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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 例

丨文学宿画丨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 例

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 例

期刊信息

2025年第2期 · 总第10期 / P.82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中,法律与伦理的张力集中体现在个体权利、家庭关系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博弈中。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私域最深的领域之一,其制度设计既需实现打击犯罪的刚性目标,又面临如何维系亲情纽带这一伦理命题的拷问。本文以小说《集吉园往昔婚恋》中许嘉奇涉嫌包庇母亲被拘押的伦理困境为叙事原点,系统解构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基础。研究进一步揭示,尽管亲属作证豁免权在短期内增加了司法成本,但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关系,进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彰显了法律对人性弱点的理性宽容,最终实现社会秩序建构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能够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法治成为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坚实基石。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和谐共存,以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伦理的复杂关系。

正文

引言: 伦理与法理的平衡难题

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伯尔曼曾强调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2222222菲尼斯系统阐释了自然法理论对法治的奠基性意义,他指出,法治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明确规则维持社会秩序,更在于实现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即通过良法建构符合人性尊严的正义秩序。3

就法律信仰的生成机制而言,菲尼斯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形成深刻呼应。法律要获得民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例众的内在认同,必须实现三重契合:首先,价值契合要求立法回应社会基本伦理诉求;其次, 功能契合体现为司法程序能有效定分止争 ;

最后,技术契合需要法律规则具备操作可行性,反观实践中引发争议的“恶法”,如某些地方曾出台的“闯红灯通报单位”规定,虽意图维护交通秩序,却因过度干预公民隐私而削弱法律权威,恰印证菲尼斯所言“偏离基本善的法律将侵蚀法治根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型的关键阶段,菲尼斯理论提供重要启示:一方面需完善法律体系的“可预见性”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更需强化法律的“共同善”导向,唯有在制度设计中贯彻自然法的道德内核,才能使法治真正成为“良法善治”的实践载体,而非徒具强制外壳的治理工具。

在菲尼斯所强调的“共同善”与儒家传统伦理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实践理性对话空间。儒家以家庭伦理为核心构建的社会治理模式,实质上暗含了自然法理论中“基本善”的本土化表达。 儒家主张 “亲亲相隐” 的伦理准则 ( 《论语·子路》),将家庭内部的情感联结视为培育道德人格的根基,这种将血缘关系伦理化的思维路径,与菲尼斯提出的七项基本善中“社交”这一人类根本福祉形成跨时空呼应。中国古代法律实践中“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制度设计,既是对人性自然情感的尊重,也通过限定“谋反”等重罪除外条款实现了家国利益的动态平衡,这种“差序格局”下的法治智慧与菲尼斯主张的“制度伦理”具有方法论层面的相似性——都试图在特殊人际关系与普遍法律规则间建立弹性机制。根据儒家的说法,一个人学会爱是从家人开始的,然后逐渐往周围亲近的人辐射,而不可能做到墨家理论阐释的兼爱。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紧密,这种情感联系不仅为个体提供了安全感和归属

民间故事往往源于现实生活的土壤,虽不乏虚构色彩,却因其叙事逻辑暗合民众心理预期而获得旺盛生命力。以《集吉园往昔婚恋》中许嘉奇面临的伦理困境为例——当母亲杨柳絮杀害父亲许庆生后,作为血案见证者的许嘉奇既未立即报案,也未完全隐瞒真相,其矛盾行为折射出中国传统“亲亲相隐”理念对现代法治的深层影响。从民间视角看,面对至亲犯罪时选择有限度的沉默,既是人性本能的挣扎,也是对“亲不亲,邻为邻”伦理秩序的延续;但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这种对近亲属犯罪行为的知情不举,有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包庇罪的可能。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法治实践中始终存在着 16“大义灭亲” 与 “亲亲相隐” 的价值张力。

在官方视角中,无论是对亲属间的包庇、窝赃的免罚还是不强迫亲属作证都无疑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为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实质性的限制。5

,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紧密,这种情感联系为个体提供了安全感和归属感,也正是因为这种归属感使得许嘉奇陷入两难的困境。由故事情节可知,杨柳絮与许庆生二人的冲突源自夫妻生活中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二人婚后因性格不合频繁产生摩擦,杨柳絮曾尝试通过离婚解决问题却遭到许庆生以及娘家的反对。单就二人性格而言,许庆生较为强势,杨柳絮沉默寡言,许庆生多是因为得不到服从和回应因而挑起争端。在农村中,对一个人的评价大多会考量其家庭氛围,如若两人离婚分家,纵然对外宣称感情不和,也会被以有色眼镜相待,因而杨柳絮想制造许庆生意外死亡的假象。第一次采取行动时杨柳絮选择以投毒作为手段,最终以未遂告终。许嘉奇作为受父母宠爱的小儿子,自然能感受到父母之间氛围的尴尬,也隐约感受到母亲对父亲的杀意,甚至对母亲投毒隐隐有了怀疑。然而一则没有证据,二则如若以儿子身份贸然介入,有可能会激化父母之间的矛盾同时僵化母子关系;因而许嘉奇只得对母亲“苦苦相劝”,使其不要“做傻事”。未曾想父母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弱化,反而愈演愈烈,许嘉奇因工作原因住在宿舍,也未尝没有躲避尴

6如若许嘉奇选择控告杨柳絮,为父亲伸张正义,那么母子之间关系便会随之跌入低谷,母亲也会有牢狱之灾;如若选择帮助母亲,又无法面对死亡的父亲。在踌躇之后,许嘉奇采取对父母双方均进行救济的方式:去医院吸引了救护车,尝试救助父亲的生命,同时如果父亲生命能够挽回也可以掩盖母亲杀人行为;吸引警察前往调查,为父亲伸张正义并还原真相;处在一个儿子的立场,许嘉奇已经尽量作为以挽救他的家庭。

从中国传统伦理视角审视许嘉奇的行为,其选择在特定限度内维护亲属关系的抉择,可被诠释为对“孝道”伦理的实践性诠释。何谓之孝 ? 《说文解字》解释为 “孝 ,善事父母者。”在儒家伦理体系中,“善事”不仅指向物质赡养与行为顺从,更包含对父母人格尊严的维护。既要求情感的真实性,又追求对家庭共同善的维护。“孝”所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付出,父母是纯粹的权利主体,而子女是纯粹的义务主体。7

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例“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孝非盲目顺从,而需在尊重前提下进行理性规劝,以维护家庭共同体的道德正当性。在许嘉奇与母亲的接触中,曾多次对母亲进行劝诫,试图通过自身行为缓解乃至消除家庭矛盾,虽然最终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 却很好的尽到了 “几谏” 的道德义务;

案发后,其选择沉默虽试图“不违”血缘伦理,但因母亲行为已彻底破坏家庭共同善,最终灵活处理,并没有机械的选择“不违”,体现了孝道维护家庭和谐的本意。许嘉奇在目睹母亲弑父的极端情境下,虽未完全履行现代法定义务,但其通过情感缓冲期的沉默所展现的对破碎家庭最后的情感维系,实质上构成了传统孝道中“隐恶扬善”(《论语·子路》)的特殊践行——这种以牺牲法律评价为代价的伦理选择,本质上是通过对亲情纽带的守护来实现对 “孝”这一根本性人伦秩序的持守。

现代法治并非完全排斥伦理价值,相反,伦理价值在现代法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而正义的本质是“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的东西”。8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需要对伦理价值给予适当的考量,以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平衡。康德的道德哲学也为现代法治中的伦理考量提供了理论支持。9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尤其儒家,自

古以来就极为关注人的道德品格。其间的主旨关切正是,要勇于乃至敢于突破古与今的时空壁垒,让儒学在当代社会发挥出相应的作用。11

,警察认为,许嘉奇明知案件发生,却没有全盘报案,涉嫌包庇,对其拘押。12

许嘉奇未全盘报案是出于对母亲的保护,这体现了“亲亲相隐”中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以维护亲情关系的伦理观念。他的行为动机并非为了帮助母亲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基于对母亲的关心和爱护,这与“亲亲相隐”所强调的亲情伦理相契合。“亲亲相隐”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命题之一,作为儒家伦理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的典型范式,其本质是通过构建亲属间有

“亲亲相隐” 源于 《论语·子路》 中孔子对 “直”的阐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其核心主张是 : 基于血缘伦理的天然义务,亲属间对彼此的过错应保持有限度的沉默或庇护,以此维护家庭共同体的稳定与人伦秩序的和谐。其演变历程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的融合,也揭示了宗族社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影响。这一原则肇始于春秋时期儒家伦理体系的确立,《论语·子路》中孔子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论断,首次将家庭伦理置于法律真相之上,赋予血缘关系以价值优先性。至战国时期,孟子在《孟子·尽心上》通过重构舜“窃负而逃”的叙事,将这种伦理选择提升至政治哲学层面——舜为保全父亲甘愿放弃天子之位的行为, 不仅彰显了 “亲亲为大”的核心准则,更隐喻着家庭伦理对国家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在建构该原则时始终恪守道德边界:一方面强调“孝悌”作为“仁之本”的根基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克己复礼”的自我规训机制,防止亲情庇护演变为对公序良俗的系统性破坏。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令中明确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是亲亲相隐原则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规定,其背后折射出“以孝治天下”的统治策略与“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之间的深层互动。《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得为容隐”,体现了对亲属间相互容隐的法律保障。 同时, 《唐律疏议》还对容隐的范围、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亲亲相隐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更具可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例操作性。该原则发展为体系化的容隐制度:法典不仅将容隐范围扩展至“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等复杂亲属关系,更通过“告言、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的严苛条款反向强化伦理义务;同时设置的“若犯谋叛以上重罪,不用此律”等但书条款,既彰显了皇权对家庭自治的有限让渡,又通过“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的程序设计,在司法实践中构建起国家权力介入家庭伦理的缓冲机制。儒家认为,“亲亲相隐”并非鼓励包庇恶行,而是通过家庭伦理的优先性实现“仁爱”从家到国的推广,其本质是以“孝悌”为根基的道德义务对法律刚性的一种柔性调和。许嘉奇未直接报案的行为呈现出跨时空的投射:行为人选择性地隐匿母亲涉案信息,其行为特征恰与古制形成三重呼应——动机层面恪守孝亲的伦理自觉而非利益算计,行为方式止于消极不作为的“知情不举”而未越入积极伪证的禁区,价值取向上则凸显出现代法治主义的普遍义务与差序伦理的特殊责任之间的深刻张力。

2011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期间,近亲属拒证权引发热议。第 193 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于被强制出庭作证。毋庸置疑,民众期待国家和法律给予亲情更多的宽容。 如若亲属犯罪, 知情者有举证义务,面对朝夕相处的亲人,又怎能履行义务?如若强迫履行,又会产生怎样的困境?即便予以履行,公权力和公众又能怎样予以评价?此前的官方理论和法律诠释“大义灭亲”的思想,有学者指出, 这是因为制度秉持着国家主义立场。15

所谓国家主义立场,即优先满足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利益,制度以维护整体的社会秩序为前提和目标。然而,“大义灭亲”无疑是对伦理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天伦生诚信,是诚信

源头,有天伦,才有、就有、必有诚信;诚信是天伦之果。诚信源于天伦,才广结各种人伦即所有正常社会关系。

因而,当“不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公示之时,舆论近乎呈现一边倒的局势。无论是期望古代“亲亲相隐”理念回归,还是实现法治进步的考量,民众均希望从自由或权利角度出发,亲情能够在法治中得以协调。然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拒证的规定,尚有三重限制:其一为阶段限制,《刑事诉讼法》只是将亲属举证豁免权限定于审判阶段,并非将权利范围覆盖至刑事诉讼全过程,而在真实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应证据多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准备完毕,相当于法律默许侦查阶段面向亲属取证,本质上是以犯罪追诉的效率优先消解了家庭作为社会伦理基础的独立性,形成程序正义对伦理实体的工具化压制。这种割裂性设计虽试图平衡国家权力与家庭关系,却将亲属及司法机关压力转移至开庭之前,有可能导致亲属在诉讼前期承担道德撕裂的风险,并没有实现法律对人性价值的尊重;其二,行为限制呈现权利保护的局限性:法律仅免除亲属出庭的强制性,并未规定近亲属有权不作证,所以近亲属作证的义务仍然存在,只是方式由出庭转变为录音、书面等方式,实则将伦理抉择转为技术性操作——亲属虽免于当庭指证的血缘背叛,仍需在庭外面对“作证即背叛亲情”的困境。现如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既未对家庭关系起到保护作用,又使法律依然处在和伦理的博弈中。其三,例外条款(国家安全等情形)折射出共同体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终极冲突:以抽象的国家安全为由突破拒证权,虽在理论上可援引集体利益优先性,但实践数据显示,近三分之一的涉国家安全案件援引该例外条款( 2022 年司法统计),暴露出权力扩张对家庭伦理的系统性侵蚀风险。

对于该规定的局限性,一位学者的论述颇为深刻,“不得强制被告人亲属出庭作证,首先不意味着亲属没有作证的资格,其次不意味着没有作证的义务,再次不意味着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最后不意味着控方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亲属在庭前、庭外的证据。这样一来,其实际结果就完全走向了立法本意的反面。 ”18

在探讨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合理性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其对司法成本的影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主导者,倾向于维护既有权力格局。若在侦查阶段引入亲属豁免权,可能因部门利益冲突而遭到强烈抵制。20

在刑事诉讼开展期间,亲属通常属于重要的证人范畴。当法律给予亲属作证豁免的权利时,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方面极有可能遭遇更多阻碍。如果亲属依照亲属作证豁免权拒绝提供证言,那么侦查机关势必需要投入更多时间以及资源寻觅证据,这显然使得司法成本有所增加。并且在部分复杂的犯罪案件中,亲属有可能掌握较为关键的线索拒不提供,如此一来,案件的侦破进程便可能受到阻碍,甚至某些犯罪行为都难以得到及时且有效的惩处。在审判阶段,亲属作证豁免权同样会对司法效率造成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与判定。如果关键证人因有权豁免而不出庭作证,法官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这不仅增加了审判的时间成本,还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出现不确定性。例如,

尽管亲属作证豁免权在短期内增加了司法成本,但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在现代社会中,家庭伦理关系依然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许可亲属拥有作证豁免的权利时,本质上就是对家庭伦理关系予以尊重和保护。这种尊重和保护有助于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凝聚力,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例如,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亲属作证,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亲属作证豁免权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从社会诚信的角度来看,亲属作证豁免权也有其积极意义。社会诚信的建立不仅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规范的引导。家庭作为基础伦理单元,其内部形成的道德信任具有特殊的效应。当法律通过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确认家庭成员间的权利时,家庭成员间的特殊信任经制度确认获得正当性后,通过社会交往中的示范效应,逐渐扩展为对陌生主体的普遍信任。当个体确信其家庭伦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时,会产生稳定的制度预期,这种心理安全感构成道德信任生长的必要前提。从行为经济学视角看,制度保障降低了个体践行道德承诺的风险成本,使诚信从高成本的道德选择转化为可预期的理性决策。21

此外,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适用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在一些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案件中,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亲属作证,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从而避免因法律的强制性而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例如,在一些涉及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中,亲属之间可能会因为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亲属作证,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矛盾,甚至引发新的冲突。豁免作证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和合作。

从长期来看,亲属作证豁免权有助于提升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当法律尊重和保护家庭伦理关系时,民众会感受到法律对人性和亲情的关怀,从而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这种信任感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还能促进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此外,亲属作证豁免权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还要兼顾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情感需求。当法律在处理亲情和法律的冲突时,能够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公信力。 例如,在一些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如果法律能够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的矛盾,还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理性地看待亲属作证豁免权原则的适用,既要尊重和保护家庭伦理关系,又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和谐共存。

在法治框架下对亲属作证豁免权适用边界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法律对家庭伦理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位阶权衡,这一平衡机制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呈现出鲜明的法益分层保护特征。虽然亲属作证豁免制度在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信任层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公共利益亦是法律维护的目标,因而须在多元价值冲突中确立优先保护层级。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亲属作证豁免权,恰恰有助于保护家庭伦理。通过维护亲情和稳固社会基本单元,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0。 然而, 当犯罪行为涉及核心公共利益时,法律的天平需向更高位阶的社会价值倾斜,此时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毋庸置疑,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重大问题时。这种限制并非是对家庭伦理价值的否定,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更高层次社会价值的维护。限制的正当性源自两方面法理逻辑:其一,根据紧急状态下权利克减理论,当特定犯罪行为对人类社会存续基础构成根本威胁时,私权保护必须让位于更高位阶的公共安全价值。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可以对某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其二,依据比例原则的规范要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需满足三重标准。

首先,犯罪性质需具有极端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易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而需要优先处理。其次,亲属证言需为案件侦破的必要条件,且无其他替代性证据获取途径;为了查明真相和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亲属提供证言。最后,限制措施需符合最小侵害原则,例如仅要求提供客观事实陈述而非情感性证词,以避免对亲属造成过大精神损害。

这种限制应在最小化对个人权利侵害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家庭伦理和个人情感的冲击。这种精细化制度设计既维系了亲亲相隐的传统伦理内核,又通过例外条款构建起重大公益风险的制度性防护,体现了现代法治对人性关怀与公共理性的辩证统一。在构建和完善亲亲属作证豁免的儒学视界:以许嘉奇知情不举为例属作证豁免权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层级的价值冲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家庭伦理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能够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法治成为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坚实基石。

四 、结 语本文以《集吉园往昔婚恋》中许嘉奇被拘押事件为切入点,系统剖析了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伦理与法理平衡问题。研究表明,该制度在伦理层面有助于维系家庭纽带,进而强化社会的法治根基。虽初期可能增加司法成本,但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从而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因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理性地看待亲属作证豁免权原则的适用,既要尊重和保护家庭伦理关系,又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和谐共存,以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伦理的复杂关系。■

注释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
  2.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38页。 ↩
  3. [英]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5页。内容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中,法律与伦理的张力集中体现在个体权利、家庭关系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博弈中。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私域最深的领域之一,其制度设计既需实现打击犯罪的刚性目标,又面临如何维系亲情纽带这一伦理命题的拷问。本文以小说《集吉园往昔婚恋》中许嘉奇涉嫌包庇母亲被拘押的伦理困境为叙事原点,系统解构亲属作证豁免权的价值基础。研究进一步揭示,尽管亲属作证豁免权在短期内增加了司法成本,但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关系,进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彰显了法律对人性弱点的理性宽容,最终实现社会秩序建构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能够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法治成为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坚实基石。从而实现法律与伦理的和谐共存,以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伦理的复杂关系。 ↩
  4. 伊涛:《权利儒学的扩展:喜剧素材与法哲学视角》,载《文脉》2023年第1期。 ↩
  5. 李拥军:《“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感,还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础。 (1) 中国人以家庭为基础向外推广,家内联系紧密,彼此间形成情感上的寄托。而在社会评价体系中,历来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评价的传统。无论是秦朝“令民为什伍”的有罪连坐制度,使家人彼此监督不得犯罪;还是汉代“举孝廉”,通过个人在家庭内部的行为举止选拔官员;亦或我国的政审制度,对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政治情况进行考察。无不彰显出,在我国,自古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评价的传统。及至当代,权利话语高涨,且现代法治要求对个人进行判定,要求责罚相当、 罪责自负。 因而便产生了一个矛盾:当家庭成员有犯罪行为时,我们当如何自处? ↩
  6. 伊涛:《集吉园往昔婚恋》,东方出版中心2023年版,第228页。 ↩
  7. 李拥军:《“孝”的法治难题及其理论破解》,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0期。尬的家庭氛围的意图。所谓“浑身难受”与其说是一种感应,倒不如将其阐释为本就因父母矛盾郁结于心,因担忧家中情况奔赴集吉园却意外见到下定决心的母亲和父亲尸体。至亲突然离世,对常人本就是一种冲击,更何况是至亲之人之间的谋杀!此时许嘉奇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正如作者在书中阐释, “若是报案,就对不起我娘。 若是不报案, 就对不住我爹。 ”(1)如若许嘉奇选择控告杨柳絮,为父亲伸张正义,那么母子之间关系便会随之跌入低谷,母亲也会有牢狱之灾;如若选择帮助母亲,又无法面对死亡的父亲。在踌躇之后,许嘉奇采取对父母双方均进行救济的方式:去医院吸引了救护车,尝试救助父亲的生命,同时如果父亲生命能够挽回也可以掩盖母亲杀人行为;吸引警察前往调查,为父亲伸张正义并还原真相;处在一个儿子的立场,许嘉奇已经尽量作为以挽救他的家庭。 ↩
  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7页。 ↩
  9.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42页。 ↩
  10.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48页。 ↩
  11. 伊涛:《孔子故里的纠纷解决与权利的儒学容纳》,载《思想与文化》2021年第1辑。古以来就极为关注人的道德品格。其间的主旨关切正是,要勇于乃至敢于突破古与今的时空壁垒,让儒学在当代社会发挥出相应的作用。(4)“古今之民,同一天性,岂有可行于昔而不可行于今?”儒学发挥作用,首要之义便是探讨在当代“仁”应该如何践行。仁是可以在真实生命中实现的,只是框架和路径产生差异。现如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由法律来确定,仁自然也可以蕴藏在法律和权利之中。子曰:仁者爱人。每一个人的初始生活环境都是在其家庭之中,爱人首先自然是要从爱家人出发,因而要实现“仁”的生命完善首先要做到“孝”。孝的本质是“仁”在家庭场域的具体化,二者构成了一种本源与扩展、实践与境界的辩证统一关系。 孔子在 《论语·学而》 中指出: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表明,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的基础,也是社会伦理的起点。在儒家看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不仅是个人的道德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孝作为“仁之本”,是仁爱精神在家庭场域的具体化表达,个体通过“亲亲”之情培养恻隐之心,为“泛爱众”的普遍伦理奠定情感基础;而仁作为最高道德原则,赋予孝以价值方向,要求其突破血缘局限,通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推恩逻辑升华为社会公德。孝通过家庭责任的践行与社会公德的延伸,推动个体从血缘情感升华为普遍道德义务;仁则以家庭亲情的自然生发为根基,培养博爱与责任意识,二者在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中,共同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动力。 ↩
  12. 伊涛:《集吉园往昔婚恋》,东方出版中心2023年版,第230页。 ↩
  13.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 ↩
  14.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9页。限度的罪行隐匿机制,在维系人伦秩序与实现法律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
  15. 李拥军:《“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
  16. 张国钧:《国家治理中的国家伦理责任——伦理本体中诚信底线上慎对亲属容隐和大义灭亲的对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
  17. 蔡小莉:《父亲举报女儿藏毒送女归案后急白了头》,载《成都商报》2012年6月21日。源头,有天伦,才有、就有、必有诚信;诚信是天伦之果。诚信源于天伦,才广结各种人伦即所有正常社会关系。 (2)“大义灭亲”使人在伦理和法律间进退维谷,无论举证是出于自愿还是强迫,即使举证属实且判决公正,都会对伦理产生破坏,进而激化伦理和法律关系,破坏诚信底线;既然社会评价多从家庭关系为基础展开,那么当一个人无论是否自愿的破坏了自己的家庭,都会招致民众的否定。于举证者本人而言,对亲情的主动破坏本就会因内心的自我否定而饱受煎熬,一位举报女儿窝藏毒品的父亲, 得知女儿、 侄儿被判刑后, “急白了头,常常呆坐在女儿的房里独自垂泪,甚至一度后悔自己的举报”。 (3) 如若拒证甚至积极行动对亲友进行保护,则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本人也引火上身,陷入更大罪恶。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 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犯的调查显示 81.5% 的逃犯都被窝藏过。面对求助的亲人,又有几人能做到不为所动呢? ↩
  18. 洪道德:《无关“亲亲相隐”》,载《法律与生活》2011年第18期。 ↩
  19.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61 页。大的价值。 ↩
  20. 李拥军:《“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
  21. 张国钧:《国家治理中的国家伦理责任——伦理本体中诚信底线上慎对亲属容隐和大义灭亲的对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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