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其数的民俗以各式各样的姿态展现在私人生活和公众视野之中,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行为习惯和文化传承的基因载体。民俗通常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涉及民众“人生大事”的方方面面,为民众生命历程的关键节点提供行为模式指引与仪式象征意义。婚姻和丧葬是多数百姓生命历程的头等大事,前者是传统观念下两性结合继而孕育生命的基础,后者是生命消逝退出现世人伦的终点,从一些习俗中亦可以看出两者的结合。然而,习俗不是只能从民间百姓的现实行为实践中被观察,还能以记载习俗生活的文字形式得以展示。文学小说往往以主人公之间的悲欢离合为故事情节,难免会涉及婚恋与丧葬等生命进程,因此低限度虚构的小说情节无疑是了解民俗的绝佳窗口。
《集吉园往昔婚恋》是一本由法学界人士伊涛撰写、聚焦我国乡村人文风情的长篇小说,于不日前出版。据伊涛交代,该篇小说属于溯源文学,奉行最低限度的虚构。1
遇将在第四部分集中展示。
,按字面意思来看,是指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缺位补足。严格来说,补位婚中的补位是指已有婚约的非亡故者的后续婚配者对亡故者在身份关系中的补足,既包含与非亡故者的婚姻关系,又包含亡故者与双亲等的亲属关系。据作者描述,补位婚常见于一男一女按照民间习俗订亲后,在尚未结婚的过程中出现一方亡故的情形时,双方家庭为了继续维系已经形成的姻亲关系,将亡故者骨灰预先安葬在另一方与后续婚配者百年后的坑位中间,形成亡故者、未亡故者以及后续婚配方“合三家之好”的婚姻形态。也就是说,补位婚这种传统婚姻缔结模式是将后一份婚姻关系的缔结与先婚约亡故者的丧葬安排紧密结合的,两者是并行存在的,缺一不可。小说中与此相对应的描写是婚约女方遭遇噩耗,男方将亡故女骨灰安葬在自家祖坟,等待自己与后续婚配女方去世后三人合葬,同时与亡故女亲属保持姻亲关系,达到以死系生的效果。这种鲜见的民间婚姻缔结模式在展现未亡故者信守婚约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婚约亡故方亲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刻画着民间百姓积极抱团取暖的生存信念。2
正如《礼记· 昏礼》中所言:“昏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自古以来,不论婚姻制度形态如何,每对婚姻所涉及的当事人不过是夫妻双方及家族成员,所形成的姻亲关系也不过是男女方两个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补位婚是如何突破“合两姓之好”,做到“合三家之好”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婚约男女一方突遇亡故后各方主体
的现实情感与伦理需求,这也是补位婚得以存续的核心所在。突如其来的生死相隔无不令生者徒增悲痛,而补位婚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婚约相关方之痛,以死系生、化死为生,从而重拾生的信心。现尝试对相关主体的伦理情感满足作出情境分析:一是补位婚的丧葬模式能够满足婚约双方死后灵魂团聚的情感期待。面对即将进入婚姻殿堂的爱人离世,婚约未亡故者往往难以承受,忠贞不渝的爱情信念会让其产生孤独终老的想法,更有甚者会以轻生离世的方式坚守爱意。然而,婚约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去世,自己在漫长余生中空守诺言在现实民间环境中是难以实现的。此时,补位婚的婚姻缔结模式对亡故者的安葬安排能够在外观上赋予其家庭成员身份,展现自己对婚约的忠诚态度,同时补位者在婚姻关系中的补足也促使婚约未亡故者开启新的人生历程。二是对婚约亡故女的定期祭奠能够巩固婚约双方的姻亲关系。面对准备成婚的子辈突然离世,亡故者亲属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之情更是无以言表,其双亲难免会郁郁寡欢而终。此时,婚约非亡故者对自己子辈的安葬安排既能显示其对婚约的忠诚,又能以“不破亲”的姿态使两家继续展开后续交往,为悲痛中的亲属带来一份安慰和人情陪伴的温暖,对余生有更多期待。
姻亲是血缘之外的人为拟制亲,补位的相对性体现在一方面是补位者对亡故者子辈角色的补位,另一方面也形成亡故者亲人对补位者的亲属关系的拟制。补位者与婚约非亡故者对亡故者亲属的照料促使其从丧子的悲痛中走进拟制亲人陪伴的现实里,也为亡故者亲属的老年生活增添一丝保障,补位者本人同样也受到拟制亲属的照料与陪伴,因自己的善意在世上多了一份善缘和亲情。三是将婚约亡故女安葬在男方家祖坟的做法能够提升男方家族的婚约诚信度。正如小说中男主人公母亲对其大伯辩驳称,若是自家不善待亡故女则表明自家连最基本的诚信都不讲,以后便更没有人敢嫁入,不仅是男主人公,就连其他男丁的婚事也会受影响。3
鉴于各区域在传统婚姻缔结模式方面差异过大,实难对补位婚的历史起源进行追踪,本文仅从传统风俗文化延续方面对补位婚的发生逻辑展开探究,其中以丧葬礼俗为核心。小说中男主人公在故事开头向亡故者母亲承诺到:“我和书曼生生世世都要在一起,谁都不能阻拦。她既然是我的媳妇,我就理应办理她的丧事。”4
的婚姻成立与否的问题,假设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需要解释的是已婚女性为何要安葬在男方家族祖坟之内,这还要从受传统宗法观念影响的丧葬文化中寻找出路。人终有一死。正如《礼记 ·祭统》有言:“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由丧而葬,由葬而祭,丧葬是中华民族“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代表。现如今在民众日常生活中以民间习俗姿态呈现的骨灰安葬仪式,背后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礼法传统,在历史上经历了从习惯到礼俗再到礼法结合的法律规制的过程。
自古以来,丧葬与祭祀就自发成为我国民众不可或缺的生命历程,在儒家伦理观念影响下,丧葬事项也与孝道伦理和社会治理紧密联结。《论语·为政》有言:“生,事之以礼;死,丧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论语 ·学而》亦有言:“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可以看出,丧葬习俗在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下,承载着慎终追远的孝道伦理观念和孝治天下的政治功能。一些学者对丧葬礼俗的发生与延续作出探究,认为出于对死亡的恐惧和对祖先的崇拜,古人才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丧葬礼俗,其中丧服制度的产生最初源于某种禁忌,后随着儒家伦理观念的形成,逐渐演变为对死者哀悼和居丧者失去亲人的哀思表达;而在最初的礼俗起源主要表现为人类原始思维的演进、灵魂观念的发展以及氏族制度的形成为物质和社会等前提条件;就丧葬礼俗与法律关系来看,中国传统的丧葬礼俗表面上是从亲情的角度来弘扬儒家所倡导的孝道,但其本质是为了维护皇权和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6
夫妻合葬是丧葬礼俗中重要内容,也是补位婚中三人合葬最为直接的行为指引。有关夫妻合葬的考古资料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盘龙城夫妻并穴合葬墓,《诗经》有言“生则异室,死则同穴”,《礼记》中也有孔子移母尸与先亡的父亲合葬的记载,可见早在先秦时期夫妻合葬的做法就已十分普遍,《孔雀东南飞》耳熟能详的“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的说法更是深入人心。我国丧葬史著名研究学者陈华文认为原始葬俗深刻反映了当事人的灵魂信仰观念,夫妻合葬等葬俗是对现实世界真实情况和需要的摹写,凝聚着人们不可置疑的灵魂信仰。7
因此可以将夫妻合葬看做是在灵魂观念的支配下,爱而不得的古人幻想死后结为夫妻或生前已经结为夫妻死后继续结发的仪式表达。而夫妻合葬的功能远不止此,有学者在研究丧葬习俗与婚姻的关系中详细指出:丧葬仪式本身能够反映婚姻关系,某些丧葬习俗也具有促进夫妻和睦、维护姻亲关系的作用,甚至起到婚姻教育的作用;而夫妻合葬的意义则可以体现为对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反映、死者灵魂永存阴间观念的再婚丧中的反映,以及对传统宗法观念影响下男尊女卑观念的宣传。8
补位婚中三人合葬的做法蕴含着传统丧葬文化的延续,也可能是参照了一夫多妻制时的“排棺葬”丧葬模式。在我国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的农村家族中存在排棺葬的殡
除丧葬文化之外,补位婚还涉及到以六礼为渊源的民间婚约习俗。有婚约而未登记结婚的情侣在现代法律上不具备婚姻关系,婚约方完全没有义务来安葬亡故恋人,小说中只定婚未举办婚礼亦未领证的未婚夫却能参与恋人黄书曼的骨灰安葬事宜,这还要注意民间盛行的婚约习俗。《礼记 ·昏义》中讲述六礼包含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环节,是古代婚姻在礼制上的程序表现。其中纳吉属六礼中的第三礼,采纳取吉利之意,纳征是继纳吉之后的第四礼。《仪礼 ·士婚礼》中说道,“纳吉用雁,如纳采礼”“纳征,纳聘财也”。按照婚姻的六礼程序,纳吉是男方问名后在宗庙占得吉卜时通知女方并送聘书表示要订婚的礼仪,纳征是纳吉之后男方将聘礼送到女方家的仪式,二者构成后世所称婚约的渊源。“依礼而言,婚姻由纳吉而定,由纳征而成,故在律之方面亦以交换婚书或收获聘财为婚约成立要件……婚约系保障纳吉、纳征之效力而设,且女子出嫁,依礼即有从人之端,著之以缨,明其有系;故不须其反悔,更不能再与他人定婚或成婚。”9
,补位婚不属于我国制定法内容,不同于结婚登记的国家法定婚姻缔结方式,补位婚中的婚约与丧葬安排只能以民间习惯的姿态在司法裁判中得以衡量。根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民事
即使补位婚中的婚姻缔结模式只能在现代法律中被认定为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民间习惯,但某些地区依旧存有补位婚的身影,也就存在相关的纠纷空间,这就需要我们以司法面向来观察补位婚。小说中由补位婚所引发的纠纷首先涉及婚约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49条有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且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知,在中国现代法律中,只有完成婚姻登记才达成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并非婚姻成立的必要前提。即使有了订亲环节或者已经举办婚礼,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依然不成立婚姻关系。婚约是受传统“六礼”法定婚程序影响形成的民间习俗,主要涉及六礼中的纳吉和纳征两个环节,在如今国家法律中婚约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但在高价彩礼所引发纠纷不断的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了彩礼返还条件的相关规定,并在补位婚:一种传统的婚姻缔结模式及其现代遭遇2021年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得以沿用11
与此同时,补位婚在婚姻缔结模式中的独特之处体现在三人合葬的骨灰安葬上,承载着孝道与民德厚度的丧葬民俗在民间运行中存在骨灰安葬方面的纠纷,包含安葬时间、方式、地址等等内容,于是就有了法律的规范介入。就权利界定来看,骨灰安葬权在学界中涉及物权与人格权两方面内容,主要形成骨灰物权说、死者人格利益说和人格物说三种学说类型。本文采人格物说,以冷传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人因为生老病死等原因形成由物(基因)
到人再到物(尸体、遗骨、骨灰)的过程,因而骨灰是兼顾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定物,属于人格与财产高度契合的人格物,兼具人的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起到架通人格与财产桥梁的重要作用。12
13进一步来看,不断涌现的骨灰安葬纠纷也
催生出司法实践适用的具体规则。从我国社会风俗习惯来看,为逝者料理安葬事宜一般均由近亲属完成,内容包括选择安葬方式、安葬位置、安葬仪式、骨灰下葬等,时间上通常以及时入土为安为宜,不宜拖延过久。所以若近亲属间对安葬事宜有争议的,如逝者生前有明确意愿的,应依其意愿安排,逝者生前无明确意愿的,应依逝者所在地区的一般风俗习惯安排,但上诉安排均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补位婚出现合葬纠纷时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民间习俗,丧葬活动一般是由死者近亲属来操办,上述关于对遗体、遗骨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所以,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适用只有近亲属才对死者骨灰享有诉权,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而补位婚中的虽存在婚约但并未完成婚姻登记,所以婚约未亡故者不属于亡故者法律上的配偶,因而若对婚约亡故者骨灰安葬产生争议,婚约非亡故者并非案件适格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权。回到小说中来看,男主人公许某并不具备对亡故者黄某的骨灰安葬权,同理,男主人公家族其他人员也不具备诉权,只有婚约亡故者近亲属才享有该权利。
上文已对补位婚相关的法律定位与纠纷裁判规则作出基本概括,现在不妨对小说中骨灰安葬纠纷的情节展开续写,即假设男主人公与补位者若有一人在对方去世后,对三人合葬的安排争议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作出裁判。若相关方在骨灰安葬问题上存在难以协调的争议,行使诉权希望法院作出裁决的话,法院会按照公序良俗原则作出裁判。那么,回到小说中,若产生关于男主人公的骨灰安葬纠纷,婚姻补位者对此存在争议也应尊重男主人公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支持将男主人公与
,补位婚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重重挑战与冲突。困境首先存在于婚姻关系成立要件的认定上,在小说中集中表现在两位村长的对话之中。婚约亡故女所在村的赵村长站在订亲必守约的角度主张亡故女应葬入男主人公祖坟之内,认为订亲就是定死了不能反悔,彼此要讲诚信,要相互遵循和信用约定,除非男女双方故意做出了毁坏婚约的事。而小说中男主人公大伯反对将婚约亡故女葬入自家祖坟,主张站在法律角度判定二人因未领证而成立婚姻关系,因而亡故女不应葬入夫家祖坟。16
补位婚:一种传统的婚姻缔结模式及其现代遭遇尽管法律目前并未将订婚作为法定结婚要件,但承载的礼俗仪式和象征意味的订婚环节早已融入民间百姓的生命进程,成为成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一些民众主张只要完成订婚仪式,就视为成立婚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只是补位婚现代冲突遭遇的前置要件,且在现代婚姻法律规定中可以清晰辨认,而对婚约亡故女骨灰安葬的冲突才是补位婚现代遭遇的核心部分。小说中有关骨灰安葬权的冲突集中在男主人公与以大伯为代表的家族长辈中,处于同一家族内部的不同主体在婚约亡故者的安葬问题上存在不同角度的偏好,各自援引的说理依据表现了补位婚的现代遭遇。其中大伯作为族内长辈,以家族利益为重,借用法律未结婚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的规定说服晚辈,反对将未结婚的晚辈恋人葬入自家祖坟。而男主人公从个人情感出发,为表示自己对爱情的忠贞和对爱人的哀思之情,于是以补位婚这一传统婚姻缔结模式作为论证工具,强调婚约在民间成婚中的重要性以及补位婚的丧葬习俗,主张将婚约亡故者葬入自家祖坟,实现其与自己、补位者百年之后三人合葬的做法。两方主体的安葬冲突是以各自偏好的结果为导向,一方援引法律主张婚姻关系不成立不能安葬在男方家祖坟,另一方援引民间补位婚习俗做法,强调订婚后亡故一方能够与非亡故者合葬,二者展开了一场在骨灰安葬上个人本位与家族本位的较量。对抗双方分别以补位婚与法律为说理依据,但婚约的法定效力不被认可,加上三人合葬的做法违反现代法治中的平等观念和对人格权的尊重,于是补位婚在现代民间的存在困境可见一斑。
学理层面来看,补位婚现代困境的背后是
传统习俗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继承问题,同时也是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在不同法治观念下的冲突。有的学者从学理角度论证了传统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问题,17
18181818虽然传统民俗始终对民众日常生活行为起着调节作用,但其因具有历史定在性也存有时代残留的不合理之处,民俗延续的文化内涵与当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也预示着民俗在当代传承中必将面临法治困境。这种困境常见于婚姻相关的习俗传承之中,从补位婚的现代遭遇中可以有所窥视。民俗也可称为民间法,指在国家之外的社会中长期自然演化生成的行为规则,又被称为习惯法、习惯性规范等。我国学界学者对此存在不同术语主张。19
,我们认识到补位婚这样一种展现民众抱团取暖信念的传统婚姻缔结模式。补位婚中对婚约亡故女的丧葬安排立基于传统宗法观念影响下的丧葬文化,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者的现实情感需要,是夫妻合葬的礼俗安排在婚约一方亡故情况下的历史延续。不过补位婚三人合葬的做法在寄托亲属哀思与爱人团聚希望的同时,也隐含着传统父权制下男尊女卑的宗法观念,与我国当下尊重人格权与主张男女平等的法治理念相悖。补位婚有关婚约和骨灰安葬的民间习惯,与我国当前制定法裁判规则之间存在冲突,若在婚约与丧葬等问题上产生权利纠纷后诉诸法院,则显露出传统补位婚在现代法律中的生存困境。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对传统习俗纠纷作出裁判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的问题,这既要坚持制定法的基本内容,以法治精神和原则为底线,又要在规范民俗过程中兼顾传统民俗的合理之处,给民俗留有自生自发的创新空间。■补位婚:一种传统的婚姻缔结模式及其现代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