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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

丨激声特邀丨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

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

期刊信息

2023年第3期 · 总第3期 / P.41

:人口数量通常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超生到底会与哪些传统观念相关?惩罚缘何有时会失效?是否会彻底失效?终需探讨。透过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出,生育并非只是指涉人口繁衍,还涵涉着养老问题、孝道伦理、家族性跃升和血脉传承的纵向延伸等诸多事项。传统儒家与当代法律都主张不宜让人口出生无节制。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反倒会与儒家阐发的孝道伦理等深度绑定。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当代哪怕早已松动,但女性随嫁从夫的观念未必同样有所松动。诸如此类,皆指向传统文化随着社会发展而涤荡。喜剧故事中的当事人曾因超生受到惩罚,表面上看去貌似只是需要缴纳罚款,实际上却还隐含着比缴纳罚款更重的惩罚,即背后隐含着正式惩罚与非正式惩罚的界分。

正文

生儿育女原本只是私人事务,但人口数量

通常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超生到底会与哪些传统观念相关?惩罚缘何有时会失效?是否会彻底失效?终需探讨。透过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出,生育并非只是指涉人口繁衍,还涵涉着养老问题、孝道伦理、家族性跃升和血脉传承的纵向延伸等诸多事项。传统儒家与当代法律都主张不宜让人口出生无节制。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反倒会与儒家阐发的孝道伦理等深度绑定。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当代哪怕早已松动,但女性随嫁从夫的观念未必同样有所松动。诸如此类,皆指向传统文化随着社会发展而涤荡。喜剧故事中的当事人曾因超生受到惩罚,表面上看去貌似只是需要缴纳罚款,实际上却还隐含着比缴纳罚款更重的惩罚,即背后隐含着正式惩罚与非正式惩罚的界分。

通常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超生到底会与哪些传统观念相关?惩罚缘何有时会失效?是否会彻底失效?终需探讨。透过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出,生育并非只是指涉人口繁衍,还涵涉着养老问题、孝道伦理、家族性跃升和血脉传承的纵向延伸等诸多事项。传统儒家与当代法律都主张不宜让人口出生无节制。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反倒会与儒家阐发的孝道伦理等深度绑定。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当代哪怕早已松动,但女性随嫁从夫的观念未必同样有所松动。诸如此类,皆指向传统文化随着社会发展而涤荡。喜剧故事中的当事人曾因超生受到惩罚,表面上看去貌似只是需要缴纳罚款,实际上却还隐含着比缴纳罚款更重的惩罚,即背后隐含着正式惩罚与非正式惩罚的界分。

通常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超生到底会与哪些传统观念相关?惩罚缘何有时会失效?是否会彻底失效?终需探讨。透过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出,生育并非只是指涉人口繁衍,还涵涉着养老问题、孝道伦理、家族性跃升和血脉传承的纵向延伸等诸多事项。传统儒家与当代法律都主张不宜让人口出生无节制。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反倒会与儒家阐发的孝道伦理等深度绑定。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当代哪怕早已松动,但女性随嫁从夫的观念未必同样有所松动。诸如此类,皆指向传统文化随着社会发展而涤荡。喜剧故事中的当事人曾因超生受到惩罚,表面上看去貌似只是需要缴纳罚款,实际上却还隐含着比缴纳罚款更重的惩罚,即背后隐含着正式惩罚与非正式惩罚的界分。

通常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一家如此,一国亦如此。如果人口数量大爆炸,难有充足的资源可供消费,甚至严重影响到了经济社会发展,该怎么办?不可避免需要借由公权力予以调整。据1980年《婚姻法》第2 条规定,要实行计划生育。出台于1982年的现行《宪法》第25条更是指出,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 49 条又申明,夫妻双方具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那以后,直至出台于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一直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符合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可申请生育二胎。第2 条则言,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见于2001年《婚姻法》第2条,仍是强调要实现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若有人超生,必然涉嫌违法,要接受惩罚。关键问题是,有些夫妻立足于各种思考,宁可接受惩罚都要超生,而且各种思考中难免蕴含着传统观念。

接下来要探讨的正是,人口超生到底会与哪些传统观念相关?惩罚缘何有时会失效?是否会彻底失效?提倡少生,并不等于主张不生,因而计划生育其实未必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育权利。况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本节写作的最终结论恰恰在于,传统儒家的相关论断与当代的计划生育国策不谋而合,生育权利亦有必要以儒学为依归。

迄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版第18条,提倡人们生育二胎,再至2021年修订版第18条则言,一对夫妻可生育三胎。时移世易,曾经的冒险超生早已成了史迹。法律规定发生变动的缘由,无非在于一胎乃至二胎生育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口数量的需求。需要反思的正是,提倡生育三胎是否果真会助推着人们积极生育?效果若是未必尽如人意,那就还需要追索背后蕴含着怎样的观念变革,以至于当年提倡少生时人们会超生,到了提倡生育三胎的时代却又未必会积极生育。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丨激声特邀丨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且看《超生游击队》讲述的故事,1

仨女孩的名字分别叫作海南岛、吐鲁番和少林寺。以地名指代人名,寓意在于纪念黄某和宋某长期以来的出逃轨迹。黄某曾言,我们就是要走一道,生一路,走一站,生一户,直到生出儿子为止。甚至已经给即将出生的孩子取好了名字,叫作兴安岭。宋某边发牢骚边说,我到了北戴河就生。黄某则言,那就给孩子取名叫作北戴河。宋某曾感慨,可真是越穷越生,越生越穷,怀孕了想吃水果,都没有。黄某却说,我不是给你买过几捆大葱吗!从营养摄取的角度来说,大葱和水果是一样的。宋某则念叨,吃大葱生出的孩子,个顶个葱心绿,怎么赶得上吃水果生出的孩子,那么水灵。黄某认为,孩子葱心绿,更好辨认。

宋某曾言,时代不同了,生男生女都一样。黄某却认为生男孩更好,而且认定多生孩子有益,说不准还能培养出乡长。内在逻辑在于,如果只生一胎,培养出乡长的概率比较低,多生几胎,即可提升家庭成员成为乡长的概率。宋某反倒频发牢骚,一则吃了上顿没下顿,动辄就忍饥挨饿,二则晚上需要钻水泥管子落宿,吃尽了苦头,三则衣衫褴褛,自我感觉影响到了眼下所在城市的市容,四则总能发现他人投来鄙视目光,五则曾被人指着鼻子蔑称为盲流,无异于被视为流氓,六则只顾着生孩子,早已丢失了自我,生活质量急转直下,还谈何夫妻和和美美生活。黄某听后为之动容,怎会不知自己择机打工赚来的钱全都充当了乘车路费,何止辛苦,简直就是无比心酸,最终决定跟妻子回家。即使要接受惩罚,缴纳难以承担的罚款,都不想继续在外漂泊。第四

胎无论是男是女,日后都不再超生,努力把孩子们培养成人。显而易见,黄某和宋某生育二孩时,就已涉嫌超生,生育三孩乃至四孩,更属于违法。缘何如此的理由,首先就在于想要生出儿子。

尤其黄某,思考中明显蕴含着重男轻女的趋向。此种趋向,恰恰并非当代社会的新生事物。据悉,孔子游泰山,见荣声期(荣启期)行乎郕之野,鹿裘带索,鼓琴而歌。孔子问,先生所乐者何?荣公答,吾乐甚多,而至者三。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吾为人,是一乐。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人以男为贵,吾为男,是二乐。人生有不见日月,不免襁褓者,吾已九十五岁,是三乐。贫者士之常,死者人之终。处常得终,当何忧哉!孔子曰,善哉!能自宽者。(《孔子家语• 六本》)此番事迹,在《列子•天瑞》中同样可以看到。荣声期是春秋隐士。东晋文学家陶渊明曾在其《饮酒•其二》中赞曰:“九十行带索,饥寒况当年。

不赖固穷节,百世当谁传?”追索荣公三乐,其中之一便是以男为贵,认可男尊女卑,无疑蕴含着重男轻女的观念。孔子评价荣公能自宽者,其实只是在审视荣公如何,并不等于孔子同样倡导男尊女卑。

更早的文献《诗经• 小雅•鸿雁之什• 斯干》曾言:“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不难看出,生男生女,两样对待。此番言表,到底是在倡导重男轻女,还是仅仅在于描述重男轻女的社会现象?据考古资料,越是追溯历史的前端,家庭谋生越是以农耕打底,需要诉诸体力劳动,迄至战乱年代,冷兵器作战更需要付出繁重的体力。男性体力通常远胜女性,因而重视生男恐怕是社会常态,无需何人刻意倡导。2

汉代董仲舒曾言,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春秋繁露•基义》)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春秋繁露• 阳尊阴卑》)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春秋繁露• 顺命》)

凡此种种,无不是在宣称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尤其按照阳尊阴卑的逻辑,夫为妻纲无疑蕴含着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的观念。关键问题是,三纲并非发轫于儒家,孔子、孟子乃至荀子,并未提到。反倒是法家曾言,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乃天下之常道。如是观之,先秦法家的三顺说堪称汉代三纲的前驱。

董仲舒运用阴阳观念言表两造相合的事理,属于儒家的惯常路数。例如《周易• 系辞传下》就曾提点,“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由三顺

发展至三纲,明显接续自韩非子,以儒涉法,终致混融。若认为重男轻女观念的发轫和流行肇始于儒家倡导,无疑有失于偏颇,3

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更是会与儒家阐发的孝道伦理深度绑定。具体说来,儒家曾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践其位,行其礼,奏其乐,敬其所尊,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中庸• 第十九章》)综合审视,父辈生育子辈,即可让自家血脉实现由父到子的代际纵向传承。由父向前追溯,便是父之父、父之祖乃至更高的辈分。由子向后延伸,便是子之子、子之孙乃至更低的辈分。由前到后一代一代传承,各人和相应的伦理角色无不内在于纵向的血脉传承轴。尤其到了长时段的传承中,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其实未必会见面。例如曾祖与曾孙,曾孙出生时,曾祖极有可能早已去世,但曾孙岂能认为曾祖不存在。若无曾祖的事先存在,哪里会有曾孙的后来存在。

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无论具有多少种含义,首先指向的便是血脉传承纵向轴。在轴上,早已死亡的先祖原本就属于事先存在者,而且传承轴本身则是极其鲜活的。就此看来,断不可认为死亡会让先祖从世界上彻底消失。能消失的其实仅仅只是肉眼可见的丨激声特邀丨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躯体而已,即死亡影响不了人们在血脉传承轴上永存。前提条件恰恰在于,确保传承轴不会断裂,需要一代一代无止境地生育下一代,即传宗接代。哪一代若是无后,无疑会促使血脉传承轴断裂,怎能不算是不孝。所谓孝者善述人之事,首要寓意便是,通过血脉传承记述由先祖到自己的存在。孟子口中的无后二字,其实未必是指无儿子,但女性婚嫁,从夫而居,在常见世态中未必还能算是娘家的人口,生育的子女往往更属于夫家的人口。如此一来,各家若要维持血脉代代传承,免不了就会盼望代代皆有男孩诞生,无后是为不孝就等同于无儿子是为不孝。正如故事所示,前三胎生育都是女孩,黄某怎可避免会为自家的血脉代代传承担忧。女孩越多,越偏离血脉代代传承,必会促使黄某对生育男孩具有极强的紧迫感和急迫感。寄希望于第四胎能生育男孩,在血脉代代传承的层面上甚至属于必须。

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其他事物,血脉传承异常强大。比如故事中提到的乡长官位,既能获取,亦可失去,血脉则是能得不能失。父与子再怎么不和睦,顶多只能表明伦理关系不佳,但仍会共享同一条血脉。况且官位等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血脉恰恰是生则带来,死亦扯不断。生前的躯体属于血脉的动态载体,由生到死乃至死后的血脉传承轴构成了血脉的静态载体。如是观之,积极推动血脉传承轴代代延伸,堪称人们在历史时空中寻找、确认和定位自己存在的最有力的凭据。

当人们通过日常回忆和祭祀等方式面对先祖时,大可不必抱有自卑态度。盖因先祖的死后存在原本就端赖后辈人的追念,敬其所尊,亲其所爱,即后辈人的存在能助益于先祖的死后存在。亦无需抱有自大态度。因为从血脉

传承的角度来说你我并无不同,皆是轴上的成员。即使后辈人能获得先祖未曾获得的官位,在血脉传承的层面上,顶多只能算是锦上添花,再怎么被视为光耀门楣,或者光宗耀祖,都不会对血脉传承本身产生实质性改变。若血脉传承出现了断裂危机,努力生育下一代,方能算是雪中送炭。就此看来,人们每一次面对先祖和血脉传承轴,无形中难免就会对自己予以规训,悄然间告诉乃至告诫自己无需自卑或者自大,只需以平实的姿态面对一切即可。一代一代若是都能诞下男孩,更会助益于那样的规训代代延伸。

,血脉传承并非只能涵摄孝者善述人之事,还可以涵摄孝者善继人之志。所谓志,何尝不能算是某种事。在区别于述人之事的层面上,继人之志恐怕是指承继志向和夙愿。4

就像故事中展现出来的那样,官位岂是黄家原有。忙于生育的黄某若早已获取,又何必想要朝着能获取官位的方向培养子女,其言行透露出他对官位获取抱持着艳羡态度,即是以自己眼下全无渴盼日后能间接拥有。且不论四胎子女日后是否全都能成为乡长,哪怕只是其中的一胎能替黄某实现夙愿,都将意味着官位获取在黄家的血脉传承中获得了实现,更意味着黄家实现了由之前无人获取官位到后来有人获取官位的跃升,即官位获取会为血脉传承和人口繁衍增光添彩。5

同时,俗语有言,多子多福。需要追问的正是,多子何以多福?一则多子势必意味着血脉开枝散叶的幅度趋于无限大,可以助推着血脉传承趋于繁盛。二则可以提升血脉代代传承的概率,即儿子较多哪怕未必意味着男孙较多,但起码能助益于提高男孙诞生的概率。就此看来,在血缘传承的层面上多子的确意味着多福。

俗语又言,养儿防老。无可辩驳,生养子女的意义在于防止老无所养,把父辈的养老问题交托在子女尽孝上。俗语还强调,家有一老养十小,家有十小未必养一老。多子饿死父,到老住破屋。追索其意,明显指向防老事项,点明了多子未必多福。何以至此,就常见世态来看,相较于女儿外嫁,父母只提供嫁妆,儿子娶妻则往往需要父母提供居住房屋和各种家当,构成了家庭财产在家庭内部流动的主要表现。儿子越多,势必会对父母的财产积累发起挑战,结局难免就是父母为儿子无限付出,终致自己的财产积累渐趋于无,以至于可以为儿子建筑新屋却无财力为自己再筑新房。到了养老问题上,诸多儿子之间若是你推我推,如同

踢球,那就致使父母最终无人赡养。况且诸多儿子分别从父母那里获得过多少财产,未必能等同划一。父母分配财产不均,极易在父母子女和诸多儿子之间引发争议,促使父母的养老问题遭遇搁浅。诸如此类,皆可在儒学的论域内找到相关的理论阐发。

孔子曾言,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以三年之爱于其父母。(《论语• 阳货》)此言固然是在为三年之丧的合理性提供论证,直指父母死后子女应该守孝三年,但已经点明守孝的条件仅仅在于子女刚刚出生的前三年免不了需要父母予以三年怀抱养育,再无其他条件。至此说明子女三岁以后是否曾从父母那里获得过财产等物并非子女尽孝的必要条件,即子女三岁以后哪怕从父母那里并未获得过任何财产等物,待父母死后,都理应守孝三年。

孔子还言,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 为政》)此言指向子女尽孝并非仅限于父母死后以礼葬祭,更需要在父母健在时以礼事奉。孔子又言,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为政》)此言固然是在强调人类区别于犬马的本质属性是能表达敬心和敬意,直指子女不仅需要在物质层面奉养父母,更需要在精神层面待父母以敬,但同时也点明敬养父母是人子何以算是孝子的必备要义,而且敬和养皆属于孝子面向父母的付出。6

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关键问题是,按照孔子的说法,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意指贫寒未必会对居家构成威胁,能构成威胁的则是父母抚养诸多子女未能平均分配各种资源,致使家内矛盾频发,最终难免会影响子女是否会给父母养老。

就此看来,尽管儒家倡导子女理应无条件敬养父母,但早已发现家庭内部的资源流动终究影响着孝道伦理到底能否落实。据《史记• 五帝本纪》记载,舜帝丧母,其父瞽叟再娶而生象。舜和象同样作为人子,瞽叟却区别对待,爱象,常欲杀舜。舜则逃避,不计前嫌,依然爱其父,堪称无条件尽孝的典范。若是人人都能如舜,舜尽孝就失去了典范意义。儒家倡导无条件尽孝的意义,不啻为希望能藉此造就出更多的像舜帝那样的人。

更麻烦的事情在于,孔子口中的子生三年未必只是意指儿子,难道女儿刚刚出生的前三年就不需要父母怀抱?俗语却只言养儿防老,未言养女防老。深究其里,女性外嫁以后即使能兼顾婆家和娘家,仍是不如男性无需外流,更容易顾及自家父母。且不论儿子日后能否给父母养老,家中若无男孩,难免会从起点上让父母失却自己老有所养的理想形态。如此一来,更是会深深担忧自己日后是否果真能老有所养。

就像故事中展示出来的那样,前三胎皆是女孩,昭示着黄某和宋某离男孩诞生渐行渐远,唯有寄希望于第四胎,方能符合俗语透视出来的世态常情。何止凸显着他们对前三胎生女不满意,更能表明他们对迟迟无儿心有不甘。

,生育事务兹事体大,并非简简单单只是指涉人口繁衍,还涵摄着养老问题、孝道伦理、家族性跃升和血脉传承的纵向延伸等诸多事项。人口繁衍构成了对诸多事项的承载,即各种事项的解决都交托给了人口繁衍,而且更多地需要乃至依赖男性,可谓人们在生育事务上重男轻女的深层次缘由。诞生在传统社会的各种观念,一旦出现在当代人的认知思考中,那就说明传统观念实现了自古至今的传承。既然2015年以前的法律不允许人们过多生育,那就需要考量法律能否为养老等各种事项提供更好的应对方案,以便于对传统的诉诸人口繁衍的模式实现功能取代。法律本身若无能为力,或者人们认为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能助益于自己,难免就会促使人们宁可接受惩罚都要把各种事项的应对诉诸传统的人口繁衍模式。

况且违法接受惩罚只是一时的,生育涵摄的各种事项则事关人们一世的生命历程安顿,甚至还会指向世世代代的血脉传承,因而违法超生的内在寓意就是要牺牲一时的舒适,博取一世和世世的生命安顿。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说,可谓以小博大。只要罚不至死,违法超生的收益就会趋于无限大,构成了人们敢冒受罚之险超生的另一方面缘由。

见于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尤其是养老问题,人们越发无需依赖子女,而是可以由自己解决,即赶在老年阶段来临之前拿出部分资金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运营,要么由自己缴纳,要么由工作单位代为缴纳,且待日后步入老年阶段获取养老金,必会促使有些夫妻降低对生育的积极性。人们一旦没有了养老的后顾之忧,哪怕法律允许乃至鼓励生育三胎,都未必再能激发出生育的积极性。

关键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恰恰未必会让人们彻底失去生育的积极性。一则需要追索保障制度能否让全民皆可受惠。只要还有人无法受惠,他们难免就还是需要把自己的养老问题搭接在生育上。二则正如孔子所言,孝道兼及物质和精神两种层面,通过制度获取养老金其实只能满足物质养老,难以企及精神层面。徒有物质富足,若无儿孙绕膝,说不准会影响天伦之乐的享受程度。说到底,法律制度的功能有限,人们无法把精神寻求交托给制度,不可避免还是需要诉诸生育。三则通过制度获取养老金的基本逻辑在于谁缴纳谁获益,只能让当事人一世获益,难以涵摄家族事务。

只要还有人致力于寻求血脉的代代传承和家族跃升,而不是只想着自己老有所养,那就仍会积极生育。凡此种种,皆表明法律制度的功能有所欠缺,无形中就会为传统观念出现在当代提供空间,以至于自古至今历久弥新。

需要强调的是,各种传统观念未必都是稳固的。例如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在当代,早已松动。见于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 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尤其随着科技的发展,家庭谋生即使仍旧依赖农耕,但农耕可以借助于现代化机械设备,男女皆可操作,并非只能依赖男性再去付出繁重的体力,无疑可以助益于破除传统的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促使儒学开显。7

具体言之,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当代哪怕早已松动,但女性随嫁从夫的观念未必同样有所松动。见于《婚姻法》1980年版本第8 条、第16条和2001年版本第9 条、第22条,都曾明确规定,男女结婚,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成

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亦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生育的子女既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此番言表,无疑指向男女平等,但在常见世态中,男方入赘女方家庭的情形远远少于女方嫁入男方家庭,子女更多地还是传统式随父姓。

法律上言表要提高妇女的地位,并未言表要提高男性的地位,悄然间其实就是认可了女性在男性面前极易处于弱势,因而女性幼年从父和随嫁从夫的传统观念至今仍能获得各界认可,法律亦不会表示反对,以便于可以让女性终生获得娘家人和婆家人的两份呵护。如此一来,女性外嫁,依旧意味着娘家人口外流。若要留存人口,确保日后能在精神上老有所养,并且让血脉代代传承,难免还是会刺激着人们想要生育男孩。

综合来看,当代法律哪怕并不认可某些传统观念,但那些观念仍有流传的市场。终因某些问题古今一致,并非法律轻而易举就能更改的,而且各种传统观念还会相互掣肘,致使当去者未必能尽去。人们即使认可今时不同于往古,但有时仍会陷入弃古与恋古的纠结状态。

法律的功能毕竟有限,难以助益于人们彻底弃古。无论怎么借用当代法律阻却和抵御传统法家主张再现,传统的社会常态化重男轻女观念恐怕依旧会在当代中国人的心中滋生出来。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通过法律推行计划生育囊括着国家与家庭的互动,即生育并非只属于家庭事务,人口明显还属于社会性存在,数量多少影响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调整人口数量,指向的正是国家借用法律在宏观层面推动全社会实现整体性发展。迄至微观层面,各家人口过多,亦会影响眼前的生活水平。恰如故事所示,宋某早已认识到越生越穷,怎会情愿拿着大葱当水果,更不愿意接受自家孩子的身体状况不如其他人家的,指向人口属于家庭性存在。法律针对超生丨激声特邀丨生育权利的儒学依归与惩罚的类型人员予以惩罚,除了意在维护社会的整全性发展,内里其实还隐含着要对超生家庭的生活状态予以家长式干预的意蕴。法律家长主义的主要内涵就在于,我认为你的行为抉择不利于你自己,而我对你的行为予以干预反倒有利于你。正是立基于利与不利的考量,家长式干预获得了合法性。8

追索故事中当事人受到的惩罚,表面上看去貌似只是需要缴纳罚款,实际上却还隐含着比缴纳罚款更重的惩罚。具体说来,缴纳罚款的前提预设是计划生育管理和执行部门要依据法律针对超生人员做出惩罚的裁决,内含着国家权力的运行,呈现在超生人员面前的是一份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而罚款属于正式惩罚。当事人出逃各地,经历了各种不愉快的遭遇,则能构成非正式惩罚。究其具体表现,就宋某的满腹牢骚来看,一则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唯恐被各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执行部门发现和追查,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备受煎熬。二则总要遭受他人的冷眼和指斥,已经感受到他人的不友好对待悄然间表达着对自己的贬低和排斥。三则举步维艰,衣冠不整,失去了在人群中露面的自信,甚至已经找不到自我,简直沦为了生育机器。诸如此类,它们的出现并不是肇因于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做出了某种正式裁决,而且全无任何行政文书打底,但同样会让当事人寝食难安,随时都能感受到生活不适,逐渐失去再度生育乃至维持生计的基本条件。

所谓非正式惩罚,无非是指搭接着人们的自我审视和他人审视,出现在社会上的一种裁决性力量。他人审视的发出,有时其实未必搭接着对被审视者的全盘了解,哪怕未经询问,

此番情形,凸显着社会秩序的维持未必全盘依赖国家力量随时随地出面调整,社会自身亦会针对某些人员表达出是否接纳的态度,迫使他们自我逃离人群,甚至还要接受他人的无形驱逐。

非正式惩罚的出现,表明社会和人群动辄就会释放出排除异己的力量,虽然具有随意性,但又未必不严肃和不严厉。故事中的黄某和宋某哪怕最终决定回家缴纳罚款,即接受正式惩罚,都不想继续在外流浪,即不想继续在外遭受非正式惩罚。隐含在背后的正是他们针对两种类型的惩罚何者更为严重做了比较。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非正式惩罚足够有效,有时会让人感觉到更加不适,逼迫着当事人想要回家。如此一来,在传统观念的层面上恰恰契合儒家的相关论断。

据《论语• 子路》记载,孔子到卫国,冉有驾车。孔子曰:“庶矣哉!”意指人口稠密。冉有问:“既庶矣,又何加焉?”孔子答:“富之!”意指要使人们富裕起来。冉有再问:“既富矣,又何加焉?”孔子又答:“教之!”即诉诸教育。前前后后,点明了不宜只是追求人口数量的无限增长,还应关注到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按照朱熹的注解,庶而不富,则民生不遂,故制田里,薄赋敛以富之。

富而不教,则近于禽兽,故必立学校,明礼仪以教之。9

昭昭此论,在传统社会未必能全盘落实,盖因社会常态化和法家化的重男轻女观念更显声大,促使人口只是在数量上增长。迄至当代,见于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亦曾规定,不仅要控制人口出生的数量,更要提高人口的素质,即同样是在倡导人们应当兼顾生与育,相互协调。前提条件难免需要确保各家富裕,开展家庭教育,断不可只生不育,同时还需要国家为学校教育提供支持。说到底,传统儒家与当代法律都主张不宜让人口出生无节制,二者明显暗合。

总而言之,故事中的黄某和宋某经历了两种类型的惩罚,逐步认识到了何必再刻意谋求第四胎是男孩,能把孩子培养成人即可,表明他们已经考虑到了要协调生与育。毫无疑问,传统观念和当代法律同时构成了人们思考生育问题的必备质料。二者难免会相互交融,后者施行能助益于前者在当代彰显,前者发力则可以助益于人们认可法律。儒家的相关论断中,尽管不曾出现权利二字,但法律上言表权利未必不能获得儒学古今传承的支持。生育权无疑包括生的权利和育的权利。人口出生若无节制,育的权利终会受影响,因而生的权利和育的权利需要并行。后者本身就会对前者提出要求,促使前者不宜不受控制。唯有控制到不能影响后者的状态,方可为前者的存在确立起稳固的根基。甚至可以说,唯有让生育权利向儒家靠拢,方能在传统观念的领域内避免它的两方面指涉相互掣肘,尤其可以避免生的权利一头独大,意味着生育权利能以儒学为内涵,而且它的内涵廓清亦有必要以儒学为依归,直指权利的确立需要立足于它自身的内在构成。唯有不偏废其中的任何一方面,方可确保它不会因为遭遇肢解而彻底沦为空谈。■

注释

  1. 本作品首播于中央电视台1990年元旦晚会,作者为段小洁和黄宏。胎无论是男是女,日后都不再超生,努力把孩子们培养成人。 ↩
  2. 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32-134页;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第160-164页。 ↩
  3. 另有一条文献记述,极易让人误以为男尊女卑系由儒家提出,尚需分辨。儒家曾言,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周易• 系辞传上》)天为乾,地为坤,表面上看去,强调天尊地卑,的确无异于倡导男尊女卑。需要说明的是,儒家此言意在刻画万物化生。陈字是指陈列、排列。所谓天尊地卑,仅指自然界的事物排列,天在上,地在下,尊卑二字是指方位。所谓贵贱,遍阅《周易》六十四卦,每卦六爻的位置由初到上排列,各爻的位置不同,贵贱就会不一样。既然总能生变,切入男女,那就无所谓定死的贵贱或者尊卑。实际上,阴阳乾坤需匹配相合,方能论定男女。正如传统注疏所言,道字意指自然而生,乾得自然而为男,坤得自然而为女。必云成者有故,以乾因阴而得成男,以坤因阳而得成女。( 魏)王弼注、(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疏、(唐)陆德明音义:《周易注疏》,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0页。书中未显示点校者或者整理者系何人。 ↩
  4. 孔子曾言,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常见注解,把其中的志字释为志向。参见钱穆:《论语新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页;李泽厚:《论语今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9页。父在父没,由观其志到观其行,如果子女的志向本来就观学自父母,那么化志为行便是接续父母的志向。再至三年无改,更是可以把父母的志向发扬光大。 ↩
  5. 当代中国人对家族跃升的思考,难保不以历史记忆打底。在传统社会,非官家族的跃升亟需搭接着科举获取官位。乌纱帽一戴,各种资源随即必至,光耀波及,可以覆盖血缘、姻缘乃至地缘能延伸到的一切地方。所谓一人当官,满门有庆,即是此意。相关探讨,可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4-99页。 ↩
  6. 朱熹注曰,养即饮食供奉。犬马待人而食,亦若养然。言人畜犬马,皆能有以养之,若能养其亲而敬不至,则与养犬马者何异。甚言不敬之罪,所以深警之。(《论语集注》第93页)踢球,那就致使父母最终无人赡养。况且诸多儿子分别从父母那里获得过多少财产,未必能等同划一。父母分配财产不均,极易在父母子女和诸多儿子之间引发争议,促使父母的养老问题遭遇搁浅。诸如此类,皆可在儒学的论域内找到相关的理论阐发。 ↩
  7. 科技发展的确是引发观念变革和社会变革的一种重要力量。相关事例和探讨,可参见[ 德]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王佩莉、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273-279页。 ↩
  8. 相关研究,可参见黄文艺:《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
  9. 参见《论语集注》第215-216页。只是发现了你我外观相貌状态和行装不一样,都有可能会投出让人不适的目光,暗含着我对你的不认可,不够文明。被审视者面对他人投来的目光,同样未必搭接着询问,哪怕只是基于揣摩乃至猜测,即可解读出目光中的寓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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