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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地方官如何办理涉奸命案——以《杜凤治日 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

丨远史追尘丨晚清地方官如何办理涉奸命案——以《杜凤治日 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

晚清地方官如何办理涉奸命案——以《杜凤治日 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

期刊信息

2023年第4期 · 总第4期 / P.95

:透过《杜凤治日记》所载一则同治年间案例和《樊山批判》中的光绪朝一案,可以看到,晚清地方官在处理涉奸命案时,均能抓大放小,维护风化。在重视调查取证的同时,积极维护道德伦理,反映了办案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

正文

,新近整理出版的杜凤治日记与刊行流传已久的樊增祥判牍,都是相当可贵的研究材料。其中的两位“主角”即杜凤治与樊增祥,都曾在基层任官多年,经历各具特色。杜凤治为浙江绍兴人,中举之后,蹉跎多年后,方到广东任知县,辗转几地,因病还乡。1

樊增祥,湖北恩施县人,早年即中进士,历任陕西宜川、渭南等地知县,后升任陕西臬司、藩司,调任江宁藩司等。樊增祥以文采见长,自称“生性质直,心不谓然者,必形诸口笔”,2

他著述颇丰,诗文、公牍等在当时便有刊刻,之后流传甚广。比较二人的基本情况及他们处在“亲民知县”阶段的履历,列表如下。人物 杜凤治 樊增祥籍贯 浙江绍兴 湖北恩施出身 举人 进士生卒 生于嘉庆十九年(),卒年不详,应在光绪十年生于道光二十六年(),卒于民国二十年()

官职 历任广东广宁、四会、南海等地知县十年州县:陕西宜川、咸宁等地知县;两司之任:陕西按察使、布政使;江宁布政使,护理两江总督主要任职省份广东 陕西杜、樊二人所处时代不同,在州县为官的时间有先后之别,工作的地域也有岭南、陕北之别,但他们的办案风格却并非格格不入,而是颇有共性。就他们自选、自记的案牍来看,他们擅长以“老吏”的手段来处理民间争讼,洞悉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并由此寻找突破口,或加之以严厉的训诫,或辅之以圆融的劝导,增强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3

本文选择的两案,是由地方官与百姓均不陌生的一类纠纷而引发的较为严重后果,即“涉奸命案”。 俗语云“奸近杀”,意即婚外情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引发纠纷,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命案。这里说的命案是广义的,不限于“本夫”“奸妇”与“奸夫”之间的故意杀害。应该说,未婚者无媒苟合与已婚者与人通奸等,在民间都并不稀见,当事人的处理通常较为灵活,可能选择对簿公堂,也可能基于“家丑不外扬”等心理,选择私了,但如果“闹出人命”来,往往就难以隐瞒,官府就得介入。在官员的立场上,就个案审理而言,既然出现尸体、有人身亡,在传统中国“人命关天”的理念指导与制度设计下,无论是缉拿真凶,还是确认死因,都不得不认真对待;对治理成效来说,涉奸命案有关礼教纲常和地方风化,平复因死亡而显露出来的伤风败俗、混乱无序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杜凤治办理湛某捉奸、李亚兴投水死的案件,与樊增祥审理家族争产案件时涉及到寡妇通奸与奸夫意外死亡等情节,两人均抓大放小,采取灵活的方式,果断结案。本文试比较两位官员办理这两案的思路、经验,提炼其中规律。

,杜凤治在《绥江日记》中,记载了四月间一起命案“速战速决”的办理。当地发现浮尸后,面摊摊主湛某提交呈词,说明死者系夜入其家后逃窜之人,杜凤治通过调查和审讯,确认了死者与湛某之妻曾经通奸,并据此认定死者咎由自取,杜绝了尸亲借机讹诈的可能。4

四月十六日,杜凤治记下了阅读湛某呈词及传讯湛某和地保后提取到的案情要点信息,并形成了初步看法。主要信息包括家庭社会关

系、事发情况、死者情况等几个方面。(一) 了解湛某的营生及夫妻关系湛某开面铺,以卖馄饨为生,“颇称安饱”,即小康之家。非本地人,“湖南湘阴人”,“娶得一再醮妇郭氏来此居住”,郭氏为再嫁之妇。

,家在东城内(近城下),湛某屋后有个荒废的园子,里面多树,容易遮挡视线。园外是河,河对岸是绥江书院文昌宫圣庙。四月十四日三更天,湛某夜归,撞见有人从房内向外逃窜,进入林中后不见踪迹。因贼人已逃逸,湛妻郭氏矢口抵赖与此人有任何交情。

四月十六日早晨,有捞虾人在河边发现一具浮尸,报知地保,“众人来看,均不认识”,但湛某担心是十四日晚逃走之人,“或者失足落水身死亦未可知”,担心被连累,因而作呈词报官。

,着重解释其与夜入其家者前无仇怨,只是归家关门后“忽见伊房内突出一年轻大汉,赤条条手持刀,思出门”,且对方主动挑衅,“见门已闭,似欲行凶”,湛某只好奋力格挡并大声呼救。对方也并未恋战,“见邻人将来,回头由伊房阁上撞开椽瓦而逸”。等邻居来时,对方已逃,地保也到场,看见瓦面破损。也就是说,当晚陌生人离开湛家之后,不知逃往何处,湛某等人并未追赶。

在写下这些信息的同时,杜凤治也在日记中附加简要批注,给出了自己的评判,于三言两语间,预示了之后的审讯策略。在夫妻关系方面,他认为,郭氏再嫁后“时往店中,素不安静”,恐怕是招惹麻烦的源晚清地方官如何办理涉奸命案——以《杜凤治日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头。

由此推测此次风波的由来,杜凤治断定,男子逃窜后,郭氏虽“不肯实说”,但“看此情迹,奸情无疑”。他更从郭氏的抵赖与湛某的纵容中,推断“想其妇此等事已非一次”,因而湛某“司空见惯,已寝息矣”。

至于男子逃离湛家后,究竟因何而死,杜凤治大体认同发现尸体的地保及围观者的看法“虽不知其为谁、何因,十四夜三更湛家有贼往屋后逸去之事,或者失足落水身死亦未可知”。但他并不满足于“有贼”的定性,仍然坚持认为逃者与湛妻间存在奸情,且湛某夫妇均知情。毕竟发现尸体后,湛某“知地保已禀,因事必干连己,况伊妻心识其人必仓皇奔逃失足落水者也”,因而“拦舆递告”。

发现浮尸的当日,杜凤治询问报案各方,“诸事初毕,五更始睡”。接下来的四月十七日,他的安排也相当紧凑,经过迅速验尸、坐堂问案,便彻底结案。其结案之所以如此迅捷,一定程度上,就是他心中已经算定,要从郭氏身上打开局面,一举多得:既能认定奸情,进而表明死者有错在先,先逃后死,不怨旁人;又能彰显郭氏有错,借机将她逐出,避免将来再给湛某招祸。

杜凤治在日记里略写了验尸、勘验现场和传讯旁人的过程,只记下了验尸结果“委系淹死”,邻居的供词也与湛某和地保无异。但在湛某呈词中未曾落实的死者身份和与郭氏奸情上,杜凤治通过当堂“掌嘴四次”,迫使郭氏招认与死者有奸,来打开突破口:既要借此补上此案的最后一块拼图,即死者为何夜入湛家,以便将死者的死因判定为纯属意外,又要以郭氏不守妇道为由,要求其夫将其休弃,以便彻底隔绝湛某与命案的干系。

,死者为李亚兴,大沙人,因常到湛家所开面铺吃面,于是男女调情,勾搭成奸,她多次趁丈夫外出或在店不归家时,叫李亚兴来家相好。至此次被发现时,二人已经是第三次通奸。当晚,因城门早闭,湛某此前也经常夜宿店里,因此通奸二人“心宽胆大”,没想到湛某突然归来,李亚兴只能赶忙逃窜。

杜凤治推测李亚兴在奸情暴露时惊慌失措,“天夺其魄”,进而断定其死缘于慌不择路,落水而死:李亚兴“尽有路可逃,而伊见对河书院河面不过丈余,凫水可过,亦不意下水不起,皆莫之而为者”,意即死者咎由自取,湛某不必负责。

, 郭氏由官嫁卖郭氏虽已招供与李亚兴通奸“三次”,杜凤治却暗自认为“此妇不贞,奸夫断不止此,即李亚兴亦必不计数”。为免节外生枝,他只要求郭氏承认与死者曾经通奸即可,其他就“姑免深究”了。其实,杜凤治断定“此妇不贞”的理由,还包括传闻,“予闻此妇前月曾私逸,与人同去,月余不归,人见其与龟婆同行,必作老举”,也就是郭氏还曾离家卖淫。

杜凤治虽在公堂上作势不深究,但传闻与推测确也私下影响他的断案态度与举措:做丈夫的“溺爱徇庇”,“不责其非,诸凡隐忍,以故妇胆更大”。他公堂上逼迫郭氏当众承认与死者通奸,将郭氏的不守妇道暴露无遗,就给迫使湛某休妻打牢了基础。

杜凤治洞悉人情,估计“如无李亚兴投水死一节”,湛某“亦仍含忍不言矣,平日可知矣”,因而在审案中趁热打铁,利用小民对打官司的恐惧,以保全身家性命为理由,严词告诫湛某:“汝辛苦俭勤,稍有饭吃,为妇浪费,已属不赀。此种妇留之,将来恐汝有性命忧”。见官老爷话已至此,湛某虽“尚有恋恋意”,也只得“叩首言愿弃”,就此结束了与郭氏的婚姻关系。

杜凤治诱导湛某离婚,表面上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多此一举”,因为犯奸妇女的去向,原则上从夫决断,并非一概离异。依照《大清律例· 刑律· 犯奸》门类中的“犯奸”律条,与人通奸之妻的下场是“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律法的限制只在于不可将她“嫁卖与奸夫”。换言之,湛某对妻子的所做所为一贯隐忍,若无外力干涉,他明知奸情存在,也可能宁愿维持婚姻,而不愿遣走郭氏。然而,杜凤治推动湛某离婚,更有多重深意:既是如他告诫中所强调的,要维护小本经营、本分良民的财产利益,也是避免尸亲心有不甘,他人意在讹财,都会以死者曾与郭氏通奸等为由,继续找湛某麻烦。此外,杜凤治因郭氏的“不贞”与招摇,从本质上便不看好湛某的婚姻,认为“此种淫妇,日后与人情热,有意外变,不如此时果决,必不判合”——可以说,杜凤治办理此案的终极原则,就是他日记里所言的“风化攸关”。

因“风化攸关”,所以他在查证浮尸的身份与死因时,要重点判定死者有无过错,认定死者“夜入人家”乃是犯了通奸之罪,逃跑后落水身亡,湛某无过错,也不必为奸夫之死负责。同样因“风化攸关”,郭氏虽未直接造成“投水死”,但她与死者通奸,不守妇道,也就不适合再做湛某之妻。可以想见,杜凤治针对湛某对妻子的留恋,应该是苦口婆心加危言耸听,施加了不小的压力,以追求“必不判合”的结果。

综合来看,也许可以这样认定:与其说杜凤治致力于维护夫权夫纲,不如说他的裁判偏向了事件中的无过错方,意在追求“惩恶扬善”,至少不能牵累无辜。为了息事宁人,他在细节问题上,也颇具弹性。例如处理奸罪,依律“指奸勿论”,李亚兴已死,要证实死者确系与有夫之妇通奸,就只能逼迫还尚在的郭氏开口,为此不惜对她多次掌责;但杜凤治的讯问,又总是点到即止,只问她与李亚兴通奸这一事。倘若依杜凤治的本心,郭氏的通奸人数、次数可能远比她承认的更多,但如果强迫她说出,既增加后续追查,又加剧紧张气氛,容易滋生谣言,对迅速结案的意义不大。相似地,杜凤治的本意便是让湛某摆脱不贞之妻的麻烦,但郭氏虽然不贞,也还尚未犯下其他重罪,逐出便罢,不可赶尽杀绝,因而既没有对她施加与李亚兴和奸应科处的杖刑,也没有从她身上再追查其他的通奸犯罪,就只是将郭氏交由官媒嫁卖了事,缩小了处罚力度和处罚面。

杜凤治办理此案,从“风化攸关”的标准出发,保护无过错者的另一面,还包括不受理有过错方即尸亲的无理控诉。这在四月十七日结案之后,从杜凤治后几日的日记中,还能发现一些线索。

,杜凤治通过与人闲谈,开释了自己在最初了解案情时便留心的两个疑点。其一,“湛某何不早归,而于三更后城门已闭而归”,经常不回家的丈夫突然回家,打了通奸男女一个措手不及,原来是先前“邻人知在奸夫在屋,报湛知,(湛)归捉”。

其二,“贼已下屋,知在后园,未有不往查看追捉者”,真相原来是“众人追逐”已经到了后园,也从声音上判定贼人下了水:“闻水声,知其凫水逃逸,以为必由对岸窜去”,所以过两日“一闻水有死人,众心知其必奸夫无疑也”。

然而,杜凤治这些新收获,并不影响他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只要捉奸者“不料其(李亚兴)下水即不起”,就可以认定为对李亚兴的溺死无责。换言之,杜凤治对湛某供述中的不尽不实之处,即便早先已心生疑惑,但恐怕也早预料到若穷追不舍,戳穿湛某饰词,认定了湛某当晚有意捉奸、紧追不舍等情节,对免除湛某责任是偏离主题、有弊无利的。不如抓住关键,迅速结案。

晚清地方官如何办理涉奸命案——以《杜凤治日记》《樊山批判》中两案为例习,是不少人会采取的诉讼策略,对此,有经验的官员必须防范。杜凤治前面审案加快进度,正是为了将命案迅速定性,宣示湛某无责,不给他人可乘之机。杜凤治的努力没有白费,他在四月二十日了解到,“奸夫有弟,尚思控告”,四月二十三日,捕厅代收呈词中,果然有死者李亚兴之弟控告“兄死不明”,杜凤治“将呈掷还”,打消告者的妄念。

事实上,杜凤治办此案的“风化攸关”宗旨,其中本就包含着对尸亲心态和行动的预测。四月二十日的日记中,杜凤治听说死者之弟想要告状,断定动机无非是为了讹财,“知湛温饱,思嬲之以图中饱”,因为据他所查明和判定的,死者因通奸而被捉奸,在逃跑中投水死,本就理亏。死者之妻不想告状的理由,也印证了杜凤治办案的效果,她觉得李亚兴“夜入人家,奸情据妇供已确,死当其罪,伊如出控,自贻戚矣”,杜凤治记下此事,暗暗夸赞此妇“颇有识”。后来在做出不受理死者之弟控诉的决定时,杜凤治还说“予早闻其弟思讹湛姓,如予自收,定重责之”,这种“重责”也就侧面印证告状者之婶曾“力阻之”的合理性。对比之下,我们不难看出,使包括捉奸者、死者妻子等在内的人都认为死者确有奸情、“死当其罪”,是杜凤治所着力营造的共识,也是其心中“风化”秩序的外在表现。

办案,以风化为标尺,既折射出当地民情,也可看作礼教社会中解决婚姻家庭纠

纷的一个样本。无独有偶,樊增祥任知县时所办之案中也出现了奸夫死亡、尸亲控诉的情况,相关诉讼经历了两任官员的处断,从前任的“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到后任即樊增祥的“快刀斩乱麻”,呈现了鲜明对比。将此案与前面杜凤治案的情节异同,列表如下。

异同 杜凤治办案:李亚兴之死樊增祥办案:张希禛之死相似点死为“淫人”湛之妻郭氏与李亚兴通奸,湛捉奸,李亚兴逃走时落水张希禛涉嫌与詹李氏通奸、调奸李来宽幼女致其自尽,被詹、李两家控诉,于应诉途中落水尸亲上控,官员不允李亚兴之弟控兄死不明,杜凤治认定其想讹诈湛某,将呈掷还张希禛之弟屡控不已,樊增祥斥其“意在拖累讹诈”,并未受理不同点审理结果郭氏发官媒嫁卖可能存在死者以外的奸夫,但并未调查詹李氏发官媒嫁卖除死者张希禛之外的其他奸夫亦有处罚牵连程度李亚兴之死、湛某休妻并案处理詹李氏另案处理根据《樊山批判》卷五《批张希和呈词》5

6具体而言,樊增祥认为,张希禛的作风不正,主要表现在两件事上:其一,“以大姨夫留其已寡之小姨(詹李氏)同住”,致使詹李氏的夫家不满。樊增祥评价,“詹元孝等发话,理之正也”。而张希禛则无理取闹,居心不良,“遂以串谋抢卖重情,挺身为詹李氏抱告”,因而与詹家打起了官司。其二,除滥诉而未受罚,“将寡姨詹李氏久留在家,抗不送还”等外,张希禛“人面兽心”,尚不止此,他还将李来宽十五岁的女儿“始而调戏,继而恐吓”,少女自杀,继而被李来宽控告,也就是与李家也打起了官司。至于说张希禛的死因,樊增祥也查明,是张希禛在被詹元孝复控和李来宽来县具控后,某日大雨如注,他“过渡之际,滑跌落水,尸首打捞无踪”。樊增祥在批词中,明确表达好恶:“此乃天报淫人,神差鬼使,本县阅卷至此,不禁拍案叫绝”,即官员丝毫不同情死者,并痛斥告状人“屡控不已,意在拖累”,“丧良诬控”,完全不支持其请求,要求其“仰即敛迹回村,听候一详了事”。官员认定奸情,也有附带效果:此案可以看作连环案中的一环,对于名节有亏的寡妇詹李氏,张希禛作为她的“奸夫”之一而被提及,在家产纠纷中,对詹李氏的处分,樊增祥也运用了灵活变通的方案,即虽将她发落官媒,但对幼子达生仍准其带养,待成年后归宗再将其父亲的遗业交还给詹达生。

回到围绕“奸夫之死”展开的争讼,新上任就接手系列案件的樊增祥,并不愿多花精力在早已死去的张希禛上,他的基本立场正如批词中所说,先保“善人”,不保“淫人”。这种态度,也确定了办案的优先级,即始终将维护“风化”放在重要位置。在批驳张希和呈词时,樊增祥也对前任知县的办案颇有微词。还原前任知县严某办理此类风化案件的做法和逻辑,可以为我们多提供一个参照系。张希禛以詹李氏的名义控告詹元孝后,前任知县确实查明了事实,詹家“并无串抢情事”,但仅就事

论事,从宽处断,“断令詹李氏回詹门抚孤守节”。樊增祥复述前情时,虽能依托前任所查事实,对张希和表明“全卷俱在,岂能由尔胡说”,却也不免心实有憾,因为其前任“并不究尔兄不避嫌疑”及诬告之罪,“可谓宽矣”,导致张希禛完全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不服判决,“抗不送还,唆使凶闹,以致詹元孝以违断抗交复控到案”。当张希禛死亡,当时的知县本来也已查清事实,“连审两堂,实系自行落水”,但并未令张希和死心。导致樊增祥的批驳中,不得不强调死者的“人面兽心”“身受天诛”,以此坚决回击张希和的“捏以串差勒逼重情”的“胡说”。如前所述,樊增祥本人,办案风格与杜凤治或有相似,既灵活应变、抓大放小,又坚持原则,重视“风化”,既要为善良之辈减轻讼累,又要让淫凶之人知错受罚。如果樊增祥自始负责詹李氏等案,也许不致于出现后面的复杂局面和不利后果:仅就被张希禛、张希和咬住不放的人而言,“詹元孝早已出贸在外,詹鼓系双目失明”,生活可能都受到了连累。

,察狱以情是中国古代官员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常用手段,官员们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判断以及对证据的真伪认定,有效发挥了察狱以情的“入罪”与“出罪”功能,入罪功能主要体现为对嫌疑人和知情人的迅速锁定,出罪功能则体现在否认有罪认定。7

由此可见,在速审速结、有效取证的背后,是官员裁判纷繁多变案件时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古代地方官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9

留出充足的余地:李亚兴半夜持刀入户,依据“夜无故入人家”条,家主人将其登时杀死勿论,更不用说本案中李亚兴是自己落水身亡。二人的裁判也灵活应变,并不以按律处理为最终目标,而是力图让结果符合人情。杜凤治逼迫郭氏承认与李亚兴的奸情,并劝湛某与“有伤风化”的郭氏离婚,因为在他看来,尽管湛某对这段婚姻念念不忘,但如果任凭湛某之意将郭氏领回,难以避免后续的争讼和无尽的麻烦,他作为“父母官”便要快刀斩乱麻,从某种程度上也达到息讼的效果。最终湛某叩首愿弃,杜凤治目的达成。

总之,两案的办理中,最为两位官员看重的,便是对道德风化的维护,10

注释

  1. 邱捷:《晚清官场镜像:杜凤治日记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8页。 ↩
  2. 樊增祥:《樊山集·余序》,清光绪十九年渭南县署刻本。 ↩
  3. 相关研究,可参见霍存福:《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法官箴言研究之九》,载《中西法律传统》2023年第1期;徐忠明:《台前与幕后——一起清代命案的真相》,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
  4. 杜凤治:《杜凤治日记》( 第二册),邱捷点校,广东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965-972页。以下关于此案,出处均同此。 ↩
  5. 樊增祥:《樊山批判》( 卷五),杨一凡、徐立志点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以下有关此案的内容,出处同此。 ↩
  6. 樊增祥办理此类案件的立场和思路,在他升任省级司法官员后,仍然保持着。在《案例故事中的清代刑法史初探》(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中,笔者曾以“藩司办案的‘套路’与‘真情’”为线索分析过一系列案例,如樊增祥在《樊山政书》卷二“批韩城县丁令锡奎详”中对强奸岳母未遂后自尽的王心宽的态度,及卷十一“批商州杨牧宜瀚禀”中对曾与方世才的妹妹、女儿通奸而被方世才捉获并杀死的许祚考的态度,都是认为“天报淫人”即行奸者罪有应得、死有余辜的反映。 ↩
  7. 蒋铁初:《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察狱以情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论事,从宽处断,“断令詹李氏回詹门抚孤守节”。樊增祥复述前情时,虽能依托前任所查事实,对张希和表明“全卷俱在,岂能由尔胡说”,却也不免心实有憾,因为其前任“并不究尔兄不避嫌疑”及诬告之罪,“可谓宽矣”,导致张希禛完全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不服判决,“抗不送还,唆使凶闹,以致詹元孝以违断抗交复控到案”。当张希禛死亡,当时的知县本来也已查清事实,“连审两堂,实系自行落水”,但并未令张希和死心。导致樊增祥的批驳中,不得不强调死者的“人面兽心”“身受天诛”,以此坚决回击张希和的“捏以串差勒逼重情”的“胡说”。如前所述,樊增祥本人,办案风格与杜凤治或有相似,既灵活应变、抓大放小,又坚持原则,重视“风化”,既要为善良之辈减轻讼累,又要让淫凶之人知错受罚。如果樊增祥自始负责詹李氏等案,也许不致于出现后面的复杂局面和不利后果:仅就被张希禛、张希和咬住不放的人而言,“詹元孝早已出贸在外,詹鼓系双目失明”,生活可能都受到了连累。 ↩
  8. 蒋铁初:《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
  9.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65页。 ↩
  10. 这种“风化”,还可与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加以对比。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强制性的规范准则,善良风俗则是社会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并不是一般的道德标准,而是法律评价标准。从这一标准来看,杜、樊办案时考虑的“风化”,是近似于“性道德”、由“性”以及与“性”相关的诸方面综合而成的概念,在功能上也与“公序良俗”不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抽象原则,在现代司法的适用优先性在具体规则之后,而以杜、樊为代表的地方官常将“风化”作为断案的尺度与道德审判的工具,甚至优先适用于具体的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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