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言,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为合同。追索它的缔结,见于《合同法》第10条和《民法典》第469条,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以怎样的原因缔结,则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的一种极其常见的具体表现便是,当人们基于各种原因认识到仅凭己力无法完成或者无法更好地完成某些事项时,难免就想要请求他人帮忙,再支付一定的报酬。他人如果同意帮忙并接受报酬,双方就达成了一份合同,即以合意借用合力推动共同的目标导向。既已缔约,那便必须履行。正如《合同法》第60条和《民法典》第509条所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探究背后的法理,在经济分析法学派看来,且不论双方都不曾获利,哪怕只有一方未获利,都不能算是有效益的人际互动,故此双方应追求合则两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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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说到就到,除了给赵某鞠躬,还跟他分享从国外带回来的酒,二人其乐融融,几杯酒下肚,甚至以兄弟相称。母亲看在眼里,美在心里,频频提醒不可乱了辈分。当儿子拿出自己通过发表论文获得的稿费五千美金送给赵某时,母亲却一把夺了过去。儿子迅速夺回,再次交给赵某。母亲则提醒赵某,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别不拿自己当外人。儿子冲着母亲说道,怎么跟我爸说话呢!赵某立即批评儿子不该指责母亲,借着酒劲便吐露了实情。儿子一听,方知母亲含辛茹苦历来不易,相拥而泣。母亲责怪赵某不该吐露实情。赵某有言,若不如此,难道还允许我拿走五千美金?母亲没再提出异议。故事结尾,赵某要走,一对母子转身相送。赵某把二十元现金还给了母亲,并且提醒儿子,赶紧学成归来,好好孝敬你妈,你妈需要你。
显而易见,赵某起先同意帮忙,如果不曾接受报酬,就极易成为道德层面的好意施惠,但他毕竟接受了报酬,那便无疑是与客户通过口头形式缔结了一份合同。究其内容,一方提供劳务或者服务,另一方支付对价,即是以劳
务作为商品的买卖。见于《合同法》第7 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赵某提供劳务,特定角色的获得仅仅在于扮演,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而他和客户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
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私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如此规定,无非是在强调,双方只要达成了合意,那就5在面向他人的层面上构成了意思表达共同体,以至于接受劳务一方要为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负责。
好意施惠的达成固然会对提供服务者构成约束,但毕竟以道德打底,如果半途中止,所受到的只是道德谴责,而接受报酬达成合同,则会对劳务提供者构成严厉的约束,最基本的表现便是,既有所得,必有付出。如果出现了半途中止的情形,劳务接受方完全可以视其为违约,继而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请求赔偿。毫无疑问,法律层面的合同对当事人释放出的约束力,要比道德层面的好意施惠更强。客户缘何要提供报酬,除却原本就具有不想让赵某无偿提供劳务的指向,难保不曾考虑到要通过协议加强对他的约束,同时还可以激发他积极提供帮助的热情。
故事恰恰并没有彻底脱离道德层面的叙事。赵某一度被认定为好人。所谓好人,其实并不与法律相关。因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义务层面的理所应当,无需再给予额外的品格赞美。唯有到了道德领域,方能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品格是否高度认可的情形。如此说来,客户把赵某视为好人,指向的只是他基于同情心,急人之所急,愿意提供帮助,并不指向他接受了报酬原本就应该提供劳务。况且客户并没有提前选好丈夫兼父亲的扮演者,遇见赵某直接请求帮忙,难免带有误打误撞的成分。他能否胜任,若不是时间上已经来不及,怎能免得了认真商榷和考察。他是否愿意提供帮助,原本应该让他谨慎思考一番,即使表示拒绝,在法律上仍不能被诟病。因为合同的缔结以双方皆是自愿为前提,方才符合民事法律领域的一切行为都需讲求意思自治的原则,断不可强人所难。可巧他并没有多想,就以积极姿态表示愿意提供帮助,更不曾乘人之危高抬服务价码,堪称古道热肠,蕴含着道德层面的助人动力,因而受到道德褒奖不能算是意外。
至此便显示出故事同时囊括着法律叙事和道德叙事。更重要的是,合同达成,赵某就严格履行,按照客户的要求,在其儿子面前编织善意的谎言,扮演约定的角色。如果只是在法律的层面上把此番情形视为是在履行合同,不可避免就会让故事失却道德叙事的向度。加之如何扮演丈夫兼父亲,其实依然存在可供商讨的空间。如果赵某只是以严父的姿态跟儿子轻聊,并不能算是违约。他反倒以慈父的姿态跟儿子开怀畅饮,何尝不能算是父爱的一种真情付出,曾给一对母子带来温暖。深加考究,赵某的言行的确契合儒家的道德论断。
具体说来,孔子曾强调,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论语• 里仁》)深究其意,所谓言之不出,无非是指不随意发言。何以至此,就在于需要考虑一言既出能否落实为行。若不能落实为行,那就没有必要言说。如果非要言说,那便以不能落实为耻。前前后后强调的正是,言必行,行必果。言是行的先导,行是言的具体成就。以言规制行,以行运载言,言行合一。
都约束不了自己,那就无异于脱缰的野马,自我放纵,自我迷失。孔子还曾指出,以约失之者鲜矣。(《里仁》)此言何意,无非是指既然不曾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在面向他人的时候,即会以最大的力度免于发生错误或者过失。关键问题是,信口开河何其容易,只需上下嘴唇轻轻触碰。以行载言,则未必容易。孔子又强调,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讷于言的说法,并非是指因为生理缺陷而在语言表达上极其迟钝,而是谨慎到了看上去貌似迟钝的地步,并且针对言与行做了孰轻孰重的考量,以至于认为说到不如做到,只以积极践行的面貌示人,以便于避免夸夸其谈。凡此种种,皆表明儒家意在倡导既已有言在先,断不可只让言说沦为空谈。你我以言相约,并不是只以彼此的言说约束对方的行为,而是首先在于以自己的言约束自己的行。以双方分别约束自我作为前提,再去共同推进彼此的言说在互动中获得落实。
据悉,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所谓四教,即是孔子育人主要讲授四方面内容:历代文献承载的学问、社会实践、待人接物的忠义和忠信之旨,还有人际交往中的信实格义。无可辩驳,行是四教之一,言则不是,而且行在文后,说明孔子何其重视把学问化为实践,而不能只是停留在知与言的层面上。忠字既可以存在于己心,意指把他人装在自己的心里,断不能以冷漠的态度无视他人,还可以表现在具体的人际行为互动中,助他人之所需,断不能放低他人的位置,至少要把他人视为与自己平起平坐。他人的品德若高于我,我则奋力去追赶。信字反倒未必只是指涉己心和他心,难免还包括你我的言行互动。唯有说到做到,方能称信。信和行,占了四教的一半内容,足以说明孔子何其注重人的守信和重行品德。
合同履行的儒学支持与善意的违约据《论语• 阳货》记载,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答,能行五者于天下,即为仁。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前面三项,在《论语•尧曰》中同样可以看到。
逐项来看,恭敬待人,人亦恭敬待我,彼此不侮。不侮的前提就在于,我要主动待人以敬,恭行有加,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只以敬心考量他人的言行,断不可侮视他人。孟子亦曾强调,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
(《孟子•离娄上》)所谓自侮,即是自我贬低,6
仁字包含五者,而五者无不是要力求人与人的彼此暖化,以相互支持的姿态推进你我共同的安身立命,断不可只求自我实现,亦不可只让自己的力量蜷缩在自身,理应把他人视为我的力量延伸至自身之外的落脚点。正是彼此力量的相互交织,构成了你我安身立命的必然面对。五者中仍有信,足以说明孔子眼中的仁
者少不得要以守信作为必须的道德资质,否则就难以称仁。综上可见,儒家何止强调既已有言,那便要依言行事,更是指出了你我以言以行的彼此绑定,而且绑定中并非只有你我的言行,难免还有你我相互的温暖输出。如果明明有言在先,却是无行在后,当事人背离的就并非只有自己的言,还包括相互间的原有温暖。失信于人的结果,即是割断了与他人的原定联系。除却会致使他人陷入孤立,继续承受原本就难以承受的困境,还无异于以孤绝的姿态自我隔离于他人,渐显傲慢气质。更有甚者,通过放低他人的位置致使自己亦被他人看低,还如何再去点亮你我共存的世界。简言之,失信即是失去了道德的羽翼。如果人们都以自私的姿态只让能力和精力蜷缩在自身,那就好比鸟类失去了双翼,还如何飞行。到了有德与无德的相互勘定中,后者无疑是指面向他人、自己和你我共存的全面无德,前者则相应地同样具有三方面指涉,即面向他人、自己和你我共存的全面有德。经由道德羽翼的全面包裹,守信履约足可以称得上人们立身处世的道德必备,塑造和体现着当事人的道德人格。
,无疑就是敏于察觉他人的需求,紧接着又宽厚待人,施予慈惠,不曾以傲慢的态度无视他人,反倒待人以忠以恭,助人为乐。哪怕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都是假的,但又的确点亮了三人共存的世界,在短暂的交往中相互温暖了彼此。把酒言欢,情到浓时,一对父子以兄弟相称,表面上的确乱了辈分,实际上却是在表达你我已经亲近到了不分彼此的地步,那是何等其乐融融的场面。儿子极力赠与稿费,即是要以显性的方式通过自己的力量给赵某带来温暖。毋庸讳言,哪怕合同内容并不关涉稿费赠与,但合同履行中混入了儒学成分。甚至可以说,正是当事人的道德觉悟、道德储备和背后的儒学成分,支撑起了合同的具体履行。哪怕当事人并不知晓儒学为何物,都不能否认其言其行蕴含着儒学的流风余韵,促使儒学实现了直面当下的悄然生成。如此说来,儒家论信论仁,自古流传至今,完全可以对当代的合同履行释放出支持的力量。人们一旦趋于有德,那便是在无形中割舍了无德,自然而然就会选择守信行仁,不妨将其称为以道德人格打底的守约履约理论,意指当事人守约履约的动力在于道德层面的必须。
鉴于西学早已大量传入中国,因而还可以在中西比较的层面上补强论证。基督教属于西方文化的万源之源,亦是西方道德的输出源头。7
反观故事中的赵某,其言其行都指向与自己平行的对方当事人。双方毕竟只是在肉眼可
在该种层面上,无论我如何履行合同,只要不违背约定,凡是能给你带来的利益,其实都可以算作你能获得的权利。如若不然,我的额外付出就会沦为无意义。况且你我到底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在不违背约定的前提下,法律并未要求必须采用某种简单划一的标本化模式。更重要的是,你既然要跟我签订合同,而抛开了跟其他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那就必然需要接受我依循自己的性格履行合同。
见的经验世界内互动,并不曾涵摄西方文化,因而道德叙事指向的只能是本土原有。甚至可以说,出现在当代中国的道德叙事一旦与西学无关,难免就会涵摄着儒学的古今传承。儒家的各项主张指向的恰恰是经验世界的人,哪怕孔子被视为圣人,依然只是在人作为人的层面上论定的,而非超验性的存在,更不是上帝。
凡此种种,自然可以助益于我们前去甄别当代中国道德叙事的真正来源。正如法律所言,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意指彼此皆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不能否认,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仅仅立足于自身和法律,而儒学有时恰恰会化身为权利的内容发挥作用。具体言之,一方一旦依据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并且请求提供未必属于法律要求的帮助时,言说的就难保不是儒学。如此一来,便让儒学成为了权利的内里,而权利本身则成为了包裹儒学的外表。履行人以超出法律要求的姿态履行合同,超出的部分即使已经不能算是合同的内容,但依然附随着合同的履行,同样难保不是儒学。以此让对方的权利获得实现,悄然间就把儒学当成了权利的内容,促使二者实现了严丝合缝的包裹与被包裹,输送到了对方的面前。8
其一,它们可以借助于合同的履行实现合二为一,以表里结构牢牢绑定,共同塑造权利,促使权利的内涵突破法律的言说,以开放姿态把儒学纳入自身。区别于法律言说仅仅只是让其与义务相对,吸纳儒学则可以让其具有道德维度,意指权利的落实可以借由道德力量的助推。合二为一的发生,既不是肇因于法律合同履行的儒学支持与善意的违约保持着开放姿态,又不是肇因于儒学主动投奔法律,而是因为法律规定原本需要在社会上被适用,儒学则属于社会环境的内在构成,故此二者是在社会的层面上相遇,并且通过人们的具体言行发生了必然的融合。
其二,儒学来自先秦,当代法律则来自立法,后者的立论根基并非前者。除了权利观念,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绝大多数法律制度,皆是西学东渐的产物,经由立法中转,向社会辐射。根源并不一致的两种事物,有时固然会有所融合,但始终保持着分立。融合的发生,正是以分立作为前提,因而儒学即使会成为权利的内容,但不意味着它会就此失去自身的独立性,而是依然会在法律之外继续存在,以法外力量助益于法律制度的落实。说到底,儒学与权利当合则合,当分则分,即融合并非毫无限度,而且融合二字并不具有取代乃至裁撤的寓意。
另一方面能与权利产生直接关联的事项在于违约。正如《合同法》第107条和《民法典》第577条所言,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类规定,指向的正是一方若要违约,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更有权利要求赔偿。关键问题是,违约的出现与是否要让违约方承担责任并非同一回事。结合故事来看,赵某酒后吐真言,并没有让他和那位母亲的事前约定全盘落实,违约是显而易见的。那位母亲恰恰没有让赵某继续履行事前约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再用谎言去弥补刚刚捅破的谎言,更不曾要求他赔偿。
深究原因,一则赵某违约原本就与那对母子有关,其间毕竟涉及高额稿费的去向,二则赵某违约并不具有恶意,反而还带有善意,即吐露实情的起点在于维护那位母亲,不允许儿
子横加批评,而且认识到了自己不能带走稿费。需要说明的是,酒醉并非免责事由,就如同酒后杀人依然要以杀人罪论处。若能以酒醉免责,那么任何人一旦想要违约乃至犯罪岂不是都可以在酒后任意妄为,把责任推给酒,即可让酒醉的人逃离法网。依据第一层原因,其实未必不能让赵某承担违约责任,只是需要在他和那位母亲之间展开责任划定,但那位母亲全盘抛开了责任追究,甚至认可了赵某的善意违约和接下来的利好叙事,即赵某提醒那位儿子赶紧学成归来孝敬母亲。如是观之,那位母亲无疑把责任追究和赔偿请求等权利放在了比较次要的位置,把赵某的善意和利好叙事看得更重要,其间恰恰同样蕴含着儒学成分。
具体说来,孔子曾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 卫灵公》)按照朱熹的注解,弘即廓而大之。人外无道,道外无人。然人心有觉,道体无为,故而人能大其道,道不能大其人。9
到了故事中,守约履约固然重要,是否一定要死守约定,则不具有统一的答案。违约的目的,若是在于维护另一种比守约更重要的价值,那么违约便可立足于轻重取舍获得合理性。唯有如此,方能算是人不仅可以屈居于约定之下,还可以超脱于约定之上。赵某违约正是要致力于维护那对母子的亲情伦理,而且越是违约反倒越能表明他具有殷殷善意。那位母亲又何尝不能理解,认可赵某违约便是予以原谅,继而以自己的善意表达出了宽厚待人的态度。赵某善意违约恰恰又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只是通过交谈即可发现违约的意义。此番情形还契合魏晋玄学的某些论断,而魏晋玄学通常被视为儒家与道家合流的产物。
竹林玄学的代表人物嵇康曾言,夫称君子者,心无措乎是非,而行不违乎道者。何以言之?夫气静神虚者,心不存于矜尚;体亮心达者,情不系于所欲。矜尚不存乎心,故能越名教而任自然;情不系于所欲,故能审贵贱而通物情。物情顺通,故大道无违;越名任心,故是非无措。(《释私论》)严加追索,嵇康无非是在强调,无需对名教严防死守,而是可以任凭己心,体会物情,不违物理,自然而然即可行乎其道。越名教的说法,其实并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和彻底地排斥名教。尤其是越字,何尝不能释为超越,10
嵇康还曾强调,君子之行贤,不察于有度而后行。任心无邪,不议于善而后正。显情无措,不论于是而后为。是故傲然忘贤,而贤与度会;忽然任心,而心与善遇;傥然无措,而事与是俱。(《释私论》)此段论述,更是强调,无需强立严束,不必刻意遵守各种规范,只要自己的心不曾忘记它们,但凡以无邪无私的心态专注于某些事情,自然而然就不会违
规,反而还会照见和体会到清清亮亮的我心。搭接着故事来看,赵某善意违约,无疑出于故意,但善意的浮现并未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而是在事先约定与亲情伦理交织并现的情境中,稍稍留心就发现了那位母亲年复一年为儿子赚取学费是何等辛苦。自己若果真拿走那些稿费,一则即是无视那位母亲的辛苦付出,二则怎能匹配自己对那位儿子此前并未提供学费资助的事实。明明没有付出,却要白白接受回报,何止算是不义,甚至可以称得上违心,而且违心即是违道,因为道在心中,故此赵某便做出了不违心但违约的选择,无异于忽然任心既已让心与善相遇。
总而言之,在法律的层面上,违约固然通常会被视为负面的人际交往,在经济分析法学派看来,甚至属于不产生正面效益的人际互动,但它未必不具有任何道德负载。正是立基于各种抉择的轻重取舍,体现出了违约有时反倒能产生正面效益,而且未必总能致使双方当事人陷入难解难分的纷争。善意违约与善意原谅足可以让责任追究和赔偿请求等权利搁浅,说明权利并不具有超强的自足性,以至于并非总能在合同履行的各方面事项中受到当事人的高抬。人们固然需要屈居于法律和合同之下守约履约,但屈居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一跃而上,即可依据轻重抉择针对权利与道德展开位置排序。无论是轻重抉择,还是道德,在中国社会无不与儒学相关。
根据社会学法学派的论断,合同的缔结和履行,置身在广阔的社会幕布,堪比剪影。因社会的幕布上蕴含着儒学成分,必然促使合同的缔结和履行会跟儒学产生牵连。能与权利展开位置排序的又何尝不是儒学。况且当事人的各种思考原本就高度契合儒学。完全可以说,正是儒学自古流传至今,助推着合同和违约事项突破了法律言说,展现出了更加丰富多彩的合同履行的儒学支持与善意的违约面貌,而且对人们的各种善意表达做了加持乃至维护。即使当事人已陷入纠纷,权利被高抬至优先考虑的位置,纠纷的解决仍是未必会与儒学脱钩。因为纠纷的发生难保不会蕴含着道德善意,儒学仍会无形地参与到责任划分中,足以说明权利只要与道德相涉,儒学就构成了当事人乃至法官考量权利问题的必然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