护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两种结构,这是我国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的立法理念的外在体现之一。“晚辈之于长辈”的监护结构搭建在了“孝”的文化根基上,“长辈之于晚辈”的监护结构则扎根在“慈”的文化土壤中。孝与慈的关系本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后来在理学家将“孝”的概念绝对化,割裂了二者的关系,致使“孝”文化不再依附于“慈”而存在,开始成为子辈单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从而起到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进入现代社会,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废除尊卑等级秩序,追求人人平等,使用权利话语体系,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9

,大体上包括个人和国家两个角度。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慈”文化最常见的意思就是与“孝”相对应的那种意蕴,它代表着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与爱护,10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慈”文化代表着一种慈善事业,包括政治慈善,即国家对个人的关怀与帮扶,11

缘关系的个人、组织等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制度,是对基于血缘关系、姻缘关系而形成的家族内部监护制度的补充,包括被监护人事先设定的由与被监护人无血缘、姻缘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意定监护,还包括国家监护。国家监护因为其特殊性,下文将单独进行讲解,该部分只探讨由被监护人的非亲属实施的意定监护。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是存在一些通过遗嘱、书面或口头契约等方式来设定的类似于当代意定监护的内容。到了当代,我国才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给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分的选择权,这有利于解决成年人在突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监护真空或冲突问题以及特殊群体的监护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切身利益, 弥补其他类型监护制度的不足。13

以非亲属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在当代受到法律规范的规制,不恰当地履行监护职责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古代,虽并没有学习西方建立如此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依然有相应的社会力量保证其实施。不过,这种与被监护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则之实施并不能总是依靠规则自身的强制性,单纯依靠强制来实施的规则势必是被动的,不利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保障的,因而意定监护的实施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就来源于“慈”。正如上文所述,“慈”文化代表了博爱,这种爱是

无私奉献的爱。两人签订了契约,表明了两人均要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和规制,但是在契约之外,两人或多或少还会有一些个人感情的存在,例如同情等。其言外之意在于,我之所以愿意去照顾你,是因为我们之间有着或同情或友情等感情的存在,这种感情并非以契约之存在为前提的。而契约的作用仅在于让世人知晓我们之间有着这样的监护关系,以对抗长期监护中感情的消磨与淡化,保证意定监护的有效实施。

监护有着完备的成文法规范作为支撑,但其采用了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鳏寡孤独的给养问题也相当重视,因为这关系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像汉代的 “郡邸” 、 “州邸”以及宋代的“安济坊”等机构的设置都呈现出一种 “上对下” 的结构, 是政府慈善的表现形式,均体现了“慈”文化。在当代,当家庭监护和社会监护均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之时,便可以引入国家监护,由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国家监护通过设置公职监护人的方式,保证了被监护人永远不会出现监护人缺位的情形,其物质利益与精神权益将一直受到实质性的保护。在国家监护制度中,国家实际上起到了替代型家庭的作用,由于家庭监护以及社会监护的缺失,被监护人将直接暴露于社会之中,但其并不具备足够的行为能力来独立地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势必会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居于弱势地位,而国家作为特殊“家庭”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公平,其提供的家庭关爱、物质帮扶和精神支持都是“慈”文化的外在表现。

综上所述 , “慈”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不同的含义对我国监护制度的运行存在不同的价值。同时,“慈”文化也以其不同的内在意蕴广泛地存在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之中,由此实现了与我国监护制度的叙事整合。

子、兄弟、夫妻等亲属之间的亲密感情与和谐生活,是家庭内部的和谐生活。14

今我国监护制度中有诸多体现。法定监护中有天伦之乐的价值体现,《民法典》第 27 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兄、姐”以及第 28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近亲属中的兄弟姐妹都属于法律本身对天伦之乐价值的肯定。《民法典》第 29 条、第 30 条所规定的遗嘱监护与协议监护若选择了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就是家庭中个人意志对“天伦之乐”观念的一种认可。《民法典》第 31 条通过指定监护来解决监护争议问题可

以指定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来担任其监护人则是人民法院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对这一文化观念的认可。我国当代有关监护的法律制度对“天伦之乐”进行大力倡导有其内在的缘由。从传统的角度来看,我国古代有着家国一体的理念,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社会的稳定,15

,虽然在实践层面上,大同社会近似于静态的乌托邦式构想,缺少现代的经济基础作为其有力支撑,也不如我们当今社会发展得全面均衡,更缺乏现代法律作为激励手段与约束机制,但究其本质,二者都体现了对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及共享发展等价值的追求, 有着极大的相似性,16

我国当今的社会追求也是在充分吸收借鉴了大同理想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尽管古代监护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与现代监护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不论是古代监护制度还是现代监护制度,都具有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基本生活)以及强化家庭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作用,并进而实现“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的目标,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二者也都回应了社会需求与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监护制度自古以来就有去实现所谓“大同社会”的影子。

综上所述,我国监护制度的外在形式虽已演变成现代法律制度,但大多数人去实施监护并非总是去思考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反而是一些传统的力量在背后起到了率先推动的作用,监护这种行为本身所蕴含的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经验仍在不断地扩张,并且能在当下得到释放,使得现代监护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具有历史的痕迹。17

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变得更加完善,但不可否认,我国监护制度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亟待解决。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问题。首先,虽然我国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但我国监护制度中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并不对等,出于对监护人优势地位的考量,我国先行法律更加注重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注重对监护人的限制,而对监护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较为缺乏,这导致监护制度的激励机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监护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我国目前监护制度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外部力量推动实施的。其次,我国目前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略有不足,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较弱,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父母缺乏

必要的监护与教育能力,导致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受到不利影响,未成年人从互联网上接受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以致出现了许多未成年人“知法但不能正确认识法”的恶性案件,如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连 13 岁男童蔡某故意杀害 10 岁女童的案件、 2024 年 3 月 10 日邯郸 3 名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害同学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后仍不知悔改,监护人难逃教育缺失的责任。此外,我国监护制度还存在监督机制不足的情况,对于我国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救济方式的诉讼之运作亦存在滞后或不便,此类情况更容易出现在监护方与被监护方联系纽带较弱的意定监护之中。18

对于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整合,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第一,外在力量角度,为了呼应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当从法律自身的角度对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让传统文化通过 “渗透论”的逻辑参与到当代的制度建设中,19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培养下一代青少年开始做起,受到良好教育的青少年成长后亦会成为下一代监护人,其势必根据自己的学识与修养去教育下一代儿童,从而逐步实现良性循环。此外, 还应建立多元协同的监护机制, 推动家庭、社区、学校、政府等主体共同参与,把传统文化贯穿当代监护法制之中,进而形成综合性的监护体系。通过这些路径去实践与探索,传统文化便可实现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进一步整合。

结语通过对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当代监护制度并非单纯照搬了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而是在现代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融入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使得我国现行

监护制度同时具备了现代法律强制力与公民内心的认可。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内在传统价值使得我国公民愿意去主动履行监护职责,法律依靠人们内心的尊重与信仰得以在社会中实施,而针对一些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较为淡薄的公民不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监护制度的国家强制力也能对其进行规制,以保证其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达致与履行监护职责相同的状态。对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不足,我们不仅要顺应时代要求从法律自身找出原因进行完善,还应当抓住传统文化这一影响了人们数千年的法宝,让人们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使法律更加有效地在社会中运行。通过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整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法治运行也将更加顺畅。■

注释

  1. 参见闫弘宇:《我国监护制度的法文化分析》,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监护制度的视角出发,探究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传统文化与监护制度未来更深层次的结合。我国当代监护制度主要存在三种结构,即家庭监护、社会监护与国家监护。其中家庭监护的结构主要整合了“孝”、“慈”与“天伦之乐”文化;社会监护则主要发挥补充作用,体现出“慈”文化;而国家监护的结构也整合了“慈”文化。 “孝”、 “慈”与“天伦之乐”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里不可或缺的部分,三者最终都旨在实现“大同社会”这一终极目标, 这一目标又影响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 由此,“孝”、 “慈”、 “天伦之乐”、 “大同社会”等传统文化鲜活地融入我国当代监护制度,实现了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的有机整合。 ↩
  2. 参见傅蓉:《传统孝道及其现代转化》,武汉大学2023年博士毕业论文。 ↩
  3. 参见傅蓉:《传统孝道及其现代转化》,武汉大学2023年博士毕业论文。 ↩
  4. 参见查昌国:《论孔子孝观念的革命性》,载《北大史学》1995年卷。 ↩
  5. 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0-394页。 ↩
  6. 参见傅蓉:《传统孝道及其现代转化》,武汉大学2023年博士毕业论文。体行为规范。 于是, “孝” 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具有了一定的强制力,人人都要遵守孝道,从而使我国古代的监护制度更好地运行。 ↩
  7.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303页。 ↩
  8.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93页。我们可以得知,当代监护制度并非只是给老人以毫无感情的供养,还要予以精神慰藉,此为“敬亲” 的体现。 “敬亲” 恰恰为儒家所强调: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 , 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 ) 。 其次, 从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来看, 《民法典》第 35 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的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也体现了 “孝” 文化的存在,晚辈遵循最有利于父母等长辈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长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何尝不失为一种孝道。此外,从违反我国监护制度规定的法律后果来看,当代法律并没有废止对于违背孝道而进行的制裁,但其舍弃了传统监护制度对孝心缺失的惩戒,而更重视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调整。《民法典》第 34 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蕴含了晚辈监护人不履行孝道应承担法律责任之意,《民法典》第 37 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义务,由此可知,晚辈监护人不仅要履行监护职责,而且应当认真履行,即使其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也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此种外部规制,即使晚辈监护人不具有如此纯粹的孝心, 也至少可以保证其实施 “孝行” 。 ↩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76页。 ↩
  10. 参见许春华:《<老子>之“慈”释义》,载《哲学研究》2019年第2期。 ↩
  11. 参见谢阳举:《老子慈爱思想辨析和深层道德论》,载《中国思想史研究》2022年卷。 ↩
  1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46页。定监护、遗嘱监护与协议监护之中。根据《民法典》第 26 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我们可以得知,一方面,家长需要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物质帮助,另一方面,长辈还要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精神的教导与培育。具体而言,家长需要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物质帮助,即抚养的义务,这是家长的一项重要监护职责,家长应当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和医疗保障条件,而古往今来,当条件不够宽裕之时,多数家长会将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留给自己的子女,而自己则选择一些更为艰苦的条件,例如饮食方面,一些家长会将更有营养的食物留给孩子,但自己只是粗茶淡饭,这虽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却是一种社会现实,体现了监护制度中的“慈”文化,是符合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的,而单纯提供必要物质生活条件则是对不能妥善履行该种道德义务的家长的一种法律强制。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可以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权与身体健康权,同时因为这些基本人权具有母体性,是其他各种权利得以派生的基础,所以这一监护职责又构成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基础, (4) 是未成年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的前提。长辈要为未成年被监护人提供精神的教导与培育,通过言传身教,去晓之以理,表现于形,让未成年人的心智受到感化和滋养,即让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如果说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属于眼前的“慈”,那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则是更为长远的“慈”。家长的教育义务包括传授基本生活技能、文化知识和社会规范。而让未成年人尽快获得生存与做人的能力,何尝不是对子女的一种慈爱。而遗嘱监护也是被监护人父母意志的体现,其内在情感本质上与第 26 条的规 ↩
  13. 参见李欣:《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无私奉献的爱。两人签订了契约,表明了两人均要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和规制,但是在契约之外,两人或多或少还会有一些个人感情的存在,例如同情等。其言外之意在于,我之所以愿意去照顾你,是因为我们之间有着或同情或友情等感情的存在,这种感情并非以契约之存在为前提的。而契约的作用仅在于让世人知晓我们之间有着这样的监护关系,以对抗长期监护中感情的消磨与淡化,保证意定监护的有效实施。 ↩
  14. 参见闫弘宇:《中国古代监护法文化特质探析》,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
  15. 参见左康华、朱林锋:《家国一体的天下秩序及其理论逻辑——以 <白虎通>为中心的考察》,载《孔子研究》2024年第1期。 ↩
  16. 参见田杰英:《<礼运>社会理想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14年博士毕业论文。以指定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来担任其监护人则是人民法院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对这一文化观念的认可。 ↩
  17. 伊涛:《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与儒家的写作经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
  18. 参见李欣:《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 ↩
  19. 伊涛:《孔子故里的纠纷解决与权利的儒学容纳》,载《思想与文化》2021年第1辑。必要的监护与教育能力,导致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受到不利影响,未成年人从互联网上接受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以致出现了许多未成年人“知法但不能正确认识法”的恶性案件,如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连 13 岁男童蔡某故意杀害 10 岁女童的案件、 2024 年 3 月 10 日邯郸 3 名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害同学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后仍不知悔改,监护人难逃教育缺失的责任。此外,我国监护制度还存在监督机制不足的情况,对于我国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当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救济方式的诉讼之运作亦存在滞后或不便,此类情况更容易出现在监护方与被监护方联系纽带较弱的意定监护之中。(2) 诸如此类,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粗糙造成的,一些规定较为笼统,例如当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时国家监护介入的方式和力度规定不够完善等。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当前监护制度没有充分利用好我国的传统文化,过于依赖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来保证监护制度得以推行,没能较好地发挥出传统文化的内在推动作用让人们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一些违反法定监护职责的责任有时又不足以达到惩戒效果,也造成了监护制度法律实效的缺损。 ↩
  20. 伊涛:《孔子故里的纠纷解决与权利的儒学容纳》,载《思想与文化》2021年第1辑。监护制度同时具备了现代法律强制力与公民内心的认可。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内在传统价值使得我国公民愿意去主动履行监护职责,法律依靠人们内心的尊重与信仰得以在社会中实施,而针对一些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较为淡薄的公民不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监护制度的国家强制力也能对其进行规制,以保证其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达致与履行监护职责相同的状态。对于我国当代监护制度的不足,我们不仅要顺应时代要求从法律自身找出原因进行完善,还应当抓住传统文化这一影响了人们数千年的法宝,让人们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使法律更加有效地在社会中运行。通过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律整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法治运行也将更加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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