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中国有句古话,“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
此外,若从科技对社会的影响角度看,我们的新时代还具有另一个十分鲜明甚至前所未有的特征,即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可以说,这一科技浪潮对人和社会的影响会超过以往,不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也可能给人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使我们处于前所未有的危险和风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为了在未来新型竞争中获得主导权或占有一席之地各国,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避免或降低可能的威胁和风险,纷纷组织专门力量,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以通过法治手段达致其目的。如美国在2016年 10月就由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下属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NSTC )发布了《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Preparing for the Future ofArtificial Intelliegence )和《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计划》(Nation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Strategic Plan )两份重要报告,2018年4月英国则由其议会下属的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发布了长达180页的报告《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计划、能力与志向》(AI in the UK : ready,willing and able ),呼吁英国政府制定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支持英国实现人工智能对社
参见《2018中国数据保护年度报告》,第1-9、10-18页。
不过,对于这一科技新时代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在学术界已引起了颇为热烈的关注。仅就法学界而言,学者们从人工智能、智慧司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及权利、个人信息数据违法犯罪及规制、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与劳动法等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有不少颇有影响的学术期刊还开辟了专栏甚至专刊就此相关问题展开专题研讨。6
虽然也有人看到了受众与舆论新型存在的互动关系,却是“从全球生态学研究视角,对全球信息传播生态发生变迁,社会舆论生成模式发生改变”所带来的问题来展开的10
由此,本文拟在法治中国建设和新科技迅猛发展这样的双重新时代背景下就新型舆论及其特征进行较为系统的阐释,并就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深入的理论阐释与证成,同时指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消极作用及如何克服,最后就如何实现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良性互动关系
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法治中国进一步阐释。这是因为尽管法治中国是在新时代下的中国提出来的,但还需从学理上需要对其进行探究。也只有如此,才能将既有的问题讲清楚,才能增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更有针对性地有效措施的可能性。
,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限于篇幅及论旨,本报告并非旨在对法治本身进行系统阐释和讨论,以期对其研究获得知识增量,而是对法治进行简要的梳理,以为法治中国提供理论背景和简要依凭。法治,简言之,即“法的统治”13
由上,从传统思维看,法治不仅仅意指一套静态的规则体系,而且强调对规则体系内在的以及其所体现的良善品德,更是对如何确保规则的普遍遵守的关注;法治不仅仅指涉国家层面的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又指涉社会层面的良好秩序和状态,还指涉个人层面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行为方式、生活原则和习惯等;法治不仅仅指涉对既有法律规则的单向度的被动遵守,又意指个人对其自由和权利自身以及为其提供保障的法律的无比珍视和捍卫并由此对公共权力的理性监督的意识、理念和习惯,还涵涉拥有前者意识、理念和习惯的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和有序公共社会维序的公共责任。不过,在当下兴起的大数据时代,上述对法治的表述仅仅是针对实体社会和实体国家而言的,无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治,如同社会学科的其他概念一样,不但具有普遍性一面,而且还是一种特定时空下的“地方性知识”19
722222222,这是因为“道治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
比如,遵行孝道在传统社会天经地义,被置于无以复加的至上地位,“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25
由此60,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和实现自然无法割裂中国传统和当下的社会现实。法治中国应当是立足于中国的适用于中国的法治目标。这一概念既要充分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智慧,又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模式;既要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历史及现实实践现状,又要着眼于未来和全球视野,既要看到传统实体社会,又不能忽略当下大数据时代网络社会新特性。就法治中国发展历程看,它是在依法治国思想基础上的提升和深化。早在1989年 9月,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27272727
由上,本文认为,应至少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首先,法治中国不同于以往的传统人治中国,是现代的中国。在中国数千年历史长河中,曾认识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1
,“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32
其实礼德也好,法也罢,“刑德二柄”,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而已38
其次,法治中国不同于法治外国,所指向的是当下的中国。不可否认,与其他诸多概念类似,法治及法治国等概念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尽管中国古代出现了“法治”一词,如
再次,法治中国不仅旨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30303030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是中国梦必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中国已经不再处于依法治国的层面,而是着眼于更宏大、更长远的视角,是提高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其自身更是中国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没有法治中国梦的中国梦是不完美且难以实现的。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多次验证了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的“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邓小平也曾总结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0
最后,法治中国既立足于中国,又胸怀全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维度。当今的中国是出于全球结构之中的中国,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任何国家如果想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不可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而应该以开放、包容的姿态,胸怀全球,善于借鉴和学习其他民族的优秀成果,为人类社会共同担当责任,增进文明。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站在全人类的高度,致力于与其他国家民族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而,法治中国建设的这一时代背景决定了法治中国必须立足于全球视野和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命运,通过法治中国建设为“一带一路”等战略实施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制度保障和理论支持。
总言之,法治中国应当是立足于当下中国和世界结构,以解决中国自身现实问题,增进中国民众福祉为目标的良法善治。其中不仅包含静态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等,还包含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和体制机制的全过程的可操作性,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思维范式和行为原则。通过法治中国建设,使我国各项事业得以持续、有序、高效的推进,使得每个公民真正体验到公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社会正义感。
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提供了宏大却真实地时代背景的话,那么接下来需要阐释的是新型舆论与传统舆论的关系及其所具有的特征。新型舆论,顾名思义,是相较于传统实体社会的舆论而言的,但是它又不可能与传统舆论完全割
裂,两者之间必然还存在着舆论自身所具有的内涵。由此,有必要先对舆论自身进行简要阐释和分析。在汉语中,“舆”是象形字,意指车的周围有四只手合力造车情形,愿意为造车的工匠,如“舆人为车”41
43434343。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44
在英语世界里,舆论相对的是“ publicopnion ”。其中 opnion 意指意见或主张,public 则有公共、公众、公开和公用之义。由此,此概念意指公共的、公开或公用的意见或主张。可见英语中的舆论也包含了众人及其所表达的意见、观点两个基本要素。
然而,由于 public 通过古法语源自拉丁文pūblicus,其另一个变体则是poplicus,翻译为现代英语即为of the people,即“民有,人民的”之义。其中看不到中文中的地位低微或众人劳动之义,而具有贡斯当所称的西方古希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腊城邦文化中古代人的自由意味45
不管怎样,舆论具有公众性以及心理活动的特征却是无容置疑的,其所关涉的方面复杂而多面。在开放的现代社会,舆论是多数人相对一致的心理现象,它既代表了多数人相对一致的意见、看法或主张,反过来也对作为个人个体的意见、看法或主张产生影响。详言之,一般来讲,舆论本身意味着为多数人所赞成、支持,至少是不反对的一种意见。其所讨论的对象多为公共的政策、事关社会大众的社会现象或事件,经常与民众的福祉、社会安宁与文明、国家民族未来等相关。如果从多数人即正义的现代民主角度看,至少从形式上舆论代表了民意,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正义性。由于舆论是源自于民众自身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的,因而其自身与政府主流的观点和主张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又因为舆论代表了大多数的大众,因而往往会引起政府权力的关注,甚至会影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的制定、执行乃至适用。因而,舆论对社会、政府产生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视的。
由上述舆论概念的内涵可知,其具有如下主要特点47
参见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为舆论的。这是舆论最基本也最本质的特点。另外,其所关注的对象也不是纯粹私事,而应是与公众、社会具有关联的公共性特征。二是公开性。这是舆论得以形成和认知的前提性条件。如果个人的看法、意见或主张不能被表达出来,也就无从知道哪些看法、意见或主张可以被公众所认可,自然舆论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普遍的广泛性。就是说,所称的舆论必须具有普遍而广泛的民众基础,是真正的民意,是真正公众意思的表达。四是非官方性。既然是民意就意味着与政府意见没有必然的联系和一致性,具有相对独立的非官方性特点。五是评价性。舆论一定是民众对某种政策、现象或事件的意见、看法或主张等,是评价性的而非描述性或说明性的。六、民主性。民主性是舆论自身属性及上述特点所引申出来的却十分关键的内在特点。舆论虽然代表的是公众的或多数人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等,但构成舆论主体的依然是一个个个体所表达出来的看法、意见或主张等。也只有在每个个体的意志得以自由表达的民主社会,舆论才可能形成,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由此,舆论与民主有着密切关联性。
,新型舆论也是舆论,自然具有上述舆论所具有的属性与特征,只不过与传统意义上舆论相比,又具有了某些新的特征而已。何谓新型舆论呢?其实对于新型舆论的称谓也没有得到统一,有的称为新兴舆论48
,有的干脆称为网络舆论49
53535353第二,新型舆论所产生的基础(关于事件等的信息)数量大、传输迅速。由于在自媒体时代,每个用户既是产生信息的主体,又是接受信息的主体,这样就使信息产生主体变得不计其数。这是与传统舆论产生相比最大的区别特征之一。另外,产生的信息会被瞬间传播,很短时间内可能会被大多数用户看到。这是因为各类自媒体之间乃至不同类别自媒体之间可以组成难以想象的大网,相互之间做到无缝对接。进一步讲,看似一个个微信平台较封闭的存在,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微信之间可以通过作为不同微信的共同成员而相互连接起来,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微信群网络。另外,很多用户可能既是微信的成员又是微博等其他自媒体的成员,这样又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自媒体相互连接起来,构成了更为庞大、复杂的自媒体网。因此,之所以“往往是某个突发事件在网上刚一曝光,即可迅速引爆全国舆论”54
第三,新型舆论的参与主体更分散,其自身具有非中心化、非权威化特点。如今大数据时代的人们已经可以通过网络虚拟手段形成一个联络全球各国、各部门和不计其数单个个人能的高速信息交换系统,在传统实体社会之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外创造出一个人工虚拟社会世界,即“赛博空间”55
第四,新型舆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之所以新型舆论比传统舆论就有更大的影响力,不仅仅是因为它所凭借的“赛博空间”自身特性而导致舆论产生和接受的广泛性、传播的迅速性,还与舆论自身的心理学特性有关。如前所述,舆论是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现象或政策的看法、意见、主张等,因而具有主观性。由于对于某一事件、现象等的最初发布者基于自身目的或者个人偏好会对某一事件、现象进行有
意或无意的取舍甚至同时发表相应的意见、看法,这就为接受这一信息的后者提供了误解或片面理解的可能性,也就为形成非理性、偏颇乃至错误的舆论提供了可能。另外,由于新型舆论参与主体数量之庞大和庞杂,诸多参与者并非具有理性判断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对先发布者的信息及观点缺乏足够的审慎与思考,又加之信息量庞大,他/她们往往是不假思索地选择盲从。而一旦这种盲从行为成为了多数人的选择,就会对后看到的人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从而更容易跟随这种盲从。这样,即使是有少数理性而审慎的人对于原初的误解或偏颇发出不同的观点、看法,可能要么是被众多盲从行为所漠视,要么被众多盲从行为所不宽容而遭到抨击甚至辱骂。而不论一种看法、观点是否客观、全面和理性,一旦成了多数人所认可的舆论,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57
的是,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良好互动关系之价值意义所在以及是否可能。因为如果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之价值意义所在,即便是可能,也毫无意义;反之,即便是这一问题在加之意义上能够得以证成,如果没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上实现的可能的话,也仅是镜中月、水中花,自然也就没了实际意义。
性互动的必要性而言,至少有以下几层逻辑关系,即新型舆论的必要性、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以及两者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对于新型舆论而言,如前所述,它是现代开放社会中科技新时代带来的必然产物。只要不有意拒斥当前大数据时代且不剥夺民众的意见表达的权利的话,新型舆论的出现就是必然性事实。当然即使刻意去拒斥这一大数据时代,是否可行以及需要付出多大代价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限于论旨及篇幅,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然后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对此问题,前已论述,于此不再详述,只是强调指出,这不仅是我国历史及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也是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实践文明成果给我们的有益启示,还是由众多智者在不同历史阶段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和论证了的集体智慧,更是我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要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最后也最为关键的就是需要阐释上面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性。之所以两者需要良性互动,是因为:一方面,新型舆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规范化指引和保障。邓小平曾说过,我们要一手抓民主、一手抓法制,不能一手软,一手硬。而民主的实现除了传统的途径和方式外,在当今大数据新时代下,有必要且不得不探索更为多元的途径和方式。个人拥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则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的应有之义。而新型舆论的背后实质上是在新时代个人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知道,任何权利和自由离开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都只是海市蜃楼,因为任何自由都如同软体动物,需要法律的坚硬外壳提供看得见的救济和保障。
另外,作为多数人意见的舆论未必就意味着正符合客观、代表正义,因为多数人不仅可能会
另一方面,在当前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高效有序推进离不开新型舆论的支持和促进。我们搞法治建设需要时时刻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此外,从否定性角度看,如果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无法达成良性互动的话,则会两败俱伤。这是因为对于新型舆论而言,离开了良法善治的有力规范持续的保障,新型舆论就会偏离正确的良性轨道,要么会被无情的压制而导致公众舆论渠道的堵塞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要么会使公众舆论非理性的失序,从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如果没有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公众舆论的有序合法参与,则可能会使良法善治难以得到确保,也就可能无法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与我们的目标和方向相悖离。
之间良好互动仅仅存在必要性,而无法实现,则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毫无意义。之所以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讨论和阐释,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可能性。之所以有此结论,是基于以下主要方面的理据:首先,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基石性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人民,人民是否满意是我们所有工作的最终衡量标准,因此一切工作都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持续不断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良法善治则不仅是我国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而必要的方式,是解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6261616161
再次,我国过去几十年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等方面所取得巨大成就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奠定了现实基础。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8
复次,我国法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为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提供直接的现实条件。在2011年我国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日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中国模
式”已经形成。目前,“无论是法学院校的规模,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均居世界首位”,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学教育大国。73
从“一五”到“七五”30多年的持续推进,始终坚持突出学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并从普及到提高,不断提升工作目标,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74
综言之,在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中国,实现新型舆论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良好互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不过这种可能性也仅仅是可能,其不会自我变成现实,还需要我们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进行广泛的开放式理论讨论和论证,进行科学地实地调研,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互动,切实总结经验,才能逐渐去除两者互动的障碍因素,不断提高两者间的互动水平和能力。
,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之间不会自我实现良好互动,而需要对其进行持续而广泛的理性讨论才可能达致。这不仅是因为舆论主体自身大众性所具有的“集体平庸”有关,还与以“赛博空间”为载体和平台的新型舆论相较于传统舆论自身所带来的特点不无关系,更于我们所面对的复杂开放的大社会自身的变动不居密切相关。兵家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77
于实现的方面喻为兵家所说的“知己”的话,那么我们所面临的消极的、不利的障碍性因素就可视为兵家所说的“知彼”。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成败与否的与其说是有利的“知己”,不如说是对自己不利因素的精准把握。
因为只有认识到问题的不足和障碍,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最终实现预定目标。这就需要我们用理性的眼光进行反思,剖析既有的不利障碍和可能的消极影响,为寻求有效克服不利的障碍性因素提供精准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由此,接下来将就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的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和剖析,对当前两者间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能障碍把脉问诊,以为下一步对症下药提供可能。如前所述,之所以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可能带来消极影响与新型舆论所具有的特点不无关系。具体而言,新型舆论对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新型舆论的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分散性与便捷性将“集体平庸”效应58585858放大,因而更容易使得其表现出非理性的“从众性”表达。如前所述,在大数据信息社会,人们通过网络虚拟技术突破传统上的时空限制,使得个人行为时间的虚化和空间上“脱域”。这样,普通民众可以在人工创造的“赛博空间”里直接且随意地进行点对点信息传递,也可以自我形成一个共同体作为信息共享的社团,由此形成了由无数个网点组成的庞大的信息网络。在此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所获取信息量比以往会增大无数倍,获取信息所需时间之短也是传统媒体时代无法比拟的,民众对所获取信息的看法、意见等形成与传输也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由于以往实体社会的传统媒体时代,受到时空限制,普通民众既没有多少机会获取信息,更难以有机会将自己对某信息的观点看法广泛且迅速地传递出去,因而难以在很短时间内形成公众舆论,其影响也十分有限。对某信息的看法或观点的话语权主要掌握在正式媒体以及少数精英手中。而在大数据、“赛博空间”的自媒体时代,舆论参与主体的这种普遍而广泛、分散而便捷使得舆论话语权往往转移到广大普通民众手中。而普通民众的整体素质、视野眼界等较大可能会低于少数精英,因而这样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大多数的共识性舆论往往更容易产生“集体平庸”。参与主体越多,越会将这种“集体平庸”效应被放大。这种“集体平庸”往往表现为公众舆论的非理性表达,即在没有真正了解真相且进行审慎反思的前提下而随意而盲从地发表意见或看法,看似民主性共识的背后实质上是集体的非理性偏见。这是与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众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不相符的,因为理应“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是免于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合理性的体现”78
第二,新型舆论参与的非直接性、非面对性、隐蔽性使得其参与主体更容易忽视审慎的社会公共责任感、法律意识和法律正义观。传统媒体时代,个人言论的表达和传递往往需要以“身体在场”为前提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人们的交往对象主要是“点对点”、“面对面”的“熟悉社会”人群80
也正是基于此,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才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83
新型舆论参与主体所认识到建构型事实基础上的真相,使得公众舆论容易被少数人的偏见或故意扭曲下的引导性观点所误导,甚至引起非理性的社会失序。这不仅仅是由于由信息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所建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性所致,也可能与因为“集体平庸”效应使得多数民众不具有审慎反思意识而被少数人的偏见或扭曲性观点所利用有关。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对我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以及所发生的事件等并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是通过别人所传输给我们的大量信息在我们大脑中重新组合复原而建构起来的事实。然而,需要强调提醒的事,所建构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并不是一回事。一方面,即便是客观事实的描述者和传输者秉持客观中立的科学态度来表达和传输信息,然而在众多信息中进行取舍的过程中已经无法避免地参杂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了主观倾向性。这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古老的哲学难题,即休谟提出的事实(fact)与价值(value)是否能够二分问题。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就曾指出,社会科学研究中英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价值中立”的态度,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好恶,即只管真假,无问对错与好恶84
新型舆论参与的便捷性使得参与主体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将自我置于审判者的地位,容易绑架司法审判,损害法律权威,扭曲司法正义。由于自媒体时代给广大普通民众带来了获取、表达和传递信息的便捷性,于是普通民众的言谈权力便可在网络中迅速汇集,在不断传输、汇集、流动中很快就可整合为恰恰能广大的“横向的认知权力”,还可形成从底层向中层乃至上层发生直接作用的“纵向认同权力”。88
新型舆论自身的特点导致如何对其进行正确有效引导更具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由
于新型舆论参与主体之广泛和普遍,这又进而使“集体平庸”效应放大,这使得尽管我们已经采取各种方式持续在全社会开展了三十余年的普法活动,然而由于普法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利用国民教育体系规范持续广泛普遍地地开展现代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实际上当前民众现代法治意识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现代法治思维尚未形成,现代法治信仰依然较缺乏,与我国4444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之需求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早在1964年的第三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了“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目标,后来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新四个现代化目标,后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设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即第五个现代化。在法学界,有学者也一直将法制(法治)现代化作为重要的研究论题。91
然而,由于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与农耕文明相适应,形成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体系、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其对我国社会民众的影响至今依然广泛、普遍、强烈且深远。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的现代化是最艰难、最漫长的论大数据时代新型舆论与法治中国良性互动关系之建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此,邓小平同志才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92
在传统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尚未得到普遍树立的情况下,新的法治挑战又叠加进来,这使得作为新型舆论参与主体的广大民众现代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更具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间具有良性互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尽管存在着诸多不利因素,但并非无法实现,因此接下来最为重要的则是如何克服消极因素和不利方面,采取有效且必要措施,对症下药了。在本报告看来,对此问题的解决应当既立足于眼前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既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又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采取眼前措施与长远措施相结合,构建多元、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而眼前与长远措施间又不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
, 着手形成整体性立体式长远长效措施体系其一,充分认识并重视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性,做好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俗话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在某种意义上讲,发现问
其二,树立法治普法、科学普法、全民普法的普法新理念,着手构建“大普法”理念,构建立体、多元、全方位、多层次、全领域的普法体系。我们需要反思和更新既有普法理念,改变既有普法模式。尽管我国普法工作已经持续进行了30余年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和民众对社会正义的向往和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过去的普法理念上对法治有很多误读。比如,过去的普法往往是将法治内涵界定为普通民众的消极守法和履行义务上。而现代法治与以往社会法制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义务本位还是权利本位,权力本位还是社会本位。这种以维持秩序为目的的普法理念往往将民众更多地视为义务和责任主体,而忽略了权利主体,使法律失去自身的至上性和神圣性,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不论是西塞罗说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幸福、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幸福的生活”94
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而刑法则又是法律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无奈、最后的选择方式。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最集中体现的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也是最不幸的选择,只有一种行为对社会基本秩序构成严重侵害时才会选择运用刑法的方式。因此,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的重要原则和品格之一。对犯罪预防功能的强调,轻刑化、无罪化趋势,死刑的废除、社区矫正的提倡无不体现了现代刑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家事法虽然很重要,但不应是现代法治的最关键和最主要部分。现代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现平等自由正义原则,由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为骨架的法律体系、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也正是基于此,梅因早在几个世纪前就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98
普法在理念上应该是以弘扬此种精神为指导和目标的,而不是仅仅告诫民众只能消极地履行义务。普法所普的重点不应仅仅是制定法意义上的法条,而更应注重现代法背后的这种理念和精神。
其三,树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各相关专门机关的最好普法途径和方式。我国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对其理解是一个整体,不应割裂开来。比如,对于全民守法的而言,此处的全民不仅仅包括普通大众,还更包括一切拥有公共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具有公共权力的人和机关而言,其科学依法地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和公正依法司法本身就是守法。而后者能否做到平等严格依法地守法确是法治水平重要标尺。朗 ·富勒在其法治八项原则中,专门强调了“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指出“官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已公布的法律”,将这一原则视为法治的精髓99
因此,立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执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及个人的依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在以自我的行为进行普法,是对民众普法中起到表率和示范意义上的普法。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可、信任和信仰来主要自于身边生活的感悟。可以说,拥有公共权力的机关及个人的一次符合法治的行为对民众法律意识、法律理念的确立所具有的教育启示引导意义超过普通民众同样行为的十次。相反,他们的一次破坏法治的行为对民众法律认可、法律信任、法律权威的养成所具的消极破坏作用胜过普通民众十次。这就类似于培根所说的“污染水源”说。100
其四,充分运用国民义务教育体系,在未成年人中规范持续开展新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国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思维。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要想切实提高整个民族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就必须充分利用国民义务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系列,通过生动形象的图片、故事等方式,从小就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启发、引导和教育。我们既可以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诚信精神的人物故事,如“商鞅徒木立信”101
让我们的孩子自小就知道不仅仅岳飞、戚继光、文天祥、刘胡兰、董存瑞、刘胡兰等是值得称赞和学习的英雄,而建立在平等自由之上的诚实信用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的美德,甚至是当今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美德。
让我们的孩子知道法治本身就蕴涵着这些现代伦理与道德。现代法治对于普通民众不仅仅意味着强制和苦涩,更是神圣和甘甜。由此,我们应当对于古代的一些故事人物则从现代法治视角重新审视和评价,比如哪吒、孙悟空等英雄人物虽然值得赞扬,但其规则意识的缺乏也值得今天的人们反思和警醒;包公虽然是值得人人称道的青天大老爷,但其大义灭亲的行为却与现代法治提倡的人道伦理和回避原则不相符;虽然“百善孝为先”是迄今值得称道的中华文化传统,但对于在现代社会孝与现代法治间的边界依然值得深入反思和讨论;传统视角的窦娥的确冤屈,但从现代证据法治的视角却也只能是这样的判决,就连作者也只能通过
, 构筑多层次制度体系、 体制及机制然而,上述措施无法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由此,我们还必须着眼于眼前紧迫的具体工作,就此还可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第一,改变传统强法治理模式,探索硬法与软法相融合,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共治新模式。针对当前网络新型舆论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主要采取了积极推进网络实名制,采取信息删除、屏蔽和封号等以及入罪化处理行政、技术及刑法手段102
从上可知,目前我国对于个人舆论表达治理方面依然没有逃摆脱传统的治理思维和模式,也没有对大数据时代自身特点给与足够的重视,缺乏针对当前新型舆论方面的现实问题通过法治思维方式和途径形成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由此需要在充分考虑传统法治之法律治理的同时,也要考虑网络大数据社会这种技术治理元素,将两者有效融合起来。不是通过行政、刑事等强硬手段而是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有机互补融合来有效达致。
新型舆论也好,传统舆论也罢,严格意义上都
第二,严格信息传输平台、企业等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由于大数据智能网络时代使得“法律场景”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需要重建‘善’的维度,以平衡‘权利优先’论”,需要通过在法律技术意义上适度迎回“‘义务本位”, 以矫正‘权利本位’, 解决‘权利失能’问题”106
第三,强化相关监管机关部门的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管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十分必要,但仅仅依靠它们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本性往往使其失去对社会责任感。恩格斯曾对资本的天性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在商品社会,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时候,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百分之百的时候,就会有人践踏法律;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三百的时候,就会有人甘冒杀头的危险”了。107
因此,相关权力部门对相关企业及行业协会的依法监管是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权力部门的依法监管应当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空位”。这种监管以必要为限,且对其不当监管或不当不监管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发布准确信息,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信息公开是最好的舆情应对”108
这就需要各级各类权力部门依法认真履行信
第五,健全司法救济渠道,将新型舆论置于有序法治轨道。实现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的良好互动,最终还是要依赖于法治手段,依法实现。而“法治的真谛是人权”109
,因此只有通过司法救济才能将新型舆论至于有序的法治轨道,从而实现其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由此,通过言论表达法、信息公开法、公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来合理权衡公民知情权、表达权的正当行使和合理界限。对于侵犯其合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应当提供救济渠道;对于因不当舆论或因对不当舆论监管不力而造成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也应当有个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是实现新型舆论理性化、法治化,使之与法治建设能够良性互动的最后一个防线和渠道。
结语在网络智能大数据时代着眼于构建新型舆论与法治建设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个迫切且必要的课题。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现实条件看,达致这一目标都具有可能性。然而需要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由此,这需要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立足于眼前和现实且着眼于长期和未来,采取长远和长效措施与眼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做好顶层设计,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此项工作。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实现这一目标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途径和法治思维。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现实开放大社会的复杂型和变动不居,实现两者的良好互动关系只能是相对意义上。如果我们认为有个两者良性互动关系这一永恒不变的客观目标存在且一旦实现便一劳永逸了,那我们便把现实复杂的社会错误的简单化处理了,这也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矛盾普遍性原理和矛盾动力观。由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将是开放的、持久的,追寻两者的良好互动关系将“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