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沉睡与诉讼权利的备而不用 伊涛

内容摘要:法律不帮权利的沉睡人。权利人因何会沉睡,便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或亲或友,沉睡恐是故意选择的结果,而且权利同时指向债权和诉讼。围绕相关的喜剧故事展开探讨,可以发现,法律固然会通过规定诉讼时效的方式,敦促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但当事人在权利面前保持沉睡未必会让权利彻底归于沉寂。尤其是债权,哪怕全盘抛离法律,其实仍能获得追偿维护,说明诉讼权利居于备而不用的位置并不会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人们重情重义,同样可以助益于权利获得落实,意味着权利的实现并不是只能依赖法律和诉讼。相较于诉讼,通过情意裹挟追偿债务,既可以让当事人免于陷入纷争,还可以助益于他们日后继续交好。


关键词:债权;诉讼权利;随礼风俗;历史经验;儒学


据《民法通则》第135、137、138和140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见于《民法典》第188和195条,亦有类似规定,只是把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了三年。第192条更是指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谚亦云,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以上法律规定,无非是要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等过了诉讼时效,若是再向法院主张权利,即使实体权利不会消失,但法院可以不提供支持。由此便衍生出了一种颇显简洁且形象的说法,即沉睡的权利人,不值得保护。需要追问的正是,权利人因何会沉睡?尤其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或亲或友,沉睡难保不是故意选择的结果,而且权利同时指向债权和诉讼。法律没必要保护权利的沉睡者,难道沉睡者就必须要借用法律和诉讼权利追索债权?因而还需要反思法律作用于债务追偿有何弊端,以至于当事人未必会借用法律。其间的机理难保不曾蕴含着历史经验,同样有待于揭示出来。


一、债权债务与随礼风俗的纠葛


且看《面子》讲述的故事,大旺在农村居住时,曾称呼邻居夫妻为三哥三嫂。两家相交甚好,一起购买电视,三哥还给垫了资。大旺后来迁居城市,通过犬业养殖致了富,早已忘记三哥给垫资的事。八年以来,三哥三嫂虽不曾忘记旧账,但从来没有去找大旺讨要。可巧儿子即将结婚,购物时发现缺少一千二百元钱,三嫂方才提议去找大旺讨要那一千二百元的债务。三哥却打怵,继而明确指出,大旺是我最好的朋友,前去要账,面子上怎能过得去。三嫂却指陈,找人讨债,天经地义。三哥提议,即使要去,但不宜直接要账,莫不如借电视说事,说不准就能激发大旺主动还债。
双方见了面,好一番亲热。三哥言表,各种国家大事,我们普通百姓全靠观看电视才能获知。先是提起申办奥运会,后又提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谁知大旺始终没想起旧债。三嫂甚至说,既然加入了世贸组织,从今往后,不管是谁,都要按规则办事,该还债的就还债。怎奈大旺仍是没想起旧债,反而告诉三哥,你是不是缺钱,若是果真缺,就直接说,我能帮则帮。三哥赶紧宣称,家里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越来越好,并不缺钱。三嫂则告诉大旺,儿子要结婚,想买些东西。更巧的是,大旺的儿子恰恰在故事中的当天结婚,使得大旺误以为三哥三嫂是来送贺礼的。话到此处,三哥嘴上言明自己没有带现金,但可以打借条。大旺直言,我儿子结婚,你们能来就很好,不用送贺礼。三嫂刚刚提起旧债,不等她说完,大旺抢过话茬就说,你们欠我一千二百元,我还能再要吗?就如同我欠你们一千二百元,你们会找我要吗?事已至此,越来越难以说清旧债。三哥把纸条塞到大旺的手里,紧接着拉起三嫂就走。大旺最终打开了纸条,发现上面写着当年购买电视的往事,方才想起原来是自己还一直欠着债。故事结尾,便是大旺前去追赶三哥三嫂,想要还债。
不难看出,债务的发生从起点上就裹挟着浓浓的人情,两家采买物资原本可以各自行事,但因相交甚好而一同采买,一方甚至还给另一方垫了资。哪怕只是朋友,却已经要好到了不是兄弟胜似兄弟的程度。一句能帮就帮,更是透漏出了两家不分你我,以至于一家有困难时两家可以一起扛。或亲或友之间,谁家若是出现了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彼此赠与物品或者现金,本来就属于极其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为随礼风俗。
追溯其史,在《左传•隐公元年/庄公二十四年/襄公元年》中,可看到相关记载。它自古传承至今,实为一种活生生的历史文化遗存。随礼的另一种说法是随份子。所谓随份子,无非是指随着你家出现了何事,我要奉献出一份情意。彼此随来随去,引致出的结果正是你家的事务中有我的一份,我家的事务中有你的一份,促使你我分别有出有入,共同塑造着密不可分的交往秩序形态。追索背后更深刻的寓意,人们一旦积极投入人际交往,那就无异于要在其中寻求自我定位和确立彼此定位,但又不会丢失自己,而是要依据自我的主动性和热情前去关心他人,致力于抱团取暖,悄悄言说着谁都不是自大化的存在,理应抱定人际关系为上为大的理念,拒绝你我呈现出单子化和自私化的分离状态。甚至可以说,唯有今日为别人奉献,方能换来他日别人为我奉献,一则促使你我共同繁荣和蒸蒸日上,二则以我今日之有奉献给别人,亦可换来别人给我填补他日之无,终不致使我跌落坠地再无生机。相互赠与的物品或者现金,其实只是勾连住人际交往的物质载体或者符码而已,凸显着情感比物质更重要。
显而易见,随礼风俗堪称人们展开人际交往的一种具体导引,甚至还能算是人们通过人际交往既为他人又为自己构筑起来的一种无形的依托。以今时今日的点滴积累放眼未来,虽不曾有法律明确规定大家必须依此行事,但它不是法律胜似法律,悄然间就会对人们释放出规范性和约束力。人们要去从事的理由并非立足于它具有规范性,只是考虑到了它的功能指向,方才乐于从事,即以积极的意愿塑造出它的规范性,而不是徒手静待乃至被动接受它释放出规范性。唯有人们考虑到若不积极从事,恐会使自己日后遇事无法获得他人的帮助,此时再去从事的理由才能算是被动接受它释放出规范性。凡此种种,高度契合儒家的论断。孔子曾强调,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还曾指出,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一则克己,一则由己或者我欲仁,看似悖谬,其实却不然。
具体言之,所谓为仁由己,本质上无疑就是要挺立自身的主体性。按照朱熹的注解,由己即是在我。斯仁至与不至,取决于我是否欲仁,更是凸显出了我自身的强大意志。克己又是何意?难道是要压抑自身的主体性?还有复礼,是否意味着要把自身的意志全都磨平?答案是否定的!克己的意义在于通过适度的克制避免自己成为放大化的存在,更不可任凭己意,任性无度,想怎样就怎样,至少要释放出能容纳他人的空间。复礼的意义在于遵从外在于自己的各种规范,并不等同于彻底接受规范的捆绑,以至于让自己成为蜷缩化的存在。相较于此,若能借由遵从规范容人容事,反倒更能算是遵从了规范,因为规范的存在并不是要让人蜷缩至死。如果规范存在的意义只是在于让人蜷缩,那么它本身就会缺乏生命力,而彻底沦为了冷冰冰的绳索。说到底,克己以由己作为前提,若无自我的主体性,哪里还能克己,因而由己是克己的动力来源,克己则是由己的必要延伸。克己复礼为仁的核心要义正是,人人皆需要释放出容人容事的气度和雅量,遵从规范但不会丢失各自的主体性,以有礼有节并且活脱脱的姿态置身于各种人际交往,促使各方都能身心愉悦。
孔子又言,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论语•卫灵公》)昭昭此论,点明了人际交往的长期维持断不可只诉诸小恩小惠乃至小聪明,而是理应言行及义。耍弄小聪明,无异于通过投机取巧抬高和放大自己,引起他人俯就趋从。哪怕一时能胜算,却无法避免来日他人亦可抬高自己。人人若是都要自我放大,不可避免就会相互挤压,人与人之间就难以再有空间存放情意。唯有今日为他,明日为我,彼此帮忙,轮流坐庄,以今日的自我放低,等待和迎接明日他人对我高度重视,方能为你我通过互动凝合情感预留乃至保存了广阔空间。所谓言行及义,无疑是指义在言上,以义统行。义的指涉,便可包括你我都要高举情意。至此完全可以认定,随礼风俗乃至亲友互借互帮深契儒学的精髓。正是在情意和情感日益积累而越发浓厚的交往语境中,方才会出现你我在财物上各有所欠但又不必偿还的情形。况且双方原本就会通过随礼等途径让财物往来呈现出日常化的状态,长此以往,当事人忽略乃至遗忘了其中的一两次财物往来,实属难免。
关键问题是,债务拖欠与财物赠与并非同一回事。前者以有借有还作为叙事内核,后者则属于附条件的双向互动,即今日赠与给你以日后你再赠与给我作为条件。哪怕前者出现在了后者时常发生的语境中,恐怕都不能算是妥当的。何谓遗忘?仍可参考儒家的相关论断来勘定它的内涵。
据《论语》记载,叶公曾向子路打听孔子的为人,子路没有回答。孔子后来告诉子路,你为什么不答曰,其为人,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述而》)严加追索,孔子曾因发愤而忘了饥饿饮食,是何等的专注,但那只是一时的。因为饥而欲食属于人的生理本能,岂可长期不饮不食。哪怕两天三天不曾感觉到饥饿,难道六天七天还感觉不到?因而此处的忘却只是意指因高度沉浸而排除一切干扰。何谓乐以忘忧,乐与忧明显呈现为一正一反的对偶。忘忧的发生正是得益于长时间的高举前者,因而此处的忘却就是指因长期搁置而有所忽略。由发愤忘食到乐以忘忧,天长日久便不知老之将至,而不知二字又何尝不是意指忘记了岁月流逝,此处的忘却即是不经意的淡忘或者忽略。
另外,孔子还曾强调,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所谓不忘,无疑是指万万不能故意抛开。反观忘却,就是指因故意抛开乃至许久不提,历经长期无视,不再挂怀挂心。子夏亦曾指出,日知其所亡,月无忘其所能,可谓好学。(《论语•子张》)就此看来,好学之意,除了每日要知晓此前的未曾知晓,断不可亡佚新知识,还要每月不忘已经所能,时常温故。反观忘却,无非是指记忆能力不足。综合来看,遗忘二字要么指向无意中忽略,要么指向有所取舍而长期搁置,要么指向不带有任何主观价值判断属性的记忆能力欠缺。
故事中的大旺缘何忘记了债务,不外乎记性较差或者无意中忽略,致使长期搁置。三哥三嫂恐怕早已有所预料,因此并不曾认为大旺是要故意拖欠债务而不还。单方预料并不足以证立对方构成侵权,唯有大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了不想还债的意思表示,方能算是故意侵权。依据法律,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无论债务时隔多少年,于今讨要,若果真涉嫌侵权,自然可以诉诸诉讼,但三哥三嫂从来不曾思考是否涉嫌侵权。追溯至前面八年,明明不曾忘记旧账,即使还不曾涉及诉讼权利,但至少在债权面前一直保持沉睡,而且还是故意的,只因他们对双方情意的守护始终处于清醒状态,那又何尝不是对大旺欠债表达出了放任的态度。
潜台词正是,大旺还债,只是时间上早晚的问题,就此还蕴含着对大旺的信任。再次见面,仍是亲切如初,甚至还要让以往的情意延展至今日。若是骤然讨要旧债,那就无异于单方索取,的确会与以往至今双方共同的情意付出不合。心里踌躇,尊口难开,脸上火辣如烧。面子一词,恰恰就是对内心状态和脸面感受的高度凝结。面子上过不去便是情意上过不去,更是构成了对过去相交甚好的过不去。况且两家如今都已比较富裕,过去的些许资金早已随着岁月流逝变得无足轻重。若非眼前确有急需,恐怕早已没有必要再去追讨。即使讨要,仍是裹挟进了大量的人情言说和情意表达。
屡屡言说电视,那便是要点明电视之来关联着旧账,藉此要激发出大旺的记忆,其实就是想要做出善意的提醒乃至唤醒,以免骤然提出要求会致使大旺陷入难堪境地。面对事态走向越发要裹挟情意付出,最终通过纸条把此次前来的目的告之大旺,的确是妥当的。一则果真唤醒了大旺对旧账的记忆,二则还没让大旺陷入难堪,而大旺何尝不会认识到自己此前的误识误判。正如俗语所言,亲兄弟明算账。你我固然可以展开各种财物往来,但需要界分清楚各自的付出,而且唯有如此,方能更清晰地展示出你我的情意共济原本出于你我的各有付出。更需要界分清楚债务与赠与,以免因为混淆而发生不必要的误会。说到底,明算账的目的并非要把双方拆分成单子化的存在,而是在于厘清你我,以便于更加清晰地凝合双方,逼显出何人付出而何人只是白白得利。最终便是要让自私者从人际交往中退出,要么就是让其从善如流,改正自私。


二、权利与历史经验的再度重演


依据《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利追债,甚至可以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有义务还债。尤其是故事中的三嫂,已经言明人人都应遵守规则,说明她未必不知晓可以主张权利。关键问题在于,若直接主张权利,恐怕会有损于双方的情意。若提起诉讼,那就无异于宣称双方交往破裂,更是对此前的种种情意维护做了戛然而止的斩截。即使仍旧认可自己和对方过去的曾经付出,但不会再让付出延展至今日和日后。如是观之,兹事体大,一则说明债权层面的故意沉睡并非毫无意义,二则说明通过诉讼加持债权并非人们解决问题的首要选项,而是通常处在备而不用的位置。
深究其里,双方若发生争执,债权人难以招架债务人百般抵赖,还如何让债务获得清偿。言说诉讼权利的意义无疑是要增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即借用法律壮大自己,但同时会让对方的道德人格遭到否定,即会抛却对方借由道德改正错误的可能。双方若无伦理关系,情意便只能算是道德范畴。毫无疑问,唯有在双方交往彻底破裂,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的道德预期彻底破灭时,让权利出场才能算是妥当的,而且堪称不得已。预期若还不曾彻底破灭,双方仍有可能重归于好,径行让权利出场,那就无异于对道德情意等非法律规范做了彻底封杀。此番多元规范的并存和位置排序,同样契合儒家的相关论断。
具体说来,孔子曾担任鲁国的大司寇一职,专门负责审理词讼。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当时鲁国的执权者季孙氏闻听此事,不悦而曰,司寇欺余!曾曩告,国家必先以孝。如今,余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子把季孙氏的反应告诉了孔子。孔子叹曰,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狱犴不治,不可刑。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慢令谨诛是为贼;征敛无时是为暴;不试责成是为虐。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言必教而后刑,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民咸知罪。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孔子家语•始诛》)在《荀子•宥坐》中,亦可看到此番事迹。
显而易见,孔子所论的指涉面颇显宏阔,究其核心,无非是在强调,不管遇到怎样的案件,都不可直接对犯了错乃至犯了罪的人一棍子打死,即不可轻易论刑。以今观古和以古观今,论刑即是论法。妥当的策略,应该是在论法之前先要论教,诉诸道德,努力促使当事人因感佩而心悦诚服。此举如果无效,甚至还可以诉诸以贤劝之和以威惮之,总能让邪民从善。若是不能如此,再论法不迟。如果径行杀戮,免不了会显得简单粗暴。即使要杀一儆百,但效果未必绝佳。上教的发动者和实施者未必只是国家,无疑还包括孔子那样的大司寇。上教的意义就在于,让诉讼双方主动认识错误,并且加以改正,悄然间便认可了诉讼双方原本具有主动借助于道德而转善的潜能,怎能不给他们提供机会和空间。尽管威厉和刑罚措施并非全无必要存在,但最好能备而不试不用,表明要并举法律与道德,但把道德放在更靠前的位置。
据悉,冉子还曾问孔子,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答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凡夫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盗,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之民。(《孔子家语•五刑解》)
不难看出,孔子仍是强调法律和刑罚措施存在的意义在于设防。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各种资源匮乏而备尝困顿艰辛,但不宜追求过度,更不可恣意追求,起码要知晓制度之所存已经为你我的举止确立起了不可逾越的边界。以制度的存在作为前提,再诉诸教化,让人们知节知度作为重点,自然而然即可确保人们不触犯制度。哪怕仍有人犯错犯罪,仍可诉诸教化,以此避免人们只是白白陷于刑罚。
结合《孔子家语》中的两段记述审视当代的情形,法律上明明已经针对诉讼时效做了规定,但又认可双方当事人未必只能据此追债和偿债。哪怕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债权人无法再通过诉讼追债,债务人因何还能偿债,难道不是基于道德或者情意,以至于要让自己有债必还的潜在承诺不受时间和法律的限制?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固然没有在字里行间明确提及道德或者情意,但道德恐怕早已潜含在其中。如是观之,法律本身就认可自己与道德并立共存,甚至认可道德能起到的作用远胜于自己,以至于强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同意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此种情形,难道不能算是孔子所言的当代再现?
到了故事中,三哥三嫂追债不曾提及诉讼,大旺最终非但没有考虑旧债既已拖欠八年是否还有必要偿还,反而觉得久拖不还实属不应该,以至于刚刚唤醒记忆便想要立即偿还。双方悄然间就抛开了法律,而是把情意看得无比重要。一句人人都要按规则办事,在故事的整体走势中所起到的作用又何尝不是教化。无需第三方乃至法官出面,双方便早已分别表现出了对情意认知的主动性和高度的自觉自发性。
孔子曾言,听讼犹人,必使于无。(《颜渊》)犹人的说法,表明孔子当年曾跟其他人一样,都不盼着发生争讼,哪怕他担任过大司寇职务。有的学者甚至推测,此言是孔子在就任大司寇职务之初说出的。既然他曾专司词讼,不可避免会接触到大量的争讼案件,那么此言又何尝不是他针对自己的日常工作做出的经验总结。反观《孔子家语》中的记述,起笔就交代了孔子在鲁国担任大司寇,他接下来论刑论德又何尝不是针对日常所见有感而发,即日常所见构成了他阐发儒学的经验素材,或者说经验素材中蕴含着儒学理念的原型意象。
所谓原型,无非是指某种未经阐发和开掘的人际交往景象。其中一旦明显带有儒学意蕴,便可将其视为儒学存身的原初状态。若要追索儒学的存身类型,它除了出自儒家人物的手笔,恰恰还可以潜含在儒家人物见之闻之的其他人的人际交往情境中。前者一旦建基于后者,后者就构成了前者的原初存身类型。所谓意象,是指儒学存身的原初状态和类型会借助于人们的所思所行,以非常具体和无比形象的面貌展示出来,以象带意。象对于意,堪称一种草图化的存在。
迄至当代,人们如何面对债务追偿和法律,简直可以算是历史经验的再度重演,因高度契合先秦儒家闻之思之的情形,自然可以断定其中同样存在着儒学理念的原型意象。借助于儒家的已有论断审视原型意象,二者一旦高度吻合,无疑可以认为相关的儒学理念在当代早已再度开显。
总而言之,历史经验的再度重演总是裹挟着儒学的原型意象卷土再来,极力助推着儒学自古至今仍以活生生的面貌参与着人们的所思所行。孔子在先秦指出的论刑与论德的并立,转入当代,未必失去了具体指涉,只是转变成了论法论权利与论德论情的并列而已。当代法律畅言权利,恰恰是清末以前各历史时期的法律不能比拟的,但儒学反倒可以突破自古以来的一切时空壁垒,迄今甚至还能对权利予以辐射,将其牢牢地锁定在古往今来多元规范并立共存的框架内,说明先秦儒家的论断自古至今能展开跨越时空的超长辐射。
当代法律固然通过规定诉讼时效的方式敦促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但当事人在权利面前保持沉睡,未必会让权利彻底归于沉寂。尤其是债权,哪怕全盘抛离法律,其实仍能获得追偿维护,说明诉讼权利居于备而不用的位置并不会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人们彼此重情重义,无疑同样可以助益于权利获得落实,意味着权利的实现并不是只能依赖法律和诉讼,而且相较于诉讼,通过情意裹挟追偿债务,既可以让当事人免于陷入纷争,还可以助益于他们日后继续交好。凡此种种,无不可以算是儒家强调的多元规范并立共存的当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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