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本期目录

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

丨激声特邀丨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

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

期刊信息

2023年第3期 · 总第3期 / P.1

:中国未必总能事事超越西方各国,而西方国家同样并非总能事事超越中国,强弱背后通常蕴含着观念差异。各界时常提起我们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弱于西方人。追索西方人规则意识的产生,它以契约观念打底,牵连着西方特有的自然法和基督教传统。借用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到,我们中国人会以两种态度看待公共规则:不利于己时,视为障碍,还会把执行人员视为异己化的存在;利于己时,则又倍加珍视,更会因为能被自己掌控而获得满足感。利己不利己涵涉着爱恨交织,由恨到爱,裹挟着利己的泛起。追索历史文化源头,其实无法让儒家为人们混淆公私负责,而是应让法家负责。盖因法家把人置于规则之上,而且强调以术驭人,于此就未必能让他们提出的各种涉法主张获得很好地落实。

正文

长期以来,各界时常提起我们中国人的规

则意识似乎弱于西方人。最容易被拿来说事的例证便是行人过马路。路上车辆川流不息,各方唯有按照一定的规则前后左右依次通过,方能确保安全。在中国却总有人闯红灯,在西方国家则比较少见。1

追索中西差异,西方的情形反倒极其显明。作为西方文化万源之源的基督教始终都在强调,人们唯有遵从上帝的旨意,方能在去世以后经由上帝对灵魂的拣选进入天堂,2

自那以后,西方人认识到了各种事项的抉择理应凭借自我理性的裁量,断不可只依凭对上帝的依赖,但自然法仍像基督教那样拿出了一套契约理论,认为社会乃至法律等万物皆是人与人依据各自的理性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塑造出丨激声特邀丨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来的。有的人甚至认为法律本身就是契约。3

既然人人都是契约的签订者,岂能不遵守自己亲手造就的法律。就此看来,西方人的规则意识以契约观念打底。尽管自然法曾批判基督教,但批判中带有继承,意味着仅凭自然法并不足以阻止基督教仍在西方播撒教义,继续贡献契约观念。

西方各种理论的交织恰恰又并非仅限于此。反观自然法,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开篇便提到,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4

除却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和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等人都曾声讨卢梭,7

是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有学者认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出现得益于绝大多数人都守法,一旦有人不守法,在守法的人看来,显然不公平,因而为了保持公平,人人都应该守法。8

到了中国,尽管古今法律有别,当代的必然囊括着晚清至今自西舶来的权利观念,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门类,兼涉公法和私法,古代的则以刑事法律和公法为主,但自古以来并不缺乏对法的强调。尤其是先秦法家,历经慎到和申不害等人的努力,声名显赫。商鞅甚至还曾参与秦国由弱变强的发展过程,为后来秦国一统天下奠定了国力基础。李斯更是曾被秦始皇重用。诉诸理论书写,到了韩非子的手里则获得了集大成的表达。他曾说,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 有度》)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诸如此类,无不是在强调法的重要性乃至人人皆需依法行事,法不容情。

迄至后来的历朝历代,推崇儒学者虽非少数,但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终究只是以儒家为表,以法家为里,内法外儒。既然法家从来不曾被忘记,按理说,各界理应具有极强的规则意识,但历史的发展岂能只是符合以形式逻辑打底的简单推断。追根溯源,极易让人认为,需要让儒家负责,因为儒家论情论仁爱一旦被高举,势必会促使人们拉低对规则的重视。此种论断当真可靠吗?出现在当代的事例,恐怕携带着它的历史基因,而且事例若只能局限于行人过马路,那就难保不是特例。特例的发生则有可能只是低概率事件。唯有在不同的事例中看到相同的内在构成,方能确证其是一般意义或者普泛意义上的命题。

库保管员,工作不累,工资翻倍,最后还特意强调,无论是谁,只要没有牌,就不能让其进仓库。保安欣然接受。不难看出,保安恪尽职守,严格执行进楼必须带牌的规则。鉴于楼内并非只有一家单位,因而应算作公共场所,规则亦是公共规则。它昭昭在前,宣示着谁都不能冒然打破。

一旦有人想成为例外,那就无异于宣布自己高人一等,独享特权。这类人在执意挺立自身的同时,无形中就践踏了他人原本与自己平起平坐的平等权。赵某第一次遇见保安时,无疑感受到了保安具有极强的规则意识,因有碍于自己通行,曾一度表示反感,甚至还通过恐吓的方式予以强力抵制。第二次谋面时,反倒又对保安给予了高度认可,所认可的同样是其规则意识,以至于想要化公为私,说明规则意识强烈的人员简直可以算是社会上的稀缺资源,因而一旦遇见,就要想方设法据为己有。显而易见,面对公共规则,人们难免会以两种态度待之。不利于己时,何止视为障碍,还会把执行人员视为异己化的存在,以能顺利越过规则支撑起自己的愉悦;利于己时,则又倍加珍视,更是会因为规则能被自己彻底掌控而获得满足感。利己不利己涵涉着爱恨交织,由恨到爱,恰恰裹挟着利己的泛起。

更重要的是,赵某起初遇到进楼障碍时,其实完全可以让自己公司的王某帮忙下楼送牌,以满足规则的要求,但她并没有那样做,而是采取了寻找保安上级领导的策略,想让其给下属发布命令。甚至认为领导的职位越高越好,即职位高低与办事的成效会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到了保安的理解中,职位高却未必会与眼前事件紧密相关。所谓县官不如现管,无非是指职位高低与眼前事件的关联度并不会呈现出正比例关系。毫无疑问,赵某与保安展开了一场事关权力的博弈。赵某能获胜的诀窍就在丨激声特邀丨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于,借用了他人单位上司对下属的管理权和指挥权,甚至要让上司辖制下属。尤其是通过电话,简直就是把保安班班长拽到了值勤保安的面前,促使他人单位的权力结构直接落实到了事发现场,最终便谋取到了可以打破原定规则的利己特权。

蕴含在其间的正是权力运行的渗透效应和遥控效应。前者是指隶属不同单位的人员在搭接着相关事务而发生交集时,一方一旦认为出现了难以继续沟通的障碍,便要暂且抛开眼前的另一方人员,越过彼此原本各有所属的界线,直接向对方单位求助或者反映情况,促使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未必只能蜷缩在自己人员的内部,而是还可以交叉互用,以便于渗透至事发现场,破除此前的沟通障碍,重新开启交接。隐藏在背后的无疑是一方想要改变原本的二元在场,让另一方人员的上级领导隐形出面,寓意在于迎接更高权力的莅临。后者则是指各单位的人员无论在空间上相隔多远,只要单位内部的权力结构还在发挥作用,那么权力运行就未必只能发生在上级与下级面对面的场合中,而是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突破空间距离,收取遥相控制的效果。

再次聚焦保安,其是否真具有极强的规则意识,实际上存在着极大的商讨空间。尤其是在面对农民工的时候,原本不该打破规则,而且农民工亦曾提醒,但保安采取了特事特办的策略,于是就在本来属于铁板一块的严防死守格局上撕开了一道口子。深究其里,是否要体会他人的难处,无论怎么说,都只能算是私人事件。保安却就此放低了对公共规则的严格遵守,酿制出了以私盖公的行为。至此却又并非最终结局。保安的手里可巧握有自己的通行牌,若不如此,就连自己都失去了进楼的合法性,因而可以断定保安握有通行牌属于无牌不能进楼规则的组成部分,规则的设定不可谓不严密。借给农民工,便会让其具有了进楼的合法性,亦不会挑战公共规则。如此说来,保安曾兼顾公私。

5关键问题是,保安既然知晓可以把自己的通行牌出借给别人,偏偏不曾借给赵某,说明规则的执行者如何执行规则原本就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于是就会把感受他人的难处等私人情感注入到规则的执行中,促使公私难以呈现出彻底两分的状态。显而易见,在中国社会,即使人们认可规则至上,但不会把规则视为最高主宰。各种规则的执行者总能找到兼顾公私的策略,而且总能让公私相混,但又不打破规则,就此凸显出来的正是规则之上以人作为最高主宰。

反观行人过马路现象,敢于闯红灯的人员实际上未必不知晓交通规则,但又没有把规则视为最高主宰,而是高举了自己对规则的掌控。路上有车时,若是遵守规则不闯红灯,无疑就是认识到了公共规则利于自己。即使路上无车,只要红灯亮起,其实依然需要遵守规则,一旦闯红灯而过,便是把规则简直视为了如同自己拥有的私人物品,以至于想要抛开便抛开,藉此提高自己过马路的效率,谋求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有人敢于打破规则闯红灯,难保不是因为底气十足。即使受到追查,却又未必不能想方设法寻找到路灯设立单位的相关人员,谋求权力的渗透和遥控,以便于防止被追责,内里无疑同样裹挟着利己的泛起。显而易见,各种不守规则的事例的发生难保不具有相同的叙事逻辑和理念。

,不妨首先聚焦先秦法家的论断。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而且治民唯法,无非是指君主运用律法治民。既然律法被君主所用,那便是君主要凌驾于律法之上。哪怕主角不是普通百姓,但已经透露出了律法之上以人作为最高主宰的理念。法家曾言,生法者君,守法者臣,法于法者民。(《管子• 任法》)

此言点破了君王与法是生与被生的关系,潜台词即是君王高于法。历朝历代的兴衰,何尝不能表明凡事皆断于皇家,由皇家再断于法。10

见于明代文学作品《西游记》第七回,就连出身荒野、石中化生的猴王都曾说过,常言道,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此言一则指向民间难免总是蕴含着反抗皇家的力量,二则指向人人都想打破世上的各种原有制度,以便于由我来重新安排世间秩序。世代循环,造就出的一直都是皇家高高在上。在历史发展中,法家缘何不曾被忘记,除了根源于皇家可以用它来塑造特权,更肇因于它极其贴附人们对特权的渴望。

更重要的是,法家还曾强调,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示人有余,人夺之,示人不足,人与之。(《申子• 大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韩非子•难三》)诸如此类,无非是指做事要讲求谋略。君主胸中藏术,驾驭群臣,治驭百姓,难道臣僚和百姓就不能各自依据胸中所藏彼此以术为谋?能示人有余或者不足的,无疑包括臣僚和百姓在内。善于驾驭的主角若要成功驭人,免不了要得益于他人不如自己有智慧,方能称得上倚于愚。关键问题是,成功驭人到底是一时的,还是一世的?曾经的愚者亦可向他人学习怎么驭人,未必总是智不如人。

驭人之术在人群中流传,难保不会泛滥。你我即使把它悄悄藏于胸中,但人人藏术本身显然

会沦为公开的秘密。彼此不言不说,并不等于均不知晓。就连如何藏术和所藏的具体会有哪些术,恐怕都未必具有十足的私密性。例如故事中的赵某,曾借用权力的渗透和遥控,驾驭保安,堪称以术为谋,但此类策略恐怕早已不是赵某的私家秘密。

毋庸讳言,先秦法家把人置于规则之上,而且强调以术驭人,其实未必能让他们提出的主张获得很好地落实。若要谋求全盘落实,恐怕就只能借助于严刑峻法作为保障,确保君主能如何而普通百姓断不能如何,实现完完全全的两分。法家还曾指出只要举公专一就要排斥从私,如何才能实现?若不以严刑峻法作为保障,又该如何确保人们全然不会化公为私。至此就与西方情形拉开了距离。自然法强调,契约的签订是法律等万物的起始,任何人都要低于契约和法律,而法律岂能被人们随意用来谋私。基督教更是强调,上帝属于世界的最高主宰,任何人都不能挑战自己与之签订的契约。

公平对待论的守法理论则凸显出了任何人都不能独享特权,你我皆是权利平等的主体,以绝大多数人守法要求少数人不能违法,塑造着规则的坚不可摧,而化公为私恰恰要让公共规则弱化,直至服从于我的私利。回报论的守法理论即使主张法律来自国家的颁布出台,但仍是强调国家和法律的公共属性,而且国家在法律之上,人们从国家那里获益,回报时仍要面对国家,并非是要化公为私。

在我们中国,各界在日常言谈时,通常会把国家说成祖国母亲,藉此表达对祖国的强烈热爱,这是西方人断然不会言说的话语。深究其里,国家明明属于公共事物,母亲二字则指涉私人领域的亲属。把国家视为母亲,确切无疑是指爱国的情怀中蕴含着肇始于伦理的脉脉丨激声特邀丨规则意识的中西比较与利己的泛起温情,其间透露着以私待公的理念。貌似还可以化公为私,以至于要把公共事物放在私人伦理的层面上言说。是否真能化公为私,实际上还需要深入探讨。一旦关涉伦理,难免就需要留意儒家提出的相关论断。

据悉,季康子曾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孔子答,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论语• 为政》)所谓孝,无可辩驳,属于家庭伦理的范畴;所谓忠,则是人们对待国君或者君主的态度。11

说到底,孔子并提连称忠孝并不是要简简单单地直接混淆公与私。更容易引起误会的地方在于,叶公即叶县的行政首长,曾告诉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 子路》)不难看出,家人偷羊,父子互隐,把恶劣的行为放在家内消化掉,不可扭送至责任追诉部门,貌似是要以私隐公。关键问题在于,事情毕竟关涉亲情伦理。如果人们就连亲情都不顾惜,那还能顾惜何种事物?

亲情滋生于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是任何事物都不能打破的。除了它,世界上的哪种事物不能被打破?因而孔子主张父子互隐实为迫不得已,并不意味着他要倡导混淆公私。12

综上可见,无法让儒家为人们混淆公私负责!即使《孝经• 开宗明义章》曾言,“立身行道,以显父母,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家和国毕竟是人们立足于世而必不可少的两种场域,家在国内,在家便是在国。在家若能历练出妥当的为人处世态度,必会助益于在家外安身立命,因而若能在家认真对待父母,势必会在家外认真对待他人。在家论孝,在国论忠,以孝养忠,或者推孝作忠,都不是要把忠孝背后的公私做混淆处理。尤其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时候,就更是凸显出了不能混淆公私。若能混淆,还谈何不能两全。如此看来,即使把祖国当作母亲来热爱,都只是在情感的层面上对家内的爱做了拉长延伸,并不意味着要把公共的国家直接据为己有。

再度审视子夏所言,四海之内皆兄弟。正是家,孕育出了人们温情对待四海广众的情感。打比方来说,家堪比泉眼,以它为原点涌出的爱则如同泉水,可以流淌至四海。家外还有国,由家内涌出的爱自然而然还可以流向国。追索其间的差异,一则四海属于比较松散的存在,凡是人们能到达的天南海北,无不可以算在其内,国则有国界,此国与彼国不能随意通达。二则国还有各种机构设置,而四海通常只是指涉眼前所见的人群和收拢人群的地域空间。如是观之,国的公共属性未必高于四海,但它承担的公共职能则明显高于四海,即国若不在,哪里还会有家,但还会有四海,因而国的存在确实像是母亲。人们看待四海恰恰不曾以私待公,将之视为母亲,即使把广众视作兄弟,但又毕竟只是以私化私,只要不曾挑战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便可放开手脚积极从事,完全不同于把国视为母亲则兼涉公私。

总而言之,如果说爱国情怀只是一种人们面对国家的情感表达,并不具有化公为私的内容,那就肯定会以儒学作为立论根基。儒家不曾倡导的公私相混,法家即使同样不曾刻意倡导,但其主张存在某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实为当代中国人面对公共规则缘何想要谋求特权乃至化公为私的历史源头。故事中的保安曾因高举公共规则而遭到他人抵制,最终则兼顾公私,无疑契合儒家的论断。据悉,子贡曾问,乡人皆好之,何如?孔子答,未可!子贡又问,乡人皆恶之,何如?孔子又答,未可!

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子路》)追根究底,无论何人,无论面对何种事项,若谋求人人皆好之,满足所有人,其实就是要成为好好先生,即使获得了所有人的认可,但终究失却了善与不善的基本立场。若是全无立场,何止会混淆公私,严重时恐怕还会颠倒黑白。反倒唯有坚守立场,方才不会让自己沉沦,因而与其谋求人人皆好之的数量加总,莫不如只谋求获得善者好之和不善者恶之的分化式支持。13

平等的理念,更需要把法律塑造成最高主宰。儒家倡导的公私不能相混,则未必不能贡献出一份力量,甚至可以与权利平等的理念同舟共济。有的人明明处在随时都有可能会遭遇他人不认可的环境中,若一直坚守规则,无疑可以获得以儒学为据的赞誉。■

注释

  1. 参见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篇首《前言》第1-2页。 ↩
  2. 参见《圣经》的《以赛亚书》65:17-25;《帖撒罗尼迦前书》4:13-18;《提摩太后书》4:1-8等。内容摘要:中国未必总能事事超越西方各国,而西方国家同样并非总能事事超越中国,强弱背后通常蕴含着观念差异。各界时常提起我们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弱于西方人。追索西方人规则意识的产生,它以契约观念打底,牵连着西方特有的自然法和基督教传统。借用相关喜剧作品可以看到,我们中国人会以两种态度看待公共规则:不利于己时,视为障碍,还会把执行人员视为异己化的存在;利于己时,则又倍加珍视,更会因为能被自己掌控而获得满足感。利己不利己涵涉着爱恨交织,由恨到爱,裹挟着利己的泛起。追索历史文化源头,其实无法让儒家为人们混淆公私负责,而是应让法家负责。盖因法家把人置于规则之上,而且强调以术驭人,于此就未必能让他们提出的各种涉法主张获得很好地落实。 ↩
  3. 参见《圣经》的《以赛亚书》65:17-25;《帖撒罗尼迦前书》4:13-18;《提摩太后书》4:1-8等。 ↩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页。 ↩
  5. 时值1914年 2月,严复应梁启超之邀,针对卢梭学说发表意见,曾提到,所见新生之孩呱呱者,尚安得自由之能力乎?迄至5月,章士钊做出回应,卢梭所说的自由是出于天生,而不是出于人造。严复由天生之生转入生育之生,理解有误。参见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 1986年版,第333-340页;章士钊:《章士钊全集》(第三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
  6. 相关探讨,可参见[法]布吕什、里亚尔、蒂拉尔:《法国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2-56页;[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02-504页。 ↩
  7. 纵观西方哲学史,喜爱卢梭者少于批评卢梭者。伏尔泰和卢梭二人在理论上的长期不和,可参见[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50-252页。至于梅因对卢梭的批判,可参见[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7-58页。 ↩
  8. 公平对待论的守法理论系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提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亦曾阐发。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453页。 ↩
  9. 本作品首播于中央电视台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作者为王宏、王宏坤和田昊。库保管员,工作不累,工资翻倍,最后还特意强调,无论是谁,只要没有牌,就不能让其进仓库。保安欣然接受。 ↩
  10.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帝在位,“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 辦)于上”。决于上难道全无规矩可言?始皇帝治天下难道全凭一己任性?据《明世宗实录• 卷五百六十六》记载,嘉靖皇帝固然信道吃斋,“惓惓以不闻外事为忧”,但他“批决顾问,日无停咎 (晷)”。据《东华录•乾隆朝卷二十八》记载,乾隆皇帝曾言:“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落。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能有荣辱人、能生死人者。”此类记载,在史料中可谓数不胜数。 ↩
  11. 朱熹注曰,庄即容貌端严。临民以庄,则民敬于己。孝于亲,慈于众,则民忠于己。善者举之而不能者教之,则民有所劝而乐于为善。(《论语集注》第97页) ↩
  12. 朱熹注曰,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论语集注》第219页)子是否还会主张父子互隐,恐怕就需要另当别论。 ↩
  13. 朱熹注曰,一乡之人,宜有公论,然其间亦各以类自为好恶。故善者好之而恶者不恶,则必其有苟合之行。恶者恶之而善者不好,则必其无可好之实。(《论语集注》第221页)平等的理念,更需要把法律塑造成最高主宰。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