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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一种历史社会法学视 角

丨哲海集思丨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一种历史社会法学视 角

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一种历史社会法学视 角

期刊信息

2025年第3期 · 总第11期 / P.61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引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涉外法治研

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不再赘述。针对涉外法治这一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斐然。将相关研究成果分门别类,可以发现大致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涉外法治的原理体系和基本内涵的阐释,如张龑对涉外法治的概念与体系的相关讨论,马忠法对涉外法治中“涉外”的法理解读;1

尽管相关研究成果百花齐放,但仍有一些领域未曾涉足。由于近代以来我国的特殊国情,人们在各方面与外国相较时常有一种自卑感。涉外法治带有明显的“涉外”因子,发展涉外法治过程中坚定法治自信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既然如此,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就成为了涉外法治研究的重要一环。

这既是涉外法治研究的题中之义,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看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仅有王贵国借用易经中的“阴阳”“和谐”“感应”等观念解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说涉外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4

以无讼和谐观为底色的调解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标志性产物,这一论断并无异议。调解在当今依旧生生不息,甚至被国外所借鉴,在理论层面探讨调解在涉外纠纷中的可适用性也就意义非凡。学界针对涉外纠纷调解的相关研究数量较少,一方面聚焦于涉外纠纷调解的制度建构层面,5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的写作目标是探讨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调解这一传统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产生,并长久存在于社会之中,成为人们日用常行的一部分,因而本文将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视角展开相关的讨论。另外,限于篇幅和能力,本文仅以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涉外民事纠纷为例展开探讨,欲见更大范围的探讨,只能对其他的研究翘首以待。

,黄宗智曾就历史社会法学作了探讨,提出历史社会法学是一门具有深厚域外学术传统的学科,主要借鉴法律现实主义、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的理论方法,也是具有中国

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论传统以及其现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传统的学科。

首先,从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来看,社会科学与历史学相互熏陶。究其原因,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 包括政治现象、 经济现象、 文化现象等等,法律现象自然也是其一部分。而不论是研究当代的社会现象还是过往的社会现象,都必须依托历史资料进行。一方面,如果不寻求历史资料,就无从得知从前人类社会的境况;另一方面,当代人类社会表现出来的各种现象都并非形成于当下,而是人类社会世代传承累积的结果,要真正理解当下就必须首先通晓过去。与之相应,历史学家的研究也往往是一种社会科学研究,历史学有诸如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等细分领域,这些领域无不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密切相关。

其次,站在学术史的脉络上进行考察,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相互熏陶,早已被一众学者自觉遵循。巴霍芬通过对作为历史资料的神话故事进行考察后断定人类社会曾存在过母权制;马克思的理论研究是一幅广泛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图画;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解释在于把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9

么经济史与社会史,只有统一的总体史,历史就是整个社会的历史。13

71515151515关于这一问题,中国学者也早有讨论。20 世纪90 年代末期赵世瑜和周晓虹等人关于社会史的讨论就明确了社会史研究必须借鉴社会科学的方法。16

91717171717最后,历史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各自的不足也使得历史社会法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18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强调民族精神、民族意识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认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所有的立法都应该追求对民族精神的遵循,否则将毫无意义。而要寻找民族精神的真谛,只能回到历史中去,将有关罗马法的历史资料作为导师。

由此, 法学家必须具备两种素养, 一是历史素养,二是系统眼光,要在历史的熏陶中、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在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反思法律体系。

社会法学派指涉的范畴较为复杂,泛指借用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的研究范式,大致说来可以包含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政治学、法律与文学等研究路径。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的区分来自于庞德。19

前置问题已经交代清楚,下文将借助历史社会法学的方法分析,为何作为中华法治传统的调解能够应用到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涉外民事调解之中,为涉外民事调解提供理论支撑。

,民族精神的成果可能是个别民族所特有的,也可能同时出现在多个民族之中,在法当中既有特别属于每个民族的特别要素,也有以人类本质的共同性为根据的普遍要素。24

人类处于原初时代时,主要受自然环境宰制,个体无力对抗复杂环境中的随时出现的野兽,也无力对抗各种天灾。于是人类就过上了群居生活,体现为紧密团结的群居氏族、部落、 胞族等社会组织形式。 人们在推举出的酋长、首领、长者的带领下共同生产、共同议事,在面对天灾、野兽以及其他敌对部落时都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摩尔根通过人类学考察发现,早期易洛魁人的氏族成员具有相互继承已故成员遗产、选举和罢免首领、酋帅的权利,并且内部成员有互相援助的义务,这种情况在美洲土著、希腊氏族亦有表现。25

首先来看古代中国关于和谐、爱人的思想表达。梁治平指出,中国古代“无讼”这一具体原则产生于和谐观念的演化。26

27的标签。即便是到今天,诉讼和打官司依旧被

2828282828另外,记录伊斯兰教圣训的《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 亦有关于提倡人们相互慈爱的记述, “不慈悯别人者,不被人慈悯”“不怜悯别人者,不被真主怜悯”“真主把慈爱分为一百份,他自己留了九十九份,把一份降在大地上,万物就凭那一份慈爱而相互仁慈。 ”29

古希腊、古罗马古典思想家毕达哥拉斯、柏拉图、 西塞罗、 马克·奥勒留等都有 “和谐” “和谐社会”的思想。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的秩序支配着人类社会,和谐就是善;柏拉图强调城邦内部的团结与和谐;西塞罗提出要通过提高涉外民事调解的理论支撑公民的美德来达致和谐社会的愿景;奥勒留认为人与人之间应当和谐相处。31

后来的犹太教、基督教无一例外地强调爱人、和谐。《旧约》中记有“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 华。”(《 利 未 记》19:18) “要离恶行善 ,寻求和睦” ( 《诗篇》 34:14);《 创世记》记载了一则故事,约瑟被兄弟卖到埃及,但是约瑟并没有任何记恨,而是选择与兄弟和解,反映出不计前嫌、以德报怨的爱人精神。《新约》则更加强调爱和宽恕,“若是能行 ,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 。 ” ( 《罗马书》12:18)“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称为神的儿子。”(《马太福音》 5:9)将调解冲突视为神圣的使命,并且提到最大的诫命是爱神,其次的诫命就是爱人如己(《马太福音》22:37-39);如果被其他信徒得罪,必须寻求和平的解决方式,应当私下指出对方的错误,若是对方不听劝告,则应当去找两三个见证人,寻求冲突的解决,若还无法解决,则应寻求教会的帮助,若是还无法解决,也不能有过激行为,应当让步,就像对待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这也与 《罗马书》 的记载相一致: “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申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罗马书》12:19)

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表明,基督教早期,耶稣具有一种无宇宙论之爱,耶稣布道把互助行为系统地纳入了一种包含着博爱情操的信念伦理之中,互助的律令被推广到了所有的人,其基础是这样一种原则:唯有上帝能够,并且必将给予回报,无条件的宽恕,无条件的博爱,甚至无条件的爱敌人,无条件地忍受不义,勿

以暴抗恶。

35上文表明,人类早期的群居社会所共享的政治、经济基础导致了对和谐、爱人思想的需求, 催生了和谐、 爱人思想在各人类文明的发源,并构成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传统的思想基础。

、爱人理念在各人类文明中的发源。但思想源流仅仅提供了调解产生的思想基础,并不能说明调解确为人类社会实际存在的共同纠纷解决模式。

因而必须探讨调解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延续,这也正是本节的核心任务。首先来看中国的调解制度。追寻历史,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在中国古已有之,并一直延续至今。《韩非子·难一》记载了关于舜的一则调解传闻,有“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 期年, 甽畝正” , 又有 “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对此孔子感叹道:“舜其信仁乎!乃躬藉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面对农民侵占田界、渔民争抢水中高地的纠纷,舜的选择是自己躬行实践,用德行从内心感化民众,从而让纠纷得以解决。

据史料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 《周礼·地官·调人》)的记载,说明周朝很可能已有专司调解民众纠纷、促进和谐的官员。东汉时期的吴佑, “民有争诉者, 辄闭门自责, 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后汉书·吴廷史卢赵列传》 ) 据杜佑撰写的 《通典·卷三·食货三》记载,在隋文帝登基后新颁法令时,朝中大臣中间产生了是否设置“乡正”以解决民间纠纷的争论,并且唐代法令中规定了“里正”负责核对户口,督促农业生产,检查违法行为,催收赋税和劳役,“坊正”负责管理坊门钥匙,监督不法行为,并免除他们的赋税和劳役, 另有关于 “村正” 的规定。 虽然并不明确,但是根据关于其职能的表述也能得出其应当具有处理民间纠纷职能。另有学者指出,《唐律疏议》规定的“义绝离之”条款也间接反映了对调解的认可,这种说法虽然牵强,但也有一定参考价值。36

元代之后调解更是直接作为法律的规定出现。元代法律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 债负, 若不系违法重事, 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后来的《大明律》规定了“拆毁申明亭” 的罪名, 但原文没有提到申明亭的功能,

到了近现代,即便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涌入,调解依旧生机勃勃。革命根据地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的目标是实质性解决纠纷,因而注重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着重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特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矛盾双方心悦诚服。37

调解并非中华文明的独特创造,世界各国都有调解化解纠纷的传统。有学者指出,调解作为一种人类共通的纠纷解决模式,在亚洲、非洲、太平洋地区、古希腊、古罗马的传统社会中都有所表现。40

中世纪印度就已经有了潘查亚特制度,民众的纠纷往往由具有威望的长老出面调解解决。41

4949494949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各国历史上都有调解解决纠纷的模式,但其往往被视为中华文明的标志性产物,原因是调解在近现代的断裂。受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启蒙运动思潮影响,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观念深入西方人内心,斗争性的诉讼观喧嚣尘上,50

彭坤元:《略论非洲的酋长制度》,载《西亚非洲》1997年第1期。

结语细心观察能够发现,本文针对调解的讨论同时涉及历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充分表明历史社会法学的理论优势在于有意识地将历史学和社会科学,尤其是历史学和社会学有机融合到法学研究当中。如果没有社会科学,历史就只是一堆事实。

倘若没有历史考察作为基础,全文的讨论根本无法进行。由此可以提出一种 “历史渗透论”,即历史就如空气一般漂浮、渗透在人类社会。只要是关于人类社会的研究,那么就无法脱离历史研究的范畴。

全文的讨论表明,人类早期的群居生活使得社会组织形式表现为氏族、胞族、部落,人们共同生产、共同议事、相互援助。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使得内部的和谐团结尤为重要,因而成为和谐、爱人思想发源的现实基础,同时使得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模式在人类古代社会被广泛遵循。到了近现代,发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导致权利义务观念走到了法律和法学的舞台中心,使得调解这一传统在西方文明及其影响下的世界日渐衰微。在这方面中华文明是幸运的,即便是西学东渐风起云涌的年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传统也未曾中断,反而随着历史风云变幻不断更新自己的内涵,革命时期兴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诞生的“枫桥经验”,以及新时代背景下全新的“枫桥经验”都是调解制度历久弥坚的见证。 当下,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涉外民事调解在全国各地大放异彩,典型案例层出不穷,部分地区甚至探索出“以外调外”的全新调解模式。作为人类共同纠纷解决模式的调解,还将继续在人类历史熠熠生辉。■

注释

  1. 参见张龑:《涉外法治的概念与体系》,载《中国法学》 2022年第2 期;马忠法:《百年变局下涉外法治中“涉外”的法理解读》,载《政法论丛》2023年第1期。 ↩
  2. 参见韩永红:《论我国涉外立法的转型》,载《东方法学》2023 第2期;杜焕芳、阮昊翔:《涉外家事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变体与规范检视》,载《法学杂志》2024年第2 期;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视野下的行政执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 期;莫纪宏:《以涉外法律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向与路径》,载《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2024年第4期。 ↩
  3. 参见黄进:《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何志鹏:《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与互动》,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5 期;霍政欣:《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之构建——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视域》,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 ↩
  4. 参见王贵国:《“易自然”道涉外法治》,载《政法论丛》2025年第1期。 ↩
  5. 参见沈芳君:《“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证研究》,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8期。 ↩
  6. 参见曹英:《晚清民间涉外债务纠纷的调解息讼制度》,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2期。 ↩
  7. 参见杨关生:《涉外“枫桥经验”的可能性: 一种社会治理学的地方研究取向》,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
  8. 参见黄宗智:《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载《历史法学》2013年第1期。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论传统以及其现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传统的学科。 (5) 历史社会法学的理论优势在于有意识地将历史学和社会科学方法有机融合到法学研究当中,能够克服历史法学和法社会学的理论缺陷。但将其单独作为一门学科,似乎有些夸大其词。本文认为,历史社会法学能够提出,直接得益于历史学和社会科学一衣带水的联系。顾名思义,历史社会法学就是以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理论为依托,借鉴历史学方法和社会科学方法分析法律现象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历史社会法学中的“社会”宜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社会学,而是指整个社会科学。历史社会法学能够提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
  9. [法]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28页。 ↩
  10. 参见[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2-33页。 ↩
  11. [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第566-567页。 ↩
  12. [法]布洛克:《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128页。 ↩
  13. [法]费弗尔:《为历史而战》,高煜译,译林出版社2022年版,第22页。 ↩
  14. [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李康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页。 ↩
  15. 参见[英]德兰迪、伊辛主编:《历史社会学手册》,李霞、李恭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 ↩
  16. 参见赵世瑜:《社会史: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对话》,载《社会学研究》1998 年第5期;周晓虹:《试论社会史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
  17. 参见赵鼎新:《时间、时间性与智慧: 历史社会学的真谛》,载《社会学评论》 2019年第 1期;任剑涛:《历史社会学:如何兼得历史学与社会学的优势?》,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
  18. [德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9 、37、86页;[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6页。 ↩
  19. [美 ]庞德:《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姚远译,载[ 美]霍姆斯:《法学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335-363页。 ↩
  20. [法]博蒙:《玛丽,或美国的奴隶制》,裴亚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256页。 ↩
  21.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二、三章。 ↩
  22.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96-398页。 ↩
  23.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25、39页。 ↩
  24. 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朱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1、45页。 ↩
  25.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1、69、151、222-223页。二、 和谐、 爱人: 调解的思想源流萨维尼曾经指出,民族精神的成果可能是个别民族所特有的,也可能同时出现在多个民族之中,在法当中既有特别属于每个民族的特别要素,也有以人类本质的共同性为根据的普遍要素。(6) 正如正方形、长方形、平行四边形各有不同但总有对边相等的共性,中国人、美国人、 印度人、 英国人各有差异但都是人类一样,固然不同民族、国家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的文明各有不同,但总有共同之处。普遍要素的存在使得历史社会法学能够以一种“普遍视角”分析问题,阐明调解这一人类共同法治传统的产生基础,为涉外民事调解的存在提供理论支撑,这也正是下文的核心任务。该小节的讨论表明,人类各文明中共同具有的和谐、爱人思想构成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模式亘古不变的思想源泉。 ↩
  26.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209页。 ↩
  27. 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10页。 ↩
  28. 参见《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167、243、264页。 ↩
  29. 《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祁学义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62、64、331页。 ↩
  30. 《巴汗对勘<法句经>》,黄宝生译,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5、113页。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 ↩
  31. 参见杨俊明、李枫:《西方古典思想家和谐与和谐社会思想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 157、 271、317页。 ↩
  32. 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932-933页。 ↩
  33. 参见[英]罗伯茨、[英]彭文浩:《纠纷解决过程——ADR与形成决定的主要形式》,刘哲玮、李佳佳、于春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7页。 ↩
  34. 参见杨松涛:《试析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纠纷解决》,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 ↩
  35. 参见[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7页。以暴抗恶。(2) 殖民地时期,清教徒认为人们由于对上帝共同的誓约组合在一起,在教区里面人人都应当尊重基督教的教规,对教友给予兄弟般的爱。成员之间的矛盾理应通过调解加以解决,而不能委托给律师。浸信会教徒高度重视和谐的关系,即便身陷纠纷也往往不会产生对抗,而是相信“不要自己申冤…主说,我必报应” , 始终认为人们之间的冲突是毫无意义的,区别于对抗的诉讼,他们更倾向于和谐。 (3) 在16 世纪的英格兰曾经发生过一起纠纷,调解人对当事双方说道:“看在上帝的份上,你们两个都是朋友,且乡里乡邻的,将别人起诉并不是最好的办法。” (4) 时至今日,美国农村的人们在面对日常纠纷时仍旧认为,“什么是好邻居?就是别打官司。”如果有两个人通过日常规范无法解决纠纷甚至绕过日常规范直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就会被周围居民称为“烂苹果”“怪人”。(5)上文表明,人类早期的群居社会所共享的政治、经济基础导致了对和谐、爱人思想的需求, 催生了和谐、 爱人思想在各人类文明的发源,并构成了调解这一纠纷解决传统的思想基础。 ↩
  36. 参见曾宪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
  37. 参见贺小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
  38. 参见何柏生:《作为先进典型的“枫桥经验”及其当代价值》,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
  39. 参见汪世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
  40. 参见[澳]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
  41. 参见[印]Anil Xavier:《印度的调解:起源与发展》,吴俊、杨瑶瑶译,载《北京仲裁》2011年第3期。而明代应檟所辑之《大明律释义》中解释申明亭的作用在于“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老准受于本亭剖理……”。之后的《大清律例》延续了《大明律》关于设置申明亭的规定。虽然一系列关于调解的记载有民间调解、官方调解、半官半民调解之分,但都属于调解。 ↩
  42. 参见周建华:《司法调解:合同还是判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
  43. 参见周建华:《法国现代调解的发展:传承、借鉴与创新》,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 ↩
  44. 参见齐树洁主编:《外国调解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9-300页。 ↩
  45. 参见杨松涛:《试析近代早期英格兰乡村纠纷解决》,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 ↩
  46. 参见[澳]Ian Irving:《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调解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王锐编译,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 ↩
  47. 参见齐树洁:《越南调解制度》,载《人民调解》2021年第5期。 ↩
  48. 参见夏新华:《非洲法律文化专论:理论探讨· 制度变迁·个案评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 54页;彭坤元:《略论非洲的酋长制度》,载《西亚非洲》1997年第1期。 ↩
  49. 参见[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17页。 ↩
  50. 耶林对此曾有过极为著名的论述,他认为法经由斗争而发展,每个人在斗争中赢得自己的权利,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此番言论可以作为当时西方对抗式诉讼在思想层面的反映。可参见[ 德]施塔姆勒:《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姚远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8页。 ↩
  51. 参见[美]麦圭尔:《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陈子豪、吴瑞卿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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