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人们从事某项
活动或者追寻某项事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除了可以借贷,其实还可以谋求人际合作。合作的方式包括共同出资等,极易构成法律上言说的合伙。见于《民法通则》第30条,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合作经营,共同劳动。据《民法典》第967至969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名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若要追问谁和谁更容易达致合作,或者说你我更愿意跟谁合作,在堪称人情社会的中国,1
鉴于父母子女或者夫妻原本就会在血缘和姻缘上高度一体,通过合资谋求合作的必要性会大大降低,故此更容易达致合作的其实是甥侄与姑舅叔姨,或者表兄弟姐妹。随着现代化教育和居家状况的发展,当代中国人的亲缘设定,除了搭接着血缘和姻缘,更显眼的便是搭接着业缘。尤其是同学关系,亦可称作学缘关系,其重要性早已不亚于地缘关系。无论何人,一旦曾异地求学或者迁居,同学关系的分量更是远胜地缘关系,甚至还会出现近邻无交往但遍地都是亲密同学的情形。
需要追问的正是,具有亲缘关系的双方缘何更容易达致合作?当事人一旦以积极谋求的姿态,让自己的事业追求受到亲缘关系的绑定,那就可以把此类绑定称为亲缘化合作,或者合作的亲缘化。如此一来,不仅需要反思人们在谋求合作时到底如何借用和操作亲缘,而亲缘化合作的文化构成与法律调整且需要考究亲缘化合作能否和如何受到法律的调整。到了选定的喜剧故事中,甚至可以看到当事人的言行高度契合传统儒家和法家的相关论断,但两家论断恰恰存有差异,直指亲缘化合作以极大的张力收拢着它的文化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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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提起往事,当年我曾去你家帮忙挖菜窖,你母亲好一番款待。范某仍未认出吴某。吴某又言,当年自家贫穷,每次带去学校的饭菜中必有几块老嘎达咸菜,因而同学们送外号老嘎达。话到此处,范某就开始以外号称呼吴某。范某的妻子甚至让吴某干起了家务活。吴某说干就干,继续聊当年趣事,怎奈范某还是没有认出吴某。见吴某拿出了高档香烟,范某就批评他故意摆阔,实属浪费,随即大肆教育他,要向吴某学习,让日常消费跟自己的实力匹配。
显而易见,范某一开始就极力谋求要跟吴某合资合作,甚至带有想让吴某出手帮忙的意味。究其实质,正是想要达致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而非简简单单的借贷,但他并未直接以商人的身份前去面见同样是商人的吴某,反倒捻出了同学关系,意在促使商人与商人的合作转变成为同学与同学的合作,说明范某把同学关系看得更重要。潜台词便是,在范某看来,若只以商人身份跟吴某洽谈合作,未必能获得吴某的帮助。不妨让商人关系受到同学关系的装点、提携乃至指挥,即使不能百分之百获得吴某的帮助,至少能提高吴某出手帮忙的概率,无形中就为中国社会属于人情社会做了注脚。
就此看来,亲缘化合作的前提条件在于,双方各具有双重身份,接下来所要操作的便是要让双重身份以叠加的方式出现在双方眼前,促使以一种身份未必能达成的事项借力另一种身份的出场而尽力达成。一言以蔽之,所谓合作的亲缘化,实际上就是运用亲缘关系修饰合作关系,属于人们为了发展事业而惯用的一种技艺和策略。
更重要的是,正如故事所示,区别于商业合作关系代表当前乃至未来,同学关系则代表过去。双方当事人并非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在同一班级内就读,由过去到现在,明显存在清晰的时空区隔,但一朝是同学,一生便是同学,意指同学关系在过去一旦成了既定的历史事实,就会在当事人的生命历程中终生不改。
哪怕二十几年未曾联系,都不意味着双方的同学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而是仅仅说明许久以来未曾刻意交往,因而彼此难免有所生疏,即同学关系曾在生命历程中退潮,却并非彻底退却。其间虽然会出现一方淡忘了另一方相貌的情形,但不意味着已经彻底忘记了双方之间原本存在的同学关系。一经再次提起,绝非是指双方要修复已经破裂的同学关系,而是仅仅说明他们想要掸尽风尘,谋求让同学关系再度清晰地浮现在双方眼前,或者说希望能唤回曾经遗失却并非故意丢弃的同学关系,以便于接续前缘。3
若以范某的角度审视,提起旧缘,便是要再度宣示你我在以前的生命历程中并非只是无关的独立个体,而是属于彼此生命历程的重要参与者。既然你我交往曾出现在彼此以前的生命历程中,那就有必要让它继续出现在彼此以后的生命历程中。说到底,就是要用过去来规训和提携当前乃至未来,让过去曾经如何直接参与到当前和未来如何中,借助于过去描摹当前,继而为未来谋划运行轨迹,直指过去并不会因为过期而作废,反倒有必要让它在面向当前乃至未来的层面上产生作用力。
同时,当前合作的意义在于共同奋进,以便于未来一起赚取金钱利益。用过去规训当前,便是要让当前的合作容纳同学情谊乃至情义。潜在寓意则是,抬高情义,将其看得比利益更重要,藉此让利益谋求受到情义的引领,促使过去的情义直接转化为你我共同遵守的规范,参与到你我当前乃至未来的交往秩序中,让利益谋求带有浓烈的人情味。你我一旦
皆认可过去曾经如何,用过去规训当前乃至未来便极易在你我的认知中达致统一,悄然间就会塑造出你我对过去曾经如何的共同珍视,说不准还会助推你我一起呵护从过去衍生出来的情义,提升当前和未来交往的规格。概言之,所谓亲缘化合作,就是要让亲缘交往与商业合作实现严丝合缝的重叠,把前者填充为后者的内容负载,即借用前者润滑、左右乃至统率后者。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范某和吴某恰恰对同学关系具有不同的认识。在前者看来,通过聚会重提情义,无非只是可以用来谋求商业合作的料具而已,后者则未必那样认为。尤其是那句聚会的意义在于追忆真情,表明吴某看重的实为情义本身。况且他还曾告诉范某,若是遇上了困难,只需说一声,作为同学,肯定会帮忙,更是表明他把情义看得无比重要。双方认知不同的背后,其实体现和承载着传统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的巨大差异。
据法家所言,父母之于子女,犹用计算之心相待,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此言便点明了就连父子都会相互计算,全无亲情可言的其他人,只会更甚。法家还曾指出,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就此看来,君臣又何尝不是分别以计算之心出售各自的手中握有物。法家又言,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人之情。
(《韩非子• 奸劫弑臣》)安利者何以就之,危害者何以去之,难道不是因为各有各的计算?不难看出,在法家眼里,逢事计算属于人之常情。何谓计算?无非是指任何事情的做出都要先行计量得失和盘算利弊,谋求我有付出而你能回报。如果预料到我有付出而你不会回报,那我就可以不再付出。我付出一分,你若只回报半分,那我的付出至少会有一半趋于无效益,显然背离了付出与回报的等值化谋求。
亲缘化合作的文化构成与法律调整蕴含在其间的寓意正是,你我各怀其私,没有必要无条件地彼此成就。更深刻的意旨,体现在南门徙木的历史事件中。商鞅初入秦,令既具,却未布,恐民不信。立三丈之木于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赐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史记• 商君列传》)
仔细考究此事,只要有助于律令推行,徙木者哪怕能得五百金,恐怕都不算多。借由徙木取信于民,可谓一两拨千金,以最少投入换来最多收益,这是何等巧妙的计算。说到底,无论是律令推行,还是取信于民,全都依靠设置物质奖励的方式来驱动。以一件事推动另一件事,必会使得两件事相混。4
难道不是想要一两拨千金?难道不是以计算之心对待吴某?凡此种种,皆表明范某的言行高度契合法家的论断。反观吴某的认知观念,则契合儒家的论断。除了《论语• 子罕》记述孔子更喜欢言仁言命而罕言利,这说明他不曾把利益谋求视为至高追寻,他还指出,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论语• 子路》)追索其意,即是主张朋友之间应该相互批评,兄弟之间需要和睦。5
孔子还曾强调,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 学而》)何谓朋?可以解释为志同道合者,亦可解释为师出同门,而同门曰朋,即类似于当代社会的同学。6
故事中的吴某曾帮助范某家挖菜窖,继而被款待,貌似囊括着利益计算,即以付出换来回报,实际上并非如此。至于原因,难道能在挖菜窖与被款待之间计算出等值与否?莫不如把两件事做分别看待。挖菜窖是我助益于你,表明我不自私,有情有义。被款待则是你助益于我,表明你同样不自私,而且极其珍视你我的情义。你我互助,那就是要让双方的情义越发开显。情义未必只能诉诸口头表达,挖菜窖和被款待便是彼此通过身体力行加持情义,构成了情义增设的一种具体方式。
吴某若是果真计较利弊,那就没有理由再与范某继续互动。一则帮忙搬运盆栽绿植,获得报偿之后即可自行离开,方能算是计量清楚了付出与回报,但他并未离开。二则曾在范某家帮忙干家务活,甚至曾遭遇范某批评,而且还被唤出旧时外号,又该如何计算得失。若是果真还想要跟范某合资合作,亦如范某事先盘算的那般,只需透过眼前的房产和家资判断一番范某是否具备合作实力即可,还何必继续聚会。
另据孔子所言,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者,斯可矣。善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有恒者,斯可矣。亡而为有,虚而为盈,约而为泰,难乎有恒矣。(《述而》)严加考究,在孔子看来,既然不能得见圣人,得见君子亦可。若不能得见善人,得见有一定操守的人亦可。本来没有却要装作有,明明空虚却要装作充足,本来穷困却要装作豪华,此类人员怎能保持一定的操守。本来如何即应如何,如果非要故意作伪,哪里还谈得上坦荡。
既然不能得见某种人,那就不妨退而求其次,人群中总还有值得关注的人,何须作伪表示得见了某种人,而是理应求真务实,断不可矫揉造作。比对故事中的吴某,的确不曾装腔作势,事情本来如何就应该让它如何,何必打着聚会的旗号另做打算,明显跟儒家的主张如出一辙。范某则虚张声势,远远背离儒家。
,但异中恰恰又存同,具体体现为他们都曾高举亲缘化合作。从范某的角度来说,难道不能寻求跟其他人合资?缘何积极地想跟吴某合资,恐怕正是因为在他看来,他和吴某的关系远胜他跟其他人的关系。既然吴某是著名企业家,若能搭接着同学亲缘争取到合资的机会,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向阳花木易为春。就吴某的表现来看,他不会随随便便找人合作。缘何愿意跟范某合作,更是因为他珍视二人的同学情义。
如此一来,便完全契合儒家强调的爱有差等,远离传统墨家主张的爱无差等。不妨再度审视子夏所言,四海之内皆兄弟,意在让家内伦理随着人口流动抵达所能抵达的任何地方,促使四海广众相互亲近,犹如家内兄弟。貌似会塑造出爱无差等的景致,其实不然。因为家外景致肇因于对家内的拟制,
即家内互亲构成了家外互亲的源头。而源头二字体现出的正是家内重于家外,以至于家内若无伦理滋生,家外还如何存在家内伦理的漫延。一旦区分出了轻重,那便是认可家内家外并不完全一致。家内伦理是实实在在的,家外则只是存在虚拟的伦理,故此伦理之爱在家内家外必有差等。故事中范某和吴某虽不具有血缘伦理关系,但存在业缘关系。依循子夏的论断,同学又何尝不能被比附为兄弟。范某怎会否认吴某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前去跟其他人合作,但二人关系毕竟颇近,莫不如就让吴某就近帮扶同学。
再来看孟子所言,仁者无不爱,急亲贤之为务。前半句固然是在强调仁者泛爱于人,但前提条件是急于亲贤,意指要把身边的亲贤放在首要位置,怎能像对待非亲人那样对待亲人。何谓无不爱,即是像水波涟漪那样层层推扩,但涟漪岂会全无核心发力点。7
孟子还曾指出,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尽心上》)需要强调的正是,无论怎么兼善,终究要以我为中心向外推扩。由我的家内亲人再至家外非亲人,怎可断言兼善即是无差别式的等值遍撒爱意。如果说兼善和无不爱属于儒家的终极理想,那么爱有差等便是眼前即见的现实。若不顾现实,只去追逐理想,如何保证理想不会沦为空想?
借用近几年流行的一句话语来说,兼善和无不爱所要言表的是让人们仰望星空,爱有差等所要表达的则是提倡人们需要脚踏实地。正如故事所示,范某谋求获得吴某提携,合资亦会助益于吴某自身的事业发展,那就是要把吴某塑造为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借助于他的发力,带动周边包括范某在内的人员共同发展事业。
亲缘化合作的文化构成与法律调整宋代大儒程颢曾指出,医书言手足痿痹为不仁,此言最善名状。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认得为己,何所不至?若不有诸己,自不与己相干。如手足不仁,气已不贯,皆不属己。程颢还指出,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四者皆是仁。医家以不认痛痒,谓之不仁,人以不知觉不认义理为不仁,譬最近。(《二程遗书• 卷二上》)追索其意,人与天地万物皆生生不已,葱茏并育,怎能不算是浑然同体。由学者到仁者,便是逐渐擅长体察于此。无论何人,若以麻木不仁的姿态审视天地万物,所获感受就宛如自己的手足因痿痹而不辨痛痒,简直像是不再属于自己。
讲义讲礼,论智论信,无不属于人与万物一体之仁的具体发散。发现他人遇困,若无同情,还如何算是跟他人秉持着同样的生生之理。搭接着同情,若要帮扶他人,难免还要考究自身能力除了维系自身之用,是否还有剩余。若徒有同情心发作,却不具备身体力行去帮扶他人的能力,即使仍能跟万物一体,恐怕只会引来同情心怦然跳动。哪怕急于从胸腔中跳出,都只能因为着急而隐隐作痛,却于事无补。倘若只是让剩余的能力存留在自身,故意不用来帮扶他人,一则表明自私,二则构成浪费,三则还会因为原本该输出却不输出而造成淤塞。只要帮扶他人,那便是在成就他人的同时成就自己。既然帮扶他人需要考究自身能力,那么能力剩余的多少必将决定着帮扶的范围。故事中的吴某难道具备帮扶天下所有人的能力?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让他量力而行,就近帮扶同学,并不能说明他早已失去了跟万物同时生生不已的联系。
反观墨家,曾坦言,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
子•兼爱中》)此言同时提出了人们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还曾指出,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墨子• 兼爱下》)此言仍在伸张你我兼爱互利。墨家又说,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墨子• 兼爱上》)依循此言不难发现,在墨家看来,兼相爱、交相利属于天下治理之大道。另外,还曾强调,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兼爱中》)此言无非是在强调,要视你为我,一体统一,以爱和利沟通。
关键问题是,你如何是我?我如何是你?怎能完全等同!蕴含在其间的寓意便是,提倡人们要打破你我之间的一切壁垒,论爱论利,无需受到伦理和血缘等事物的阻隔,那便是在倡导爱无差等。
孟子曾言,墨氏兼爱,系无父,是禽兽。(《孟子•滕文公下》)此番批评,点出了墨家竟无视父子伦理。恐怕只有禽兽才不讲伦理,因而无视伦理者无异于禽兽。更紧要的地方还在于,越过血缘伦理直接主张兼爱,那就是认为爱意的滋生未必总会与血缘伦理相关。若以子夏的角度予以回应,四海广众缘何会有爱,一旦不与伦理外溢相涉,终究会让不具有血缘伦理的人论爱失去稳固的根基,无异于不打地基就盖高楼。如果非要抛离伦理推行兼爱,势必需要人人都能割舍掉伦理。如何割舍?有多少人能割舍?若是果真能割舍,那就是要抛离原有的伦理之爱,在原本无爱的地方硬是铺陈爱意,如何确保铺陈出的不是无根之爱?相较于儒家论述伦理之爱,直接搭接着血缘,原本就会随着人的出生自然即来,任凭天性,不需要矫饰,墨家倡导的兼爱之来恐怕未必那么自然而然,难免需要人们刻意扭转各自的天性。8
故事中的吴某和范某恰恰并非是要在毫无亲缘的地方临时硬生生地塑造出亲缘,而是只让原本就有的亲缘从记忆中提取出来落实到眼前。同学关系固然不同于父子关系,但两者异中存同,即它们都会导引着人们把交往锁定在亲缘关系中,说明亲缘关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甚至排斥人们前去毫无亲缘可言的地方肆意缔结交往,构成了对儒家式爱有差等的活生生的演绎,藉此排斥墨家式爱无差等。
观诸当代法律,并不曾在哪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人们只能通过何种方式寻求合资合作。若要追问人们到底如何达致合作,渠道恐怕只能用纷繁二字来形容。不妨参照《民法通则》第4条来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见于《民法典》第5至7条,更是详细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诸如此类,皆属于原则性规定,意指当事人只要不背离自愿和合理确权等原则,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缔造合作关系。如此一来,就为人们考量以怎样的方式寻求合作,跟何人合作,释放出了巨大的自由空间。更有甚者,法律并不曾明令要求当事人在合伙之外还应该具有怎样的关系,亦不曾规定同学不得聚会。按照基本法理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即权利,意指人们完全有权利自我抉择是否要和同学聚会,如何聚会,直至达成合作,即是否要操作亲缘化合作全凭自己自由裁量。
既然法律为人们自由寻求合作释放出了空间,而且亲缘化合作本来就有其文化构成,一则人们对它的操作中蕴含着传统儒家与法家的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自诞生的那一刻起,更是认可民事法律的主体皆为理性人,各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原本就以此为基础。10
何谓文化?广义上来讲,指向社会各界的生活样态,包括日用常行的基本面貌、内心秉持何种认知观念等。狭义上来讲,指向以历史打底的某些思想和知识体系,儒家、法家乃至墨家无不在其内。关键问题是,狭义广义其实并不具有不同的指涉,因为历史上各家思想体系阐发的事理亦会在当代各界的言行举止中浮现。甚至可以说,离开了历史上的各家思想,当代人操持日用常行的方式就会变得无法辨认,意指前者会跨越历史时空展开长距离辐亲缘化合作的文化构成与法律调整射,仍会对当代人的言行释放出自身言说事理的有效性,而后者亦未完全超脱于前者阐发的事理,以至于古人今人的日用常行样态仍是大面积趋同。前前后后裹挟在其中的正是古今的文化传承。历史时空自古至今的延续,裹挟着对传统文化的输送,日用常行的古今趋同,则构成了对传统文化的迎接。
所谓传统,追根究底,并非只是意指曾经出现在历史上,至今早已趋于静态的某些文化,而是还蕴含着古今传之统之的动态意味,直指今人走着走着就走到了古人曾经走过的路上,或者后人活着活着就活出了祖先的样貌。
如此一来,广义的文化和狭义的文化借助于传统一词达致了统一。说到底,古人今人的日用常行总是以打接力的姿态前后接踵铺展。日用常行本身则恰如容器,构成了对文化和传统的承载。各家文化在历史上存在哪些纷争,转入当代,难免就会借助于不同人员的言行,继续展示出它们携带的原有纷争。尤其按照广义的文化来讲,各家文化的相关主张,是否会在当事人的言行中浮现,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必须知晓。只要他们一己自如地说话办事,自然而然就浮现了出来。如是观之,当代法律一旦对人们的言行展开了调整,无论是赋予自由空间,还是做出明确规定,悄无声息都会暗含着对传统文化的态度。
总而言之,既然亲缘化合作本身囊括着儒家的主张,而它恰恰属于人情社会的常见办事策略,意味着人情社会与亲缘化合作具有相同的文化构成。据清代现实主义文学作品《红楼梦》第二十四回记述,贾芸带着礼物前去探访贾家内部事务大总管王熙凤,最终承揽了栽种花木的工程。尽管贾芸同样是贾家人,但并非嫡宗近亲,承揽工程顶多只能算是以物质利益追寻打底,谋求跟王熙凤合作。口头上的伦理交谈,难以论定还有真切的亲情可言,只是充当着亲缘化合作的起始由头而已。此番记述既可算是亲缘化合作的史上先例,亦可成为古往今来人情社会的注脚。
若要追问当代是否全无古代不曾存在的新生事物,答案其实是否定的。尤其是权利观念,出现在中国,属于清末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既然法律并不禁止人们操作亲缘化合作,那就意味着外来的权利免不了会与本土的传统文化合璧。人们有权利借用亲缘促成合作,而亲缘二字又何尝不能算是儒家式爱有差等的代名词,就此指向的正是人们在寻求合作时有权利通过言行挺立儒家的主张。如此说来,儒家的主张在当代浮现,何止会受到权利的拱卫,甚至还会潜入到权利的内部,即人们有权利自由抉择是否挺立亲缘,原本就会让儒家的主张成为自由抉择权的内容,那便是以权利涵盖和包装儒学,促使它们合二为一,以至于外观上是权利而内里却是儒学。隐含在背后的逻辑,则是融合古今中西,因今何以不同于古的具体表现之一正是西学外来,而且在法律层面获得了落实,故此古今中西融合即是古今文化与当代法律融合。不妨把此番思考简称为古今文法融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