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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 (二)

丨远史追尘丨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 (二)

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 (二)

期刊信息

2024年第4期 · 总第8期 / P.88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以《樊山政书》“十年婚姻缠讼案”与8828《何宗逊日记》“三日开导分居事”为例张田田 ** 作者简介:张田田,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何宗逊写道,民国元年(1912)农历十月初五(11月13日)“茶后正拟入城,方登舆,闻二年自陈闾山遣人来报:连日被其姑无端诟谇,打毁什物,抛弃米豆,砸破门壁,且汹汹寻殴,万难理喻情感,立求前往拯救等情”。何宗逊对亲家汪懿生的家事知之甚详,因此随即写道: “亲家之夫人性情悍虐,通国皆知”,“予女何辜,又遭凌虐?”1

这半日的开导,可以算作何宗逊对何、汪联姻中婆媳纠纷如何解决的初次尝试。可以看到,这种解纷尝试是相对温和的,也是颇为传统的——正是樊增祥在批词中所设想的那种明理的女家所应做的, “在翁姑以为女入吾家,即是机上之肉,任我所为……女之父母明理者,或能劝诫其女,婉谢亲家” ,3

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二)初七(11月 15日),也就是何氏女挑明被婆婆虐待、何宗逊上门开导的一天后, “二女又专人来报:其姑仍日事诟谇,万难安生”。何宗逊再次“驰赴闾山”,而且见面、沟通的范围扩大了。上午,他先找了汪家的几位族人,“均言恶姑之恶,无人敢说公道” ,这其实是又一次强调了婆婆为人的“悍”“恶”,而且是从宗族“公论”的层面确认,即并非儿媳与娘家人的一面之词。何家人也不停留在“悍”“恶”的谴责上,只是要求避免诸如“无端诟谇”“汹汹寻殴”等“祸”,求个“安生”。因而与汪姓族人委婉达成对付“恶姑”的共识,“商量分居出村,始得免祸” 。午饭后,他再次造访汪懿生家,在汪懿生胞嫂的支持下,共同给汪氏施压,令她同意与守寡儿媳分居,且由汪家按月供给何氏家用。4

初七两家商议决定,由何宗逊 “在三都为二女赁屋居住” 。十五日(11月 23日),何宗逊亲自去汪家帮女儿搬家。“ 因二女移家一事,又赴陈闾山,与懿生亲家及其夫人接洽一切,并催夫役前往搬抬家俱。” 这既是对女儿的关心,又是避免横生枝节,避免再起争端的防范措施:“盖闻其夫人又将留难,不得不亲身一行也。” 由于准备得当,十六日,何女终于从“恶姑”手下脱身。 “二女携其子女同来暂住,如归宁焉。候将隔壁小屋修理,再行择吉移居。”5

至此,日记中对女儿婚姻问题的处理告一

,“写致懿生亲家一函,并附二女所服各药方”。《何宗逊日记》,第910页。

,“汪懿生亲家本月二十八日六十寿,其夫人通告戚串,凡送寿礼,一律折乾,意在免发使力也。夏间其夫人寿,予家系办礼致送,此次不得不从其意”。段落。三十日(12月 8日)上午,何宗逊入城至县署与兄、友见面, “适懿生兄亦至” ,共进午餐。可见,女儿既然得到“安生”,对之前的婆婆虐媳恶行便无需挂怀,也就不会严重影响何、汪两人的关系。民国三年十月二十日(12月7日),汪懿生上门做客, “谈至下午三点钟始去” ,语及家事,何宗逊记 “亲家来访,言由镇里已回多时,其长子永修浮荡,不受管束;其夫人又日与如君勃谿;伊于前数月又发背疽” 。何宗逊日记中只说汪懿生“兴致丰采未免稍形萧索”。6

何宗逊虽然持“有子万事足”与“多女多累赘”的旧观念,但起码就日记所见,他对子与女虽有差别,但都还算尽心,生女虽多,并不会有意薄待,在女儿的婚嫁等大事上,都视为家族利益所在,因而并不随意。尤其是通过联姻的方式加深父辈友情、建立翁婿联系,时常通信往来,有助于巩固人脉、扩大交际圈和信息面。所以他日记里,不乏对女儿女婿“报喜”或“报忧”的记录。这种生活化的长期追踪与要事留存,比判牍、档案等法律文献对“案情”的展示,还要更容易深入婚姻状况的内里,也就更容易探查各方的心思与纠纷的原委。根据何宗逊的日记,他的次女何福征与女婿汪闻甫,也算得上十年夫妻,育有儿女。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七日(6 月3日),何宗逊辗转接到三兄于三月初三日发出的家信,写着“次女福征已于二月初七日出阁 ”等家事,“深为可喜 ”。7

5551111111111宣统三年二月朔(1911年3月1日),何宗逊造访“武昌懿兄公馆内。懿夫人出见,深以闻甫婿目疾未愈为虑,絮谈良久”。12

何宗逊,都顺应了传统士人从丨远史追尘丨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二)读书到做官的路径选择。樊增祥(1846-1931)“少为名士,中为强干吏,晚殆跻封圻 ”,是光绪三年(1877)进士,在清朝为政经验丰富,16

18二人的官运有别,已如前述,且在两则婚姻家庭纠纷中,他们分别居于“外部”与“内部”的不同视角,因而立场必然也存在差异。尽管如此,这两则故事之所以能“互补”,樊增祥、何宗逊对待纠纷时相对通情达理的态度,呈现出了某种在伦理社会下就事论事、灵活处事而不拘泥于纲常礼教的共性。

樊增祥看待案情,是以官员的外部视角,但《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时,对童家控诉儿媳的说辞与曾县令的教化,还是作了“正理”与“人情”的权衡。曾县令劝和童、贾两家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求感情破裂而长期寄居于父母家的童氏女返回夫家、对公婆尽孝,理由是冠冕堂皇的“ 已嫁之女岂能长住母家,

夏,入湖北按察使黄彭年幕;光绪十年(1884)正月至十三年(1898)十一月,先后出任陕西宜川(1 年10个月)、咸宁(9个月)、富平(10个月)、长安(6个月)等县知县,因丁母忧解任。十五年(1889)秋至翌年七月,入总督张之洞(先广州、后武昌)幕;十七年(1891)底题补咸宁(1 年1个月)知县;十九年(1893)二月至二十四年(1898)八月任渭南(6年)知县;二十五年(1899)二月以道员衔在直隶总督荣禄府,参武卫军事;二十七年( 1901)六月升为陕西按察使,八月署理陕西布政使;二十八年(1902)初回陕西按察使本任,十二月调任浙江按察使;二十九年(1903)九月赴浙江任途中奉朝命回陕西按察使任,并署理布政使;三十年(1904)十一月实授陕西布政使,三十二年(1906)十月因陕甘总督升允弹劾而免职;三十四年(1908 )六月开复江宁布政使,宣统元年(1909 )五月护理两江总督(7个月)。宣统三年(1911)九月,新军攻南京城,樊山携布政使关防,弃职避至沪上租界。袁世凯执政时,官参政院参政。”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荆楚法学》2023年第1期。

无知之妇岂得不遵姑训 ”,19

2121212121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樊增祥对情理有深刻的认识,在反映了其思想成熟、稳定期的《樊山政书》中,樊增祥给出了“情理外无法律”等经验之谈,霍存福教授归纳,樊山之“理”不是僵硬的“纲常”“名分”等古板教条,而是活泼的、建立在对案情深入洞察基础上的活动的概念。“ 三纲五常在古中国,是‘理’;而且,尊卑之纲常之‘理’,是少有人敢于在其上做文章的。但在樊山眼里,个案之理不一定都在长辈那里。 ”22

行动坚决,最终促成了何福征从夫家分居的结果。表面上看,这是换个地方、继续守寡,不改变何福征为汪闻甫守寡、仍是汪家儿媳的名分;但实质上,她从夫家抽身,有父母照应,仍获得汪家的经济支持,这就最大限度断绝了来自婆婆的折磨,是兼顾“面子”与“里子”,从而是有限度地“不拘名分”的。24

由此可见,樊增祥与何宗逊的处事风格中,都暗含对固有的尊卑名分格局中被压抑、无过错或少过错的弱势者的同情,以及在不撼动既有格局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在体察人情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纠纷的追求。当然,这种共性的提取,有多大的意义,其实也有必要从文献类型上加以审视。学者在分析清代司法文献的多样性时曾以樊增祥办案为例,指出“ 与其视《樊山批判》反映的司法实践为当时的一般情况,不如说樊增祥所谴责的大量州县官的所作所为才更具普遍性与真实性 ”,意在强调判牍文集的史料属性偏向“有意”而非“无意”,25

整展示,在研究中应作有限度的采信。26

“精挑细选”的判牍与“生命留念”的日记均具备“有意”史料的属性,因而解纷的真相与成效受到记事者视角、立场的干涉。其实,前人制作、留存史料中的“有意”,往往与“无意”并行,这就意味着后人解读线索时可能遭遇信息的空白或不足,需要想方设法来处理那些“留白”与“断裂”。在这一意义

譬如樊增祥判词中强调童遇祥“年老昏聩”“形同墨杘”,意在主张“前后缠讼,皆梦元所为”,因而在针对童梦元晓以利害、施以惩戒的同时,其实也不免有开脱童遇祥作为家长的教子不严、纵子缠讼等过错之嫌:名义上是“童遇祥昏愦无知,叱令回家安分”,实际上具名告状的是作为家长的童遇祥,但官员处罚的只是作为儿子的童梦元。童遇祥是真的没有主见,全由儿子挑唆,还是童氏父子原本都仇视贾家,在“以上控为儿戏,意在以久讼拖累兆春,以控差动摇胡令”上是齐心合力,仅读《樊山政书》,恐怕是不能无疑,又无从定论的。这也许就是官员视角、公牍形式叙事的特征与局限:纠纷牵涉的角色众多,但在官方解纷方案中不够关键的人物和情况,即便能够发挥实际影响,但在官员提笔作判时往往都被边缘化了。31

又如,日记的形式虽然更利于作者直抒胸臆,但“我手写我心”,作者的见识与好恶一样能通过“写”或“不写”、“多写”与“少写”等方式,影响事件的还原与读者的感受。《何宗逊日记》中,在商谈何福征分居一事上,当天在赴女儿夫家面谈之前,先找汪姓族人说理,汪履吉邀请何宗逊共进午饭,其实这也应是代表了汪姓族人的态度。而在前两次造访汪家时,托言有事外出不在家的汪懿生,行为逻辑其实更耐人寻味。他与何宗逊交往已久,两家因而议亲,之后关系更笃,但何宗逊两次造访汪家,汪懿生都有避而不见之嫌。但这与“十年婚姻缠讼案”中童遇祥的不闻不问,似乎有些不同。32

就算何福征是老友之女,被汪氏虐待,汪懿生也是帮不上什么忙的。

争取让守寡儿媳“分居出村”,可令汪懿生面子、里子均不失,更符合汪懿生与何宗逊共同维护多年交情、不愿因此决裂的利益。等到何宗逊两次上门、分居之事已经商定后,汪懿生就好出面了,《何宗逊日记》中他记下第三次赶赴汪家,接洽何福征搬家事宜,就是同时见到了“懿生亲家及其夫人”,此次前来,理由是“盖闻其夫人又将留难,不得不亲身一行也”。何宗逊虽未详写是谁报信,但既然汪懿生也在家中,也许仍是女儿托人报信,又或许是汪懿生悄悄告知。由此还可验证之前的推测:“恶姑”本不想轻易放过儿媳,但公公并无意为难老友之女,汪懿生夫妻表面是一体,其实各怀心思。这对于儿媳何福征来说,不能不算是一道生机。33

此外,汪氏夫妻的关系,除了影响儿媳的生活,将日记中留下的一些生活细节拼凑起来,也值得思索,在何宗逊与汪氏族人眼中的“恶姑”,整体的生命历程究竟如何。1912年10月30日,何宗逊记,“汪懿生亲家……近日来访,谈至傍晚始去。懿兄此次挟一新宠归来,寄住南屏李氏,幸其夫人未知 ”。34

够感悟,所谓“姑憎其媳者……面上秋霜,惨于刀剑,口头冷语,毒甚蜂蛇,使人终日皆愁苦之时”,37

注释

  1. 所谓“通国皆知”,汪氏其他儿媳的遭遇可作为佐证:“被虐轻生者,一明一暗,先后已有两人”。何宗逊认为自家女儿新寡,更应怜惜。《何宗逊日记》,韩宁平、夏亚平整理,凤凰出版社2019年版,第894页。以下版本同。 ↩
  2. 这是他履行县议会中的职责,早在前一日便收到税务科有人决意辞职的消息,答应权知事“明日必赴城组织”。因此在收到女儿差人报信后,还是以公事为先,“乃急飞舆,先到城中。会同程富年、叶振声等,再三商酌”,确认了接替人选,“一面议定,一面即赴县署,请权知事提交议会要求,同意并发传单召集各区议员于初八日莅会”。“公事即毕”,便请叶振声作伴,“驰赴闾山”。 ↩
  3.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三、《何宗逊日记》“三日开导分居事”时间同样是20世纪初,纠纷的背景也是“父母之命”而成就的旧式婚姻,何宗逊的日记里记录了他如何帮嫁入汪家的二女儿解决在夫家遭遇的麻烦。 ↩
  4. “家给按月由懿支付”,这样的经济上的保证,可能不遂“性情悍虐”的婆婆汪氏之心愿,但颇能体现公公汪懿生对儿媳“茕茕嫠寡,何以安生”的同情,也符合汪懿生与何宗逊共同维护多年交情、不愿因此决裂的利益。但外表上,公公与婆婆,还是要维护表面的一致;汪懿生本人在妻子与亲家兼老友之间,很难表态,所以为了回避这种两难,他索性不出面。但让守寡儿媳“分居出村”,可令他面子、里子均不失,所以他应该说在幕后尽力争取的。 ↩
  5. 何宗逊日记》,第896页。十一月初四(12月12日),“二女移往间壁小屋居住”。《何宗逊日记》,第898页。十二月二十八日(1913年2月3日),为二女之病求医问药。《何宗逊日记》,第 904-905页。民国二年一月三十日( 3月7日),“写致懿生亲家一函,并附二女所服各药方”。《何宗逊日记》,第910页。 ↩
  6. 《何宗逊日记》,第948页。汪懿生此行之意,还包括邀请何宗逊赴宴。二十四日,“汪懿生亲家为其夫人夏间六旬生日受贺,命伊子补具寿觞请客,日前懿兄来时又先面邀,故于今早冒雪前往……午后入席,申刻席散,至中途点灯而归”。席上有叶姓三人,汪懿生的女婿、侄子等,其中叶振声应是之前陪何宗逊上汪家说理之人。十一月初四(12月 20日),“汪懿生亲家本月二十八日六十寿,其夫人通告戚串,凡送寿礼,一律折乾,意在免发使力也。夏间其夫人寿,予家系办礼致送,此次不得不从其意”。 ↩
  7. 《何宗逊日记》,第273页。 ↩
  8. 《何宗逊日记》,第211页。福征的年龄,暂不可考,不过同年二月十一日(3 月11日)何宗逊收到家信,痛悉大女彩征“于旧十一月十七日夭折,得年才十八岁”(《何宗逊日记》,第205页)。福征由父辈定下了婚事时,应该也是十七八岁。 ↩
  9. 《何宗逊日记》,第212页。 ↩
  10. 如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十八日(1899年 3月29日)“接藩兄由沪寄到懿兄本月初六日次九江所发信”(《何宗逊日记》,第149页),六月初十至天津见到一众亲友,“均各平安,为之一喜”,并收到浚兄转交的来自“懿生兄”等人的贺函。《何宗逊日记》,第170-171页。 ↩
  11. 《何宗逊日记》,第786页。 ↩
  12. 《何宗逊日记》,第832页。 ↩
  13. “夜十点钟就寝厚,汪闻甫婿自闾山来。予闻剥啄声,批衣启扉,询以何事夤夜来此”。何、汪两家,并非比邻,从其他日子里的互访情况来看,多半是上午出发、中午到达,如此深夜来访,相当反常。汪闻甫回答,“因月初有人将太平程医之媳拐去”,而他因为目疾,长期在程医处治疗,“外间传言该医欲借题讹诈,故来相告”。此事虽怕被小题大做,但女婿为此而夜半作不速之客,还是有些令人怀疑。何宗逊并未记录他如何回答,以他为人处事的圆滑,应当不会当场发作。不过日记之中,还是围绕女婿的“目疾”,多写了几句抱怨——嫁入汪家的福征,也许就是最直接的消息来源。“汪婿目疾已患两年有余,误听程医兄弟诓骗,所费不赀,迄无大效”,这是医生无术。更有甚者,程医“今又无耻图赖”,这更是无德了。病人求医心切,被骗钱财,往往执迷不悟,汪闻甫本人及其父母,应当都是为治好眼疾而不计开销的,但病患家属的压力,何福征身为妻子,即便有所察觉庸医伎俩,也很难劝说丈夫放弃哪怕是虚假的希望,这种压力向谁诉说,何宗逊笔下不言,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何宗逊此日见过女婿后,一面痛斥庸医“此辈无良,诚为可恶”,另一面也感叹,“汪婿亦有识人不明之过也”。应该是私下里与女儿在同一阵线的。 ↩
  14. 《何宗逊日记》,第877页。 ↩
  15.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满。(7)1912 年6月10日,何宗逊到陈闾山,造访亲家,“悲喜交集 ”:汪懿生“适于昨日抵里也。谈次历述其在潜江任内被匪扰害及避难流徙情形”,何宗逊“并闻甫婿去冬逝世 ”,汪懿生今年春天“又在沪抱病垂危,今幸挈眷平安归家”。汪懿生“夫人在座,伤感尤甚 ”,应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痛惜儿子之死。 (8)汪闻甫在世之日,何宗逊日记中并未提及何福征与丈夫及公婆曾经发生冲突。汪氏对何福征的凌虐,究竟是“在翁姑以为女入吾家,即是机上之肉,任我所为” (9)的旧习作祟,抑或她痛惜闻甫早逝而迁怒儿媳,还是别有原因,仅凭《何宗逊日记》,我们是无法确知的了。无论如何,在汪家已有两名儿媳含恨自尽的情况下,何福征能够在父亲的帮助下,远离“恶姑”而另居守寡,也许是能够争取到的对她本人、对两家关系都相对好的结局了。 ↩
  16. “光绪四年(1878)秋,入荆州知府倪文蔚幕;冬,入武昌知府方大湜幕。散馆后,外放以知县用。八年(1882)夏,入湖北按察使黄彭年幕;光绪十年(1884)正月至十三年(1898)十一月,先后出任陕西宜川(1 年10个月)、咸宁(9个月)、富平(10个月)、长安(6个月)等县知县,因丁母忧解任。十五年(1889)秋至翌年七月,入总督张之洞(先广州、后武昌)幕;十七年(1891)底题补咸宁(1 年1个月)知县;十九年(1893)二月至二十四年(1898)八月任渭南(6年)知县;二十五年(1899)二月以道员衔在直隶总督荣禄府,参武卫军事;二十七年( 1901)六月升为陕西按察使,八月署理陕西布政使;二十八年(1902)初回陕西按察使本任,十二月调任浙江按察使;二十九年(1903)九月赴浙江任途中奉朝命回陕西按察使任,并署理布政使;三十年(1904)十一月实授陕西布政使,三十二年(1906)十月因陕甘总督升允弹劾而免职;三十四年(1908 )六月开复江宁布政使,宣统元年(1909 )五月护理两江总督(7个月)。宣统三年(1911)九月,新军攻南京城,樊山携布政使关防,弃职避至沪上租界。袁世凯执政时,官参政院参政。”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荆楚法学》2023年第1期。 ↩
  17. 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1期。 ↩
  18. 何宗逊日记现存20册,经韩宁平、夏亚平整理,纳入《中国近现代史稀见史料丛刊》第六辑,由凤凰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刘佰合、盛菊:《旧符犹在:一个科举人的日常生活——以<何宗逊日记>为中心 》,原刊《科举学论丛》2024年第1辑。 ↩
  19.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 ↩
  20. 张田田:《法律讲堂》(文史版)“十年婚姻缠讼案”下集讲稿。 ↩
  21. 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1期。无知之妇岂得不遵姑训 ”,(4)樊增祥却认为,曾令所讲的大道理虽然正确,但“未体人情”,劝和的举措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樊增祥不是不知晓儿媳在家庭中应尽孝顺义务,但他并没有只讲大道理,而是看到了维护家庭关系和谐所应具备的一系列条件。最起码,当童家跟贾家已经闹翻时,再要求贾家的女儿无怨无悔地留在童家,是强人所难的。因此,樊增祥认为,曾县令要求童贾氏返回夫家,是道理上不错,但现实中不大可行的。强行弥合婚姻的裂痕,难免导致童、贾两家冲突持续,没完没了”。(5)现实中,贾氏回到童家后,夫妻冲突升级,两家“讼嫌愈甚”,就验证了樊增祥的判断。由此可见,以涉及名分的童、贾争讼为例,其复杂性便包括“名 分这种尊卑纲常,常与人情对垒 ”,曾县令的善心,止于维护尊卑名分,而樊增祥的见识之所以比曾县令高明,是因为他断案“不套用名分,而是宏达并充满人情关照的……樊山讲断案‘最患泥一定之名分,而不谅人情’……这样一种宏达,对弱者命运的关心,和对案情、事件可能的发展倾向的关注,那种设身处地的‘顾虑’,是‘理’,也关乎‘情’。它反对‘迂腐’、迟缓,主张严猛断割。”(6)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樊增祥对情理有深刻的认识,在反映了其思想成熟、稳定期的《 ↩
  22. 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1期。 ↩
  23. 事实上,婆婆的恶行,在旧礼教的秩序中,往往也无从追究。据何宗逊了解,汪家儿媳,“被虐轻生者,一明一暗,先后已有两人”。何福征得以在父亲的帮助下得以脱身、保全性命,也许是不幸中的万幸。在近乎无条件的“尊名分”要求面前,现实中的地方官,经常会妥协让步。袁滨《律例条辨》详言其情,“其尤甚者,姑杀妇,妻杀妾也。妇与姑本非天属,或待年之女幼住夫家,受姑凌逼,力难抵拦。或悍妻严妒,动用非刑。地方官拘于名分,拟以杖赎。费金钱,许人命,较之鸡狗所值尤微”。当尊长有杀伤卑幼之嫌,“地方官拘于名分,拟以杖赎”,则是对“非理”凌虐与“教令”有据,不曾加以区分,只要名分为尊,便一概从轻。如若尊长没有明显的殴杀之状,夫家以媳妇自杀为由报案,那么很多问题难免更倾向于被遮蔽、被漠视,无论死因有无蹊跷,都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田田:《孙媳自尽悲剧中的“忤逆不孝”疑团——从樊增祥<批齐有模报呈>切入》,载《文脉》2024年第3期。 ↩
  24. 与樊增祥办案不同,何宗逊处理家事纠纷,已是在民国。域外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思潮的传入,以及清末法制改革中有关“无夫奸”条款存废的争论等,对清末民初人士的婚姻家庭观念可能产生影响,但另一方面,推动何、汪两家纠纷解决与关系修复的,主要还是家长何宗逊与汪懿生,他们的态度,毋宁说是更加保守兼务实的。何福征日后有无可能改嫁,改嫁的话是否会遭到汪家反对,以及能否得到何宗逊等家人的支持,在日记中并无相关记载。何宗逊的保守,或许来自于他的学问功底;但他生逢世变,经历多次角色转换,对新时代与新事物,也理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在此“三日开导分居事”中,他的处置,是尽量顾全“名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守旧”就是唯一的选择。也许当条件成熟,他也是有可能支持“从新”的。相似的,樊增祥促使童、贾两家“合好”,但判词下达的时间,也已经临近清廷的尾声。童梦元或贾氏的婚姻如果维持到了民国,是否会出现新的变数,也未可知。 ↩
  25. 马克·布洛赫把史料分成“有意”(如历史著述、回忆录)和“无意”两大类(如档案、私人信件)。前者有意左右时人和后人视听,若仅依靠“有意”的史料,当代史学家就会成为前人思想的奴隶;“无意”史料虽未必完全可靠,但至少其制造者在主观上并未想到要欺骗世人或影响后代史家,它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无知或失实这类绝症。抵制“有意”史料的观念支配,不同类型文献的质疑问难、反复论证,方能使结论更契合当时实情。邓建鹏:《文献多样性与清代地方司法研究》,载《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 ↩
  26. 邓建鹏:《文献多样性与清代地方司法研究》,载《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 ↩
  27. 董乃斌认为,爱写日记和勤于书写笔记诗文,随时记录时事和经历见闻,这是中国文化人的好习惯好传统,根子在于他们自觉的“存史意识”,近代士人,从读书士子到学而优则仕的官人,从一般小官到朝廷大员,用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记载了他们的生活经历,使我国的近代史变得具体、生动,把我们带回到那个内外交困、矛盾重重的时代,丰富着,也校正着我们对近代史的认识。罗时进认为,日记和函札在近现代越来越具有“个人史记”的性质,尽管其中可能有虚构的成分,修改的痕迹,但仍然能够通过个人记忆反映出家国历史和日常生活。蒋楚婷:《强化两百年家国记忆丰富近现代生活图像——<中国近现代稀见史料丛刊>第六辑出版》,载《文汇读书周报》2019年9月9日。 ↩
  28. 罗以民《日记与史学》(《书屋》2002年第12期)一文则把日记划分为六类:一是写给自己看的;二是写给别人看的;三是开始写给自己看, 又准备死后留给别人看的;四是完全伪造的日记;五是真假参半者;六是特定时代的违心日记和伪日记。转引自张剑:《中国传统日记的源起、 发展和类型》,载《传统文化研究》2024年第2期。 ↩
  29. 张剑:《中国传统日记的源起、 发展和类型》,载《传统文化研究》2024年第2期。 ↩
  30. 邓建鹏:《文献多样性与清代地方司法研究》,载《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 ↩
  31. 童、贾两家纠纷中,樊增祥聚焦的是童氏父子与贾兆春,并最终将两姓合好的关键定为“贾兆春为童姓父子屡控之被告……仰胡令饬童梦元当堂与其岳父叩头”。 ↩
  32. 在研究生关于这批文献的讨论上,同学们大致分为两派。一派同学认为汪懿生更看重与何宗逊的长久交情和利益合作,与妻子汪氏对待儿媳何福征如“机上之肉”的立场有所不同,所以更同情何福征,更确切地说是更倾向于帮助何宗逊与何福征,两次不在场,是为了更好地帮助老友与儿媳。另一派同学认为,汪懿生不出面,说明对亲家与家事不够关心;就算何福征是老友之女,被汪氏虐待,汪懿生也是帮不上什么忙的。 ↩
  33. 当然,影响何福征命运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作为儿媳的何家二女,之所以走出了不同于“轻生”的道路,她娘家的实力,父辈间的交情,尤其是她父亲何宗逊的实力与手段,都成为她利益的重要保障。即便在“十年婚姻缠讼案”中,父辈即童遇祥、贾兆春的交情,已经恶化到不能推动儿女辈握手言和的程度了,但贾氏女曾经长住娘家,又在童梦元娶妾、被童梦元殴伤后,能够几次告官说理,其父贾兆春的持续关怀与不肯妥协,恐怕也这位夫妻感情不协、婆媳关系紧张的已嫁女不至“一死了之”的底气。 ↩
  34. 《何宗逊日记》,第892页。汪懿生年过半百,仍不忘纳新宠,还要瞒着妻子,这也增加了家庭矛盾的可能性:其夫人的心境起伏,是否也连带影响了她对待儿媳的态度? ↩
  35. 宣统三年二月朔, “懿夫人出见,深以闻甫婿目疾未愈为虑”,与何宗逊“絮谈良久”。 ↩
  36. 民国三年十一月初四,汪懿生及夫人均于本年过六十大寿,夫人夏季过寿,已经收受亲友贺礼,待汪懿生十一月末要过生日时,“其夫人通告戚串,凡送寿礼,一律折乾,意在免发使力也”。何宗逊日记里虽说“此次不得不从其意”,其实也是乐得顺水推舟、节省花费的。 ↩
  37.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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