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积累了大量判词,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将其分为“骈判—散判”和“拟判—实判”等,1
多元化来看,在判词的虚实上,“拟判”未必尽虚,而“散判”亦非皆实。3
其次,在判词的文体与风格上,最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四六骈文的所占比重。全文多以骈文为之,自然构成了典型的“骈判”。至于与之相对的“散判”,严格说来,只是不将工整对仗作为首要追求,整体风格也就更平实了,但并不意味着就能尽数摒弃修辞。5
6再次,从发展路径来看,一方面,散判取代骈判而占据主流,被认为是唐宋以降的大趋势。但对这一趋势又须综观,即与前面对判词虚实的辨析相似,是否四六对仗同样并不直接决定判文的优劣与史料的价值。另一方面,即便散判数量渐长,成为多数官员的惯用选择,但也不意味着骈判的消失,毋宁说是在散判已占据主流之后,骈判仍保有一定分量,判文形
式多样化、不同风格长期并存。以明清为例,科举试判中仍然要求考生以四六制判,为官者中亦不乏自觉选择以骈文入判者,通俗文学中更是偏好将骈判作为案例故事的精髓和判决文书的典型。在此期间,无论散判数量如何增长、适用场合怎样扩张,都不会消灭以骈制判的现象。甚至从不少名家才子的断案事迹中可见,骈中有散、骈散结合的判词写作,往往更能彰显其才干,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以上种种,都不禁使人思索,骈判的优缺点都十分明显,其不便理解、不切实用等问题,自唐宋讫明清,多有人论及,但不可否认的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判词中,尤其是情节上难辨虚实、但独具风格的“妙判”“花判”“文人判”等,多半属于骈判。甚至时至今日,“四六判词”仍存在于今人对古人断案的想象中:那些流传至今仍大获好评的判词中,有的因出自清官循吏从而天然具备了某种高度,有的因长于辞藻便给内容笼罩上了佳作滤镜,有的兼而有之。就好似古往今来,时代虽沧桑巨变,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群体,从自身的底蕴、口味抑或直觉出发,在偏好何种判词风格上,一次又一次做出了趋同的选择:历史上(包括文学中)的判词,或经节选,或为全篇,都部分得益于辞藻;而对遣词造句讲究到了某种、对传情达意重视到了一定程度,所指向的,还是骈判。7
然而,骈判的独特,绝不意味着它是坚不可摧、高不可攀的。目前可见的唐宋骈判,要么出自名家苦心经营,要么作者虽名声不显,却也全力应对,笔下亦精雕细琢、才气纵横。一般而言,留存下来的唐宋判文相比明清时期资料,显得少而精,但精品居多的状况,也可能导致喜忧参半的局面。8
这些都牵涉到对骈判真伪的鉴别与优劣的品评上。9
是非、善体人情的相应优秀骈判例证来加以对照,试图总结“徒具形骸”与“形神兼备”的骈判各受哪些因素影响,揭示出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争议点的合适案情,才是促使用典与修辞等骈判元素有机组合、有的放矢地发挥优势的助力,否则便容易流向故弄玄虚与空洞堆砌。这种思路,也可为今后分析唐至清以四六骈文撰写的实判,提供可能性。
,均将判词写作纳入抡才科目之一,发展路径则存在差别。除各朝专项考试的有无、难易等暂不做探讨之外,科举社会选拔“通才”时,在判文质量评定与试判方案设计等方面,唐宋明清各朝均有所不同。
首先,据《通典》:“判者,断决百事,真为吏所切,故观其判,则才可知矣”,10
13131313这固然可以减少押题等投机取巧行径的成功率,但题目一味求新求变,难免要偏离了判文写作的公务属性和务实风格,无形中也影响了考试本身预期目标的实现。及至明清,科举试判走向了另一条路径,首重头场的八股写作,到第三场试判时,难度可谓骤降,题量不多,题型单一,激烈的竞争几乎不在试判中体现,判文的写作也难获考生的悉心重视。“举子第二场作判五条,犹用唐时铨试之遗意。至于近年,士不读律,止钞录旧本。”14
15其次,明清试判一科难度降低的过程,同
样也可视为试题“标准化”的过程。也就是说,相比“‘试判’考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在司法实践中审断疑难案件的能力”16
19191919再次,相比唐宋考判中经常设置复杂疑难情景,用以考察应试者的综合素质,明清的命题标准相对固化,范围限于一部律典,难度本已大大降低,现实中命题方面的“负面清单”又进一步缩小了考试范围,这也同样暗示出了某种“形式主义”的考试态度。如周梦熊辑的《合例判庆云集》(以下简称《合例判》)中便给出了时人归纳的出题规律与备考思路。20
一言以蔽之,考察“死”法易,领悟“活”法难。比记诵“死”法更好通关的,是将数量有限的律条标题即“律目”,同时作为律文内容的提示与自拟案由的中心。考生制判,相当于“自导自演”,多规避难度的余地,而少深入钻研的动力,只求过关足矣。而在集中来源于比拼首场“时文”的重压之下,应试判文,不无敷衍之嫌。21
以《合例判庆云集· 二字· 违令》为例,此书虽然在判文后注明所关条文“凡违令者笞五十”,但编者特意标出的“新例”并不恰当。“违令”罪名,源远流长,唐宋律典中便著有明文。22
巽取随风之义,可奉而不可违。若愆晨告之猷,即雍寅恭之节。
用笞五十,廙儆百千。显而易见,此文的对仗相当工整,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实际内容比较空洞。犯人不守法的行径,只用“罔循法度,只恃聪明”便简单带过。“传来谟焕日星,竟以蠹书掷去”等语,如果不看末句的“笞五十”,用来形容“制书有违”24
26262626抑或“诈为制书”27
今某不安长庆,妄侈服章。倡优衣后饰,徒深贡传之恐;甲第美云连,必召渔阳之变。既昧无等之隙,应加犯上之罚。违禁者遣,僭分者笞。其末句虽点明刑罚,但联系律文来看,拟判中的概括易生歧义,不够准确:某甲若是奢靡过限之家的家长,僭越了最高级别的龙凤纹,则不分身份是官是民,罪至满徒,不等于“违禁者遣”。只有造违禁龙凤纹房舍车服器物等的工匠,才会被满杖且起发进京充匠籍。至于“僭分者笞”,也未必然——只有在犯者为民人时,方能从轻笞五十(与“违令”之罚相当),犯者若为官,则明知故犯、难辞其咎,当科满杖。犯者的身份、行为性质有别,指向刑罚的轻重亦有差,“服舍违式”四字律目中不能提供明确信息,答题者更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律文“上下比罪”的轻重等差。至于说因忽略关键信息而留下的空洞如何处理,用华丽辞藻来掩饰法律信息的缺失,就成了常见的选择。
应试判文的编者好将品评作品的重点放在用典上,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时人心中这一科的本质。明朝曾任知府的陈经济编《新刻湖洲
注释弄丸判语评林》(以下简称《弄丸判》)
时,
今某无心守分,有意僭君。宠匪恩颁,乃尔伪造彩凤;职非补衮,何故带织山龙。霞光轻闪春光,耀丘费精神;花色浓妆绣色,开妄为劳役。甲麟掩映,机杼就苍海之神龙;苞羽蹁跹,经纬修丹山之孕鹄。岂知明主不弃在瀚之衣,贤后犹曳大练之服?
彼何人斯,妄违国宪而服其服;我有常法,当褫其衣而刑其人。《弄丸判》不但收录真题与真人原作,也
对判文采取了一定的编辑和注释,以便为应试
者多提供参考。全书分上下卷,判文排列不依律目字数或所属篇章,而近于乱序,但在“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后注“工”字,并给出律文。对判文中的部分用典如“倡优皆后饰”“补衮”及“带织山龙”等,也指明出处。作为颇具参考价值的名列前茅者作判,对仗与用词的精致华美自不待言,但究其内容,无论是“倡优衣后饰”的表述,还是“僭用龙凤纹”的行为,都体现出“工律·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判文与前述“礼律·服舍违式”判文的相关性。
在“服舍违制”条中作为加重情形的“僭用龙凤纹”,受雇制造违禁品的工匠得满杖之罚,这一处罚态度也同样贯彻在专门打击织造者的“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条中:“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纹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31
问题在于,这一应试的判文,与前面的备考拟判,风格别无二致:从解题到用典,再到最后给出法律意见,都绕着律目表面信息打转,并未真正地贴合律文与律意。证据就藏在前面列举的律条中。判文所言犯人“有意僭君”“违国宪而服其服”,那么织造者的罪状,也许更适合用“服舍违式”等条来规制。
所谓“褫其衣而刑其人”,应当是不分官民,均杖一百、徒三年。由此看来,会魁此判,典故虽熟,气势也足,但全然不谈居于律文核心的织造工匠如何处置,而是大谈怎样节俭及如何尊君,在依律作判的层面上,是明显的表面功夫。32
应考者的敷衍态度,也许来自备考资料的局限和偏颇。明末《新纂四六合律判语》(以下简称《合律判》)中,33
今某故违宪章,罔遵定式。春望冬朔,行之虽以其时;乞言割圭,用之动过其则。拜至、拜洗、拜送,视为弥文;三揖、三让、三终,厌为末节。作竹叶八风之舞,动莲花众目之讥。
既失威仪三千,合拟笞杖五十。夹注中援引经史,对见于《周礼》及汉唐史书中的“上庠”“下庠”“执酱”“执醋”“冠带之圜桥”“蓝田之乡约”“八风之
舞”“莲花众目之讥”等典故,均有注释。
《合例判》中,亦有“乡饮酒礼”条,其中所附“新例”也无外乎是“乡饮酒礼”律原文:“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34
35353535由此看来,前述应试骈判中诸如“唐中宗宴近臣,国子祭酒祝饮,明作八风舞,备诸丑态”和“唐武后宴公卿,酒酣戏再思曰:杨内史面似高丽。再思剪纸贴一面,作高丽舞。或美之曰:六郎面似莲花”等用典,不免文不对题:意在强调民间睦邻友好、长幼有序的乡饮酒礼,与君臣宴饮中的体面与威仪,无论如何,都不甚相似。36
可以说,基于此类考试辅导用书中的范文应付考判,作答思路也必然是高度模块化和权宜的:用大量套语填充主文,在关键之处点题对应,便不难过关。甚至因“律目”的高度概丨远史追尘丨骈判的“形”与“神”:从唐代与明清应试拟判的对比切入括性与骈判文体的弹性,给蒙混过关增添了更多便利:律文内容繁杂、意涵精深,何妨“不求甚解”,只需多准备些稳妥套语,答题时“望文生义”,稍加变通,即便不能够百分百切题,只要考官不穷究,也问题不大。至于典故与辞藻、行文与变通,相关技巧与八股时文写作大抵通用。无怪乎亲历科举、重视科举的官僚,也会建议后辈在这一科上“略知律意便可用事填去”,只求通畅,应付了事。
明清“讲读律令”17171717意图下设计的法律知识考试,沦为了围绕一定“律目”而堆砌典故、记诵套语的走形式,那么即便除去顾炎武等人直言的考场上的作弊恶习不谈,试判变成了死记硬背一些与律法不甚相关、甚至全然无关的东西,表面上雄辩滔滔,以华丽骈文阐释立法思路及违法后果,实际上本末倒置,用空洞修辞掩饰对律意的无知。此等“合例”“合律”之“判语”,名不副实者众,以试判促读律的实际效果不明。此科形同虚设久矣,也就成为了清中期在考试科目中取消“判”这一门的主要理由。明清科举试判中的骈判多为务虚、不切实际,这与其说是四六文体的问题,不如说是命题思路对考生的引导出了问题。37
38383838长安县人史婆陁,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官骁骑尉,其园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有亲弟颉利,久已别居,家贫壁立,兄亦不分给。有邻人康莫鼻,借衣不得,告言(史婆陁)违法式事。39
骈判中开宗明义,“五服既陈,用别尊卑之叙;九章攸显,爰远上下之仪”,接下来用大段描述婆陀身为商人,服舍如何僭越,“婆陁阛阓商人,旗亭贾竖,族望卑贱,门第寒微,侮慢朝章,纵斯奢僭”,其中虽有“梁霍之家”“田窦之室”等用典,有“梅梁桂栋”“光霞烂目”等修辞,40
而“衣服违式,并合没官”与“屋宇过制,法令修改”,又对应着律文各款,“奢〔僭〕之罪,律有明文。宜下長安,任彼科決”,区别情况对待,处置相当周全。41
眷言于此,良深喟然。颉利纵已别居,犹是婆陁血属。法虽不合征给,深可哀矜。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倒悬之命。人情共允,物议何伤。并下县知,任彼安恤。此判在整个文明判集残卷中,并非唯一的出类拔萃之作,但其论证之紧凑、论理之明晰,已足以让同样涉及到服舍奢侈过限问题的前述明清应试骈判黯然失色了。成就判词质量的,不仅是认真细致、深度思考的骈判本身,高水平的提问也帮助成就了高水平的判文。判目与判文结合起来,线索充分又不乏悬念,过程合理亦不失起伏,足以呈现出一部完整故事;即便仅安排在考试测验的环境中,也可同时感受到命题者的高明与答题的用心,一问一答,紧密合作,共同成就佳作,也将测试落到实处。
第一,命题仿真度高。这种仿真不仅在于人物姓名、性格特征等方面于史有征上,42
第二,命题情理交织,逻辑一以贯之。在这一意义上,无论主线、支线和案内情、案外情,都是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各部分相互关
第三,命题有层次,难度有档次。题意有伏笔,通过设置隐藏信息,有助于进一步检验作题者的素质与操守。题目所描述的,表面上是富商服舍过奢、违律应罚的现象,背后隐含着对为富不仁、六亲不认者的批判,以及对亲情伦理、礼教秩序的维护。如果仅以为“富商有穷弟”是细枝末节,就将其排除在制判内容之外的话,也许就有负命题者对作判者治理能力所寄予的厚望,亦可看作是答题者落入了命题设计有意构造的圈套、错失高分。
试从百分制出发量化模拟题目分值。题干 采分点 难度勋官豪奢,“园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60分)完整答出僭越者依法科刑、僭越物恢复原状的,60分。如遗漏“衣服违式,并合没官”“屋宇过制,法令修改”,扣5~10分。
基础(通晓律文)兄虽巨富,“亦不分给”“别居”“家贫”之亲弟。( 40分)在处罚富商违禁之际,借处置其财物之机,“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倒悬之命”,言之成理,有说服力,40分。论据如有牵强、论证如嫌薄弱,酌情扣分。
进阶(情理衡平)丨远史追尘丨骈判的“形”与“神”:从唐代与明清应试拟判的对比切入有邻人康莫鼻,借衣不得,告言违法式事。—— 弱(可作为补强信息或干扰项)上表是简单量化,未必能彻底揭示命题深意。但分解题目后不难明确:情节是环环相扣的,而难度是层层递进的。
先看基础难度。铺张与僭越,违反的是法定等级,处罚上律有明文,因而此段判文的依据是相对明确无疑的。对于犯人违法该当何罪,明确作答,是绕不开的第一步,也是挑战进阶难度、圆满解决案件的必由之路。因为兄弟互不来往而富者自私自利,固然有违兄友弟恭、守望相助的理想,但弟既不告兄,兄亦不悔过,民不举,官不究,想插手也没由头。只有当为富不仁者犯了众怒、被邻人告官时,国法一边寻求贵贱等级秩序的恢复,另一边也有了机会插手家庭事务。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高明地插手、妥当地解决刑事案件中隐含的家庭纠纷,端看作判者的见识与功力了。
再看进阶难度。不搁置难题,知难而进,据理力争,兼以情动人,是高明制判者的风格,也是治民者应有的担当。这一层问题的解决,难度更高,因为不像基础问题可以直截了当地引律解决,济贫扶弱固然是道德追求,可要想在“法虽不合征给”的现实处境中找到“人情共允,物议何伤”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
更关键的则是说理过程,也用了不少笔墨来给出缘何要“特事特办”的理由,其中既有关于分居兄弟本非“共财”、因而“法虽不合”的清醒,更有因兄弟至亲本应情深之理想遭遇贫富悬殊落差而“良深喟然”的动情,议论中感性与理性兼具,价值上恪守“德礼为政教之本”,如此作判,放在考场上,是理应获得高分的,其思路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样可圈可点。从依据律法准确评定罪责,到不回避案件牵扯出的更多难题,制判者所拥有的知识、信念与风格,都通过骈判这一文体,展现得淋漓尽致。而激发此类佳作出现的,则是试判不惮于设置难度,将对能力与素质的考核落到实处。43
45余论一般说来,能准确剖析具体案情、善于体察法意与人情,方能活用律例,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恰当的修辞表达,方能作出准确、妥当又动人的判词。骈散之中,皆可产生佳作。本文的分析和观点,很多对于散判,也仍然适用。
但我更看重的是骈判的特殊体例对有效信息的传递,这不仅体现在写作上,也影响着对司法文书的阅读、理解与评价等更多方面。46
骈判的特性可用来促进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也可能助长混淆视听、以次充好的乱象。探寻名实相符、真正“好看”的骈判有何根基、是
否得其神髓、形神兼备,是探索判词世界与司法艺术的可行路径。■丨远史追尘丨骈判的“形”与“神”:从唐代与明清应试拟判的对比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