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于《文脉》2024年第2期 总第二卷第6期
内容摘要:无论是在道德规范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婚姻制度一直都是绕不开的重要内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对于婚姻的确立讲究的是家庭本位的思想,其核心内容是顺从。而随着西方法律包裹着权利观念闯入中国,个人意志开始觉醒,婚姻思想向个人本位倾斜。代表传统道德的家庭本位思想已经不能够约束新一代的婚姻观,但传统婚姻道德理念和其他道德义务又不能完全抛弃,由此传统的中国道德观念与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碰撞在所难免。补位婚制度作为一种产生于道德之后、现代法律之前的非典型民俗婚姻制度,却可以在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中形成良好的互动,缓和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背后的原因是民俗涉及的内容比道德、法律更加广泛,部分民俗对传统道德规范作出解释的同时,又符合了现代法律规范所提倡的精神。
关键词:补位婚;本位思想;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民俗
《集吉园往昔婚恋》讲述了主人公许问渠坚持将新婚前夜意外死亡的未婚妻黄书曼葬在家族坟林,却受到层层阻碍,最后以好友蓝慧欣代替黄书曼的形式完成婚姻,约定百年后三人合葬的故事。该书以婚姻与丧葬为主题,“红”“白”交加,多段人物关系为辅线,在现实、传说、梦境之间反复切换,将读者拉入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农村来书写故事,并向我们介绍、展示了顶枝、冥婚、补位婚等非典型家庭婚姻制度。根据书中引言和后记可知,作者力求以最低限度的虚构,将百家的事集合在一家进行叙事,把采访所得知的民间故事素材串联在一起创作。这种在民间积累和民间故事的基础上开创的新型写作理论,使每个故事都具有相同的时代与地域背景,有相对独立性,却又不分散,紧紧围绕主线而展开。
一、补位婚——红白相融的婚姻制度
婚姻即“红事”是人生走向独立的新起点,与谁结为连理,遵循怎么样的礼节程序都至关重要。丧葬即“白事”是人生尽头的最后一个仪式。“事死如事生”是中国丧葬文化中的重要理念,死后与谁合葬、葬在何处、要经过怎么样的仪式也都至关重要。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红事和白事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往往关系到一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社会评价。我们时常在电视剧中看到大户人家有人去世了,有人出主意说需要举办婚姻来冲喜,但基本上没听过在红事向白事的突变后再以另一人补位已故之人完成红事的婚姻制度。
书中第一次介绍补位婚制度是通过男主角许问渠之口,“如果你能嫁给我,你除了原本就有自己的娘家,还应该把黄书曼的娘家当做你的娘家……于是我们许家、你们蓝家,还有黄家,就会成为捆绑在一起的姻亲。你嫁给我,一则能抚慰我们家此前因失去未婚儿媳妇而经历的悲伤,二则你毕竟要替黄书曼尽人情,还能抚慰黄家因失去闺女而经历的悲伤。”所谓的补位婚是一种结合婚姻与丧葬,将生与死共同安排的民间结婚制度。其内容以“以善结善”为核心,约定由一人代替已故之人完成此前的婚约,并拟制补位人与被补位人亲属的血缘关系、将三个家庭捆绑在一起,最后将婚姻相对人、补位人、被补位人死后共同埋葬。如此非典型的婚姻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却又有其合理之处。
补位婚鲜少被人们所知,在各个平台均没有有关的文献记载,究其原因是其适用的地域范围有限及可能性太小。首先,大城市提倡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补位婚这种牺牲自我名分,作出让步,死后将三人合葬的婚姻模式在大城市是很难被接受的。其次,补位婚主要是为了安葬被补位人所设计出来的婚姻制度,而城市中有相应的公墓、陵园,甚至还有海葬等新型丧葬形式,家族的在个人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农村深刻,不需要考虑安葬在何家坟林的问题。因此,在城市几乎没有适用补位婚的空间,补位婚制度基本上局限于农村。再次,补位婚制度中具有妥协的因素,往往需要有被适用的先例才可能被后人再次适用。像书中许问渠和蓝慧欣向黄书曼的母亲刘桂兰第一次说到补位婚,刘桂兰就理清了其中的所有关系,让孙子叫蓝慧欣姑姑,说明补位婚制度早前就在当地适用过。但是这种适用的区域终归是有限的,中国幅员辽阔,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都具有这样的民俗。最后,如上文所说,补位婚制度是为丧葬而设计的婚姻制度,适用补位婚的前提是两人已经订婚却在正式结婚前有一人死亡。为给亡者一个安息之所,才有已故之人被人替补完成婚姻的可能,这就进一步限制了补位婚制度适用的可能性。
补位婚制度虽然只在农村少量出现过,但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意义。其不仅可以保证家庭的成立,最主要的是解决了丧葬的问题。首先,在传统的中国语境下对一个成年人的评价标准是这个人会不会过日子。有学者指出所谓的“过日子”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生产生活方式,不仅仅要解决生存问题,还必须有一种超越性的追求。会“过日子”往往意味着精于算计,懂得营生。黄蓝两人组建新的家庭并有了孩子,为过好日子打下了基础,从传统视角来看,也算走上了人生的正轨。其次,如果黄书曼在死之前没有订婚,那么她理所当然应当埋葬在黄家。如果黄书曼在死之前已经结婚,那么理所应当是许家人,应当葬在许家。问题是黄书曼死于订婚之后、结婚前夜,根据现有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无法判断应将其埋在何处。补位婚制度虽说产生在现代法律之前,但很好地将现代法律与道德相衔接,遵从“死者为大”的理念,将死者安葬,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加剧。
然而补位婚制度并不是被所有人认可的,例如黄书曼的父母。书中一切矛盾的根源就是现有的道德之间、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例如道德规范中的家长权与诚实信用的冲突,婚姻道德与子女抚养义务的冲突等等。补位婚作为一种民间的婚姻制度,使得道德与法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兼顾两者,在发生多重冲突时,保证了整体的最小损失。黄书曼的父母之所以反对,是因为他们是最大的个体受害者,他们的反对也在情理之中。
二、补位婚背后的传统道德伦理思想
婚姻本位思想是贯穿婚姻过程,决定婚姻对象、家庭相处方式的底层逻辑与依据。也有人将其称为价值观,认为家庭价值观是对于婚姻家庭本质的基本看法,它决定着什么样的婚姻家庭才是值得肯定、值得追求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是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性要素。本位一词可能更加妥当,何为本位,就是在矛盾中优先考虑的一方立场,婚姻家庭本位思想就是对于婚姻对象的选择、婚姻家庭的运营模式等一系列与婚姻家庭有关事情作出抉择的出发点。在中国的婚姻文化中,大概具有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两种思想,顾名思义,分别从家庭(家庭)利益或个人自我为出发点来决定婚姻家庭的诸多事项。
在中国古代,强调“家国一体”的治理思想将家庭或者家族作为衔接个人与国家的纽带,在这一语境下治国与理家具有同样的思维模式与底层逻辑。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述,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社会单位。这一思想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这句话深入人心的歌词一方面说明家与国同根同源,另一方面说明家是国的基本单位。确定国家的治理思想,并将这种治理思想复刻于家庭管理之中,就可以使得国家对家庭的治理、家庭对个人的管理相互巩固,使得君权、父权的地位得到维护,服从的思想名正言顺,最终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当家庭或家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后者;当个人利益与家庭或家族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亦要从家庭或者家族。
婚姻作为社会发展与自然繁衍相结合的社会制度,可以附加很多的功能,财富的扩大、权利的巩固……当然在中国古代也逃离不了家庭本位思想的影响,《周礼·昏义》中对婚姻进行了这样的解释“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在古人的眼中婚姻是为家庭所服务的,一来保证祭祀典礼等大事,二来保证血脉与香火的传递。有学者指出这样的婚姻观念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孟子·滕文公下》中也同样写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可知在中国古代子女对自己的婚姻往往是没有自主权的,其婚姻之事应该服从长辈的意愿与安排。有学者指出农村地区是传统封建婚恋思想及观念的最后“避难所”,是否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当下贫困农村地区评价是否是“乖孩子”、是否“懂事”、是否“孝顺”的重要标准。人们还常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幸的”,可见婚姻是可以没有代表个人意志的爱情的,个人感情也并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个人感情能影响的是婚姻的质量,但在家庭本位的视野下个人感情对于婚姻的成与否在家庭利益面前难免落了下风,让我们不禁感叹古往今来有多少真挚的感情被困在所谓“家庭”的桎梏中。
除了婚姻本位思想,还有其他道德规范也加入这篇民俗故事所描绘的无声战场,使之愈加复杂。诚实信用作为做人的基本准则、婚姻与传宗接代作为人生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这些不成为文的道德规范都需要被妥善地解决与安排。
诚实信用不仅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任何时代也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订婚(婚约)如今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它几乎成为婚姻的必经程序。《礼记·昏义》《唐律》和《明律》都对“婚姻”的程序做了规定,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亲迎。其中第三道程序“纳吉”就是指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订”字在如今的法律中也出现,“订立”“签订”等词语都是《民法典》的高频字词,并且这些字词都围绕着“合同”展开。订立合同人们习惯白纸黑字写明合同内容,订婚人们也习惯在婚书上写明有关内容。运用同样的字词,采用同样的形式,可见订婚与合同具有相同的契约性质。只是合同一般是财产属性,而婚约具有人身属性。诚实信用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是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订婚也遵从了这一合同原则。订婚一旦礼成,就意味着这项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成立,双方受该婚约的约束,如果不遵从契约精神,悔婚不完成后续事项,就是不诚信的行为。但是一方在婚前死亡,另一方无法履行婚约,如何解决死者的安葬问题就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例中重新进行解释。
在黄书曼死后是否可以安葬在许家族坟成为矛盾的中心。前文已经讲述了婚姻与丧葬的重要性,然而法律对于结婚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丧葬几乎没有规定。法律调整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行为规范,丧葬并不涉及个体与个体的问题。既然丧葬不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那么就需要寻找其他的内容作为行动的合法性,在此之下只有传统伦理道德可以采用。在道德规范中,大伯是家族的族长,有权决定丧葬的事宜。在大伯死后,大表哥继任了大伯的位置,对相关事务具有决定权。而后大哥意外死亡、二表哥困于锒铛,虽然许问渠将黄书曼葬入祖坟没有了阻力,也有权这样做,但是借家人亡故之时而完成自己的心愿,却有“偷”之嫌疑,违背了道德规范。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下婚姻不仅仅是人生大事,也是一件自己和家族的任务。余华曾对于催婚式的婚姻这样描述“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过得幸福不幸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有钱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父母催你结婚的意义就在于,你只要成家了,他们做父母的责任就尽完了。”虽然书中没有催婚的戏码,但是这话中吐露出的责任观点仍可以适用。书中大伯反对许问渠将黄书曼葬入祖坟的原因不过有二。一来,将尚未有名分已故之人埋入祖坟,怕辱了家族的名声。二来,为许问渠之后的家庭而发愁,如若许问渠不能再成家,相当于作为族长的他没有尽到责任。有人也说道“完成比完美更重要”,也许在很多家庭看来,把婚结了安分地过日子比结婚后过得幸福更重要。血脉的传承是人生的重要任务,在古代无论女子如何贤惠守道,如若不能生育,那么大概率也是要被休掉的。“七出”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其中就有一条“无子”,意思是女子没有生育下男孩,男子可以此为条件休掉该女子,可见血脉传承对中国人的重要性。在书中黄书曼已故,蓝慧欣未婚先育,有了许问渠的孩子,如果许问渠不与蓝慧欣结婚,那么两人的孩子就可能会带上“私生子”的标签,有失道德。
三、补位婚背后的法律权利义务背景
拥有发轫于西方国家的权利观念,是个人意识觉醒的重要标志。西方人致力于追寻你我两分的个体定位,只有那些独立于家庭和城邦的个人,才能谈论权利。个体仿佛与权利形成了共生关系,没有独立权利的个人不能称之为个人,其在古代中国从属于家庭或者家族,在西方归属宗教或者家族。个人只有拥有了可以直接支配的权利才能独立于家庭、宗教,才能为自己而活。然而一时的个人独立是不够的,因为很可能被暴力所压制,所以必须将这种保证个人独立的权利以某种永恒且稳定的方式加以固定,成文法律就成了最好的载体。从古代的《十二铜表法》到近代的《人权宣言》,再到现代一部部法律,都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诞生的。虽然不同的法理学流派对权利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对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法律保障了个人权利的运行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家庭本位思想而设立的。然而,清末中华法系走向崩溃,西方法律传入中国,权利观念也随着法律一起在中国传播,家庭本位思想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取而代之的是个体意识开始不断觉醒。1931年末代皇帝和皇妃文绣离婚更是惊动一世,文绣的行为证明自由的灵魂才是无价的,让无数人尝试摆脱家庭的束缚去追求内在的自我。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其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看似简单的几个字,实则是对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包办婚姻思想的否定,展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有学者分析数据指出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制婚姻思想已近乎破产。在缺少自主选择权的包办婚姻思想下,男女匆匆完婚,生儿育女,相伴一生。这样的观念已不再为大多数中国人(尤其男性)所接受。也有学者认为婚姻自由权利可以从自由的两个维度出发来诠释,在be free from的层面上,所指涉的是免于什么的强制,在be free to 都的层面上,所指涉的是从事什么的自由度。前者以破除强制的方式凸显出的正是行为人的自我意志,后者则致力于为行为者开拓出能够充分表达自我意志的空间,最终达致完全自主,这种观点颇具民法上绝对权的特色。
值得说明的是,家庭本位思想并不是排斥爱情,个体本位思想也并不是排斥家庭利益。但是并不是所有所谓合适的婚姻都有爱情,也不是所有爱情都可以实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在家庭利益与自由意识相冲突时就要有所抉择,由此产生了家庭本位思想与个人本位思想的分野。
除了法律权利思想对婚姻、丧葬选择的影响,法律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支撑了主角对补位婚制度的适用。道德上评价“未婚先孕”无论对父母还是子女都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但是法律不会附加有关声誉的谴责,反而赋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同样的地位。除非他人将孩子收养形成新的父母子女关系,不然无论道德上如何评价这个孩子,只要有血缘关系,就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要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逃不掉的法律义务必然也成为了主角必须考虑的内容,自己没有一个家庭,莫不如与孩子的母亲组成家庭,既完成了人生任务,又履行了法律义务。
四、补位婚中的二元规范互动的分析
主人公许问渠在原配妻子黄书曼意外死亡后,不顾“大家长”大伯许庆生的反对,希望把黄书曼葬入许家的祖坟。一方面其与小说中王芮轩、马驷驹、许嘉恒等在感情上具有过不忠的人形成鲜明对比,更加体现出他刻在骨子里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可见许问渠的个人意识已经觉醒,勇于反抗兼具村长身份与族长身份的大伯,将自己的婚姻进行到底。但问题是婚姻家庭的本位思想并不涉及丧葬,在大伯与表哥相继意外离世后,擅自将黄书曼葬入坟林,在道德上似有“偷”的嫌疑,他不愿冒此大不韪。天平的一端为感情与权利,一端为传统道德秩序,许问渠不能完全地选择其一,只能让双方相互妥协,由此引入补位婚的理念。
如需探讨补位婚作为民俗在此故事中的作用,我们需要先了解道德与法律的一些区别。我们先要注意到的是道德与法律的本位思想不一样。道德传承于古代的“礼”,其调整的内容要远大于法律,规范以义务为中心,有云“道德之下皆为义务”。道德基本上不会赋予公众权利,而是告诉公众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道德规范往往以一种群体的约束力引导人们的行为。法律则不同,法律规范在规定一系列义务之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甚至义务规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实现。
相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移植而来的现代法律总归是舶来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在那里,但是法律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是另外一回事。尤其是在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在农村的实施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书中展现的多个情节,未满法定婚龄的事实婚姻、意外造成兄弟姐妹的死亡却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婚姻关系不以结婚登记为标准、亲生父女在特定情况下不能相认……这些事例,完全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悖,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又仿佛没有不合理之处,这就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传统道德理念的阻力。书中关于许问渠与大伯许庆生就是否具有婚姻效力发生争执时,大伯是这说的“你有你的说法,我有我的章程,既然我们达不成一致意见,那就不妨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来判断。”可见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强制性法律规范并不是第一顺位被考虑的规范,更像是两人的谈判的筹码。在中国农村法律的失位是常态,探悉其原因,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是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在注重人情社会的中国农村,情理自然更占优势。
此外,道德规范没有相应的制定机关,以非明文的形式在民众的日常规范中传递,并且这种耳濡目染的传递与适用会不断加强道德规范的合理性,以至于民众认为其本身的存在就是合理的,不会去怀疑其合理性,民众对此日用而不知。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旧的已去,新的尚未到来,在中华法系瓦解之后,新的法律体系尚缺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一来,自古以来诉讼、打官司在民众心中就是一个不太光彩的事情。二来,民众习惯在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下生活,不谙新的法律体系,不敢擅自将法律作为武器使用。相比而言,传统的道德伦理体系可以更加高效地调节社会的关系,因为许多道德伦理比法律规范更加抽象与模糊,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于是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况下就有了类似“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作用。受西方法律思维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虽然有了一定的变化,会将法律所代表的权利纳入考量事物的范畴,但是道德伦理始终是第一位次的考量标准。
民俗是人类群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与生产实践中所创作、世代延续的生活文化内容,它涉及的范围比道德更加广泛,包括道德理念、宗教理念、地方特色……有这样一些民俗与道德规范交织在一起,将一些道德规范赋予地方特色,对道德规范进行另辟蹊径的解释,或者说在没办法顺利完成道德义务时寻找破局之法,比如说书中介绍的“顶枝”与“冥婚”。在传统观念中没有后代是一种不孝的体现,因此在没办法拥有后代时,需要过继兄弟的子女来延续香火。子女死后没有人合葬,或者父母没有帮助完成子女死前定下的婚约,对于父母来说,在一定程度没有完成道德义务,因此引入了冥婚的制度来完善已故之人的人生。
但有趣的是也有一些民俗是在道德与道德相冲突时,提出的解决办法,在倡导法治社会的中国,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比如《集吉园往昔婚恋中》向我们介绍的补位婚制度。其中一些民俗也与部分法律内容所提倡的精神相一致。它一方面对旧的传统道德进行了解释,另一方面又符合现代法律的部分内容,就有了成为法律与道德矛盾的缓和地带的契机。但是这种缓和并不是彻底的,它不一定完全符合所有的法律与道德规范,例如补位人蓝慧欣违背父母的意愿,宁可断绝关系也依然要充当补位者与许问渠结婚,其违反了传统道德中子女对父母顺从的义务。从这个纬度观察可以发现这类习俗实现了为达到一定目的的最小牺牲,但需注意的是最小牺牲并不是没有牺牲,总是需要有人为达到这种平衡作出牺牲。
许问渠如果将黄书曼葬入祖坟中,可能会因为恪守诺言被人们称赞,但会有忤逆长辈之疑,并且可能完成不了自己的人生任务。如果不将黄书曼葬入祖坟中,对不起曾经真挚的感情,也可能背上失信的骂名。许问渠如果不与蓝慧欣结婚,他不但要承担父亲的责任,还会使孩子连同他们陷入道德舆论的漩涡。如果与蓝慧欣结婚,固然完成了自己的人生任务,但是又怎么能对得起曾经的感情?补位婚制度将红事与白事结合,缓解了诸多矛盾。首先,在蓝慧欣与黄家之间拟制了血缘关系,由她代替黄书曼代表黄家嫁入许家,不仅不会对三家人的形象造成影响,反而体现了许家遵守婚约的诚信品格。再次,补位婚制度使蓝慧欣肚子里孩子有了名分,许问渠可以名正言顺地履行法律义务而没有道德负担。最后,以补位婚的名义约定百年后将三人安葬在一起,在道德上没有趁虚而入的顾虑,反而提倡以善结善,完成婚姻与传宗接代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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