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创刊号 第一卷第1期
作者简介:伊涛,生于1982年,淄博人,法学博士,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任教于山东师范大学。
作为权利儒学理论和溯源文学理论的奠基人,伊涛先生在其《家庭伦理的儒学内涵与权利的备选位置》《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与儒家的写作经验》《孔子故里的纠纷解决与权利的儒学容纳》等文章中,原创了“克己复权利为仁”“内儒外权”“家庭伦理的外溢”“爱的起承转合式的传递”等概念,逐步完善了“传统文化的无意识开启与悄然契合式体验”“历史作为第三者在场”“最低限度的虚构”等理论视点,最近几年的论证越发深邃。相应著作《权利儒学》和《儒学伊说》,已经进入收尾阶段。
同时,伊涛先生还在法律人类学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才华,原创了“传统文化的民间故乡”“时空游离”和“非虚构写作”等理论。相应著作《掸尽风尘望民间:中国人的生死安顿》,已经写出大半。
伊涛先生至今已出版《天鹅绝唱》和《集吉园往昔婚恋》两部作品。
《天鹅绝唱》以深入的洞察力,探索法律和文化之间的关系,通过高超的描写技巧,把复杂的概念和理论转化为具体、精彩且丰富的故事。因素材来自田野调研和典籍,充分具备了一部人类学作品的真实性与普遍性要求,又巧妙地把故事融入到社会转型的宏大背景中,探讨了主人公跌宕起伏的人生和滚滚向前的历史洪流背后的法哲学命题。
《集吉园往昔婚恋》同样是一部出色的法律人类学的文学叙事作品,以精湛的笔触和透彻的研究,探索了历史背景下的婚姻与家庭关系,并从儒家文化的角度阐述了权利与责任的交织。
伊涛先生学贯中西,知识渊博,思考深邃。他的研究总能接续史上已有的各种理论脉络,以此推动儒学、历史法学、权利法哲学、文学叙事学和法律人类学进入史上未曾有过的佳境。伊涛先生的才华、独到见解和理论原创,会使他在当今法学界、哲学界和文学界逐步成为备受瞩目的学者。他不仅为学术界开辟了新的思考路径,带来了新的思想火花,还为广大读者提供了深入思考的机会。
内容摘要:透过权利观念在中国的发轫和盛行,追索儒学的百余年发展,并且探寻权利观念在中国的文化定位,是笔者十几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因教学需要,便又致力于借用喜剧故事透视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基本景致,并且以法哲学为视角,前去揭示人们的日常言行中蕴含着哪些儒学成分。各种问题的提出和探讨,直至最终结论的阐发,无不尽在权利儒学的视界之内。权利儒学到底具有哪些内容,如何借用喜剧故事予以阐发,本文都做了简要交代。
关键词:权利儒学;喜剧;法哲学;传统文化;现代权利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文仅仅只是《权利儒学的扩展:喜剧素材与法哲学视角》一书的绪论。借用喜剧故事透视我们中国的当代社会发展和基本景致,并且以法哲学为视角,揭示出人们的日常言行中蕴含着哪些儒学成分,是全书写作的主旨。回顾以往的儒学研究,要么重在历史的层面考释古事古理,要么通过理论层面的建构让儒学莅临当代,甚至还借力西学东渐促使儒学形同西方哲学。凡此种种,不禁会引人追问,儒学置身当代,究竟以怎样的姿态或者面貌跟普罗大众保持亲密?各界若要亲近儒学,是否只能捧读《论语》等儒学文本?
考释古代事理,再审视你我当前的每日言行,难道其中全无任何联系?不否认,自清末以来百余年的西学东渐,的确会让当代中国人的日用常行迥异于古代中国人。关键问题是,难道你我的每日言行早已完全等同于西方人?答案一旦趋于否定,那就需要追索中国人何以是中国人?包括儒学在内的传统文化,难道不能就此释放寓意?悄然间便会催促你我要去探究儒学置身当代难道不是一种原在?通过建构促成儒学莅临的诘难恰恰在于,既然能促成其莅临,那又何尝不能再剔除,因而儒学能否在当代存身要取决于自身以外的力量,终究不如依凭自身保持原在。既然是一种原本的此在,任凭怎么剔除,恐怕都剔除不尽。到底如何论证儒学置身当代属于原本此在,最好借用若干素材充当例证。
一、以喜剧故事为素材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各类晚会综艺栏目中出现了数不胜数的喜剧小品。尤其是每年的除夕夜,分散在全国乃至全球各地的数亿华夏儿女同时欣赏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俨然属于当代新年俗。喜剧便成为了你我共同瞩目的文艺形式。历经发展,专门展示喜剧故事的电视栏目更是遍地开花,透视出各界对喜剧是何等的喜爱。作为戏剧艺术的一种门类,严格来说,晚会小品属于独幕剧和微型戏剧。场景布置力求简约,演员只需一二人,多则五六,演出时间最长不过二十几分钟。喜剧叙事以烘托喜庆气氛为主,伴随着演员表演,观众捧腹大笑。嘻嘻哈哈的东西貌似不具有足够重的叙事分量,但喜剧故事总能引起数亿观众欣赏,有些还能引起强烈共鸣,几十年久传不衰,就不得不予以认真看待。
正如学者所言,引人发笑的不一定是喜剧,但喜剧总不能没有笑料。由它引发的笑,体现着观众寓褒贬于社会。[1]在成功的喜剧艺术中,最能使观众发笑的地方,常常就是反映生活本质和社会问题最深刻的地方。[2]甚至可以说,戏剧充满必然性,而必然性在戏剧中有时比其在生活中更强大、更严厉和更坚定。[3]在舞台上,真实性一旦胜过了排演,那就像是用一面镜子作了折射,真实性亦会在观众的理解中胜过排演。[4]如此说来,喜剧叙事未必不严肃,寓庄于谐的背后大有深意可供挖掘。
在法学领域内,借用戏剧作品提出问题和探讨问题,通常会被视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范畴。无可辩驳,聚焦喜剧,完全可以把故事本身视为整体,不一定非要把目光投向故事外的社会和历史,更不必追索剧作者的写作意图与观众的理解是否一致,只需探索故事中的法律问题,便已足矣。有必要提请注意的反倒是,故事往往属于社会发展景象的剪影,抑或人们日用常行百态的片段,具有特定的发生背景,因而免不了还需要把审视的目光投向故事外。如此一来,便可与法哲学领域的社会学法学和历史法学对接。
毫无疑问,某些喜剧作品讲述的故事颇具传奇性和偶发性,含有无巧不成书的韵味。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哪怕故事属于纷繁世事中的特例,但它的发生终究摆脱不了常态化的社会发展。无论具有怎样的传奇色彩,依然属于社会事件的其中一类。法哲学固然更善于把握常态化的社会问题,但又完全可以在常态化的社会发展中凸显特例事件,甚至更喜欢借用特例来反衬和刻画社会发展的常态走势。让数亿观众有目共睹的故事充当素材,展开法哲学写作,自当还能增强问题探讨的公允性。
作为法学教师,刻意瞩目喜剧,还端赖其他机缘。时值2015年初夏,接受同事和朋友的建议,下半年开设一门不受专业限制的公选课。原本打算讲授半年黑格尔法哲学或者康德法哲学,怎奈同事只以摇头回应。毋庸讳言,在学风普遍浮躁的历史时期,各界早已开始拒斥知识的概念化呈现和理论的脉络化表述。况且近些年来知识获取的途径越发多元,学生的学习早已不再仅仅依赖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同事乃至同行又何尝不曾念叨,上课越来越难,不管你投入多大精力备课,不管你的知名度多大,学生照旧会在课堂上开小差。综合考量各种情形,便不再打算去讲授一些在各方看来颇显枯燥的纯粹学理脉络,而是想跟学生在思想上发生碰撞。跟知识的学习相比,真正能让大家感觉到眼前一亮的,通常正是思想上的碰撞。
经反复揣摩,最终上报了一门名为《喜剧与法哲学》的课程。因为要在课堂上播放喜剧作品,各方无不预言,肯定可以提高课堂讲授的活跃度和生动性。更重要的是,面对同一部喜剧,在大家都看过的情况下,针对故事中揭示出的问题展开法哲学层面的探究,能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没发现的问题被老师发现了,自己未曾深入思考的事情正是老师所思考的,自己不曾表达过的思想恰是老师所要讲述的,以此启发学生一定要学会思考。
到了课程预选阶段,各院系和各专业共有三百多人要选修。考虑到最大教室的容量,便只让二百人通过了选课申请。因当时已经把下半年的日程排满,无力再拿出一天晚上另开一堂,一直深感歉意。转眼已是八月底,开学第一周,发现教室内聚集了何止二百人,左右门口、教室最后面的空当和两条走廊同样挤满了人。课前曾问学生,是否只是奔着喜剧来的?学生说,如果只是想要深入了解喜剧,早就去选择戏剧欣赏或者电影欣赏之类的课程了。如此回答,对教师无疑是莫大的鼓舞。
再至后来,某次期末考试,曾给法学专业的学生出题:某人在平平常常的一天,搭乘公交车前往商店购物,事后回家饮食就餐,并未发生其他事。请问,事例中隐含着哪些法学视点?怎奈学生竟不知如何作答。当时预设的参考答案:其一,购物涵摄着买卖合同。其二,搭乘公交车,上车买票,就缔结了一份运载合同。当事人仅仅通过日常言语交流,即可与商店售货人员和公交服务人员完成交易,哪怕并不知晓言谈中隐含着口头协议,即合同,仍不妨碍交易达成,最能表明各种事务的顺利操作并不以知晓专业化的法律知识作为必要条件。其三,公交服务的提供必然涉及公共资源的依法投入,而且唯有社会秩序良好,方可确保出入平安,同样需要依法投入秩序维持方面的公共资源。此类事项,当事人若不知晓,并不等于它们不存在。
追索学生不知如何作答的原因,难免会跟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法相关。借用司法案例讲授法条要义和法律制度,原本无可厚非,在全世界各校各法学院极其常见。关键问题在于,如此操作,会让学生误以为除了案例,其他地方全无法律的踪影。以此为鉴,当有必要让学生知晓法律泛在。借用喜剧讲授法哲学,恰恰可以让人看到,有些故事哪怕没有明确涉法,但背后仍会与法律相关。另外,还曾专门针对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开设《法哲学》课程,面向研究生讲授《社会科学前沿讲座》和《法理学专题研究》课程,尽管不以《喜剧与法哲学》为名,却以此为实,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历经八年积累,本书便是课堂讲义的整理。
二、以法哲学为视角
何谓法哲学?它属于法学领域的一门理论学科,意在针对法律和法学上的各种问题展开追根究底式的考查,以回应和答复哲学化的设问作为底色,囊括着流派纷争。不妨列举几例,稍作说明。一则自然法学派堪比音乐类型中的摇滚,尤擅表达人们内心的呼唤,总以勇猛的力量守护社会发展的本真价值追求。二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类似于中国民歌,一招一式无不透露着逻辑上的严谨,最喜欢关注法律规范体系,以此呼应国家的立法活动。三则社会学法学派恰似民谣,动辄就会描摹人们日用常行的原有状态,从中发现法律的社会生成,亦会关注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怎样的制度框架。四则历史法学派同样类似于民谣,但声色以雄浑打底,暗含古音,要么追索当前法律和人们日用常行的历史构成,要么从宏观的层面描摹法律的古今走势。另外,还有古典哲理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自由主义法学派、行为法学派、统一法学派、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等。
借用喜剧上课,就是要透过故事追索制度,一并讲解法哲学领域的各种学说和思想争鸣。在传统意义上,法哲学的功能辐射在于反思和批判,即直面眼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乃至具体适用,考量它们是否已经完备无虞,还能从哪些地方寻求改进。借用喜剧故事探究儒学置身当代属于原本此在,恰恰能凸显出法哲学的功能辐射还在于发现和阐释。回溯2015年下半年,初次借用喜剧上课,还只是局限于当代故事的法哲学解说。随着读史读儒越发深入,逐渐发现不少今事竟是古事的翻版再现,因而自2016年以来的每次讲授便不断加入史料和儒学内容。
究竟如何以法哲学为视角发现儒学此在,那就不得不强调法哲学关注的事物大致有三,即行为、秩序和规范。举凡各类人际互动,无非只是行为与行为的交织,由此塑造出了秩序。每一种行为的做出,免不了会受到相应规范的支撑,还能透视出行为人的内心抱持着怎样的信念。那些规范未尝不是道德或者伦理,而那些信念则又未必不会契合儒家的相关论断。追索某些道德和伦理的历史文化起源,难免就需要把目光瞄向儒家,怎可避免要去探究传统道德和伦理会与当代法律产生怎样的对话。就此看来,还如何确保当代中国人的言行与传统儒家全无任何联系?当代的人际互动和秩序塑造怎么可能全无儒学成分!
借用喜剧故事阐释儒学,就是要去关注人们日用常行的原有细节。如果只是简简单单把儒学思想史上的某些概念或者知识摆放到人们的面前,那些知识终究显得极其空泛,宛若浮萍,既可漂来,亦可漂走。相较于思想史上的概念,眼前即见的言行细节何其生动!甚至可以说,唯有确认日用常行的某些细节原本就承载着儒学此在,方能确保儒学古往今来始终伴随着中国人的日常言行,并且就此扎下了根基,彰显着儒学一直具有充足的生命力。若不关注言行细节,任何一种儒学言说,都将沦为宏大的气氛笼罩,无论怎么言之凿凿,仍旧缺乏儒学立足于日常言行的内生根基。如果说捧读《论语》等文本或者对照着文本向人们宣讲的意义在于开垦心田,且为儒学播种,那么探究儒学在言行细节中原本此在便是为儒学寻根。
不妨再借具体事例稍加说明。据某些喜剧作品展示,双方当事人明明发生了纠纷,在法律的层面上涉嫌侵权。无论是甲前往法院状告乙,还是反过来,皆能找到法律依据,而且法官完全可以把双方互告合并审理。但是,甲难道果真会去状告乙,或者反过来?难道除了打官司,再无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难道不能自行和解,彼此原谅对方,或者寻求第三方丙出面调解?种种抉择说不准就会催生出儒家无讼观的再现。所谓彼此原谅,究竟是如何达成的?难道不能以儒家强调的仁爱理念打底?寻求第三方出面调解,又是如何达成的?难道不会具有任何儒学寓意?
回到喜剧本身,观众望之缘何会发笑?笑亦是一种行为。史上学者曾提出若干种阐释。按照鄙夷论来说,演员往往会通过故意犯错的方式博取观众发笑,原本就蕴含着要降低自我而抬高观众的寓意。以我犯错而你不会犯错支撑起你对我的鄙夷,让你凭借暂时的优越感而发笑,故此喜剧表演极其擅长刻画丑角。此种阐释的理论贡献者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等。按照期望消失论和过剩精力转向发泄论来说,当我们跟随着故事情节的铺排,聚精会神期待某种结果发生时,紧张的期望突然间一旦消失,或者故事的发展表现为虎头蛇尾,原来所准备的精力便无所用而显得过剩,随即就会向脸部和呼吸器官聚集,最终发泄为肌肉动作,就有了笑。此种阐释的理论贡献者包括柏格森、康德和斯宾塞等。[5]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借用喜剧故事阐发儒学,甚至还可以再提出两种喜剧理论,即新旧秩序对冲论和感同身受引发论。二者的具体内容,不妨迄至后面的章节再做交代。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就连欣赏喜剧时发笑,都会承载着儒学此在,而感同身受的主旨寓意恰在儒家。
另有一方面问题,需要稍作说明。因儒学在清末以来的社会转型中曾遭遇批判,貌似会为儒学的当代书写造成妨碍,难免需要追索曾遭遇批判的到底是何种形态的儒学?说起儒学如何在传统社会存身,极易让人想到汉代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试问,儒学是否果真曾被独尊?且看史料:汉宣帝临朝执政,臣僚谏言,不可多用文法吏,持刑太深,而是宜用儒生。宣帝却说,我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汉书•元帝纪》)此番记载,明确透视出宣帝任法拒儒。
转入汉章帝时期,见于《白虎通义》,曾言: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地之承天,犹妻之事夫,臣之事君。(《三纲六纪》《五行》)还曾强调: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轶。(《嫁娶》)儒家何曾有此论!法家倒是曾强调: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韩非子•忠孝》)只需稍加比对,即可看出由《白虎通义》确立的传统纲常直接以法家打底。
不能否认,始自隋唐的科举取士曾以儒家的四书五经作为主要考查科目,极易让人认为科举最能彰显出传统制度的儒家化。且看史料:唐太宗幸临端门,见新进士缀行而出,便喜不自禁,竟说一言,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摭言•述进士》)太宗之态,哪里还能体现出儒家式的君使臣以礼,而是强烈凸显着法家所说的臣要顺君的礼教意旨。
宋代大儒程颐曾言:唐有天下,如贞观、开元间,虽号治平,但亦有夷狄之风。三纲不正,无父子、君臣、夫妇,其源可以溯至太宗。故后世子弟,皆不可使。玄宗才使肃宗,便叛,肃宗才使永王璘,便反。君不君,臣不臣,故藩镇不宾,权臣跋扈,陵夷有五代之乱。(《二程遗书•卷十八》)此番论述,直指儒家学说并未在唐代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居主导地位。太宗杀兄逼父,夺取皇位,类似做法,在历史上并非只有一例。
再来看明代情形,洪武大帝朱元璋翻阅《孟子》时,见书中竟言,“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大发雷霆,下令要将孟子逐出文庙,如有谏者,以大不敬论。刑部尚书钱唐抗疏入谏,朱元璋最终让孟子旋复配享,但命人修成《孟子节文》,用作科举取士。(《明史•卷一百三十九》《宁波府简要志•卷四》《闲中今古录摘抄》)比对《孟子》原文,可发现共删减了八十五条。
昭昭史实,足以说明汉代以来的传统制度即使曾以儒学为根基,但儒学早已法家化。清末以来的社会转型所要破除的难道不是传统的法家化制度和法家化儒学?如是观之,传统儒学曾遭遇批判未必不是好事!法家化儒学当去,反倒会助益于儒学在当代开显出它的本真面貌。需要强调的是,正如儒学会以当代中国人的日常言行作为存身载体,包括法家在内的其他传统文化种类,未必不会具有同样的表现。古今社会转型往往只是意指社会学法学意义上的整体制度构设发生了变化,以日用常行作为表征的微观世界则未必会表现出全盘的今不同于古。
三、权利儒学的扩展
全书借用的喜剧故事较多,若无一条主线统领,不可避免会让各章节颇显零散。主线的设定就在于,各章节都会谈到儒学与权利,但又没必要刻意为之,只需客观看待二者的相遇即可。何以至此,盖因当今确系倡言权利的时代。且不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话语越发高昂,法律尽以权利二字作为主要的措辞术语,国家更是倡导你我积极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利。儒学一旦挺入当代,怎可避免会与权利相遇,因而本书写作其实是对权利儒学做了扩展。所谓权利儒学,是指借用权利观念追索儒学的百余年发展,一并运用儒学探寻权利观念在中国社会定位的一套理论。同时出版的《权利儒学》已经做出了全面展示,在此不妨稍作交代。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6]或者能获得法律尊重的意志,[7]迥异于我国本土古代的表述。荀子曾言:权利不能倾,群众不能移,天下不能荡。生死皆由是,夫是之谓德操。(《荀子•劝学》)荀子还曾强调: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荀子•君道》)商鞅曾言: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利则畏法而易苦。(《商君书•算地》)司马迁曾说: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史记•郑世家》)凡此种种,无不表明古典文献中的权利二字是指名词性的权力、权势、利益乃至它们的结合体,甚至还带有强烈的动词性的权衡利弊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出现在中国,大致肇始于1864年,幸赖晚清译界选择以权利二字翻译英文“right”一词。[8]严复等翻译家都曾做出重要贡献。梁启超和胡适等先贤曾借儒言权,刘师培和蔡元培更是曾把权利放到儒学论域,考订它的应有寓意。[9]历经百余年发展,至今完全可以断定,不识权利者趋近于无。史上先贤倒是不曾提出权利儒学的概念,更不曾在民众日用常行的层面上探究儒学与权利相遇。
再来看权利儒学的内容。其一,依循孔子所言,克己复礼为仁,要同时借用内在的德和外在的礼维持人际关系。经古今转型,传统的礼早已被法律和权利取代。克己复礼为仁转化成了克己复权利为仁,而内外克复的框架正是外来权利在中国的具体落地位置。其二,权利固然可以成为利益或者某项主张的代称,但它还具有更明确的内容。诸如儒家高度重视的家庭伦理、见义勇为等,有时会被冠以权利的名义,直接入驻相关权利的内部,塑造着外权内儒的结构,促使相关法律制度带有满满的儒学意蕴。其三,追索儒学如何在当代存身,除了可以看到各种场域依旧存在不少自先秦至今传承有序的历史文化遗存,还需要关注到古今中国人的日用常行在某些方面存在历史经验趋同。文化传统的形成,并非只是意味着要选定某种古代事物命名为传统,再将其放到高高在上的位置,让人们必须接受它的驾驭,另一种指涉则是人们走着走着就会主动走到历史经验中。相较于前者是一种刻意认同与大肆投入式的传统观念,后者便是无意识开启与悄然契合式的传统观念。
见于《权利儒学》全书,写作的起点在于历史考证,直至转入纠纷解决、家庭伦理和民间文化等领域,重点在于刻画出权利儒学的基本理论面貌。迄至本书写作,每借用一部喜剧,其实都会让它成为用来论证权利儒学的例证。借用的喜剧越多,越容易接近民众日用常行的整体面貌,因而权利儒学的内容指涉大致可以全面覆盖日用常行。若认为喜剧故事的数量加总并不等同于日用常行的整体面貌,但又何尝不能按照同样的思路在本书没有提到的日常领域发现权利儒学的某些内容。
另有四方面叙事思路,本书做了强化。
第一,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在西方发轫,始自中世纪末期。当时的宗教改革家和后来倡导自然法学的启蒙思想家都曾做出重要贡献。久经历史发展,各界提出的权利理论越来越多元。但是,哪怕到了今天,究竟何为权利,仍是不免存有争议。本书写作则要依循分析法学派的叙事思路,直面国家颁布出台的法律,借用各项条文论定权利。相较于本土古代的法律,以现代的目光审视,主要内容是刑法,始自1911年9月5日,清廷颁行《大清民律草案》,现代民法接踵而来。考查普通民众的日用常行会跟哪些权利息息相关,怎能忽视民法。
第二,相较于分析法学派的叙事思路在中西并现,难以凸显出中西社会的差异,自然法学派的各种论断则高度匹配于西方世界,甚至跟基督教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中国并不存在原生意义上的自然法传统和基督教传统,故此借用自然法学和基督教文化论定中西差异更显恰当。缘何要深究中西差异,意义就在于可以藉此廓清中国何以是中国的根由若非当今造就,那便还需要探究古今有何关联。只要涉古,怎可避免会触碰到儒学等本土传统文化。尤其是历经百余年西学东渐,反倒越发显示出中国依旧是中国,诸多根由正是借据于古今存续。如是之故,便可以论证和说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旦由西方传入中国,势必会在存身语境上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自然会产生一种极具本土文化底色的权利理论,即权利儒学。
第三,社会学法学派的目光瞄向固然主要在西方,但它的叙事思路未必不能中西并现。除了考量喜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制度背景需要借用社会学法学的叙事思路之外,探究传统儒学与当代中国人的日用常行到底有何关联,而日用常行的各种细节又隐含着哪些内在构成,同样需要借用社会学法学的思路。盖因此种思路擅长把握日常细节。
第四,探究微观层面喜剧故事发生的历史脉络和宏观层面社会发展的历史走势,难免还会借用历史法学派的叙事思路。借用本书提出的新概念来说,比如人情勾兑,总能在当前的故事中浮现,但它的背后却挺立着先秦历史经验,极能说明远去的历史与当前的故事总能如影随形。毋庸讳言,权利儒学的提出和阐发固然要融汇各法哲学流派,但它终究属于历史法学的范畴,只是在阐释的方式上会取径社会学法学和自然法学。既然要在历史的层面上透视当代社会现象和探讨问题,权利儒学恰恰囊括着“历史作为第三者在场的理论”。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全书以喜剧故事为素材,以法哲学为视角,探究权利时代的儒学理论和权利法哲学的中国版本,扩展权利儒学,难以用简略的题目标注书名,因而以姓冠名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全无非要彰显作者姓名的意思,反倒需要以谦恭的姿态迎接他人批评。
由讲义到书稿,耗时颇长。适逢新法律出台,整理讲义时,考虑到行文的流畅度,有的已经补入正文,有的只是以注释形式呈现。旧法废除,原本没必要续用,但在某些问题的探讨中又需要展示旧法新法的关联性,而且考查故事中的法律问题难免还需要回顾故事发生时的法律适用,于是行文写作伴随着旧法新法的交织。
鉴于每一部喜剧作品都是独立的整体,日用常行却总会左右牵连,行文固然应当避免啰嗦,但为了让每一部喜剧依旧完整,各章节的内容免不了还是会有重复。在自我批评的同时,恳请读者原谅。第一章首先关注权利与儒学相遇的一起标志性事件。部分内容曾出现在《权利儒学》第五章,本书写作并非只是简简单单重述一遍,而是更注重整体性问题脉络的梳理。当然,读者翻阅本书,若发现哪章哪节论证未尽,还可参阅《权利儒学》。
[1] 董健、马俊山:《戏剧艺术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104页。
[2] 杨辛、甘霖等:《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3] [匈]卢卡奇:《卢卡奇论戏剧》,罗璇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4] [德]雷曼:《后戏剧剧场》,李亦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5] 朱光潜:《文艺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257页。
[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7] [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8] 林来梵:《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
[9] 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8-519页;梁启超:《新民说》,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92-93页;耿云志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胡适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16页;刘师培:《经学教科书•伦理学教科书》,广陵书社2013年版,第138-139页;蔡元培:《中学修身教科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6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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