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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

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

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

期刊信息

2025年第1期 · 总第9期 / P.97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践行“亲民在听讼”,

222我们先来看传记所载汪辉祖的居官爱民表现。据《循吏汪辉祖传》载:

上任之初,善于理乱治剧,解决紧迫问题。湖南宁远“县杂猺,俗积逋而多讼,前令被讦去,摄者政姑息,黠者益伺间为挟持地,流丐强横,势汹汹。君下车,即掩捕其尤,而驱余党出境”。(2 )有道是“赋税”与“刑名”是州县官吏工作的两大重心,在征收赋税上,鉴于宁远县此前的民风并不算醇正,汪辉祖到宁远后以令人耳目一新的施政风格,设法取得百姓的诚心信任,从而较为顺利地足额征收到位。“征赋期迫,君用书告民,剀切诚至,民读之惭且感,相戒无负好官,不逾月,而输赋足额。”

等治理观念:“延见绅耆,问民疾苦,四乡广狭肥瘠,人情良莠,皆籍记之。然后教民多种植,知礼让,惜廉耻。诫昏礼之费,而民知俭;禁丧礼之酒,而民知哀。鄙僿之俗,翕然丕变,岁以大稔。复行乡饮酒宾兴礼,祭建节孝祠,行保甲,政声大播。”传记作者阮元是明清时期潜心研究经史的学者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位,青年早达,“以学者位致通显”,历官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不仅自身成为乾嘉学派的强有力殿军,而且左右了一代学术风气”。

阮元对汪辉祖传记的总结是:“天下虽大,州县之积也。州县尽得孝廉者治之,则永治矣。余读《学治臆说》《佐治药言》,未尝不掩卷太息,愿有司之治若汪君也。余抚浙,尝行其书于有司;权抚河南,复刊布之。

士人初领州县,持此以为治,虽愚必明,虽柔必强。是故学与仕合,济于实用,其道易知,其迹易由,其事尽人能之,而其业亦终身莫能竟。君循吏也,然孝子也,廉士也。呜呼,良吏之所以必举于孝廉者,观于汪君,其效不益可覩哉!”

《学治臆说》《佐治药言》等书籍作为汪辉祖总结做幕经验的代表作,被誉为“金针”与“圭臬”,是其“苦心未必天终负,辣手须防人不堪”的仁恕之道的传达,

用之书”之正面评价,也能体现他为人、为官的“实在”之处。1

的历年为民伸冤、解纷的经验,与他本人的生平履历密切结合,更有可能为“敬民”精神在基层如何落实来提供具体案例和历史镜鉴。在讲稿中,我这样引出案例:汪辉祖有一段“亲民”的论述,流传甚广,他说,“司牧之道,教、养兼资”(《学治臆说·亲民在听讼》),也就是做好一名地方官员,对百姓既要“教”,又要“养”,“教”侧重精神层面,“养”则是保证百姓的经济基础和物质生活。其中,在“听讼”也就是审理案件时,要特别关注诉讼各方及其他人等的教化。“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在常见多发的纠纷类型中,明辨是非,传递正能量,则“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也就是州县官应当追求通过案件的果断判决与纠纷的妥善解决而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使人听得进去、学得明白,引导人们改过向善。

此案由汪辉祖经手并断结,在其《病榻梦痕录》中自述原委。其后的清代案例集《折狱龟鉴补》5

讲稿所述汪辉祖断案敬民的实例,整体取材于《病榻梦痕录》,兼采《不用刑审判书》66666等。在材料取舍上,值得说明的是,魏息园编纂的《不用刑审判书》的叙事,其实沿袭了《劝戒录》7

后面几处则是以传统社会的常识与道德观念对汪辉祖的裁判依据与思路加以引申。8

从第一、二列汪辉祖原作与清末转载内容对比来看,一方面,转载意图淡化汪辉祖第一人称的自述风格,因此将“余”改为“汪公”,这在大体上是无损于原义的;但另一方面,在叙述的第一、第六步骤,《不用刑审判书》对此案发生在“道州”的强调,或许是编者理解有误:改写时称“萧山汪龙庄公官道州时,有别县民匡学义者”,意在与后文“控本道,发道州”呼应,然而,虽然结合史传,汪辉祖确实在宁远和道州都曾经为官,9

刘树德:《“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以裁判效力为中心的考察》,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 期。清代有关“断罪引律令”的法规并未细化到全部术语的概念界定,且由于汪辉祖记录此案时,较为完整交代了学义“伪契谋产”的前因后果,但并未照录当时的裁判文书。我们无从得知在正式下达的判决文书中是否详细阐明依据,但在汪辉祖的自述中,他否认相关契据中伪造部分的效力、不齿学义的狡诈作伪行径等,理由是非常充分的。转载者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为了贯彻“合情合理”的办案逻辑与“惩恶扬善”的宣传效应,而对所关注到的重点“依据与理由”进行了改写和强调。

互印证。传记“前令被讦去,摄者政姑息”,此案“李氏诉前令不直,诉府发零陵,亦以产契租籍为凭。诉本道,发道州,逾年未结。李氏求发余审”,宁远县前任县令断案不力,导致李氏只能舍近求远上控,别处之官或偏信“产契租籍”书面证据,或拖延不判,及至汪辉祖接任宁远县令后传出“治事廉平”、断案如神的美名,李氏才又寄希望于本县审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劝戒录》与《不用刑审判书》改写比较成功之处,是对原作汪辉祖劝李氏时所言“汝夫知人”进行扩展解读,先加一“颇”字强调匡学礼生前“颇知人”,再引导李氏设想更坏的可能性:即如果匡学礼生前将家业托付给不善经营者,“原产且废,安能续置”,具体而言,“倘逐年乾没,租入私运全家,汝亦无从跟追。惟其贪心甚炽,伪为同买契据,意图瓜分田产,卒至事败,而一无所获。天道恶贪,亦足惩奸矣”。这段描写,不见于《病榻梦痕录》,但与本来案情并无冲突,因为李氏、学义均不否认“历年租入并无欺隐”;学义虽有阴谋,但终未得逞,11

13(附表见下页)

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汪辉祖《病榻梦痕录》魏息园《不用刑审判书》《清廉故事汇·敬民篇》讲稿演绎第一阶段:学义真实身份县民匡学义本陈氏子,为匡诚乞养,(匡)诚生子(匡)学礼,授(匡)学义田八亩,归宗。

萧山汪龙庄公官道州时,有别县民匡学义者,本陈氏子,为匡诚乞养,迨(匡)诚生子(匡)学礼,授(匡)学义田八亩,令归宗。……在汪辉祖刚到宁远县赴任的时候,他就遇到了这样一起麻烦的案件。当地有一户姓匡的人家,家境殷实,代代传承……事情要先从学义这名养子的来历说起。学义原本姓陈,跟养父匡诚并无血缘关系。匡诚家境殷实,产业颇多,当年因为没有儿子,就收养了这名姓陈的孩子,更名改姓,叫做匡学义。之后,匡诚的亲生儿子匡学礼降生,匡诚的心思就放在了亲儿子身上,决定不再收养学义,就给了学义八亩田,告诉他,从今以后你不能再叫匡学义了,你得改回陈姓,是叫陈学义也好,还是连名带姓都改也罢,总之你不再是匡家的人了。

第二阶段:学义受托原由后(匡)学礼病不起,赠学义五亩田,属以家事。后(匡)学礼病不起,又赠学义五亩田,属以家事。谁料到,匡学礼娶妻生子之后,竟然一病不起。匡学礼临死之前,为家人和家产打算,想着儿子还小,妻子李氏大字不识,治家还好说,跟外面打起交道来,会很不方便。

匡学礼想着,学义毕竟跟匡家有渊源,还算信得过,于是又赠给学义五亩田,条件是让学义帮忙料理家事。第三阶段:匡家经营得力(匡)学礼遗田二百亩,妻李氏能俭勤,历十七年,増置田百余亩,岁息日阜,甚得学义力。

(匡)学礼遗田二百亩,子胜时,妻李氏,勤俭持家,历十七年,増置田百余亩,岁息日阜。匡学礼留下的田地,总共二百亩,妻子匡李氏、儿子匡胜时,都是勤俭持家的人。加上学义本人也主动帮忙,跑前跑后,毫无怨言,看起来像是个得力的助手。大家齐心合力,十七年来,匡学礼留下的产业不但没少,还多了上百亩。

第四阶段:李氏发现伪契一日田主赎产,会学义他出,李氏令子(匡)胜时检契,则载学义与李氏同买,各契皆然。一日,田主赎产,会学义他出,李氏令子检契,则载李氏与李氏同买,各契皆然。

原本以为这是一段匡学礼没看错人、学义不负所托的佳话。可是知人知面不知心,有一天啊,有人来匡家做田产交易,见学义不在,匡李氏就让儿子匡胜时去找契约出来。然而,匡胜时看到了契约,惊呼不对,他赶快告诉母亲,匡李氏一听,也傻了眼。明明是匡学礼夫妻的家产,匡李氏想着以后都是要留给儿子匡胜时的,没想到契约上写着的业主姓名,竟然不止是匡李氏,还有匡学义的名字。匡李氏放心不下,让儿子把每个契都检查一遍,这才发现,每一张契约、每一项产业上,都写着匡学义与匡李氏共有。

第五阶段:学义不肯悔改询之学义,坚称产实公置、租亦公分,详记租籍。问之学义,坚称产实公置、租亦公分,详记租籍。他们质问学义,学义倒以真正的匡家人自居,坚称这些产业本来就是他和学礼一样有份的,各种收入当然也要对半均分。面对匡李氏的指责,学义耍起了无赖,他说,白纸黑字,早就登记在册,改不了了,随便你匡李氏怎么告去。

第六阶段:李氏屡次告状李氏诉前令不直,诉府发零陵,亦以产契租籍为凭。诉本道,发道州,逾年未结。李氏诉县,不直;诉府,发零陵,亦以产契、租籍为凭;诉本道,发道州。匡李氏不服,真去告状,但试了几次,审案的官员只认文字证据,“以产契、租籍为凭”,也就是认定契据上写了谁的名字,谁就应该有份,都不支持匡李氏。

第七阶段:汪辉祖推测契伪李氏求发余审,余思学义为李氏治家,田皆学义交易,李氏执契而不识字,契载自不可凭。发汪公提讯,汪公以学义为李氏治家,田皆学义交易;李氏执契而不识字,契载自不可凭。

眼看着学义侵吞匡家产业的诡计就要得逞,匡李氏听说宁远县的县令汪大人是远近闻名的好官,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汪辉祖那里。汪辉祖认真听取了匡李氏的陈述,把握了此案的特殊情况。学义不被承认为匡家人,但却眼馋匡家的财产。匡学礼委托学义帮助照管家事,正中学义的下怀。学义名义上是帮着不识字的匡李氏和年幼的匡胜时来进行田产方面的交易,其实却是居心不良,仗着“李氏执契而不识字”、匡胜时年纪小,借机给自己加上了业主的身份。所以,经了学义之手、偏袒学义之利的契约,并不能代表匡李氏和匡胜时的真实意图,也就不足为凭。

第八阶段:汪辉祖评估难度但舍契以断,不足以关学义之口;且分租有籍,李氏不能以口舌争。相同 但理虽如此,传统的交易毕竟是“空口无凭,立契为证”,如果把这些有问题的契约都打成废纸,也不能使学义心服口服。

第九阶段:汪辉祖设法套话因亦照契断为同买,李氏再三哀剖,至于号哭,余麾之去,而奖学义善经理,学义忘余为鞫事矣。问其家产,(学义)曰共田十三亩。问其息,(学义)曰岁入谷三十一石,得米十六石。问其丁口,(学义)曰一妻二子三女。问其生业,(学义)

曰某代李氏当家,唯长子年十八方能力田。余曰:据汝言,完饷所余,不过十四五石米,以膳六口,食尚不给,况有蔬薪日用,力何能支?(学义)曰:妻子度日甚苦。余曰:人皆言汝有钱,何耶?(学义)曰:自苦自知耳。余拍案大怒曰:然则汝同李氏买田之赀,必由盗窃来矣!命吏检历年报窃档案,佯为究鞫。

因亦照契断为同买。李氏再三哀剖,汪公麾之去,而奖学义善经理。学义忘汪公为鞫事矣。问其家产,(学义)曰有田十三亩,岁入谷三十一石,得米十六石。问其丁口,(学义)曰:一妻、二子、三女。

问其生业,(学义)曰:某代李氏当家,唯长子方能力田。汪公曰:据汝言,食尚不给,何外人皆言汝有钱耶?(学义)曰:自苦自知耳。汪公拍案大怒曰:然则汝与李氏同买田之赀必由窃盗来矣!命吏检报窃旧案,曰:某盗赃银甚多,尚未就获,亦陈姓也。殆其汝乎?

于是汪辉祖也假装信赖契约的记载,还表扬学义持家有道,经营有方。学义得意忘形中,被汪辉祖盘问出了他真正的家底,继而被汪辉祖质疑,你名下不过十三亩地,哪里买得起上百亩田?汪辉祖问学义,你既然说辛苦经营、勤俭持家,又说与匡李氏合作置产,那你这多出来的资金必然来路不正,我倒要让胥吏查查那些盗贼旧案,我可记得有个逃走的贼也姓陈。

第十阶段:汪辉祖推翻伪契学义大窘,叩头曰:某良民,未尝为盗,价皆李氏,契特伪书同买,欲俟李氏物故,与胜时争产,故历年租入并无欺隐,盖租籍亦由学义伪也。余乃呼李氏慰谕之,契涂学义名,毁伪籍,产归李氏。

学义大窘,叩头曰:某未尝为盗,价皆李氏,契实伪书同买,欲俟李氏物故,与其子胜时争产,故历年租入,并无分文欺隐。汪呼李氏慰谕之,取契涂学义名,毁伪籍,产归李氏。学义这下慌了,连忙叩头,声称自己是守法良民,购置田产的钱都是匡李氏一人出的,只是仗着有匡学义的托付、匡李氏的信赖,在帮匡家做交易时,陆陆续续在契约上私自添加了自己的名字。本想着等李氏死后,再凭借这些契约,从匡胜时那里多要些财产。不料东窗事发,自己知道错了,追悔莫及。见学义已经坦白,汪辉祖就当着匡李氏的面,把契约上学义的名字全部抹去,保证田产专属于匡李氏,也就能符合逝者匡学礼的心愿,安全地传给他和匡李氏的儿子匡胜时了。

尾声 李氏求究学义累讼,余曰:学义诚可恶,然吾念汝夫知人,设所托不当,原产且废,安能续置。免(学义)其罚而勒令归宗。李氏求究学义,汪公曰:学义诚可恶,然汝夫颇知人,设所托不当,原产且废,安能续置?倘逐年乾没,租入私运全家,汝亦无从跟追。惟其贪心甚炽,伪为同买契据,意图瓜分田产,卒至事败,而一无所获。天道恶贪,亦足惩奸矣。

乃免(学义)其罚,而勒令归宗。汪辉祖办理此案的经验智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尽可能还原真相,明辨是非……另一方面,在判决时,他能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帮百姓做长远打算。当匡李氏想追究学义多年的背信弃义之责时,汪辉祖劝匡李氏不如放下。他说,学义确实不厚道,好在你们发现的早,学义的算计都没得逞。再说当年你丈夫把家产托付给善于经营的学义,到头来还算是不亏的。要是换成个无能或凶悍之人,那你家的产业要么持续亏损,要么被巧取豪夺,哪有今天的规模。匡李氏一想,也是这个理,都听汪大人的,自家长了心眼,以后过好自家日子就好,过去的事就不再追究了。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汪辉祖对学义一番训诫之后,以勒令其回归本宗陈氏为条件,免除其罚。如此一来,既确保了学义不能再染指匡家的家事,排除了匡李氏母子今后的风险,也给学义留了改过自新的余地。

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由列表可见,此案看似是“户婚田土”一类的民间“细事”争讼,在审级管辖上不需要上报中央、有别于“命盗重案”,14

沿着汪辉祖的叙事脉络,可将争讼的前因后果分为十个步骤,将汪辉祖对李氏的最后劝解作为全案尾声。首先,前三步叙事中,是以不正当手段算计匡家产业的学义为中心,即“学义真实身份”“受托原由”与“匡家经营得力”,本非匡家人的学义,本不该参与匡家的经营,匡学礼的早逝与临终嘱托,却给了学义机会。在这阶段,各方虽有不得已之处,但也还算顾念旧情、保持信任。其次,在第四至六步骤中,学义的“图产”的隐藏心思和“伪契”的欺诈手段被发现,因而被李氏屡次控告,“李氏发现伪契”,“学义不肯悔改”,激得李氏诉诸公堂,不料她“屡次告状”,要么败诉,要么拖延。有理者何处说理,

匡李氏等人的窘境牵动人心。再次,官司打到这个进退两难的阶段,汪辉祖才出场,成就了李氏的新希望。他也确实没有重蹈前官覆辙,而是耐心、审慎又灵活、高效地解决了此案。在第七至十步骤,汪辉祖先“推测契伪”“评估难度”,接着出其不意地“设法套话”并破局,把握时机“推翻伪契”,切实使得上百亩田这样的大额财产利益,归于应得之人。讲稿分析,“汪辉祖办理此案的经验智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尽可能还原真相,明辨是非。这表现在他并未停留在契约文书的字面记载上,而是静下心来倾听和调查,从而关注到契约背后的关系与利益纠葛。这就是他总结‘亲民’经验时说的,倘若‘两造’也就是原告、被告都是明理之人,官司也就打不起来了,正是因为有不明事理之人,百姓才会诉诸官府,官员的任务就是为诉讼双方‘明白剖析’,达成‘是非判,意气平’的效果” 。最后,尾声则是在揭破学义阴谋、使其无法得逞后,如何处置学义,汪辉祖的建议,彰显了经验智慧,是其能力过人、见识不凡的体现:“在判决时,他能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帮百姓做长远打算……既确保了学义不能再染指匡家的家事,排除了匡李氏母子今后的风险,也给学义留了改过自新的余地。总之,汪辉祖解决这起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家事纠纷,生动体现了中国古代爱民、亲民的优秀官员,办案中是如何使百姓切实得到公道和实惠的。他既查明了真相,主持了公道,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让背信弃义的一方心服口服,知惧知悔,通过认真对待百姓诉求、设身处地为百姓打算,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综合效果。”节目篇幅所限因而讲稿中未能展开的是,汪辉祖办理此案还有两大隐藏优势,即审讯取证中的“不用刑讯”与调和矛盾时的“不悖法意”。这既是汪辉祖综合素养的体现,也与他坎坷经历成就的坚忍品格相关。在后续文章中,我将继续探讨。■丨远史追尘丨亲民在听讼:古案中的法文化阐发(上)

注释

  1. 孙犁先生《耕堂读书记》中有一篇“买《宦海指南》记”,代表了今人对汪辉祖文章传世、经世务实的认可:“汪辉祖在当时,既非文化界名流,亦非思想界领袖,不过是州县的一个幕僚。但他的著作,却不只受重视于当时,鲍庭博刻入权威性的《知不足斋丛书》,阮元为之作序。而且被推崇于后世,及至民国,仍为胡适、周作人辈所搜求。汪氏著书之时,不过是为了把自己从事这种职业的经验和见解,介绍给同业者或初习者,并非有意邀取评论界的哄抬,或羡慕外国的奖金。……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文化对书籍,都是有选择的,有见解的。主要是看你的书,是否实际,是否有用,是否引人向上。如果你写的书,内容无实际,所谈非经验,读后使人昏暗沉沦,即使你虚作声势,亮出旗号,人民也是不买你的帐的。中国人认为有用的书,必须:一、有义理。二、有辞章。三、有事实。如果,你所写的书,与以上三方面,都不沾边,那就是无用的书,古人所谓灾害枣梨的书。汪辉祖的著书之说之道,故其书人称为有用之书。” ↩
  2. 汪辉祖之所以“刻意回顾和记录这些案件,而非其他案件,必有深意存焉”,“或许是因为它们具有典范意义,或许是因为它们包含了值得汲取的经验和教训,或许是因为它们属于汪某所办案件的‘得意之作’,或许是因为它们最能体现汪某的司法精神和折狱风格”。“倘若我们将被清代学者和官僚誉为‘幕道金针’或‘幕道圭臬’的《佐治药言》等书的流播情况考虑在内的话,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汪辉祖的司法精神和折狱风格,对于清代中国的州县衙门具有‘示范’作用”。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 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
  3. 《学治臆说·亲民在听讼》(亦收入徐栋辑录《牧令书· 刑名》“亲民”条):“司牧之道,教、养兼资……教则非止条告号令具文而己,有其实焉,其在听讼乎。使双方皆明义理,安得有讼。讼之起,必有一闇于事者持之,不得不受成于官;官为明白剖析,是非判、意气平矣……且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姻之义,其为言易入,其为教易周。”汪辉祖总结的上述经验,直接来源就是在宁远县的为官实践,“余前承乏宁远,俗素嚚健,动辄上控,兼好肆为揭帖以诬官长……余唯行此法,窃禄四年,府道未受一辞,各宪因为余功,乃知大堂理事,其利甚溥也。”可以看出,汪辉祖自述对“为政亲民,莫切于听讼”的践行中,“顾听讼者往往乐居内衙,而不乐升大堂。盖内衙简略,可以起止自如;大堂则终日危坐,非正衣冠、尊瞻视不可。且不可以中局而止,形劳势苦,诸多未便。不知内衙听讼止能平双方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竚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令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感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惬,人隐亦既共见共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的经验分享,与阮元作传时总结的汪辉祖“听辞毕,辄问堂下观者曰允乎”并追求使堂下观者信服等具体成就,皆是促进“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的有效方法。 ↩
  4. (清)胡文炳编:《折狱龟鉴补》,光绪四年兰石斋刻版。编者自序中指出:“知县者,知一县之事也……折狱特事之一端耳……其可以随时尽心者,惟词讼耳,则亦仍折狱讲求而已。昔宋贤郑武子著有《折狱龟鉴》,固已嘉惠后人,顾其所采无多、事亦未备,炳不揣謭陋,妄为搜集,特其体例与郑书不同……分为四类,曰犯义、曰犯奸、曰犯盗、曰杂犯……其取诸史书者五百余条,又在诸贤说部中采得三百余条”。对汪辉祖所断学义伪契与匡家争产案,胡文炳归入“犯义”卷,注明来自“梦痕录”,命名为“伪契谋产”。同卷所收汪辉祖断案数则,依次是“平古墓争”(选自“梦痕录”)、“为殇立后”(《佐治要言》)、“引经立嗣”(《佐治药言》)、“伪契谋产”及“稳婆为证”(“梦痕录”)。 ↩
  5. “原著者魏息园,生平不详……湖南湘乡人,曾在苏北宿迁办理过榷务。原书共六卷,一百九十九篇,定稿于1906年,次年由商务印书馆代印出版,前距维新失败的戊戌政变不到九年,后离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不到四年”。《不用刑审判书故事选》,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魏息园自叙称“不用刑而能审判者,其惟圣人乎!圣人者,其明足以烛天下,而使人不敢欺;其诚足以感天下,而使人不忍欺。虽然,圣人者,间世而不一出焉。所与人主共审判之权者,贤、不肖两人耳。不肖者,不与民相遁,则与民相争。争之不胜,则借刑法以威之……而贤者或又不学无术,无以神明于古人听讼之法……三木之下,何求不获?”编者基于“今天子考求新政,慎重民命,饬有司非重罪不用刑”的改革契机,对过往“刑法者,非人主治民之具,而官府枉民之具”“叹为治者之用刑不明,痛被法者之已死不可复生”的酷刑、滥刑弊病加以反思,并基于对现状即“今之有司,不敢尽谓之不肖,亦不敢尽谓之贤,大率皆中材耳”的评估,针对“以中材之有司而所狙诈百出之民之讼,而又欲慕刑措之风,以冀捷收乎讼理之效”之困难,而呼吁“讲求审判之术”刻不容缓,因此辑录古今成案中“可为法者”,给“有司牧之责者”提供帮助,“是亦新政之一助也”。汪辉祖所断之案收入其中,起名为“图田”,叙述案件内容与汪辉祖原作略有出入,后文分析。 ↩
  6. “《劝戒录》,又名《北东园笔录》《池上草堂笔记》,为清代梁恭辰先生所著的笔记小说集”,“梁恭辰(1814-1887),字敬叔,福建福州人,清朝名臣、文学家、楹联学家梁章钜的第三子。道光丁酉(1837)举人,官浙江数十年,历任温州知府、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杭嘉湖道等职,政声卓著。劝者,劝善也;戒者,戒恶也。《劝戒录》一书,颇仿蒲松龄《聊斋志异》、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之体例,专门记载作者耳闻目睹之轶事。”(清)梁恭辰:《劝戒录全集》,王继浩点校,团结出版社2023年版。此书共十集,“上自缙绅,下达闾巷,凡有关于世道人心者,莫不博采旁搜”,“可劝者足以感人,可戒者足以警世”。汪辉祖断案收入《劝戒五录》,梁庚辰咸丰十年自序称“曩刻《劝戒录》,增至四集,远近观者多所许可,亦善气之易于感人也。但一己之见闻有限,自以此书广为施送,而同志之留心世道者,辄以新事见示,裁酌之,又成为《五录》。定稿于癸丑,苒苒者八载,末付手民”。 ↩
  7. 学者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对当代司法语境中的裁判“依据”与“理由”作精细区分,强调“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关系应在同一语境中来加以框定,因为就目前使用现状而言,“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及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还是学界针对宪法条款和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的实践效力的讨论,均存在对‘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的混淆理解和泛化使用”。比如就审判/ 诉讼原则而言,“裁判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裁判文书说理而言,“裁判依据”存有多层次的划分;无论是“裁判依据”还是“裁判说理的依据”相对于“裁判结论”而言应该都是“裁判理由”(“裁判结论的论据”或者“裁判结论的说理依据”),等等。 ↩
  8. “两署道州,又兼署新田县,皆有惠政”。《清史列传》卷七十五《循吏传二•汪辉祖》,第6220-6221页。 ↩
  9. 《折狱龟鉴补》卷一:“余任宁远时,县民匡学义本陈氏子……” ↩
  10. 但学义的自供足见其原本居心的险恶:他本打算将伪契留到匡李氏身故之后,这样了解匡学礼临终托孤详情者除了学义本人外都死无对证,且学义还可标榜自己是匡胜时的长辈,争产胜算更大。匡李氏与胜时母子能够及早发现学义的图谋,只能说是侥幸。 ↩
  11. “天道恶贪”之说所包含的以因果报应来“劝戒”百姓的立场,其实与汪辉祖修身及治民时注重积德行善、重视功过衡量的风格是一致的。而对寡妇言及“汝夫知人”,或许也与汪辉祖年少丧父、由寡母艰难养育成人的“苦难童年”有关。拟另文探讨。 ↩
  12. 还有一处改写是在汪辉祖自述揭破学义收支不符,指责学义财富来路不正,“命吏检历年报窃档案,佯为究鞫”的基础上,扩展写出“汪公拍案大怒……命吏检报窃旧案,曰:某盗赃银甚多,尚未就获,亦陈姓也。殆其汝乎”一段。旧案中有尚未抓获之陈姓大盗一事,并非出自汪辉祖原作,但在当时的场景下,为了给学义施压,是汪辉祖“佯为究鞫”的可能表现,也增添了这则故事的起伏,因此讲稿为了完善故事性,也吸收了这一段改编。 ↩
  13. 依汪辉祖所秉持的“亲民在听讼”理念,“民事纠纷的处理,虽然名义上只不过是细事。事实上乃是每个州县官最重要的活动”。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具体而言,“法律一经制定,就免不了形式化、机械化甚至僵化。有效的补救方法,就是有深明义理且洞悉人性的司法官,能够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审度人情、参酌义理,使司法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司法官以‘情理’来理解当事人的行为,那么当事人也应当通情达理,理解司法官的苦心和难处,接受司法官员的审断,并且在以后的纠纷中也理解官员的处境,不再轻起讼端。这样一来,通过某件纠纷的审断,可使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社会成员从内心认可官员的德行和权威,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也是古代官员所谓‘亲民在听讼’的意蕴所在”。李文军:《早期人民司法中的乡村社会裁断:以太行地区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
  14. 尾声中,原文“李氏求究学义累讼”中的“累讼”二字,在《劝戒录》《不用刑审判书》中均删去,“累讼”二字如何理解,是否李氏每次的诉求均包含着财产方面的主张与处罚学义诈伪的两方面要求,而李氏在学义坦白、伪契作废的当时,在汪辉祖维护了匡家应有的产业之后,仍希望汪辉祖也如她所愿而处罚学义,抑或汪辉祖的裁决也分为多个阶段,“契涂学义名,毁伪籍,产归李氏”是第一阶段,其后李氏还要控告,希望使学义付出更大代价?依汪辉祖的循吏权能与良吏形象推测,此案虽未必是当众审理,但也应该是当堂断结。但仅凭汪辉祖的叙述,也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李氏的财力与心力也许能够支持她尝试进行多次诉讼、不达目的不罢休。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李氏告状几次,在汪辉祖任内,她最终是听从了汪辉祖的劝告,服从了汪辉祖的裁决,不再追究学义的过错。汪辉祖《学治臆说》所言宁远虽然民风好讼,但他四年任期中“府道未受一辞”,即并未发生宁远县民不服县令判决而赴府、道上控的情况,也印证了李氏态度的彻底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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