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个富有高度争议的理论概念,但
法治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是法治最小的概念共识。1
习俗与法律不可分割,习俗作为法律与法律的习俗研究实际构成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2
不同于当代正式的婚姻登记制度,补位婚作为一种传统婚姻缔结模式,将婚约与丧葬习俗紧密结合,在我国当代仍以婚姻习俗的形式存续于部分农村地区。补位婚的当代运作表现为婚姻登记制度与补位婚缔结模式在民众生活的并存状态,展现着法律与习俗的当代碰撞,背后隐含着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婚姻伦理观念的交汇。考查补位婚的当代运作及其婚姻伦理观念,对研究我国当下婚姻伦理观念的交汇以及习俗与法律的碰撞:以补位婚为中心的考查习俗与法律的碰撞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文学小说中补位婚情节所展现出的行为逻辑与婚姻伦理观念特征作简要概括,接下来对我国婚姻法所蕴含的伦理观念本位观及其历史嬗变过程作出阐释,最后就补位婚当代运作的伦理交汇问题集中考查习俗与法律的碰撞。
,是一部奉行最低限度虚构的溯源文学作品,3
首先,补位婚对姻亲关系的拟制补足符合农民“过日子”的行为逻辑,一定程度上激发出新的生活意义。在农村生活难免会听到“过日子”的说法,“会过日子”与“不会过日子”成为村民口口相传对个体行为方式的评判
其次,在婚姻伦理观念层面,补位婚反映出父辈在传统婚姻制度中的传宗接代观念,重视婚姻的生育功能。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指出,传统婚姻的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是男女双方在社会公认中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子女的责任。6
另外,小说中还提及家族一位男性对婚约履行程度影响整个家族在婚姻圈层中的诚信度,显示出婚姻家族本位对个体婚姻自由的不利影响。而采取补位婚三人合葬的形式厚葬婚约亡故女,可以展现男方家族对婚约的良好信誉,也为家族其他成员婚配信誉作出背书,彰显家族一体的伦理观念。这种家族本位的婚姻伦理观念无疑会对各家庭成员的婚约展开“道德绑架”,不悔婚的传统做法与我国当代婚姻自主原则相悖,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家族成员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当然,小说中人物对婚约亡故者与男主人公婚姻关系的潜在认同,以及家族对婚约诚信度的重视,都反映出小说背景下婚约在婚姻缔结中的关键地位,但这并非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必经法定程序。
以上传递出补位婚所具有的传统婚姻伦理观念,这种家族本位的伦理观念由传统经济和文化环境所形塑。我国近代以前农业社会的形习俗与法律的碰撞:以补位婚为中心的考查态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手工业具有脆弱性,民众以家庭为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侵扰,并协同劳作生产。家庭不仅因血缘人伦而天然成为个体的情感和精神支柱,还作为社会经济和组织单位,为个人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和活动空间。受家国同构政治观念和儒家文化仁爱精神之下整体至上价值观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以社会群体为价值主体的价值体系,个体价值蕴含在与他人关系互动过程中的社会群体价值之中。家族本位伦理观念又影响着我国传统民众的婚姻制度与亲属关系。在传统父权制社会和整体主义文化背景下,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形成了以父子、夫妻和长幼为三轴心的基本内容,其中父子之伦强调父慈子孝和父为子纲,夫妻之伦强调夫义妇顺和夫为妻纲,长幼之伦强调兄友弟悌和长幼尊卑,具有重视宗法等级、以父子人伦为主轴、以孝为核心,以及强调家庭本位的伦理文化特点。12
随着家庭组织单位从庞大家族到核心家庭的变化,家族本位伦理逐渐演变为家庭本位伦理,形成以核心家庭为整体的伦理观念。有人将家族本位与家庭本位所具备的伦理内涵称为家庭主义,亦不失为妥当方式,认为家庭主义具有强烈的一体感、嗣续繁衍、恪遵祖训、家庭财物公有和重视家族荣誉的特质。14
为内核,在强调血缘和家族整体观念之下,婚姻伦理表现出伦理本位的社会共同体特征,15
然而,强调家族本位和维护宗法等级观念的传统家庭伦理在近代以来遭受了猛烈冲击,清末变法运动将西方法治观念引入中国,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念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逐渐渗入国家婚姻制度,在当代表现为婚姻自主原则。而婚姻制度层面的本位原则的适用不能仅靠自上而下的法律适用,时代变革的思潮对婚姻伦理观念变革的聚焦,要求其与婚姻法的适用如影随形,一同构成历史发展变革的一环。伴随着我国一系列思想启蒙运动与革命、改革时期的伦理思想变革,我国婚姻伦理观念历经家族本位到个体本位的变迁,在当下呈现出新融合趋势。接下来集中分析婚姻伦理观念的现代化进程,大致可以分为近代社会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阶段,以及现代改革开放阶段。16
鸦片战争无情地开启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救亡图存的爱国启蒙学者在反思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寻找救国道路,五四新文化运动将矛头对准了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价值体系。一时间,儒学独尊的文化权威受到挑战,束缚人性的婚姻伦理沦为反思和批判的焦点,知识分子高举民主与科学的思想旗帜,要求进步与平等的呼声愈发响亮。新文化运动领袖陈独秀提出以西洋的个人主义精神反对东方文化中的家族主义精神,进而反对以家族主义精神为核心的儒家旧道德。17
18五四运动之后,中国无产阶级登上政治历史舞台,我国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阶段延续了新文化运动对个人主义的推崇,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这一阶段封建婚姻家庭作为革命对象遭到了猛烈攻击,以聘礼聘金为载体的买卖婚姻成为革除典型,婚姻登记制度正式出台,形成较为完备的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保障妇女权益和保护军人婚姻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封建宗法制和家长制被摧毁,革命阶级意识和政治热情为
新型家庭伦理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出台为建立新型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确立了法律保障,确定了婚姻自主原则,我国逐渐形成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尊老爱幼的新型家庭伦理观念,并在政治宣传下革新了整个社会风气,婚姻个体本位观念得以广泛传播。
在社会主义建设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对传统家庭伦理矫枉过正的虚无主义态度造成了新型家庭伦理观念的封闭与保守,使得家庭伦理的现代化进程遭受严重挫折。然而,民众千百年来所浸染的传统家族本位婚姻伦理观念并非一无是处,中国人自古以来对家庭的重视也难以彻底革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阶段对文化意识形态的改造,逐渐纠正了前一阶段产生的极左思潮,传统家族本位伦理观念的优良成分被进一步挖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个体理性的进一步强化,不断深入人心的个体契约责任意识为中国家庭引入了功利理性的个体意识,个体自由和权利主张得以萌发。经历了近代文化运动与革命建设阶段的冲击,我国传统家族本位大体让位于个体本位观念,婚姻伦理观念发生了历史变迁。政治与经济环境的开放与社会变革的发生,催生了我国婚姻家庭行为逻辑与运作方式的嬗变,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家庭观念逐渐淡化。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转向夫妻配偶关系为中心,计划生育政策也使得核心家庭涌现,家庭成员逐渐脱离大家族的伦理束缚,有所保留的家族本位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家庭本位,对个体的控制与束缚逐渐淡化。
行为伦理的时代偏好不能说明家庭本位与个体本位之间存在绝对的二元对立关系,我国当下的婚姻伦理观念也并非从家族本位径直走习俗与法律的碰撞:以补位婚为中心的考查向个体本位。家庭,本身不是个体的对立面。
遭受历史变迁的不单是伦理思想,还有承载着伦理观念的空间与情感领域的家庭,在近百年来的三次冲击后,当前中国家庭处于压力增加和能力下降的失衡状态。19
后展现着补位婚与我国形式法治的碰撞,实则属我国当下民间习俗与法律在婚姻缔结模式中的碰撞。法律与习俗分别将婚姻缔结定义为个体化的私人事件与关联于家人和家务的家庭事件,两种定义的纠葛与融合凸显着中国式结婚所具有的古今中西双重维度,以及当代的特定时代特征。22
在对我国家庭婚姻伦理观念的历史变迁作出分析后,将问题重新聚焦到补位婚,可以发现这种传统婚姻缔结模式的在小说中现代运作正是家族本位的传统婚姻伦理观念与个体本位的婚姻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现不妨对其运作逻辑进行拆分。需要明确的是,从婚姻关系成立来看,小说中男主人公前后两次婚恋均为自由恋爱,无论是婚约缔结还是结婚登记都是个人自主决策的选择,在婚姻伦理观念中属个体本位,这也展现出我国当代婚姻法中婚姻自主的底线原则定位。从行为动机与结果导向视角出发,能够发现男主人公缔结补位婚有着强烈的婚恋自主性表征。信守对亡故女的失效婚约成为自己争取合葬、对抗族人的首要动力,补位婚模式成为修复破碎现实的工具,男主人公与补位者借用这一观念工具冲破家族主义的藩篱,实现新阶段婚姻自由的效果。然而,婚姻运作事实与婚姻制度规范之间存在张力,源于二者伦理观念层面的空间落差。即使我国当代婚姻制度呈现出新时代风貌,作为补位婚模式的婚姻伦理观念和现实诱因,制度之外的家本位婚姻观念依然在民间部分地区发挥着现实功用。家族主义延续至今的代际责任令家庭与个人的婚姻紧密相连,注重人情与面子的中国社区圈层放大着家长对子女成婚的责任,现阶段无法脱离家庭环境的个人在坚守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面临与奉行传宗接代等婚姻家庭本位观念亲属之间的冲突与磨合困境。补位婚模式的当代运作展现出我国当前婚姻伦理中存在婚姻个体本位与家庭本位的交汇。补位者以婚姻自主原则进入婚姻关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受到婚姻家族本位的影响,甚至是约束,个体本位在婚姻关系伊始阶段发挥作用,家庭本位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影响婚姻关系主体及同一家庭或家族范围内的成员。
总而言之,虽然婚姻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但当代运行的婚姻缔结模式却可以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不同时代特征的婚姻缔结模式在当代的表里交汇展现出婚姻伦理观念跨时代的生存力量。在国家制定法的保驾护航下,官方正式的婚姻制度有行政约束力,成为婚姻关系成立必备的“表”;而如同补位婚一般的传统婚姻缔结模式,携带着过去的婚姻伦理观念,与民众的其他生命历程紧密结合,成为当代部分群体仍难以抛弃的民间习俗之“里”。婚姻关系的表面程序或许能在短时间被强制改变,民间习俗形式展现的婚姻内涵却需要长时间的观念嬗变。婚姻法的实施与教育宣传能在一定程度上将官方婚姻伦理观念渗透于民间,但婚姻伦理观念的彻底改变还需要历史条件的综合作用,还需要婚姻法配合习俗以提供相应的变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