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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 之建构

丨新时新声丨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 之建构

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 之建构

期刊信息

2023年第2期 · 总第2期 / P.74

:在新时代着眼于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但是这不仅需要厘清和阐释了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舆论与新型舆论之间的关系,还要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条件看达致这一目标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不过,必须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由此,这需要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立足于眼前和现实且着眼于长期和未来,采取长远和长效措施与眼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93,做好顶层设计,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此项工作。从长远来看,我们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树普法新理念,着手构建“大普法”理念,构建立体、多元、全方位、多层次、全领域的普法体系。尤其是需要充分运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在未成年人中规范持续开展新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国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从眼前来看,应当加强和完善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信息传输平台、企业行业自律与责任,强化相关监管机关部门的责任。通过及时公布事实真相,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通过健全司法救济渠道,将新型舆论置于有序法治轨道。

正文

引 言中国有句古话,“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

此外,若从科技对社会的影响角度看,我们的新时代还具有另一个十分鲜明甚至前所未有的特征,即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可以说,这一科技浪潮对人和社会的影响会超过以往,不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也可能给人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使我们处于前所未有的危险和风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为了在未来新型竞争中获得主导权或占有一席之地各国,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避免或降低可能的威胁和风险,纷纷组织专门力量,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以通过法治手段达致其目的。如美国在2016年 10月就由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下属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NSTC )发布了《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Preparing for the Future ofArtificial Intelliegence )和《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Nation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Strategic Plan )两份重要报告,2018年4月英国则由其议会下属的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发布了长达180页的报告《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计划、能力与志向》(AI in the UK : ready,willing and able ),呼吁英国政府制定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支持英国实现人工智能对社

参见《2018中国数据保护年度报告》,第1-9、10-18页。

不过,对于这一科技新时代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在学术界已引起了颇为热烈的关注。仅就法学界而言,学者们从人工智能、智慧司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及权利、个人信息数据违法犯罪及规制、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与劳动法等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有不少颇有影响的学术期刊还开辟了专栏甚至专刊就此相关问题展开专题研讨。6

虽然也有人看到了受众与舆论新型存在的互动关系,却是“从全球生态学研究视角,对全球信息传播生态发生变迁,社会舆论生成模式发生改变”所带来的问题来展开的10

由此,本文拟在法治中国建设和新科技迅猛发展这样的双重新时代背景下就新型舆论及其特征进行较为系统的阐释,并就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深入的理论阐释与证成,同时指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消极作用及如何克服,最后就如何实现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良性互动关系

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法治中国进一步阐释。这是因为尽管法治中国是在新时代下的中国提出来的,但还需从学理上需要对其进行探究。也只有如此,才能将既有的问题讲清楚,才能增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更有针对性地有效措施的可能性。

,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限于篇幅及论旨,本报告并非旨在对法治本身进行系统阐释和讨论,以期对其研究获得知识增量,而是对法治进行简要的梳理,以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背景和简要依凭。法治,简言之,即“法的统治”13

由上,从传统思维看,法治不仅仅意指一套静态的规则体系,而且强调对规则体系内在的以及其所体现的良善品德,更是对如何确保规则的普遍遵守的关注;法治不仅仅指涉国家层面的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又指涉社会层面的良好秩序和状态,还指涉个人层面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行为方式、生活原则和习惯等;法治不仅仅指涉对既有法律规则的单向度的被动遵守,又意指个人对其自由和权利自身以及为其提供保障的法律的无比珍视和捍卫并由此对公共权力的理性监督的意识、理念和习惯,还涵涉拥有前者意识、理念和习惯的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和有序公共社会维序的公共责任。不过,在当下兴起的大数据时代,上述对法治的表述仅仅是针对实体社会和实体国家而言的,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治,如同社会学科的其他概念一样,不但具有普遍性一面,而且还是一种特定时空下的“地方性知识”19

722222222,这是因为“道治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

比如,遵行孝道在传统社会天经地义,被置于无以复加的至上地位,“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25

由此60,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和实现自然无法割裂中国传统和当下的社会现实。法治中国应当是立足于中国的适用于中国的法治目标。这一概念既要充分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智慧,又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模式;既要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历史及现实实践现状,又要着眼于未来和全球视野,既要看到传统实体社会,又不能忽略当下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新特性。就法治中国发展历程看,它是在依法治国思想基础上的提升和深化。早在1989年 9月,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27272727

由上,本文认为,应至少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首先,法治中国不同于以往的传统人治中国,是现代的中国。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曾认识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1

,“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32

其实礼德也好,法也罢,“刑德二柄”,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而已38

其次,法治中国不同于法治外国,所指向的是当下的中国。不可否认,与其他诸多概念类似,法治及法治国等概念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尽管中国古代出现了“法治”一词,如

再次,法治中国不仅旨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30303030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中国梦必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中国已经不再处于依法治国的层面,而是着眼于更宏大、更长远的视角,是提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其自身更是中国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没有法治中国梦的中国梦是不完美且难以实现的。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多次验证了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的“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邓小平也曾总结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0

最后,法治中国既立足于中国,又胸怀全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维度。当今的中国是出于全球结构之中的中国,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任何国家如果想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不可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而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姿态,胸怀全球,善于借鉴和学习其他民族的优秀成果,为人类社会共同担当责任,增进文明。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站在全人类的高度,致力于与其他国家民族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而,法治中国建设的这一时代背景决定了法治中国必须立足于全球视野和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命运,通过法治中国建设为“一带一路”等战略实施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制度保障和理论支持。

总言之,法治中国应当是立足于当下中国和世界结构,以解决中国自身现实问题,增进中国民众福祉为目标的良法善治。其中不仅包含静态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等,还包含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和体制机制的全过程的可操作性,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思维范式和行为原则。通过法治中国建设,使我国各项事业得以持续、有序、高效的推进,使得每个公民真正体验到公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社会正义感。

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提供了宏大却真实地时代背景的话,那么接下来需要阐释的是新型舆论与传统舆论的关系及其所具有的特征。新型舆论,顾名思义,是相较于传统实体社会的舆论而言的,但是它又不可能与传统舆论完全割

裂,两者之间必然还存在着舆论自身所具有的内涵。由此,有必要先对舆论自身进行简要阐释和分析。在汉语中,“舆”是象形字,意指车的周围有四只手合力造车情形,愿意为造车的工匠,如“舆人为车”41

43434343。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44

在英语世界里,舆论相对的是“ publicopnion ”。其中 opnion 意指意见或主张,public 则有公共、公众、公开和公用之义。由此,此概念意指公共的、公开或公用的意见或主张。可见英语中的舆论也包含了众人及其所表达的意见、观点两个基本要素。

然而,由于 public 通过古法语源自拉丁文pūblicus,其另一个变体则是poplicus,翻译为现代英语即为of the people,即“民有,人民的”之义。其中看不到中文中的地位低微或众人劳动之义,而具有贡斯当所称的西方古希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腊城邦文化中古代人的自由意味45

不管怎样,舆论具有公众性以及心理活动的特征却是无容置疑的,其所关涉的方面复杂而多面。在开放的现代社会,舆论是多数人相对一致的心理现象,它既代表了多数人相对一致的意见、看法或主张,反过来也对作为个人个体的意见、看法或主张产生影响。详言之,一般来讲,舆论本身意味着为多数人所赞成、支持,至少是不反对的一种意见。其所讨论的对象多为公共的政策、事关社会大众的社会现象或事件,经常与民众的福祉、社会安宁与文明、国家民族未来等相关。如果从多数人即正义的现代民主角度看,至少从形式上舆论代表了民意,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由于舆论是源自于民众自身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的,因而其自身与政府主流的观点和主张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又因为舆论代表了大多数的大众,因而往往会引起政府权力的关注,甚至会影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的制定、执行乃至适用。因而,舆论对社会、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视的。

由上述舆论概念的内涵可知,其具有如下主要特点47

参见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为舆论的。这是舆论最基本也最本质的特点。另外,其所关注的对象也不是纯粹私事,而应是与公众、社会具有关联的公共性特征。二是公开性。这是舆论得以形成和认知的前提性条件。如果个人的看法、意见或主张不能被表达出来,也就无从知道哪些看法、意见或主张可以被公众所认可,自然舆论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普遍的广泛性。就是说,所称的舆论必须具有普遍而广泛的民众基础,是真正的民意,是真正公众意思的表达。四是非官方性。既然是民意就意味着与政府意见没有必然的联系和一致性,具有相对独立的非官方性特点。五是评价性。舆论一定是民众对某种政策、现象或事件的意见、看法或主张等,是评价性的而非描述性或说明性的。六、民主性。民主性是舆论自身属性及上述特点所引申出来的却十分关键的内在特点。舆论虽然代表的是公众的或多数人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等,但构成舆论主体的依然是一个个个体所表达出来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等。也只有在每个个体的意志得以自由表达的民主社会,舆论才可能形成,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由此,舆论与民主有着密切关联性。

,新型舆论也是舆论,自然具有上述舆论所具有的属性与特征,只不过与传统意义上舆论相比,又具有了某些新的特征而已。何谓新型舆论呢?其实对于新型舆论的称谓也没有得到统一,有的称为新兴舆论48

,有的干脆称为网络舆论49

53535353第二,新型舆论所产生的基础(关于事件等的信息)数量大、传输迅速。由于在自媒体时代,每个用户既是产生信息的主体,又是接受信息的主体,这样就使信息产生主体变得不计其数。这是与传统舆论产生相比最大的区别特征之一。另外,产生的信息会被瞬间传播,很短时间内可能会被大多数用户看到。这是因为各类自媒体之间乃至不同类别自媒体之间可以组成难以想象的大网,相互之间做到无缝对接。进一步讲,看似一个个微信平台较封闭的存在,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微信之间可以通过作为不同微信的共同成员而相互连接起来,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微信群网络。另外,很多用户可能既是微信的成员又是微博等其他自媒体的成员,这样又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自媒体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了更为庞大、复杂的自媒体网。因此,之所以“往往是某个突发事件在网上刚一曝光,即可迅速引爆全国舆论”54

第三,新型舆论的参与主体更分散,其自身具有非中心化、非权威化特点。如今大数据时代的人们已经可以通过网络虚拟手段形成一个联络全球各国、各部门和不计其数单个个人能的高速信息交换系统,在传统实体社会之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外创造出一个人工虚拟社会世界,即“赛博空间”55

第四,新型舆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之所以新型舆论比传统舆论就有更大的影响力,不仅仅是因为它所凭借的“赛博空间”自身特性而导致舆论产生和接受的广泛性、传播的迅速性,还与舆论自身的心理学特性有关。如前所述,舆论是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现象或政策的看法、意见、主张等,因而具有主观性。由于对于某一事件、现象等的最初发布者基于自身目的或者个人偏好会对某一事件、现象进行有

意或无意的取舍甚至同时发表相应的意见、看法,这就为接受这一信息的后者提供了误解或片面理解的可能性,也就为形成非理性、偏颇乃至错误的舆论提供了可能。另外,由于新型舆论参与主体数量之庞大和庞杂,诸多参与者并非具有理性判断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对先发布者的信息及观点缺乏足够的审慎与思考,又加之信息量庞大,他/她们往往是不假思索地选择盲从。而一旦这种盲从行为成为了多数人的选择,就会对后看到的人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从而更容易跟随这种盲从。这样,即使是有少数理性而审慎的人对于原初的误解或偏颇发出不同的观点、看法,可能要么是被众多盲从行为所漠视,要么被众多盲从行为所不宽容而遭到抨击甚至辱骂。而不论一种看法、观点是否客观、全面和理性,一旦成了多数人所认可的舆论,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57

的是,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良好互动关系之价值意义所在以及是否可能。因为如果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之价值意义所在,即便是可能,也毫无意义;反之,即便是这一问题在加之意义上能够得以证成,如果没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上实现的可能的话,也仅是镜中月、水中花,自然也就没了实际意义。

性互动的必要性而言,至少有以下几层逻辑关系,即新型舆论的必要性、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以及两者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对于新型舆论而言,如前所述,它是现代开放社会中科技新时代带来的必然产物。只要不有意拒斥当前大数据时代且不剥夺民众的意见表达的权利的话,新型舆论的出现就是必然性事实。当然即使刻意去拒斥这一大数据时代,是否可行以及需要付出多大代价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限于论旨及篇幅,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然后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对此问题,前已论述,于此不再详述,只是强调指出,这不仅是我国历史及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也是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实践文明成果给我们的有益启示,还是由众多智者在不同历史阶段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和论证了的集体智慧,更是我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要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最后也最为关键的就是需要阐释上面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性。之所以两者需要良性互动,是因为:一方面,新型舆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规范化指引和保障。邓小平曾说过,我们要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不能一手软,一手硬。而民主的实现除了传统的途径和方式外,在当今大数据新时代下,有必要且不得不探索更为多元的途径和方式。个人拥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则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的应有之义。而新型舆论的背后实质上是在新时代个人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知道,任何权利和自由离开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都只是海市蜃楼,因为任何自由都如同软体动物,需要法律的坚硬外壳提供看得见的救济和保障。

另外,作为多数人意见的舆论未必就意味着正符合客观、代表正义,因为多数人不仅可能会

另一方面,在当前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高效有序推进离不开新型舆论的支持和促进。我们搞法治建设需要时时刻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此外,从否定性角度看,如果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无法达成良性互动的话,则会两败俱伤。这是因为对于新型舆论而言,离开了良法善治的有力规范持续的保障,新型舆论就会偏离正确的良性轨道,要么会被无情的压制而导致公众舆论渠道的堵塞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要么会使公众舆论非理性的失序,从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如果没有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公众舆论的有序合法参与,则可能会使良法善治难以得到确保,也就可能无法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与我们的目标和方向相悖离。

之间良好互动仅仅存在必要性,而无法实现,则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毫无意义。之所以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讨论和阐释,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之所以有此结论,是基于以下主要方面的理据:首先,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基石性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人民,人民是否满意是我们所有工作的最终衡量标准,因此一切工作都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持续不断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良法善治则不仅是我国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而必要的方式,是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261616161

再次,我国过去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方面所取得巨大成就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奠定了现实基础。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8

复次,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提供直接的现实条件。在2011年我国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日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中国模

式”已经形成。目前,“无论是法学院校的规模,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均居世界首位”,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学教育大国。73

从“一五”到“七五”30多年的持续推进,始终坚持突出学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并从普及到提高,不断提升工作目标,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74

综言之,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中国,实现新型舆论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良好互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不过这种可能性也仅仅是可能,其不会自我变成现实,还需要我们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广泛的开放式理论讨论和论证,进行科学地实地调研,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互动,切实总结经验,才能逐渐去除两者互动的障碍因素,不断提高两者间的互动水平和能力。

,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不会自我实现良好互动,而需要对其进行持续而广泛的理性讨论才可能达致。这不仅是因为舆论主体自身大众性所具有的“集体平庸”有关,还与以“赛博空间”为载体和平台的新型舆论相较于传统舆论自身所带来的特点不无关系,更于我们所面对的复杂开放的大社会自身的变动不居密切相关。兵家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77

于实现的方面喻为兵家所说的“知己”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消极的、不利的障碍性因素就可视为兵家所说的“知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成败与否的与其说是有利的“知己”,不如说是对自己不利因素的精准把握。

因为只有认识到问题的不足和障碍,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最终实现预定目标。这就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进行反思,剖析既有的不利障碍和可能的消极影响,为寻求有效克服不利的障碍性因素提供精准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由此,接下来将就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的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和剖析,对当前两者间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能障碍把脉问诊,以为下一步对症下药提供可能。如前所述,之所以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可能带来消极影响与新型舆论所具有的特点不无关系。具体而言,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新型舆论的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分散性与便捷性将“集体平庸”效应58585858放大,因而更容易使得其表现出非理性的“从众性”表达。如前所述,在大数据信息社会,人们通过网络虚拟技术突破传统上的时空限制,使得个人行为时间的虚化和空间上“脱域”。这样,普通民众可以在人工创造的“赛博空间”里直接且随意地进行点对点信息传递,也可以自我形成一个共同体作为信息共享的社团,由此形成了由无数个网点组成的庞大的信息网络。在此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所获取信息量比以往会增大无数倍,获取信息所需时间之短也是传统媒体时代无法比拟的,民众对所获取信息的看法、意见等形成与传输也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由于以往实体社会的传统媒体时代,受到时空限制,普通民众既没有多少机会获取信息,更难以有机会将自己对某信息的观点看法广泛且迅速地传递出去,因而难以在很短时间内形成公众舆论,其影响也十分有限。对某信息的看法或观点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正式媒体以及少数精英手中。而在大数据、“赛博空间”的自媒体时代,舆论参与主体的这种普遍而广泛、分散而便捷使得舆论话语权往往转移到广大普通民众手中。而普通民众的整体素质、视野眼界等较大可能会低于少数精英,因而这样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大多数的共识性舆论往往更容易产生“集体平庸”。参与主体越多,越会将这种“集体平庸”效应被放大。这种“集体平庸”往往表现为公众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即在没有真正了解真相且进行审慎反思的前提下而随意而盲从地发表意见或看法,看似民主性共识的背后实质上是集体的非理性偏见。这是与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众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不相符的,因为理应“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是免于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合理性的体现”78

第二,新型舆论参与的非直接性、非面对性、隐蔽性使得其参与主体更容易忽视审慎的社会公共责任感、法律意识和法律正义观。传统媒体时代,个人言论的表达和传递往往需要以“身体在场”为前提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人们的交往对象主要是“点对点”、“面对面”的“熟悉社会”人群80

也正是基于此,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才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83

新型舆论参与主体所认识到建构型事实基础上的真相,使得公众舆论容易被少数人的偏见或故意扭曲下的引导性观点所误导,甚至引起非理性的社会失序。这不仅仅是由于由信息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所建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所致,也可能与因为“集体平庸”效应使得多数民众不具有审慎反思意识而被少数人的偏见或扭曲性观点所利用有关。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对我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以及所发生的事件等并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通过别人所传输给我们的大量信息在我们大脑中重新组合复原而建构起来的事实。然而,需要强调提醒的事,所建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并不是一回事。一方面,即便是客观事实的描述者和传输者秉持客观中立的科学态度来表达和传输信息,然而在众多信息中进行取舍的过程中已经无法避免地参杂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了主观倾向性。这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古老的哲学难题,即休谟提出的事实(fact)与价值(value)是否能够二分问题。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曾指出,社会科学研究中英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价值中立”的态度,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好恶,即只管真假,无问对错与好恶84

新型舆论参与的便捷性使得参与主体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将自我置于审判者的地位,容易绑架司法审判,损害法律权威,扭曲司法正义。由于自媒体时代给广大普通民众带来了获取、表达和传递信息的便捷性,于是普通民众的言谈权力便可在网络中迅速汇集,在不断传输、汇集、流动中很快就可整合为恰恰能广大的“横向的认知权力”,还可形成从底层向中层乃至上层发生直接作用的“纵向认同权力”。88

新型舆论自身的特点导致如何对其进行正确有效引导更具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由

于新型舆论参与主体之广泛和普遍,这又进而使“集体平庸”效应放大,这使得尽管我们已经采取各种方式持续在全社会开展了三十余年的普法活动,然而由于普法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利用国民教育体系规范持续广泛普遍地地开展现代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实际上当前民众现代法治意识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现代法治思维尚未形成,现代法治信仰依然较缺乏,与我国4444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之需求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早在1964年的第三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了“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目标,后来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新四个现代化目标,后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设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即第五个现代化。在法学界,有学者也一直将法制(法治)现代化作为重要的研究论题。91

然而,由于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与农耕文明相适应,形成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体系、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其对我国社会民众的影响至今依然广泛、普遍、强烈且深远。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的现代化是最艰难、最漫长的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此,邓小平同志才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92

在传统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尚未得到普遍树立的情况下,新的法治挑战又叠加进来,这使得作为新型舆论参与主体的广大民众现代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更具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间具有良性互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但并非无法实现,因此接下来最为重要的则是如何克服消极因素和不利方面,采取有效且必要措施,对症下药了。在本报告看来,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既立足于眼前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既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又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采取眼前措施与长远措施相结合,构建多元、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而眼前与长远措施间又不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

, 着手形成整体性立体式长远长效措施体系其一,充分认识并重视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性,做好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俗话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在某种意义上讲,发现问

其二,树立法治普法、科学普法、全民普法的普法新理念,着手构建“大普法”理念,构建立体、多元、全方位、多层次、全领域的普法体系。我们需要反思和更新既有普法理念,改变既有普法模式。尽管我国普法工作已经持续进行了30余年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和民众对社会正义的向往和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过去的普法理念上对法治有很多误读。比如,过去的普法往往是将法治内涵界定为普通民众的消极守法和履行义务上。而现代法治与以往社会法制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义务本位还是权利本位,权力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这种以维持秩序为目的的普法理念往往将民众更多地视为义务和责任主体,而忽略了权利主体,使法律失去自身的至上性和神圣性,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不论是西塞罗说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幸福、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幸福的生活”94

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而刑法则又是法律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无奈、最后的选择方式。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最集中体现的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也是最不幸的选择,只有一种行为对社会基本秩序构成严重侵害时才会选择运用刑法的方式。因此,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的重要原则和品格之一。对犯罪预防功能的强调,轻刑化、无罪化趋势,死刑的废除、社区矫正的提倡无不体现了现代刑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家事法虽然很重要,但不应是现代法治的最关键和最主要部分。现代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现平等自由正义原则,由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为骨架的法律体系、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也正是基于此,梅因早在几个世纪前就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98

普法在理念上应该是以弘扬此种精神为指导和目标的,而不是仅仅告诫民众只能消极地履行义务。普法所普的重点不应仅仅是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条,而更应注重现代法背后的这种理念和精神。

其三,树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各相关专门机关的最好普法途径和方式。我国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对其理解是一个整体,不应割裂开来。比如,对于全民守法的而言,此处的全民不仅仅包括普通大众,还更包括一切拥有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具有公共权力的人和机关而言,其科学依法地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和公正依法司法本身就是守法。而后者能否做到平等严格依法地守法确是法治水平重要标尺。朗 ·富勒在其法治八项原则中,专门强调了“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指出“官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已公布的法律”,将这一原则视为法治的精髓99

因此,立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执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在以自我的行为进行普法,是对民众普法中起到表率和示范意义上的普法。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可、信任和信仰来主要自于身边生活的感悟。可以说,拥有公共权力的机关及个人的一次符合法治的行为对民众法律意识、法律理念的确立所具有的教育启示引导意义超过普通民众同样行为的十次。相反,他们的一次破坏法治的行为对民众法律认可、法律信任、法律权威的养成所具的消极破坏作用胜过普通民众十次。这就类似于培根所说的“污染水源”说。100

其四,充分运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在未成年人中规范持续开展新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国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想切实提高整个民族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就必须充分利用国民义务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系列,通过生动形象的图片、故事等方式,从小就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启发、引导和教育。我们既可以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诚信精神的人物故事,如“商鞅徒木立信”101

让我们的孩子自小就知道不仅仅岳飞、戚继光、文天祥、刘胡兰、董存瑞、刘胡兰等是值得称赞和学习的英雄,而建立在平等自由之上的诚实信用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的美德,甚至是当今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美德。

让我们的孩子知道法治本身就蕴涵着这些现代伦理与道德。现代法治对于普通民众不仅仅意味着强制和苦涩,更是神圣和甘甜。由此,我们应当对于古代的一些故事人物则从现代法治视角重新审视和评价,比如哪吒、孙悟空等英雄人物虽然值得赞扬,但其规则意识的缺乏也值得今天的人们反思和警醒;包公虽然是值得人人称道的青天大老爷,但其大义灭亲的行为却与现代法治提倡的人道伦理和回避原则不相符;虽然“百善孝为先”是迄今值得称道的中华文化传统,但对于在现代社会孝与现代法治间的边界依然值得深入反思和讨论;传统视角的窦娥的确冤屈,但从现代证据法治的视角却也只能是这样的判决,就连作者也只能通过

, 构筑多层次制度体系、 体制及机制然而,上述措施无法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由此,我们还必须着眼于眼前紧迫的具体工作,就此还可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第一,改变传统强法治理模式,探索硬法与软法相融合,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共治新模式。针对当前网络新型舆论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主要采取了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采取信息删除、屏蔽和封号等以及入罪化处理行政、技术及刑法手段102

从上可知,目前我国对于个人舆论表达治理方面依然没有逃摆脱传统的治理思维和模式,也没有对大数据时代自身特点给与足够的重视,缺乏针对当前新型舆论方面的现实问题通过法治思维方式和途径形成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由此需要在充分考虑传统法治之法律治理的同时,也要考虑网络大数据社会这种技术治理元素,将两者有效融合起来。不是通过行政、刑事等强硬手段而是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有机互补融合来有效达致。

新型舆论也好,传统舆论也罢,严格意义上都

第二,严格信息传输平台、企业等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由于大数据智能网络时代使得“法律场景”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需要重建‘善’的维度,以平衡‘权利优先’论”,需要通过在法律技术意义上适度迎回“‘义务本位”, 以矫正‘权利本位’, 解决‘权利失能’问题”106

第三,强化相关监管机关部门的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管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十分必要,但仅仅依靠它们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本性往往使其失去对社会责任感。恩格斯曾对资本的天性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在商品社会,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百分之百的时候,就会有人践踏法律;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三百的时候,就会有人甘冒杀头的危险”了。107

因此,相关权力部门对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的依法监管是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权力部门的依法监管应当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空位”。这种监管以必要为限,且对其不当监管或不当不监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发布准确信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信息公开是最好的舆情应对”108

这就需要各级各类权力部门依法认真履行信

第五,健全司法救济渠道,将新型舆论置于有序法治轨道。实现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的良好互动,最终还是要依赖于法治手段,依法实现。而“法治的真谛是人权”109

,因此只有通过司法救济才能将新型舆论至于有序的法治轨道,从而实现其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由此,通过言论表达法、信息公开法、公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来合理权衡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的正当行使和合理界限。对于侵犯其合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应当提供救济渠道;对于因不当舆论或因对不当舆论监管不力而造成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也应当有个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是实现新型舆论理性化、法治化,使之与法治建设能够良性互动的最后一个防线和渠道。

结语在网络智能大数据时代着眼于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迫切且必要的课题。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条件看,达致这一目标都具有可能性。然而需要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由此,这需要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立足于眼前和现实且着眼于长期和未来,采取长远和长效措施与眼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做好顶层设计,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此项工作。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实现这一目标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途径和法治思维。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现实开放大社会的复杂型和变动不居,实现两者的良好互动关系只能是相对意义上。如果我们认为有个两者良性互动关系这一永恒不变的客观目标存在且一旦实现便一劳永逸了,那我们便把现实复杂的社会错误的简单化处理了,这也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矛盾普遍性原理和矛盾动力观。由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将是开放的、持久的,追寻两者的良好互动关系将“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注释

  1. 《韩非子·有度》。 ↩
  2.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
  3.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页。 ↩
  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内容摘要:在新时代着眼于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但是这不仅需要厘清和阐释了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舆论与新型舆论之间的关系,还要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条件看达致这一目标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不过,必须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
  5. 曹建峰:《深度解读英国议会人工智能报告十大热点》,腾讯研究院公众号,2018-04-21访问。参见《2018中国数据保护年度报告》,第1-9、10-18页。 ↩
  6. 参见《2018中国数据保护年度报告》,第1-9、10-18页。 ↩
  7. 譬如,《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规制”专刊共刊登了15篇论文;《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暨人工智能与法律专刊共刊登了19篇论文。 ↩
  8. 张朔:《主流媒体官方微博在新型舆论场中的作用》,黑龙江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
  9. 朱春奎:《新型舆论生态下的官话困境》,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3期。 ↩
  10. 刘师贤:《新型主流媒体如何提升舆论引导力》,载《新闻战线》2016年第14期。会和经济的巨大潜力,同时应当重视保护社会免受潜在威胁和危险。 (1)迄今为止,我国对于这种科技新时代到来尚未做好准备,还没有较有权威关于人工智能等方面专门的战略报告和法律法规,只是在网络社会方面加强了治理力度,如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强化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 11月7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然而,从《2018中国数据保护年度报告》情况看,不论是相关信息数据企业的数据合规应对、网络安全义务、数据保护情况,还是网信、公安、工信等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尚存在诸多问题 ↩
  11. ,与大数据时代安全维护、权利保障等需求尚有很大差距。 ↩
  12. 姜飞:《关注受众与舆论新型互动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2月6日,第1版。 ↩
  13. 朱春奎:《新型舆论生态下的官话困境》,载《人民论坛》年份及期次待校。 ↩
  14. 此处所称“实体社会”或“真实社会”是指与网络所构建起来的虚拟社会相对应的传统社会。以下部分的实体社会、实体国家概念均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 ↩
  1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1页。 ↩
  1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
  17. Lon L.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 46-94.的有效措施提供可能的理论借鉴。 ↩
  18.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Clarendon Press, 待校待校待校待校, pp. 待校待校待校-待校待校待校. ↩
  19.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0, pp 270-271. ↩
  20.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160页。 ↩
  21.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吉尔茨认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参见[ 美]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4-171页。 ↩
  22. 《管子·明法》。 ↩
  23. 《韩非子·心度》。 ↩
  24. 《礼记·经解》。 ↩
  25. 《论语·为政》。 ↩
  26.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等问题。参见李贵连:《清末修订法律中的礼法之争》,载《法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Z1期。 ↩
  27. 《孝经·三才章第七》。 ↩
  28. 对此问题的反思与剖析,详见钱继磊:《当下中国‘孝’崇拜之省思》,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1期。 ↩
  29. 转引自熊明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解读》,载《南方日报》2013年2月12日。 ↩
  30.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130/19/10203604_445067620. ↩
  31. 徐隽:《让人民乐享平安和法治(砥砺奋进的五年)》,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08日第 01版。 ↩
  32. 金江军:《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网链接待校 ↩
  33. 《尚书·五子之歌》。 ↩
  34. 《孟子·尽心章句下》。他则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内涵进行了完整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使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从静态转变到动态,从强调“有”到强调“做”。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强调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此外,在多个场合,习近平又提出了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 (5),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一个“制度 +技术”的国家治理体系 (6),这就意味着从过去强调国内维度到具有全球视野,从过去强调治国方略层面转变到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式构建目标,从过去仅关注传统实体社会转变到实体社会与网络社会共治。 ↩
  35. 《荀子·王制篇》。 ↩
  36. [清]王夫之:《日知录·正始》。 ↩
  37. [宋]范仲淹:《岳阳楼记》。 ↩
  38. 据考证此俗语来自豫剧《七品芝麻官》。 ↩
  39. 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五》,中华书局(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40. 参见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
  41. 英国思想大师哈耶克曾对理性建构主义进行过剖析和批判,指出了其危害。参见[ 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译。 ↩
  4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卷数待校),人民出版社(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前所述,但其意义与今天大相径庭。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不是照抄照搬、全盘西化。法治中国旨在立足于中国现实旨在解决中国问题。如果将西方的“自生自发”的结果和“地方性知识”作为我们构建我们未来的必然,这不仅抹杀了国家和民族自身的差异性和所面临的问题的个殊性,而且更为要害的是,这种建立在理性建构主义之上的人之设计的“致命的自负”可能使我们无意识地“通往了奴役之路” (7)。由此,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中国自身实际,旨在以中国现实问题为导向,为中国国家强盛、民族强大、人们幸福提供智慧和方案。而其他的法治文明和实践智慧只是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素材而已。 ↩
  43. 《考工记》。 ↩
  44.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 ↩
  45. 徐慰增、何得乐等:《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年待校)卷数待校 页码待校。 ↩
  46.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裂,两者之间必然还存在着舆论自身所具有的内涵。由此,有必要先对舆论自身进行简要阐释和分析。 ↩
  47. 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曾将西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进行了比较,指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参见[ 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李强译,载《自由与社群》,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4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
  49. 对于舆论的特点,学者多是基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归纳的, 具体为:公开性、公共性、紧迫性、广泛性和广泛性。参见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50. 如李沅:《新兴舆论阵地中传统纸媒的转型机会》,载《传媒观察》2017年第1期;张先国:《进军信息服务领域 占领新兴舆论阵地——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证与思考》,载《新闻前哨》2014年第11期。 ↩
  51. 如龚雪:《新兴网络舆论平台的发展及对媒体舆论的影响》,载《视听界》年份及期次待校。 ↩
  52. 如吴晓东:《主流媒体在新兴媒体舆论场影响力的提升》,载《中国传媒科技》年份及期次待校。为舆论的。这是舆论最基本也最本质的特点。 ↩
  53. 唐巧盈:《互联网新技术下网络舆论传播的形势变化与对策分析》,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8年第4期。 ↩
  54. 参见李雪昆:《<2010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在京发布——微博、社群新型舆论载体作用突出》,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12月31日第003版。 ↩
  55. 参见王来华:《微信中舆情表达和传播特征:一个新舆论场的产生和作用》,载《江淮论坛》年份及期次待校。 ↩
  56. 李雪昆:《<年份待校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在京发布——微博、社群新型舆论载体作用突出》,载《中国新闻出版报》日期及版次待校。 ↩
  57. 海姆将人类在这种“赛博空间”的在线生存方式进行了概括:模拟、远程展示、身体完全沉浸、身临其境、互动、人造性、网络化交往。参见[美]迈克尔·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金吾伦、刘钢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20页。 ↩
  58. 参见郑智航:《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
  59. 如年份待校待校待校月的“温岭杀医事件”中通过微信的朋友圈大量照片被大量转发,引发了公众对此案的更大关注,而又有多少是“舆论审判”绑架司法审判的“闹剧”,如李昌奎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参见于巧丽:《从几起典型案例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年份待校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 ↩
  60. 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
  61.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6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
  6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非理性的盲从还具有“集体平庸”效应 (1),甚至还会产生“多数人暴政” (2)。由此,不论是对正当性意见、主张表达的保障还是避免化身为舆论的非理性偏见对正义的侵害,新型舆论要想发挥更大的积极影响,成为推进社会进步和文明提升的积极力量,都离不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法治建设的持续进步。 ↩
  6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
  65. 《孟子·公孙丑》。 ↩
  66. [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5页。 ↩
  67. 对于亚当·斯密旁观者的同情论的研究,请参阅夏纪森:《旁观者的同情:亚当· 斯密的伦理学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 ↩
  68.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转引自高雪娟:《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0期。 ↩
  69. 万俊人对《正义的两面性》的推介,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待校),封面。其次,人性的基础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提供了伦理道德依据。与其他动物相比,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除了有自然性之外,还有社会性。自然性是基于动物本能的以满足自我生存的欲望为动力的自利性。而社会性则是一种基于同类间的一种共同体为序而具有的一种公共心或利他心。孟子就说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2)。大卫·休谟就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3)。亚当·斯密在阐释之所以“看不见的手”能够带来国家财富的背后动力——人的自利性——之外,还特别告诫我们不要忘记人所具有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他以人类天性中所具有的同情公感能力为起点,用‘公正的旁观者’克服了现实中旁观者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所具有的偏私性”(4)。罗尔斯在其论著《正义论》中提到,“人的社会性不仅仅意味着社会是人类生活之必需,也不仅仅仅意味着人们通过在某个社团里生活而获得了需要的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促他们按照他们的体制所允许和赞成的某些具体方式,为相互利益而共同努力” (5)。慈继伟也阐释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6)。而理性的公众舆论则是民众基于这种同理心、同情心和正义心对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国家政策而发出的言语表达。这就意味着,理性的公众舆论具有维护社会正义、提升社会共同体等社会功能的可能性。而这些也正是法治建设和良法善治的内涵和目标。因而,人所具有的这种基本属性为新 ↩
  7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
  7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5、18页。参见章友德、杨亚南:《中国普法教育30年:特征、价值与展望》,载《法律社会学评论》2016年卷。 ↩
  72. 参见章友德、杨亚南:《中国普法教育30年:特征、价值与展望》,载《法律社会学评论》2016年卷。 ↩
  73.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和奥海清开创,后在边区普遍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深入群众,调査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迄今依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可参见梁洪明:《马锡五审判与中国革命》,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 期;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肖周录、马京平:《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探》,载《法学家》2012年第6期。 ↩
  74.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此迄今仍值得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学习和借鉴。参见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1 期;孙会岩:《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融合——“枫桥经验”再探讨》,载《党政论坛》,2014年第1期。 ↩
  75. 《孙子兵法·谋攻篇》。于实现的方面喻为兵家所说的“知己”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消极的、不利的障碍性因素就可视为兵家所说的“知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成败与否的与其说是有利的“知己”,不如说是对自己不利因素的精准把握。 ↩
  7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页。 ↩
  77. 此处借用了罗尔斯的概念,他认为“所谓重叠共识,我们是指: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了各种理性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参见[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78. 参见黄少华:《论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载《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4期。 ↩
  79. 参见何镇飚、王润:《新媒体时空观玉社会变化:时空思想史的视角》,载《国际新闻网》2014年第5期。 ↩
  80. 对此论题的剖析与反思,可参见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载《中国社会科学》年份及期次待校。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也指出,“任何一个经济社会中的法与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具体的历史现象,是每个社会的构造和性格的反射镜”,由此,他强调在信仰法律正义的前提下,法治、守法精神以及法律和道德具有一致性。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 ↩
  8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年待校),页码待校。慎。新型舆论是在“赛博空间”的自媒体状态下进行的,这不需要将自己置于公众面前,人们只要“注意力里在场”,即可进行信息表达和传输。甚至即使人们处于不同时空终端,也可实现信息共享与传递,从而在实质“身体不在场”下虚拟出一种真实的存在感。 (4)这种非直接性、非面对性和隐蔽性,也就更容易让人远离公共道德或法律压力,如果没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和法律正义感,其言论的表达和传输往往更具有随意性、多变性甚至“游戏化”心态。对于道德也好,法律也好,除非在民众心中形成了普遍性宗教式信仰,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这种随意性、多变性和“游戏化”心态。因为没有信仰的道德和法律都是靠外在的压力才能发挥作用的,只不过道德依靠的多是舆论的压力,而法律则依靠的多是来自公共权力的强制力。由此,在此意义上讲,与虔诚的宗教信仰相比,道德和法律并没有本质性差异。有论者常认为,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觉,法律是强制,道德治本,法律治标, (5)实质上是对两者的误解。 ↩
  82.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
  83. 科学知识社会学代表人物之一马尔凯就认为,“科学事实的内容不应该被视为一个不受文化调节的、对永恒的外部世界的反映。事实和理论、观察和假设都以复杂的方式内在地关联着;而且科学的经验结论必须被视为解释性的建构物,因为它们的意义依赖于一定环境并受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在特定时点上所拥有的文化资源的制约”。参见[ 英]迈克尔·马尔凯:《科学与知识社会学》,林聚任等译,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
  84. 参见[英]费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建构主义的错误》,载《哈耶克文选》,冯克利译,凤凰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4-553页。 ↩
  85. 对于法律之内正义的详细阐释,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86. 参见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载《学术月刊》2012年第10期。实质正义。 (4)否则就不需要有二审和再审了,也不会出现错案了。 ↩
  87. 有学者就指出,药家鑫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中, 公共舆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倾向, 对司法过程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呼吁“让公共舆论回归理性重建司法公信力”。参见马长山:《公共舆论的‘道德叙事’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4 期;马长山:《让公共舆论回归理性重建司法公信力》,载《学术界》2015年第6期。 ↩
  88. 藐视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预法庭的正常活动的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不过,有学者通过对西方言论自由、藐视法庭罪与司法过程的历史嬗变进程梳理后认为,藐视法庭罪已日渐为司法民主所" 遗弃",而“建立舆论监督、言论自由和司法权威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理性构架则成为主流”。参见马长山:《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司法的民主化走向》,载《社会科学研究》年份及期次待校。 ↩
  89. 我国对法制现代化进行系统持续研究的以公丕祥为代表,他曾出版《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论著,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下卷)以及《法治现代化研究》专题期刊。后来也有多位其他学者关注这一论题,如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马怀德:《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政府》,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年版;舒国滢:《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年版;王人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 ↩
  90.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
  91. 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了“回应型法”和“回应模式”概念,以区别于以往的 “压制型法”、“压制模式”和“自治型法”、“自治模式”,是对后两者的超越。他认为,压制型法是指屈从政治权利和推行强行道德为主要特征的前现代法律,所关注的仅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自治型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以维护法律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为核心,政府按法定程序产生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回应型法”则是对自治型法缺乏灵活性以及对社会不平不能很好地进行矫正的回应,它更多是回应社会的需要,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参见[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季卫东、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92.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题比解决问题更难,也更重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两者保持良好互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必然会带来舆论的新型化。只要是我们始终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战略不动摇,就不能一味地拒绝民众的舆论表达需求,否则会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而且这种“压制型”思维模式也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回应型”和共享共治思维模式 (2),做好顶层设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比如,可以着手研究“普法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持续普法、规范普法、科学普法提供科学规划和制度保障。 ↩
  93.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
  94.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5-36页。 ↩
  9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72页。 ↩
  96.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页。 ↩
  97. 参见[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8-12页。 ↩
  98.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参见[ 英]培根:《论司法》,转引自习近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8/c1001-25926188.html,2018年7月14日访问。 ↩
  99. 据说秦孝公任命卫鞅实施变法图强政策,唯恐天下人对自己产生非议。虽然法令已经完备,但没有公布,卫鞅恐怕百姓不信任,于是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百姓不信,无人敢去搬木杆。他就又宣布命令说,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这时,有一个人搬木杆到北门,商鞅就立即赏给他五十镒黄金,以表明没有欺诈。后终于颁布变法的法令。详见《史记·商君列传》。 ↩
  100. 参见郑智航:《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超验的自然现象来证明其冤屈,而非人力能所为,因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非绝对一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也并非总是相符。在某种意义上,长远地看,我们民族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及法治信仰能否养成以及水平如何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教育。通过几代人的努力,逐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自然也就能够实现。民众普遍具有的高水平法治意识的法治素养才能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可持续的良性互动提供最坚定、最根本和最关键的基础、前提和保障。 ↩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条。 ↩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
  104. 齐延平:《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场景的变迁》,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4期。属于个人言论表达权。我国宪法将言论自由规定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由此,可以适时研究考虑制定如“言论表达法”等,在其中既保护个人合法合理的个人表达权,同时也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如在全面实行实名制的同时如何确保个人舆论表达权的有效救济,不至于被随意删贴、封号等。同时,对于信息表达和传递平台也要明确其相应义务、责任以及其权利的边界和行使程序。当然,也需要对相关监管机关和个人的职权界限及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以防止权力滥用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
  10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第1版,第829页注释。 ↩
  106. 朱宁宁:《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公开是最好的舆情应对》,《法制日报》链接待校 ↩
  107. 参见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载《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
  108.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
  109. 此乃西方古老的法谚,转引自滕艳军:《无救济即无权利:司法公开的救济机制》,载《人民司法(应用版)》,2014年第13期。 ↩
  110. 参见贾亮:《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学习领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系列述评之六》,中国检察报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6-03/03/content_28146.htm,2018年7月10日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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