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的方法”系列讲座中,笔者逐渐对法律人类学的方法有了自己初步的认识。在之后研读《努尔人》时,再一次深刻认识到方法之于法律人类学的重要性。
,各个分支学科犹如其中的一株株植物。法律人类学这株植物已经足够引人关注,促使我们继续研究和探索。约翰 ·奥莫亨德罗曾言:“每个领域的研究者都有一套独特的问题和词汇来理解这个世界”1
《努尔人》一书,正是这样一部典范之作。英国人类学家23埃文思- 普里查德从生活方式与政治制度两方面勾勒尼罗特人群的生活样态。书中的方法论创新,集中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展开结构分析2222
生成逻辑《努尔人》所要研究的主题是:在一个没有中央权力的社会中,秩序如何产生和维持?3
无政府背后的深层次逻辑是无法律。因此我们得知:西方的法律观念对努尔人而言没有什么意义可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什么构成了努尔社会的稳定有序呢?《努尔人》从三个具体方面,对努尔人展开研究。一是努尔人的政治体系;二是努尔人的政治制度与生态环境如何关联;三是通过人这一连接点将政治制度与生态环境关联起来。
首先,努尔人政治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东非文化类型中出现的三种分化与对立。裂变制是理解努尔人政治制度的一把金钥匙。一方面,从外部来看,每一级分化与对立呈现出的现状可以称为“在共同性之下的差异性分化”,即以差异性为主要的分化标准,如第三级分化与对立中,努尔人与丁卡人属于在“努尔- 丁卡人群”这一共同性之下进行的具体差异性的分化。另一方面,从内部来看,努尔人这一裂变支中的群体,其内部成员身份和地位相较于其他“外人”而言具有不分化的同质性。
其次,努尔人的政治制度是与其生态环境纠缠在一起的,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契合性。5
他们维持生活的基本。最后,政治与生态的纠缠,是由人来连接起来的。因而,人群的分化与整合,不仅是生态的结果,还是政治制度的根源。6
类学的田野民族志的写作方法之外,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使用了英国独特的结构功能论的分析视角,这一人类学的社会结构分析手法使得人类学的知识积累由此而真正成为了一种可能。努尔社会是有序的无政府4。按照拉德克里夫- 布朗结构功能论的分析视角,努尔社会稳定的秩序必然是和谐和均衡创造的。虽然埃文思-普里查德的理论思想来源之一是拉德克里夫- 布朗,但埃文思- 普里查德并没有完全模仿拉德克里夫-布朗的分析传统,而是认为“世仇制度”是维系努尔部落裂变分支之间平衡并有秩序的基础(当然,这一不同源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后文会提到)。
首先,建立在世系群体系基础之上的裂变制是努尔社会得以运作的基石。没有一种统一的中央权力存在并不能说明努尔社会的无序状态。相反,努尔社会的秩序会在一种世系群组织的自然的裂变过程中得到反向的秩序生成,这类似于费孝通先生所言的中国乡土社会的无为而治的社会组织。这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省思:从《努尔人》说起显然与托伊布纳的“法律系统也是一种自组织系统,是自组织系统中的自创生系统”7
其一是由上而下的社会组织的裂变;其二是由下而上的裂变分支之间的重新联合。这一运作不断在调试努尔社会维持基本的平衡。其次,努尔社会中政治组织的运作形式具有人类的普遍性。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都是以特定的规范为基础构建的,此规范可以是亲属关系,可以是政治组织、社会结构,抑或是冠之以“法律”或“惯习”的内容。努尔社会的全部基础完全建立在一种以父系为核心的亲属关系之上8
印加帝国的权力体系;印度村庄;阿鲁沙社会的乡村自治区等。9
综上,努尔人的政治、世系群的制度与年龄组之间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这一相似性结构作为三个组群,构成了努尔人个体认同的三个维度。三、法律人类学之方法梳理分类是人的思维天性,“我们习惯于分类,因为分类体系代表对事物的基本认识。法律非黑即白,而日常生活是五彩缤纷的黑、五彩缤纷的白”11
几内亚特罗布里恩群岛的研究所确立的人类学方法,即“文化接触”16。田野调查方法之核心在于“望闻问切”12121212
“扩展个案”。“社会情境分析法”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格拉克曼通过“桥文”对马林诺夫斯基“文化接触”
90年代末期,“‘日常个案’关注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内外,尤其是那些日常生活中非正式
的、被忽略的、认为理所当然且微不足道的问题, 并注重其中的意义阐释和行动分析 ”18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人类学重点在关注“case ”,关注纠纷。但按照本达 ·贝克曼的观察,经典时代(20世纪中叶)的法律人类学变成了对纠纷的专门研究。19
法律人类学的方法论省思:从《努尔人》说起四、法律人类学之方法反思以上各方法,概括起来便是“人类学”之“具身范式”。正如前文所言,“具身范式”必要且可行。那么,是否仅用“具身范式”研究法律人类学问题就已足够了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具身范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自身与规范之间的复杂交织,但任何方法都有其困境,难免挂一漏万。20笔者认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既要“具身”,又能“非具身”。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自我融入研究对象中,另一方面也要超脱于研究对象,以独特的研究范式提供研究“他者”世界的发展脉络。当然,提出新的范式对于我们可能很难做到,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自己看待这个世界的方法去学习、去发现法律人类学。何况“条条大路通罗马”。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我们的眼睛里,又何尝只有如上列举的这三种方法呢?
,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学科的方法来加以研究。如“权利”一词,在法学上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我们初学法律时的信条。在2023年 2月12日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协办的“跨学科视野下的权利概念”学术沙龙中,笔者真正体悟到不同视角下的世界是怎样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并不是那么重要,完全可以被诸如“指令”“应答”等其他词汇所代替;法哲学意义上的“权利”更需要以历史主义的视角,从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那里追溯;法律人类学视阈下的“权利”则讨论部落社会有没有“权利”概念以
及这一概念在当时所涵摄的范围和程度;法学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更侧重“请求权基础”如何实现这一实在法问题。而这些都从不同程度上对于我们更深刻理解法学中的“权利”概念提供了新的反思,如权利泡沫、权利概念确定的基本标准等等。不同的研究对象,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努尔人》采用了结构功能论的研究方法。结构功能论者需要做的是分析社会结构的运作规则,该规则独立于历史和个体的活动而存在。但埃文思-普里查德发现,社会组织运作规则的例外,如社会结构的分析所依赖的历史表述,是不能用结构功能论来加以解释的。由于结构分析常常会随着个体与历史情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所能够抽象出来的社会事实往往也是让人有些莫名其妙的。21
埃文思-普里查德的裂变模式,能够为继续启示人类学家进一步思考提供了巨大空间。如人们不会僵化地把自己束缚在某一个既定的边界范围内,人们有许多大小不同的边界适用于日常生活之中,即人们认同中的变动性。24
中老师在《努尔人》总序中所言,作为对异民族社会、文化现象记述的民族志,主要是在社会科学的分工比较细密或比较发达的国家发展出来的一种“扎进社区里搜寻社会事实,然后用叙述体加以呈现的精致方法和文体”25
我国的民族志不发达而产生了多重问题。首先,在学科建设上,我国的法律人类学处于
极为尴尬的境地。法律人类学无论是置于“法理学”这一二级学科之下来理解,或是置于“人类学”这一二级学科之下来理解,都属于三级学科。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段庆华在对培养法律人类学的院校进行检索后发现,法律人类学或民族法学的研究生招生学科和专业方向设置情况符合预期和实际情况,它依然是一门成长中的学科。相对于其他法学一级学科或者专业方向(研究方向)的招生规模,法律人类学保持着范围不大、有限的招生名额、固定的优势院校等特点。27
那种妄图通过统治“豹皮酋长”而实现对努尔社会间接统治的做法,更是贻笑大方。再次,在国际交往中,很难做出全面的中国选择。欠缺民族志这一了解异文化的具体通道,使得我国在做选择时捉襟见肘。如果知识界能够同时也提供社会科学的民族志叙事,中国社会对自己面临的问题的判断和选择会很不一样28
在《努尔人》中,努尔社会中的裂变制是建立在世系群体系基础之上的。这一努尔人社会与政治生活的独特性促使我们反省我们的制度存在的非原初性和非唯一性。我国作为大共同体的现代国家,明智的交往行为的维持需要民族志学者或专家这一第三方叙事发力30
无法为我们论证某一问题或者发现、建构我国的文化提供绝佳的思路。而以多学科、跨学科(交叉学科)、超学科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无疑是必要的。马敬老师曾在法律人类学学术专访中也提到:“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边界非常模糊,法律田野调查与质性研究方法的区别感觉也难以分辨”31
的思维方式,而代之以多元的视角、方法。何况法律人类学的研究都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呈现出“法律多元”的面向,而当今的我们,如果还用一种非此即彼的方法来看待这个世界,岂不更固步自封、因循守旧?
循此,有人可能质疑:如果这样的话,那法律人类学岂不是丧失独特性了?首先,正如从文化人类学所演变而来的“民族志”,现已经过业余民族志、专业民族志、经典民族志的发展。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也渐渐地受到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学者们的一些关注,呈现出了跨学科交叉融合的这样一个特色方式32
当代社会的发展正在创造一个不断变化的知识生产格局。可以说,超学科的出现,是对全球知识格局变化的一种回应,并对未来的知识生产和社会转型产生巨大的影响33
随着区域国别学成为一级学科,我国迫切需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积极译介国外经典名著的基础上,具有我国自身特色的民族志也需要蓬勃发展起来。正如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经典阅读所坚持的“读原著、学原文、悟原文、知原义”,作为新时代法律学子,磨砺我们找“事”、说“事”的本事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