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不结、多起波澜的婚姻纠纷案件展开分析,讲稿万余字,播出分为上中下三集。1
带着这些疑惑,在翻阅《何宗逊日记》时,我从何、汪姻亲解决家庭纠纷的事件中,
其内容重在“探秘中外法律文化”,感悟先贤的才智思辨,挖掘经典文化的时代脉络和人文气息。每集节目播出的时长是固定的,因此三集的讲稿字数、录制时间要力求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选取以上两个婚姻家庭纠纷事件作详细解析,严格说来,它们不同于那些案情如“合辙押韵”般的类案:(1 )从起因上看,童、贾两家并非尊崇“以和为贵”,而是针锋相对,直至涉讼之后,方由官员选派乡绅,加以调解,其后多次冲突,从县衙诉至省级臬、藩等司;汪、何两家则并不寻求升级事态、扩大影响,而是先由双方父母谈话,再邀汪氏族人说理。(2 )从表现上看,童、贾两家的矛盾,占据了童、贾十年婚姻关系中的大半,从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恶化,扩展到了翁婿决裂、对簿公堂等,仅就夫妻关系丨远史追尘丨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一)
而言,先是恶语相向,再到妻子负气回娘家、丈夫不闻不问,继而丈夫娶妾、妻子不满,及至妻子回归夫家,遭丈夫拳脚相向,矛盾又多又深;汪、何两家的问题,主要不在夫妻不睦,而是在夫妻十余年相处后,因丈夫病故,妻子留在夫家守寡,不能忍受婆婆的凌虐,因而给父亲报信求助,女方家长介入较早。(3)从结果上看,童、贾两家的争讼,在晚清陕西藩司樊增祥的判决主导下,暂告一段落,但两家关系并未真正修复,仍然存在隐患;汪、何两家的姻亲关系,则是以双方家长早年结下的情谊与官场之中的互助为前提,“更进一步”成为儿女亲家,婆媳关系的紧张,诚然在汪、何两位官员的长期、密切合作中增加了波折,但他们都致力于排除隐患、重归于好,因而不会轻易选择诉讼等“撕破脸”的极端手段,而是以和谈求“相安”。
更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故事,都依从主持纠纷解决者的视角而留下了文字记录,但记录的方式、特征也各有不同。樊增祥在藩司任上,以多篇批词、判词来评判两家是非对错与历任县令解纷成效,抓住机会迫使缠讼者撤诉,他收入公文自选集《樊山政书》中的批、判,基本覆盖了他所观察、了解到的问题成因(童、贾两家纠纷的起因、经过)与官方对策,虽然他以“父母官”自居,联系情理对涉讼各方加以开导,但他所用的情理来自多年经验的总结,较为概括抽象,他自诩比“清官难断家务事”更高一等,因此可以视为来自“善断家务事”的办案官员的外部视角。何宗逊同样是女儿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的主要解决者,他也有较为丰富的为官经验,但处理自家事时,并不急于采用官府办案的手段,而是先开导、再和谈,与对方家长心照不宣地打配合,使局部的婆媳纠纷不至于影响两家长期的紧密合作。他日记所记内容,从与男方之父的友
情,到结为亲家后的交情,到女儿女婿的日常“报喜”“报忧”,以及女儿守寡后不堪婆婆凌虐而求救时的应对措施,再到两家后面的正常往来,语言虽然简练,但生活场景更多,这种长时段、多方位的记录,其实是深度了解“家务事”所不可或缺的,可以认定为“家务事”中的家长内部视角。
综上所述,来自官员公文与家长日记的对两起家事纠纷的解决记录,情节有同有异,异多同少,但其间的差异性往往恰好居于争议和解决上的极端情况,如“缠讼”与“不告”、“不离”与“分居”、数年与几日等,两个特例构成互补,以此之“易”,观彼之“难”,或许有助于更高效地把握“缠讼”的症结,解答此类“家务事”何时难办、何时易结之困惑,以及各类史料文献在展示不同事态线索上的优势与局限。
关于童、贾两家纠纷的文书,包括两篇对告状者词状内容的阶段性批示,一篇判决文书,以及一篇作于判决后对相关事宜的指示。根据这些公文,我们才得以还原案件的来龙去脉”5
樊增祥的批、判原文 “十年婚姻缠讼案”讲稿阐释《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此案不问而知,双方均有不是。尔(童遇祥)为尔子(童梦元)娶贾兆春之女,因尔妻憎嫌媳妇,遂为尔子别纳偏房,始于姑妇之不相能,继以妻妾之不相安,以致两亲家相骂相挞,构讼数年而不得结。6
(樊增祥)第一次批示童遇祥的禀词时,就不提倡两家打官司。他说“此案不问而知,双方均有不是”,并不是童家告状,就代表童家没错了。7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大凡秦晋成仇,非有他故。由于这则案件的全貌,尤其是早期在长安县里的审理过程,并没有一一留存下来。所以,我们结合清代官员为百姓处理家庭矛盾时一些经验之谈,来分析一下在童、贾两家起冲突的原因、过程和动机、诉求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在翁姑以为女入吾家,即是机上之肉,任我所为。新妇初来,岂能事事如意,稍有不顺,则姑恶之声作矣。明白之妇能有几人,其胡涂者必当前抵触,退后谤伤,积久遂成仇敌。
女之父母明理者,或能劝诫其女,婉谢亲家。若遇胡涂之人,势必纠众登门,殴人毁物,本司所见,不知凡几矣。首先是,公婆心存成见……其次是,儿媳妇初来乍到,未必能很快摆正态度、适应角色……备受父母宠爱的掌上明珠女儿,就算嫁为人妻,也可能在婆家忍不了气。这样的儿媳,自然也无法令婆婆放心。时间一长,积怨多了,便可能反目成仇。再次,娘家人、婆家人,都容易感情用事,而不考虑全局。……如果娘家人不但不劝说女儿忍耐,还会为了给女儿撑腰,上门找她公婆的麻烦,那大家就更难相处,更容易陷入僵局。几方作用下,像童、贾两家这样,就闹翻了。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尔两家之讼,贾女一死则结,否则大归另嫁亦结。贾女不死不嫁,或其姑不幸而死,则亦可以少安。若姑、妇俱不死,则两家一日不得安,此讼百年不得结。
樊增祥……站在童遇祥的立场上,帮他推演局面。樊增祥说,你两家闹成这样,就快到了不死不休的局面。11
以下版本同。
樊增祥的批、判原文 “十年婚姻缠讼案”讲稿阐释《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 此案系铃解铃仍存乎尔老夫妇之一心。为翁姑者,以仁存心,子妇虽胡涂,亦不至于大不孝。凡姑憎其媳者,每号于众曰,我未尝挞骂之,彼乃视我如仇,不知面上秋霜,惨于刀剑,口头冷语,毒甚蜂蛇,使人终日皆愁苦之时,安得两姓无相争之事。至尔与贾姓和合尤难,构讼数年,雠深隙巨,尔既痛恨其父,而欲其女孝亲敬夫,天下无此人情。贾兆春本属弱门,而敢于屡次逞强,又久留其女在家,足见并不望其夫妻和好。两姓决裂如此,本司提审亦复何益?夫既云子妇不孝,已显犯七出之条,出之岂不痛快?而翁姑往往不肯者,非冀其复合也,深恨其人,惟恐其改适得所,不如留之,终日折磨,以泄吾忿。在女之父母非不爱其所生也,业已弃好成仇,女家愈惧,男家必愈骄,其女受气亦愈甚,不如一味强蛮,以泄吾忿。如果折磨至死,再打人命官司。天下胡涂人往往出此,而尔(童遇祥)与贾兆春即其一也。
樊增祥的第一篇批词,写得挺长,为的是跟童遇祥心平气和地讲讲道理,不提倡童家这样小题大做地打官司。樊增祥还假设了极端情况,来敲打童遇祥,他说,公婆看不上儿媳妇,却不支持儿子离婚,这种公婆并不是给小夫妻营造重归于好的机会,而是就想看着儿媳妇在夫家受苦,自家才好泄愤出气。但这种不当的处理,必然会导致女方家长的激烈反应,致使冲突升级,娘家人……觉得示弱也无法握手言和,那就只有强硬到底,跟男方把官司打到底,自己没有希望,也不能让对方好过。一旦女儿在夫家被折磨至死,娘家人更要倾尽全力,打人命官司。
《樊山政书》卷七《批长安监生童遇祥禀词》,第184页:夫已嫁之女岂能长住母家,无知之妇岂得不遵姑训,曾令所断自是正理,而实未体人情。试观贾氏自返夫家,讼嫌愈甚,此岂有了期耶?
樊增祥……还对着童遇祥说,曾县令之前的判断,虽然是“正理”,但却有不近人情的嫌疑。
樊增祥因此感叹,双方家长都是糊涂人……让童遇祥不要想着官员还会帮着童家,而是不如休掉童贾氏,两家分道扬镳,彻底了结此事。
冤孽夫妻死即休,何须秦晋苦寻仇。司堂好到休轻到,知否雷霆在上头。以诗句为批词,是樊增祥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案件给出的阶段性裁夺,也是藩司樊增祥对童家控告的一次回应……本质就是不支持童遇祥的上控。而且此诗是在第一次驳回童家控告之后,面对童遇祥的催促,樊增祥用“知否雷霆在上头”重申了他的态度。15
独童遇祥父子控贾兆春一案蔓讼六年,臬司发县,而原告不到,又控本司,屡驳屡控,调卷核阅,不得不提。樊增祥在陕西,大案小案,办过很多。曾经的樊知县,由于能力突出,后来也升了官,到省里负责重要工作了。樊增祥在担任陕西藩司,也就是布政使时,接到了这起长安县民上控至省的婚姻纠纷,这案子令他也感到很棘手。16
前两则批词里,樊增祥就明明白白地对曾县令的判断提出了质疑。他逐步了解到了更多曾县令视而不见,或始料未及的情况,使得他对事态的评估更加准确,既不至于重蹈曾县令的覆辙,也寻找着打破僵局的新方案。到了《判回民童遇祥控词》这篇面面俱到的判词里,樊增祥就一锤定音地表达了他的观点。
《樊山政书》卷八《判回民童遇祥控词》,第210页:缘童遇祥之子(童)梦元于光绪十九年娶贾兆春之女过门,至二十五年因姑媳夫妇口角生嫌,贾兆春父子拥至童家摔毁器物,(童)遇祥控请验究,单开衣物甚多。及查勘得实,则所毁者亦属无几。当经长安周令谕令回绅李家风等为之处息,而双方俱不相下。时则贾女已还娘屋,(童)遇祥父子渎控不已,官经三任,迄无断法,后亦彼此寝息矣。
两家人的冲动,导致了矛盾激化,但传统的婚姻,讲究一个“合二姓之好”,就是说结婚不仅关系到小两口的感情融洽,还是两大家子和睦相处的事。这婚既然结了,能维持的,还是要尽量维持。以免两个亲家决裂,成为陌路不说,还可能沦为世仇。
所以,在有识之士看来,婚姻和家庭中产生的纠纷,总是冤家宜解不宜结。如果能够调解使两家和好,才是理想的解决之道。
童梦元大张旗鼓地娶了个妾。这下,贾兆春脸上无光,更坐不住了,他认为童家办事太不地道,不但对之前的矛盾不依不饶、总去告状,把贾家拖累得不轻,现在还不念夫妻情分,找来别人过日子,这不就相当于把自家闺女给抛弃了。贾家不甘心,也去县衙告状。
《樊山政书》卷八《判回民童遇祥控词》,第210页:曾令情殷成美,传集双方,开导再三,令(贾)兆春将其女送至县署,认为义女,又将(童)梦元收作门生,择日用肩舆牌伞送女归童,为民父母之心,可谓极恩勤之至。薄俗夫妻之爱,不禁由势利而生。此后(童)梦元屡诣师门,礼待有加,其家庭亦暂得无事矣。
曾县令煞费苦心,自掏腰包,把矛盾暂时压了下来,让童贾氏回到童家,却又助长了童家父子的气焰。20
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一)樊增祥的批、判原文 “十年婚姻缠讼案”讲稿阐释《樊山政书》卷八《判回民童遇祥控词》,第210页:惟是童遇祥年老昏颠,(童)梦元则奸贪儇薄,既得出入衙门,谬托师弟,乃遂肆其欺狡,而有(童梦元)诬控马騄父子吞本灭东一案。……22
(樊增祥)已经洞悉了全部案情,包括之前数年间,各位官员反反复复无法结案的原因,尤其是曾县令给童、贾两家施加的各种影响,包括曾县令受蒙蔽和误导而留下的隐患等,樊增祥都了然于心。
此案久拖不决,告状的主力,表面上是年迈的童遇祥,但婚姻纠纷的始作俑者与历次告状的实际主导者,其实是隐身在父亲背后的童梦元。
去任,反目时闻,兼其继母生嫌,勃溪不免。去冬(童)梦元殴妻成伤,(贾)兆春喊控请验,刑仵到门,(童)梦元麾之使出。及到案,(童梦元)又与(贾)兆春喧呼揪扭。童梦元早就不留恋和贾家女儿的婚姻了,他经常有外遇,曾令在时,他还有所忌惮。等到曾令去任,夫妻更加反目。24
等曾县令调走,童梦元不但在外面花天酒地,还在家打伤了妻子贾氏。
(童)梦元出押,恨(贾)兆春愈甚,又深以胡令戒责为辱,乃嗾其父(童遇祥)以(贾)兆春父子殴詈及县差朦聪等词控诸臬司,发县覆讯,(童遇祥、童梦元)抗传不到,又以冤上加冤控诸本司。
曾县令调走后,长安县新来的胡县令,作为曾县令的继任者,也管上了童家、贾家的官司。这位胡县令,应对的方式本来也是中规中矩,又不失坚决,但由于童家人习惯了前面曾县令的优待和宽容,新任胡县令回到摆事实、讲原则的办事逻辑,使得放肆已久的童家人相当不满。胡县令办案的时机是,因童梦元打伤了妻子贾氏,贾兆春心疼女儿,再次告官。胡县令受理了贾家的控诉,按照程序,既然贾家告状说女儿被打伤,那县令就派人去给童贾氏验伤。结果仵作到了童家,刚要进门,还没见着伤者,童梦元因为自己成了被告,恼羞成怒,竟然把仵作赶了出去。这真是明目张胆地抗拒调查了。胡县令也不惯着他,要求童梦元到案,跟贾兆春一起接受讯问。结果,女婿童梦元见了老丈人,彼此都不念一点亲情,二人直接就在胡县令眼皮底下“喧呼揪扭”,也就是不但言语上互不相让,还要在公堂上动起手来。这真是毫无读书人的体统,也对公堂和长官毫不敬畏。所以胡县令对双方都进行了惩戒和责备。并将更加理亏的童梦元羁押在待质所里,又一次找到了乡绅李家风,让乡绅再给两家调解调解。26
贾家找县官说理,新来的胡县令,对越发嚣张的童梦元,公事公办,不讲情面。童梦元觉得在长安县占不到便宜,竟然胆大妄为地把家务事上控到了陕西省的臬司、藩司那里。这其间有重重的波折,扰乱了多少人的生活。尤其是童、贾两家,多年来都不得安宁。27
(樊增祥)通过查阅案卷、与长安县的胡令沟通等方式,搞清楚了纠纷的成因与经过,心中有了判断,因此童遇祥“二次再控”,樊增祥“严斥不准”,也就是用两首诗来表明态度。但童梦元“竟敢三次恳提”,樊增祥决定当堂提讯,一一驳斥童遇祥、童梦元的不合理主张。
《樊山政书》卷八《判回民童遇祥控词》,第210页:今经提讯,其案情不过如此。诘其意欲何为?(童)遇祥称毁物求偿,当谕以二十五年之案,二十九年经曾任委曲成全,早已无事,何得再提?则又称(贾)兆春父子殴詈无休。
问谁作证,则称无人敢证。及问(童)梦元,尔言尔妻谋命有诸?曰有之。问何以不令大归?则称不忍休妻。夫谋命果实,则贾女虽死不屈;如无其事,而忍以凌迟之罪诬之,则夫妇之义已绝,亦以断离为是。而双方俱不愿,然则屡恳亲提者,果何意乎?察(童)遇祥形同墨杘,前后缠讼,皆(童)梦元所为。该回民自经曾令抬举,趾高气扬,直以上控为儿戏,意在以久讼拖累兆春,以控差动摇胡令,而自忘其诬告反坐及抽换禀词之罪,天下胡涂人自诩聪明者皆此类也。
当以该父子(童遇祥、童梦元)所控毁物凶殴、放火谋命及县差殴辱各情无证无据,全系虚诬,概勿庸议。……若该回民(童梦元)真能知惧知悔,恳请李家风、贾兆春来案具呈,保其从今两姓合好,永不滋生事端,或者法外施仁,亦未可定……童遇祥昏愦无知,叱令回家安分。此判。
樊增祥的判词中,用“不过如此”四个字,来概括童家父子给贾兆春等仇家罗列的各种过错。29
樊增祥追问,她都想要你命了,你为何不肯休妻?童梦元又装模作样,说自己对着结发妻子,难免心生不忍。樊增祥当即揭破童梦元的自相矛盾:如果妻子想害夫家的人,证据属实的话,那妻子面临的可是死刑重罚。根据清律规定,妻子谋杀亲夫,是要被处以凌迟极刑的。但反过来说,如果丈夫无凭无据,就指控妻子谋害,那无异于以凌迟之罪诬告妻子,这种丈夫实在是心狠手辣,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夫妻情分了。无论是妻动了杀心,还是丈夫以死罪诬告妻子,都说明夫妻恩断义绝了。这种情况,就算丈夫不提出休妻,也不宜让仇家生活在一起,婚姻关系断绝的条件,其实也已经具备了。但童家不愿休妻,贾家也不说另过,童家多次恳求藩司亲自提审,却又不想从根本上摆脱这种畸形的婚姻。
《樊山政书》卷八《批回绅李家风等保状》,第218页:天下女婿之无礼于丈人者,莫童梦元若。……兹复据尔等具呈恳保前来。查李孔目为回坊第一正绅,贾兆春为童姓父子屡控之被告,今乃一同作保,或者(童)梦元悔过出自真诚。该狂童现押长安,即仰尔二人前赴长安县,当堂保领。仍仰胡令饬童梦元当堂与其岳父叩头,并与李绅叩头,出具永不反目致讼甘结存案,仍将保领完案缘由申报本司备案可也。
事后,乡绅李家风果然来提交保状了,樊增祥在这最后一则批示中,夸赞李家风回坊第一正绅,而且贾兆春为童姓父子屡控之被告,李家风、贾兆春一起给童梦元说情了,说明童梦元大有可能是真诚悔过了。樊增祥要求童梦元回到长安县后,在胡县令的见证下,保证从此永不反目致讼,而且要将保证书申报藩司备案。可见,樊增祥将他的告诫,当成悬在童家人头顶上的利剑。31
32至于纠纷为何得不到良好解决,除了樊增祥在首篇批词中给出的“一个巴掌拍不响”即“两家均有错”的常规解释外,还包含他认定的特殊情况,即童家的兴讼,与贾家的控诉,都能归结到童梦元的妄为上。童梦元使出的各种手段,其实已经超越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理诉求,如前文所述,他与贾家反目成仇后的策略是“大闹”但“不离”,以便持续地骚扰、拖累贾家。虽然礼教上赋予了丈夫一定的主导权,但在两家关系中,童梦元作为女婿,面对岳父贾兆春,仍属晚辈,却毫无尊敬之意;在夫妻关系中,童梦元作为丈夫,但并不念夫妻情分,甚至在公堂上以应死之罪诬告妻子,所谓情分之说根本站不住脚。童梦元的睚眦必报,可谓影响童、贾两家“相安”或“相争”的关键。
然而,正如樊增祥两次批词所析,童家明
面上的告状者,是与贾兆春身份旗鼓相当的童遇祥。童遇祥的表现,至少按照樊增祥在批词、判词中的认定,是坚决地站在儿子童梦元的一边,也就是选择与贾家过不去。童、贾两家结亲时,童遇祥与贾兆春作为男方、女方的家长,应当是达成共识,甚至相互信赖、相互支持的,两家亲事的正常状态,也理应是互帮互助、互敬互谅。但童遇祥与贾兆春的关系,似乎在第一次起争端后,就已经破裂。童梦元的肆意妄为,也加剧了关系的破裂。这样一来,童、贾两家婚姻状态的维持,并不代表夫妻感情的合好与姻亲关系的修复,甚至贾家因曾县令的开导而令贾氏再次回到公婆家、与丈夫童梦元共同生活,反倒加深了矛盾和痛苦。
更令办案者感到掣肘的是,感情纠葛,总体上还是属于“家务事”的范畴,即便是在洞悉个案情理上有独到之长的樊增祥,看到了童、贾两家纠纷中的“不死不休”难处,并提出了“何不休妻”及“夫妻义绝”一类的倾向于“离异”的主张,但只要童、贾双方当事人无意于此,官员总不宜“凭空断离”。
如此一来,剩下的较为可行的选项只能是,维持童、贾的婚姻“不离”的现状,并确保两家不告。对此,单纯的道德压力与调解开导,显然是收效甚微的,樊增祥破局的办法,就落在了如何打消各方的告状意图上。 “与曾县令等官员对童梦元采取了怀柔、姑息的策略不同,樊增祥不齿童梦元的为人与行事,他想要坚决打击童家人缠讼、妄告的气焰,就要抓住问题的症结,在告状的幕后主使者身上,打开局面”,33
阶段 案情曾县令当堂支持童梦元,覆查被童梦元串通张建基抽换差禀,据禀断案,马騄不服先是(童)遇祥有香料铺歇业,以残货作五十金打与马騄。时值庚子荒年,马騄仅付十五金,下余三十五金未给。至是(童)梦元揑称马騄之子领伊本银一百七十两,开设复兴斋数年,弗与算账,今竟反眼不认等语。
曾令信之,堂讯令马騄给(童)梦元百金,马騄不服,乃饬三班协约邻查覆。既而覆称查无领本情事,惟欠三十五金属实。禀词已达门房,(童)梦元急商工房张建基谓:差禀有误字,祈抽出另改,贿钱五串。张(建基)潜至门房窃禀,付之(童)梦元,另易一稿,仍以差约出名,谓领本属实云云。曾令即据禀断案,勒令马騄给银百两,限中秋交领完案。
曾县令批复,愿替马騄垫银,仍偏信童梦元(童)梦元心知马騄不平,乃又控其违断抗交。曾令批云:尔(童梦元)何性急,如到中秋无银,尔在县堂呌骂三日,本县垫银百两何如?曾令居官倔强,有过人不敢言。此案阖署皆知(童)梦元贿通抽换事,独曾令不知。
阶段 案情曾县令在马騄控府后,覆讯发现差禀抽换事,只责书吏,不罚童梦元,且垫付一百两给童梦元迨马騄控府,批县覆讯,三班始以原禀底稿呈案。曾令将张建基笞二千板革役,而令马騄给(童)梦元百金如故,似唐人之铁案铸就无移,如宋末之弓鞋一错到底。迨八月二十九日(童)
梦元赴县领银,曾令竟捐廉百两付之。嗟乎!由前而论,乃君子成美之心;由后而观,似小人必文其过。在他人不足言,吾特为贤者惜耳。樊增祥纠错改判,主张童梦元应受笞责,要求追回曾令滥给之银两充公惟据革书张建基当堂质明童梦元贿钱五串,抽换禀词,毫无遁饰。查受贿徇情者,笞责二千,革役,而行贿舞弊者,得银一百了案,不平至此,世所希闻。(童)梦元之必恳亲提,可谓自投法网。当将(童)梦元戒责二百,押发长安县收管,追取曾令滥给银一百两,限三日内交案,发交恤嫠局充公。
仍追取从九执照,照“抽换官文书律”治以应得之罪,勿稍轻纵。樊增祥提出条件,督促童梦元尽快争取贾兆春、李家风保状……如十日内贾、李保状不到,即仰胡令一面追照详革,一面笞臀二千板,如曾令笞张建基之数,以昭平允。笞毕,再科本罪。
樊增祥判决得到部分执行,追回银两充公前经本司戒责,发县管押,追取执照,并追曾令怙过滥给之百金,意在从重惩办,以警童昏而彰公道。昨据胡令面禀,已将百金交案,应即送交恤嫠局充公。
总之,樊增祥在长篇判词中通过对童、马争讼中童梦元“抽换禀词”把柄的拿捏,而促进对童、贾婚姻纠纷的平息,他将查明的婚姻、钱债等多起争端描述得绘声绘色,论证得环环相扣,多管齐下,促进童梦元“知惧知悔”,可以说,前面对纠纷成因的详细调查与对童梦元主张的层层驳斥,都是在为判词结尾的表明利害来做铺垫:“若该回民(童梦丨远史追尘丨清末民初官绅眼中的婚姻家庭纠纷与解决(一)
元)真能知惧知悔,恳请李家风、贾兆春来案具呈,保其从今两姓合好,永不滋生事端,或者法外施仁,亦未可定。如十日内贾、李保状不到,即仰胡令一面追照详革,一面笞臀二千板,如曾令笞张建基之数,以昭平允。笞毕,再科本罪。”以严格执法、重刑惩恶为恐惧来源,又以“法外施仁”的可能性为希望所在,童梦元何去何从,也就尽在樊增祥意料之中了。
这一系列恩威并施的办案手段,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地方官迫使纠纷当事人以特定形式、于公开场合作出“悔过出自真诚”的行动表示,由此“保其从今两姓合好,永不滋生事端”的外部解决机制示例。不过,童、贾两家经此一讼,后面是否真能如樊增祥所言永远和好,外部压力能否彻底弥合“不死不休”的裂痕,难免令人心生疑虑。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