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除了曾强调,婚者,合二姓之好,同
时还指出,妇人,从人者,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 郊特牲》)从人二字点明了女性一生先后跟着父兄、丈夫和儿子生活,幼有所抚,长有所嫁,嫁有所成,老有所养。难免引人追问,夫死从子是否意味着只能从子?从子二字是否意指不离子,即不离夫家,必须从一而终?能否改嫁?若要改嫁,是否意味着将会突破原来的统合二姓,而是要统合三姓?相较于女性一婚免不了要考量父兄的意见,属于幼者从长,可谓常规婚姻,二婚则关涉子女,从子二字如果还意味着母亲若要改嫁必须征得子女的同意,那就属于长者从幼,无疑可以算是非常规婚姻。俗语亦曾指陈,寡妇门前是非多。《礼记》所言昭彰在前,迄至后来,那些是非甚至还衍生出了一段儒学公案。两千多年以前的论断,未必不能在当代人的思考中浮现,而法律又岂会无视非常规婚姻。法律叙事与儒学叙事能发生怎样的对话,同样是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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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前有其他人刚刚因为儿女不同意母亲再嫁,而母亲差点要在火车铁轨上寻死一事。徐某奉劝马某,你以前听从父母的,现在又听从儿女的,何时能自我决定婚事?莫不如现在就答应改嫁。马某又言,若要重拾旧梦,恐怕丨激声特邀丨非常规婚姻的儒学叙事与法律叙事只能等到下辈子。说着话,便啜泣流泪。徐某突然想起儿子曾交代要把信件交给对方。马某的女儿事先恰恰做了同样的安排。二人互换信件,徐某又想起儿子曾交代要当面打开。马某则记起了女儿的交代。打开一看,原来是儿女给父母安排了一场相亲,有意撮合徐某和马某再续前缘。如此一来,马某便接受了徐某的求婚。
故事并不复杂,在徐某的理解中,二人有情有义,一娶一嫁,无可厚非,而且各自丧偶,经历相似,原本就有许多共同的话题。马某却瞻前顾后,不敢擅做主张,把子女的意见视为最高裁断。若不是子女应允,怎会轻言再嫁。加之年轻时曾接受母亲的意见,可见她一贯于把自己的婚事交由家人决定,说明汉代《礼记》宣称的妇人从人之论早已延伸至当代。
更有甚者,回溯至宋代,见于史料,曾有人问询大儒程颐,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程颐答曰,然!凡娶,以配身。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那人又问道,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颐答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二程遗书• 卷二十二》)显而易见,在程颐看来,再嫁失节,若娶失节者,亦是失节,那便是把寡妇二婚视为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要把它从婚姻缔结的各种类型中驱逐和清理出去,或者将其异类化,加以贬低。可巧自己的一位外甥女成了寡妇,程颐反倒又说:“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此言后来被朱熹和吕祖谦收录到了二人编纂的《近思录• 卷六家道》中。据《朱子语类•卷九十六》记述,娶甥女归嫁一段跟此前孤孀不可再嫁相反,是何缘故?曰:“大纲恁地,人亦有不能尽者。”所谓不能尽,无非是指纲常如此却又不可一概而论。
更重要的是,据《孔子家语• 本姓解》记
据《礼记•檀弓上》记载,子思之母死于卫。子思即伯鱼之子,孔子之孙。自汉唐以来,公论便认为,伯鱼卒,其妻嫁于卫,方才最终死于卫,嫁即二婚改嫁。2
程颐的儒学造诣非凡,难道全然不知孔子的家事?史料中未曾出现前者就此批驳后者的记载,还有什么理由认为程颐会坚持主张孤孀一概不得改嫁!转入清代,著名学者戴震一则指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与某书》)二则指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 卷上》)此二言直指程朱理学。故事中马某的思考则难保不曾契合程朱之论。有必要申言和追问的是,程颐把寡妇再嫁视为失节并非无缘无故,难道果真死板?不妨一分为二来看。
第一,尤其是关于婚姻的维系,传统社会还曾讲究七出和三不去,即妻子若出现了七种情形,丈夫可出妻,但又不能任凭己意,而是要受到三种情形的严格限制。七种情形具体包括:不顺父母,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世;
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三不去则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大戴礼记• 本命》)古代的法律上亦有相关表达。例如《唐律•户婚律》曾规定,诸妻无七出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依然要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是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据《唐律疏议》解释,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七出者,一无子,二淫轶,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严加追索,在从夫居的格局内,妻子毕竟属于夫家的外来人口,既能来,便能去,但不能来去无依据,完全不同于丈夫本来就属于自家人口,无所谓来或者去。丈夫若随意出妻,何止违法,简直就是不仁不义。七出情形各有所毁,原本就不利于家业维持。丈夫以此出妻,无疑是想要通过止损的方式维护家业。所谓有所娶无所归,是指丈夫出妻时妻子的娘家早已无人。如果依然想要出妻,那便是要把妻子置于困境,岂能出妻。所谓与更三年丧,则是指妻子曾给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丈夫如果出妻,那便是无视妻子的三年付出。所谓前贫贱后富贵,又以最大的力度确认了夫家由贫转富怎能少得了妻子对丈夫的协助,而丈夫岂可无视。凡此种种,无非是要确保婚姻的长期稳定和妻子从一而终。
寡妇的出现在于一对夫妻自结婚以来,行至半路,偏偏出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实为不得已。潜台词正是,丈夫至死都不曾出妻,除了能说明妻子没有出现七出情形,还能说明夫家未尝不曾珍视她此前的各种付出,更能说明她在夫家原本一直被善待,否则怎会与公婆等人长期和睦相处。3
况且寡妇甚至曾跟丈夫合力孕育和抚养下一代,难道还要背离自己过去的付出?因而丈夫去世以后即使自己全无衣食,仍不可无视过去,径行改嫁,免不了会落下失节的话柄,并且足以对原本的合二姓之好构成挑战!饿死二
第二,见于《礼记• 礼运》,儒家曾描绘大同理想。其中的重要一项便是,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按照孟子的说法,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
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4
寡妇若无子可依赖,或者有子尚幼,二人难以自保,还无仁政可供依托,如何才能避免陷入孤苦和受冻挨饿的境地?娶之则可以助其解难,未尝不可。说到底,面对寡妇再嫁,不应该只是把目光盯在寡妇的身上,而是还要关注到寡妇改嫁背后的原因。儒家之论如果能全盘落实,的确会促使寡妇再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儒家之论若不能落实,反倒会逼显出儒家未必不支持寡妇再嫁。
亦如故事中的马某,考量儿女的意见便是考量自己在夫家的付出。孤身一人把女儿抚养成人,其间的付出怎能言少。在是否再嫁的事情上起初有所游移,更以秋后的庄稼自比,何丨激声特邀丨非常规婚姻的儒学叙事与法律叙事尝不是在考虑自己现在能安度晚年还有没有必要再嫁。况且在家庭关系中,子女未必只是自身,而是还可以化身为夫家的代言人,以至于丈夫虽死犹生。面对母亲改嫁,怎能不表态。
戴震直接把不认可寡妇再嫁视为以理杀人,显然是对复杂问题做了简单化审视。至此还需要追问,难道程朱理学真能杀人?且看文学家李清照,前夫赵明诚死后,作为寡妇又嫁给了张汝舟。宋人赵彦卫撰写的《云麓漫钞•卷十四》收录了她的一封信。信中固然对张汝舟表达出了各种不满,除了曾言,身既怀臭之可嫌,惟求脱去,彼素抱壁之将往,决欲杀之,还曾说,遂肆侵凌,日加殴击,更是指陈,高鹏尺鷃,本异升沉,火鼠冰蚕,难同嗜好,但自始至终未曾说过自己原本不能再嫁,顶多只能算是后悔自己不该再与张汝舟成婚。
李清照生卒1084 年至1155 年,程颐生卒 1033年至1107年,考究后者之显赫声望,甚至曾被司马光等人推荐至皇帝宋哲宗面前,就任师职,怎可断言当时的社会上不曾流传理学。若是果真能杀人,博学如李清照者,难道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另外,朱熹还曾指出,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六》)此言固然可以算是对历史经验的客观描述,甚至还能称其为结论,但前后并未提供立论的证据。若是果真如其所论,闺门失礼在唐代已是难免,把《礼记》中的相关论断录入法律的意义和效果,与其说是想要禁绝闺门失礼,莫不如说是能让男女交往变得更加有序。就此看来,儒学积厚流光,并非一无是处,而且叙事未必死板。以理杀人的说法恐怕只能算是夸大其词!
更重要的是,古往今来,婚姻缔结于各家都意味着增添人口。即使女方要嫁入男方家中,但男方亦会与女方的娘家展开各种来往,
怎能不允许双方父母表达各自的意见。结合故事来看,马某年轻时曾和徐某两情相悦,出面阻拦的尽管不是其父兄,而是其母,但蕴含在其间的又何尝不是顾及家人意见的态度。一长一幼,后者哪怕不能苟同前者,但双方还是分享了共同的考量,即皆认可婚姻并非只是事关结婚当事人。马某当年若执意力挺自己跟何人结婚全由自己做主,又何须另嫁他人。现如今,其子女的态度恰恰不再与旧时观念相关。
首先需要考量的便是时过境迁促使人们的观念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其次还需要言表时过境迁同样有利于儒学叙事重新彰显。二、再婚再嫁的繁杂诸事与化解今时不同于往日的显著表现,正是当代法律针对婚姻缔结展现出了全新的叙事面貌。始自《婚姻法》的1950年版本,直至2020年《民法典》,无不倡导婚姻缔结必须出于男女双方的自由自愿,禁止包办,不许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干预。此类规定,前可追溯至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时间跨度足够长,完全可以涵盖马徐二人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既然法律早就在倡导子女具有婚姻自主权,马某当年缘何还能听从母亲的建言,断不可忽略法律叙事在社会转型中若要全盘渗透至人们的生活难免会耗时颇长。
正如社会学法学派所言,法律通常采取两种方式改变人们的所思所行,即否定和计划。前者直截了当表现为对以往表示不认可,后者则是要重整蓝图,规划人们的新言新行。5
同时,马某的母亲未必是要刻意包办。哪怕只是提醒一句属相不合,其实就足以让子女感受到她所表达出的是慈爱关心。诸如黑鼠黄牛正相合、黄龙白鸡更相投、羊鼠相克不匹配、牛马相冲多苦难等属相考量,作为一种婚俗,自古至今原本就经常会成为婚恋男女决定是否结婚的重要因素,就如同西方人经常考量星座是否匹配。只是故事中并没有具体交代马某和徐某的属相分别为何。子女一旦接受了父母的提醒,那就是在自身范围内主动让父母的提醒取代了自己的原有思考,非但不能表明自己成为了父母的附庸,反而还能展示出自己具有强大的接纳他人意见的能力和容量,因而又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况且母亲以属相说事,即是在言说具有普适性的婚配定律,并没有把徐某和马某不能结婚的原因直接追索至二人自身。既然是因为属相不合,还如何让母亲承担二人错失良缘的责任。
马某的女儿和徐某的儿子反倒早已不再顾虑属相问题,否则还如何撮合一对老人。他们理解的婚姻缔结恐怕早已像是法律上规定的那样。据学者调研,迄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听从家人建议为主导的传统型婚姻缔结,基本已经消失,自由婚恋越发成为主流,法律功不可没。6
尽管法律依旧是法律,不能跟民风民俗简单等同,但它的确可以通过破旧立新的方式让人们在各种事项的抉择中弃旧从新。辐射范围一旦无限扩大,那就创造出了一种崭新的“民风民俗”。它恰恰只是言及结婚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并不曾设定其他条件,更没有哪一条规定不允许寡妇和鳏夫结婚,意味着法律并不会把婚姻缔结区分为常规与非常规。见于1950年《婚姻法》第2 条,曾明确强调,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尤其随着登记制度的全面铺开,人人都需要通过具体行动,向登记机关
表达自己的婚姻搭建在自主权上,否则就不能结成合法的正式婚姻。如此一来,婚姻自主就构成了全民必须。马某和徐某的子女又何尝不需要如此,免不了就会以开明的态度把父母推向婚姻缔结的新时代。
传统儒学在此便会与当代法律相携并进,即法律致力于打破简单化的夫死从子,无疑能为儒学的彰显提供条件和空间,而儒家的相关论断亦可支撑起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说到底,当事人对婚姻自主的追求,一旦契合儒家的论断,那便是在悄然间就给儒学包裹上了一层权利的外衣,以便于让自己的追求越发坚实牢靠,更会促使儒学借助于法律之力获得落实。打比方来说,儒学与权利就像是桃杏之类的果品,果肉部分是权利,果核部分则是儒学。二者一内一外构成了整体化存在。果核作为种子,牵连着果品的终极来源和历史根基,果肉作为营养输出的结晶,则体现着果品每年在何种环境中生长成了什么样子。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若无一婚,谈何二婚,说明二婚的发生概率原本会比一婚少,因而寡妇再嫁自然而然会成为绝大多数人眼中的小概率事件。引起围观和议论,恐怕在所难免。马某担心自己再嫁会引起周遭众人说三道四,并不是空穴来风。人们针对小概率事件展开围观,其实未必只是猎奇心在作怪,动力通常在于探求人群中是否出现了异类,缘何会出现,表达出的是对他人的关切。若能认可,说不准还会表示同情。不认可时,免不了就会予以排斥。前前后后都会提醒自己以他人的遭遇作为前车之鉴,避免步其后尘。潜台词便是,小概率事件恐怕不能算是常规状况,但又属于社会发展甩不掉的一部分构成。
徐某和马某的子女固然开明,但其他人的子女未必会具有同样的态度,否则哪里还会再发生母亲因为想要再婚而差点在铁轨上寻死的丨激声特邀丨非常规婚姻的儒学叙事与法律叙事事情。马某对此恰恰曾有所顾虑,构成了不在现场的围观。具体言之,他人事件动辄就在自己的脑海中盘旋,而自己随时都可以展开想象,促使事件简直像是依然在自己的面前。哪怕只是从何人那里听说的,一旦进入自己的脑海,自己仍可在想象中进行围观。他人事件中无疑蕴含着某种无奈,即丧夫已是悲剧,再嫁还能衍生悲剧。围观时的考量甚至还会指向他人的遭遇恐怕并非偶然事件,难保不是一种常见现象,谁都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步他人的后尘。至此说明简单化的夫死从子在自由婚恋越发昌明的时代仍能获得部分人的拥趸,虽已不是主流,但还会蜷缩在民间的某些角落里,说不准何时就会登场浮现。况且学者依据调研所宣称的传统型婚姻缔结已经基本消失,毕竟通常只是针对一婚而言的。
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固然需要法律叙事继续往民间渗透,但法律并非万能的。例如婚姻法已经言明婚姻的缔结只需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但婚姻怎能不事关双方的家人,而且法律针对婚姻缔结的言说只能辐射结婚之事,并不会把纷繁复杂的家务事全都囊括进来。尤其是老年鳏夫和寡妇再婚,日后由谁来给他们养老送终?是由男方子女全盘负责,还是由女方子女一概承担,抑或由双方子女共同负责?
共同负责时,是否还需要做出具体分工?要么就由男方子女只为男方负责,女方子女只为女方负责?如果男女双方能自我养老,那又该如何解决送终问题?由谁与女方的娘家来往走动?是由女方与前夫的子女?还是由后夫全盘负责?抑或同时走动?后夫的子女是否要认继母的娘家为外祖父母?
凡此种种,如何才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矛盾和纠纷?因而寡妇再嫁哪怕曾提前声明要合三姓之好,但极易把三姓拖入难解的纷争中。若诉诸法律,各方分别主张自己的权利,难免
还需要在法庭上拆解纠纷,以便于彻底查清利益纠葛,这可能会把矛盾放大,甚至推向难以收场的地步。就《相亲》讲述的故事来看,徐某和马某的子女在撮合一对老人相亲时,二老到底还能否合得来,显然还处于未知状态,因而故事中并未交代两位子女是否已经商谈过此类事项。二老如今确实想要梅开二度,此类事项必将摆在他们的面前。
举凡各种问题,最棘手的恐怕是女方死后葬在哪里。匹配着从夫居,女方死后通常由子女将其与父亲合葬。7此种做法,源远流长。孔子曾言,自周公已来祔葬矣。(《孔子家语•曲礼•公西赤问》)祔葬即合葬。孔子之父早亡,孔子之母既丧,将合葬焉。据《礼记• 檀弓上》记载,一则季武子亦曾强调,合葬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二则孔子曾以此葬母。再看孟子,他自齐葬于鲁,又返于齐,止于嬴。
(《孟子•公孙丑下》)此言记录的便是孟子把母亲的尸首送回鲁国与父亲合葬。
反观夫死从子的论断,如果解读为从子不离子即是不离前夫家,固然简单粗暴,但的确可以让当事人免于考量改嫁后的各种事项,甚至可以免于陷入三姓之争,因而此种解读未必只具有负面寓意。寡母把子女的意见视为最高决断,同样具有一定的正面寓意。凡此种种,说明简单化的夫死从子固然不与儒家全盘相合,但能助益于解决寡母改嫁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助推着简单化的理解在日后获得拥趸。
总而言之,面对鳏夫与寡妇再婚,尽管法律叙事终显单薄,仅让当事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并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但又不可轻视权利的作用。它除了可以助益于寡妇在全无依托时谋求再嫁而又不违背古往今来的儒学叙事,甚至还可以助益于儒家大同理想的实现。至于其他问题,若要免于陷入简单粗暴,仍是不妨借用儒学叙事予以谋划。按照孔子的说法,生,事之以礼,死,葬之祭之皆以礼。此言昭昭,无非是指无论父母在何处,都需要以礼事其生,以礼待其死。有子曾强调,礼之用,和为贵。8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母死,舜父娶妻而生象,象傲。舜父爱后妻子,常欲杀舜。舜逃避,及有小过,则受罪。舜事父及后母与弟,日以笃谨,匪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