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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律之演习

丨旧文瞻阅丨论经济法律之演习

论经济法律之演习

期刊信息

2024年第3期 · 总第7期 / P.95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小川乡太郎 著 王倬 译 王思睿 点校 ** 原载《法政杂志》(上海)1914年第3卷第7期,译自日本京都法学会杂志第8卷第9号。点校者简介:王思睿,东南大学法学院。

余辈主张三年制,其为如何之理由,姑不具论。兹论其大者,则三年制之先决问题,即演习制度是也。余辈因思演习之制,虽在现今之四年制亦为必要,于三年制为尤甚。今请述余辈关于演习之意见。

二据大学令

据大学令,大学以大学院及分科大学构成之,大学院攻究学术技艺之蕴奥,分科大学为教授学术技艺论理及应用之所。(第二条)攻究学术技艺之蕴奥者,似为大学院学生而非分科大学学生。实际徵之,仅三四个年在学,本不足究学术之蕴奥也。果然,则分科大学学生,不过学专门学术技艺耳,将与所谓攻究蕴奥者无涉乎?曰否。分科大学学生,不可不于其在学期中,作攻究学术蕴奥之素地,不可不养其得攻究深远学术之能力。大学者,为研究深远之府。学生育于此所谓研究深远之空气中,纵不得名副其实,要不可忘出此研究深远之态度。

不然,则大学学生与其他专门学校之学生无择矣。夫然,故大学学生修专门之学术技艺,当兼养研究的精神。偶遇特异之问题,不可不求解决之而作其应用之力。法科大学者,为教授关于法律经济等学术之所。然法律与年俱进,经济与世推移,在四年间尽其所学诚至难之事,况于三年。故关于法律经济等学术之教授,不得不以明其大体之理论为是。至于枝叶之议论及应用于种种事情,则当委诸学生自己之研究。如研究特别问题,平时虽不可求诸在学中之所得,而应以如何之学术的为研究乎,则不可不完全有所领会。例如研究某特定之问题,不可不领会当如何发现此类之参考书,以如何解读,加如何批评。然后由自己立如何之意见而解决如何之问题。其以“如何”发问者,其以如何答之。即研究的精神、研究的态度,胥于此见。无其精神,无此态度,则虽通法律经济之一般理论而对于实际之问题,虽草一论文亦觉甚难,况攻究深远之学术乎?此则使学生养研究的精神,可谓为关于法律经济教育之目的也。

依以上所论观之,关于在法科大学法律经济之教育,得分之为二方面,即学术之教授、研究的精神之养成是也。从学生之地位观之,可归于被动的研究与自动的研究二种。三何谓学生之被动的研究,即听讲义是也。

现今关于法律经济之教育,教员以讲义,学生以听,即如百事已了者然。学生记教员之说,虽片言只字,不敢漏之,而于教员所未及言者,复不敢加以穿凿。故课堂之讲义笔记,为修学惟一方便之物,有谓为诺脱2

诺脱万能主义之所由来,原因虽多,而其主要原因实试验制度所致。学生所畏者惟试验,求过此试验之难关,势不得不为诺脱之咀嚼,其他无暇兼顾也。此虽学生之过,而试验者亦不能不分其咎。何则,以时或试验学生之记忆力,不无课默诵的问题故也。虽然人无何等拘束即易流放逸,因有废学之虞,故谓全废试验制度亦非策之得者。

既有试验制度,既有诺脱万能主义,学生即甘为被动得研究,而无暇他顾,则不可不益促其为自动的研究,以谋矫弊,此用于三年制者尤然。

盖采用三年制度,势不得不减少必修科目,缩小讲义之范围。然学生以讲义笔记为修习唯一方便之故,其所得之智识,自不得不较四年制者为低。如不欲使之较低,即不可不置重于学生之自动的研究矣。

何谓学生之自动的研究,即课毕业论文与设演习科是也。听讲义可依傍,草论文、行演习则不得依傍,势必自进而为之。此余辈所以谓为自动的研究也。课毕业论文,固为促学生自动的研究之最良方法。于我京都大学尝采用之,可谓得其当者。然此进步的制度,不能与现今之社会调和,终至废弃而无已,甚可惜也。今复行此制,虽漫造一案,余辈果可信其成功否乎?不能无疑。何以言之,盖毕业论文制度,每与高等文官试验制度不相容。试观因高等文官试验制度而为预备者,已较优于卒业试验制,可以见矣。夫然,故余辈以自动的研究归着于演习也。

四兹所谓演习者,德国之Seminar及Praktikum之并称也。演习主眼所在,系使学生为自动的研究。教员虽可指导演习,而不可为讲义之形式。演习之中,主其发言主其议论者为学生。盖学生为演讲者,教员为听者,如为讲义式,则主客颠倒矣。惟教员于指导演习上,不可不对学生之议论加以批评而导之以一定之方向。故教员之于演习,如为讨论会之议长,然同时并可视为批评议论之一员。要之演习云者,学生为本位耳。学生为本位之语,固足说明演习之性质而无余蕴矣。

演习既以学生为本位,故参加于演习之学生,不可不自进而报告其所研究。研究之报告,正为学生之义务也。若视研究之报告,为论经济法律之演习可为不可为者,则演习不能成立,且于演习为学生本位之实际,无由探索。盖自动的研究之真髓,在学生各自为研究以报告之。因为研究报告,学生始有应如何研究学问之觉悟,因而可自养其研究之精神。若初学之徒,不得报告自己之研究,则如后段之说,亦宜报告其他著书之一节或论文之要领,而认为变例。何则报告之义务于演习固不能免,因从演习之本则而来,为当然之结果故也。

演习既以学生为本位,学生当自进而为报告。故他之学生,不可不对之加以批评,而上下其议论。然既为此,则必待参加于演习之学生全然聚集,而期之于先。故参加演习之学生,每遇演习,即不可不全体出席。出席正为参加演习学生之义务也。教员即有讲义,听之可,不听之亦可。如不听之,则读其他书籍以代听讲。故对于教员之讲义,不属出席之义务也。惟演习以学生自行论议为旨趣,故不得以读书籍辅之。而学生之论议,以出席为前提,因非出席则无由加以批评而上下其议论故也。

如德国之诸大学,虽毫不强制学生之听讲,独至演习,则对于参加之学生,必强制出席。如学生不得已而缺席,必向指导教员请假,且教员于演习开始之先,必检查参加员名簿,核其有无出席,皆可证也。扼要言之,参加演习员,必不可不出席于演习,以此为学生之义务,亦固从演习本质而来之当然结果耳。

总之,演习以学生自动的研究为主眼,以学生为本位,从而参加于演习之各学生,至少不可不每次为研究之报告,并不可不每次出席也。五演习之旨趣与本质,已如前段所述,然当以如何行演习乎?余辈今当进述演习之方法。

演习之方法,虽种别甚多,而就学生专门智识之程度分为三段,假定其名为普通之演习方法、最高之演习方法、初步之演习方法。论此等演习方法,余辈欲证之德奥两国经济演习之实状。取德奥之例者,因德奥诸大学,较之他国大学,行演习为最盛;而取德奥经济演习之例者,因余辈专研学问时,遨游各国,曾着眼于其地之经济演习,信为有得故也。

,使学生各报告其研究,并使他学生评论之也。故为演习,不可不先定报告者,而报告者不可不选择应研究之特别问题。曾见今德国诸大学所行之普通方法,于学年之始,行第一次演习时,使学生自报告其研究事项,然后定研究报告者之次序,于此作一学年之日程。或则研究事项之选定于前学年终为之,因得于休假中为研究报告之准备也。故关于经济财政之问题,学生多在乡里研究之。以学生在归省中,集其材料,最可利用此暇日之故,此法实深得其当。

所谓研究之报告,当以如何形式行之乎,则用与教员讲义同式者,或用演说式,或用朗读原稿式均可。德国所行之经济演习,则多用朗读原稿式,于更进步之演习,则为演说式。朗读原稿式者,例须在演习前两三日以原稿交教员之手,经其阅览。故教员于开演习之前,已略知报告者所言之大体。报告文较长者,教员得仅指定其一部分使学生报告之。

学生报告既毕,即对之开讨论会,使他学生出质问之意见,并使批评,然后教员就报告者之报告批评之,更就他学生批评之意见批评之,此为普通所行之方法。然因指导教员有于报告者报告未毕之先,举其误点,中断报告而移于评论,评论已毕,始再续报告者,此于民显大学之演习,屡屡见之。民显大学之经济演习,开于特别之经济演习室,因此室藏有数万卷经济书类。教授可于学生报告中,觉其引用之事实或学说有误时,即自就书架检出其关系书类,命中止报告而移于议论。

若Wagner之演习,则报告之中断更甚。因中断而教员加以批评之故,殆不无一字一句,以教员与报告者斗其议论之感。报告者或穷促而手足无措,有退坐于旁听者之位置而不堪其困者。此时教员攻瑕抵隙,几无他学生批评议论之余地,颇不合演习之趣旨。然报告者朗谈原稿,已费一时间半,听者桓易起厌倦,演习之兴味索然将尽。于此以中断之批评议论,唤起听者之注意,足令演习带有活气。故余辈仍承认中断主义,惟以Wagner之方法略有过当耳。

在演习虽重学生之研究报告,而亦不轻他学生之批评讨论。从演习之本质言之,在指导教员,自为批评之先,不可不徵求参加演习诸学生之批评为最当。故虽中断研究报告,而于报告事毕后,宜先使他学生各抒意见,而后教员可加以批评。奥国维也纳大学教员批氏之演习,即用此法。余辈所信为最得其当者,柏林大学教员雪氏。虽于演习,间有为研究报告之中断者,而报告事毕后之讨论批评,则先学生而后教员,亦同一趣旨。

对于一学生之研究报告,容他学生之批评,此因演习之本质有不可不然之故。若他学生不出自动的研究态度,听研究报告如马耳东风,此果为何等之批评讨论乎?演习之效,半掷虚牝,则于此不可不谋所以促他学生为批评讨论之方法也。

促他学生为批评讨论之最良方法,当为共同报告制。共同报告制者,为对于报告者,别设共同报告者之制也。共同报告者与报告者就同一问题而为报告,然必共同报告者与报告者之意见不相同。不同其意见者,为待其批评报告者之故也。在演习时之共同报告者,于报告者之报告后,负发行意见之义务,其所云云,当不过于批评报告者之报告。盖演习之共同报告者,实可谓为以报告之批评为目的者。惟欲为此批评,共同报告者势必在开演习之先,就报告者所报告之题,加以详细研究,或于报告者之报告时,不可不就其最宜注意者听之。故共同报告之制,为驱报告者与共同报告者,同时出真面目之研究态度者也。

对于报告者之报告,有共同报告之批评时,则报告者必出而驳论。于是列坐之其他演习参加员,对于二者相歧之意思,必有所取舍,遂亦自进而表示意见。故共同报告之制,尚不仅为驱报告者与共同报告者出真面目之研究态度,并可谓为使全体学生,以真面目研究问题而参加于讨论批评也。

共同报告制,为莱府大学教员勃氏所采用。该教员演习室之设备最适行此制,盖使报告者与共同报告者两两对立。如为演习场中之陈设然,使两者相邻而坐。勃氏之演习室,则向于教员之案,以直角并长桌,于两旁设学生席。报告者与共同报告者,各在其一端,邻于教员之席。即报告者与共同报告者,在教员面前,相对而坐,颇似英国议会,朝野两党之领袖,于议长前设座两相对立者然。座席既为论战之形,则就席者,安得不为论战?此余辈所以谓共同报告制,系促演习参加员为批评讨论者之最良方法也。

然从演习参加员为批评讨论者之方法,尚不止此。如教员指名演习参加员,使述其意见,亦不失为一良法。在学生有自进而为角论之风者,此法固无必要。然学生恒愿为听者,而不愿为演述者,则此法不可谓非最当。我国学生,每甘缄默以听,教员宜努力行此法以矫之。或有谓此系中小学之教育方法,非所以待大学生。然演习以自动的研究为目的,学生如不出于自动,则不得不以此法强制之。如谓以强制使出此态度,非所以完演习之精神。然如前所述,演习为强令各参加员为研究报告,并强令出席者,则使出席之参加员发挥其意见,本事理之当然,无足怪也。

,由各自研究特别问题,次为报告,次受批评,举其方法耳。然演习之方法,必不以此而尽。如亘一论经济法律之演习学年或一学期以研究特定之一问题者,亦非不为一种方法。此方法,则当适用于最上级生或大学院学生之演习,所谓最高演习方法是也。

亦不可无报告者,次于报告者之报告,即为讨论。然于第二次会合以后,则无报告而但有讨论。故观一学年或一学期之演习,与继续讨论无异。为此讨论而继续不绝,其一必因论点多歧,其二必因一论复生他论之故。故于此演习方法,先不可不分别论点,而就各论点分别讨论之。从一论移于他论之顺次,以分别研究。

如由甲论点移于乙论点,复由乙论点之(子)论移于(丑)论时,则当以乙论点或(丑)论点为议题。使参加演习者集中注意于此,即教员之责任也。故演习之讨论,譬之赛船,教员不啻舵手。

此种方法,为奥国维也纳大学教授皮氏所采用。该教员之于演习,专为关于经济理论之研究,取历史上之一事实,惟日不足以为之。盖经济理论之研究,决非一次之会合可得而尽。讨论复讨论,以延至一学期,不可谓非自然之势。例如为利息论之研究,其评议关于利息之诸说,即为一学年之演习,亦终不得实行,故不可不取其中之某说为研究之题。今假取皮氏价值时差说,报告者先须熟读皮氏所著之书,报告其要领,并报告自己所主之说,则报告者之说,亦为价值时差说之批评,于是遂不得不起讨论。然讨论价值时差说之全体,将不知所归宿,于是乃分论点为甲乙丙丁。始由甲论点为讨论,待其论无余蕴,乃进于乙,复移于丙于丁。并于为甲论之际,其议论之结果,或新发生(子)(丑)等论,此即可直由甲论移于(子)论(丑)论,或待乙丙丁诸论告竣,然后进于(子)(丑)等论均可。

此类演习方法,为皮氏演习之特色,若不寻其议论之连锁,卒然临皮氏之演习,多不能解所演习者为何物。特如历史派人,则不以此为演习,亦不知所以评之。然经济不可不为理论的研究,而理论的研究必以此始其演习,必因演习而得领会其研究方法。以此言之,故皮氏之演习方法,为经济演习所不可缺者。惟最不可忘者,此等演习仅适用于最上级生或大学院之学生耳。

,皆以某种程度之专门智识为前提。故对于专门知识不多之初学,终不可用此方法。然亦非无其他之方法,即所谓初学之演习方法是也。以余辈所见,其方法有二种。即其一,使熟读名著之一节或杂志中之论文,以报告其要领;其二,讲义之复习应用也。

甲、使熟读名著之一节或杂志中之论文,报告其要领者,假以他人之著书或论文,代以自己之研究,较为变例之法也。读他人之著书或论文,骤视之虽不可谓自动的研究。然当如

何解读,如何摘要,亦须工夫,其为益于学

生使自进而用其脑力者,仍不可谓少。盖约数千言为三四言,复衍三四言为数千言,为关于法律经济学问之秘诀。熟读他人之著书论文,而摘其要以为自己之物,而在报告亦不可不知此秘诀。故摘著书论文之要,可谓带有自体自动的研究之性质,决不可谓为背于演习之趣旨者。况报告其要旨,在对于他学生之批评而为议论乎,至是而演习之体备矣。

如读外国名著之一节而报告其要旨,据此为讨论,则不惟能练习脑力,并得养细读外国书之能力,有二利也。在柏林大学等私教授之指导演习,多属此种。此方法已如前述,为初步之演习方法。然或适用之于三回生四回生之演习,亦非不可。

如我国学生,其不解特别研究为何物,对之用此方法亦为一策。然此但为过渡时代暂行之变例,不可不知也。乙、讲义之应用,系提出实际问题,使应用由讲义习得之学理以解决之。当解决其应用问题时,势必溯及讲义,于是乃不可不使学生交互口述,反复其讲义之要领,此即讲义之复习也。

例如于此有不可不以法律定之者,然法律如何;其法律以如何而成立;法律案为何人提出;法律案之议定必须经如何之议会;议会所议定之议案为不可不裁可否;法律之公布,用如何之形式?连发此等诸问,使演习之参加员各自答之,是为宪法讲义之复习。

此类讲义之复习,当解决应用问题之际,最宜为之。其依其他讲习方法者,虽非不得为之,而究不可。因初意本非仅令学生为听者而已,必使举演习参加员之实也。六以上余辈已说明演习当用如何之方法行之矣,今更论演习之实效如何。

演习之趣旨,在使学生养研究的精神。假令在学中,学生虽自进为研究之结果甚少,而因已养研究的精神,故毕业之后,自得随时而遂其研究。如学生专为被动的研究,惟知诺脱而不愿其他,则虽在学中通其讲义之大要,而卒业较久,必至淡忘。盖不通研究之方法而缺研究之精神,即不得为新研究,必至所学外他无所余。反之而学生在学中已养成研究的精神,至卒业后发挥之,则虽在学中所通讲义之大要甚少,固仍得伴其学问以为进步,甚且得有所贡献于学问之进步也。

人多谓日本之学生,能于在学中勉学,不能于卒业后勉学;德国学生,虽在学中不能勉学,而卒业后自能勉学云。以余辈观之,此因日本学生专为被动的研究而非自动的研究,故卒业后不知研究之方法。德国学生则不然,故卒业后即入研究之本域也。更深言之,日本学

试观德国大学生之生活,群聚饮酒,耽于吟咏,列于舞踏之席,杂物倥偬,颇如无暇顾及学业者,此真学生之黄金时代矣。然黄金时代决不可久,迨入研究时代,自不得不报告其研究,于是而黄金时代去,苦痛时代来。虽然,于此苦痛时代,彼等始解学问之为何物,同时得领会应如何集材料、草论文之方法,为卒业后雄飞之准备,即成于斯。此即德国大学生真价所在也。

余辈因思德国学问之盛,其原因虽甚多,而其主要者,即在演习之制。由演习而为锻炼,则研究的精神、研究的态度胥备。故或出仕,或入实业界,有暇皆得为研究。以此德国官吏中有学者,实业界中有学者。所谓学者,决非大学所能独占,此德国文运之所以盛也。

法意之学问,亦非不盛。学艺上所出之奇才颇多,然论学者之数,终非德国之比,岂非演习之制,荣于德国而枯于法意之所致乎?奥国学问与德国并隆,其学者亦甚多,此亦可以同一原因证之。观其经济学之发达可知,自克挨尔氏3

66666要之演习,系促学生之自动的研究心,使之自觉研究之趣味者。故学生虽卒业后,亦志于研究而不稍怠。此则学者所以辈出,文运所以进步,不可谓非演习所收之大效也。余辈对于演习之此种大效,尚不得忽视演习之社交的效果。社交的效果无他,即使教员与学生互相接近是也。今日之大学教育,如法科大学者,教员既无讲义,学生仅为笔记,故教员与学生宛如路人,毫无互交言语、互通殷勤之机会。独至演习,则以学生之相互讨论,教员亦加入之之故,教员与学生始相接触。教员于不知不识之间,得悉学生之资质,学生亦得随时辨识教员之人格。若教员人格果高,其德化自能感动学生,往者村塾中师弟之情谊,不难掬示。此则教员学生庶不至如陌路也。7

七演习之效,已如前述。于法律经济之研究,演习,诚为不可或缺者。若或缺之,则学生甘为被动的研究,而不能出自动的研究,守生吞主义、书橱主义,而不进于自发主义。研究的精神,终末由养之。故余辈于此,以演习为与讲义相对立者,主张不可不强制学生使参加于演习也。

京都帝国大学之法科大学,向置演习科,

在演习参加员不多者,每开演习于教员之私宅,余辈曾于伯森大学私教员提氏见之。氏于其私宅较广之室中置长桌,使演习参加员环坐之,桌上有啤酒,且饮且谈论。演习场同时有为社交场之观,此终非我国所得想象者。如老教员胡爱氏者,在演习室中,攻击报告者殆无完肤,而出演习室,即握报告者之腕,招学生入酒肆,倾杯大笑。胡爱氏之人格,固于此见,而师弟之情亦于此可徵,洵美谈也。德国之演习,教员与学生互相连结,仅此一二例已是想见演习之社交的效力,又不宜蔑视也。——译者注可谓为能知演习之必要者。而于其每周授业时数之表,合计必修科目时数与演习时数,虽以选择科目为先,固可解为以演习与必修科等视者,即学生必不可不参加于演习也。然现在此法科大学规程,精神上之进行,徒有演习之名而不能举其实者,果何故欤?

在我法科大学,始采卒业论文制之时代,演习较能实行。此因学生草卒业论文之先,于演习报告其大要,有求教员并同学学生批评之利益故也。换言之,卒业论文制,为事实上强制学生使参加于演习者。今则已废卒业论文制,采卒业试验制,学生虽参加于演习而无由此得卒业试验上何等之益,故出席于演习者逐渐减少也。果尔,则虽视演习与必修科目同,尚非实行之。故不可不断为无强制于演习参加也。故余辈曰,法律经济之研究上,以演习为必要,当然宜强制学生参加之者。

余辈论演习之性质,已于演习参加学生明言有研究报告之义务,有出席之义务矣。此所谓研究义务报告义务者,皆无不带有强制之意味,故今论演习参加之强制,不得谓反于演习之本质也。

然则当如何强制参加演习乎?(1)强制参加演习之第一方法,在课论文。此证之我法科大学过去之历史,毫无可疑。然如前所述,有高等文官试验制度之限定,即不能以卒业论文代卒业试验。此又我法科大学过去之历史,所以诏我者。

(2)强制参加演习之第二方法,在以参加演习受卒业试验之条件。详言之,即非参加于演习者,不得受卒业试验也。此法强制学生使参加于演习,颇为有力。然以热心于演习者与不热心于演习者同律,不无微欠公平,于是乃有第三方法。

(3)强制参加演习之第三方法。在与他必修科目附同样之点数。附点数于演习,骤见颇可怪,然决不足怪。试思论文附点数,口头试验亦附点数,无有怪之者。研究之报告,为小论文之发表,附以点数,亦何不可?虽有属初步之演习方法者,然苟可视为足动学生之脑力,固得准口头试验之例,附之以点数也。

由此方法以强制参加演习,实为研究报告最良之法及鼓动脑力最优之法。或得高点,否则得低点,前者愈奋,后者亦愈勉。果然,则于促进自动的研究之趣旨,不可谓不适矣。据以上所论,余辈之主张,第一在强制参加演习,第二在附点数于演习以强制其参加也。

八论至此,可知演习于三年制与四年制无所区别,而同为必要,然余辈则信三年制所需演习为尤要。我国现今之法律经济教育,专在讲义,致学生漠视自动的研究,已如前述。故学生之知识,不出讲义之外。然今果废四年制用三年制,则讲义虽如何尽善,而讲义之分量固不得不减。讲义之量既减,学生之智识即不得不下,此岂非国家可痛叹之事乎?故三年制不可不预防此结果。预防之方法无他,惟在演习科而已。演习果举其实,或可唤起学生研究的精神,学生在大学既取研究的态度,则虽卒业后亦不失研究的态度。事至于此,则大学之讲义以说明大体理论之根柢即足,其他固可由学生之研究心自行完补之也。此余辈所以谓三年制视演习更为重要之故也。■论经济法律之演习

注释

  1. 日本帝国大学令是日本战前的一项帝国法令,规定了日本设立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核心之帝国大学的基本事项。1886年(明治19年)颁布第一次帝国大学令,1918年(大正8年)颁布第二次帝国大学令,1949年(昭和24年)国立学校设置法颁布,帝国大学令废除。依据该法令,日本诞生了第一所帝国大学——东京帝国大学,随后凭借《马关条约》中清政府战争赔款的多项资金,日本在各地相继建立起京都帝国大学等共计九所帝国大学,构成了日本战前的帝国大学体系。——点校者注一近时议论大学制度者渐多,提倡改革案者亦不少,或主张修学三年,或主张废止大学特权,或主张废止试验等。为此等议论者,所注目多在法科大学,故大学制度之论,不外为法科大学之论。其中惟三年制度,为我京都法科大学所尝行,虽中途改为四年制,亦惟暂时为然。故我京都法科大学,实始终主张三年制者。余辈尝据其中一人之自述,谓我京都法科大学仍复三年旧制,不过时之问题耳。 ↩
  2. 钞录注释之意。——译者注盖采用三年制度,势不得不减少必修科目,缩小讲义之范围。然学生以讲义笔记为修习唯一方便之故,其所得之智识,自不得不较四年制者为低。如不欲使之较低,即不可不置重于学生之自动的研究矣。 ↩
  3. 即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点校者注 ↩
  4. 即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点校者注 ↩
  5. 即里昂·瓦拉尔斯(Léon Walras)——点校者注生多不知演习为何物,德国学生则因演习而经锻炼。毫厘千里之差,在此而已。 ↩
  6. 余尝游维也纳,曾在喀夫埃好斯与一商业会议所之书记相识。彼喜经济论财政论,每遇机会,即挑战不已,论锋锐利,殆不可当。而观其所论,多为经济学财政学之根本原理,余辈揶揄之云:“君为商业会议所之书记,何不就其本职,一解决商工业之实际问题乎?”彼乃破声一哭,忽扬声曰:“诚然,然其奈未明根本的理论,则实际问显亦难解决何。” ↩
  7. 德国之大学教员,多定面会日,其日,学生咸集于教员之门,其面会之用件,虽习用不同,而关于演习为最多。研究题目,虽于演习之初由学生拟出,而学生定其研究题目之先,例必与教员面谈。学生虽选定题目,进于研究地步,其必听教员意见而迫于必要者殊不少。故演习之制,必与学生以访问教员之机会,可谓为以访问而供谈话之资料者。此岂非使教员与学生接近之例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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