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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

丨旧文瞻阅丨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

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

期刊信息

2024年第2期 · 总第6期 / P.106

本篇摘要待后续校对补充。

正文

[日]美浓部达吉 著 胡元义 译 南法生 校录 *德国学者Bierling以为法者,人类行为之规范。规范者,即命令或禁止作为之谓。即所谓权利者,亦不过法律对于他人命令之结果。

例如债权利者之债权,乃法律命令债务者以履行义务之结果。又如所有权人所以能任意支配所有物者,乃法律禁止第三者支配该所有物之结果。换言之,所有权人所以能任意支配所有物者,决非法律赋予之力,使之然也。至于无主物,则因无法律禁止之故,无论何人,得而支配之矣。故法律之主旨,在命令与禁止。权利不过其结果而已。

B氏之说,漠然观之,似甚确当,然一经周详考虑,则其以权利为义务反射之点,决非中鹄之论。夫权利之反面,固不外使他人负承认或尊重其权利之义务。然一切权利之规定,是否能一一归纳于义务之中?不仅此也,凡承认他人之权利,负重该权利之义务者,亦恒以权利存在为前提。是故权利义务之间,自有先后次序,而不可任意混淆。即如所有权,必待发生后,他人始不能任意支配。而所谓法之命令者,亦不过于所有权发生后,使一般人不相侵害而已。又如选举议员之权利,若惟解释之为义务反射之结果,则亦显有不当。盖有选举权者选举议员之时,国家固有承认尊重该选举之义务。然此义务,仍非法律之主旨。法律之主旨,在赋予法律上之能力而已。由是观之,法律除命令禁止而外,尚含有赋予法律能力之规定者也。

纵使B 氏之说为正当,然吾人所以不可不遵从其命令者,其故安在?不能无疑。即B 氏亦未易解答也。我以为吾人所以服从命令者,须以命令者对吾人有正当命令权为前提。而有正当命令权之命令,其本身即为法律。此根本问题之法律,无论如何,不能解为命令也。

B 氏之规范说(Normentheorie,JuristischePrincipienlehre —Bierling ),虽多为学者所宗,然其缪点,在举一切法规,皆归纳于命令法规之内。故为学不无牵强,而每与事实悬殊。盖法规含有命令法规(VerpflichtendeOrdnung )与能力法规(Ermächtigungsordnung)两种。前者所以制限人类意思之作用,而命令或禁止其作为。后者乃对于人类意思之作用,赋予以法律之力,或拒绝赋予。而此二者之中间,又有无法规之区域存焉。于此区域内,无论何人,皆不受法规之约束,得骋其自由,而为各种活动者也。(Berolzheimer, System derRechts—und Wirschaftsphilosophie)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之区别,于审定法规与命令之界限及决定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之有效无效时,极关重要。兹不避冗繁,少加论述焉。

,制限人类意思之作用,定其界限,而命令或禁止人类作为之法规也。命令法规,不一定以有命令权者与服从命令者相对立为前提。即以自己意思,而规律自己将来之行动者,亦颇不少。宪法与国际法无论矣。即其他国家之立法,亦决非单对国民。

同时亦规律国家之本身,而构成国家自律的次序焉。与私人用自己之自由意思,缔结契约,及为他种法律行为,以规律自己遵守之法则,构成自律的次序者,无以少异。(私法上之自治)兹所用命令法规之名称,决非以他律的规定——命令者对于服从者之规定——为必然之性质。他律规定之外,尚含有自律的规定——* 本文原载《学艺》1924年第5卷第8期。校录者简介:南法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负担作为不作为之义务——焉。与能力规定相对立而已。命令法规,其外形多制限人类天然之自由。盖人类禀其天赋之自由,得随心所欲,而为各种活动。顾法律则不甘放任,而时常命令或禁止其作为。故命令法规所以常生义务之关系者,乃法律上Sollen order Nichtsollen(Unterlassen)之结果也。若违反命令法规时,即系违反义务,而为违法行为,应行处罚焉。

,赋予或拒绝赋予特定人以法律上之能力之规律也。人类意思之作用,固秉自天然,然其能与他人对抗,而规律他人之行动者,乃法律赋予之力,非天然之力也。试就选举人赴投票所投票之事论之。以事实言,选举人亲赴投票所亲书选票,投入票柜等事,苟非法律所禁止,无论何人,皆得为之。

与天然之自由,无以少异。然所以由此投票而选出议员者,则为法律赋予之力。盖法律承认投票权,而对于投票,赋予法律的能力故也。换言之,有如何之资格,方有选举权;如何之投票,方能有效;诸规定,皆为能力法规。而非命令法规也。得投票之多数者,为国会议员;为国会议员者,得参加国会之议决,其议决得具有法律之效力;诸事项,皆法律赋予之力,而非天然之自由。故其规定,亦为能力法规,而非命令法规也。此外若夫妇,亲子,雇佣者,被佣者,债权者,债务者,在法律上皆有一定地位。其地位常伴有一定法律之力。皆法律规律之结果也。凡此等法规赋予之力,称为法律之能力,关于法律能力之法规,是曰能力法规。

能力法规,在法律上常为KönnenoderNichtkönnen。命令法规常生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能力法规常生主张或否定某事之能力。能力法规,或关于人,或关于行为,或关于物。例如具一定之资格者,有选举权;处几年以上之惩役者,不得为官吏;此关于人者也。又如选举人用规定之投票纸而自书之投票,方为有效;禁治产者之法律行为为无效;此关于行为者也。又如公用物非公用废止后,不得处分之类,则关于物者也。

。命令法规,常伴有义务,违反之者,常为违法。能力法规常生法律上之能力,违反之者,仅不能发生效果而已。试举一二例以说明之:如选举人,依选举人之投票,得参加议员之选举;而参加选举,须用规定之投票纸,依法自书,投入票柜等;皆为能力法规,规定投票之有效无效者也。若非选举人之投票,或不用投票纸,或所书不依成规,或不投入票柜之时,则其投票,视为无效,而不发生选举参加之能力;然其行为,决不视为违法,而为处罚之原因也。

反之,选举人之投票,须不受他人请托之规定,与依自己良心而投票之规定,乃命令法规。若违反此规定,受他人贿赂而投票时,即为违法行为,而为处罚之原因焉。然其投票,仍不失法律上之效力也。又如民法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成婚之规定(一三三二条),乃能力法规。故其婚姻,法律上不得认为有效;然决非违法。反之,警察上禁止妨害公序良俗之行为,乃命令法规,所以命人民以作为不作为之义务而已。然其行为,在法律上有效成立与否,非所问也。

,尚有无法规之范围。于此范围内,法律任各人之自由,既不加以限制,又不赋予能力。法律上之Dürfen,即此指也。如人类任意选定住所,任意经营企业,任意发表言论,任意散步、读书、饮食、睡眠之类,皆其例也。

,于决定命令与法律之界限上,有重要关系。如民国三年袁世凯时代之新约法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得发布命令”之规定,原取法于日本宪法第九条者也。此条规定,虽足以扩张大总统之权限。然解释上,所谓命令者,应惟限于命令法规,而不及于能力法规。观该条所谓命令之语,自无疑义。故此条趣旨,唯予大总统以规定执行法律细则之权,及规定取缔行政行为之诸法规之权,而不予以改变能力法规之权也。所谓执行法律之细则者,唯在法律规定之范围内,得规定俾法律实际施行之必要规则。不能超越此范围,赋予或拒绝赋予新法律上之能力也。所谓增进公益者,唯限于使人民负行为不行为之义务;不能制定左右法律能力之规定也。例如禁止对敌通商之命令,其效力不过使人民负不与敌人贸易之义务,而不能使其在商业上之法律行为,归诸无效。即使有人违犯此命令,而对敌贸易,其行为在在法律上,并非无效。何则,左右法律之效力者,惟限于能力法规故也。新宪法第八十条删去增进人民利益之字样,则此种解释,益无疑义矣。

,于决定行政行为之效力上,有重大关系。行政行为,如何方为无效?在行政法中,极不明了。关于此点,迄今学问上犹无定说。然行政行为违反法令时,不一定常为无效,则学者殆无异议。

且外形具备之行政行为,不一定皆为有效,亦复无疑。学者聚讼点,惟在有效无效之界限而已。解释此问题之标准,唯可于能力法规与命令法规之区别中求之。简单言之,违反能力法规之行政行为,全归无效;违反命令法规之行政行为,虽为违法,其行为在在法律上仍然成立,非经取消,不失效力。然而特定法规,其性质究为能力规定,抑为命令规定,时亦极难判定。故此区别,仅可为理论上之标准。而实际上,非诉诸常识,就各法规为适宜之判断不可。故学问上,依然为未解决之问题也。

,亦有能力法规与命令法规之存在。就权限言之,凡国家机关须有适法之组织,而后有代表国家之能力。而其能力,又限于特定范围,或地域,及特定之人民焉。若无适法之组织,或其行为超越权限,或地域外时,则无代表国家机关之能力。而其行为为无权行为,当然无效。但所谓无权行为之无效,唯限于不能代表国家机关之行为而已。换言之,即违反能力法规之行为是也。若仅违反行使其权限之命令规定——非制限代表国家机关之能力,唯命令行使代表权之规定——时,唯止于违反命令,非无权行为也。例如宪法中岁出岁入之预算,募集公债,及国库负担之条件,须经国会决议等项,乃能力法规。苟未经国会之决议,而为此等行为,则为无权行为,当然无效也。

,亦须为同样之区别。若其内容违反能力法规,则是以法律上之不能为内容,应归无效。例如经几年以上之惩役者,无任命为官吏能力。若任为官吏,则其任命为无效。反之,任命为高等官吏者,须经高等试验合格之规定。非能力规定,乃命令规定。何则,人之权利能力之范围,唯法律得规定之。而文官任用令,乃行政法规,无能力规定之效力。故若任无资格者为高等文官时,其行为并非无效也。再就形式言之,其理亦同。若关于行政行为形式之规定,以不具备其形式之行政行为,法律上不得不发生效力为趣旨者,即为能力法规。违反此规定之行政行为,完全无效。若仅以命行政行为用此形式为趣旨时,则纵缺此形式,其效力不受影响也。■命令法规与能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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