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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

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

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

期刊信息

2025年第2期 · 总第10期 / P.92

:史书称汪辉祖利用汉代赵广汉的“钩钜”方法善断“伪契谋产”之案。结合《折狱龟鉴·钩慝》中四个以捕盗为由揭穿谋夺财产阴谋的案例, 围绕郑克提炼的 “奇 (巧捷)—正(沉密)”10评价标准,分析汪辉祖如何借鉴前人经验而善用“钩慝之术”,为屡讼不直的财产争议查清事实、高效结案。以汪辉祖为代表的古代官员善用“钩慝”实现“爱民省事”的综合效果,清末《不用刑审判书》对汪辉祖此案的编选则将传统 “钩慝之术” 与 “废除刑讯”新政加以连接。

正文

体现查明真相、化解矛盾的司法智慧与以民为本、为民办事的民本精神,前文以《法律讲堂》文史版《清廉故事汇》系列节目“敬民篇”的讲稿写作与节目录制为契机,结合传记、判牍等史料,分析汪辉祖的“亲民在听讼”经验。1

史书评价汪辉祖审案才干时提到,其办理“伪契谋产”案是秉承了赵广汉的“钩钜之术”。2

尾引用晋灼对此的注释 “钩, 致也;距, 闭也” ,

分析为何赵广汉擅长的钩钜之法“他人效者莫能及”,因为“能使彼不知为‘钩’也……彼若知其为钩,则其隐必愈深”。4

慝” 门第一条 “李崇” 事迹先已收入 《释冤》 门,李崇办案的手段是以“举哀”擿争儿奸,“自其巧诈而言之,则谓之奸”,法官察觉嫌犯的阴谋、避免其奸计得逞,便是“擿奸”,换个角度,“自其隐慝而言之,则谓之慝”,嫌犯千方百计隐藏其真实意图,法官则想方设法予以揭穿,则是“钩慝”,“其实无异也,故术亦同焉”。5

时期案情 官员与原告关系原被告关系涉案财物隋张允济6

7777断本县甥舅争牛部民(新乡县令与新乡县民)外甥 (戍边后归来) 与舅寄养母牛六头,五年产犊三十头唐赵和8

宋侯临

正(沉密)”

” 效果(一) 张允济帮邻县赘婿讨牛《折狱龟鉴·钩慝》门第一个详解的隋唐时期张允济“理邻邑赘婿牛”事,来自史书传记,详情是张允济在隋代大业年间任武阳令,相邻的元城县有人将母牛养在妻子家,八九年间,产牛十余头,等到夫妻异居时丈夫想要将牛要回,妻家不给,元城“县司累政不能绝”。讨牛者不得已,来到武阳县,求张允济评理。律法与辖区所限,张允济的第一反应自然是回绝,“尔自有令,何至此也”。但讨牛者“垂泣不止,且言所以”,张允济最终决定施加援手,算是破格帮助邻县百姓讨牛了。

所谓 “破格” , 可以引律分析。 因隋律不传,是以参考《唐律疏议》中对越诉者本人及受理词讼不当的官吏的处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 【疏】议曰: “凡诸辞诉,皆从下始。

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 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 ” 所谓 “辞诉皆从下始” 的常规告状流程, 依据唐 《公式令》(“笺释”者依据《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凡有冤滞不申欲理诉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 又不伏, 复给不理状, 经三司陈诉。

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惸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12

州、府、省”等,也就是在唐令规定的“从下至上”环节中越级、跳级告状。但律令结合来看,告状除非路远,首选“本司本贯”,换言之本县既已受理,告者不伏,自应依令向上逐级申告,并无诉诸邻县之理。也就是张允济对告者所言“尔自有令”。至于诉于本县而元城县“累政不能决”,我们参考《宋刑统》所准

正因为是破格接案,张允济办事相当出人意表。“允济遂令左右缚牛主,以衫蒙其头, 将诣妻家村中, 云捕盗牛贼。 召村中牛悉集,各问所从来处。”牛主为了讨牛,出于对张允济的信任,无条件配合行动,即甘心被蒙面捆缚, 伪装成被武阳令拿获的盗牛贼, 来到元城县。

鉴于盗贼经常流窜作案,邻境官吏的搜捕查问,也是可以理解的,加上牛主并未露面,所以妻家村中百姓均对张允济的话信以为真,妻家之人也不例外。“妻家不知其故,恐被连及,指其所诉牛曰 : ‘此是女婿家牛也, 非我所知。 ’ ”这就是在官府下乡搜捕盗贼的场景中,村民最关心的是与不法之徒划清界限,避免因财产来路不明而受到官府怀疑。原本想要强占赘婿之牛的妻家,面对武阳县来人所声称的“捕盗牛贼”压力,为了跟盗牛嫌疑撇清关系,从而老实说出牛的真实来历。这种反应当在张允济的意料之中,他当场撤下牛主的蒙面,“谓妻家人说:‘此即女婿,可以归之’”。这种使人自行改口坦白,使真相当场大白的结案方式是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

相当强有力的。14

郑克的按语中,将张允济与《史记》所载西门豹事迹类比,认为他们办案的手段都带些“滑稽”,但都体现了“循吏”为民做主的能力。张允济帮助邻县赘婿讨牛的方式,“发以俳,故能巧而捷”,与西门豹“止河伯娶妇”一样,“乃循吏钩慝之术”。15

,郑克又详细介绍了《疑狱集》所载裴子云任新乡令时所办本地之案。两案的主要差异,就在于“部民则易追,而非部民则难追”,也就是官员权责在辖区内外的发挥。裴子云帮助部民讨牛的经过是,本县百姓王敬戍边前,将六头母牛拜托其舅李琎饲养,产牛共计三十头。五年后,王敬返乡,其舅却谎称六头母牛中两头已死,只肯归还四头母牛,不承认母牛生了小牛。王敬告官,裴子云作为县令, 为了帮助王敬讨牛, 也用了非常规的做法。

先把王敬当作是盗牛贼,下狱关押。再以盗贼同党的由头传唤李琎,李琎自然“惶怖”,裴

子云当场呵斥:“贼引汝同盗牛三十头,藏汝庄内”,并让“以布衫笼头,立南墙下”的王敬伪装为盗贼身份出庭对质。李琎自然急于主张自家看管之牛均“非盗得来”,所以对着县令承认三十头牛是外甥的母牛所生。裴子云也当即让王敬露脸,李琎惊呼外甥在此,县令顺势施压“即还牛,更欲何语?”李琎此时已经回过味来,“默然”,也就是说,既然他之前已经说明了三十头牛的所属,现在对县令支持的王敬索牛的主张,也没有理由再推拒了。

相比张允济帮助邻县赘婿从妻家讨还全部的牛,裴子云对本县侄舅争牛纠纷的解决,带有调和亲戚关系的成分。裴子云考虑到,李琎替外甥养牛,五年中六头母牛不断产犊,达到三十头之多,“养牛辛苦,特与五头,余并还敬” 。 也就是从王敬应得的全部牛中, 留出五头,算是答谢李琎五年的饲养之劳。“闻者叹服”,虽不知其中是否包括了当事人即王敬、李琎本人,但在王敬方面,求牛得牛,不但获得了当初寄养的母牛,也得到了母牛后来生育的数十头牛。而在李琎一方,对王敬昧下母牛之计虽未得逞,但因县令发话,不追究之前的欺瞒,承认其养牛的辛苦,还获得五头小牛,不算白忙一场。也就是说,最终结果是两方各有所得,王敬、李琎虽曾反目,但幸得裴县令明断,两家不致于成仇。 这种既明是非, 又通人情的判决,确实当得起当事人与旁观者的叹服。

两案相比,“部民则易追”,所以裴子云能直接将李琎传到县衙,讯问盗情,也直接判令李琎还牛;“非部民则难追”,所以张允济借捕盗为由来到元城县赘婿所在之村,大张旗鼓集合全村的牛来查探来历,待妻家承认牛归女婿后立刻督促妻家还牛。同样是利用地方官缉捕盗贼的重要职能, 来促进亲属间争牛案 “巧而捷”的解决,张允济助邻县民人将牛要回的行为,更加不守常规,其个案成功也许带有一定的个体性与偶然性,换言之,后人要想复制这种“代邻县办疑案”之成功经验的难度其实是更高了。从《折狱龟鉴》随后补充的几案中, 便能看出在谋求结案 “巧—捷” 结果的同时,对行事风格是否、如何“沉密”的关注。郑克评论,张允济“越境有所捕,召集一村牛,亦是当时可以为此”,隋时尚能如此,唐代官员若有此意,“止合移文追而诘之”,举例便是唐代赵和任江阴令时帮助淮阴百姓解决钱债纠纷之事,赵和事迹后还附上了宋代侯临任东阳令时帮助邻县百姓讨还寄存物一事,重点是以赵和、侯临两位官员帮助邻县百姓排解疑难时的手段在“巧捷”与“沉密”之间的平衡。17

” 风格(一) 赵和相助邻县东邻赎产江阴令赵和帮助淮阴百姓的起因,是淮阴两个“比庄通家”、交情很深的两个农夫反目,东邻把自家庄契抵押给了西邻,到赎回时,分批给钱,先给了西邻八百贯,再来交剩下的钱。送第一笔赎金时,东邻“自恃密熟,不取文证”,也就是仗着两家熟识,以为西邻的为人可信,所以没有留下凭据。没想到交第二笔赎金时,西邻却对前一笔不认账,也就是声称东邻之前没有给过八百贯,那么东邻的第二次来给的钱,自然是不够赎回庄契的。西邻此

举,意在昧下八百贯,并扣住东邻的庄契,不让东邻赎回。东邻自然不服,但因为初次给钱没留凭据, “诉于县, 又诉于州, 皆不获伸理” 。因为赵和“以折狱著声”,淮阴的东邻就寄希望于获得江阴令的帮助。

赵和起初也是要遵从规章、不肯过问别县之事,他所谓的“县政甚卑,何以奉雪”,与前述张允济的理由如出一辙,都是在强调此事原与本地无关,自有其他官员处断,暗含之意是纵然别县官员办理不妥,但同为县令,自己也不宜过问。但东邻态度坚决,“泣曰:‘至此不得理,则无处伸诉矣’”,也就是将赵和当成是自家伸张正义的最后希望。赵和被打动,再次向其确认“尔果不妄乎”,东邻回答“焉敢厚诬”,也就是不敢说谎。

为了稳妥且有效地帮助淮阴东邻,赵和计划周密、逐步实施。于是找来干练的捕役,让他们把赵和写的请协助调查的公文带给淮阴令,公文上说,江阴境内“有劫江贼,案劾已具,其同恶在某处……请梏付差去人”,但赵和提供给淮阴令的所谓劫江贼同党的情况,其实都指的是西邻,“姓名、状貌悉以西邻指之”。也就是说,赵和寻了一个捉拿劫江盗贼同党的理由,让淮阴令查到西邻头上,并将西邻交给来自江阴的捕役。如赵和所料,淮阴的西邻果然来到了江阴县的公堂上。“西邻自恃无迹, 初不甚惧” , 怎奈赵和计划周密, 以 “械于庭”和“厉声诘之”向西邻施压。西邻原本自以为非盗,不怕被问,但在官长严厉的态度下, 开始 “泣诉其枉” , 惧怕被冤枉成盗贼同伙。

赵和运用了“捉贼捉赃”的原则,告诉西邻其参与劫盗的“事迹甚明……所劫之物,藏汝庄中,皆可推验”,西邻如若“尚敢抵讳”,那就令其 “具籍资产以辩之” 。 西邻果然认真申辩,和盘托出其每笔资产的来源, 其中就包括了 “钱若干,东邻赎契也”。

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跟前面几案类似,在盗贼重罪指控的压力下,原本试图蒙蔽亲友、昧下钱财的说谎者,对着官员,则倾向于说出所侵吞财产的真实来历, 以此避开盗贼指控。 淮阴的西邻尤其想不到,与其争讼赎金归属的东邻,能够越诉到江阴而获得江阴县令的帮助。但赵和正是因为破例过问淮阴东邻的诉求,并采取了灵活便利的调查手段,所以才能够打破信息差而还原真相,他当场质问西邻“汝非劫江贼,何得隐讳东邻赎契钱八百千”,并让东邻来对质。西邻刚承认八百贯来自东邻赎产,至此只能“惭惧服罪”。

西邻既然认下了昧产之罪,那赵和设计的“劫江贼同党”一事自然也不深究了,只是记下西邻亲口所供,“梏回本县,检付契书”,也就是东邻终于能够顺利赎回庄契;“置之于法”,应是对西邻的欺诈谋产行径也要依法惩处。18

之事,郑克认为与赵和办事类似。“他邑有民,因分财产,寄物姻家,遂被讳匿”,财物原主与代管者的关系是姻亲,较之比邻而居的友人,更近一层。也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关系,加上原主面临分家析产时的隐秘计划,只有财物转移而不留证据痕迹,应是原主当时自行选择的,但代管者却趁机“讳匿”,即将姻亲寄存之物均占为己有。原主索产,证据不足,自然“屡诉弗直”。事情的发展也与前面几案类似,原主“闻临治声,来求伸理”,这种来自“他邑”百姓的跨境求助,依据的未必是相邻、就近原则,而更多是因侯临居官声名在外,使得百姓相信其更能主持公道。侯临的第一反应也

与前几案官员类似, “吾与汝异封, 法难以治” 。但相比张允济、赵和都是当即开始办事,侯临更加不动声色,“止令具物之名件而去”,也就是当场只让来告者写下被姻亲藏匿的财物情况,并未直言是否办理、何时办理,就让来告者离去。 当然, 在侯临 “法难与治” 的推辞与 “具物之名件”的要求之间,似乎容纳了某种“不说办,也不说不办”的弹性,其中也许有侯临对告者的私下授意,抑或是官员与慕名而来者心照不宣的默契。 不论如何, 他邑来告者归去时,心中应是仍存有一丝希望的。

“后半年,县获强盗,因纵令妄通有赃物寄某家”。间隔数月,侯临果真找机会再问此事,也依然通过旁敲侧击。与张、赵两位前辈相比,不变的是,他将身处辖区之外的被告人找来,仍是审问盗案为由头;变化则是,这次抓获的强盗,实有其人其事,只是强盗所供未必都属实,而且强盗的虚言乃是出于侯临的指示。将两地两事结合起来的方式,便是在侯临的暗“纵”下,强盗“妄”称有赃物寄存在他邑告者的姻亲处。可想而知,之前来告者写下的托管财物的明细,就为“捉贼捉赃”埋下了线索伏笔。有人证、有赃物线索,主动权自然就来到了声称捕盗的侯临一方。后面的发展,自然也如张、 赵一般顺利。 “乃捕至下狱, 引问,泣诉盗所通金帛,皆亲党所寄”。姻亲被捉拿到侯临的辖区,被指控为盗贼同党,在突如其来的寄存贼赃罪名与牢狱之灾面前,与亲党的财物纠葛便不再紧要、可以容后再议了。不明就里的被捕者只能向侯临哭诉,坦诚涉案财物的真实来源。真相大白,侯临顺势推动了物归原主,“临即遣人追民识认,尽以还之”。19

郑克对侯临办理此案的评价颇高,“以此用谲,则无败事,尤可贵也”。侯临此案中的“钩慝”之所以能立于不败之地,在于其相比赵和等人的做法, “虽巧捷不逮, 而沉密过之” 。

具体而言, 既然以捕盗为名, 就要 “以假乱真” ,做好全部准备。赵和办案,虽准备了捉拿劫江贼的公文,但也只有公文,并无真实人证。而侯临能耐心等待,直到真的擒获强盗,才借强盗之口,创造了帮助他邑民人拿回财物的机会。

郑克所言“譬犹持重之将,不苟出于奇,亦必依于正”29,20202020

清人所编的《折狱龟鉴补》,又换了编排方法,虽然列入了汪辉祖所断“伪契谋产”案,但并未明示其与“钩慝”的联系。不过,通过上述几案中的诸多要素,如亲友钱财往来时的“证据未分明” 、 越境过问案件时的 “不走寻常路” 等,无论是“巧捷”还是“沉密”,都不难发现前

人经验对汪辉祖的启示。汪辉祖断“伪契谋产”案,无疑是传统“钩慝”技法在清代的又一次成功示例。我们列表来呈现对比。两造关系(较亲)21

22张允济办案(赘婿告妻家)裴子云办案 (外甥告舅)侯临办案(姻亲相告)赵和办案 (邻居相告)托管土地、财物收益 托管牲畜及孳息汪辉祖办案(匡学礼遗田二百亩,十七年间新增田百余亩, 岁息日阜)

赵和办案(庄契抵押时长不详 ,部分赎金为八百千)侯临办案 (寄金帛等物,时长、数额不详)裴子云办案(寄养母牛六头,养五年产犊三十)张允济办案(寄养母牛数量不详,养八九年,孳生至十余头)

证据情况(被告有伪契)证据情况(原告无凭据)汪辉祖办案(原告被蒙骗,被告多年伪造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条款,之前审案官员都只以契文为凭)张允济办案(原告寄养母牛无凭据,被告不还)

裴子云办案(原告寄养母牛无凭据,被告说谎, 只还一少部分)赵和办案(原告送第一批赎金不取文证,被告不认)侯临办案(原告秘密寄物, 被告讳匿不还)受理案件契机(原告屡讼不直)

受理案件契机(初审)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汪辉祖办案(李氏诉于前令、 败诉, 诉府发零陵、亦败诉, 诉本道、 发道州、逾年未结。汪辉祖甫上任、 李氏求发汪辉祖审)

张允济办案(元城县司累政不能决,其人到武阳请求)赵和办案(淮阴百姓诉于本县、 本州, 均败诉,来诉于江阴)侯临办案(他邑百姓在当地屡诉不直,来东阳求侯临)裴子云办案(本部百姓告状,县令直接受理)

审理结果(迅速结案) 审理结果(等待时机)汪辉祖办案 (当堂审结)裴子云办案 (本县捕“盗”)张允济办案 (越境捕“盗”)赵和办案(江阴县派出捕役、带去公文,请求淮阴协助捕 “盗” )

侯临(半年后本县获盗,捕他邑民)五个案子的一大共性,是原告因缺乏有力证据而导致的“有理说不出”,从两造亲疏、财物多寡、证据强弱、上诉有无及结案迟速这五个指标来看,汪辉祖所面对的匡李氏对学义 “伪契谋产” 的控诉, 办案难度是相当大的,例如两造原本关系较密则容易建立信任,有产者不思警惕防范,财物往来不留凭据,乃至被蒙蔽留下了假凭据,谋产者有机可乘,审案者也难以查出实情,又如田宅价值、畜产孳息的高低,使得告状的成败牵系着原告的身家乃至性命。 压力之下, 汪辉祖的解决却是相当圆满的,整体质量在同类案件中,可谓“青出于蓝”。

进一步来看, 无论汉宋人士, 均注意到, “钩钜”与“钩慝”的使用固然有助于出其不意地达到听讼得情的效果,但也对审判官吏提出了较高要求。诸如赵广汉及《折狱龟鉴·钩慝》等门类中收录的“材智过人”之“君子”固然能够善用此法,但不善用此法的官员是否会事倍功半、弄巧成拙,抑或在原告证据不足时,官员并不致力于“钩”出隐情,而是只依现有证据来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使实际占理的原告大失所望,这种“钩慝”的反例也是值得发掘以思辨的。

其实,在汪辉祖《病榻梦痕录》中,汪辉祖在听取匡李氏陈词、掌握案件内情的基础上,为了转移学义注意力,审案之初也是跟之前官员一样“亦照契断为同买”,匡李氏当然无法接受,她“再三哀剖,至于号哭”。汪辉祖作势“麾之去”,这固然是做给学义看的,但从不知情的李氏的“哀剖”与“号哭”中,也可看出原告对公道的渴望与要不回财物、得不到公道的绝望。从这一角度来说,张允济、赵和与侯临等官员经手的都是之前经过多次审理的案件,而之前的历任审案者都是不善“钩慝”的例证。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唐宋时对民间词讼“越诉”的禁限,也为元明清继承和发扬。概括起来,便成为了官府告示中与警示碑刻上

25难得的是,陆以湉了解民间疾苦,附上了一则“与此相反而蒙诟者”,即官员不善、不用“钩慝之术”为民申冤的故事。咸丰年间,陆以湉的江苏亲戚田某,“以二千金予张某购丝,张不与丝而匿其金。田诉之郡邑吏不得直,乃控

之大府。大府以无券不允,且加责焉,田发恨死”。26

27他的遭遇,其实也就暗示了李氏的困境:如果汪辉祖揭不破学义的“伪契谋产”行径、不能善断此案,比如将“有理而无证”的告状者依“越诉” 或 “诬告” 等条处罚, 李氏的 “号哭”便预示着她的绝路。

以“钩慝之术”在审讯环节部分替代刑讯逼供来查清事实,在判决与执行上保证两造信服,尤其是通过迫使诈财谋产者当堂坦白来推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中)

动其自觉服判,对《折狱龟鉴》相关范例意义的挖掘, 有学者已发表系列成果。28

30303030但成就“信谳”的过程往往曲折,“民间户婚田土命盗争斗之事,其负屈含冤图谋欺骗者,虽郅治之世不能无,非听之者即其事以察其情,审其辨以度其理,虚心研究,诚伪判别,亦安能使之讼狱衰息哉”。31

俗家以僧人造契盗葬呈控。僧人以此山系伊师祖买自俗家之父,并非造占抄契呈诉。张五纬考虑到,民间买卖田地房产,首重代笔、中人,其次凭信红契,此案买卖双方均已身故,代笔中证俱无,且系五十年前白契,来路不明,有

伪造之嫌。但张五纬凭契内笔迹判断是善书者所写,推测写契人是为此案讼师,强令僧人招出伪造契据之人。僧不招,即令掌责长跪,共计掌责五十,僧人被迫承认契为自造。张五纬令其照写,字迹不对,复议动刑,僧人急呼,情愿退还山地不要。张五纬仍不满意,希望找到僧人所持契据上的代笔者由来,于是深夜传唤代笔者之子,让其速归家找来其父从事代笔时的谢资收簿等来做笔迹对照。张五纬仔细核对发现僧人之契并非伪造,因而打破成见,僧人之屈遂明。但如今看来,他在广泛搜集证据、鉴定书证之前,就试图以刑讯手段而非“钩慝”技法来验证自己的猜测,导致了僧人“有理说不清”,在掌责之下险些自诬和放弃应得利益。

与之形成反差的是, 陈其元 《庸闲斋笔记》 自记,其在南汇为官时,有棉花行主姚某,控告王某欠他棉花价洋银百余元,有契券,有中证,有代笔。陈其元提讯,发现被告战栗惶恐,说不出话来,良久才辩称自己实在不曾欠钱。陈其元反问: “你不欠钱, 何以被控?” 被告不能对。

陈其元怀疑被告说谎,斥其找人写契时就希图赖账,被告伏地称愿意还钱,却泪如雨下。陈其元这才心生疑惑,于是设法分隔原告、中人、代笔,分别询问,发现蹊跷。于是将诬告者重惩枷示,释放被告。后来从他人口中得知,被告被诬, 以为 “我口又呐, 势不能辩, 毋宁死耳” ,即担心败诉受屈,曾动念“将先诉于神而死”。

陈其元通过隔别审讯 “钩慝” 即揭发了原告奸计,还被诬者清白,使其绝处逢生。32

新意在于,以“天子盛德”即“讲求新政,慎重民命,饬有司非重罪不用刑”为契机,重申“讲求审判之术”的重要性。此时“与人主共审判之权” 、 使刑法充当 “人主治民之具” 的,不再是前面审案无能的“贤”和“不肖”,而是占据官场大多数的“中材”,设想“中材之有司” 对上狡诈百出的民间词讼, 还要附加 (即

不用刑讯)的条件,自然就倒逼审理者加强学习、提高技能。“不用刑”而“能断案”,魏息园为此“辑古今成案之可为法者”,提供经验借鉴: “或引而亲之, 以观其情, 或疏而远之,以观其忽,或急而取之,以观其态,或参而错之, 以观其变, 醉之以酒, 以观其真, 托之侦探,以观其实,要之于伸,以观其状,皆不用刑以审判者所有之事矣”。所谓“引而亲”“疏而远” “急而取” “参而错”等,不难看出与“钩距”“钩慝”的一脉相承。不同于《汉书》与《折狱龟鉴·钩钜》等中将“善为钩钜,以得事情”“用钩慝之术”作为对少数精英、循良之吏的赞誉, 类似于 “锦上添花” , 魏息园在 “新政”背景下编辑此书、宣扬包括汪辉祖断“伪契谋产”案在内的前人成功经验与用刑冤滥的教训,能够为 “慕刑措之风” 提供实操指南, 属于 “雪中送炭”了。33

35353535总之 ,汪辉祖秉持的 “爱民省事”原则 ,在其原本语境中涵盖了包括官、幕在内的地方治理者,即“令之折狱、幕之议事”,都“当以爱民省事为主”。36

有之义。“爱民”自当“省事”,“省事”是为了“爱民”,这是目标与手段相得益彰的理想关系。如遇疑难案件,“爱民”目标的实现,既要求查清事实、避免错误,也要求手段得当、效率不低。这其中的关键之一,便是在原被告各执一词、案情扑朔迷离的情况下,怎样“又快又好”地确定能使两造信服的真相。在追查有力证据,尤其是获取重要供述时,运用何种方式,是否动用刑讯,就是考验刑官包含心术、技术在内的综合素质的重要一环。 汪辉祖断 “伪契谋产” 案, 在调查取证、 查清事实过程中对 “钩慝之术”的巧妙运用,是其在司法中贯彻“爱民省事”经验智慧的充分展现。

此外,从匡家面临的家产纷争引申开来,匡李氏守寡的艰难不易,并非个例,汪辉祖本人也是早年丧父,由寡母抚养成人。他为匡李氏主持正义、使产业物归原主的同时,也在用学义协助经营、保持多年收益等理由,劝说匡李氏息事宁人,维持家庭与社会关系的调和。

这种通情达理又不悖法意的处断是如何体现了汪辉祖的个性与信念的,将另文分析。■

注释

  1. 张田田:《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以< 法律讲堂>文史版<清廉故事汇· 敬民篇>中的汪辉祖断“伪契谋产”案为例》,载《文脉》2025年第1期。以下简称“前文”或“上篇”。 ↩
  2. 汪辉祖“据汉书赵广汉传钩距法断县民匡学义狱”。(清)佚名撰,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卷七十五《循吏传二•汪辉祖》,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220-6221页。《清史稿》也持此说。(清)赵尔巽等撰,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七《循吏二•汪辉祖》,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029-13030页。 ↩
  3. 译注者“题解”曰,“钩慝”为《折狱龟鉴》第十二门,选录主案4 条,共7事。“钩慝,钩出隐匿的坏人坏事,此指运用诈术计谋诱引出隐匿不明的犯罪真相。所谓‘钩’,又如投钓诱使鱼儿上钩……直白地说,‘钩慝’就是运用计谋,巧设机关,以诈谋的手段诱使嫌犯露出马脚,或者自投法网。”(宋)郑克:《折狱龟鉴》,王天海译注,中华书局2025年版,第481页。以下引用版本同。相关研究,如邱玉强、张法:《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与“服判”之勾连》,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3 期;邱玉强、祖伟:《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 期;赵进华:《钩距法:中国古代的非常侦讯术》,载《检察日报》2018年 8月21日,等等。 ↩
  4. 《折狱龟鉴》,第492页。内容摘要:史书称汪辉祖利用汉代赵广汉的“钩钜”方法善断“伪契谋产”之案。 ↩
  5. 《折狱龟鉴》,第482页。 ↩
  6. 四库本、《册府元龟》作“元济”。《折狱龟鉴》译注者根据两唐书本传改为张允济。张允济为“青州北海(今山东潍坊人),隋末、唐初官员。在武阳令任上以善政闻……贞观初年,升任刑部侍郎”,被《旧唐书》列为“良吏”。郑克即根据史传记载来讲述此案。武阳县治在今山东阳谷。元城县,四库本作元武县。译注者根据《隋书·地理志》,认定武阳郡下与武阳县相邻的只有元城县。《折狱龟鉴》,第484页。 ↩
  7. 裴子云办此案,郑克自注“不著出处”,译注者解释“本篇之事《疑狱集》不注明出处。”本篇事出《龙筋凤髓判》。裴子云生平不详。新乡县治在今河南新乡。《折狱龟鉴》,第486页。 ↩
  8. 赵和,唐咸通(唐懿宗年号,860-874)初年任江阴令,其他不详。郑克自注“旧(今案:即《疑狱集》)不著出处”。译注者考索,本篇事出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和《太平广记· 精察二》,“然文字多有不同”。《唐阙史》记赵和此事为“有天水赵宏者……以片言折狱著声”。江阴县治在今江苏江阴。淮阴县治在今江苏淮阴。《折狱龟鉴》,第488页。 ↩
  9. 《宋史》无传。《北宋经抚年表》载侯临字敦夫,温州人,“宋徽宗时历官山西转运副使、龙图阁学士知庆州,移知延安府。余事不详。”东阳治所在今浙江金华。《折狱龟鉴》,第489页。 ↩
  10. 《折狱龟鉴》译注者解释,奇正本为军事术语,孙武在《孙子兵法· 势篇》中提出“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就是以变幻莫测的手段,实施出敌意外的攻击为‘奇’,采用常规战法为‘正’”。《折狱龟鉴》,第490页。 ↩
  11. 《折狱龟鉴·钩慝》最后收录的两案,是包拯审伤牛案、钱和审杀牛案,两案可以自成一组,都是善用“钩慝之术”而使牛主仇人暴露伏法。《折狱龟鉴》,第491-492页。这当然也是案件内情“深隐而不可得”,官员“以钩致之”的成功范例。但杀伤牛者近乎“损人而不利己”,意在寻仇,而张、裴、赵、侯四人所办之案与汪辉祖办案中的被告都是意在谋财,上述案件虽然都能反映出各位官员“材智过人”、善察奸慝,但在查出民间关涉亲友的财产纠纷中的隐情方面,张、裴、赵、侯四例与汪辉祖的断案手法最为相似。因此本文对《折狱龟鉴·钩慝》中的“包拯计审割牛舌(钱和附)”内容,暂不专门分析。 ↩
  12. 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二十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74页。以下引用唐律,版本同此。 ↩
  13. (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二十四《斗讼律• 越诉》,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79页。以下引用版本同。 ↩
  14. “使犯罪嫌疑人服罪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诬服、掠服、辞服、状服、吓服、证服等,但是犯罪嫌疑人服罪之后并不一定代表着司法案件处理效果的结束,由此产生的殃及效应、社会效果等还将持续地存在。司法官之鞫情察狱若能使犯罪嫌疑人服罪,司法案件处理得到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服判,这种效果乃司法权力行使之正面典范”。邱玉强、张法:《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与“服判”之勾连》,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
  15. 《折狱龟鉴》,第483页。 ↩
  16. 学者通过《折狱龟鉴》收录的多个相关案例,指出虽然“谲”含有欺骗诈惑之意,但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被司法官吏“正向”使用。邱玉强、祖伟:《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载《西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 期。“中国古人对待钩距法的心态颇为复杂。一方面,对钩距法的运思巧妙和务实高效激赏不已。另一方面,又从道德的立场出发,指责钩距法不够厚道。如有人指出,赵广汉‘少子谅易直之心,言乎教化则不如文翁、韩延寿,言乎才能则较之敞与王尊独为刻深,非所以垂训也。’后代儒生为历代名臣立传,《循吏传》中不列赵广汉,就是觉得赵广汉虽有事功,但用心不纯。”赵进华:《钩距法:中国古代的非常侦讯术》,载《检察日报》2018年 8月21日。这样看来,郑克的评价标准是更加“结果导向”的,也许是他认为只要是“材智过人”的“君子”便能驾驭包括“钩慝”在内的各种审案技法。当然,《折狱龟鉴》诸多门类中,并无“钩钜”,而是特设“钩慝”的名目,是否有意与“钩钜”相区别?值得进一步思考。 ↩
  17. 《折狱龟鉴》,第487-488页。举,意在昧下八百贯,并扣住东邻的庄契,不让东邻赎回。东邻自然不服,但因为初次给钱没留凭据, “诉于县, 又诉于州, 皆不获伸理” 。 ↩
  18. 参考《唐律疏议· 杂律》中规定:“诸受寄财物,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坐赃”条,也在《杂律》中:“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对“诈欺取财”的处罚,见《诈伪》门:“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依《贼盗》门:“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刘俊文《笺解》云“窃盗无死,自古如此”,但“从唐德宗建中三年起,直至唐亡,一百二十余年中,此律废置不行,而代之以敕旨所定窃盗赃满三疋或千钱处死之法”。《唐律疏议笺解》,第1386页。不过,“名例”门设有专条,“准盗论”乃是“但准其罪”,罪止流三千里,不科死刑。如果不想计赃论罪、重责西邻,而只是薄责示惩,也可以运用《杂律》中的“不应得为”条,轻则笞四十,重则杖八十。 ↩
  19. 《折狱龟鉴》,第487-488页。 ↩
  20. 《折狱龟鉴》,第488页。 ↩
  21. 赖俊楠关注下列问题:“在清代,国家是如何评价产权的嵌入性的?当亲属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当事人如何利用官方支持的种种意识形态和立法资源,服务于自己的目的?地方官在处理亲属间财产纠纷时,是完全不考虑亲属关系,仅从产权和市场逻辑出发进行审断,还是会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有所关注?这种关注的具体效果如何?”他指出“基层司法会尽量抑制亲属关系对产权明晰性可能造成的扭曲效应”。赖骏楠:《亲属关系一定会“扭曲”财产权吗?——基于清代诉讼档案观察的理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3 期。“嵌入性”对观察亲属间代管财产涉讼后的官员审断颇有启发,本文关注的五个案例中,县令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查清事实以物归原主上。不过,如果上溯到纠纷的成因,亲属关系确实可能对财物往来的方式等产生影响,轻信熟人而不留凭据往往带来风险。 ↩
  22. 从汪辉祖查明的情况来看,学义相对于匡家是异姓,本无权处分匡家财产。但匡学礼临终托孤、学义帮助匡李氏经营家业时,恐怕仍要以夫家亲属的身份自居,以取信于外人、行事更方便。且从学义的视角来看,他盘算的就是混淆自己的身份来历,通过伪造契约条款来显示与匡李氏的平等地位,以便异日端出匡学礼兄长的身份,与匡胜时争夺丰厚家产。 ↩
  23. “越诉笞五十”警示碑,现存霍州署。碑青石质,方首。碑版高140、宽60、高12厘米。碑文楷书。全文1 行,共5字。李玉明、王雅安主编,段新莲分册主编:《三晋石刻大全 临汾市霍州市卷•上编现存石刻•中华人民共和国•“越诉笞五十”警示碑》,三晋出版社2014年版,第585页。 ↩
  24. 清人于《谈征》中论述,“今代县门之前多有牓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此先朝之旧制,亦古者悬法象魏之遗意也。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非也。《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清)伊秉绶撰,曾昭聪点校:《谈征• 事部•越诉》,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188页。“越诉笞五十”,律有明文。《谈征》中这一解读,或许有其作者重视基层治理、鼓励百姓遇纠纷先找里老调解等特殊用意,但他否定“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之说,并不准确,不免有“读书不读律”的嫌疑。事实上,明清律典均设“越诉”条,清代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起上司称诉者,笞五十”。(清)伊桑阿等编著,杨一凡、宋北平主编,关志国、刘宸缨校点:《(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二十一《刑部• 律例•诉讼•越诉》,凤凰出版社2016版,第1602页。以下引用版本同。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凡民间词讼,有未告州县,或已告而不候审断,辄行越诉者,治罪。上司官准其越诉者,议处。其州县果有审断不公,颠倒是非,经别衙门审出者,题参,严加议处”。《(康熙朝)大清会典》,第1605页。这与前述宋敕同理,都是强调对常规“自下而上”告状流程的遵守。究其原因,清代官员告示中有所解释:“盖下司之于民也,亲其于事也,易得实词,讼自下而上,则卑官得以尽其职,上官得以视其成,故约讼得实,而亦坐者,明体统也。闻浙省健讼之徒,往往以户婚、田土一切细故张大其词。不经司道府县审断,辄赴院控,肤愬号冤,情同迫切,及至亲讯发审,不过雀角鼠牙,衅起睚眦,即依律反坐,而牵连拖累,业已殃及无辜。刁风日起,民生日敝,率由乎此。”(清)张泰交:《受祜堂集》卷九《抚浙下• 严禁越诉》,三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史载伊秉绶曾在刑部任官。亦可参见郑小悠:《清代刑部官员的形象:自我期许与外部评价》,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 期。若其在“刑名总汇”中工作多年,仍不解“越诉”之条,著《谈征》而有此误会,似说不通。另有学者认为“清中叶语言学著作《谈征》,作者外方山人名讳,现有段长基、伊秉绶二说。兹细绎该书诸序,并利用别集、方志、档案等史料,确定作者为段长基”。李思源:《< 谈征>作者外方山人名讳补考》,载《传统中国研究集刊》2023年第2 期。伊秉绶是进士出身,先在刑部,后来外任。段长基为河南拔贡,经历多在基层。仅就“越诉”一条来看,将“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看作“悬法象魏”,更像是段长基的看法。 ↩
  25. 《金史·移剌斡里朵传》:“有农民避贼入保郡城,以钱三十千寄邻家。贼平索之,邻人不与。诉于县,县官以无契却之,乃诉于州。斡里朵阳怒械系之,捕其邻人,诘之曰:‘汝邻人坐劫杀人,指汝同盗。’邻人大惧,始自陈有欺钱之隙,乃责归钱而释之。”(清)陆以湉撰,崔凡芝点校:《冷庐杂识》卷六《钩慝》,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01页。以下引用版本同。 ↩
  26. 《冷庐杂识》,第301页。 ↩
  27. (清)刘衡:《州县须知·劝民息讼告示》。其后还提到了“若是赢了,那对头人吃了亏,记了仇,断不肯和你干休,总要想出主意来害你”等,不过诈财、谋产者多是理亏在先,又被问官敲打,应当能服判和收敛气焰。尤其在亲属涉讼或涉案财物被代管多年、产出不少孳息时,有的官员还会建议原告留有余地,如汪辉祖劝匡李氏不要穷究学义之罪,也应有助于减免后患。 ↩
  28. 如邱玉强、祖伟的《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西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一文指出,“用谲钩慝”之术的应用,较“肆意动刑,屈打成招”更为人所叹服。邱玉强、张法在《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与“服判”之勾连》(《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3 期)一文中论断,司法官鞫情察狱中用谲钩慝乃是使“服罪”与“服判”之纽结。 ↩
  29. 《折狱龟鉴》,第488页。 ↩
  30. (清)李元滬:《跋》,(清)张五纬:《未能信录》,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9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页。以下引用版本同。 ↩
  31. (清)巴哈布:《序》,[清]张五纬:《未能信录》,第500页。 ↩
  32. (清)陈其元撰,杨璐点校:《庸闲斋笔记》卷三《折狱须慎》,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6-58页。以下引用版本同。伪造之嫌。但张五纬凭契内笔迹判断是善书者所写,推测写契人是为此案讼师,强令僧人招出伪造契据之人。僧不招,即令掌责长跪,共计掌责五十,僧人被迫承认契为自造。张五纬令其照写,字迹不对,复议动刑,僧人急呼,情愿退还山地不要。张五纬仍不满意,希望找到僧人所持契据上的代笔者由来,于是深夜传唤代笔者之子,让其速归家找来其父从事代笔时的谢资收簿等来做笔迹对照。张五纬仔细核对发现僧人之契并非伪造,因而打破成见,僧人之屈遂明。但如今看来,他在广泛搜集证据、鉴定书证之前,就试图以刑讯手段而非“钩慝”技法来验证自己的猜测,导致了僧人“有理说不清”,在掌责之下险些自诬和放弃应得利益。 ↩
  33. 20世纪80年代,《不用刑审判故事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的编者在前言中辩证地评判了魏息园此书的价值:“难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封建伦理道德观点……难免会感到某种程度的单纯、稚拙,然而在当年却因此而不用刑而使缺乏罪证的罪犯不打自招。特别难能可贵的是:书中有些断案过程的干净利落,和诱使罪犯自动暴露罪证,从而片言折狱时的机智巧妙,就是在国内外现代化案例中也并不多见……整个过程无不依靠经验的积累、观察的深入、推理的周密……纵使在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破案的今天,也还有其不容忽视的借鉴价值。” ↩
  34. 《庸闲斋笔记》,第58页。 ↩
  35. 当然,传统的“钩慝之术”也非尽善尽美。学者指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类似今天的诱导侦查。古代“用谲钩慝”之术具有特定时空下的合理性。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必要对侦查机关的诱导侦查权力侵入等保持警醒。邱玉强、祖伟:《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载《西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
  36. “汪辉祖的幕治原则就是‘当以爱民省事为主’,本着一颗仁慈爱民之心,时时处处为百姓着想。”钟小安:《求仕·游幕·佐治——绍兴师爷手稿整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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